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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
1.1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为了保证金融担保公司稳定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解决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行使监管权时,有着地方保护的倾向,对外来的金融担保公司,可能会制约其发展。在监管体系中,银监会的地位比较低,其职责也不明确,既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多项业务,而且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技术并不强,而且有时存在监管不合理的问题。
1.2监管运行时存在问题
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核时,缺乏有效的标准与规定,有的金融担保机构不符合注册资本,而且工作人员企业缺乏相关资质,但是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管时没有可依据的规范要求。有的监管运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现场检查的机制,也没有定期成交报告的要求,金融担保公司无法实现全面的监控,使得监管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区域,这不利于及时发现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后没有退出市场,监管的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金融担保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比较严重。
1.3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存在较大的问题
金融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只有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才能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后,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制定自我约束的机制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工作环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金融担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监督约束力有着较大的差异,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没有实现自我监督体系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自我约束功能无法真正实现。有的自我监督机构对公权力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没有实现独立自主的运行,公权力有时会影响监督的措施,政府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干预的作用,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约束与监督的效果无法达到。
2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审视
上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金融担保行业在发展时受到了较多因素的制约,下面笔者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金融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规避这些问题。
2.1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2.3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对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冲突的调节度,增加公权力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以及被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4结束语
做到尽职尽责,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年一年的工作中。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年底评选中,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1抓住融资主线。而融资业务是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融资这条主线。
创新是生命。年是创新的一年,2不断创新。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年的主旋律。
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融资业务的主战场,3广泛布点。当前融资仍以银行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4策划是关键。抓战略策划、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策划。
深入调查,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择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形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开通金融网站,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积极宣传协会,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和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并担任法人代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筹划“融资宝”网站,4融资宝”网站方案:探索融资网站新模式。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融资宝”开发和运营。争取“融资宝”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作为新的利润来源;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
提高成功率;3项目融资抓重点。
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特别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
以培训促策划。开办“商业计划书策划与融资实战培训班”5抓策划。
四、存在问题:
产出少。1经济效益不好。前期投入多。
但常吃力不讨好。2做的事不少。
未形成现金流量。3热点变换快。
一、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
1.控制环境存在缺陷。(1)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职能部门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担保公司由于授权与责任定位不清,风险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目标不一致,业务人员为追求业绩最大化,不顾风险部门的评审意见,尽全力促使项目通过评审,甚至出现道德风险,而风险评估部门往往过于谨慎也易出现误拒风险,影响公司业绩。面对部门冲突的两难选择,公司管理层往往凌驾于控制之上,造成决策失误。当出现代偿项目时,责任由客户部和风险控制部经理承担,而财务部与总经办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往往不承担责任,这样权责不清、赏罚不明极易导致再次出现项目代偿风险。(2)人力资源管理滞后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需要由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或复合型人才组成,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又缺乏行业工作经验,而后续培训教育未能跟上,从而导致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财务风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表现在:一是担保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在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担保资金,甚至与受保企业串通舞弊骗取担保资金从而使担保公司遭受损失,导致财务风险发生;二是担保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流程,导致财务风险发生。由于2009年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井喷”,行业专业人才、尤其是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这也是郑州担保行业2011年陷入空前危机的重要因素。
2.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1)监管及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导致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出台要求担保公司增强内部控制能力,而很多担保公司并未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加强内部控制,虽然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贷后监管、代偿追讨等制度仍然存在问题,有的仍然从事违规吸储放贷业务,这直接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2)业务快速发展而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快速的业务扩张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风险控制是担保公司的生命线,有的担保公司竟然没有设置风险控制部门,以极小的担保费收入承担十几倍的连带赔付责任,不实行风险控制,一旦发生代偿项目,担保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河南省担保公司2010年底已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升至l640家,约占全国的25%,业务快速扩张而内部控制尤其是风险评估系统并未有效发挥作用,2011年 “圣沃担保”最先引爆河南担保行业,接着一大批担保公司纷纷关门停业,郑州担保行业陷入崩盘危机之中。
3.控制活动不当。(1)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强所导致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多为大的条框,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担保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防范手段不够,能力欠缺,抗风险能力较差,发生代偿的机率自然增大。(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担保公司为了适应监管需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大多数都是形同虚设,风险防控未能真正地按照制度执行,担保公司管理层及关键管理人员甚至违规操作,最常见的行为是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发放高息贷款,其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4.信息沟通不畅。(1)虚假出资所导致的财务风险。资本金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业务的根本,即当受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为其代为偿还,这种代偿只有在资本金足额到位并没有抽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据调查河南很多担保公司都是由注册机构注册的,根本就没有注册资金,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担保公司注册后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些也绝不会自愿披露。(2)变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不披露所导致的财务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非常强。由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监管部门也往往难以掌握全部信息,这给监管带来许多困难。我国的征信体系又难以支持监管部门有效监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在监管无力的条件下,担保公司变相吸储和发放贷款,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受保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代偿风险,由于害怕监管部门处罚,也绝不会自愿披露。(3)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信息沟通中,普遍存在信息传递过程迟缓,信息在层层传达时发生歪曲现象;而且由于信息反馈机制不完善,沟通受阻,使管理层无法迅速获得准确的信息,不能及时识别受保企业出现的财务异常行为,影响了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无形中加大了公司财务风险。
5.监督机制失效。担保公司通过持续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一些担保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有的尽管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但管理层重视不够,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这样易导致项目出现代偿风险。
二、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担保公司防范财务风险对策
1.改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环境。(1)构建担保公司专业性的风险控制团队。担保公司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控制能力需要依靠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来保障,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判断能力,并且需要具备长期的行业经验、丰富的信用管理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担保公司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公司管理层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履职,从业人员需要复合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任职。(2)从战略高度认识建立分级授权、各负其责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当局、担保部、风险部、财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职责清晰,分级授权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这将对降低财务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2.健全担保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1)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需要的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确保系统的持续优化。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获得和审查申请担保企业的主要财务状况,如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债务结构、获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对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起到关键性作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应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结合本公司风险控制需求,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系统,进一步识别财务风险与评估财务风险。(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建立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做出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反映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销售毛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采用比率分析法,发现异常结果给出的预警信号,确定财务风险的控制点,加强对在保项目跟踪管理,尽早识别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3.提高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1)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坚持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合理限定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的最大额度。(2)制定科学合理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要确立定期检查制度,健全受保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库,监控内容重点应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获取必要的经营活动信息,方便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充分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如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并实质控制受保企业的还款来源。(3)建立保证金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高风险行业,为防控财务风险,按行规应当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金额10%左右的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发生代偿项目,以保证金弥补代偿损失,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4)建立内部控制绩效考评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所有从业人员实施岗位职责考评,直接与薪酬体系挂钩。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将每项业务流程执行结果与责任人的岗位考核挂钩,不断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
4.完善信息沟通系统。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从相吸储、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
信息和沟通是降低财务风险的必要条件,信息和沟通是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为管理层有效监督提供了载体。担保公司要结合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会计和业务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处理和传送信息,及时纠正公司错误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市场定位
为投资人的闲散资金找到出路,为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者找到入口,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平台。让民间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让民间闲置资金在阳光下“活”起来,应该是催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产生的经济背景和微观经济需求现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中介、登记等综合交易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如下:(一)投融资信息登记、;(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四)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五)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财务顾问。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融资对接,其他业务尚未开展或开展较少;主要利润来源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从2014年至2015年3月,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6家,注册资本金4500万元,其中最高的1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融资项目72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47673万元,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一定程度满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民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作用,起到了金融机构外“阳光化”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开业后业务发展不平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过审批等手续开业后,在开业半年至1年多时间里,从账面资料反映,有三成积极开展业务,有七成业务发展缓慢,仅发生2~3笔业务,业务最少的一年内仅办理1笔项目对接业务。与政府金融办发展登记机构,发挥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积极作用的初衷有较大差距。再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办公及营业用房大部分是租用,一年的房租均在几十万、上百万元,筹建成本较高,业务发展缓慢何以盈利?何以生存?据调查了解,形成原因主要是,未做好业务发展准备,包括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性质认识不够到位;对业务发展市场及前景研判不够;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管理人员及主办人员不多,还有就是有的申办人获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是想先买一个“壳”,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二)对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
对投资人、融资人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政府金融办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贷双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对投资人即借出方仅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多为银行存取款及划账凭证);对借入方即融资人要求提供说明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由于各种原因,以上资料一般提供不全,即使提供全了,也难以判定其真实性,存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或流于形式,形成原因,一是登记机构性质是中介,认为工作重点在登记服务上,资金借出方借入方只要提供以上资料就够了,进一步真实性审查核实会加大成本;二是登记机构也属于工商企业,在涉及银行、工商、征信查询、抵押登记查询等涉及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审查核实方面,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审查核实存在一定难度。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突出的是议事、决策、内审,是制度层面;缺乏的是按风险权重对融资对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风险处置机制,不能较好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科学客观的及时监测和监控,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另一条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突出的是充分提示风险警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纯粹是“中间人”,是“搭桥者”,没有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风险实际上是融资双方和担保公司承担。一旦出现融资风险,极大影响登记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融资人认可度。
以上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公信力和认知度面临挑战。融资双方凭什么信任你?融资出现风险有什么有效措施进行规避?
(四)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潜在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对接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和反担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担保公司存在多头担保,担保信息不对称,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已经出现4亿多融资对接业务风险,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资金供给方多次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索债、讨要说法。认为出借资金是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出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承担资金偿还责任,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供给方在索债中发现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只有抓住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放。凸显出融资对接业务的核心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五)融资对接项目过度集中
调查中发现,部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存在注重追求利润,“赚快钱”的经营思想,忽视风险。没有在业务发展上确定适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特点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群。融资对接项目没有主要投向中小微企业,以上述昆明市官渡区数据为例,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如果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500万元,则超过一倍,如果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则超过50%,没有进行分散投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是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几个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业务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融资对接项目方向上大多是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有的还是企业集团客户。这部分资金需求者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融资对接获得“过桥资金”,解决“资金调头”或短期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认为,这些都是银行信贷客户,银行对其进行过信用评级和审核审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好的,可以作为融资对接业务参考。在经济下行情况下,由于经济行业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一些原来银行支持的企业,变成信贷限制和信贷退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于缺乏对经济走势和企业走势的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继续操作之前操作过的“过桥资金”融资对接业务,认为没有什么风险。由于银行不再对这些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变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接手的“烫手山芋”,形成不良融资对接业务。
(六)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规范性和落实性不够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所经营的业务制定工作方案及操作流程,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备案”。由于是备案而非规范性规定,导致操作流程不统一、不够规范,再就是管理制度规范性不够,执行及落实性不够,不能覆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
(七)规定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有规定、制度不够明确的因素,也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经营不遵守规定、制度的因素。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规定对“当地”这个区域概念没有具体明确,是县区内?还是市内、省内?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接业务过度集中、集中于几个大客户等因素,部分资金借入方已经跨县区、市、省,形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和及时监测掌控难度,存在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部分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借贷利率明显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甚至是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定,业务照做,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规定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没有统一标准,“收取一定比例”规定含混,不利于执行。实际操作中,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的收取3%,有的收取超过5%,比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业务服务费合同约定应收539万元,实际收取646万元,形成合同约定和实际收费不一致,多收取107万元。中介服务费缺乏统一标准,形成服务费收费比例五花八门,甚至是合同约定一个比例,合同外再约定一个比例。服务费收费比例不统一,容易造成服务费收费过高,增加资金借入方融资成本。
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不规范经营没有细化、具体的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存在风险隐患。
(八)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按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报送真实、准确的统计监测信息和报告”。规定的目的是通过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如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实时了解并建立信息库;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目前,由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系统基本是各自为政,尚未实现在一定区域如省内联网。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系统尚未健全完善,尚未正常运行起来。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测监控,只能一是定期收集其上报的统计数据和业务报告,二是实地进行检查调查。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影响监管部门实时监管监控,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
三、建议
从顶层设计方面重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这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的生长,关注其成立以后的运行情况。从制度规定层面不断完善、规范融资中介服务这个核心主题,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业务定位、业务经营内涵方面真正发挥金融机构外的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真实性审查核实内容、方式进行具体细化规定,便于操作。对审查核实工作中涉及需多方面支持的难题,寻求解决办法并在制度办法中体现出来,保证和促进审查核实不流于形式。
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按季或按年加强指导监督。进一步促进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规范统一,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落到实处,真正管用,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健全完善制度办法,对引入担保公司要有能起到保障作用要求的标准,杜绝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多头担保等风险隐患,让担保公司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融资对接项目投向、数额进一步规范、细化,让融资对接项目更多覆盖中小微企业,达到数额小、笔数多、支持众,分散风险。
对制度规定进行健全完善,促进其明确、清晰,能够覆盖业务经营,对不规范经营不留空隙,不留打“球”的空隙,增加业务经营不规范处罚条款。
关键词:物流行业;融资需求;操作方案
中国物流业发展虽然较快,但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社会化的物流需求不足,物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2008年下半年以来,又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物流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服务价格大幅下跌,物流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本文通过对整个物流行业融资需求分析,提出了物流行业融资的关键领域与具体操作方案。
一、中国物流行业总体融资需求及重点
(一)物流产业的总体融资需求
根据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6—2007) 《2006年物流金融业发展回顾与2007年展望》公布显示:2007—2015年中国各地区物流产业资金需求总量及2007—2015中国各地区物流产业资金需求总量的百分比见文献[1~2]。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增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银行贷款增量;另一部分是上市公司融资增量,由这两部分相加得到资金需求增量的总量。
1.总量分析。据文献显示,在2007—2015年之间,中国现代物流产业金融资金需求总规模预计达到7.67万亿元,其中物流产业的银行各项贷款总需求3.14万亿元,物流产业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增加的总需求为4.53万亿元,直接融资(上市方式)与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增量比例接近约为3∶2。
2.地区分析。据文献显示,在东部地区的资金需求量结构中,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63.25%、银行贷款占36.75%,说明东部地区直接融资的比例比较大。中部地区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54.74%、银行贷款占45.26%,说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差不多。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43.45%、银行贷款占56.55%,说明间接融资的幅度更大。
(二)中国物流行业融资需求的重点
1.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建设。以各地区经济发展潜力和物流服务市场需求为依据,依托综合运输网络,加强物流节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货运场站、货运枢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配套服务系统和公共物流信息网络平台。
2.运作型物流企业。运作型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相关业务为核心业务的企业。一是该企业必须从事运输 (含运输、货物快递)或仓储等基本业务;二是企业能够对物流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一体化的组织和管理,最终满足客户需求;三是企业必须建立与物流服务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优先支持运作型物流企业的行业重点:要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且目前仍为薄弱环节的农产品物流、食品物流、冷链物流和医药物流,促进这些行业物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银行重点支持运作型物流企业的业务内容:要重点支持运作型物流企业的核心能力建设,尤其是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支持物流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与重组,支持物流企业运用各种现代物流技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平台型物流企业。平台型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企业作为物流基地(园区、中心)的主导企业,该企业负责该物流基地(园区、中心)的规划、运作和管理等主要任务。通常,该平台物流企业以某一物流园区基地为依托,联合物流基地(园区、中心)内的广大物流企业,共同服务于城市和区域的生产与商贸物流。
二、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问题的操作方案
(一)运作型物流企业运营管理的融资操作方案
由于中国物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存在贷款难的问题,银行可以借鉴成熟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来解决物流企业融资问题。具体可从创建物流企业贷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入手,把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银行的融资优势以及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制约优势结合起来,构建贷款模式的核心要素“两台一组”(贷款平台+担保平台+群众组织),如图1所示。
图中:贷款平台指在银行培育和指导下按银行要求承担或协助承担客户开发、评审、组织民主评议和贷后管理职能的机构;担保平台指在试点地区与银行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为银行物流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主要是各地政府组建的物流企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群众组织指银行推动地方政府成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促进会、信用协会等组织,配合银行推动信用建设。
按照债权债务关系,结合现有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践经验,银行可采取三种模式:
1.统
贷模式,即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借款平台统借统还,借款平台以委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向物流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借款平台承担项目的开发、受理、评审和贷后管理等职能。
2.直贷模式,银行直接与物流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物流企业直接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由管理平台负责贷款项目的开发、受理、评审和贷后管理。
3.物流贷款分工链模式。该模式是充分利用大型物流企业(机构)的商业信用和内部融资能力,银行将一笔大额资金贷给某一大型物流企业(机构),再由这个物流企业对其他物流企业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关键要建立对大型物流企业(机构)的评审体系和调动其积极性。开行首先要对拟承贷大额贷款的大型物流企业(机构)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确定对大型物流企业(机构)贷款的风险溢价,按照信用级别给予其风险溢价贷款。该物流企业(机构)负责事前筛选、事中管理监督和事后评价,并负责贷款本金及利息回收,同时,承担向开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平台型物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操作方案
平台型物流企业基础设施融资的基本思路如图2所示。首先,利用已有的物流园区联盟平台,由各级政府辅助行业协会牵头发起,按条、块(业务领域+园区企业)结合的方式,构建一家股份制的、有限责任的、物流产业的担保公司(法人公司)。选择10~20家物流领域的龙头企业作为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在现金2万~300万元/股,然后每家再提供1 000万元规模的担保额度。总盘为现金5万~6 000万元、担保额度3亿~5亿元,后续以此公司为载体开展工作。担保公司是一个董事会领导下的实业公司,各地行业协会以专家顾问身份参与,经营团队可以公开面向社会招聘。邀请参加的龙头企业应该是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涉及物流各个领域的大公司。担保公司既是经济实体又是政策管控部门,对投资的收益、安全性承担义务和责任,不改变现行的作业身份和程序,不混淆角色。
议事方式是定期、审查制。日常办事机构和决策机构权限分离。可以聘请专家委员会参与审查(这是协会的特殊好处)。既审查项目的政策性又审查业务的可行性,在银行贷款前增加一次业务考察。开行还是政策性银行,增加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评审,用经济利益共担的方式规避风险,用市场的方式管理企业。
银行要支持以物流联盟为载体的物流担保公司的建立,通过向担保公司注入专项资金,扶持担保公司的发展。
三、结束语
物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是保障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金融机构应紧紧围绕中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的实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和银行的金融导向作用,适时调整信贷投向重点、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以融资推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术前沿报告(2008—2009)[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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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发.“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国物流业的发展[r].2007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暨第十三次中国物流专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