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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精选范本二
贷款方: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一合同编号:保借字( )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证人:1、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 贷款种类:
(二) 借款用途:
(三)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四) 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月利率 ‰,上浮 %,执行月利率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度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1.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 %,执行月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 提款
1.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3)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本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四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采取措施,按贷款人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九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二甲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电话:
根据 (下称借款人)与乙方 签订的编号为 年 [个
人借款]字第 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个月。现甲方自愿以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担保,并明确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借款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2、当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合同或条款。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和担保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关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4、本合同所称“债务‘系指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向乙方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乙方债权及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 保证责任
为了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约履行,甲方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形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另增加两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义务后,形成的对甲方追偿之债务。保证期间内,乙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义务范围。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有关保证的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为独立的担保。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均须全面履行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保证,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情况而有任何改变。
三、乙方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的,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但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的除外。
四、任何时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五、担保人特别保证:如乙方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甲方自愿优先承担对乙方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声明: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及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活动均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则甲方承诺放弃按《担保法》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且不以该规定作为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接受其为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1)与其主要负责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2)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3)存在重大债务或有负债;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的其他共有权人;
(6)其他业已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
1、乙方在向贷款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款项。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即时支付乙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若同时面临偿付债务及乙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乙方追偿金额;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时保证在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各类产权变更;涉讼或仲裁事项;对外资金借贷等一切影响乙方债权、债务的重大事项。
4、甲方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
6、不出现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而影响乙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7、无条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在《借款合同》签署后按月向乙方报送上一月度财务真实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8、本合同保证期间内,甲方若对外提供担保,则甲方保证在提供担保10日前书面征求乙方同意,否则不能对外担保。
9、当甲方提供的保证担保与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与物保在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乙方可不经物保的实现,直接要求甲方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10、若乙方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发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1、甲方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甲方应按担保的债务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赔偿的,甲方还应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实现债权,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实现债权。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或出现涉诉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担保责任的情况;
3、依照《借款合同》规定需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情况致使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形成,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的情况。
5、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应通知对方,并经双方达成书面修改协议方有效。在书面修改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时,乙方无须另外征求甲方的同意,甲方无条件地同意对原《借款合同》及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担保责任得到加重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约各方签章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依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三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
5.4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债权人对其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2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证人碰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3.1保证人或家庭成员发生对经济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证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证人对外投资数额较大或成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3.4保证人发生对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如涉嫌违法犯罪或发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证人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借款金额、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办理展期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仅按主合同原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保证人保证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往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主债权设定了其他担保权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使担保权的顺位(包括同时或先后)以实现债权。
9.2各方向对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送大讯息的,在通讯发出后的合理时间视为送达;如果通讯地址有变更,变更应该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提示及声明
11.1债权人己提示保证人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11.2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就合同条款作必要说明,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与债权人理解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否则已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清楚。
债权人:
地址: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活:
保征人2: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个人借款合同怎么写: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 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百分之 )。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一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__ 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地址: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 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 ,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 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
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 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还款方式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1.5%)】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五、 权利义务
1. 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2. 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 保证条款
1.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七、 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 合同终止: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二甲方: (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配偶: (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 (签字或名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贷款人)授权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
配偶: (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范文三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乙方根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对于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
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
第四条 单笔借款的支用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 对于单笔的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二、罚息利率
(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按照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三、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依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
三、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提前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补偿金。具体按照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五)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
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
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3.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杂项约定
一、 费用的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甲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签订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