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短期投资的利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误读
对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很多人未能反复、深入、认真地通读,明确各个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各自的规范范围,准确、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而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某一章节、条文,导致一些不准确的说法甚至误解广为流传,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对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据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将大规模转回以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导致这两年利润非正常增加”的结论。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的真正含义
从字面看,似乎所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资产处置前都不得转回,实际上并不是这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八项资产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准则,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则》仅规范以下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以外的长期投资、已探明矿区权益等长期资产。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六项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前段所说的八项短期资产。
参阅其他相应准则的规定,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项目有: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短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仅有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转回。其他不属《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资产减值的处理参见其适用的准则,不能简单地说能否转回。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有特定的含义,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其外延只是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时不说明、不注意这一前提,就很容易误导别人或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现行八项减值准备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八项资产减值
根据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的三个文件([1999]35号文、[1999]49号文、[2000]14号文):“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001年,我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继续老四项计提外,还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新四项准备。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扩大到了所有资产。
(二)现行八项计提与新准则的对应关系
与新准则的规定相对应,现行八项计提允许转回的有:
1.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这四项属于“金融资产”,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允许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这项减值准备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允许转回。不能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转回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四、新准则的影响
实施新准则后,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行为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计提时间;二是规定了减值迹象;三是明确了比较的标准(如可收回金额);四是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处置资产之前不得转回。
如果抛开前三个原因的影响,仅就是否可以转回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实际是很小的。因为企业运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时,主要运用的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新准则依旧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减值的运用无论从频率还是金额比例上来说都比较小。
五、我国资产减值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及原因
(一)相同点
广义的“资产减值”应当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
我国对资产减值的规定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是这样规定,一部分由资产所属的有关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准则)规范;一部分由专门的减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范。
(二)不同点
我国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由相关资产准则规范的减值(不包括资产准则中规定:“本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的情况)一般可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商誉减值不得转回以外,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三)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的理由
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理由。(1)反映资产预计未来经济利益;(2)只要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原始成本,与历史成本会计仍然是一致的;(3)减值是一个计量问题,减值转回类似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进行处理。
2.禁止转回的理由(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1)偏离了历史成本基础;(2)在实务中会导致滥用;(3)会增加报告利润的波动性;(4)会导致确认自创商誉。
3.中国的考虑。(1)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容易导致企业借此操纵利润,扭曲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已成为中国过去几年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监管的难点;(2)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规定,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3)综合权衡利弊,中国决定效仿美国的做法,短期资产减值损失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六、关于资产减值的最新动态
2006年4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刘玉亭司长在宜昌召开的中国总会计师年会及“科学发展观与总会计师”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透露: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国际准则可能与美国趋同,即前期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关键字:股权激励模式;利弊分析
目前,有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全面提高自身整体质量,就采取股权激励这种方式来激励经营管理者,以此让经营管理者创造出更多、更优秀的业绩,进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但是由于我国企业的外部市场还没有得到完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以及在不断遭受冲击中,影响企业业绩和股价,让开展股权激励模式陷入了一定的困局。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股权激励模式利弊分析的探讨,进而寻求出提高股权激励模式效率的最佳方法。
一、股权激励模式的开展对企业带来的优势
1.有效结合了所有权和经营权
在股份制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也是股份制方案设计中不能忽略的问题,如何让股权和经营权相结合所产生的经营依赖得以解决,如何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带来的风险加以解决,是企业存在过程中不能被调和的问题矛盾。在实践中,要想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高度的一致性问题解决好,最好的方法就是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长期利益绑定在一起,让两者的利益之间有密切的联系。通过将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权赋予给优秀的经营者,有利于经营者跨越道德风险边界的解决变为可能;将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向自我激励和约束方向转变,进而解决经营者对所有者经济利益背离的问题。这样让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最大程度结合了经营者个人利益,促进“双赢”目标的实现。
2.充分发挥了股权激励作用
股权激励模式的开展就是为了将持有人利益和经营相联系起来,激励经营管理者经过自身努力,提升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做好经营管理,进而完成公司预定的业绩目标,这样就能够不断为企业创收盈利,自身可以获得更多分红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业绩越好,那么也会将更多的收益分配给经营管理者,激励对象在得到股权之后,便和原股东一样拥有共同利益,这样也就促进了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更努力的完成并提升公司业绩,进而促进公司股价上涨而获得更多收益。
3.提高了企业现金流量效果
很多企业会将薪酬和股权激励有机结合,利用股权发放程度的提高,降低薪金水平,让企业的薪金支付力度得到有效减少,进而降低现金支付,实现企业现金流量效果的提高。
4.降低了企业激励成本
不管是哪一种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是在企业未来效益增加的前提下建立的,其依据便是增值利益,通过该依据进行分配,所以企业支付成本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收益达到期望目标,那么企业所支付的成本就会是高额的,从表面上看就像是企业运行成本增加了,其实不然。持有人收益分配以及定期行权都是在收益增值的基础上建立并根据比例进行支付的,根据配比原则,企业支出永远低于收益。股票期权是一种在市场不确定的环境中加以预期收益实现的选择权,如果没有将期望收益实现,企业没有任何的现金支出,有助于企业激励成本的降低,同时还能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双重效果。此外,因为经营者事先没有进行成本的支付或者具有较低的成本支付,股票期权持有者如果不行权的话,那么就不会损失任何额外利益;如果在行权的过程中股票价格出现下跌,那么期权人可以将行权放弃,企业也几乎不会出现损失。
二、股权激励模式的局限以及所带来风险分析
1.股市变化风险
推行股权激励模式所得到的效果在极大程度上都会对变化产生依赖,在大多数时候企业股价的高低都是受宏观经济状况的好坏所影响的。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基本归属于弱有效性的资本市场,股价和公司业绩之间没有很大的关联度,通过股价上升或者以企业净资产高低来决定激励对象收益升值基础的方式所具有的风险是较大的。经营管理者的努力有可能不会提高收益,有可能不能真正做到公正奖励,进而不能让股权激励应有的长期激励作用发挥出来。反而会因为股价遭受到其他因素的变化,这就有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并没有得到提高但是却上涨的现象,可能引发企业经营管理者合谋与庄家进行公司股价的操作,存在巨大风险。
2.与企业目标的业绩风险
股权激励往往都是通过公司业绩来进行经营者分配收益的确定,但是在企业确定期权的行权价格上会有一定的成本风险,其计算也很困难,因此很难保证确定行权价格的科学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公司管理层为了获取业绩股票而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
3.背离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股权激励模式是能够达到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努力完成企业预定业绩目标的作用,让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但是当企业遭遇经济危机或者是出现不可逆转的财务危机的话,其经营者很有可能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带出经营短期行为。因为股票期权收益是由行权之日股市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所取决的,促使经营管理者为了对股价提升短期行为的片面追求,再加上经营管理者的任期受时间限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很多的经营者往往会选择进行时间短但见效快的短期投资,不重视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经营业绩和股票期权之间的关联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所实行的股权激励模式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采取相应的可以提高股权激励效率的措施,深入股权改革,培养管理者信托理念,将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得当之后,才能对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梅欣如. 企业股权激励模式利弊分析之我见[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03:71-74.
[2]陈红. 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的利弊分析[J]. 现代商业,2012,06:137-138.
关键词:地震保险 地震再保险 地震损失分布 地震灾害债券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北京时间)发生在西太平洋国际海域的里氏9.0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38.1度,东经142.6度,震源深度约10公里。此次地震震级的测定,日本气象厅最初定级为7.9级,最后定级为9.0级,位居1960年发生的智利9.5级地震和1964年阿拉斯加9.2级地震之后为世界第三高。截至3月30日上午,日本受灾的12个都道县确认遇难人数11232人,据日本政府估计,日本东北部这次大地震和海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50亿-3,080亿美元(该数字没有包括因停电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核泄漏危机所带来的更广泛影响),堪称世界上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一场自然灾难。而上述经济损失预估最高值大约相当于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
由于地震带给人的是强烈负效用,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因此在针对地震巨灾这类纯粹风险的管理措施中,对于灾后重建和经济补偿以快速恢复正常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提供财务基础的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就成为了地震风险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中的再保险和巨灾证券,是地震损失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已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重点。
二、保险在地震风险管理中的利弊
(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律”,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制度一建立,就引入政府再保险方式,采用政府与灾害保险公司共同运营的方式。对于家庭财产实行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对企业财产则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制度。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地震保险为三级机制。第一级由民间的产险公司以火灾险附加方式承保住宅的地震保险,再由国营再保险公司(JER)分担再保险,发挥第二级机制功能。JER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再将超额损失以再保方式转予政府承担,由政府担任最后一级的风险。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在包括阪神地震在内的多次重大地震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地震保险的利弊分析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减少不确定性、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以及投资的作用,而地震保险在应对风险上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难以比较的一些优势:
(1)可以充分发挥保险这种经济杠杆调节经济,使之符合国家预期发展方向。
(2)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保险和再保险,在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加快灾后重建,以减轻政府筹措资金的压力。
(3)投保人由于找到了损失分担人,减轻了投保人对地震的恐慌度。
(4)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承保人会积极参与并监督社会防灾防损,间接地减少了地震时可能引起的潜在危害和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然而,随着全球地震频发,传统的保险已难以承受巨额赔付,保险业也显现出一定的劣势,包括:地震损失的保险赔付与投保人的愿望赔付存在相当大的落差;在理赔的内容范围的规定和勘查上,保险人会和投保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保险的地震理赔很难达到即时性;地震保险市场的失灵;一些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因为需要偿付地震损失而出售资产甚至导致面临破产风险。因此在考虑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和健全保险市场的同时,我们关注到其他使地震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
三、地震损失风险转移措施探究
对付地震损失风险的最好办法是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可以减轻保险人的承保压力,将巨灾损失转移出去。而现行的再保险市场,证券化技术是目前保险业界转移巨灾风险最常用的一种方法。从证券化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再保险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巨灾衍生产品,以巨灾期权为主,另一种则是以巨灾债券为主。
当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承保能力不足,便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将筹集到的资本用于设立一个再保险机构,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以此作为证券化活动的中介。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整个交易过程涉及四个经济主体:投保人、保险人、SPV以及投资人。投保人与原(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与SPV签订再保险合同,SPV与投资人签订证券交易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缴纳保费和获取赔款的保险业务。保险人与SPV之间,通常是当实际地震损失指数超过约定值时,SPV就提供相应的补偿进行摊回再保险赔款。SPV的职责,就在于向原(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面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继而用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进行短期投资或将这笔资金存入一个信托基金,投资所得将在巨灾事故发生或损失达到一定幅度用于向原(再)保险人理赔,反之则用于偿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这一交易中保险人相当于购买了一个买入期权(Call Option),只有当原保险业务的损失金额累积到一定程度,保险人的资本难以承受时,才会行使其买人期权,得到SPV的补偿。而另一方面SPV与投资人签订的证券交易,如果合同中定义的巨灾事故没有发生,或保险人没有行使买入期权,投资人其所得利息收入将高于纯粹债券的利息收入。
接下来我们就债券的定价利用CAPM即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设计,即 ,设地震损失分布的概率为P,而无地震时的投资者收益率为R,首先,假设RF为4%,RM为12%, 为0.5,则该地震的必要收益率 。在选择利息具有风险而偿还本金具有保证的债券进行研究之前,我们先拟合出地震损失分布的模型。选取1996~2003年全世界灾害地震统计分析中导致经济损失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地震数据,对其进行异距分组后我们利用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经验分布函数和经验剩余期望函数分别选用对数伽玛分布,帕累托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对地震损失分布模型进行估计,最后得出参数为 的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效果明显好于其他分布并通过了卡方检验。利用拟合出的损失分布分别选择损失金额在25~35,35~45以及45千万美元以上作为不同息票(F(r))回收比例的触发额,则有表4:
则有
我们对该地震的债券的利息进行确定,因为有 ,故可得此票面利率
我们以单期模型为例,假定债券面额为100元且在地震发生时是有保证的,如果在[k一1,k]内未发生巨灾,则在k(k=1或2)时支付利息9.91元,否则按触发水平进行利息扣除,但保证在k=2时偿还本金100元。
投资人的预期收人 元, 利用无风险收益率 为4%计算得现值 元。现在我们考虑SPV在传统意义的证券市场上对纯粹债券进行投资,由于其相对较小的风险,故票面利率将低于巨灾债券的票面利率,这里我们假设其为5%的年利率。为产生与巨灾债券相同的预期现金流109.91元,需要购买纯粹债券面额 元,债券价格即精算现值为 元。如果保险人通过SPV发行地震债券,同时买进1.0468倍的面额的纯粹债券,成本为每100元债券面额1.83元(此处忽略交易成本和其他费用)。该笔交易的结果是,如果不发生巨灾,保险人用纯粹债券的利息收人,支付巨灾债券的利息费用,净现金流为0;如果发生巨灾,保险人仍然收到纯粹债券利息4.68元,但不必全额支付巨灾债券利息,相当于保险人购买了一个单期的地震再保险合同,从而间接提高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实现了再保险。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先就传统保险的利弊进行了分析,随后将地震损失概率分布与债券定价相结合,以实证检验了SPV的市场效果,阐述了地震损失风险转移的具体措施。但在该文的债券定价模型中未对金融市场风险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考虑,且对债券的讨论与定价也仅仅停留在单期模型的基础上。而实际操作上,国际巨灾债券中还有将本金也作为风险投资一部分债券。故本文与实际情形的操作仍有较大差距。此外,本文没有考虑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附加费率、道德风险、再投资率等其他因素,以及SPV在信托市场和短期投资市场上的行为,这些问题仍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我国应从日本地震风险转移措施中吸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尽快引入市场化手段和债券化技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防范和救灾做好准备。本文对此做出的一些分析,希望能在地震风险管理模式运行和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卫平.1996~2003 年全世界灾害地震统计分析 [J].华北地震研究科学,2005(6)
[3]薛梅.地震巨灾的公共物品性质及我国地震风险管理模式构建[J].保险研究,2009(6)
[4]王新军.财产保险中损失分布建模的方法性研究[J].统计研究,2002(11)
[5]周伏平. 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J].财经研究,2002(2)
关键词:新时期;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2006年,国家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单独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专门的准则规范体系使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更趋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1.确认时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于会计期末,至少在年末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规定体现了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统一,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或资产负债表日必须对有关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平时各会计期末则可检查或不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也可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平时会计期末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2.确认标准。主要分为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不承认未来经济利益的波动,在实务中,识别减值损失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非常困难,给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带来不少麻烦。可能性标准主要采用资产账面价值直接与界限比较,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时,即确认资产减值的发生,并不关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发生的可能性。经济性标准引入了可收回金额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永久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
3.确认方法。由于内外因作用,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冲销法。我国目前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更体现披露目的,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烦琐;而直接冲销法优缺点正好与备抵法相反。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对外部信息做出正确估计和判断较为复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采用了多重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性质的资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最能体现其现实价值的计量属性。对于未来短期内将要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以使用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出售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市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将会持续使用的长期资产,可以按可收回金额计量;对于将会出售的长期资产,可以采用销售净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资产减值的恢复
对资产减值的恢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成为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企业不应在以后期间调整资产的成本,即不允许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FASB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由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如果准则制定机构偏好谨慎,更重视准则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力图避免因允许转回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就会采纳禁止转回的观点;如果制定机构更重视准则和相关理论的关联,希望更完美地再现理论的精髓,并不特别重视因允许转回可能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它就会采纳允许转回的观点。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企业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如果高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补提损失准备;如果低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冲回已提的损失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我国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情形严加限制,强调只有原来导致资产发生减值的因素在当期发生有力变化,使得其可回收金额超过账面价值时,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四、资产减值的列示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因其均为流动资产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三者均为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均为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度较小。若某种无形资产不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而国际准则列入其他费用净额。
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上分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分别扣减利润总额,分别作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净额、投资净收益3个项目列示。按《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单独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将企业计提的减值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资产账面价值及净值单独反映,而以前则是在资产负债表主表上反映,现在资产负债表主表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这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
五、资产减值的披露
对资产减值结果的披露阐述和规定较为详尽的是IAS 36,它不但要求披露当期应当计入损益或直接冲减权益的资产减值的金额、在损益表中的项目、当期冲回的减值损失,还对分部报告中应披露的减值信息做出规定。我国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下列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对披露内容要求过于简单的问题,新准则有了很大的改进。
高科技企业是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企业,具有高度资本密集的特性,使用不同的来源融资将对其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有效衡量高科技企业各种融资方法和资金成本,对高科技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高科技企业多元融资决策和资金成本和经济附加值之间的关系。
对于企业融资决策,可按照资金成本,划分为内部资金、银行借款和股权融资。内部资金来自企业自身盈余,银行借款和股权融资来自企业向外部举债或发放股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融资工具逐步多样化,当管理者面对多元金融工具与融资需求时,融资决策的灵活运用和利弊得失与企业自身价值密切相关。本文以EVA衡量经济附加值,以2010-2011年创业板高科技企业为例,分析企业各类融资决策对EVA的影响,便于企业高管层或外部投资人、债权人制定融资决策时使用。
二、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一)文献综述
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如采用权益融资将消费过度的特权,因此会考虑举债融资。Ross(1977)发现远景较差的公司发行过多的负债将使破产机率增大。Lemmon and Zender(2004)认为,内部资金是管理层筹集长期资金最爱的资金来源,其次为举债融资,最后才是权益资金。Yosha(1995)发现未来成长机会越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因信息外露而导致其他竞争对手跟进而减少自身收益,反而倾向银行借款,避免公开发债。Sebouh and Gordon(2000)发现银行融资宣告将较联合贷款更具显著的正向超长报酬,企业若与银行维持密切往来关系,往来银行会帮助企业,对企业经营有正面价值(Ferri,Kang and Kim,2001)。
(二)假设提出
Myers(1984)认为,只有在最有利的资金来源消失时,才会使用次有利的资金来源,内部权益是企业最偏好和最重视的资金来源。由于内部资金对企业限制最小,且不需要负担额外的成本费用,若企业的保留盈余足以支付投资支出,企业采用内部资金对公司价值具有正面贡献,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企业使用内部资金将使EVA增高
Cole(1998)指出若银行与企业有财务往来,企业会愿意贷款给该企业。Ferri等(2001)认为,银行融资有正面效果,因此,向银行贷款在对公司经营具有正面价值,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企业使用银行借款将使EVA增高
Lee and Gentry(1995)发现,财务不健全的公司更会发行普通股,Loughran等(1997)发现,公司增发后,运营绩效多有恶化。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企业股权融资将使EVA降低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期间
创业板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并进行一系列初始处理。首先,剔除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上市公司;第二,剔除样本期间财务数据不全的公司;第三,为了控制异常值对模型结果的影响,模型中所有变量均进行了1%-99%的Winsorize处理。样本中相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对于经济附加值(EVA),Stewart(1994)认为,EVA是投资人希望获取的报酬。高科技企业更重视研发和无形资产,因此,本文将EVA界定如下:
权益准备=研发费用+营销费用+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长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对于融资决策,按照资金成本,将企业当期融资划分为三类:内部资金、银行借款与股权增资。本文将内部资金融资界定为采用本期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盈余融资,银行借款以报表中长短期借款明细金额界定,股权融资采用现金流量表中股权融资金额进行界定。
最后,本文借鉴学者们先前的研究成果,还控制了上市公司研发比率、公司规模、营业收入成长性、毛利率等控制变量,同时本文也控制了行业和年度的影响。变量具体情况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EVA的最大值与均值差异较大,说明高科技企业的EVA差异较大。高科技企业内部资金融资并不高,银行借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通过比较银行借款的均值和最大值可以发现,大多数公司银行借款金额在均值之上。
(二)相关性分析
各变量间Pearson相关系数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符号与预期基本一致,各变量间相关系数大多小于0.3,且未有大于0.7的情形,说明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结果
由表4可以看出,高科技企业每增加1元股利分配后未分配盈余将提升2497元EVA,说明内部资金筹资对企业EVA具有正向贡献,与假设1一致。高科技企业每增加1元银行借款将增加0.408元EVA,说明采用银行借款将使EVA增加,支持假设2。高科技企业每增加1元股权增值将减少0.460元EVA,支持假设3。总之,内部资金和银行借款对高科技企业的EVA有正向贡献,股权融资对EVA有负向作用。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