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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以“木材利用为中心”的传统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我国林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支持经济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森工企业原则上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参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科目和报表。《通知》还结合森工企业的特点,对维简费和育林费的征收、使用及会计核算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育林基金制度核算体系。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且将林木的培育和木材的采伐生产作为一个连续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会计核算,这是林业会计核算制度上的一个突破。
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12月进一步颁布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并加以补充。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就造成了公益林项目核算与林业企业整体会计核算体系的割裂,事实上公益林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也很难与其他有关资金分离,于是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与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问题
第一,林业会计制度核算范围过窄,而且不统一。目前林业经营单位四套会计核算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林业经营单位和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中,森工企业执行《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场圃贯彻《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而林业企业中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又采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与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如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等,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导致这些单位会计核算较混乱。而且四套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济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归集费用、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二,林业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全,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林业会计的收益部分只计算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弓l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均未得到很好地反映。林业生产成本部分仅包含经济成本,未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别收益、个别成本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林业经营单位之间由于资源差异和地域差异而分配不公。只反映了经济效益,未能综合反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企事业的评价要求。
第三,未充分考虑林业经营单位的资本保全。林业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应是资本保全,但在林业会计制度中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林木资产在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未考虑时间因素影响。目前林木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把林木资产的成本分成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两部分,待到以后林木采伐时,按一定办法将造抚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计人林木生产成本。该做法只考虑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没有考虑时间货币价值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做到资本保全。在育林基金提取与使用的循环过程中,也未能体现资本保全原则。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三、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
一是以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为基础。强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其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应采用成本法,因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林业企业的劳动对象,需要管护经营,不断追加劳动,采用成本法便于核算。到森林资源销售或转让时再按价值计算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经营成本,计算盈亏,形成有机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简单易行,便于企业操作。
关键词:高校 会计核算 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18-02
高校会计核算是高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高校财务分析的基础,是高校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也是高校信息披露的关键。但由于近年来会计制度改革一直实行的是会计集中核算,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因此,当前如何改进和完善高校会计核算方式,以适应高校发展的需要,,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
我国高校的会计核算一般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预算法》和《高等教育法》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会计法律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会计制度也在不断修订,从开始的按照行业进行划分的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不分行业和所有制的会计制度,相继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直到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企业来说,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明显滞后。因此,高校应该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各高校的基本做法是,将《会计法》作为总的纲领,把它作为一切会计工作的基础;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指导高校会计行为的具体意见,看成是高校制定具体会计制度的准则;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为指导高校会计工作的具体标准,最后各高校根据200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来制定了高校内部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风险
1.会计核算出错产生的风险。这些会计差错主要包括:一方面因为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会计人员忽视了对票据的审核,使失真或非法票据进入核算程序,使会计核算失真。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数据计算、抄写错误或出现错误的会计科目,结果很可能导致失真的会计报表数据。
2.现金出纳产生的风险。现金出纳没有严格履行财务制度,没有按规定每天检查库存现金,没有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没有根据要求处理损溢现金,每月总是产生库存现金而且还与日记账不一致;银行出纳人员没有仔细保管银行票据、没有根据要求分开保管银行印鉴和公章;没有及时仔细进行银行对账工作,没有查明并处理每一笔没有及时到达的账目款;对大额银行支出没有根据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导致很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3.审核人员产生的风险。审计人员对金融监管政策和学校的财政政策不了解,不了解资金支出的有关规定,出现了即使花费支出超出标准也不能及时发现,有时报销金额出现错误,没有显示报销费用用途也不知道督促更正,对重大支出需要按照要求履行的审批手续不了解,说法不一,造成资金支付风险及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不满。
因此,高校必须足够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的风险,提前预防,力争将会计核算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高校会计核算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高校应对会计核算工作加以重视,合理定位,合理配备高品质的会计人员
会计核算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起基础性的作用,是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的保障。而且,会计核算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会计风险的存在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和隐蔽性,所以大学必须加强会计核算风险意识,认识到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性的作用,并通过下列措施将会计核算风险降到最低。
1.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现在,由于高校招生数量不断增加,高校会计核算人员要核算上级拨款和收取学生的学费,承担着繁重的和高强度的工作,在如此繁重和高强度下,很容易发生会计失误,造成会计核算风险。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人员编制,真正减轻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是避免会计核算风险的最好办法。因此,财务部门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员,与业务量相结合,使各业务之间可以进行相互检查,相互制约,防止不同岗位由一人承担的现象,使会计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被安排有效的监督。
2.配齐配足高素质会计核算人员。会计核算风险既然由会计人员产生,也必须由会计人员来避免。所以,选择高品质的会计业务人员并将其安排到会计核算岗位是高校避免会计核算风险的前提。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岗位的人员应配备具有良好的道德,能够坚持原则,敬业、负责,熟悉会计业务,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计算机能力。
(二)高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和加强岗位管理
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是财务工作有序进行避免风险的前提,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是财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高校应建立会计核算规章制度,进行岗位责任制度建设,明确各个会计岗位人员的行为准则,狠抓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明确严惩机制,以尽量避免会计核算工作风险。为了确保会计的工作合法性,规范性,防止会计风险,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行为。
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且要做到人员岗位分离和操作权限分离,使岗位和权限彼此牵制,相互制约,使会计岗位人员能够明确工作应注意的问题,集中注意力,尽量避免会计核算风险。要产生这样的效果就要加强会计监管,不但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做到违法必究。
一、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一)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已不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建国后,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的几次变革,以1993年的改革影响为最大。这次改革初步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这次以会计模式转换、会计框架体系变更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但是,众所周知,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体制、社会文化、人们的观念、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在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变迁,新经济业务不断涌现,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需要进行新一轮的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二)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会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新《会计法》颁布后,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公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新确定了我国会计要素的概念,明确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加速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步伐。
(三)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遵循的原则
针对这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财政部会计司已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现阶段建立并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市场经济要求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市场规则,参与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要从统一的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上促进会计信息真实,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自我发展,服务于市场经济。因此,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不仅是制定制度的原则之一,也是这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2、贯彻“稳健”会计原则。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现象。例如,在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下,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低,已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资产不实,妨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又如,存货严重积压,变现能力差,存货的账面价值已经低于市价,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仍是成本价值,而不能反映可变现净值;再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这些设备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会计报表上,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等。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应当贯彻“稳健”原则,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内容进行修改,从制度上尽可能地防止和避免企业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促进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3、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我们认为,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适当分离,因为二者属于两个体系,不能混为一谈。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财务成果是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按税收制度计算调整后的利润称为计税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先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提取四项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可能要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并要求符合条件的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也要提取,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资产状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会计制度规定与国家税收对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即可。如果不遵循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4、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规定的原则。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传统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没有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对会计要素定义以及确认计量等方面都未加以准确的定义,会计制度仍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的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主要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自主经营,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上市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要求恢复其本来面目,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包括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全部内容。
5、补充“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是国际上制定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的某些规定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上述四个条件中,前3个收入确认原则就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如现金)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制度时虽遵循这一原则,但一直未将其明文列示于会计原则部分,此次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拟将这一原则补充进去。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结构及实施
1、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结构。此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业务的核算办法进行规范。(2)兼顾小规模企业不对外直接筹资的特点,制定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3)考虑到金融性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在结构上由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说明、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说明、特殊业务核算办法等几个部分组成。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制度结构,是因为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形式为主体的会计制度比较符合
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施后,现行的十几个行业会计制度将被废除,但是,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是对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相加,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加以制定。需要说明的是,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内容结构中,除一般规定和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外,还将制定若干行业的核算办法,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据了解,财政部会计司正在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预计2001年年初便可颁布实施。关于实施的范围,这要考虑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总的来说,要求所有企业全面实施。对于股份公司、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特大型国有企业来讲,实行新的会计制度难度不大,其他国有企业可能会分步实行,但时间也不会太长,因为国有企业迫切需要执行稳健的会计政策。
【关键词】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以公路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论文百事通作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都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公路经营业务的特定要求。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我国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公路收费经营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公路收费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使得加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成为必要。
近年来,我国在公路收费经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费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在实践中显示出的目前相关法规制度所存在的体系不完整、不全面、理论依据不充分等各种各样的问题,无不要求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进行创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收费行业的要求。另一方面,公路经营企业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在业务核算和经营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特殊的经营要求都需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规范。因此,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经营属于特许经营。
2、公路经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应当是经营收益最大化。
3、公路经营企业投资效益具有滞后性。
4、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公路资产。
5、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且一般都为现金收入。
6、公路经营企业的通行费收入是通过分布在广阔区域内的基层收费站(点)收取形成的。收费站的票证管理、收入的上缴管理成为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
7、公路经营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收费公路有期限经营的制约和影响。
8、公路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确的社会职责。
(二)公路收费经营业务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的特殊要求
由于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上述特点,这也意味着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特殊要求:
1、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受到特许经营期的限制,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30年,因此会计核算四大假设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在公路经营企业上的实用性受到挑战。
2、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公路经营企业实行折衷资本金制度。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一般采取实收资本金制度,由于公路经营企业以公路投资为主营业务,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加之公路经营企业实行基本建设与经营财务并轨,因此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国家还规定公路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受让收费权或投资建设收费公路资金总额的35%”。这既是国务院于1996年8月22日以国发【1996】35号文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也是交通部近年来对公路经营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基本要求。
3、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路经营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是现金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中一般没有应收账款;(2)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公路经营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实务产品或者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为了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使公路经营企业能够为公路用户提供符合要求、令人满意的道路运行条件;(3)公路经营企业除了没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占比重也较少。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在公路经营企业的流动资产管理中,存货管理和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不再是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现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才是公路经营企业流动资产管理的重点。
4、公路经营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公路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公路及构筑物占到了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绝大比重。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路取得收费公路的经营权;投资者也可以将已经建好的收费还贷高速公路以出资方式投入公路经营企业。从会计核算的连续性考虑,此时将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可行的,但从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考虑,无论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以已经建好的高速公路进行投资,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都是附着于该条公路的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公路这一实体,因为无论是哪种形式,公路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国家。因此,给固定资产一个合理的定义,有利于合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这里主要是涉及到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问题。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路及附属设施不属于清算资产,因此,该项资产需在经营期届满时无偿交还给国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交还国家的公路“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附件中还规定了公路及构筑物折旧的不同年限,这与“公路收费经营年限最长不超过25~30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假设某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为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30年,那么该企业应如何通过计提折旧来收回投资?或者说,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变,还是25年,而公路及构筑物采用的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到了经营期的第20年末,公路经营企业是否应当对资产进行更新?如果更新,投资如何回收?因此,需要合理确定公路及构筑物的折旧年限,确保公路经营企业能够在经营期内按期收回投资。
5、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为商标权、专有技术等。而公路经营企业的在无形资产上的管理特色主要体现在对公路收费经营权的管理上。公路经营企业有偿取得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只是有期限的公路收费权。所以,无论是企业投资建造的、国家投入的,还是企业投资购买的,都应当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而不是固定资产入账。但事实情况是包括17家公路上市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对以投资建设取得和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只将投资购买取得的已建成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公路收费权的摊销。按照现行《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但公路收费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不同,它属于经营性资产,换句话说,若公路经营企业没有公路收费权,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它的摊销对公路经营企业有如工业企业中机器设备的折旧的计提,如何规范公路收费权的摊销也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重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期届满时,应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国家。因此,应当重视对公路经营企业清算资产的有效管理,不应当将需要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以及需要拆除的收费站设施和其他费用性资产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清算资产。
7、应当重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评价指标的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分析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目前,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包括:(1)财政部和交通部于1997年3月21日颁发了《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79条中规定的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2)2002年9月24日,交通部颁发了《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制定了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1、财务效益状况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2、资产运营状况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3、偿债能力状况指标: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4、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但这些指标中,并非所有的指标都能适合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要求,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修订,使其更能反映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要符合公路经营企业收费业务管理的需要。为了满足公路收费经营的需要,公路经营企业至少要实行二级管理,即由企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费用定额标准,并对执行实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其下属的各个收费站则负责收取过往车辆的通行费收入,并按时定期将收入上缴给企业。若公路经营企业有两条或以上的收费公路,还可以对各路段设立管理单位,此时企业对其财务收支和经济核算可以实行三级核算,为此,就会存在企业内部的资金的上缴、下拨,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但目前我国的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分行业的会计制度都没有在这方面进行规定,而在实务中却有着这样的要求,因此需要相关核算的会计科目,使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完整、规范。
三、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997年以来,我国陆续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投资》、《非货币易》等16项具体准则,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开始在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这一切都标志着我国在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又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我国目前企业财务会计标准体系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基本格局:
第一层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从1993年的会计大改革开始,两则两制的颁布与实施,到2004年6月底为止,我国共了一个基本准则和十六项具体准则。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第二层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到2004年6月底为止,《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先后出台。
第三层次: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据了解,2001年11月财政部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是我国的第一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以财会[2003]27号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随着1998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2001年1月1日《会计企业制度》的实施,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取消企业财务制度,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双重的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
(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定位思考
在我国财务与会计改革发展的新趋势下,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定位,以适应国家财务会计改革方向与步伐?可以这样认为,公路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存在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但这种选择不符合近年来财政部所倡导的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第二种选择:分别制定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于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也许赞同这一种选择。但这种选择的困难在于,目前财政部门并不倾向于出立于会计制度的财务制度、或者是独立与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专业财务管理办法。所以除非根据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的需要得到财政部门的理解和认可,否则出台财务管理办法的行政障碍很难逾越。
第三种选择:制定较为完善的公路经营会计核算办法,双重的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行为。在此种选择之下,又有两种具体思路:一种思路是制定较为全面、完善的会计核算办法,分别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规范。这种选择的优势是较全面的反映了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业务可操作性,方便会计人员使用。但缺陷在于既要遵循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公路经营业务特点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制度建设难度较大,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种思路是只针对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业务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制度规范:其他业务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种选择的优点是针对性强,会计人员在使用时可以有的放矢,对号入座;但缺点是优势一笔业务可能会涉及几个规章制度,给会计人员操作带来不便。
应当看到,为了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有效规范财务行为,企业需要有财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制度本应由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制定,而不是由国家制定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目前,国外的企业大多数是在公认会计原则、或是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自行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我国的企业还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企业财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所有权约束机制,或者说是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长期计划经济体系的惯性影响使得大多数企业还不习惯自行制定财务制度,而且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这一现象也使得企业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着困难;另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目前还得不到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在考虑中国的上述国情和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定要求各方面原因,公路经营企业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收费经营业务的特殊要求。
(二)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对公路收费经营业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出新的要求
1、从最初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到目前出台的《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先后出台预示这公路经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改革和创新时也应该与我国的改革方向相符,即通过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从已经出台的这些专业核算办法的框架来看,他们所采用的思路是:以已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特殊的经营业务和事项采用增设会计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而不再对通用的会计核算进行重复制定,因此,已经颁布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就减少了许多篇幅,这样的结果是,会计工作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对不同业务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中寻找核算的依据。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完全可以参照这种思路,这样既有利于会计核算的进行,同时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也会减少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的是经营与基建财务并轨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的适用范围就是工商企业,因此,在制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基建核算这部分内容所需设置的会计核算科目。此外,对通用的会计科目中,由于在公路经营企业使用的范围有所变化,也需要将其中的核算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3、在我国,采用以会计制度双重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形式,在实务中存在这种种困难,作为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产业,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使得以工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为蓝本制定出的《企业会计制度》很难适应。因此,尽管我国的财务与会计的改革方向是合而为一,但也必须考虑到实务中的操作性和可行性。财政部最近所做出的在2004年内修改出台《企业财务通则》的举措,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4、公路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在从事收费经营业务活动中,不仅有一些特殊业务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财务会计规范来界定(如公路资产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而且还有一些业务对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提出的挑战。如公路经营企业有期限的经营活动,对传统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挑战;又如公路经营企业所采用的车流量法、偿债基金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减速折旧”的概念,对现代经营企业所推崇的加速折旧理论提出了挑战;再如公路经营企业再在经营期内以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向股东分配对资本保全原则提出了挑战;还有,一些公路经营企业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占主体的格局(如现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末总资产中由公路收费经营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占75.28%)对经营资产提出了挑战;等等。诸如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办法来解释和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就很难规范化。
5、应该看到的是,会计是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所服务,而不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服务于会计。在改革的过程中,财务与会计应充当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问题的救火队,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导航员。因此,在改革的路上,如果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不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其结果是会计人员面对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时无从下手,导致了相同会计核算的多种理解性的做法,从而无法判定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与将来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中,需要注意办法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依靠财政部门官员解释和企业会计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进行核算和管理的局面。
四、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资本保全原则
既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的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入的股权资金。这就是实施资本保全原则的主要初衷。但就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现实而言,其总资产的70%以上属于“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需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及附属设施,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寥寥无几,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用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资产,而是经营收费公路预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因此,当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而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净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而如果假设这一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对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可以不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又是相矛盾的,但考虑到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对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又保护了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配现金净流入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闲置)。
(二)固定资产界定
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1、如果仅从满足固定资产定义的三个条件来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入固定资产并没有错,但这只是看到了公路及构筑物的表面,事实上,无论公路经营企业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将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投资投入企业,其所取得的只是附着于公路及构筑物的公路特许收费权,公路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会让不了解公路经营行业特点的投资者误认为该公路为公路经营企业所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是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实物资产,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不是企业。从上述表述的观点来看,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不合适,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入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入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的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归属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企业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企业购买)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经济实质,同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管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根据《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保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这就意味着将公路收费权直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投资建路、或投资者投入的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入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除了以购买收费权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之外,其他两种方式都直接以投资成本作为公路资产的价值入账。
第二种思路是考虑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可以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入股投入的已建成收费公路,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买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
2、公路及构筑物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公路及附属设施则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在该条款中,只提到了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个名词,但对其具体内容并没有进行说明,这容易对实际工作产生误导,到底公路及构筑物和公路及附属设施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公路及构筑物包含在公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公路及附属设施?
公路经营企业的另一项固定资产——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在《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安全设施是独立于公路及构筑物的,而事实上,将安全设施单独设立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很好的依据,在实务中,也很难将这些设施从公路及构筑物中分离,鉴于此,可考虑将安全设施并到公路及构筑物中,合称公路及附属设施,这样既解决了实务中两者难于区分的难题,也解决了《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存在两个相似名词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折旧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是年数总和法。
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规范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是:根据预计总车流量计算单位车流量折旧额;根据实际车流量和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计算实际折旧额。与平均年限法和偿债基金法相比,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有显著的优势:①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公路资产采用工作量法提取的折旧费与其所承担的负荷是同向增加,进而与企业营业收入同向增加,这也符合随着通行量的增加维修养护支出随之增加的客观事实;②减少公路经营企业的盈利风险。采用工作量法由于遵循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通行费收入和养护成本支出之间存在着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公路经营企业每年的经营收益方差、标准差都较小,风险也较小;③减少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采用工作量法可以使经营企业提前进入盈利期,股东们因此可较早获得回报,提前收回投资。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这说明了这些企业都认可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优点。但根据规范的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存在着一个缺陷:由于收费经营期限由国家规定,当实际车流量不等于预计车流量时,实际计提折旧额不等于应计提折旧额。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实践来看,除了广东省等极少数地区的收费公路以外,绝大多数收费公路投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要低于预计车流量,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无法通过计提折旧额来收回投资额。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有两种:
第一种思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种思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则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在此思路下,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预计分年度车流量×(公路收费权价值/收费期内预计总车流量)。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项设施的折旧年限分别为:通讯设施(通信线路为10~20年,电源设备为6~8年,通信设备5~10年,其他通讯设施为5~8年)、监控设施为5~10年、收费设施5~8年。从折旧年限来看,除了通信线路的折旧年限最长为20年外,其他设施的折旧年限都较短,假设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为经营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那么这些设施折旧年限最长仅为经营期限的三分之一。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意义并不大。再者,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了按照稳健原则人为的减少当期利润,而是为了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进一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旧属于计税折旧;计税折旧由税法决定,企业无权变动,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意义不大,并且计算方法复杂,因此,对通讯、收费和监控设施完全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即可。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无形资产及其摊销的规定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务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五、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的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的经营下去。进一步解释就是企业现在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不会被迫清算,各种资产不需要削价求现。
公路经营企业是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收费公路的最长特许经营期也不过30年,如果根据特许经营期来说,持续经营假设也许不适合公路经营企业,而且特许经营年限决定着公路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的摊销年限。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某个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止一条,而且该企业准备通过不断的投资建路或是通过投资购买公路收费权以期企业的滚动发展,那么,持续经营假设完全适合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问题在于,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而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挑战,对于这类公路经营企业,是不是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合了,如果不适合,企业对资产又应该采用计价方式?
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求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一般最长也不过25~30年),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以其的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求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二)、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
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
1、增设部分会计科目。(1)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应缴上级款”、“上级拨入资金”、“上级拨入专款”等会计科目,以反映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需要。(2)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核算的需要;(3)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用于核算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公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
2、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1)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内容的需要;(2)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规范公路经营企业计提公路及附属设施等特定固定资产折旧的特定业务;(3)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公路大修理工程等的特定需要;(4)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有偿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的特定需要;(5)修改“以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按合同规定在经营期内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摊销额的特定需要;(6)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特定需要;(7)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特定需要;(8)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公路经营成本的特定需要;(9)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以适应公路经营企业核算除了公路经营成本以外的企业业务成本费用的特定需要;
3、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实际成本,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
(3)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
(4)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当期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累计已分配的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在对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创新问题进行较深入理论研究和对公路上市公司投融资和收费经营活动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下研究结论:
1、公路经营企业是经国家特别行政许可,以路桥建设与收费经营为主营业务、以获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公司制企业。
2、公路经营企业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工商和运输企业的业务特点;其业务特点影响着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特点。
3、公路经营企业是深化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相对于公路收费经营实现的蓬勃发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这就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以及公路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公路经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主观随意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对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关键词:财务会计;所得税会计;关系
一、前言
税法与会计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牵制。立法部门在制定税法时要采用会计的实施规定,在落实时要把会计作为核算的途径,而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左右,影响着会计的发展与变革。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需要税法的强制保护,而随着社会的经济不断深入变革与发展,会计核算方式跟着时代在逐渐变化,这些又影响这税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改革,适应社会的进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都产生了新的变化,两者之间的变化所引申出来的一些列问题及差异都值得深入研究,因此对比研究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及其关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内涵及特征
(一) 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又被人们称为对外报告会计,主要是财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经过一系列处理后,向除了公司管理者之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参考的凭证,而这些通常都是跟企业发展相关的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和债权人,他们通过阅读这些信息,有的作为继续投资的依据,有的作为经济发展参考的数据,随着身份的不同,其作用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二)所得税会计
税法的制定是企业纳税的依据,在企业的所以税种中,所得税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部分。所得税会计主要还是根据国家制定的税法,通过核算该报告期内(通常为一年)所得的收入应缴纳多少税,这些核算过程需要用到会计方法对这些每日、每月、每年的收支信息进行整理、计算、处理,算出应缴纳的金额,并由相关财务部分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工作,税务机关核查的依据也来自于此。由于所得税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经受税务机构的审查。
三、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关系
本文讨论的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都是企业会计中的组成部分,在企业会计学科中,这2者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又比较互补,它们都是对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进行反映的,这些反映表现在对财务信息的统计与处理上,一方面核算经营期内的盈亏,一方面又对企业财务部门有着监督的作用。然而两者各有差异。
(一)传统核算模式使得二者具有高度重合性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会计制度及其会计处理办法、核算等都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若该相关备案内容与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就要按照国家财政、税务机构等有关税收规定由其核算出应该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代扣税款和代收代缴纳税款。所以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高的重合性,第一就是它们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根据税法而实施的,其会计核算方法也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而实行的,并着重强调为宏观管理服务;第二就是财务会计作为企业财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帮助企业核算财务,又要对外处理税款的事宜。
(二)所得税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都是根据企业财务部门的统计数据来进行的,所以所得税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核算出来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针对所得税的规定得知,所得税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核算得出的结果,能够客观完整地展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负责情况。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采用一些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总的资产、负债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得出的结果可与账面价值相比对,若产生的差异则归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再次明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最后得出该会计核算期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项。
(三)所得税税制使会计越来越规范
由于会计准则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会有所相应的变动,所以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会计制度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同时每一时期都会产生这个时代会计准则遇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发挥会计的作用,这些会计准则又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渐替换过时的信息,添加新的规范,这样才会让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四)所得税法推动着会计方法的广泛运用
由于财务会计是经过每日的统计、汇总、整理而成的基础信息,所得税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的得出的。当某一种会计方法比较适应经济的发展,反映企业经济的真实状况,并被税法认可,那么该方式就会得到迅速的推广,并得到广大企业的广泛应用。所以可以这么说,所得税能够有力地推动着会计方法的发展与引用。
四、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差异
(一)核算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就是记录企业发生的每笔会计信息,汇总、归类、整理成册,通过对这些日常的财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得出相关结论,这样就可以完整的看到企业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情况等,也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决策、税务机构征税、投资者采取投资决定等提供依据。税法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强制实施的向企业征收的法律保障,它是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依法征收的税额。
(二)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是企业财务部门日常工作的结果,它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而计算出的财务信息表,它需要符合企业的特征,并在税务机构备案的。税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来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征税,它具有法律效应,并收法律保护,不按税法行事,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核算对象不同
由于财务会计和所得税针对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在核算时采样的也是不同的方法。财务会计这边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并通过收支表体现出来,这些收支表都是进进出出的货币,这些收支表无论是否应该纳税,都需要逐一记载下来,并由相关财务主管监督和计算。税税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而核算的资金,它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并不是每笔进出帐都应纳税,征税是根据相关依据进行的,企业跟税收没有关系的业务不在征税的范畴内。
(四)原则不同
根据会计的核算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每一种会计都是按照一定的核算原则进行的,是根据相关依据进行的,会计核算人员只有按照这些规定好的依据进行处理才能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透明度和真实性。由于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在核算的过程是存在一些差异的,所以要在具体的实施中逐步细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性原则。在计算所得税时,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对报告期内已经真实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的,它不包括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对企业产生一些经济收益的业务;另外它比较关心在预期计划中会产生经济效益的业务,当这些业务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进行核算。而跟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相比,这个过程就相对比较冗杂繁琐了,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包括日常的经济业务往来,既要核算会取得经济收益的,还要对在未来一段时间会产生经济预期收益的业务进行核算,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2.税款支付原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税款支付原则体现的是合理负税的原则。所得税会计在对纳税人或者企业制定相关的税款支付办法时,往往需要纳税人或者企业出具可以保证税款支付的相关手续,所得税会计据此选择相应的会计方法,以保证在现金流动过程中的及时性、有效性;而企业的财务会计的支付办法,通常并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的,而是在银行或者企业内部以会计票据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资金的流动。
3.谨慎性原则。在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应用谨慎性原则时,两者主要的差别是在于其运用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需要谨慎处理企业的会计信息、数据,将这些有效的会计信息加以整合,研究出有效地资金运营方法;而所得税会计应用谨慎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谨慎性原则,做出偷税、漏税等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
五、结论及建议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目前,由于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手段有限。因此,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传统财税分离的模式或者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同时,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差异过大,那么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者单位: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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