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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对策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进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
(一)学校教育存在误区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部分学校和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分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对于行为规范较差的学生关注较少,甚至采取放任、放弃的态度,导致差生失去了进取心,产生了自卑心理,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导致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落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二是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简单,多采取填鸭式教学,缺乏灵活的教育形式,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教育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存在一锅煮、一律化现象,好的学生吃不了,差的学生吃不饱,形成了少数人有病,大多数人跟着吃药的局面。有的学校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法制教育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不到充分的保障,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
(二)家庭教育存在缺陷
一是缺乏必要的家庭管教,有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却没有从精神上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指导,要么对其过于溺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久而久之造成了孩子心理发展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二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长奉行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不主动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动态和需求,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独立人格,以打骂的方式惩罚教育子女,而尚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人对这种管教方式十分反感,结果导致家长和子女之间无法沟通情感,并逐渐形成了粗暴、好斗、残忍的性格,将暴力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实施犯罪埋下了诱因。
(三)社会环境存在不良影响
一是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发生着深刻变化,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判断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人具有很大腐蚀作用。二是影视文化的不良影响。大量影视片中宣扬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青少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三是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虽有校园附近不得设网吧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对于沉迷于其中的青少年来说基本没有约束作用。网吧、动漫城、影吧的部分业主唯利是图,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
(四)防范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配合不够,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以致在教育、防范、矫正、打击等环节上,出现脱节、疏漏,给不良风气和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常常是一个问题四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受人力、条件、执法程序等诸多限制,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不法经营者趁机东躲西藏,使一些明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此外,一些部门在对查处出来的人和事的处理上就事论事,或一罚了之,或教育后一放了之,互不通气,更没有和有关学校、家长、社区通气,把独立办案变成了孤立办案,以致于违法犯罪难以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遏制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学校、家庭和未成年人自身。因此,减少和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为青少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改进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1.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在抓好课程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促进青少年良好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完善学校考评考核工作指标体系,不能简单地实行一票否决,还要考核平时工作,如考核差生转化率、违法犯罪减少情况等,以改变一些学校面对考核压力,采取劝差生转学、退学,瞒报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等办法应付考核的现象。
2.要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结合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和身心特点,创新法制教育课形式,既要生动活泼,又要保证法制课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联系现实生活中典型案例,通过模拟法庭、参观少管所、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法制副校长工作热情高、业务能力强、授课有保证,并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考核评比项目。
3.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认识能力、辨别能力不强,心智不成熟、容易情绪化,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各种事务和现象,如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或积压成心理疾患。因此,各学校应尽快建立完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公布心理咨询电话,为青少年提供倾诉心声、情绪宣泄、心理疏导的场所。
(二)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氛围
1.要加大对网吧的监管整治力度。公安、工商及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执法查处和整治力度,严格落实营业性网吧管理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全面取缔黑网吧。规范网吧业主的经营行为,增强其守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充分发挥网吧终端设备过滤软件和有害信息报警处置网站的效能和作用,及时有效地将有害信息拒之于视听之外,积极构建绿色网上空间。
2.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宣传部门、各传播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多为青少年创作和播放主旋律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的动漫节目、文明向上的公益广告等,文化部门要大力整治内容涉及封建迷信、黄色商业广告、媒体广告等,杜绝各种视听觉污染。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报刊亭和娱乐场所的清理、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消除各种精神污染源。
3.要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建设一批青少年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在提升城市文化形象和品味的同时,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文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有吸引力的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好社区图书馆,开放社区内相关单位的各种会馆和健身场所,形成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阵地。
4.要营造良好的家教环境。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走出教育误区,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宣传、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通过法制进万家、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等活动载体,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以及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氛围,让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增强守法意识。
(三)坚持惩教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预防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预防、教育、惩罚三者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利用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或以青少年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做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偶然失足的初犯,做到多给宽容,少给处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少捕、少判,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也要积极挽救帮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真诚的爱心感化他们,使他们消除与社会对立情绪,减轻心理压力,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避免其因入狱而造成交叉感染。政法部门应与社区、学校、单位共同做好跟踪帮教转化工作,加强与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沟通,帮助解决失足青少年在思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从而促使他们成功转化,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特征;成因;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1.从犯罪形态看:共同犯罪的形式增多。兰州市2008-2014年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人占总数的70%。内部组织结构紧密。以2008年末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案件为例,A犯罪集团的成员分为核心成员、普通成员和成员三种,核心成员共谋,制定了犯罪集团的行动方案,主犯作为集团核心,控制了其余5人,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进行作案。[1]
2.从犯罪性质看:盗窃、抢劫类犯罪等均有出现,并且明显呈上升趋势。许多青少年向往奢侈生活,又不想付出劳动,就从一些从小偷、小摸最终走向盗窃犯罪;另一些则走向抢夺、抢劫、盗窃等犯罪;
3.从犯罪手法看:作案手法凶残,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法趋于团伙化、智囊化,具备了一定的反侦破和反打击能力,案前计划周全,进行多次踩点,选择合适时机并且准备好作案工具;案时分工有序,作默契。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低龄化。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更有一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根本原因:青少年自身文化素质有限,自我保护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阶段,不论从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发育阶段,所以他们对于是非对错和诱惑的辨别和抵御能力差,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很容易在影响和教唆下犯罪。
2.重要原因:不良动机。所谓不良动机就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心理活动,如盲目追求物质享受的骄奢逸之风和攀比情绪,都能使得青少年在为满足自己的需求之下犯下罪行。[2]
3.外部原因:文化糟粕的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大众传媒中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暴力、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既是对正统文化的冲击,也是对青少年世界观养成过程中的阻力。青少年成长过程就是一个模仿的过程,错误的信息若是被青少年接收,很容易诱导青少年走向犯罪。[3]
4.内部原因:家庭教育的影响。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在青少年的人格形成过程中成为阻力,从而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父母的一言一行随时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性格的养成。如果父母经常有以下行为则会很大程度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养成[4]。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及其现实意义
(一)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1、加强对腐朽不良文化的打击力度,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社会氛围。对于精神要坚决杜绝,使得青少年无法接触到糟粕文化,接收更多正能量文化宣传,从内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处世观。
2、重视文明建设,加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建设,多举办一些宣传正能量的活动,让青少年参与进去,使得他们在实践中感受文化的力量,更好的学习到道德文明,通过实践深入青少年心中,这样自然而然就能形成一种道德习惯。
(二)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目前对青少年法制道德素质教育,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统筹全局、综合协调各方力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完善工作格局,从而综合各方力量已达到对青少年组织教育的提升。
(1)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主要任务。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就要将眼光放长远,使得在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就能将法治思想深植于心,使法律意识成为青少年的主导思想,将法律融入到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指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建立综合各方、统筹全局的教育模式。对于青少年的法治道德素质教育工作,应在普法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基础上,带动各部门参与其中,多管齐下,发挥各方的能动性,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从而形成较完善的法律网络体系。
(三)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惩治机制――社区矫正
1、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通知》,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定义:社区矫正人员在判决、决定、裁定服刑期间,在社区管辖范围内,通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的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通过社会监督、帮扶等形式,对社矫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与监禁相对应的刑罚方式,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之一,这样既对失去青少年起到警示惩戒的作用,也不至于使得他们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以至于影响他们性格和人生观的养成。
2、我国社区矫正的特征。一是非监禁性:社区矫正的失足少年能够接触和融入社会,在社区中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二是刑罚缓和性:社区矫正对失足少年惩罚程度较轻不会受到监禁刑罚这么严厉的惩罚;三是主体多样性: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包括政法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这样主体形式不单一,教育思路就多样化,更有利于教育和培养失足青少年;四是成果的综合性:不但可以起到对失足青少年的惩戒目的,还不至于在青少年成长阶段就给他们留下阴霾,影响日后的正常生活。
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历时短,工作经验不足;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编制严重不够,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不够高且团队建设不稳定不健全;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活动经费不足;四是缺少各方的沟通过合作。我国若想将社区矫正作为对失足青少年主要的教导机制就必须彻底完善方方面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第一,将现代新型的社区矫正机制与我国传统的社会帮教制度接轨。[5]传统的社会帮教制度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和实践经验,而且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如果将两者结合如同如虎添翼,事半功倍,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谋求最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第二,建立转移性高的社区矫正机构,注重培训专业合格的矫正人员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培养专业的矫正人员。第三,对社会矫正机构建立、工作过程、人员组织结构要进行严格监督,以免被不法分子趁机所利用。
在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构建社区矫正机制不但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青少年的作用,还可以更好的保护青少年,避免他们交叉感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体现我国刑罚的人道化。所以,我们要借鉴各国先进刑罚理念,吸取各国在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教训,对我国青少年惩戒措施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停工帮助。[5]
[参考文献]
[1]《青少年犯罪》百度百科.
[2]《青少年犯罪现状调查报告》.
[3]曹漫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出版.
[4]吴鹏森: 《犯罪社会学》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1版.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惩戒;教育
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生间的、长时间持续的,个人心理或身体遭受的恶意攻击。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首次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建立了调查报告,这些案件集中代表了校园暴力及审判工作的特点,对其简单概括如下。
(一)校园暴力的罪名呈现集中化态势。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校园暴力犯罪在针对人身伤害方面占比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和1%。
(二)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被告比例最高,且多为年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报告统计的159名被告人中,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55人,占比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104人,占比高达65.41%。
(三)判刑多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32起校园暴力案件中,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高达75%;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35起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28.57%,不足三分之一,罪罚明显不相适应。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
(一)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孩子们的嬉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立法者主张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自动免除了刑事责任,且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外,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与之相对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早已远远高于立法者最初的设想,这也是校园暴力恶性案件频发的一大根源。对此,立法者明显估计不足。
(二)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罚有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思路主要是从未成年人有无造成恶劣性后果为前提,来针对校园暴力的影响结果进行判断,其无法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其中一些校园暴力事件虽无物理上的暴力伤害,但对受害人心理往往造成极大程度的创伤,此类案件的影响后果甚至远超普通的暴力伤害,但在这类案件中,因刑法无法对其追责使得施暴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创伤仅停在口头道歉或者极少的营养费,但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来讲,其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一生难以愈合。
三、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重新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具体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所根据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坚守十六周岁的年龄限制显然已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年龄与九十年代相比提前了三至四岁,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5%,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260%。也就是说,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体,而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却缺乏约束力,致使刑事责任出现了缺位,无法实现其价值。故将承担有限刑事责任年龄的区间调整为十二至十四岁,在此年龄段针对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与刑罚相区别,重点以教育性改造的措施为主,力争使其改过从善。
(二)构建校园暴力惩罚机制,建立未成年犯罪纠错体系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其分级惩罚机制,法院依据案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恶性程度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评级,其恶性程度不大的可以采取教育批评的举措,令其明晰自身e误,同时强制其接受教育培训,改正自身错误;而针对恶性程度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可以进入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管理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2.赔偿制度及责任承担应当明确。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对其赔偿不能仅停留在物理伤害上,更要对其心理伤害加以补偿,抚慰其内心所遭受的痛苦。此外,在校园暴力中,对于施暴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3.纠错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校园暴力的专项法规,另一方面需要打造社会改造的体系。只有拥有法律制度性框架,相关措施才能得以顺利施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力的宣言书,可以有效应对当前校园暴力屡发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中国检察官,2015(18)
[2]杨伟荣.谈何以破解校园暴力之殇.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6)
[3]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西南政法大学,2011
谈谈家庭的存在元素需要什么,首先需要人口才能成为家庭,由于经济发展,必然要有人口迁移、流动等现象,这个家庭就出在分开的局面上,一般由成年人在外地工作,把老人和孩子留在家中等情况,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一、空巢老人的出现
空巢老人在词典中解释为子女长大后离开自己或单亲老人的意思。为什么会出现空巢老人这个问题。
第一、直接原因:由于经济的发展,要支撑这个家庭的生活,大多人会去工作来换取支撑这个家的力量,这样必然要有人口迁移流动。
第二、间接原因: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几乎都是独生子女,想独立生活,男子在外组建新家庭,女子出嫁等原因。原因很多,只是对这个问题出现没有什么多大的影响。
空巢老人现在的心理、身体健康、生活等情况值得我们去深思。中国现在老龄化情况十分严重,有几亿人进入老龄化状态,在这老龄化的人口中,有多少位空巢老人?老人老了,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没有当年能扛多少斤东西的身躯了,现在正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压迫着他们。
他们独自呆在家中,独自的生活,心中感到孤独,感到悲伤,想当年把子女拉扯大,现在又不在自己身边,心中又感到焦虑,深怕自己出现了什么事,不能得到及时的帮助。每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中。官方调查全国空巢老人生活状况:65%的农村空巢老人没有收入,79.5%靠农副产品与种植水稻。
二、留守儿童的情况
俗话说: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祖国的未来发展靠这些花朵。但是现在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扰乱社会的秩序。以前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到底是你们,祖国归于我们,我们现在这种状态,能否担起重任。
现在经济的发展,家中不富裕的就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在老家,让长辈来监护孩子,但是老年人的知识有限、精力有限,仅仅让学校来管理更是不行,毕竟中国还不算很发达,教育不是那么的先进,教育中存在着漏洞。
据报道,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显示,进入初中教育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下降,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仅为88%。南方某省调查留守儿童心理情况显示,有40.5%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是被遗弃、受到歧视、不如别人的想法,存在着心理问题。在刑事犯罪事件中,青少年犯罪中的留守儿童所占比例高达20%,上述中的比例对于我们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只是某省份调查,如果从全国来看,这是个很庞大数目,这也反映很多问题。
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开始成绩是非常好的,由于没有父母的管教,婆婆爷爷的话又听不进,每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最终导致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上述的例子,告诉我们什么呢?既然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现在的孩子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关心这些留守儿童,关心孩子的心理、身体健康,关爱这些自认为不如别人、别人遗弃的留守孩子。
留守儿童不仅仅要受教育,还要得到保护。公安局统计,在被拐儿童情况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就是留守儿童,我们只重视儿童的教育,不重视孩子的人生安全,这样也是不行的。
三、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的心理
空巢老人心理,大多都是60岁以上老人,自己出生年代与子女出生年代相差太远,觉得之间有隔阂,子女新组建的新家庭等情况,让老人自己独处,老人有时觉得自己身体等情况会连累子女,成为他们的负担,种种想法,成为老人心中一道阴影,最终影响身心健康。
留守儿童心理,自己也是从儿童阶段过来的,自己曾经也是留守儿童,能明白他们的感受,他们也向我诉说过,我对他们感动同情,都是农村孩子,我们成长的却不是一样。他们渴望自己和父母在一起,不管有多少钱,反正觉得和父母在一起就行,他们不愿意被别人说自己被父母遗弃,其他大人也在那开玩笑,你父母在外面给你生弟弟妹妹,从小在父母呵护下长大,能接受这些话刺激吗?这也看出中国教育问题的存在,也看出中国人的道德。
(一)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08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7人;2009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40人;2010年,案件数量32件,犯罪人数45人;2011年,案件数量19件,犯罪人数30人;2012年,案件数量33件,犯罪人数35人。
(二)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岁之间
14周岁到15周岁,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4人;16周岁 17周岁,案件数量107件,犯罪人数153人。
(三)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类犯罪
侵财类案件82件,犯罪人数122人;危害社会秩序类案件15件,犯罪人数28人;故意伤害类案件28件,犯罪人数32人。
(四)犯罪方式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80件,犯罪人数137人;非共同犯罪案件50人,犯罪人数50人。
(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
文盲,案件4件,犯罪人数4人;小学文化,案件17件,犯罪人数19人;初中文化,案件92件,犯罪人数142人;高中文化,案件11件,犯罪人数22人。
二、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一)事前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1.监护制度不完善
在XX县,70%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留守群体,父母多在外务工,监护责任往往落在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身上,但是,这些监护人的精力和能力毕竟是有限,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层面都无法满足当下未成年人发展的需求。
2.学校管理不善
在XX县存在农村学生流失率大幅度上升的教学环境。小规模的教学环境导致学校管理缺乏规范,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学生纪律松懈,教学秩序混乱,学生很容易感染恶习、滋生犯罪心理。还有就是教师的素质问题,当然这仅是个案问题,但也应当引起重视,轻则对学生恶语相加,重则进行体罚,对于那些叛逆心极重学生而言,便容易滋生厌学情绪,破罐子破摔。
3.社会各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配套措施形式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虽然法律对政府、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职责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真正反映到现实中却差强人意。
(二)事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报告制作的主体不适当
公安机关是最早介入案件调查当中的,在案件侦查环节便可以对未成年人各个方面的成长经历和背景有所了解,为制作调查报告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在移送检察机关的同时将社会调查报告一并附卷移送,节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间,同样,到了审判阶段,法官在阅卷的过程中可以很清晰地对案件整体有所把握,对于案件快速审结极有帮助。
2.未严格执行分押措施
在调研中发现,在没有宣布批准逮捕之前的关押,未成年的犯罪人和成年的犯罪人是被关押在一起的。法律制定分押措施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但是,在逮捕之前的关押这个时间段就是现实中存在遗漏的地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分别关押的制度,XX县的执行显然是违背法律的。
3.个别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人们广为批判的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并没有杜绝,但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这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出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该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事后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1.在校生的安置
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其所在学校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情的全部情况之后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和能力的家庭而言,干脆让孩子辍学在家务农或者安排其就近或者外出打工,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这是一个很大的潜在性危险。没有接受足够的文化课知识的熏陶、社会道德的感染以及法律常识的普及,加上心智、判断和认知能力发展的半成熟状态,很容易受到不良人员和环境的诱惑。
2.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安置
在XX县,该有的机构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严肃和迫切的问题。政府设立这些机构的初衷就是希望他们在社会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社会作出相应的贡献,而不是把他们当做摆设,每年还要用大量税收来养活,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完善的建议
(一)事前预防措施的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首先,对完整家庭而言,父母应当转变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单纯的打骂势必产生相反的效果,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及时和孩子做好思想沟通,学习和叛逆期阶段孩子相处之道。
其次,对单亲家庭而言,父母双方都应当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呵护,稍不留神就会给他们的心灵造成阴影,影响其健康成长。
最后,对留守家庭而言,在监护人无法充分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要时,就需要调动其他一些积极的力量来弥补,不能把教育的责任完全地推给留守家庭。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大德育工作的投入力度,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学校应当纠正只重学习成绩,不重思想教育的错误做法,成长和成才一样重要,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点都是残缺的。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另一方面,关心学生的心理活动,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及时解决心理困惑。这项重任就落在了教师的肩上,这对教师的心理素质以及职业道德修养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3.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
一方面,加强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监管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及学校周边环境。改变各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脱节,责任没有真正落实的现状,成立专门负责管理的机构,将原来被分割开来的行政权力由某一专门机构统一行使,责任追究一步到位,把监管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尽量减少触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针对XX县的现状,可以开设几所有关计算机、汽车修理或者 厨师等技能培训的机构,由个人出资成立、政府补贴、学习者交纳少许费用的形式成立,学习者仅需要缴纳基本的损耗和维修等少许费用,不至于给其造成经济上的压力,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未成年人群体,也有利于解决未成年犯罪人事后安置的困境。
(二)事中监督措施的完善
1.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制作
公安机关是最先了解案件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制作调查报告并一并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阅卷时就对犯罪嫌疑人有大致的了解,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节约结案时间,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很有利的。
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务必要追究到行为人的个人责任,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让执法者真正意识到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检察机关应当引起极大的重视,绝不姑息,也要追究到责任人。此外,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考虑,在法庭审理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诉讼请求的,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该行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认为被告的请求成立。
3.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
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河南省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规范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依据。《意见》规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理,具体幅度从30%到10%以下不等。笔者认为在此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当然肯定还存在不够成熟的地方。具体如下:
侵财类案件
在XX县,侵财类案件主要以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居多,我们主要围绕这两类来制定更为具体细则。
A.退赃,还原被害者的损失或者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足额的弥补,减轻5%;
B.积极赔偿被害者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一切附加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减轻0.25%;
C.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伤害类案件
在XX县,伤害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
A.将受害者送往医院,积极进行救治,并且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减轻5%;
B.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C.保证被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通畅,减轻0.25%。
(三)事后安置措施的完善
1.在校生的安置
学校应当适当地对校纪校规进行一些调整,给犯罪的未成年一个改过的机会,开除学籍不是唯一的做法。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来制定,参考我们刑法中关于偶犯、初犯、主从犯等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一旦脱离校园来到社会这个大染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除非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自我约束,否则很难不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感染。
2.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应督促、要求其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组织,应当密切联系司法机关,及时了解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符合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罪人,督促其家庭或者个人或者所在地的相关基层组织,家庭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就继续求学,家庭没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有政府部门或者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组织为其出资、联系学校以便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对已经结束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政府应该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前文在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中已经提到,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张雯.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制度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