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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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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现状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深化;担保;监管

JEL分类号:G2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1-0064-05

在美英和日本等国家,理论研究和实践效果都已经证明发展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但当前国内担保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令人深思:一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而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大部分合法经营,但部分公司也出现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以高利率转贷、甚至高息揽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需要对如何监管担保机构、使其不断发展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深化不足与当前担保机构违规

1973年,罗纳德・麦金农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爱德华・S・肖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出版.标志着金融深化理论的产生。这种理论的思想基础是一般均衡的市场竞争思想,认为应减少对金融的干预,让实际利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动趋于均衡,使金融资产价格真实地反映供求变化,恢复金融市场调节资金供求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具体主张是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变化;实行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便利资本的筹集和流动。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本实施市场化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方面,除了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仍然受中央银行管制外其他方面也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但目前的金融深化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使得担保机构的违规有了生存土壤。

一是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使得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具有较强需求。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近期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半数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公司只有15%,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银行基本不予受理。这导致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资金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基础十分牢固。

二是利率的不完全市场化,导致利率市场存在较大套利空间,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动机强烈。一方面.我国利率的“二元化”导致利率市场存在巨大套利空间。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赢利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目前全国融资性担保的信用放大倍数只有2.1倍,但通常信用放大倍数达到5倍才会盈利,所以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始偏离主业,利用自有资金、甚至从银行套取资金从事民间借贷。

二、国外担保机构监管经验借鉴

(一)监管法律方面

担保业发达的国家都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管法律。比如美国,为了对政策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监管方面,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以及《精简文件法》等一系列法规,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专业机构、运营模式、业务范围等进行规定。

(二)行业自律方面

担保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充分利用了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比如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1955年组建;美国保证担保协会(SAA)1908年成立;加拿大保证担保协会(SAC)1992年6月成立。这些协会通过向社会普及担保知识和程序、制定行业参考费率、监督担保企业的业务行为等,对担保行业的自律监管起到关键作用。比如,美国担保行业协会定期公布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平均收费标准、行业风险指引等行业信息,以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三)市场监管方面

对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在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级下,社会公众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促使担保机构自我约束,提高业务能力和盈利能力。比如在美国,凡是经营业务与信用相关的投资、担保等机构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在英国,要严格遵守金融服务局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定期公布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信息等经营状况,接受外部审计。

(四)分类监管方面

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服务于政策目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同,所以进行分类监管。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有效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实行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严格监管,通过立法对担保机构性质、资金来源、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同时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以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不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同银行、保险一起纳入金融监管。比如英国将商业性担保业务连同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统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服务局(FSA)的监管范围。

这套监管体系保障了欧美、日本等国担保机构的高效运转。但这种效果的实现与其国内金融深化有关。比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在经济滞胀背景下市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较大,套利盛行,金融脱媒趋势明显,于是1970开始实施利率市场化,1986年完成,市场利率趋于合理化,套利丧失存在基础;同时面向地方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丰富,美国有8000家银行,其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使得企业资金供给渠道相对畅通,非法担保机构没有生存基础。所以欧美、日本等国是在金融深化程度很高的背景下,通过对担保机构的严格监管保障了担保行业的健康秩序。

对我国而言,要实现担保机构监管目的。必须推进金融深化、优化监管环境,使得利率体系合理化、正规金融资金供应机构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消除担保机构的违规土壤。但以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深化应该稳步推进。比如韩国,1981年开始实施利率市场化,1988年12月实现;但到了1989年对利率重新管制,1991年再次宣布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1997年又实现了全部利率的市场化。所以。我国金融深化不足的状况在一段时间内会一直存在。要在这种监管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对担保机构实现有效监管,应该采取严格监管、积极引导的策略.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格监管,禁止其利率套利行为,在政府立法监管的同时,加大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对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同样具有为企业融通资金的功能,应根据功能监管理论和金融深化的本质,通过监控、引导,防范其风险聚集危及经济发展.鼓励其向正规资金借贷机构演变,更好地服务企业资金需求。

三、国内担保机构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现状分析

1、监管主体方面。

2009年4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由之前的工信部等多部门监管变成了双层管理体系,并且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层面是由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的、拥有决策权的联席会议;地方层面是各省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这种监管体制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监管历史因素,但由于实际执行中各地监管部门不一致,比如上海、广西和北京是金融办,甘肃是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是工信厅,山西和云南两省是财政厅,浙江是由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导致各地监管途径、监管指标和评价指标不统一,弱化了监管效果。

2、监管法律法规方面。

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随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等配套文件,使得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到担保行业的发展计划等都有了基本规定,再加上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刑法》中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作出的处罚规定等,可以说我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法律相当完备了。但依然存在问题:一是缺乏对担保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定,使得担保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无法可依;二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全面,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为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对于其是否披露半年度报告没有规定,使得监管时间跨度太大,为担保机构违规操作留下较大空间;只规定需将年度报告送达监管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只是鼓励,这使得担保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布缺乏硬性约束,导致社会公众对担保机构不能了解.无法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管;在信息公布内容方面,虽然目前环境下银行和担保机构非法融通资金嫌疑较大,但没有明确要求担保机构公布其与每一个合作银行的合作情况、资金流向等内容,使得具体监管难度加大;而且缺少对不公布信息或者信息公布不全面的处罚措施,使得处罚没有依据和标准,监管威慑力下降。

3、行业自律方面。

目前,从组织形式上看担保行业从国家到省、市、县(区)都有担保协会成立,但从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发挥方面来看,各地差距较大。

以北京市担保协会为例,它公布联席会议的决定和本地担保政策,也公布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单和年度资信综合评估等级达到“BBB”级以上的担保机构等;也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及高管进行担保行业最新政策法规培训等;可以说它宣传了本区域担保行业形象,对担保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起到了行业自律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的担保行业协会如同虚设,比如成立于2002年9月的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既不公布本地担保行业法律法规,也没有公布符合某个要求的担保公司名单。这既对会员没有约束力,也严重影响了行业透明,不利于社会对整个行业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成立于2009年3月的全国性担保行业协会,目前其工作刚刚起步,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得到认同.比如在河南省其会员只有十家;对行业培训、纠纷处理、奖励和惩罚方面的功能还没有显现,一些基础文件如《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办法》等还没有出台。

4、市场监管方面。

在信息披露方面,担保公司对外一般仅仅公布其业务的简单介绍,对其财务信息等不公布。在信用评级方面.2005年开始在北京、广东等八省(自治区)市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试点,但迄今全国范围内仍没有普及对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比如,秦皇岛2011年1月才启动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工作,而且这是河北省第一家。可以说,目前国内对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作用有限。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现状分析

1、监管主体方面。

在此轮担保行业整顿之前,根据我国《公司法》等规定,成立担保公司只要满足一定资金要求、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就可以,以河南省为例,资金在1000万以上、注册完之后经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就可成立。但成立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经营几乎没有监管,其他政府部门也置之不理。

2、监管法律方面。

目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实际运行中他们一般采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方式。对这种方式的法律规范属于民法范围,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借贷利率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对借贷中的复利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借贷利率数值进行了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操作也有规定:比如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且处罚极为严重,比如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部分金融诈骗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说,我国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操作上的监管法律是非常严格和全面的。

3、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方面。

由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的资金筹集、借贷关系是法律禁止的,所以这类机构即使参加了担保行业协会,也没有办法对此类业务进行行业信息交流:在市场监管方面,信息披露根本不可能,针对此类业务的信用评级也没有。所以,对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所从事的非法资金借贷,其行业内部信息交流依靠自身收集完成,行业的发展方向和风险程度严重依赖自身判断;公司的经营风险严重依赖自身经营能力和自律程度。

4、行业引导管理方面。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两者都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如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但实践中,民间资金进AAE规金融领域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它是民间金融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能从事资金借贷的准金融机构,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注册资金是500万元,自然人也可以是主发起人,但到了地方发生改变,比如浙江省不允许自然人成为主发起人,注册资金也提到5000万元.温州提到了1亿元甚至2亿元,把大部分民间资金挡在了正规信贷部门之外。截至2011年6月,温州开业的2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是55.2亿元,与当地在6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的民间资本相比.占比极小,导致部分资金以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形式参与

资金借贷。

总体来说,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体严重缺乏,主要依靠自律,而且一旦暴露将受到严惩,同时给想从事资金供给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出路并不宽敞。这种以堵为主的监管方式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四、金融深化不足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完善措施分析

(一)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对担保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立法,明确其行业自律地位,使其在行业监管时有法可依;其次,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例,当前《暂行办法》仅仅提到行为罚和申诫罚,对财产罚没有公布处罚标准和相应规定,使得各地在监管主体不一致时处罚标准混乱,一些地方《暂行办法》甚至没有提及财产罚.不利于监管体系的统一,也降低了监管效果。

2、根据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同性质,完善分类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目前没有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区分监管,鉴于两者不同性质和国外经验,应该分类监管。政策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由政府主导其经营行为.所以面临权力寻租问题,对其的监管重点应是合规监管.可通过完善担保程序、公布担保企业信息、公布担保结果以及对主导政府部门的权力监督等方式监督。商业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对其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完善、防范风险、维护系统稳定,所以应该强调其资金规模、信用放大倍数、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信用评级、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监管。

3、完善信息披露,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发挥市场的监管作用。

担保公司的经营信息必须向社会大众公布,要通过其网站使社会公众能够随时获得,方便评价和监管;而且除了公布年报,还应该公布半年报,提高信息公布频率,使得公众对其经营连续性有更好评价.而且缩短担保机构规避其违规操作的时间;对其主要合作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详细公布,方便监管部门监督;同时,完善对信息披露不完善情况的处罚措施,促使担保机构提升信息披露积极性和全面性。

尽快推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可把政府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与此挂钩,提高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的积极性;同时应把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通过网站、报纸等进行公布,利用信誉机制促使担保机构优胜劣汰,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4、加快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首先是要求全国各省(区)和担保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必须建立担保行业协会,而且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参加.为协会自律作用发挥打下基本框架。其次,完善协会自律功能。首先通过赋予推荐享受财政奖励名单的权力和对辖区担保机构进行年度评价等方式提高协会权威,使其能够对担保机构产生约束力,规范其经营行为;其次,要求协会定期公布地区担保机构资信、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行业法律法规等文件,提高行业透明度,提升公众的信任度。第三,提高地方行业协会工作积极性。每年年终,从行业规范、行业宣传和对辖区内担保机构监督等方面,由各省(区)协会对地市协会行业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由全国协会对各省(区)协会进行评比,激励各地行业协会发展;第四,鼓励全国行业协会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发展规划、高层培训、行业大会召开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选优秀担保公司等方式加快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引导措施

1、严格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

严打“日日会”、高利贷等利率极高的资金借贷形式,这种高利率的资金运转方式严重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金融风险极大。同时,应该积极报道不合法高利率借贷做法不被法院接受的典型案例,对高利贷、非法集资明确禁止,不含糊其辞,让资金供给方充分了解其法律风险,降低公众参与度。

2、完善信息调查、公布机制,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的市场引导。

由于从事业务的违规性,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转处于隐蔽状态,又由于缺少政府监管和行业信息沟通,使得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借贷风险极大。而当前对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本区域资金运行的调查非常少,往往是事情出现了,机构的调查报告才出来。应该定期抽查,降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资金借贷中的盲目性,降低资金风险。

地方政府需要强化、完善本区域金融领域信息调查、公布制度。可建立两方面的定期信息公布,一是建立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资金运行状况公布机制,包括区域资金总量、企业资金缺口、市场利率等,使得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借贷中的利率确定有参照物,趋于合理化;二是要求实体经济行业协会定期公布本行业的经营现状与预期,引导资金供给方对未来形势的合理估计,使得资金供给方对资金借贷的违约风险有全面衡量。

3、积极推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型。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融资性担保机构;政府;高利贷;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24-02

引言:在我国,民间信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弥补我国不健全的金融体制而自发形成的非正规的金融体制,是指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企业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由一方出借款项,另一方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行为。据2003年央财经大学的首份地下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为融通资金,温州地区早年就已经出现民间借贷,多为亲戚朋友之间。2010年温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仅温州地区的民间信贷规模就已经达到1100亿元左右。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市场不景气,我国出口企业受重创,温州企业也是其中之一。国家出台的救市政策,引发了我国一番投资的热潮。许多温州企业和个人借贷转向投资领域,其中,民间借贷大幅发展。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报告》称,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14.22%,2011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40%左右,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利贷倾向非常严重。

暴利行业吸引了许多资金充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融资性担保行业迅速壮大。据统计2011年温州有1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只有46家是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高额利刃的诱惑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多在其中从事着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者是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的违法违规行为,起着资金借贷中介的作用。

脱离实体经济的金钱游戏,终有一天会结束。在实体经济利润不断减少,投资炒作的回报率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链断裂,牵连担保机构。成批担保机构倒下,担保机构业主抽逃资金,与此相关的中小企业也被牵连,由于资金无法回笼,资金链断裂,许多中小企业业主被迫出逃海外,由此引起恐慌,民间信贷危机由此而来,影响到温州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

运用成本收益法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高利贷原因及对策

(一)理论基础

理性经济人和资源稀缺性的假设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原则。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都希望利用手中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融资性担保机构亦是如此。在理性的分析(或估算)利用手中有限的资金开展每项业务的所带来的成本及收益之后,担保机构会侧重于进行带给他们最高利润的业务。若是我们在不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提高其正常业务的利润使其超过高利贷所带来的利润,担保机构会自动的转向正常业务,使其能保证自身盈利的同时助力中小企业乃至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两种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1、成本收益模型概述

(1)假设

①融资性担保机构只可能从事两种业务:一种是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另外一种是高利贷业务。

②该成本收益模型研究是在短期情况下,即假设所有市场因素恒定不变。

(2)相关变量

高利贷收益率(R):该项因素与市场上的资金供需状况及其风险状况有关。市场的供需状况受国家的货币政策、金融体制的健全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类型影响。风险状况则是指国家对高利贷的监管打击力度,国家的监管打击力度越大,高利贷的风险越大。高风险对应着高回报,则相应的高利贷的收益率也会提高。因其主要受市场因素影响,因此在该模型中R值视为恒定。

政府的监管打击(F):该项变量是指当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被发现后政府对其的惩罚力度,包括罚款及没收所得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及企业被取缔所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在现实中以行政处罚为主即指高息放贷者被罚款和没收所得所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虽然相关法律中有对高息放贷者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度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相当的弹性,影响到监管打击的力度。同时法律及监管制度是否完善也对监管打击力度产生影响。

信誉(B):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银行在选择担保贷款的合作伙伴时,对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都十分关注。资信状况影响到担保企业正常担保业务的生死存亡。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同时辅以恶意讨债行为,会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事高利贷业务损失的信誉值所带来的成本的大小,与企业对信誉的看重程度、社会的认可程度有关。政府的引导行为能对其产生影响。

风险(r):这里的风险指由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所带来的风险。假设主动还款的概率为a,未主动还款的概率为(1-a)。对未能主动还款的人要动用手段进行催促,假设该成本为c,在催促后假设还款的概率为b,仍未还的概率为(1-b)。其中还款的概率受借款人信誉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影响。而催收欠款的成本则与当地的治安状况相关。

正常担保业务所获得的收益(R*):与受众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如货币供求关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数量,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因此,在该模型中R*视为恒定。

政府补贴(G):是指政府对正常进行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实施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额。

担保企业运行所花费的成本(C)

因此融资性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所获得的利润P1为a*R+(1-a)*[b*R-c]-B-F-C,而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所获取的利润P2为R*+G-C。

(3)模型构建

当P1=P2时,出现均衡,两种业务能带给融资性担保企业相同的利润,企业处在两种业务选择的临界点上。即当a*R+(1-a)*[b*R-c]-B-F-C=R*+G-C时,也即-G-F-B-(1-a)*c=R*-a*R-(1-a)*b*R。

当P1>P2时,即-G-F-B-(1-a)*c

当P1R*-a*R-(1-a)*b*R时,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能为担保企业带来比高利贷业务更高的利润额,此时,担保企业更倾向于从事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

(4)模型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G-F-B-(1-a)*c”是担保企业由于参与高利贷等不法业务丧失获得政府补贴、受到罚款或打击和丧失社会名誉等而带来的损失。只有这种损失大于“R*-a*R-(1-a)*b*R”时,企业才会受利润驱动而进行正常的担保业务。

正是因为在现实当中,政府对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及限制,在加上市场因素的影响,使得“-G-F-B-(1-a)*c

在短期情况下,各种市场因素都难以发生变化,因此R*、R、a、b可以视为恒定值,政府行为可以使G、F、B、c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不等式两端的大小。在该模型中,均衡状态不是现实生活中政府追求的状态,政府应该尽量使得“-G-F-B-(1-a)*c”变大,大于“R*-a*R-(1-a)*b*R”,以驱使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业务。

2、基于模型的分析结果

根据上述的模型创建及分析,可以得出政府在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高利贷业务应该采取的措施。

(1)完善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部完善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担保公司有可能钻法律漏洞,也增加了监管部门执法时的模糊性,导致监管混乱。同时从1998年开始,我国担保机构监管数度变迁,频繁更换主管机构,难以形成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如今由银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正式成立的最新的监管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担保行业多头监管的实质。只有明确行业的监管主体,才能将行业的发展状况与该监管部门的政绩相挂钩,有利于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

(2)加大对高利贷行为及恶意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加强打击,维护治安,会提高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行业所承担的风险,包括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处罚的力度及讨债所付出的成本,使其成本增加,从事高利贷业务得不偿失。

(3)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府支持力度。在一定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对正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税收优惠,增加风险补偿额度。政府的支持力度与行业监管协会的评级相挂钩。同时对担保机构的人员培训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逐步将在规范中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将其发展扶上正轨。

(4)成立权威有效的评级机构,对担保企业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联合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担保企业,允许适当增加其信用额放大倍数。担保企业的评级水平势必会影响到其与银行、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影响其业务量及营业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能低成本的获得贷款同时获得较多的业务量。在担保行业内部也可以组织向资信等级高的担保企业学习。树立企业的信誉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信誉对于担保企业的价值,使得担保企业不愿意因为高利贷而使自己累积的信誉毁于一旦。

结论:任何一个新兴行业在其发展兴盛之初,都难免遇到波折。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引导和规范新兴行业健康平稳的向前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政府管理必须实时的关注市场动态,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未雨绸缪,弥补市场缺陷。融资性担保机构产生之初无论是政府还是中小企业都对其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监管不力,使其在市场中的各种诱惑下迷失了方向,以至于为民间借贷危机也助了一份力。只有政府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及制度,并采取政策措施引导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利放贷等不法行为,真正的为各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刘春秀(1992-),女,河北沧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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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安吉地区 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 对策

安吉建县至今已有1800余年的历史了,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环境。为实现三大产业飞速发展,安吉地区在历史文化与现实探索中,摸索出了一条生态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之路。第一产业实现多元化发展,使农业园区向旅游景区发展,同时实现了其初级农产品加工包装的转变。第二产业打响品牌政策。安吉竹制品等传统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为了相应政府号召打响“绿色地板、安吉标准”区域品牌特色,其生产加工的中小企业也逐年增多。第三产业结合安吉特色加速高端提升。安吉娱乐产业形成了与当地生态相结合的特色景点和与安吉经济相适应的旅游景点,全力打造全省首批旅游经济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县、长三角首选乡村休闲旅游目的地。

一、安吉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调查目的

为促进安吉地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首当其冲解决融资难问题,通过调查以便给安吉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从而促进安吉地区经济更快速地发展。

(二)调查对象

安吉地区30家中小企业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简单抽样调查,通过随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安吉地区中小企业对融资相关问题的看法。

在此次调查的30家中小企业中,其中私营企业13家,个体13家,股份企业4家,发放了30份问卷,回收30份,回收率100%。在这30家企业中,制造业占46.67%,服务业占10%,外贸业占16.67%,批发零售占26.67%。问卷主要调查了安吉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主要来源及其用途,存在资金短缺情况下融资途径和银行贷款一般条件。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下面分别呈现几方面的现状分析:

100%的中小企业都选择了自有资金,有92.86%的中小企业会利用银行贷款,28.57%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这一渠道来筹措资金。其资金主要运用在流动资金项目,占了78.57%,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分别占10.71%。企业目前还处在基本的生产运营阶段,没有进一步扩大投资或转型升级的打算。

现阶段存在资金短缺的企业为20家,分别选择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占70%,选择民间借贷的占30%,政府拨款或投资占0%。说明企业其资金量少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资金量,会产生营运困难。为解决生产运营困难,企业多选择抵押加担保的银行贷款,安吉政府拨款投资没有体现。

而中小企业认为银行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中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要求过于苛刻占39.29%,担保条件过于苛刻占32.14%,银行缺乏专门针对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的有14.29%,银行贷款业务流程设置不合理和本企业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分别占7.14%。说明中小企业内部制度还需要完善,且银行出台的部分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安吉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障碍

在此次调查中发现,为促进安吉地区经济发展,扩大中小企业发展规模,其融资面临的障碍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扶持难题

1.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在调查中显示,所有企业都选择了自有资金,有92.86%的中小企业会利用银行贷款这一渠道来筹措资金。由此看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最佳组合方式,且现阶段出现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有70%会依旧选择银行贷款。在调查中发现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且影响甚小,而民间借贷利率相对银行较高,且涉及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其后续发展状况较差,导致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题时想到的只有银行贷款。而政府即使有时出台了政策,其政策并不适用大部分中小企业,故而政府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帮助力度不够。

2.政府资源较少,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此次调查中,所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均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为零。在进一步回访了解中得知,由于政府筹措资金来源较少,机会不多,如涉及到产业化政策的项目会有可能是中长期的贷款。而安吉地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僧多粥少的局面一直存在,在调查的30家中小企业中均未符合政策享受到政府的优惠。

(二)银行担保困境

1.中小企业在贷款时需要抵押担保共同参与。在此次调查中,虽然商业银行的介入使银行贷款较以前相比相对简单,但是仍然有53.57%的中小企业觉得向银行贷款存在一定难度,为获得银行贷款64.29%的中小企业选择房产、设备抵押,21.43%选择其他企业担保,28.57%选择其他第三方担保,因为银行贷款基本模式是抵押和担保相结合的模式。这就给部分中小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除了自有资产中的不动产和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企业合作关系,让其他企业出具资料进行担保,或者需要一定的社会人际关系,选择稳固收入的职工出具单位收入证明,二者合一才能进行较大数额的银行贷款。

2.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存在偏见。调查数据显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银行贷款难的原因中,银行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有39.29%排第一,担保调价过于苛刻的有32.14%排第二。中小企业想获取银行贷款,仍有46.43%的中小企业因银行尚无适合企业的信贷产品而无法申请到贷款。究其原因还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存在一定偏见,对其企业的未来发展不报有信心,出台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较少,使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抵押和担保的这一传统模式,给企业自身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给部分想要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三)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自身实力停滞不前。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筹集来的资金,其中有78.57%用于流动资金,主要为了盘活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企业技术含金量较低。只有10.71%的中小企业会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和技改项目投资,说明安吉地区中小企业依旧处在第二产业占主导,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之中,其创新创业意识不高,高新技术水平较低,可持续性发展不强。

而中小企业认为银行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中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要求过于苛刻的有14.29%排第三。企业想获取银行贷款,并且已向银行提出贷款的书面申请,仍然有银行因部分原因而拒绝的情况,其中60.71%的中小企业因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以上数据在反应银行贷款难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自身企业存在着不符合银行贷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财务、经营状况不好等方面,说明安吉地区中小企业缺少企业财务决策计划,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其经营模式传统,缺乏创新意识。

2.信用还款意识弱。此次调查的中小企业中有75%的企业信用状况较好,21.43%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良好,3.57%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一般。该数据显示仍有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还款意识薄弱,导致其在银行系统中的信用评级较低,给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带来一定难度。

三、安吉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办法

为顺应当代经济发展趋势,审视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安吉县人民政府应当收集中小企业相关的建议意见,根据中小企业反馈出台有关政策。且安吉地区商业银行也应当响应政府号召,中小企业自身应当加强改造转型升级。通过出台的系列政策举措,鼓励和支持全县中小企业加速发展,全力保障中小企业的运行平稳,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

(一)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制定地区相应的扶持政策,实现地区发展。首先为了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应当加大经济扶持力度,降低商业银行介入利率上浮幅度,杜绝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一些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其次,对税收征收标准实施适当的调整,实行差别化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农产品初级加工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减免城税收的政策优惠。最后,县财政应当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贷款专项资金,其利率应低于当地商业银行,专门向符合政府政策、主业稳定且发展状况有可持续性、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且有后续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贷款周转。

2.扶持地区重点发展的中小企业,实现优胜劣汰。安吉县政府应对农产品初级加工、高新技术、浙商回归、绿色环保等中小企业为重点扶持企业,并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难问题,除了企业和稳固收入人员担保之外,县内当年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当年年审条件的担保公司,为安吉制造业外贸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应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奖励等。且监督中小企业资金去向,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创业精神,支持安吉县中小企业发展。

(二)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担保政策,提供相对应的贷款担保。为了完善安吉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政策,既要借鉴一二线城市和其他三线地区的有益经验,又要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符合安吉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相对应的贷款担保。例如:出台担保联保制度,即由多家中小企业自行组合,相互担保,共同承担风险,降低寻找担保企业的难度。

2.制定相应的还款制度,出台相对应的奖赏惩戒。银行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测算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同时出台相对应的奖赏惩戒,加大对按期还款的中小企业的惩罚力度,奖赏按期还款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严肃惩处逃避债务的中小企业及其负责人。这样可以强化各家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责任约束,以此提高按期还款的质量和效果。

(三)中小企业提高自身能力

1.增强中小企业自身实力,降低行业偏见。中小企业自身要加强自身实力,扩大内需,打开市场,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降低行业偏见。进一步完善经营状况,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用先进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的质量。在安吉地区中小企业数量发展的同时,保证其质量也能进一步发展。

2.规范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规范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同时培育中小企业家增强信用意识,明确责任,相互制约,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监管,保证其财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要时常与银行沟通,向银行透明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增强企业人员集体信用意识,严格把最真实的情况向上汇报,重塑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

参考文献

[1]吕亚楠,刘金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5.

[2]周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基于泰州市中小企业的经验数据分析.金融学.2010.

[3]杨良,白娈,王文汀.廊坊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中国电子商务.2015.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一、中小企业在铜仁地区经济中的地位分析

中小企业是现代企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和生长点,从国内外的情况看,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己超过1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十一五”期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连续五年保持了较快增速,年均增速24.3%。2010年全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00亿元、增加值60.8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93倍和2.78倍。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165.39亿元,是2005年的3.15倍。截止2010年底铜仁地区的企业中99%以上的都是属于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对铜仁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铜仁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1.选取样本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从铜仁地区八县一市一特区中选取中小企业样本规模为50家,最终有效样本规模为45家,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为主,实地调研法、访谈法和文献法为辅的调查研究方法,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包括酒店、旅游、化工、房地产、担保、水泥及农业生产加工等铜仁支柱产业。

2.铜仁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中小企业在创建及发展初期,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由于企业内源融资的成本低于外源融资,合理的资金结构应该以自有资金为主,以借入资金为辅(在本次调查样本企业中,资金的来源分布如表1所示)。

表1中小企业资金分布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铜仁地区部分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整理。

从表1中可以看出,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内部集资等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主要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而商业银行贷款却处于偏低的状况。

3.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度较大。通过问卷调查收回的问卷,结合在采访企业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和发展时期从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表2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的原因统计

资料来源:据铜仁地区部分中小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整理。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无法落实抵押物或无其他有效担保导致贷款无法落实,其次是企业信用等级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规定。

三、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析

1.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1)规模小、实力弱,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需求。调查表明,铜仁地区的信用担保行业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发展慢,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较大。铜仁地区只有铜仁地区维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家信用担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截止2007年2月底,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3866万元,按资金周转次数四次计算,可增加工农业总产值15464万元,按适用税率5.5%计算,可增加税收851万元。但目前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需求额存在较大的缺口,担保公司的规模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需求。(2)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后续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但实际操作中,铜仁地区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资金来源单一。担保机构由于属于薄利且具有高风险性行业,民间资金进入谨慎,担保机构缺乏后续资金。在调查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民营企业大多认为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利润空间非常小。(3)担保机构存在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状况。目前,铜仁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的,其员工数只有几十人,部分员工的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担保业的需要。员工的不规范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4)保业专业法律和行规行约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而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需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行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建立和完善铜仁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1)尽量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营造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大多由政府出资组建,但政府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的担保业务,更不能使其成为财政部门或中小企业局的附属机构,担保机构要能健康、快速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构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实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的效果。(2)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和提高认识。在欠发达地区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渠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发展信用担保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3)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社会基本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建立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前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政府要积极推进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与守信褒扬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建设。(4)健全担保人才的培养机制,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可采取在高校内设置相关专业,或由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有关学校联合办学等形式,加大担保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起人才培养基地,从而满足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需求,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5)要建立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要科学确定担保业的准入门槛,做到门槛适当,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既要鼓励扶持强势民营资本进入,防止垄断行为,又要防止小而滥造成无序竞争和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房波.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6(10)

[2]黄小艳.中小企业融资与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云南省:昆明理工大学.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对策[EB/OL]

金融担保行业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信用担保;创新;合作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152-03

[作者简介] 谢八妹,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学与金融。(福建 福州 350007)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其与金融机构之间合作行为的选择,则是信用担保体系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将影响这种合作关系的效果。

一、典型国家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制度比较与评述

美国和日本是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较早和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比较这两个典型国家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对我国建立和谐的银信合作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中小企业署(SBA)是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机构。其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一般采取选择协作银行以直接担保和授信担保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在担保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性,能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申请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在美国,约有15000家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SBA将贷款机构分为三类。对首选贷款机构、注册贷款机构及普通贷款机构规定不同的权限及审批程序并审查授权的执行情况,严格审定借款企业的资格,同时承诺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时,保证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1]。这样不仅增强了金融机构实施计划的责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为规避自身风险,而拒绝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金融机构除提供担保贷款计划的贷款外,还必须与SBA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即SBA对每一项目都规定了担保比例和担保上限,对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90%的担保;对15.5万美元至75万美元的贷款只提供85%的担保,以避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防止其降低中小企业申请标准给中小企业署造成损失。此外,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美国企业在市场中的信用主要通过评级的方式来确定。评级公司的评级结论为信用担保机构选择担保对象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了有力的选择依据。同时,由于政府担保的贷款比较安全,商业银行将贷款中得到担保的部分出售给机构投资者,使得原本在资金供应上处于劣势状态的中小企业与庞大的金融市场联系起来。担保行为把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中小企业利益统一了起来。

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由两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二者共同承担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其中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由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负责,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实际上是担保再保险。日本中央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资本金供给,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提供资金作为地方性信用担保协会资金的一部分。政府不直接参与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只是对其实施监督和约束。这些为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提供了间接的安全保证。此外,日本的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间有着更为紧密、直接合作关系的制度保障。首先,是基本财产制度。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各都道府县根据当地信用保证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提出的要求,参照各金融机构保证额和风险情况,出捐负担金。金融机构负担金在基本财产中占较大比重。这种基本财产制度,保证了协会的担保能力不断提高。其次,是信用担保融资基金制度。除基本财产外,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还有从中央(通过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政府筹措的借款。这项款项由协会存入相应的银行。这样,不仅发挥了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功能,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而且增加了担保协会的收入(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后者通常高于前者一倍)。再次,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协会的管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出任担保协会的理事,参与重大决策。在担保业务中,担保协会与金融机构间通过签订规范的约定书,保证双方的职责。协会与金融机构各自在债权管理上按协议进行密切配合,对在保债权的跟踪管理由金融机构负责实施,代偿权的管理则由协会实施。金融机构对保证贷款利率实行下浮制,使贷款利率加保证费的总体融资成本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从美国和日本的实践来看,要保证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稳定合作关系,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作保证。本文认为,这些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行为的约束。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虽然是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的提供者,但其职责是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不直接参与担保机构的运营,更不直接干涉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行为。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

第二,信用评估体系的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产品是信用服务,能否准确评估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关系到担保项目的成功与否,也是金融机构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和成熟的信用评估体系为二者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担保风险分担和转移制度的建立。美国和日本为分散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担保风险和贷款风险,都规定了担保限额和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美国政府以及日本再担保机构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转移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第四,良好的金融环境。在这些国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大批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银行纷纷主动介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主动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间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良性的竞争态势。同时,发达的金融市场,使金融机构能够出售经过担保的金融资产,不仅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并且将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另外,利率市场化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担保状况提供不同的利率水平,改善收益状况。

第五,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市场经济国家,信用担保机构虽然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实行法人经营管理原则,同样要考虑经营收益和可持续担保能力的问题,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二、影响我国银信和谐合作的制度因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信用担保体系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担保调查组的调查,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协作的贷款担保机构不到担保机构总数的60%,尤其是部分地市、县及乡镇的担保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与之协作的很少。而与贷款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中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还是信用社,不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也在60%以上[2]。这大大限制了担保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结构的调整。本文认为,出现上述不和谐关系的关键在于我国尚存在二者无法协调合作的制度缺陷。

一是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我国地方政府是相当一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人之一,一些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引发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债权损失,降低了商业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金融体制改革措施未配套,缺乏银信协调合作的金融支持体系。我国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又极大地限制了其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限,降低了这些分支机构与地方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可能性。

三是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影响银信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传递。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组织也相对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一方面无法为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同时也无法发挥市场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机制。

四是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尚未健全,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不利于二者建立健康的合作关系。首先,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间缺乏风险责任分担的磋商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在与垄断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处于劣势,往往被要求承担大部分甚至百分百的担保。风险责任分担不合理。其次,我国许多省市尚未建成再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再次,许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次性投入,资本金补偿不足或缺乏连续性。此外,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使一些地方信用担保机构存在严重的人情担保和“拍脑门”担保的现象。而人才的缺乏使得这些担保机构未能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弱。

三、制度完善与创新:当前我国银信和谐合作的选择

针对上述制度的缺陷影响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和谐合作机制的建立,本文认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和谐的合作关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与创新。

(一)完善和创新内在合作机制,增强银信合作的基础

首先,要确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间的竞争将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积极地选择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助于其形成多样化客户结构和客户群体,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因此,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将越来越重要。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为此,我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商业银行同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就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达成共识,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分散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共同发展。

其次,建立担保风险转移机制,确立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再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从外部化解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许多省级再担保机构也相对比较缺乏或者并未真正运作起来的情况,建立信用再担保机构和机制,对分散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就显得尤为迫切。我们认为,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可由本级政府、担保机构和下级信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下级担保机构是再担保机构的会员。在担保风险的分担比例上,采用信用担保机构承担70%,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债务分担比例,以确保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稳健经营。并随着我国财政状况的好转,再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相应提高。在再担保范围内,应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同政策性担保业务一样,纳入再担保范围,以助于分散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再次,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制度,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一方面通过采取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包括中小企业资金投资于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利用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实现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其更大的发展,稳定资金补偿的来源。此外,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允许金融机构成为信用担保机构资金供给的一个渠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

最后,应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和担保能力,为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信用担保机构不仅要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进行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的创新,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一切市场经济关系建立在合同、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

(二)完善和创新合作的外在机制,改善银信和谐合作的环境

一是建立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委托管理机制,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的责权利,使政府在管理职能上由直接管理转为对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的间接管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信用担保市场的形成。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严格担保机构市场准入,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对资信评级体系进行评估、认定,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年度执行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出资人报告制度,以控制担保机构经营风险。

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改善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金融环境。1.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主的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步伐。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上拥有优势,必须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用大银行分支机构来代替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从长期来说是不可取的(张捷,2002)。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和竞争,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功能得到更大程度地发挥。2.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审核监督制度,增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减少信贷风险。3.逐步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信贷对象风险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利率担保政策,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增强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利率市场化与信贷担保计划的有效配合,能够有效地减小中小企业信贷缺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加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从事信用服务的组织,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评估是其整个融资担保活动的核心环节。建立能够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在内的企业信息和企业主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必要的。为此,应将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征集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各类信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建立市、省乃至全国统一开放的资源共享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通过收集整理经济主体的收入、经济活动、信用行为等信息,建立起“信用档案”机制。信用档案应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并对各经济主体构成有效监督,促使其树立“信用是第一生命”的信用意识。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合作是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而要保证这种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就必须对当前不和谐的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以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