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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成立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然而,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17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只有75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能力严重不足,因而,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
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
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加强对各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约,奖惩分明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建设全员风险管理文化,积极开展全员风险防范教育,树立员工时时警惕风险,时时面对风险的理念,提升员工在与被担保客户接触时的风险敏感度,培养全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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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3号)和《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办〔〕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制度。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市、县(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监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省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监管部门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同意。拟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县(区)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设立程序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公司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认定后报省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并逐级上报。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同时保障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严格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按照托管制度要求,每个月由托管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
(二)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市、县(区)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市、县(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五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
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应当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市级监管部门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逐级上报。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风险 监管对策
一、影子银行的起源、定义及发展规模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影子银行,当2008年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时,影子银行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了“影子银行”一词,并被广泛应用。麦考利之所以提到“影子银行”,则要追溯到2004年。当时,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使美国步入加息周期,到2006年6月基准利率已上调了425个基点,最终导致货币市场流动性逐步萎缩,地产价格开始下跌,住房抵押贷款违约也开始出现。为了规避风险,许多贷款机构就发明了一种金融衍生品,把钱贷给收入低,信用差的人。在此之前,贷款机构将可能会坏掉的资产打包,并在打包之前找信贷评级机构,想办法得到AAA等较高的评级。可一旦投资者意识到投资的是毒性资产,美国大型经纪自营商便开始遭到赎回和挤兑。最受关注的案例就是,2007年8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在短短几天内就失去了流动性,宣布旗下对冲基金停止赎回。随后雷曼兄弟破产,其流动性差且没有偿付能力的高杠杆机构开始倒闭,所以才导致后来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从此,“影子银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从三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在广义上,影子银行体系是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在狭义上,影子银行体系是指上述系统中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此外,影子银行体系还包括那些仅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如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
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测结果表明: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影子银行迅速扩张,英、法、美、日、韩等11个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非银行信贷中介)总资产由2002年的23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0万亿美元,增幅为117.4%;金融危机期间,影子银行的规模有所收缩,2008年底为47万亿美元,2010年底又回升至51万亿美元。总体上,影子银行规模占金融业资产的比例大约为25%-30%,但不同国家差异很大。而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内一直没有权威的数据。据标普估计,截至2012年末,中国影子银行调整后的信贷规模为22.9万亿元人民币(约合3.7万亿美元),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占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4%。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融资形式及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种形式的融资。第一类是银行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类是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等。
(一)银行表外业务
银行表外业务是指不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业务,最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等。
1.银行理财产品。它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75%的贷存比监管指标的约束,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因此,当银行通过发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绕开利率管制和贷款规模控制筹得资金用于表外资产融资时,却蕴藏着巨大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比如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银行或许需要承担这部分亏损;或者由于违背了事先的隐性担保而需要承担声誉上的损失;同时银行“发短投长”的期限错配承担了流动性风险。
2.委托贷款业务。它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对于银行而言,它不仅能逃避信贷监管规模,而且还能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却不占用银行的信贷资金。对于资金充裕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为获取更大的收益,常通过银行将较高的利息以委托贷款形式转贷到贷款难、融资难的中小企业中去,获取较高的利差。比如中国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在2011年二季度就有四分之一的税前利润来源于放贷业务。虽然高利率的委托贷款可以为委托方带来高的利息回报,加快企业闲置资金的流动,有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其中暗藏的风险却不可小视。由于借款人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或者借款人自身因素,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不能预见,一旦借款方出现违约,风险则需要放贷方自身承担,最终传递到银行,银行则面临因前期提示不足等因素造成的声誉风险。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它不接受存款但可以向第三者借贷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
1. 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填补农村金融领域的空白,而且门槛极低,因而受到地方政府的鼓励,但是在发展中却良莠不齐。少数小额贷款公司不仅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内控机制,而且超出经营范围违规经营,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例如内蒙古的5家小额贷款公司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高利贷而被关停。而且,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个别地方贸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和经营范围,也有可能会放大风险。
2. 担保公司是向相关银行提供担保,从而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中介性公司,即以担保公司的信用为客户的经济活动提供各类担保服务。在缺乏规范和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截流客户贷款和保证金的案件屡见不鲜。北京知名担保公司——中担担保因违规截用客户贷款而出现危机,在担保业内引发了不小的地震,此后该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跑路”,留下的债务窟窿高达13亿元,涉及290多家企业。此外,部分担保公司还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非法从事地下钱庄生意、高息放贷屡禁不止。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处于初级阶段,更需要重视风险控制,它不仅承担着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展壮大都存在一个基本特点:其融资渠道最终都高度依赖银行体系提供的流动性,一旦发生个体经营困难,将为银行体系带来反向冲击,甚至可能动摇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与资金的提供者相关,另一方面也与银行体系的发达程度具有替代关系,同时还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尽管民间金融本身并不涉及银行,但大多数资金的源头仍来自银行,只是贷款经过挪用和多次转手后,逐步脱离了银行的视野,一旦债务链断裂,很可能导致银行借贷变为坏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部分企业客户背后债务关系复杂,如果其从民间高利借贷,那么民间借贷风险很可能通过企业的担保链和债务链向银行体系传导。另一方面,在个别非法集资案件中,屡屡有银行员工参与其中,部分银行资金被卷入到民间借贷的泥淖中。同时,民间融资市场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约束,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交织。如温州、鄂尔多斯、江苏泗洪等多地出现民间融资链条断裂事件,为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敲响了警钟。因此,民间融资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宏观调控的力度,可能对银行业造成冲击。
三、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
一是及时把握市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引导影子银行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二是取消一些不符合市场竞争与发展要求的管制措施。如存贷款利率管制、贷存比监管要求等。三是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透明度,尽可能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四是积极推动影子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
(二)明确监管主体,扩大监管范围
一是设置中央银行作为影子银行的登记主管机构,银证保监作为影子银行的监督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推进“一行三会”的政策协调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相互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全面覆盖监管对象,创新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有效规范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三)搭建数据统计综合平台,建立分类管理数据库
一是由“一行三会”共同研究开发影子银行融资信息统计系统,将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全部纳入金融统计范围,并统一统计口径,建立数据统计及动态监测分析共享平台。二是根据我国影子银行的机构类型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管理数据库,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分析管理和监管部门市场判断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三是建立与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机构之间识别影子银行与监管措施信息的采集和沟通交流,分享信息并及时监测。
(四)建立风险预警及动态监测机制
一是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性监测评估,如将影子银行杠杆率作为宏观审慎性约束框架的一部分。二是加强预防性监管。主要包括建立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的期限匹配、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限制部分业务活动和贷款集中程度等。三是密切关注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向,研究衡量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措施;四是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实现动态监管,将风险较高的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审慎监管范围。
(五)加强信息披露程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一是中央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并市场数据。二是监管部门应负责监督影子银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三是“一行三会”应共同设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影子银行机构、产品和交易方式、融资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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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全球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起始年,全球均致力于经济的振兴与复苏。企业的新建、维持和扩张均需要资金做支撑,相对于资金的需求,资金的供给似乎总是难以满足融资需求,“融资难”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管理、信用、发展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融资更是难上加难。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这一问题雪上加霜。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加快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后金融危机时代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期。
二、某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一)经营规模 本次调查的企业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年营业额约为400-500万,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年营业额约为10000万。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涉及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家具制造与批发、医药批发、生活用品制造等。企业的经营规模与企业所处的区域位置有重要关系。一般而言,市、县、乡级企业之间的差别较大,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大。所调查的企业均有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规划。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对未来市场的定性判断。
(二)资金需求 本次调查的企业中,自有资金均不能满足企业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需求,即均有外部筹资需求。资金需求和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有很大关系。不同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对待市场的态度有很大差别,可以分为激进型、稳健型和保守型。激进型的经营者对市场比较乐观,扩大经营规模的愿望强烈,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多。
(三)内部控制 所调查的企业关键内部控制健全、设计合理,分工适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和企业的规模有很大关系。规模较大的企业用人对学历有一定要求,员工学历和素质较高,内部控制运作规范。规模较小的企业关键内部控制岗位使用的主要是家族成员,设计简单。
(四)融资渠道 融资渠道的来源首先是所有者自有资金,其次是个人信用,再次是银行贷款,最后是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不涉及政府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以及其他衍生金融创新形式。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对融资渠道的选择有明显偏好,即能不借款就不借款,首先用自己的钱,这样可以避免支付利息费用,避免财务风险。尽量不通过担保机构贷款,因为资金成本较高。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而且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银行渠道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一般比较困难。个人信用操作简单,方便快捷,但筹资数额有限,资金成本较高,而且容易产生纠纷。
(五)贷款成本 贷款成本是影响筹资渠道选择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经营者对其非常关心,也极为敏感。从调查的情况看,民间个人信贷的利率约为1分-2分;银行贷款的利率约为0.6~0.8分;通过担保机构的信贷成本约为1.5分-2.5分;个别情况下急需资金贷款成本为3分。中小企业能够接受的贷款利率一般在1.5分以下,否则很可能给企业造成债务负担。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企业的贷款成本有很大差别。贷款成本的高低与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经营状况、信用等)有很大关系。企业的基本情况越好,贷款成本越低,否则企业要么很难贷到款,或者贷款成本较高。
(六)融资运作 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只设会计部门,不设财务部门,具体的融资活动由所有者亲自运作。调查的企业中,专门设有融资部门并有专门人员负责运作的企业只有一家。调查中发现,政府部门的扶持、协调对企业的融资工作有很大帮助。融资运作的创新可以实现政府、企业、银行三者之间的共赢。例如:某级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10家企业组成“企业池”,每一企业注入资金100万组成“资金池”,在政府的协调下,每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贷款,最高可放大10倍,贷到100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也相对较低。通过这种融资运作,政府实现了对先进企业的扶持,企业以较低的贷款成本,方便快捷拿到发展需要的资金,银行的贷款有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部分资金的担保,相对安全。同时我们还发现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融资也有较大影响。例如:某一中型企业为一大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整个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周转流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困难。
(七)企业信用 从调查的企业中可以发现,每一个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信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认为按时还本付息是每一个企业都应该自觉遵守的。企业信用好坏不仅影响现在、将来的融资来源,而且直接决定融资成本的高低。如果企业信用好,贷款利率稍低些,银行也愿意放款;否则高贷款利率也难以筹到款并且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
(八)融资障碍 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存在资金短缺或者阶段性短缺,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资金过分短缺时,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在银行缺乏信用记录只能通过民间个人贷款和担保机构贷款,尽管融资成本较高。一部分具有一定规模且在银行有一定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表示不存在融资障碍,他们能够在资金短缺时,可以及时、足够地筹集到所需资金,这部分企业共同的特点在于他们企业信用较好,经营状况良好。一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意结合当地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在融资过程中能够得到政府的积极协调,容易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
三、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基于上述融资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信用有待提高,银行融资渠道利用不足 通过调查,融资难的中小企业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信用等级难以评价。一部分企业过去规模较小,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个人小额贷款,没有向银行贷过款。现在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银行无法评价其信用状况。银行出于对风险的考虑,通常不考虑向此类企业贷款。二是经营状况不稳定,可持续发展不够乐观。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实力所限,对各类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弱,经营状况不稳定,银行难以评估其可持续发展状况。三是中小企业适合抵押的资产少。中小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差,可变现资产较少,一些机器和设备由于专用性强,不适合抵押,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银行融资成本较低,因此银行借款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如果不能提高企业信用,充分利用银行这一融资渠道,一旦企业需要大量资金就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
(二)缺乏风险意识,防范风险措施不足 企业中的风险有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于经营方面的因素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财务风险是由于借款不当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企业对财务风险有一定戒备,但对经营风险防范的意识淡薄。经营风险主要因市场、产品、技术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引起。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缺乏对未来产品、市场、竞争的考虑,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常常盲目乐观,被目前企业的繁荣所迷惑,过度融资和投资,埋下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隐患。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通常进入障碍较低,竞争相对激烈,再加上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也加剧了经营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不够规范,融资成本偏高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加大了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了中小企业投资和担保机构迅速发展。目前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纯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二是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三是纯民间出资的投资和担保公司。前两类担保对象主要是银行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后者的业务对象大部分是资金短缺、经营状况较好且在银行缺乏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因此在县、乡的企业调查中,没有发现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贷款,主要原因是成本较高。调研发现,前两类的担保公司运作相对规范,为不少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融资成本不高,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作用明显,但此类性质的担保公司数量极少,大部分担保公司为第三类。由于国家规定的保费收取率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盈利微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影响。个别担保公司可能为了获利而违规操作,如收取高额担保费、吸存放贷等。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全是民营性质,为了利润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成本至少为3分,中小企业一般难以承受,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主要流向获利较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对非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融资帮助不大,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促使了房地产的过度开发和提高了房地产的成本。
(四)对政府的扶持政策利用不够,缺乏融资运作 调查中发现凡是积极利用政府扶持政策,得到政府协调帮助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方便、快捷,而且贷款成本低。但是一方面一部分企业不关心政府所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不懂得利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忽视了政府在银行融资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且在银行缺乏信用记录,利用政府扶持政策获得大额贷款仍有一定难度。
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涉及的主体有中小企业、银行、民间个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政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改善融资状况需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的关系,实现多方的和谐发展。
(一)提高企业信用,建立友好银企关系 企业信用不仅决定企业能否贷到款,还决定了贷款成本的高低。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要注意维护和提高企业的信用。企业信用可以在很多活动中体现出来。如供应商的业务来往、民间贷款、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等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维护和提高企业信用要从长远利益出发,遵守信用,认真履行诺言,按期还本付息。企业规模较小时,凭借自有资金和民间信贷可以维持运转,但若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发展成为中等规模企业,一定会需要大额资金,也只有银行才能够提供。银行借款虽然手续繁琐,但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筹资数额大,仍是大多数企业筹资的主要来源。因此,在长期发展中,企业要注意提高信用,建立和发展与银行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树立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弱,且又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措施。中小企业经营者要有敏感的风险意识,其次要将这种风险意识层层灌输到关键管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因素有很多。首先是市场风险,要关注市场需求的动向。其次是产品风险,关注产品能否符合顾客的要求,得到顾客的喜爱。再次是政策风险,关注政策的变化,尽量使产品符合政策发展的方向,成为受鼓励支持的对象。最后是安全风险,要防患与未然,要注意员工安全、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和经营。树立各种风险意识,才可能制定防范措施,才可能防范经营风险,也才有能力去履行企业信用。
(三)合理选用信用担保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不少企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理解存在偏差,将担保贷款误认为高利贷。担保贷款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与银行商谈的贷款利率,而这又取决于企业的信用、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担保费将信用有偿化,货币化,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去提高企业信用。在担保机构的选择上尽量选择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它们运作规范,保费收取合理。部分民营担保机构违规操作,乱收保费,损害了一些对担保公司认识不深的企业,也损害了整个担保公司的行业形象。因此中小企业要慎重选择担保公司,依法担保,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大对担保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的监督,提高担保公司业务的透明度。
(四)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扶持,创新融资运作方式 无论是出于对长期产业政策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总是会扶持一部分企业。政府可能会采取免税、免租、贴息、协调融资等行为。企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成为政府关注的对象,争取获得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中小企业不像上市公司有较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但只要合理利用政府的支持,统筹融资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灵活创新融资运作方式,就能够获得良好的融资效果。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政银企结合力度进一步加强。一是通过建立区直机关正科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服务机制,搭建企业和政府沟通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及重点企业快速发展,确保高标准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二是定期召开政银企座谈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更新了“区银政企联系手册”,收集了金融机构、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银行与企业间的互动,筛选区内有融资需求的重点骨干企业、潜力企业与金融部门对接,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二)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并注意发挥银行、保险、小贷等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办加强对区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组织专班对全区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进行风险排查,使其健康平稳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随着全区重点项目的全面展开,搬迁安置农户和居民数量不断增多,征地拆迁补偿款也随着工程进展陆续发放到位。我局针对安置农户的合理理财和风险防范等问题,在全区上下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目前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相继在搬迁农户较多的重点村居开展专题讲座,并走村入户上门讲解金融理财知识,给村民量身定做理财产品,帮助农民办理养老统筹,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让农民不再需要长途跋涉到城市网点领取养老金,真正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结合5月份全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四)企业上市氛围进一步形成。一是在全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调查摸底,积极宣传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规范发展。二是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在重点企业中开展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后备企业从事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别、经营现状,企业推进新三板上市的进程等。组织意向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资料,目前向市金融办申报了两家企业相关资料,分别为龙腾红旗和科技。三是帮助企业和券商对接。联系证券公司走进企业,积极帮助企业了解政策。近期带领华泰证券相关负责人实地走访了龙腾红旗、和达利复合材料,了解企业的意向,建立合作服务初步意向。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扎实抓好“一双对接”。一是要抓实银企对接。早谋划早动手,总结对接经验,创新对接形式,综合对接与专项对接相结合,扩大对接覆盖,推进银企对接,狠抓对接成果落实。创新形式,继续组织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对接活动。二是要抓好政银合作。区金融办要积极扩大与辖区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深化“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