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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
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流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是,目前国有企业在开展资产评估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却相当严重。首先是一部分企业虚报隐瞒资产,不申报无形资产的则更为普遍。其次,从评估机构方面看,由于评估方法不当以及少数评估机构工作马虎,造成大量错估、漏估、低估现象,从而致使国有资产出现不应有的流失。
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设备被闲置;二是跑、冒、滴、漏及物资被偷盗情况普遍;三是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是一项重大的投资不经科学论证和周密的市场调查就草率上马,结果是项目开工之日就是国有资产损失之时。此外,在中外合资过程中,有些企业将包袱扔给原来的国有企业,致使老企业所欠国家税费无法上交,最终使国家权益遭受巨大损害。
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流失。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股份制改造中对国有资产升值部分不作计价入股或仅以帐面原值计价入股。二是少计或不计国家股本而将此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或法人股。三是转移核销国有资产,比如有的企业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核销转为帐外资产。四是在股份制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上歧视国家股,有的公然违反同股同利的原则,明显向个人股、法人股倾斜,更有甚者只对个人股分取红利。此外,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同样惨重。比如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兼并亏损集体企业过程中,将集体企业的各种基金直接转入国有企业的集体法人资产,而亏损却又用国有企业的利润去弥补。
国有资产在企业办三产过程中流失。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在向三产转移过程中,既没有财产清单标明名称、规格和价值,也没有产权转让或使用方面的有关手续,有的虽签有协议,却很少按协议和规定办事,致使三产企业在无偿占有原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资金、原材料的同时,也转移了企业收入,增加了企业支出,最终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从宏观方面看,第一,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滞后,至今仍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以致于在实践中怎样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监管机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因而国有资产一旦流失,责任归谁?是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是资产评估机构?企业的国有资产由谁来监管,如有流失如何处理?诸如此类问题目前均未明确。第三,自1994年我国经过税收体制改革,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更加尖锐。有些地方受利益驱动纷纷颁布了一系列土政策,这在客观上为国有资产流失开辟了“道路”。
从微观角度看,第一,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一些经营者对国家放宽搞活政策至今领会不深刻,理解不全面,错误地认为违纪就是对政策的变通,因而常常以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企业需要为名,人为地造成国有资产购置不入帐或转移隐瞒国有资产。第二,有一些国有企业管理混乱,至今企业家底尚未盘清,对国有资产根本心中无帐,明失暗流现象十分严重。第三,资产评估机构跟不上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在现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中,真正有能力担负资产评估的机构不仅数量太少,高素质的人员不多,而且法规依据也不全,这就很难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各家各派意见不一,但我们应做到:
(一)必须营造良好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外环境。首先,要进一步规范产权市场,彻底打破国有资产管理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体系,以此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使闲置资产及早及快得以启动,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其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尤其要克服对企业乱摊派现象,确保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再次,必须通过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尤其要严格会计核算。这样做,一方面能使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跑、冒、滴、漏。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国有资产被盗。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投资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系统,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一律由各级政府部门派驻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制衡机制,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列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其次,要严格实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凡对兴办经济实体所用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资产占有费比例计算,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作为国有资产收益。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监督体系;管理对策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医院的固定资产虽说在整个体系中不是最重的一环,但在国有资产中的份量确不可小视,它是整个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民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它在管理上很长一段时间得不到重视,现就其法规及我院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方向进行论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1)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达到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2)资产的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3)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一是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是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三是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是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是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是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4)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做好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当前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意识不强,检查监督机制薄弱长期以来,医院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医院因思想上的认识不足,对国有资产管理淡漠软化,购进无控制,调拨无报批,统计无数据,有的医院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先天不足,统计比较笼统。(2)基础资料统计不实,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部门只单方面登记,还有的部门甚至不登记,造成统计数据中的现有数与实有数据出入较大。在日常保管过程中,因账、簿、卡的记录不准确,国有资产的自然贬值或转移流失等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审批制度手续不健全,资产报废、转让都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记账,导致有的科室长期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虽然在形式上医院的财务、器械设备(科)、总务科、图书馆等都建有国有资产分类账目,然而,实际各部门的管理很少到位,账账、账物之间互不衔接,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长期存在并且无法得到解决,还有国有资产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丢失等等。(3)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投入运行后由各使用科室进行集中的管理,因受本位主义、科室小利益的影响,国有资产的调剂使用受限制,本来可以共享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重复购置,致使部分国有资产相对闲置或功能过剩,如同一设备有的科室闲置、有的紧张,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4)制度建立不全,医院没有制订相关的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有责任不追究,有制度不重视,有的科室人情检查、私自检查,私自收费时有发生。
三、规模及分类管理原则浅淡
(1)规模原则:原来制定的制度已显示出与医院高效、精简的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且随着医院的发展,原有的工具设备种类繁多已不能再列为设备,建议医疗专业设备标准可提高到单价2000元以上,同时严格按财务的ABC进行分类,对重点医疗设备进行重点监控,可按价值分为200万元以上、200-100万、100-50万元和50万元以下进行进行单项管理。(2)专业原则:医疗设备应对大型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的医技人员及管理科室进行管理、操作及使用,并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3)发展原则:对于房屋及特大型设备,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负责管理,防止成立完就不了了事,又回到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4)优化原则:对于效益好的、使用率高的、创收好的设备,可以考虑多采购、进行边际分析、会计核算,并进行专人维护和保养。
四、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医院领导应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挖掘现有的国有资产的潜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放在医院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建立从会计、资产管理员到实物管理员的三级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国有资产档案,如采购制度、保管制度、定期核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医院要定期检查通报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搞形式,不走过程,要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事事有人做、依法办事,照章管理。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制、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建立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促使他们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2)设立国有资产专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运作牵涉到管人、管财、管物的各个方面,从目前医院机构设置的现实来看,哪一个部门都难以统辖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任务主要是:执行医院的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统一起来,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解决医院内部国有资产数量不清、归属不明、产权多头管理乃至无人管理的问题。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的购入、报废、调出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到资产账上有登记,件件有人管,项项都规范。(3)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体系,一旦投入使用,资产管理办公室就应该跟踪问效,挂账管理,把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管理统一起来,避免二者脱节,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弄清楚各单位资产的性能、数量、状况等,做到账实相符。对国有资产需要更新、改造、购置时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制定全院的经济发展方针,为提高全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铺平道路,奠定基础。(4)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检查评估机制,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使用纳入医院工作规划中,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考核指标。使大型医用设备处于高效运行状态,随时评估其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同时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备管理操作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5)国有资产收益核算办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主要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有关指标。同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营运业绩的考核、评价、奖惩。
参考文献
[1]李文聪.《浅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中国外资.2011(6)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流失
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使国有资产管理初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或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问题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国民经济格局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这类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致使有些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缺位。
2.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较为严重
(1)管理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资产产权模糊,导致经营主体责、权、利不明确,以至于盲目决策、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而导致国资流失。①实物资产管理存在漏洞。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外资产大量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严重。②资产处置比较随意。当资产需要进行出售、报损、报废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审批、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私自作出处理,致使资产管理失控。
(2)投资经营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单位盲目对外投资,缺乏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严重滞后,造成投资失误,投资项目效益低下,甚至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也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原因。
(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有些企业违反规定,①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②企业破产中缺乏有效监管;③在企业存量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存在弱化
我国国有资本委托链条太长,级次太多。许多企业通过多层控股,期望以较少资本控制大规模的资产和众多的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由此导致了资本链条的快速扩张和集团规模的迅猛增长。但结果并非如人所愿,这种多级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弱化了国家对这部分企业的控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二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不完备
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制度不完备,落实上就会出现随机性,容易让投机者钻政策空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从传统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而来的,经历了艰难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体制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仍然存在。
3.组织功能作用不充分
国资委成立以后,虽然国家在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者高度集中,国有资产大面积分散的现状,必然会形成监督管理上的空当,组织功能不能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4.检查惩处力度不够
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执纪上不够严格。对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也不够严厉,在执法执纪上给不法分子或投机者留有余地。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1)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相互适应;
(2)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3)根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国资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
(4)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2.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
(1)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国家应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媒体的功能,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4)规范交易形式,严格限制采取任何变通形式规避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
3.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和地市三个层面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需要调整优化各职能部门,形成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运行体系。
(2)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经营机构—企业”这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中间层是薄弱环节,资本营运主体“缺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国家投资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结合起来。
(3)实行矩阵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为解决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加大资产处置监管力度,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矩阵式”资产处置监管机制。“矩阵式”监管模式是一种交叉、双向的管理模式,即形成以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主线的纵向管理,和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横向管理。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
(1)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必须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2)做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通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研究,可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从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到处置在内的全过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并覆盖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三是国有资产效益的高低与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周弼华: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改革与开放,2007(6). P36-37.
[2]焦阳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探讨.经济师,2009(9).P222-223.
关键词:高速公路 国有资产 管理
一、前言
高速公路在改革开放后所取得的成绩让其日益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焦点,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巨额的投入建设,复杂的管理系统,落后的管理模式等等,成为了我国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和建设道路上的重点和难点。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在管理环节中较为薄弱,要想对这样的局面有所改变,则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认识和改进,从根本上去实现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为后续的发展提供较为长远的支持。
二、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指的是行业内的国有资产。广义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府部门通过不同的形式对高速公路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产生的收益的资产总和。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管理部分、高速公路养护部分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指的是高速公路经营过程中,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投资及投资收益的资产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创办初始和经营过程中,由国家划拨或通过市场形成的,为企业所占有的多种资源,企业以拥有的这些资源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活动,并以其资产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路的所有权归属中,不管公路收费与否,国家均是公路的投资主体,即使经营收费公路的投资主体是企业,但国家始终是公路的所有者主体。在公路投资成分中,并不是谁投资而由谁管理和所有,公路的所属始终是国家。
三、现阶段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分散
管理目的就在于科学合理的计划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达到与其的目标,让项目运作能在统一的领导下得到有序的发展。公益性和网络性的特点让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统一的组织方,在我国最合适的莫过于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的全面协调和组织,才能更好的从全局出发,从长远出发,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线路设计,有效的开展修建和养护工作。而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设面建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管理不集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都是属于国家,经营性高速公路面临的问题多余非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所有权的唯一性,让高速公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让高速公路的管理难度增加。部分高速公路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高速公路本身的服务性,使得高速公路的效用得不到最大的发挥。
(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机械化作业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大特点,也是现代高速公路建设的要求,机械化作业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作业效率,提升作业质量,降低事故率。但机械化作业对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技术掌握能力要求较高。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操作人员没有制度作为管理依据。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的操作人员操作机器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率高、使用寿命短、高速公路质量不达标等后果,以至于操作中流失了大量的固定资产。高速公路的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至于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增大。而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方式方法的理论研究较少,说法不一,在制度建设上没有科学的依据,管理上没有形成系统的方法。
(三)管理上存在不足
企业普通的基本管理方法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企业财务与单位之间脱节现象严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与高速公路管理不一致等原因让管理问题日渐突出。高速公路资产管理过程中对财产处置的不规范、对财产处置手续不及时办理而产生的呆账没有及时处理等都是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上的不足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资金的管理问题,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的数量大,范围广,内容多的特点,让本就不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更雪上加霜。
(四)法规不健全
我国高速公路起步晚,发展快,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在发展中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合理的法规,《公路法》虽然建成并投入使用,效果颇见成效。但是,对于资产管理,甚至是国有资产管理都涉及较少,没有明确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条例作为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管理的条例不清楚,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责任不清楚,在高速公路的产权分配问题上不清楚等问题均一一出现在管理里面。没有一部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法律作为管理的依据,那么国有资产的利用率永远得不到更好的利用,在实际的运作中,各种浪费就大量存在,各种不清楚的关系也影响着高速公路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解决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新对策
(一)集中主要权利
建立起管理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进行合理的定位,明确权责。高速公路部门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参与和平衡的作用,但是由于高速公路涉及面较广,管理难度较大,高速公路部门的管理让多元化的经营出现了责权在各部门之前出现了不明确的现象,让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在监管过程中的力度大大被消弱。国家的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在管理上能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具有全局的观念,但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市场特征。集中权利不是为了集中高速公路部门的全力,而是形成一个适合于多元化经营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符合市场发展的特点。
(二)形成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
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资金监管来实现资金风险降低,让资金得到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体制需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出发,对资金的筹集、运用、流向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政策的出台是进行监管的依据,制度的制定是资金监管的保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养,实现监管的有效可行。让资金流向得到很好的掌握,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加强管理力度
科学合理的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资金浪费,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高速公路的高效益。高速公路国有资金的管理重点要提高财务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作用效率,及时的让资金的运用等清楚明了。
(四)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进行日常作业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和相关部门运行的依据。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加强国有资产内控制度建设建设是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权责部分,浪费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成为了重要部分。高速公路内控制度建设能更好的实现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安全。《公路法》是对公路管理等相关事宜的规定,对高速公路的资金则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实现法律约束,为资金管理的日常作业提供现实依据。
五、结束语
高速公路国有资金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不管是在法律、制度还是管理方法等,都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对高速公路资金的管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而高速公路国有资金是资金管理中的一个部分,要想实现对其科学合理的管理,则需要管理人员的认真参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备,管理法规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的不断改进等相结合。
参考文献:
[1]朱静.我国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D].陕西:长安大学
[2015]
[2]杜柯.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