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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非银行地方性金融企业,提供专业的担保产品,如何确保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探讨风险管理的内涵,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1.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许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 “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3.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入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2.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3.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4.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6.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7.培养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端人才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需要精通金融财会法律理论、数理统计、以及熟悉担保业务的高层次复合人才。因此,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专业学习,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全面风险管理人才队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从成立之日就培养、挖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人才,并与绩效考核等薪酬制度相结合,保持人才稳定,不流失。加强培训,加大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适用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梅丽.广东融资性担保整结束,仅301家获牌.南方都市报.2011.4.11.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担保;不良资产;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李月明(1984-),女,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资产经营及法务助理相关工作,2010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学习,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投资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46-03
长期以来,不良资产管理作为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担保业务开展的整个运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金融环境不甚景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实体经济处于相对萎靡的状态,这些现状使得担保行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在经济处于下行通道的低迷期,担保业务的代偿风险随之增加,如何将现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处置,真正实现担保运营的“有代偿、无损失”,成功化解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已经成为衡量担保公司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担保公司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设计完备的代偿预案、密切跟踪项目运营、准备诉讼追偿方案、制定完善的资产处置经营策略等风险防范措施使得因担保代偿、投资的目标未能实现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不顺利而形成的资产避免价值贬损。研究表明,代偿风险是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必须面临的管理风险,因此,对代偿后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公司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不良资产开展有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实现提高资产质量的目的。这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公司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经济体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而相互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经济动荡和随之产生的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建立敏感且能够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建立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最终屏障,是上述防范和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担保行业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兴起,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担保规模的不断增长,担保代偿并由此形成不良资产不可避免。担保行业自身机制的完善和成熟使得担保成为金融交易对手一个比较重要的增信补充手段,与此同时也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不良资产卓有成效的管理恰恰体现了这方面的能力。只有在承做风险、运营风险之后能够真正控制住资产损失风险,这才使得担保业务的运作流程真正形成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实现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完善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
担保行业在发展初期业务研发侧重点在于开拓市场,即设计较为新颖的担保嵌入式交易结构,来寻找市场中的潜在需求。伴随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担保规模的扩大,对于担保流程优化的关注越来越多,建立更加完善且适应市场坏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成为担保公司业务成熟的又一个标志。为业务规模化发展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搭建一个处置和经营平台,解决公司业务风险的最终出口问题,是公司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
(四)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发现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对已经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合理经营,既可以将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又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价值,即在满足公司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代偿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公司创造效益。
二、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的常见问题及根源
同其他业务的风险管理组成要素相似,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也可划分为诸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但具体细化到担保业务的一个环节,风险识别与控制常常同现存的问题紧密相关。担保公司目前管理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现存的资产质量不高、损失率大。大多数用来抵债的房产、地产均有法律瑕疵或者他项权利限制,处置的遗留问题很多。代偿预案中往往考虑的抵押物情况过于乐观,随着项目条件的恶化,纠纷以及衍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起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
2、债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面临落空风险。不良资产在发生初期如果错过了控制资产的最佳时机,被动局面不容易从根本上实现扭转。随着时间的一再拖延,可能面临合同对象被撤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情况。
3、处置成本偏高且供过于求,很难寻找到合适的买方市场。为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处置原则,目前资产交易大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但程序较为繁杂。目前还没有信息相对透明的成熟公开市场进行便宜操作,增加了资产的处置难度和损失风险。
结合工作实践并经初步梳理,本文认为导致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1、外部原因。
(1)债务企业费尽心力逃脱债务。 债务企业通常利用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来转移公司资产,使得债务人本身丧失偿债能力。
(2)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当地利益等因素出发,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项目的实施或利益的分配,影响到公司的权益。
2、内部原因。
(1)合同、协议不规范,操作过程有疏漏。在众多遗留的有关不良资产的诉讼中,合同条款的不全面和疏忽为后来许多问题的滋生留下了隐患。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合同要件欠规范甚至缺失。有些合同由于不是双方同时签署的,所以在签约地以及签约时间方面信息缺失,合同要件欠完备。这为后来涉诉后管辖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口头约定无证据。规范的合同条款没有确定时,许多口头的约定没有证据来证明,以至于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三是项目经手人较多时,在合同资料管理方面有待加强,项目原件资料的不完备常常使原本较有胜算的诉讼陷入被动。
(2)设置连带担保保证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一般而言,在合作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在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的估值明显低于预期代偿资金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一个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营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或者再附加合作对象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在实际掌控连带保证方、连带保证人的资产信息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实物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代偿,担保公司很可能面临追及的资产被转移或者权利已经被限制的情况,处理后续问题会变得格外复杂。此外,在对连带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进行追索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担保人可能以此为抗辩使得担保公司的正当权利落空。
(3)诉讼时效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在初期的业务开展中,担保公司一般都是以债权人的身份介入的,所以就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项目承办人在进行项目统筹管理时应该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掌握清楚,以避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未来担保业务一旦发生代偿,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统计,使项目在公司业务流程的开展中能够很明晰地提醒项目承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维权措施。
三、加强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
加强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要把担保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看成一个整体,综合予以考量。随着担保业务的逐渐规范和成熟,必须有相应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之匹配。
1、加强尽职调查中对资产调查部分的细节管理。在项目承做阶段,业务人员应着力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较为完备的调查。除访谈外,尽可能辅助工商、房产档案查询工作,对关联资产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以便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把握项目主动权。
2、项目代偿预案应细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项目运营阶段,业务人员要提前预判,设计较为稳妥的项目运营方案,解决项目承做初期的一些措施落实难题。项目人员要对在保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核实代偿预案的合理性与执行可能性。一旦出现资产缩水或者权属变动时要保持敏感,尽可能将风险化解于较为优化的运营管理过程中。
3、完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的业务承做、运营人员都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灵活地应用于业务运作过程中。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定期更新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定期更新数据的过程也是预警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4、提高业务人员的资产处置能力,拓宽视野,使得经营手段更加多样化。资产处置是一门学问且随着金融企业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资产处置方面的人才有更大的需求。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承做能力,更应该拓宽视野,提高自己对资产价值的预判能力。如果能够将理论知识同具体的担保业务实践相结合,将不良资产处置定位为担保公司的又一业绩增长点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资产处置经营的方法,将会给担保公司注入新的活力。
5、加大同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之间的联系,探讨合作模式,增加公司资产保全的灵活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规模及人员配备同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无法相提并论,但业务的不断发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产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探讨新的合作路径,将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同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将现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预期有较大收益的资产要穷尽一切手段追偿,而对于预期损失较大的资产可以尝试打包进行债权转让的途径,以期能够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进行一个较好的衔接,互利共赢。
综上所述,随着担保行业逐渐发展至稳健、成熟阶段,作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断探索不良资产管理、经营的新途径成为当务之急。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正相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研究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策略、方法、机制,以便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担保公司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国良、陈立文.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杨小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梅兴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转型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担保;企业;内部控制;对策
一、担保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1 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
内部会计控制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它是指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能够保证担保业务的记录正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反映的系统和制度。它涵盖了担保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内部控制在实践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2 对于担保企业的意义
担保公司是在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在企业与银行间架起了桥梁,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拓宽了渠道。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合法机构,这预示着担保行业的业务量将持续增加。在这一背景下,该类机构能否通过改善其信用风险管理流程来控制自身的风险,实现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平衡,将直接决定自身的绩效水平和未来发展态势。研究内部控制,对于改善我国担保机构内部控制现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担保公司安身立命之本。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管理系统工程。
二、担保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1,过度依赖低效率的反担保措施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担保公司需要对申请担保的企业的风险水平进行有效的判断。在实际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担保公司往往把落实反担保措施作为担保发放的前提条件。只有企业能够提供一定价值以上的抵押物,担保公司才会受理该项业务,且根据其抵押物的价值确定担保额度。事实上,相对于银行而言,担保机构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反担保措施并未起到实质上的作用。这是因为,担保公司所能得到的反担保抵质押物不是没有明晰的产权权属证书,就是属于根本卖不起价的固定资产,即使企业拥有优质的可抵质押资产,也早已被银行“抓走了”。所以,通过反担保措施建立起的安全防线是非常不稳固的。此外,对反担保措施的这种过高要求还会使得一部分具有潜力的优秀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造成担保公司潜力客户的流失,并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不能促进担保公司自身的良性发展。
2 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亟待提升
直至目前,许多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识别系统,或者虽已建立,但相对粗糙,尚不具备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进行风险识别的细分。这直接导致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有效进行项目初审,错误地接受了风险较大的客户,也有可能拒绝潜在的优质客户。这样一来,项目初审成为形同虚设的环节,没有起到识别风险的第一道关卡的作用。
3 重业务承接,轻保后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事前的调查固然很重要,但事后的跟踪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企业的形势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如果我们对已办理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后跟踪监管,待企业风险已经产生了,再去想补救措施,就为时已晚。因此,笔者以为,任何担保公司都必须把保后监管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事项来抓,要有专人负责,且将每次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时研究对策。诚然,担保公司实际所面临的风险远不止这些,这具体应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本身情况、普遍的诚信水平以及担保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等结合起来进行判断。
4 过度依赖项目经理的经验和职业判断,容易导致操作风险
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大部分担保公司尚未积累起充分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少数相对成立较早、项目较多的公司虽积累了一定的历史数据,但针对这些历史数据及评价结果的统计分析及验证工作尚未进行。鉴于“评级打分”法易于操作的特点,目前多数担保公司在实务操作中采用这一方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该方法实质上是一种专家分析方法,是一种基于主观判断的方法,难以量化和标准化,担保公司所宜称的定性和定t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实质上更多的体现为定性的判断。这种方法难以对多个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只有在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验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信用评级方法并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够规范项目经理的分析内容与评价标准,从而增强项目风险分析结果的可信度与可。
三、担保企业改进内部控制的举措
1 建立健全组织规划控制
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要根据业务经营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2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人力资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状况以及人力资源所具有的忠诚、向心力和创造力是担保公司兴旺发达的活力和强大推动力所在。因此,应建立严格的招聘程序,保证应聘人员符合招聘要求;制定员工工作规范,用以引导考核员工行为;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加强和考核奖惩力度;对重要岗位员工应建立职业信用保险机制,如签订信用承诺书,保荐人推荐或办理商业信用保险,工作岗位轮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作岗位轮换,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错弊情况。同时也可以挖掘职工的潜在能力;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增强凝聚力。
3 落实内部控制关键点
内部控制流程应针对担保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岗位职责划分,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担保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建立凭证制度,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箭;度等等。此外,还应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的程序。对于担保业务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关键的审批要点:一是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经过审批;二是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三是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四是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垫付款项必须经过审批。
4 推行岗位不兼容制度,适当的职责分离
适当的职责分离是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不相容职务应分别由不同的职员担任,这些职员之间就形成了内部牵制。舞弊行为只有在几个职员相互勾结的前提下才可能得逞,如果职员各尽其职,舞弊的可能性将会很小。担保业务应适当分离的职务主要包括:一是受理担保业务申请的人员不能同时是负责最后核准担保业务的人员,担保标准和条件必须同时获得业务管理部门,专门追踪和分析被担保企业信用情况的部门(如会计部门下的担保业务小组)的批准;二是负责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人员必须同审批担保业务的人员分离,三是拟订担保合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担保合同的复核工作,四是担保责任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担保合同的核实人员;五是担保合同的订立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支付工作;六是审核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人员应同付款的人员分离,七是记录垫付款项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八是审核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垫付款项的人员必须同负责从被担保企业收回垫付款项的人员分离,以保证担保业务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条件等进行。
【关键词】 担保公司; 监管会计; 准备金; 再担保合同; 会计准则
一、引言
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央行在1993年只批准一家担保机构作为试点,即中国最早的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投保)。一直到1998年央行解除了对设立担保机构的审批限制,国内担保机构才开始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长期滞后,担保机构在当时是稀缺资源,更谈不上担保会计理论的发展。2005年11月9日,财政部从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控制担保风险出发,适时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称《办法》)。虽然《办法》具有专门化特性,但它仍然明显滞后于我国推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下称《4号解释》),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它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会计改革有了实质性跨越和突破。
担保行业业务特点和金融行业相比,更类似于保险行业,它们都是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代偿或赔付,其经营活动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分散性,担保费率的计算、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成本发生的顺序、再担保的运行机制和保险行业基本相同,因此,《4号解释》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会计准则的体系框架下,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成熟理论,去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担保行业经营过程及其结果与保险行业相比,还是有着显著的特点,究竟如何将保险会计理论契合到担保公司整个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中去,找到自己的核心价值和定位;如何在借鉴保险行业会计准则经验基础上不断创新,规范担保公司会计处理,既是担保监管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国内外相关人士值得长期研究和探索的一项课题。
二、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的构建问题
建立行业管理和监管机制是保障担保行业规范运营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中,都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和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是防范金融风险。担保公司作为高风险的行业,由于担保机构受理的企业是达不到银行反担保条件、银行无法规避风险的客户群,故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要远高于银行正常贷款的风险。目前我国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金融办,有的是工信部门,还有的是发改委,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由此可见,这种复杂而混乱“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也制约了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而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相分离,是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金融行业的潮流所向。为了同时满足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要求,既在财务报告层面确保会计信息透明度,又在监管信息层面提出有关约束指标与条件,确保风险可控与审慎经营,从而有效协调会计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乃适时之策、顺势之举。
担保行业会计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公认会计;二是监管(法定)会计。一般公认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投资大众、一般债权人、证监会,强调获利能力,采用持续经营假设,资产评价基础为全部资产;监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代表投保大众的监理机构或社会中立评鉴机构,强调偿付能力,虚拟停业清算,采用准清算概念,资产评价基础为认可资产,即易于在短时间内变现、具有高度流动性、监管部门可以接受的资产。由此可见,监管会计由于信息使用者、信息内容、时间假设、资产评价基础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一般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谨慎原则运用到了极致。
三、担保准备金的计量问题
担保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办法》规定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也即采用1/2法。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即以7月1日为平均保单签发日,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保单的签发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匀的发生,因此这种方法显然不够准确。而且这种方法会出现担保费收入越高,计提准备金越多,当年利润反而越少的怪状,这对经营好的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投资者对此也会不满,总是分不到红,拿不到利润。而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涉及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也没有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于担保期限较长的保单来说,无法体现其现时价值。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办法》规定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这种刚性的提取方法与担保公司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相匹配。
担保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或代偿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它具有不确定性、未来性和估计性等特点,其本质是一种或有负债。因此,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采用现金流量法进行计量,包括三个因素:一是未来现金流的合理估计金额;二是货币时间价值;三是明确的边际。担保合同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将有望提前释放数额可观的准备金,担保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净资产、净利润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这不仅能够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担保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进行了解,而且可以有效降低担保公司在发展初期的盈利压力和资金占有成本,提升担保公司的内涵价值。
为了保证担保准备金足够、充分,基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担保公司应引入充足性测试概念。因为担保公司在确认担保费收入或担保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确认了担保准备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原定担保假设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已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与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因此,担保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并以获得的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生产或生存环境为依据对担保合同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将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与充足性测试日重新计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将其差额作为保费不足准备金增加担保准备金;相反,不调整。
担保准备金采用最佳估计原则计量,如何处理会计与监管的关系是担保行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担保准备金是对保户的负债,在担保公司负债总额中占有绝大比重,本着对保户负责的态度,使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应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即监管部门应单独设置一套专门针对担保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担保准备金法定计提标准,不适用一般公认会计有关担保准备金的计量原则,这样,不会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降低。
四、再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
再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目前担保公司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应收分担保账款”和“应付分担保账款”科目,但没有设置“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分保费收入”、“分保赔付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这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也没有单独列示,这不能将分出公司对投保人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从分入公司处应享有的权利有效地区分开来,掩盖了信用风险。
对分出公司来说,采用权责发生制意味着应当在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的当期,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分入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分入公司摊回的赔付成本。分出公司不应当将再担保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担保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担保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担保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在财务报表中,担保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担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担保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担保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支出后的净额列报等,再担保合同形成的上述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单独列示。
对分入公司来说,由于收到分出公司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分入公司在满足分担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此时分入公司应根据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担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及时确认分担保费收入,从而根据相关再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并及时评估有关责任准备金。
五、结论
由上可见,担保行业会计改革不仅仅涉及简单的原则问题,而且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担保行业需要制定一个单独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它不是担保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也不是其他行业会计准则的照搬,而是在系统地把握担保公司会计个性、担保会计规范发展与国际变革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的构建、担保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再担保合同的独立处理是担保行业会计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它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制度和有效的交易市场作为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担保监管机构,信用风险模型的确定及随机建模技术尚未成熟,需要国内外相关人士不断探索和创新,并在不断争议和探索过程中取得共识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中国担保业会计制度框架的改进研究[J].金融会计,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