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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1)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4)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5)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4)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严格控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3)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4)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5)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6)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2)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4)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创新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总的方向是科学的,主要体现是纠正了“多头管理”问题、提出了三层管理体制、明确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等。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显现出很多新的缺陷。
在现行体制下,代表国家资产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往往仍然是各级地方政府。政府又常常将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混为一谈,既是所有者,又是经济管理者,在利用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又往往利用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加以干预,最终是行政部门普遍行使所有者职能,而企业则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目前虽然对各部门各地方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理顺产权关系,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在企业资产权益结构中占绝大多数股份或一股独大,干预企业经营并不困难,政企不分、以政代企、以政办企的管理体制仍然大行其道,企业难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独立运作,影响了国有资产效率的提高。
一、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
1.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地区则是国资部门。与此同时,部分地方省、市(地)、县三级之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这种不平等的机构设置不利于资产的宏观管理。在省级国有资产企业,大部门省级设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机关的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在省级以下,许多地方设有事务管理局,特别是在县级,绝大部分都没有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另外,一些机关事务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而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国有资产无法管理。在微观管理方面,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人。
2.管理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极为普遍。具体表现在: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不清;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
3.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一些事业单位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而财务又实行“块块管理”,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脱节造成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一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和财物管理相脱节现象,部分地区资金管理属于财政部门,而财物管理属于国资部门,而国资部门与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从而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约束手段,不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策略
1.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科学管理原则,惟财权与事权有机结合,才能多办事、办好事。由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要事无巨细地进行实地的具体管理,它在整个管理链条上,应当起的是统领的作用,其职责应当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助立法机构制订、修改、完善相关的管理法律、法案,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法》,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二是结合预算管理,把好国有资产初始配置关和期间均衡调剂关,要制订必要的使用定额、使用目标、使用考核指标体系,既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又管束各单位的管理行为,真正使国有资产用得其所、用出绩效,实现物尽其用。三是做好资产处置的规划、审核、批复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入库工作,统筹组织共享资产的使用运作工作、协助做好国有资产的政府采购、价值评估、公开拍卖工作等等。同时,在财政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强化以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为主的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必须递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
2.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维护公共权力的严肃性、权威性。目前,中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等全国性法规,大多是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制定的部门法规,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约束力不强,难以适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必须以法制化管理为前提和基础,法律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与市场管理的制度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将行政管理、市场管理与法律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因此,必须加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法制化建设,完善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建立与完善中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3.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外部监督。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能够有效被利用,我们有必要在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基础上,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提供的用途一般属于公益,也就是说,所提供的特定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或者所收取的费用往往不足以收回投资甚至不能够覆盖运营成本。由于事业单位资产基本上属于特定用途,那么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形成、使用、维护、处置等,就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使得非专业人员在事后难以分析和判断。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可考虑建立一批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也要接受监督)。这些机构可以是在资本市场上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也可以是大学和其它研究机构中的财经类专家。我们必须在资金上和声誉上对那些致力于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业人员进行激励,激发他们(包括大学、专业金融服务机构、评级公司、投资银行、新闻机构和专业分析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致力于对行业动态和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公司管理方面的评价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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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磊.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探析.经济体制改革,2004,(2).
[3]张栽红.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商业会计,2005,(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31-0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1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1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财政体制改革和转变财政职能的要求
(1)它是实行部门预算的基础。现行的部门预算实行的是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资金的分配不尽合理,在此基础上的部门预算也不尽均衡,由此必然会产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工作正是弥补这一不足的有效方式。
(2)它是实行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的资本性支出,通过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可以为政府采购提供更详实的依据。
(3)它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客观需要。对财政支出的监管和效益评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支出的评价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管对象。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正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2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是深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事业单位的改革更加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因此,研究制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迫在眉睫,需要财政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提高认识、通力配合、落实措施,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1.3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企业占有的经营性资产,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国家预算制度的改革,有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入经营性领域,相当多的全额单位将转为差额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效果和效益显得越来越重要。
2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动作高效”的管理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2.1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编制预算。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资产配置程序,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资产的公平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2.2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明晰各类资产账目,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加强资产的监督管理,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3 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是从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对资产实施管理和维护;价值管理是以货币形式反映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数量。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国有资产使用的最大效益。
3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存在偏差,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是由财务处(科)监管国有资产,财务人员兼职负责这项工作。但兼职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还有个别单位把国有资产片面理解为就是固定资产,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资产缺乏监管力度。
3.2 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缺陷
国有资产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3.2.1 财务处理不及时,账实不符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单位借口财务集中核算,不方便也不愿意了解本单位国有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金购建的房产未将其形成的价值及数量计入单位的会计账进行核算管理;对已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及时通知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入帐;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账面和实物不相符。
3.2.2 资产管理考核制度无章可循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中,针对企业单位的多,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少。即使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和企业的规定大同小异,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特点的规章制度。
3.2.3 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能否经营,经营的主体应是谁,一直未能确定。而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资产经营出现政企不分、政资机构不分的现象。
3.2.4 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些单位对资产使用管理没有规章制度,随意性很大,毁坏丢失严重。有些资产形成的时候,除当事人知道以外,别人一般不知道这项资产的存在,尤其是一些个人使用的物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员的变动,这些资产很可能随着人员的变动而流失了,一些实用耐用的物品,很大一部分变成私有。这些物品产权归国有,所有权和使用价值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改变。
4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4.1 更新观念,创新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改“经费”观念为资产观念,树立起资产效益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观念。克服重资金使用,轻实物管理的倾向,摆正管钱与管物的关系。另外要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4.2 建立科学合理与规范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控制力度,建立科学合理与规范的国有资产预制制度是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
(1)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强化预算管理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的改革,以限制行政事业资产被挪作他用,也有利于解决现行资产配置各自为政、随意性大、闲置浪费等问题,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建立科学的资产预算制度,要严肃预算的编制,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各部门对支出总量的不确定性。
(2)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强化两者的有机结合起来。首先,构建资产与财务管理结合的制度和框架体系,建立财政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体系。其次,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建立财政性资金的核准制度。再次,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网络系统,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最后,要尽快完善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基础工作。
(3)要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要确立专人管理资产,明确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职责,落实责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完善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督工作制度;三是制定和完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制度等;四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4.3 提高国有资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1)所有权的集中化管理。改变目前那种由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后转化为实物资产,该资产则为使用单位终极所有的现状,明确单位只有具有事先与财政(国资)约定好用途的使用权,受托管权,而不拥有其他用途的使用权,更不能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应集中于出资人即各级政府。从根本上消除旧体制下所有权执行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弊端,在制度上硬化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制约。
(2)使用权的动态化管理。全力打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网,大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加强资产实时监控的同时,积极提供更多的服务功能;为部门预算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产信息,方便单位的资产统计、报送及管理,开通网上资产审批,网上办理资产处置等业务。
(3)收支的预算化管理。实物资产所有权集中后,资产管理和配置的优化还同财政预算收支分配统一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转经”的问题。这种做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财政应支持使用部门在完成职能的前提下,将闲置的资产通过“非转经”的途径创造为资产收益,这些收益允许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于职工的福利外全部进入单位收入预算。第二,各单位在编报支出预算时,在填报占用资产使用权的再确认申报表,财政部门在核实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的同时,查验各单位的各项用途的资产存量状况,并加以对照,就可以发现某些资产占用量是过多或不足的确切数额。
4.4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体系
只有从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逐步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以下几个指标进行考核,基本上能够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
(1)国有资产增长率:国有资产净增加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该指标数值一般应当是越大越好,但并不绝对。如果该指标很大,还要具体分析本年度国有资产是否应当增加或者有无必要。
(2)国有资产使用率:使用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总额×100%。该指标数值一般应当是越大越好,说明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好。
(3)国有资产闲置率:闲置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总额×100%。该指标数值一般应当是越小越好,说明国有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保值增值率大于或等于1,说明该单位国有资产增值或保值;保值增值率小于1,说明该单位国有资产减值。
(5)国有资产流失率: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该指标越小越好,说明国有资产流失数额较大;如果情况相反,说明国有资产流失数额较大。
总之,目前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不但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尽一点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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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着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不配套、不完善等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预算职能弱化导致资金利用率水平不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缺少科学的管理理念,资金利用不规范,成本意识淡化。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采取事后核算的管理模式,成本预算和成本计划执行过程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单位对成本预算管理只是关注收支平衡、帐面平衡,而没有对财务资金的用途进行必要性分析和效能分析。所以导致财务资金出现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效率不能提高;另一方面是经费短缺。
(二)成本预算执行不规范致使经费使用缺乏约束性计划性。财务管理的龙头是成本预算。财务预算直接影响到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必要的成本编制程序,导致预算工作粗略;预算编制缺少科学性、项目编制不细化,导致部门预算缺少准确性。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领导随意开口子、批条子现象,导致很多资金没有按照正常预算进行支配,从而造成预算变更现象频繁,预算执行能力不强的问题。有的单位在财务预算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控制,造成资金浪费现象严重,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买车等现象严重,既增加了财政负担,又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公众形象。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一)会计制度不完善是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缺乏统一性的因素之一。我国1997 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从而促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分离。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深化,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事业单位新的财务管理要求。从行政部门的设置状况看,有的部门既有事业单位也有行政单位,因此,出现二者混合管理的局面。有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收支预决算,有的单位按照行政单位模式执行收支预决算,所以出现执行状况不统一、不规范,财务报表年度数据统计不统一。
(二)会计科目不完善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的因素之一。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原有的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省、市级行政部门增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量增加,会计科目出现混乱现象,对资金动向反映不准确。预算部门在具体指定预算细则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判断,不能从实际、大局出发,为铺张浪费提供了机会。部门预算中,具体项目操作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不能实施预算的项目进行预算项目设置,最终导致财务资金预算短缺,预算编报缺少准确性,预算实施过程中变更现象严重,预算的严肃性大大减弱。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带来一系列新问题。首先,会计核算管理和单位预算管理出现分离,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状况很难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全面准确的表现,对资金来源和业务运行缺乏必要的了解,此类因素都对会计核算产生制约。其次,核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出现分离现象。会计核算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编制,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是严格按照单位内部运行模式进行处理,二者在具体账目上存在不统一性。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会计人员自律,规范会计核算。财务人员一是要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责任、法纪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财务人员不仅要持证上岗,而且要熟练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掌握相关工程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自己单位、自身岗位的情况和职责。三是要自觉养成监督意识。既要时时接受监督,又要处处学会监督。特别是对财务工作要做到“六查六保”:一查财务收支的进度,保证政令畅通;二查资金投放,保民生工程;三查结算手续,保程序合法;四查资金运行,保拨付到位;五查工程隐患,保质量安全;六查责任追究,保廉洁从政。
(二)要从制度上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完善。科学、有效、合理的内部制衡制度,是保证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的关键。必须从审核角度出发,对单位资源的完整性和来源进行审核,对单位资金支出的实效性、合理性、规范性严格监督。财务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明确。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约束财务支出行为。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最终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提升财务管理安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预算合理。
(三)要科学有效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事业单位的运行特点看,只有专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保证资产管理规范,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必须打破当前财产物资管理分离的局面,实现资产财务统一调度、统一规划、统一调拨,促进资产流动的合理性。会计核算工作要沿着规范化方向迈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要有总账、名细账、数量、价值目录。对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进行事先评估、事中监督、事后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合理、合法、规范。
(四)要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约束机制,全面、规范、合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对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岗位约束机制、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话费、邮资、办公费等单项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和招待等费用管理,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完善内部财务制度约束单位财务行为,一直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具体工作需要通过权限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清查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等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奠定重要基础。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