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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国内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国内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深入的调查,我们发现就当前的经济环境和行业背景下,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虽然近些年国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周期无规律、快速的转变和国家宏观经济控制持续收紧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除此之外,由于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资也持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急剧下降,流动性风险以及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违约率提高,而最终就会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幅度增加。
(二)与银行的担保合作地位不匹配,议价能力低下
从银担合作的角度来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合作中容易出现地位不平等、以及合作机制不通畅等问题。由于国内很多融资担保公司都是小型的民营企业,但是很多银行对于合作的担保公司的门槛设置过高(通常对合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那么国内这些小型的融资担保公司就很难得到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也存在不对等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后,只能获取不超过银行基准率一半的担保费用;而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公司,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两倍的风险。甚至有的银行为了避免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后期破产,而强行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前缴纳保证费用。
(三)行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
相较于其他类似的行业,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国家在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再加上融资担保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存在极大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缺乏专业人员。融资担保活动对于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需要精通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企业拥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二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异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较高的风险性,且收入利润普遍偏低等原因,已经有一部分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始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如高息揽储、非法放高利贷等)来谋取更快、更高的收益。这种偏离性的手段不仅会加大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负担,增加融资担保公司活动的风险更会扰乱该行业经济市场秩序。
(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混乱
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导致国内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制约、管理。虽然中央在过去几年里根据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在法律层次上进行监督管理的条约,整个行业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已有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的对该行业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缺乏严格制约的力度。
二、解决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结合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制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其活动的监管
作为一个起步较晚的行业,且对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行业,政府应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保证该行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应该深入调查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发展趋势,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特点,以此来完善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那些为了获得更高利益而采取不适当手段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被怎么进行惩罚,提高尽量提高法律的约束作用和惩戒作用。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及,很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而将全部的风险转嫁到融资担保公司,这就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集中。榱思跎偃谧实19司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借鉴国内外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对总的风险进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好的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促进国内经济市场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其自律意识,规范经营活动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有足够认识风险、及时处理风险的能力;其次,融资担保公司要逐渐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理念,在公司内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体系,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自觉的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共同抵制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提高公司和行业在经济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四)创新盈利模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更好的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响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大力引进具有相关方面创新能力的人才,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以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江南论坛,2014(8):52-55.
关键词: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 对策
1 担保公司的定义与作用
担保公司是一种融资中介结构。市场经济下,在银行面对资信不明的贷款申请人时,通常会求助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贷款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还款的义务。大企业通常在银行哪里有较高的资信度,一般不会借用担保公司的中介。
由此可知,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获取急需资金时的担保人。担保公司的高效运行,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 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担保公司体系发展不健全
2.1.1 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担保公司起步晚,行业理论研究较浅,有实务经验的人才短缺,这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导致在进行担保业务时,担保公司对企业难以进行系统合理的专业化分析,随意接单。专业审核不足的担保业务,对于担保公司本身,对中小企业及银行都有很高的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必须要求担保公司管理方面和员工方面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
2.1.2 担保经营业务单一,创新不足
我国担保行业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银行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服务,其他业务发展很少,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担保公司实际所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担保业本就是高风险的行业,为了控制风险,担保公司只会将一部分资本都投入贷款担保业务,纵然担保公司将全部营运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平均按5倍的贷款担保放大的倍数计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主营业务收入也只在12.5%左右。所以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会比这一假设性指标更低,换句话说,由于业务范围的狭窄和业务项目的过度集中,担保行业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加,并且只从事于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收入是非常有限,以至许多担保公司未成立多久就因资金问题而倒闭。
2.1.3 资金不足,来源单一
现在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担保公司之间相互联系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完整的担保体系还未形成。部分担保公司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现在市场上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大多数缺乏壮大担保公司能力的意识,并且对于资金来源方面的方法没有主见,不懂得大胆借鉴国外有用方法与国内担保现状以及自身情况三者相结合,制订资金吸纳政策,这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2 担保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不够融洽
2.2.1 银担之间风险联动机制不明显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大部分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在风险上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公司,银行承担风险很小,这不利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和发展良好的经济关系。
2.2.2 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认识偏差
大多数金融机构普遍认为担保业刚刚起步,担保发展不完善,规模尚未形成,觉得担保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分散作用影响不大,对担保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把担保业当成一个单独的行业,只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互保,对担保公司的专业地位认知不足。
2.2.3 银担关系目前处于繁杂当中,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沟通不足
这种情况造成在合作中银行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优先,例如绵阳市2009年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中,风险分担比例有3:7,2:8;对存保证金由20%,也有10%,差异化很明显,条件合作不一,不利于担保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得银担不能紧密合作,制约自身发展以及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担保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当中,使原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演变成“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以台州市为例,2007年,台州是注册的担保公司数量很多,但是资本却是平均偏少,最多也就8600万元,并且各项机制不完善,使担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降低,减弱了其承保能力。
2.3 担保法律不健全和行业政策环境不佳
2.3.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担保业是新兴行业,所以法律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更不用说信用担保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健全的法规来规范。自从1995年10月以来,我国实施的现行担保业的专门法律只有《担保法》,并且仅侧重于普通的担保行为,对于专门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方面缺乏实施细则,实地操作性不强,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外部扭曲影响。
现在,虽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经了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都是针对一种类型,对于目前市场上形成的各种各样的担保公司作用甚微。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对于担保业与其涉及的其他方面作用较小。
2.3.2 外部生存环境不佳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依据,目前为止仅仅只有[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1999]540号《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性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建议,缺少必要的政策规范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具有极大地弹性[刘运杰等《信用担保业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4年8期]。加上地方政府不能完全落实国家制定的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政策、免征部分营业税等,造成政策支持不到位,地方政府对担保业缺乏正确的了解,为此缺乏调控力度,制约了担保业的发展。如衡阳市2002年开始建立第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又有三家成立,其中自营的有两家,政府出资的有两家,但是实际上进行业务运营的只有2家,而且都是自营的,政府出资建立的在2003年就倒闭。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为担保公司建立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再担保意识不强,税收方面缺乏支持等。我国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如果政府行为不能得到规范,出现各种指令性的担保业务,这对担保公司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是百害无一利。
3 改进担保公司的发展
3.1 完善担保体系
3.1.1 完善企业用人机制
每个企业都希望找到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帮助企业快速发展。担保公司急需的人才,应不仅需要法律、金融、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企业财务、经营等多方面知识。担保公司要尽量采用相关专业人才,最好的途径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广纳贤才,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知识水平,还要组织担保培训,增强员工的学习性。同时,在分配制度方面,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原则,有能者多得。建立创新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内部员工创新能力,从劳动报酬、提升空间等各方面调动员工积极性,促使担保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3.1.2 创新研发多种担保产品及业务
担保公司要坚持不懈的创新担保产品,拓宽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根据改意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创新担保产品,拓展业务,担保业务方式上狠下功夫。如选择符合担保方向发展的良好企业,该企业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以及较好的利润率。最重要一点是:普通企业的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其无法满足。鉴于以上条件可以采用“风险担保”这一新型担保业务。
3.1.3 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可参照德国的减免税政策,即:担保公司获得担保收入后,除了一般的开支以及补充风险准备金的,其余免缴营业税与所得税。从而把担保公司的税收政策转换成平时对于高风险行业的政策支持。而且,要进一步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要求,在认真贯彻并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除了自身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吸引企业和个人资金注入担保公司,致使担保业能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有效地担保服务。完善的补偿机制和充实的风险准备金,为担保业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使其良好发展。
3.2 银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搭建银担协作平台,促进银担合作。协作银行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限额,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两者紧密联系发挥应有作用,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防范金融风险。
如2010年7月《金融时报》上关于“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40%、20%、40%”,在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以上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第一步:西安高新区与担保公司各自出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基金;第二步;由委员会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第三步: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中小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对其给予贷款。若出现损失,“424”共担机制开始体现其作用:首先担保公司代偿80%,因为担保公司是审核时的重要人员,出现损失,责任最大。其次,高管会按担保公司代偿额的50%补偿。最终,按“424”比例分担。由于这种机制的优越性,直至2010年3月,该机制为众多企业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最难能可贵的是目前没有一笔不良贷款发生。由此可见,这种合作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意义多么重大,不仅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了问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还增强了政府责任感,并且促使担保业健康积极发展。
3.3 完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3.1 进一步完善《担保法》
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并结合我国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等各方面情况,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以保证该法律真正适用于担保行业。
尽快制定和改善担保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公司资格认定、风险承担及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以及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法可依。如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用于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3.3.2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
政府应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扶持政策,而最为直接的方法即是加大对其财政的支持。并且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竞争,优化社会经济信用环境。
要采用和坚持“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在担保业中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过要专注于辅助作用,尽量避免越殂代庖。
4 结论
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使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免去后顾之忧,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容易。要从政府定位、银担关系、担保公司自身人才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及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总结,规避尽可能出现的风险,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逐渐向更深更广更高层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处于融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明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及对策浅析》.科技经济市场,2010.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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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4]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市场,2011年05期.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政府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可持续性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国务院规定部门的同意,主营一般放款、商品流通等项目的资金融通及担保业务,又可经营为法律诉讼、合同履约等有关的担保业务,还能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对外投放,并接受私人及其他经济实体托付从事财务管理服务,更有甚者有的还从事吸收储蓄及企业存款、放贷等业务。因其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不同实体,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下面以担保公司为例,从内外部风险产生原因、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风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探讨从根本上适度控制融资担保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重大风险发生的途径。
一、融资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担保公司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有:外部经济环境的多边性,内部业务环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各种中小经营实体的担保申请人是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来源,不仅是其成长和壮大的根基,也是出现不确定性风险的主要因素。针对上述中小经营实体,担保公司要擦亮眼睛,细心鉴别、估计、选择,从而将业务经营的不确定性控制在合理水平甚至最小。
1、外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地方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不同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制定的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具有独具特色的地方性、条条管辖烙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体的业务办理时,如果出现政策方面的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从而让担保公司在办理一些实际业务时,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结果使得一些好的业务项目要么失败,要么加重了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不健全。在许多地方,尽管很多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到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对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性,而有大量地区也建立了一部分担保公司,可是因为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在现实中就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资本筹集不稳定,商业银行难予认可,经营实施难等难题,从而产生了法律方面的风险。
(3)外部市场的不稳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支持中小经营实体的成长,打破其融资瓶颈。但中小经营实体的主要特征是对风险抵御能力弱,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也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中小企业一旦遭受打击,融资担保公司也会因它们加重了所经办业务的风险。
(4)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风险是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就全国来看,信用意识不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罕见乃至缺失。所有这些环境相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来讲,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誉门坎。
2、内部经营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担保公司的经营主要靠声望及良好的信誉,具体办理的是各种不确定性担保业务,所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结合担保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一套规范的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制度。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有些制度的欠缺能够借助相关老行业的制度来克服,还有少量制度可以借助成立较早的担保公司的风险失败案例来控制,但隐藏的制度却是只有经历了风险损失的重创后才能够找到。
(2)公司人员道德素质低。担保公司经营的是声望及良好的信誉,所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除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如果连企业内部人员都不遵守行业规矩,那么将会给融资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造成业务经营上的巨大损失。
(3)担保业务经办人员缺乏轮换。主要是是担保公司拥有一些常年业务客户,负责的具体经办人员不轮换所潜在的风险。同一个业务经办人员多年负责相同担保项目,优点是与老客户打过交道,有一定基础,能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熟练程度及效率。潜在的的风险就是具体经办人员套路化,对具体业务潜在的风险缺乏应有的警觉,即使客户的财务状况下滑,本来应压缩担保数额,但由于是老熟人,打不破脸面,仍保持担保数额不减。将来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急剧下降,就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本来可以事先避免的损失。
(4)盲目扩大担保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第二是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第三是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不得自己转作他用。冻结时期已过,担保公司在以财政补贴资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后,可用作公司的实收资本。这一行业经营的高度不确定性的特点,迫使担保公司盲目追逐担保业务资金量的扩大,从而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放大几倍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融资担保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1、建立立体的公司风险管理层
(1)风险管理的第一层。由经营部门主管、项目主管、客户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团队,针对每项担保项目做实地风险评估、筛选,形成公司风险管理第一层防御力量。
关键词:担保;企业;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能力弱,盈利模式需调整
大部分的担保机构都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并且收益也是比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收益就是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但是我国对于担保费用的收取是有上限规定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担保公司获得较高收益。
(二)部分地区担保业务放缓
由于银行提高了担保合作门槛,随着担保公司缩减了企业授信额度,值得资金担保费用大大降低。再加上我国宏观经济方面的调控等众多不利因素,最终导致我国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较慢,并且代偿额以及代偿率都是明显提升。我国大部分的担保公司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其自身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自身发展没有做好未来规划等诸多问题,导致金融性担保企业很难收回担保费用,最终还有可能导致担保公司破产。中小企业还款来源不明确,另外加上我国银保风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性担保企业所需要呈现的风险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
(三)个别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企业直接或者是变相抽离担保资金,并且用作他用。还有一种就是超收,或者是挪用以及占用客户的担保基金,以此来获取更高的暴利。出现了各种关联交易,还有的就是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来掩盖企业面临的代偿风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和控制
(一)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政策风险。由于当前我国对于担保行业的发展还未制定出详细的政策以及制度指导规范,并且这种规范还有着较强的区域性等特点。不同的部门都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担保公司的发展持有不同的态度,还有很多企业在和金融性担保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这些都对金融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虽然我国银监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担保公司拟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一办法对担保性公司的具体属性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并且也允许此类公司进入市场进行营业。但是这一办法同样规定了担保性公司不可以从事发放贷款以及吸收存款,还有受托投资等多种业务。很多担保性公司因为自身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用相对较低,而且担保业务也并不大。因此,收益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担保性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2)信用风险。不良的社会信用以及担保企业信用风险,这些都会间接性地转移到担保公司上面。从相关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逃账、赖账的情况。另外,接受担保业务的企业由于其自身业务管理混乱,或者是提供了虚假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自身经营不诚信等诸多问题都对担保公司而言都是一种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1)政策方面。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以服务企业作为发展宗旨以及主要的经营方向,用流动的以及分散的资金担保作为融资担保策略。并且还应该重视我国对于发展宏观经济的调控,及时做好产业发展方向调整,并且有效降低公司因为政策或者是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对公司实施担保出现的负面影响。
(2)授信方面。对于金融性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建立起统一的授信担保管理,并且不断健全每一位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以及检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企业授信审批以及决策介质,做好审批分离原则,严格对授信企业的信用做好统一调查和管理。授信审批部门以及授信执行部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不断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止因为违反担保原则而向授信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才能够降低决策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尤其是在经营管理方面,应该从信贷项目储蓄和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等方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并且还应该设立其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该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法治的强硬管理结构,对于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一定不要“一个人说了算”。
(4)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正是因为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小型企业,所以加大对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才能够降低财务性风险。贷款公司要对借贷群体提供信贷服务,这本身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服务性质,并且也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对于加大贷款公司在税收和财政、服务等方面的力度支持比较大,这样能够保证贷款公司能够保持一个正常的发展趋势。同时确定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资格,统揽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小结
根据本文提出的风险控制方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度能够进行较为有效的识别与测评,并能够取一定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安全有效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方面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