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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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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税收筹划

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

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积极参与公司决策,提高财务工作在公司中的认知度

税收筹划工作会受到企业内部条件制约和外部条件影响,最终的筹划方案不一定能百分之百成功,特别是汽车公司,它是一个全价值链的公司,税收筹划更为复杂,涉及到投资、筹资、生产、营销等各个环节,在组织税收筹划工作时只有得到经营层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支持,才能使筹划方案得以有效实施。因此我们首先要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与公司经营层取得同一认知度,其次要把税收筹划思路灌输到公司相关部门,通过财务主导,相关部门配合来共同达成税收筹划方案的落实。

(二)税收筹划人员采取外聘与内部选拔相结合

财务人员即使本专业知识很精通,核算工作做得好,也不一定税收筹划工作一定能做得好,因为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受财务知识、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公司业务等多方面影响,靠公司内部人员独立完成高质量的筹划方案难度很大,为此我们分两步走:第一聘请税务,主要学习他们掌握的大量第一手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他们解读政策的思路及运用方法,以及利用他们丰富的社会和信息资源。第二在公司内部选拔熟悉财务核算,熟悉工艺流程,善于沟通的优秀人才与税务共事,这样即能准确拿捏税收政策又能结合公司自身条件和特点,编制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方面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结果,同时也才能有效降低公司的税收风险。

(三)灵活制定税收方

国家税法是公司缴纳税款的依据。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由于税法是依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税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势必会变动得比较频繁。就以当前为例,我国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税收政策,若公司还按照以前的方案进行纳税,自然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

(一)消费税的筹划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车型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的规模都比较大,汽车消费税是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税目,是公司税费支出的最主要项目之一,做好消费税的筹划有利于公司节税。在实践中我们运用的是通过公司架构的设计来合理减税,由于消费税是制造环节纳税,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门独立成立法人公司,也就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设销售公司和制造公司,由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制造商,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转移价格定价方法,降低制造公司的售价,使消费税降低,达到降低公司税负,提高产品收益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研发费用筹划立项管理筹划:首先建立立项管理制度,技术研发立项管理在研发工作中起关键作用,通过建章建制可以形成规范的操作规程,也以便于日后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其次规范费用归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在归集费用时不能随意将立项的技术开发费归集到已立项的项目中,可以采取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费用,待进入立项研发阶段时再进行调整,这样既不造成账目的混乱也不影响其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方法的筹划:由于税法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在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两种方式间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核算选择,当企业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尽可能选择资本化处理方式,将研发费用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在以后摊销扣除,使优惠期利润最大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今后所得税节税。2、销售费用筹划销售费用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占比高,且税法对其均有限制条款,因此做好这三项费用的筹划工作非常重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提升企业汽车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开销。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从税法条款可以看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可能形成“时间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将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筹划方案: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对应的可扣除上限均与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相关,因此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营业收入可以相对的增加税前扣除额,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举例A公司有销售收入10000万元,按照税法可税前抵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0*15%=1500万元;可抵扣业务招待费上限10000*5‰=50万元;两项总计可以税前扣除1500+50=1550万元。设立销售公司(B)后,A公司收入降低至8000万元,B公司按市场价出售销售收入10000万元,A公司税前可以扣除金额=8000*15%+8000*5‰=1240万元;B公司可以税前扣除10000*15%+10000*5‰=1550万元;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后业务总量和业务费用变化有限,但是税前可扣除金额增加了1240+1550-1550=1240元。费用之间的合理转换。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可能形成“时间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将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因此要事前筹划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将招待费中的礼品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尽可能降低招待费,合理增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金额,从而达到使费用尽可能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三、结束语

总之,对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并未企业创造一个安全的纳税环境、降低税收风险。本文仅对汽车行业税收筹划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个探讨,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性案例,但是却有一定的共通性,希望能够对其他同类型的汽车企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郑玄.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及防范[A];当代法学论坛(2010年第1辑)[C];2010年

[2]朱效同.M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研究[D]辽宁大学.2015

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一、引言

转移定价是国际税收中重要的课题,也是当前各国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但对于我国跨国公司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阶段,缺少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十一五”规划将“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列为重大政策任务,这为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依靠。

在“走出去”的同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制定投资战略有重要影响,而作为税收筹划主要手段之一的转移定价,则受到跨国经营者的青睐,并已成为国际通用手段。但我国跨国公司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各国的税负差异以及东道国设置的种种限制等,却很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虽采取了转移定价策略,却未将其功能加以完全利用,有的甚至由于利用不当而受到东道国反转移定价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国跨国公司在适应外部环境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的外部环境

虽然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国际环境的复杂性为转移定价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一)各国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大不相同

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较高,如美国和日本总体平均税率达到50%左右,比利时约为41%,荷兰约为45%;而发展中国家的税率水平较低,如巴西的平均税率约为30%,菲律宾约为35% ,阿根廷约为33%;此外,还有众所周知的“避税港”、“避税地”等。中国“两税合一”后,税率降到25%(该税率在各国税率中处于中下水平), 这使我国跨国公司相比于以前有更大空间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管理。

(二)各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不一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转移定价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且各具特色。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相比其他国家更成熟、更有代表性;南美各国税法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则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完备成熟(如阿根廷、巴西、智利),有的则比较笼统、缺乏应用性(如哥伦比亚、秘鲁);中美洲国家目前还没有转移定价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跨国公司可在那些转移定价税制不完善的国家应用转移定价来获得利益,同时在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企业的经验,在税制完善的国家谨慎应用转移定价,逐步开拓自己的全球市场。

(三)各国产品的附加价值不同,使税务部门的反转移定价措施实施难度加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同, 致使零部件及产品的科技附加价值各异, 从而各国零部件及产品的可比程度下降。各国税务当局要准确确定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零部件及产品的转移价格越来越困难, 这也使利用转移定价成功的可能性加大。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转移定价更易进行

由于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的特别性,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利用互联网人为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和劳务费用、转移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更易进行。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在有利的外部环境下,我国跨国公司还需谨慎地考虑内部因素。其中,最优转移价格的制定是核心因素,是决定企业整体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关键。

目前,国外对转移定价的研究分为“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但鉴于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不成熟性,本文建立了渐进式转移定价模型,即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只考虑“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同时考虑“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

基本假定:我国某跨国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子公司A和子公司B(以下简称A、B),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A、TB,且TA0,在企业对转移价格的选择是连续变化时,该假定成立③。本文也认为该罚款公式合理地体现了现实情况④。以?仔A、?仔B、?仔分别表示A、B以及跨国公司整体的税后利润。假定两个国家没有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其税收根据独立实体法计算。(该基本假定同时适用于以下两个模型)

(一)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在基本假定下,假设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P(“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PqB。因为TA

从式(5)可知,当TA≠TB时,P>a,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当TA=TB时,P=a。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目前,我国跨国公司使用一种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成熟,但国外跨国公司早已使用两种转移价格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如惠普和微软公司。在我国跨国公司逐步发展起来后,也可以借鉴国外公司的经验,采用两种转移价格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

在基本假定下,假定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s(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sqB。以t表示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 因为TA

由于B公司会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且其有使自身税后利润最大的动机,所以跨国公司总部不可能制定非常高的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在该情况下,如果总部允许B不承担罚款,那么B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购买比跨国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下最优qB多的产品;如果B承担全部罚款,那么B会购买比最优qB少的产品。即最优的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取决于B承担的罚款。

所以,要考虑到B和公司总部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果B不承担罚款,那么B承担罚款的比例为0,而企业总部则为1;反之也成立。令?着∈[0,1]作为企业总部与B最终协商好的承担罚款比例系数,?着为B最终承担的罚款比例。那么:

随着ε的增加,B向A购买产品的数量减少,公司总部则需要降低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来解决该问题。从式(11)中也可以看出,当ε增加时,s减少。

那么对于最优的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则先假设B从A购买产品的最优数量为qB*=qB(s,t),并且跨国公司的最大利益为π*=π(qA,qB*,s,t)。如果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由式(11)决定,那么qB*满足式(9)和式(10)。仍假设最优的qA与(s,t)无关,根据包络定理,π*对t的微分为:

从式(13)可知,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只要TA≠TB,就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

比较式(11)和式(13),可以得到:s≥(1-TA)c+TAt和t≥a,当TA=TB时,等号成立。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并且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数;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三)模拟案例

以上两个模型可以通过具体的数据案例来说明。

假定子公司B的销售收入RB(qB)=d1qB-d2q2B,罚款η=kx2,则(η′)-1(y)=y/2k。又假设:d1=50,d2=100,k=0.3,c=13,a=20,ε=0.3,TA=25%,TB=30%。因此单因素模型中的最优转移价格为:P=21.812;双因素模型中的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和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分别为:s=16.157,t=24.938。

在其他变量值不变的情况下,令B国的税率TB从25%增加到50%。从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随着TB的增加,单因素模型和双因素模型中的转移价格都增加,企业整体少缴的税和

受到的罚款也增加了。但相比于少缴的税,企业所受到的罚款则显得微不足道了。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跨国公司可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程度,建立相关的转移定价模型,确定最优的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本文模型建立的假定条件与现实情况仍有差距,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我国跨国公司仍需考虑各方面因素:第一,积极创造实施转移定价的有利条件,如立足公司全球经营目标,建立与转移定价相关的信息系统及专门机构等。第二,随时关注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状况。第三,合理应对税务审计,如在税务审计前,做好转移定价文档管理工作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使成本降到最低;在税务审计时,注意谨慎性和证据的充分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等。

【参考文献】

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们对药品销售公司的涉税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治理建议与合法的节税筹划思路。

一、药品销售公司的涉税风险表现

药品销售公司的涉税风险主要存在于“进口”(上游)和“出口”(下游)两个环节,面对上游“进口”环节涉及增值税,面对下游“出口”环节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且都不是个小数。分述如下:

(1)对上游要求生产企业高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

这多是无关联的“中间商”所为,目的是虚增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加大抵扣,偷逃因药品数倍加价带来的高额增值税。其基本操作是这样的:医药生产企业,把产品卖给“中间商”公司,“中间商”公司结账时就要求医药生产企业高开增值税发票,比方说把10万元的药品开成18万元,否则,结账就难了。医药生产企业得罪不起“中间商”公司,也只好言听计从,按要求开出18万元的发票,到“中间商”公司结账。超过实际交易额的8万元,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中间商”公司就按实际交易额10万元付款。这样,医药生产企业的账面就挂上了8万元的应收账款,并且永远收不回来,也不可能收回来,因为这笔账“名存实亡”;同时,医药生产企业还要按18万元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中间商”公司按发票额18万元付款,多付的8万元让医药生产企业从其他渠道返回去。这样,医药生产企业仍要按18万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承担串8万元现金出来的“任务”和风险。

因为药品的差价主要体现在中间环节,由此带来的增值税也比较大,为了逃避这个环节的税收,一些“子弟兵”公司也存在让上游“高开发票”的行为,目的是把税款转嫁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如何“消化”,那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2)对下游要动用大量现金且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药品销售公司对下游的回扣已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有的回扣高达百分之三、四十甚至五十,并且需要“真金白银”,这就需要大量的现钞(现金的狭义概念),而且还得是“税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后)。这就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大量的现钞从哪里来?二是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三是如何把回扣作为费用“合规”地在税前列支。这三个问题其实可以合并成一个问题:如何“串现”――弄到足够的现钞!只要弄到现钞,从桌子底下塞过去,就不存在什么个人所得税了;只要拿到发票,作为费用入账,企业所得税也就偷逃了。

一些药品销售公司“串现”的方法基本有二:一是“找票”,找些发票来冲账,把现钞弄出来(前几年就听说一些医药企业“找票”都找到青藏高原去了,真担心他们把那片天空污染了),甚至买一些假发票冲账――这就偷逃了企业所得税;但随着监管的完善和打击力度的加强,“找票”市场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且风险加大,他们在实践活动中又探寻出第二种方法――“开票”,即通过“正规”手续(比如签订咨询合同等),多以咨询费等名义(不能是买东西,不然在会计处理上会增加资产)把钱汇到一些咨询公司,咨询公司扣除几个点的税费后,把现钞提出来返回药品销售公司――咨询公司开给药品销售公司的咨询发票记入税前,也偷逃了企业所得税;有些规模的医药企业干脆自己成立众多小公司(表面上一定与自己无关联),承担“串现”任务,来满足回扣的需求;为了“防范风险”,这些小公司“串现”额大到一定程度(连他们自己也担心害怕了),就自动消亡,他们再注册另一个小公司“接班”。这其中的风险已经超越了税法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二、药品销售公司的涉税风险控制建议和节税筹划思路

药品销售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医药市场的特征和竞争的不规则性所导致的。要完全解决之,前提是彻底解决医药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但这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所以药品销售公司目前要做的是:如何在不规则的医药市场中生存、发展和壮大,同时又要防范医药行业比较突出的税务风险。

我们对药品销售公司的基本建议是:自己少赚点,“破财免灾”,偷逃税款不能太过了,不然早晚会出事;同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减轻税负――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节税建议如下:

(1)对于增值税,节税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充分利用减免税政策,二是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

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的意图。但是,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导向比较明确,一般公司很难符合条件。在药品市场,只有计划生育药品和用具以及艾滋病药品等减免增值税,一般企业“够不着”,所以,还要把节税重点放在进、销项税金上。

在“进口”一定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尤其是在不被一般企业注意的购买公用汽油、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这些日常采购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抵扣。公司要在全体员工中普及索取进项发票的意识――只要是买东西,就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进项税金,公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增值税税负。

在“出口”方面,要比较“直接对医院销售”和“通过药店销售”的风险,在同等条件下,要选择连锁店作为销售渠道(可能不需要动用大量现钞);在销售确认方面要灵活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医院回款期若有几个月,可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药店有押批现象,也可统一按分期收款方式处理。这样可以递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现金流的压力。

若面向农村市场,也可以考虑其他销售渠道,比如委托基层供销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来销售产品,减轻税负。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总体节税思路首先要考虑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比如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新产品优惠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公司(尤其是成立新公司)行为。

其次要考虑公司的人员结构。我国税法鼓励公司接收、安置一定比例的特定人员――比如转业军人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免税费,要注意这些条文的应用(先把职工弄下岗,再聘任上岗等滥用优惠政策的做法不可取)。

第三要注意税收临界点。税法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又降低了一半。若药品销售公司规模较小,一定要注意这个条款,争取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的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 税收筹划 问题 具体方法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集团公司是由多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组成,他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一个集团。

一、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内涵与意义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内涵可以概括为,集团公司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对其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集团公司税收负担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是使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是其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行为,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二、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税收筹划进展的情况来看,虽然税收筹划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并未广泛开展,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还处于一种有行无市的状态。那么,到底是什么制约了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呢,主要有:税收筹划主体不明确、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的灵活程度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不够。

三、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合并、兼并收购亏损企业

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比如在合并收购的过程中,产权转换支付方式既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其他方式支付。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从而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二)分立或组建企业

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优惠税率。将一个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可以使其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二是可以把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立出来,将其注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大大降低所得税的税负,并且可以长期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三)组织结构调整或战略重组

在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内部,若并存多个盈利、多个亏损子公司,势必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盈利多缴所得税的现象。可对集团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解散,组成分公司,从而实现合理节税的目的。又或者集团内部有少量的子公司长期亏损,多数子公司又长期盈利,可将亏损公司与盈利公司重组合并,实现合并纳税。

(四)通过集团公司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这种使用债权债务进行税收筹划又分两种情形:一是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二是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0。

(五)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税务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超过部分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集团企业内部企业间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以利息形式实现利润的转移,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

(六)利用集团内债务重组转移利润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通过盈利企业将大量利润转移给亏损企业,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要注意,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同意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重组往往数额巨大,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所以企业应积极推动,创造条件。

(七)互惠定价筹划策略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互惠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手段。

(八)合理选择会计政策

主要是:(1)企业为减少增值税负担,应当做到:①减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②企业进、销货物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当月销货过多而进货较少。③企业购买工具、器具时,尽可能作低值易耗品核算与管理,以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2)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按以下会计政策选择:①按会计准则合理确定收入总额。②完整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3)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①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进行避税。②缩短折旧年限产生的时间差进行的策划。对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是有好处的。

(九)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负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嫁受到集团公司的普遍青睐。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