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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征税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实质上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对个人和经济组织取得收入实现无偿征收。这部分收入由于有物质保证,不会引起通货膨胀;由于是无偿的,不需要偿还,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由于是强制的,可以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实现,总之,以税收形式取得收入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稳定、使政府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来提供公共产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中部地区要抓好粮食生产区建设,发展有比较优势的能源和制造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市场体系,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这为中部地区崛起指明了方向。
要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如果从公元前549年的“初税亩”算起有2558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5年在各少数省试点减免农业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征农业税,此举彻底改变两千多年来农民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始前,农民交纳的各项税费为1367亿元,人均168元,占人民人均收入的7.6%,2004年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下降到38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1.3%,农村税费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现村村减负,户户收益,如果没有从2000年开始启动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按照上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的增长速度,现在农民负担的各项税费恐怕要超过2000亿元。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免征农业税是让农民得到实惠最多的一项重大改革。农民在各省占有很大比例,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农民的负担大大地减轻,从而也促进了中部的快速崛起。对设在中部地区的,国家鼓励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与我国加快中部地区开发建设的战略意图相吻合,其现实意义非同寻常。诚然,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如果完全依靠减免税收来提高也是不现实的,税收毕竟不是“万能”的手段。有关人士认为,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税收政策及力度要作相应的调整。从长期角度考虑,税收政策的总体取向应是“该征的征上来,该减的减下去”,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强化税源管理,逐步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同时也要按照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清理、修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法律法规;制定吸引内外资金、技术、人才西流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利得合并统一;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和环境以及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时,也要有利于大企业发展。
实现中部地区的崛起,离不开财政政策的有力支持,财政作为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为中部崛起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财政促进中部崛起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交通、大江大河及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完善连接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基础设施骨干通道和网络;二是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立足中部的特色和优势,加大对能源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冶金、装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高新技术,旅游等具有成长前景的产业的支持力度,依托现有的工业基地,在中部地区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五是加大对中部地区城市化的支持力度;六是支持中部贫苦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税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部门,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发展的战略举措。
(二)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分配调节,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是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组织税收收入,不断壮大国家财力,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打下坚实基础。
(三)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落实好既定税制改革措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方案,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收入方面,防止了部门和单位乱收、滥罚及坐收坐支;从支出方面,执收单位上缴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有利于执收单位公正执法。近年来,这项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改革力度。
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我国各级财政逐步减少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支出,加大了教、科、文、卫、社保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重点支出,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向公共支出转变。总之,经过近五年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优化了支出结构,增加了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经过1998年以来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我国虽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较大距离。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税收。二是财政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财政收入的组织机制和财政支出的安排机制,目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财政的预算管理。三是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监督。如预算的科学编制方法、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在这三个层次中,预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财政的职能要通过预算的安排体现出来,即通过预算得以实现;其次,科学、细化、规范的预算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预算是财政监督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预算不规范,不仅财政部门很难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可能形成社会其他有效监督机制。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必须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我国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已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这使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核心和攻坚的阶段,即深化预算改革阶段。
财政预算规定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与结构,以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担负的成本即税收数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以及社会负担的成本由谁来决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结构和类型又由谁来选择,即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公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因此,今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公共决策和选择机制。比如在人大设立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专司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扩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构建纳税人的意见反馈机制等。
财政支出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加强财政监督的依据,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要细化预算的编制。目前的预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员工资和共用经费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专项经费部分;三是转移支付部分,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对于固定部分,关键是要引入绩效预算的办法,即财政供给与单位取得的成效挂钩,成效越大,财政支持越大,改变过去财政养人、养懒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对于专项经费的预算,一定要细化到项目,把经费和项目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转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减少随意性。总之,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尽可能的规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逐渐暴露出来的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即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乡(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的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体制安排自然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显示,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结果是,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反而在扩大。因此,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开始激化。2001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占全国县、乡总数的18.7%和27.1%,县级财政支出中工资支出高达61%。绝大部分县、乡的财政是捉襟见肘,仅仅能够应付“保工资、保运转”的支出,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账越来越多。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但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因此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依赖不断增强和上移的必然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跑上”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目前,我国的五级财政体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一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主体收入体系的形成。二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和职责的确立。总之,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对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又一基本要求。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一是中央财政的职责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产业,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原则。另一个是县级财政的职责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非常明显。结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国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有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包括今后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基层财政的任务是非常巨大的,时代赋予基层财政的责任和压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
(三)按照公共财政和城乡一体原则,继续改革农村财税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农村“三乱”现象的发生。从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实现了上述目标,减轻了农民负担,安徽省农民平均减负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负担看,目前农村居民普遍相对高于城市居民。如对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仅一个人工作(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农民现在的人均纯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目前,许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贫困地区,但在城市享受照顾,而在农村确要纳税。因此,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的税收负担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税制上设置了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待遇。
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农村税收制度改革。长远的目标,应是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协调的税收制度,将农业税改为体现农民纯收益的具有和城市个人所得税有大致相同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型收益税。当前,“三农”问题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恢复乏力,已严重影响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张。目前,增加农民收入,已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为此,在农村新的税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议目前免除一切农业税。现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势较好,而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农业税对财政经济形势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于目前广大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中,财政与农民的关系,主导的观念是财政支农。这是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期特征的观念,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早已过时的观念。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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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是在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建立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未重新划分,地方分税制只是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大致划分了税种。这样,尽管财政能力包括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能力,但测度地方财政能力应仅测度财政收入能力,因为分税制前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相同。河南地方分税制自1994年建立以来,历经1996年、2004年和2009年三次比较大的调整。1996年和2004年的调整是为了缓解因分税制实施致使财力上移、事权不变给基层财政带来的收支压力,实现财力下移。2009年的分税制完善是为了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文以分税制调整为线索,分析分税制调整前后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量变化和上下级财政关系的纵向变化。前者体现河南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总量水平,后者反映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均等化程度。据此,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设计提升各级财政收入能力和实现财政自给能力均等化的财政体制的改革路径。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体性衡量
由于财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财政收入是财政能力形成的基础,因而,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就决定各级财政能力的高低。
(一)河南各级财政的收入规模财政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各级财政收入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直接关系着各级政府辖区内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尽管上级的转移支付也可作为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但
一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由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解决。而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指标主要有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绝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相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GDP是地区概念,而这里论述的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而就不能使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少,只能采用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指标。1995年,河南省级财政收入为16.42亿元,比1994年增长39.36%,比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率高5.85个百分点。市级为46.43亿元,县级32.85亿元,乡级28.93亿元。2003年,河南财政收入为338.05亿元,比1996年增长108.6%。省级收入为55.71亿元,增长177.21%。市级收入为108.94亿元,增长89.69%。县级收入为74.13亿元,增长82.59%。乡级收入74.13亿元,增长82.59%。就财政收入增长率而言,1996年分税制调整未能实现政府财力的下移。2008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为1008.9亿元,比2004年增长135.3%。省级财政收入为79.55亿元,增长87.07%。市级财政收入为363.96亿元,增长118.5%。县级财政收入为397.94亿元,增长178.55%。乡级财政收入为167.45亿元,增长117.98%。市、县、乡三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省级,2004年分税制调整增加基层财力的效果明显。2010年,河南财政收入为1381.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2.67%。省级财政收入为107.26亿元,增长24.14%。市级财政收入为514.74亿元,增长26.81%。县级财政收入为529.68亿元,增长20.03%。乡级财政收入为229.65亿元,增长19.34%。由于2009年省级财政对增值税、资源税和非税收入分成收入的增加,2010年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比2004年提高。1995年—2010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08倍,省级增长6.53倍,市级增长11.09倍,县级增长18.31倍,乡级增长7.94倍。财政收入的增长有力促进了财政能力的提升、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但市、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得快,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得慢,尤其是省级增长得最慢。各级财政依靠本级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均等,省级财力下放过度,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履行政府职能。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是财政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税收比重越大;相反,税收比重越小。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的高低就成为衡量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指标。1995年,河南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82.99%,省、市、乡级税收比重分别为94.52%、89.36%和86.59%。县级税收比重为62.59%,居四级财政之末。随着1996年分税制调整,地市以上企业增值25%部分的增量省级不再分成,各地市也不再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1996年—2003年,省、市级税收比重由94.51%和83.99%分别下降到74.41%和76.94%,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由57.65%和83.67%上升到69.44%和94.7%,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4年河南省财政对地市下放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当年省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9.8%,2008年也仅为40.57%。市县乡级税收比重由2004年的76.63%、64.88%、90.95%分别上升为2008年的77.17%、69.05%、92.19%,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9年河南省级财政提高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类税收的分成比例,税收比重提高到49.29%,市县乡级税收比重下降到76.93%、66.53%、89.94%。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8.69%、76.68%,县乡级上升为69.77%、91.79%。1995年—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上升。省市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各级财政从分税制中直接获得的财力水平,影响各级财政的自主程度,受制于分税制的集权和分权设计。1996年、2004年和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都没有改变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高的状况。省级财政收入比重最低,2003年之前略高于10%,2004年起低于10%,并从2004年的9.92%下降到2008年的7.89%,2009年再下降到7.67%,2010年回升为7.77%。乡级财政收入比重2004年前略高于20%,2004年后明显下降,从2004年的17.91%下降到2008—2010年的16.59%、17.09%、16.62%。2008年前,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最高,均在30%~40%之间徘徊;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市级略高于36%,县级略高于38%。1995年—2010年,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四)对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总量关系的合理性判断
1995年—2010年,由于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率低于市级、县级,因而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然而,省级、市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县级、乡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经验,政府的层次越高,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大;反之,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小。
三、河南政府间财政收入能力的纵向均衡性判断
判断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需要借助于财政自给能力的概念,而财政自给能力是各级政府在不依赖高层政府援助的情况下独立地筹措收入的能力,通常以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表示。①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负责征收的收入÷本级公共支出如果系数等于1,说明该级政府刚好具有财政自给能力,虽然没有能力向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但也不需要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也不需要举债。如果系数大于1,说明该级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自给能力,除了满足本级政府支出外,还可向其他级别的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如果系数小于1,则该级政府的自给能力不足,需要其他级别政府向其提供转移支付,或通过举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由于2011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举债,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小于1,意味着需要接受其他层次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提供公共服务。1995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38,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末;乡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84,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首;市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69,高于县级财政的0.53。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显不足。1996年—1997年,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有所提高。2002年—2003年,县级财政自给能力低于省级,乡级依然最强,市级位居第二。2004年之后,各级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对比关系又恢复了1995年的状况,表明2004年和2008年的分税制调整对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相同。特别是2008年后,四级财政自给能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更加明显。例如,2010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为0.17,县级为0.3,市级为0.66,乡级为1.04。1995年—2010年,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是上升的并在2010年超过1外,省市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下降的并小于1,省市县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
四、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河南税收配置的缺陷
(一)河南税收在政府间的错位分配
1.政府间税收分布经验。一般而言,政府层次越高,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大;政府层次越低,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小。单一制国家中较高层次的政府的税收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1.93%、15.3%、2.94%,加拿大(2007)为48.04%、42.19%、9.78%,德国(2007)为49.44%、37.3%、13.26%。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2.98%、17.02%,挪威(2007)为84.27%、15.73%(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设州政府),法国(2007)为81.59%、18.41%①。
2.税收在河南政府间分布的错位。2010年,税收占河南财政收入的73.6%以上,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不均匀。市级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超过38.83%,税收比重位居各级政府之首。省级税收比重为4.08%,税收比重最低。县级税收比重为36.36%,乡级税收比重为20.73%。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占有的税收比例与其政府层次高低不相适应,省级政府②的税收比重太低。
(二)税种在政府间的错位配置
1.税种在政府间的分布规律。一般来说,高层次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比重较大,较低层次的政府财产税的比重较大;单一制国家较高层次政府各种税的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1.98%、18.06%、0%,财产税的比例为0.05%、67.87%、32.12%,中央政府占有所得税的100%。加拿大(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39.15%、60.14%、0.71%,财产税的比例为0%、19.17%、80.83%,地方政府拥有其他税种的100%,所得税的62.8%、37.2%、0%。德国(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63.56%、34.73%、1.72%,财产税的比例为0%、54.17%、45.83%,所得税的40.87%、38.33%、20.8%。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6.84%、13.16%,财产税比例为37.72%、62.23%,所得税比例为80.44%、19.56%。挪威(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商品税的99.21%、0.79%,财产税的52.26%、47.74%,所得税的77.1%、22.9%,其他税的100%、0%。法国(2007)中央政府拥有所得税、商品税的100%,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为20.5%、79.51%。
2.河南政府间税种配置的缺陷。2010年,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分别拥有商品税③的2.77%、39.56%、34.83%、22.84%,所得税的14.64%、39.85%、29.16%、16.35%,财产税的0%、39.44%、42.8%、17.76%,其它税种的0%、26.04%、48.97%、24.99%。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级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比例较小。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河南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省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最低的,河南财力严重向县级、市级倾斜。另外,2012年,河南要全面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而省管县体制包含着省级财政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为此,必须改变河南省级财政收入能力最低的状况,以便有更多的财力来增加对县级财政的支持。目前,河南的“乡财县管”体制也在积极探索之中,乡级政府将要虚化。有鉴于此,本文基于2009年的分税制框架,以省、市县两级政府为例,构建提升财政收入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的改革方案。
1.增值税。市县增值税收入(25%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的规定,促进市县实现第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省级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仍归省财政所有(原体制规定)。
2.营业税。省级企业营业税全部归省财政,取消原省级企业营业税下划市县的规定,扩大省级税收中营业税的比重,使营业税成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资源税。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原体制规定)。
4.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市县。企业所得税(包括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维持现行的15∶85比例分成,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5.个人所得税。原下划县市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县改按6∶4比例分成。这一分成比例与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一致。由于省级财政占有了个人所得税分成中较大比例,其便逐渐成为省政府具有调控收入分配性质的税种。
6.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归市县所有,真正使财力下移,满足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需要。
关键词:地方财政;财政体制;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经济与财政的关系决定了在追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必须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而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所谓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地方财政与地方经济相互促进、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协调、地方财政运行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实现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是财政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实施分税制以来我国地方财政呈现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财政运行相对平稳。
然而,最近几年受国民经济增长趋缓的影响,地方财政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这正在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强大压力。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乡级财政相当困难,工资欠发普遍化、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益加大。并且对地方政治经济的稳定、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从根本上实现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二、制约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1.财政所依托的经济增长幅度总体趋缓。从经济运行周期看,分税制以来我国经济曾经历了“八五”时期的高投入、高扩张、“九五”初期的软着陆、经济波峰时期的高速增长,客观上为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种支撑作用总体上是建立在粗放扩张基础上的,财源基础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进入九十年代后期,经济运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宏观经济运行开始出现重大转型,进入通货紧缩阶段,长期以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局面将很难再现。“十五”时期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上将转入一个相对低位的增长空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收入也将进入与之相应的较低增长空间。如2002年地方财政预计增长幅度仅为2.31%.
2.地方财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从三个产业的GDP值及其比重看,第三产业比重不断上升。作为基础财源产业——农业,离效益农业、现代农业的距离还很大,财政贡献能力也有限。第二产业作为主体财源,财源结构相对分散,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相对较少;而且财源分布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中,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成长不足,后续财源相对匮乏。第三产业作为地方财源的重要财源基础,尽管占GDP比重已接近第二产业,但从财政贡献状况来看,全国各地三产税收增长速度与相应的GDP增长速度相比呈现出不协调的状况。
地方经济结构中第三产业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很大部分没有形成财政财源。2000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5.96%、50.88%、33.22%,而其提供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则为3.75%、68.57%、27.68%.1994年我国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6%,但其提供的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却达63%.国有企业低速度增长,但它依然是国家财政财源最主要的支撑点。(1)
我国地方财源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个人的贡献相对很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居民对财政的贡献度与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极不相称。1999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为413.48亿元,仅占地方财政总预算收入的9.13%;20四年则分别为引0.90亿元和9.81%.
现有财源的这种结构格局将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制约,并带来风险。
3.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日益明显。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已有近九年,进入了比较稳定的运行阶段。由分税制带来的非经济性财政增长因素已基本消化完毕,分税制体制产生的中央级财政收入与地方级财政收入之间的分配效应则越来越明显,财政收入逐步向中央财政倾斜。
从各级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分析,1994年前,地方财政自给能力高于中央财政;1994年后,中央财政的自给能力高于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到分税制前,地方财政平均自给能力系数为1.06,比中央财政的0.773高0.287;分税制实施后,地方财政平均自给能力系数大幅下降为0.606,中央财政则大幅上升为1.508.说明地方财政已经严重缺乏自给能力,地方支出的40%需要依赖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1998-2002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的整体水平呈不断下降趋势,至2002年仍将难以改变。
4.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很多,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仍未摆脱“吃饭财政”的状况,严重影响地方财政职能“到位”。同时许多支出又超过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出现“越位”现象。
一是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吃饭财政”压力沉重,预算内八成左右财力必须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政府实际可用于经济调控的财力十分有限。二是各项改革对财政资金的需求压力巨大。三是政策性增支因素刚性增长。四是城市化建设、环境保护对地方财政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五是社会保障资金面临巨大缺口,个人帐户空帐问题日益突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地区即使动用个人帐户上全部资金,养老保险计划依然收不抵支,出现一部分资金缺口。如果不允许动用个人帐户的缴费,这些地区的日子就更难过了。(3)
5.地方财政管理监督机制滞后的矛盾逐步显现。目前的地方财政管理总体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因袭下来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粗放,财政监督比较薄弱,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现象突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预算管理角度看,预算编制较粗,总体框架上尚未跳出“基数加增长”模式。预算执行缺少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机制,预算结果缺乏系统的绩效考核机制。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这几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门利益格局尚未彻底打破,距离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管理的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
6.乡镇财政隐性赤字风险和债务风险十分突出,财政收支矛盾非常严峻。收入方面,乡镇财政财源基础普遍薄弱,收入来源分散,很不稳定。随着市以下分税制改革的彻底实施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一些重要的地方税种将进一步上划,预算外收入也将进一步缩减,乡镇财源将更加趋于狭窄,收入困难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1999年,乡级财政本级收入仅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7.33%.支出方面,刚性支出增长压力有增无减,财政运行捉襟见肘、步履艰难。
7.地方财政信用风险逐步增加。利用财政信用这一财政特殊职能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支持地方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信用活动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行为,财政信用也概莫能外。有些地方历年累积下来的财政信用规模超过数亿元,接近于当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但这些信用资金目前营运质量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都是逾期贷款,而且近三分之一的投向企业基本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坏帐风险突出。
三、实现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若干对策
1.调整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地方财源结构。根据中央“十五”规划的精神强调注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一是调整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产业决定了经济发展方向,也决定了未来地方财政财源。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工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只有12.7%,而美国、日本等国一般在30%以上。因此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相应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就目前我国地方产业结构的具体情况看,维持和壮大财源,不可能仅仅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必须下大力气搞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三是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提高环保效益的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加快改造能源、原材料工业以及一般加工工业、农业等传统产业。四是继续鼓励和发展非国有经济,使非国有经济对财政的贡献与其对整个经济增长的贡献保持均衡。同时逐步取消那些对非国有经济仍带有“非国民待遇”性质的做法。
2.加强税收征管,健全财政收入机制,努力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地方GDP的比重。一要加强税源调查,完善税源监控机制,使财源建设成果及时体现到税收增长上,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二要加强清欠堵漏工作,杜绝税收管理漏洞。特别是要强化工商税收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双向管理,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努力扩大税收征管覆盖范围,确保应收尽收。三要高度重视地方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征管体系,完善征管手段,加大征管力度,降低征管成本,努力挖掘地方税的增收潜力。四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征管。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构成为地方经济的主力和增长点,但其税收贡献却与之不相称,存在很大的征管潜力。五要加大税收稽查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六要在“正税清费”的同时,大力加强各项专项基金、费的征收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要扩大征缴范围,强化征收刚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及时、足额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