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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融资担保市场现状
截至2012年年末,山东济宁市共有在册融资性担保机构44家,注册资本总额35.23亿元,平均注册资本7960万元。按注册资本划分,2000万~5000万元的3家,5000万~1亿元的23家,1亿元~3亿元的17家,3亿元以上的1家。按所有制划分,国有参股公司9家,民营独资公司35家。在保责任余额合计61亿元,在保户数11608户,其中,2012年新增担保户数987户、9.76亿元,实现担保收入2225万元,净利润739万元,上缴税金341万元。
融资担保市场的种种“毒素”
综合来看,融资担保市场存在着种种“毒素”,表现如下:
鱼龙混杂,社会形象不佳。据调查,在济宁市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担保咨询公司达868家,其中仅有4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具有经营许可证,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目前处于歇业状态的有7家,从事非主营业务的有10家,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有7家。担保机构网点众多,部分机构存在发放高利贷、票据贴现、高息集资、暴力催收、偷逃漏税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和信誉,制约了担保行业发展壮大。
资金实力不强,抽逃资金问题严重。济宁当地缺乏优质品牌性担保机构。据调查,济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900万元。同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动下,担保公司普遍采取虚假注册验资、抽逃注册资本、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制造“繁荣”假象,实际上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都不足。
行业竞争激烈,经营业务偏离主业。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快速扩张,融资担保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大型银行已普遍提高了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门槛”,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在本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足额存入规定的保证金。济宁某大型银行已将保持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由原来的20家减少为9家,担保余额与户数降幅均超过50%。
为维持生存,担保公司业务“异化”现象较为突出,诸如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变相放贷、高风险投资等违规经营问题屡见不鲜。个别担保公司甚至将客户的贷款或多交纳的保证金以自己的名义投放到融资困难的房地产行业或“两高一剩”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其担保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将失去保证。
公司治理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据有关部门调查,济宁市正常经营运转的19家担保公司中,有6家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11家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仅凭负责人的个人经验进行决策,缺乏客观、科学的项目风险评价机制。同时,担保公司普遍存在部门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业务拓展和风险评审不能实现部门或岗位相互制约,难以有效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导致人情担保、关系担保、信用担保、逆程序担保时有发生。
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据调查,目前济宁市融资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为758人,其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有116人,占比15.3%;具备中高级职称的有132人,占比17.4%。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当配齐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调查显示,多数担保公司仅有1~3名业务骨干从事过金融或企业管理工作,其余均为非专业人员,部分担保机构甚至存在“借人”充数现象。
融资担保市场的“排毒”之策
要排除融资担保市场存在的种种“毒素”,应采取以下对策:
审慎合作,严格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审慎择优原则,将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前提条件,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稳健、科学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担保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经营的独立法人。
担保机构的产生及作用。担保机构是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产物。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特殊而繁杂的市场需求下,其业务范围、承担的职责等根据需求的不同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固有基础上得到有益的拓展和广泛的延伸,并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使担保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有效地的促进了银企合作,奠定了其在经济活动、金融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市场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显著特点的新兴行业,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近年来,国家不断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调控。
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提升中小企业自身信用、搭建银企合作桥梁、促进银企合作是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主要的积极作用。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担保机构充当信用输出者角色,通过自身信用输出,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使其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要求,促进银企合作是其积极意义所在。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者角色,偿还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扮演着风险分担、补偿的角色,减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发挥银企合作桥梁作用。
对担保机构自身而言,信用输出是目的,承担代偿是义务,而风险控制是保证目的实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风险控制贯穿担保机构经营全过程,是担保机构能够持续、稳健经营的保障。
提升自身信用、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履行代偿义务是担保机构经营的三项重要课题。简言之,即为经营信用,控制风险、承担代偿。担保机构也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渠道和依据,同时也成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者。
担保机构出现的问题
担保机构经营信用、输出信用首先自身要有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成立之初的原始资信,主要体现在股东信用、资本规模等方面。目前,无论是相关法规政策还是担保机构业务经营市场要求,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并随着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提高,以保证担保机构在成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资信基础。经营阶段的信用积累,主要体现在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以及代偿履约情况等方面。业务经营好、风险控制水平高、代偿履约积极且能力强、资产损失少等都是担保机构信用良好的体现。
实际操作中,由于股东出资能力不足、股东信用状况较差、虚假出资、违规抽逃注资等问题导致担保机构原始资信较差、代偿能力不足、欺骗银行贷款等问题造成银行坏账,更严重的造成担保行业乱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影响了银企合作及银担合作。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反映担保机构原始资信状况方面说服力越来越有限。目前,担保机构的出资以民营资本居多,国家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较少,近年来,随着国家清理地方财政平台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所剩无几,同时由于其更多承担着政府政策扶持职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作用有限。而对于民营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来说,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信用状况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首先要求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政策的把握、对被担保对象及其行业的了解、对各类风险识别经验的积累。其次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的预防措施、风险资产的处置渠道及能力等。
担保机构承担代偿则从其是否积极自愿履行其代偿义务,即代偿的意愿:是否能够足额代偿并完成追偿,即代偿能力及风险资产处置能力两方面体现。
担保机构运行过程中在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对地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就担保机构自身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出资人对担保行业收益及风险认识不足,对收益预期太高、对风险预期无准备。担保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一定规模内属于高风险、低收益行业,主要特点是资本规模的杠杆放大功能,只有担保业务开展到一定规模,杠杆效应体现,经济效益才较为明显。民营担保机构大部分出资人只看到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功能,或者自身资本实力不足以出资,借担保资本杠杆效应为自己其他产业融资,对资本担保杠杆放大所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仓惶进入担保行业,加大了自己其他产业经营的风险、担保行业风险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
内部管理机制混乱,且管理模式多样,可借鉴模式缺失。自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成立第一家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来,中国担保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20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国性的大型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引发的行业乱象、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问题从未停止,同时,地方性的小型担保公司每天都发生着生死存亡的轮换。由于股东成立目的、经营理念、运作模式不同,担保行业可资借鉴的成功模式非常有限。目前的担保机构主要借鉴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实行审、保分离机制,但由于受人员规模、素质、制度完善程度等的影响,过程管理对风险控制的贡献效应尚不明显,执行效果千家千态,结果不一,内部管理机制混乱、不明确问题较为突出。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性弱。目前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由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历的人员构成。业务拓展主要依托合作银行的推荐、风险控制主要依靠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银行从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控制经验完成,对各被担保对象行业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有待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银行风险控制相近但不完全相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更甚于银行,对个人素质、能力、经验、知识面的要求要严于银行,专门适合于担保机构的专业人才相对稀缺。
专业性待加强,其他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机构专业性体现在业务专业性和风险控制专业性。
业务专业性:担保机构不同于其他不以担保业务为主业、由于业务需要以自有资产为关联方、合作方或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业企业,担保业务是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其自有资产绝大部分只能用于担保业务经营,且获得国家批准和认可,自有资产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规模,即具有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经营的担保能力。实际操作中,很多担保机构由于受资本实力不足、资产缺乏必要的流动性、担保业务拓展困难或者资本逐利本质的影响,开展了担保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融资业务、资本运作业务、资金短期民间借贷业务,或者担保业务经营不合规引起风险集中等,加大了经营风险,影响了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郑州担保乱象、中担、华鼎事件以及云南省内其他担保机构问题都无不跟担保机构没有坚持专业性有关,其他资本运作、流动性不足等是导致担保机构正常资金链断裂主要原因。
风险控制专业性:担保机构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专业性。担保机构面临风险不仅仅包括金融风险,还有国家政策风险、被担保企业行业风险、被担保企业经营风险、担保机构内部管理风险等,担保机构要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原则,才能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到最大化的防范和控制。
履约信用及意识有待逐步建立、培养,违约信息不透明,违规操作加大银行、担保机构、企业风险。担保机构虽然处在债权债务的从属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业务开展及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往往要求担保机构作为与债务人同等的偿债角色出现,与债务人一起作为第一偿债人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时间履行偿债义务,担保机构替债务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偿债后再向债务人追偿,不对等的地位和模式要求担保机构要有良好的履约信用、积极的履约意识,不断积累良好信用,体现担保机构的专业性。实际操作中,不对等的地位也迫使担保机构极有可能逆向选择,通过违规操作最终损害银行及国家利益。
以上现状,部分原因是由担保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而大部分是由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和运营机制导致。
担保行业发展展望
笔者认为,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专业性、扶持性、营利性、持续性的基础上,而不应该成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专业性、扶持性体现担保行业存在的必要性,营利性、持续性体现担保行业存在的充分性。要满足以上四性目前运营机制和模式有待探索和商榷。如果担保行业不以资本背景、地理区位为划分标准,而以担保业务所涉及的行业为对象进行分类,由某个行业龙头企业发起成立,扶持全国范围该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能够解决担保机构在经营方面以下几个问题:
可以为担保机构提供足够的股东信用和资本实力,履约信用和履约能力有保障;专业开展担保业务,体现业务专业性;业务范围仅限于某个行业,股东了解该行业发展情况及规律,有利于行业风险的最大化控制,并由行业精英进行风险识别及控制,体现风险腔制专业性;
【关键词】融资 投资 发展思考
一、融资担保业发展现状
发展迅速,表现出“多、小、散、弱、差”的特点。即数量多、规模小、业务散、竞争力弱以及服务质量差,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有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有限。
(一)发展质量参差不齐
国内担保公司发展处于无序状态,良莠不齐。新增加和倒闭的企业数量较多,业务过滥、恶性竞争、信誉低下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融资服务功能。
(二)数量多、资本少、规模小
北京市目前有融资担保类型企业128户,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10户;注册资本1亿—10亿元之间100户;1亿元以下18户。缺乏持续性的股本投入,后续的二次资本投入和补偿机制较少。担保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比较低,一般在2—3%,完全依靠担保费用收入难以维持担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规定,担保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提取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述原因导致担保企业贷担保资金放大能力和担保能力接近极限。
(三)与商业银行合作地位不平等
国际上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一般是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在担保责任上贷款以借款人抵押为住、担保企业担保为辅。由于中国缺少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由于担保企业实力较小、所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地位不平等,谈判能力弱,很多商业银行将贷款企业的借款风险转嫁到担保企业,承担百分之百的贷款还款责任,一般还需要缴纳10%的保证金。与担保企业的责任和能力不对称,与合作的商业银行谈判能力不对等,弱化了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企业的考察与评估,制约了担保企业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四)发展的基础条件薄弱
1.担保标的物流转不畅。
2.担保企业项目评价、技术评估、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人才相对缺乏。
3.担保企业整体资本不足、信誉水平不高。缺少全国性质的担保信用支持体系、征信服务。无法推动和引导全国性质的担保信用体系和担保网络体系的形成。
4.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金融创新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受到政策限制。融资担保和普通担保公司的政策区别不大,政府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标准相同。没有体现出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二、融资担保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抽逃注册资本
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等现象。
(二)变更注册信息不进行申报
变更注册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金融局许可批复、税务登记证、开户行许可证等,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申报。
(三)违规开展业务
按照监管要求融担公司需按担保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但部分民营融担公司在难以达到准备金提取比例的情况下,依然放大担保业务。因为,按照规定比例计提,融担公司很难实现盈利,报表体现利润较低或者为负值。
(四)规章制度不健全
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处于初建阶段,企业的战略不清晰,规章制度不健全。
(五)代偿损失的能力不高
担保行业作为新生行业,顶层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动银担机制的建立,行业整体实力较弱,作为银行机构的服务行业,担保企业代偿损失的能力不高。
三、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思考
(一)促进能力建设:重点促进风险承受能力提高
重点在于建设有利于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设立担保专项基金,提高担保能力。发展担保行业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困难,是国际普遍做法,日本的做法可资借鉴。
2.建设担保行业联盟体系。基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由政府倡导,建立担保业联盟体系,共享相关信息,共同防范相关系统性风险。
3.增强担保企业实力,促进行业“航空母舰”的形成。为解决与商业银行地位不对等的问题,通过增资扩股,扩大担保企业的资本实力。增资扩股途径包括以下几类:
(1)由现在股东增加资本投入。
(2)吸引其他股东扩股。
(3)整合现在国有担保企业的股份。
(4)其他途径。
(二)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担保行业风险管理
1.做好担保前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息采集、初步审查、筛选,风险评估等,加强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指导。
2.做好担保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担保过程中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关于设定反担保措施方面的指导。
3.做好担保后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担保之后的跟踪检查、风险预警、风险资产管理。
(三)加强监管:完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机制
1.对于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通知工商局依据《公司法》、《刑法》处理。
2.及时掌握注册信息变化情况,如果企业未及时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公司法、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办法处理。
(四)提供政策支持:资金、人才、平台等支持措施
1.设立国家级的、由政府出资的科技担保公司(或者是多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
2.利用财政资金补偿担保企业因担保产生的部分损失。
3.建设担保服务网络。
4.促进人才的培养。融资性质的担保企业,需要专业化人才来实施担保业务,因此要努力培养熟悉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具备金融创新、风险规避能力的复合人才,同时培养科技项目评价和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人才。
5.建设担保企业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本着“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信息联动、提供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建立辐射担保、创业投资、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以及中介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交流合作平台,提供如下服务和支持:促进担保、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合作;争取投资、担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企业的联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流通和变现功能;通过中小企业和项目信息交流平台,减少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和贷款评审咨询平台。
关键词:P2P;行业现状;监管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P2P行业应运而生。P2P行业是对传统借贷市场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关投资者和借款者的需求。但是,近年来我国P2P行业中,频频曝出P2P平台提现困难、倒闭,P2P平台负责人跑路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如何采取措施解决P2P行业存在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P2P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P2P公司是指个人借款人从个人出借人或者其他机构获得借款的中介机构。根据P2P公司所采取的业务渠道,可分为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两种。线上模式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依托互联网平台。线下模式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不通过网络平台,通过P2P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信贷员审核借款人信息。从P2P公司运作模式分类,P2P公司可分为纯粹信息中介型P2P平台、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和不兜底类金融中介P2P平台。纯粹信息中介P2P平台是指P2P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信息的平台,没有信用中介职能。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充分的真实信息,但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由P2P公司补足。不兜底类金融中介型P2P平台是指表面上P2P公司为贷款人承担信用中介职能,若借款人真发生违约,却未能对坏账承担责任。P2P公司突破了传统民间金融的区域性,使借贷双方选择范围扩大,通过P2P公司提供了理财服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创新。
二、我国P2P公司现状
我国P2P行业起源于2005年至2010年。2011年至2013年,我国P2P公司数量规模快速发展。2014年至2016年,我国P2P公司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根据博思数据,截止2016年7月,我国P2P行业累计成交量近2.2万亿。截止2016年6月,我国P2P公司总数为2367家,累计问题公司数量为515家,其中良性退出247家,恶性退出为228家。我国P2P行业一方面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出现P2P平台坏账、跑路、倒闭不断发生。P2P行业的发展吸引了大批上市公司、国企、基金、银行等企业通过自建或与互联网公司不断涌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三、P2P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协调
P2P行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具体部门包括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以及地方金融办。五个部门各自承担了相应的监管职责。监管过程中,很多金融产品难以界定,存在模糊之处,使得五个部门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及时遏制。
(二)P2P平台角色不清
P2P在国外指个人间的放贷,而在我国实践中,P2P实质是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个人间的借贷,还包括个人对企业的放贷。P2P平台因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收取服务费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然而,我国P2P行业乱象在于很多平台并非仅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还为投资者利息和本金进行担保,担保的主体往往是平台的负责人,担保能力弱,存在过度担保甚至是恶意欺诈的问题。
(三)对借款客户审核不严
P2P行业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其借贷流程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很多P2P平台对借款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审核相当粗略,甚至只需提供一些文件的扫描件上传即可,缺乏深入调查,导致投资者做出借贷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质量不高,存在非常巨大的风险敞口。
(四)P2P行业准入门槛低
国内一些受到利益驱动的民营企业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了解不足的情况下,在不具备进行金融风险控制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条件下,进入P2P行业。在为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做出有违金融规律的本息担保承诺,通过保证金、抵押、引入第三方担保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从而投资者在出借资金的本息得到至少在形式上保障后导致缺乏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的激励。政策上没有对进行P2P企业所应拥有的风险控制人才设置门槛,不少P2P公司成立就没有相应风险控制人才,在销售上通过高息揽存以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缺乏对借款人缺乏实质审核能力,最后导致收益低和巨额坏账,甚至整个平台倒闭。
(五)P2P行业监管滞后
很多P2P平台在出现倒闭,负责人携款跑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才会介入,而在此时投资者虽然能够得到一部分的追偿,但是在这种情况投资者往往已经受到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其实,在这些P2P平台出现这些问题之前,也有种种迹象表明P2P平台存在问题,由于监管不能及时对P2P平台进行资产保全措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不断加大。
四、解决P2P行业问题的措施
(一)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
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以及地方金融办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在P2P行业中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五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出现违法违规的事项应及时相互沟通。同时,在五个部门应以银监会为主,由银监会的内部部门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具体负责P2P行业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正确定位P2P行业本质
首先应将P2P业务定位于一对一的业务对接,所投项目应专款专用,不允许其他项目的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其次,明确P2P平台只从事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不从事其他法定金融服务,不得搞资金池,不得违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得搞非法集资形成庞式骗局。最后,落实P2P平台有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托管。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对策
一、辽宁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现状
1、银行对民营企业存在“惜贷”现象。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另外,对于民营企业,银行普遍要求抵押担保或者其他企业担保,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民营企业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担保人,使得民营企业在融资中处于不利地位。
2、长期投资缺乏。如果说民营企业从资金市场上筹集的流动资金非常少的话,民营企业能够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固定资产投资就更是微乎其微。因为固定资产投资是长期投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所需要的手续更加繁琐,要求更加苛刻。
3、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目前辽宁民营企业很难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筹资。一是上市公司要求企业改制为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而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式、经验式的管理,即使经过改制,其形式也往往不够规范。二是不少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报表不规范,不愿意公布真实的财务状况。这就不符合企业上市的要求。
4、非正规渠道融资十分普遍。既然无法从正规渠道融通资金,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活动就十分普遍。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拖欠货款、私募资本等。
二、辽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1、制度障碍
首先是信用制度的障碍。一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起点很低,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信贷抵押,抗风险能力不足,因此信用等级不高。二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己的信用,表现为政府信用。大部分民营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管理经营粗放,不符合银行的信贷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使银行贷款不敢轻易出手。其次是法律制度的障碍。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也是建立在这些大企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的,中小企业的权利义务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
2、金融抑制
如果从金融深化的标准即资金培植的有效性来看,我国的市场化金融仍明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抑制状态之中,而这又是导致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刻根源。一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际利率差别造成资金价格的扭曲。国家对利率进行控制,使得国有企业具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更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从而使得民营企业在正常利率下就很难获得资金。二是金融结构单一。从市场的服务层次结构看,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三是金融信用工具少,无法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要。四是存在着明显的资金市场分割,也就是金融市场存在着“二元”机构。
三、改善辽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建议
1、政府要给民营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
政府应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进入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的其它行业。同时,政府要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在边缘产业、行业交叉点及上下游产品的衔接部分寻找投资的机会。在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中给予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让民营中小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壮大自己的实力和规模,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
2、开放民间金融市场,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目前,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在成立公司制企业时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要求过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既使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符合规范的商业银行运作要求,又应该适应民间金融机构借贷过程中所具有的完全信息、交易成本低和灵活方便的特性,实现民间金融经营制度创新和金融当局监管制度创新。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和银行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不断完善银企合作形式,促使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投放,为民营中小企业解燃眉之急。积极做好项目的选取论证工作,认真选取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向金融部门推介,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制度,对金融机构实行按年度贷款增量给予适当奖励的政策措施,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融资担保、贴息,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4、拓宽融资桑道
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设立以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互保互联、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基金,尽快建立贷款担保的再保险机构,分散担保风险。此外,要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资金作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股,设立民间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
5、丰富金融产品
大力引进、开发和推广消费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法人账户透支、买方信贷、承诺担保等金融新产品。全面推行网上银行等知识型、科技型电子银行业务。拓展项目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并购、投资中介等各种投资业务。加大个人银行业务核心产品的创新,积极发展票据等业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同时,要加强对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和评价,拓展分析领域,提高分析质量,加强对重大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宣传力度,增强金融政策及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另外,在我国财政比较吃紧,政府不能直接给企业大量的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也不失为一条路子。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