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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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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二、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作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作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四、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2)同样在比例税率下,若各年的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法为优。(3)在超额累计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情况下,计算出的年利润比较均衡,从而避免了因为利润波动过大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多交税款。

五、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最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所以在现实核算工作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也是纳税人调整应纳税额的有效工具。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若物价持续走低时,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还可以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十分有利。当然,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的税务筹划。

六、盈亏弥补方法的选择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一是用以后一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一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在进行盈亏弥补的税务筹划时,应充分注意以下三点:(1)提前确认收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因为这时产生的利润,如果属于前一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可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2)延迟确认费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确认费用,将列入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展销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税务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税务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二是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power enterprise tax environment has changed a lot. Tax reduction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of tax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this paper takes Huadian Laizhou Power Generation Co. Ltd. as an example of power enterprises under the new tax law tax planning to do a new discussion.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中图分类号:DF4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背景

从2008 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施,税法制定的目标是公平税负、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财政的完成,用税收调节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作为各地的重点税源单位,这必将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与原有税法相比,新税法最大的一个改变是实行了两税合并,核心内容就是税率。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 %的照顾性税率。其目的在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根据测算,在现行税收政策下,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 %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 %左右。对电力行业来说,由于电力企业暂不对外开放,都是内资企业,发电企业中除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绝大部分都是内资企业,所以对电力行业来说,新税法的实施将显著降低整个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与以往的税法相比,新税法还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这种税收优惠的产业倾向,对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来说,提供了新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完善我国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构想

(一) 工薪扣除办法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工资支出,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据实扣除,因此应付职工薪酬只能按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并做好纳税调整,准确核算因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金额。电力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由于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

税法还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电力企业本身背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于企业内技术性不强,对身体条件要求不高的岗位,可以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还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此应予以统计,并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二) 资产的税务处理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1.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避税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折旧年限。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份,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电力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行业,电力设备的技术发展进步很快,这时就可以利用税法规定进行加速折旧,递延缴纳所得税。

2.利用坏账损失处理进行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做的大的调整之一,是专门设了一章有关反避税内容的规定,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将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延伸到了内资企业。新税法所做的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两方面重要影响,1 原来所用的常规避税方法在缩小,2 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和压力的加大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一般反避税条款涉及的不可预知性;二是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

电力企业作为集团企业,其主业与三产业方面构成了关联方的关系,在以后的税务筹划中,它们之间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应受到特别的关注。三产业为主业提供商品及劳务时,其定价应合理。出售给子公司的电价应合理,如果出售电价低于购电成本,应有合理的解释,定价依据经得起调查。因为电价是政府管制,而且存在不同用电类别之间的交叉补贴,在制定综合电价时各类别的电量比例要求真实、可靠。

在此可以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成本。预约定价制的实质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而实施的事前判定,对节约纳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企业能否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资料,还将影响企业的切身利益。税法规定,当企业因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缴税款时,如果企业已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有关资料的,可仅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计5个百分点。可见,主业加强与三产业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改善电力企业的纳税筹划环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 税收优惠政策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力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之一,其收益应当进行重新的合理核算,以更好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 %的优惠税率,这是新税法保留的唯一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电力企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如何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税收优惠是再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发,电力企业主业应重点考虑投资利用新能源、高效节能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多经企业投资也应首先考虑上述领域,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节水、环保的国产设备。长期以来,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直为电力企业所普遍享受,新税法不仅保留了此项优惠政策,而且在范围上还有所扩大,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这就为电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在08 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指出,利用工业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电力所产生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这个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各个发电集团来说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发电企业新建电厂时,可以依附于各工业企业,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的附属物发电。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发电的原料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纳税额,为企业节约更多的开支。

4. 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与电力企业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了5 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电力作为一种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性质的、特殊的商品和服务,它的普遍服务的功能十分突出。因此,我国的电力企业,尤其是在厂网分开后的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再来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我们要避免为节税而破坏企业的正常发展行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税收筹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服从于电力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原则,以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王振川. 浅谈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J]. 西安社会科学. 2009(03)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更是如此。我国现在的所得税税收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我国,由于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毕竟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开展较晚,普及率和水平都不高,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在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并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并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塑,包括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根本性的调整。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税收环境也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就需要一部完善的税法的支撑。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的时候,需要兼顾到多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权为指导思想;二是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家财政的需要;三是要在促进税制改革的同时,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难度,尽量减少其改革难度。综合考虑,最终决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保留,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合并;第二步,当时机成熟之后,再将两套税制统一起来。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采取两种税制的方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适应了,因为两种税制意味着中外企业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符合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很多时候需要来自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其尽快成长起来。而且外资企业完善的企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会给内资企业以借鉴,有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中国,来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对于内资企业来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本着优胜劣汰和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所得税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来说,关于所得税法改革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第二,调整所得税税率并且清理完善现有税收政策;第三。所得税法是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法改革势必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二、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的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意味着税法改革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新税法的诸多方面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筹划面临着更多挑战。具体来说,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收差距减小使得想通过纳税主体转换来谋求税收优惠的情况有所减少。在过去,我国对生产性外资行企业比较多的优惠政策,具有福利企业、外资企业等身份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减免很多。所以,很多内资企业为了谋求相关的税收优惠,就通过一些方式将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在新税法中,将此类优惠政策都取消了,那么通过改变企业身份来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不再适用。所以,企业需要新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二,税率统一使得想要通过税率的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过时。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将税率定位20%,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照顾性税率。税率的统一,使得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也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是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竞争,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通过税率筹划来为企业节税的方式也不再有效。

第三,新税法对总额内涵进行重新界定,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了严格区分,并且扩大了收入的扣除范围。新法中界定的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本身不够成应税收入,具体来说,就是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比如有纳入财政管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指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一般来说,有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收入、股息等。

第四,从整体上讲,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在新法中,很多之前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被取消了。如福利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之前享受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的优惠都取消了。如新办的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以前因为身份特殊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出台实施以后,这些优惠都没有了。因此想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也失灵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虽然新税法的出台实施,使得很多之前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过时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税务筹划的策略。相关随着新税法出台以后,对很多方面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节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一,企业筹资、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一些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企业新成立,还是企业想要得到进一步扩充,都需要进行筹资。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市场逐渐完善,企业的筹集渠道也日益增多,而当选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不一样的时候,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在企业筹资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得企业资本结构合理化,尽可能抑制税负,减少企业的预期所得税,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虽然说,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资本金和负债。而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而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结构指的是长期负债和资本的构成关系。资本结构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成本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企业的负债比率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税负和税后的收益水平。在财务核算中,负债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并且是用来抵扣应税所得额的,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当负债成本率不高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时,企业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所能达到节税的效果也越明显。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合理地利用杠杆效应,是一种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法。尤其是当税率较高时,就更能看出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所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该选择一个合理的筹资方案,在保证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税。

投资活动是企业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也就是选择合适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的选择,关系着投资收益的大小。在我国,由于要确保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计划顺利完成,并且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国家会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和区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该尽可能选择一些具有税收优惠的行业和区域。

二是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方式。当企业是新建立或者是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这是就需要考虑企业的组织方式。企业的组织方式不仅与企业的未来发展道路息息相关,也与其享受的税收待遇密切相关。比如,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环节需要想国家缴纳一定的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是在合伙企业中,就省去了企业所得税那个环节,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比如,当企业使用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同一法律主体,采用汇总纳税的方式。而当企业使用母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采用分开纳税的方式。

三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税法规定,当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时,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也就是说,亏损企业的亏损可以抵消一部分盈利企业的盈利,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这种政策企业可以享受五年。所以,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收购亏损企业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收入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税。买股票取得股利为税后收入交税,但风险大。”当企业有暂时闲置的资金,想要对外进行投资时,那么就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做出合适的选择。

四是选择合适的投资伙伴。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如果决定与人合作,组建一个新公司,那么,就面临着选择投资伙伴的问题。选择投资伙伴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合作者的身份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合作者身份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在对外资企业在一些方面还是享有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的。所以,国内的投资者如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话,在税收上会享受不少的优惠政策。轰动一时的“俏江南”董事长张兰更换国籍一事,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的。

第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企业运行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而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般是通过成本费用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务筹划的。

一是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减轻企业税负一个最根本的手段是在成本费用中充分列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等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税率一般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相关。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是通过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等计算得来的。要减少税负,可以将一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列出来,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减少,当然这一切都应该是基于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二是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利润的多寡也相关。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税负的多少。目前来说,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一致,导致分摊到成本中的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一致。所以说,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税负。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税制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四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也就是说,当企业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时,会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当企业有坏账需要处理时,要慎重选择处理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负。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备抵法,而不会选择直接冲销法,因为选择备抵法时,在当期扣除项目中又可以增加一项,这样就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目的。

第三,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在企业受益调整过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合理分散所得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而合理分散所得的途径有对积压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或者是转给一些相关联的企业等。其次,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也就是说,尽量扩大免税所得的使用范围。比如,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将所得归属在免税年度中。或者是在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时候,尽量减少列出各项损失准备。最后,可以利用亏损弥补也是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本这条规定,企业额可以充分利用所得的合理分散和合理归属来减少企业税负,实现税务筹划。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够减少企业税负,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每个企业都追求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税负也在不断完善,在给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让企业意识到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采取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起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创造一个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一些差异,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扣除范围,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划分两类纳税人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根据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该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实行差别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不同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划分为三类: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和优惠税率15%。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

(三)税基的确定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坚持宽税基、便于管理的原则。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体现了税法与财务制度相分离的趋势。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的确定也体现了税法和财务会计之间政策性差异。同时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倾向于产业优惠为主,并逐步由降低税率、税额减免等直接减税向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减税转变。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现状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节税的意识有,但是真正税收筹划的意识很低。大多都是通过一些不合法或者不合规定的行为来降低税负,但是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偷税漏税的代价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小企业要从偷税漏税的思路中转换到税收筹划的合法路径上来。

(二)中小企业税务专业人员少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中虽然有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但是取得资格的相关人员不多,能够在税务师事务所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也比较少。中小企业的专门会计人员大多具有专科学历,还不能完全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要求。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多,管理上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完善,甚至部分小企业未设置专门的财务部,从外部聘任兼职会计,总体上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不能深入领会国家的税收政策,缺乏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另外中小企业实力欠缺,条件和环境都无法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在人才市场上得不到认可,难以引进真正的专业人才,而且现有的人员也经常处于流动之中,稳定性比较差。

(三)中小企业与征收机构沟通少

在我国,中小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正常的沟通交流,大多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只要按时缴纳税负,平时只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不需要与税务机关就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以及税收相关法律的更新进行沟通。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近年来,我国税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但是由于现有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通知、文件繁多,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想完全领会税法精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税收征管上还存在问题

目前国税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呈现出三个“不对称”的局面,即征管基础与日益增长的管理任务不对称,征管手段与日益严峻的管理形势不对称,征管力量与日益规范的管理需求不对称。并且在户籍管理、税源控制、管理手段、纳税核算和征管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新增了两个方面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筹划和设备购置抵免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扣除标准不同,以及税收优惠不同,那么两种所得税下的税负就存在差异,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相应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较个人所得税也较单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标准都要比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扣除标准高,这样如果企业的扣除项目较多,费用高,我们就可以选择公司制的形式,从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人单位来缴纳,不是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分公司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很大影响。

(二)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那么,作为不经常在国内发生业务的企业或者只在国内发生一些简单的投资业务的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企业国籍的形式来降低税负。在所得税负低的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公司,然后到国内从事一部分投资活动,这样总体上来讲,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采用这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的,应该结合注册地的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否则注册地的一些投资制度可以会对投资作出一些限制,这样可能就得不偿失了。

(三)合理利用税率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际上有三档:25%、20%和15%,分别对应于普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差异导致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所以,从企业规模以及行业性质上可以进行一定筹划,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不高,刚好在30多万,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增加费用或者适当减少当年收入的形式来降低企业销售收入,从而使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企业是生物制药等特殊行业的高端企业,那么企业就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毛利,从而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而申请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15%。

(四)充分利用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类别很多,扣除标准和范围也比较宽泛,这样就增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按照这些扣除项目,把握好这些新规定,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如原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还区分了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的,则应该按照无形资产金额的150%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所以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正确的划分研发费用,这样有利于企业进行节税。

(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优惠范围比较广泛,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和规模或者购进设备情况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第一,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技术进行投资。新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选择合适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新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地面,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三,优化企业人员构成比例。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可以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以及所在行业特征,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扣除标准,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加快企业的技术升级或者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王瑞春.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误区及解决策略[J].财经界,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