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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年底统计,全国的担保公司大约有12500家,但其中大部分是为房贷、车贷提供担保,不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而真正对金融体系运行产生影响的,是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这类担保公司有一个很诡异的业态。按照2010年3月8日七部委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全部是现金。为了保证担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至少8成应该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放在银行账户上。用来做投资的部分只有20%,而且只能投资信用较高的固定收益产品。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最大的担保限额是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担保公司担保的全部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理论上讲,能够和银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都应该满足这个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成为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一家小型担保公司人员对记者表示,“如果一个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那么意味着这些钱里的80%都要投资于收益率不超过5%的定期存款。担保公司的平均保费水平大概是是2.5%。这样算下来,就算这个担保公司把信用额度用尽,担保10亿的贷款,每年的保费收入大约为2500万,利息收入不超过5000万,加在一起也就7.5%的净资产收益率,而且这个水平几乎是担保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极限了。”
“这就是个典型的低收益、高风险的行业。”该人士说,“但是最近两年,单是北京地区,注册资本在10亿以上的民营担保公司就有很多家。他们有自己的赚钱路子。”他所说的赚钱路子,即是在资金的运作上。
这种操作分为两块,注册资本变成理财或者交给某某投资公司投资,或投入某某项目。如果进一步追查这些投资公司,就会发现,他们可能是空壳。
不仅仅是这样。担保公司一般会在公司的贷款中截留一部分用作保证金。
“出事的中担担保公司之前在业内就很有名,他们最高的时候可能会截留50%以上。一般在30%。中担担保出事以后,账上说得清楚的也就一两亿。”他表示。
而掏空注册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在业内非常常见。对于这种公司,一旦发生代偿根本没偿还能力,所谓承担风险就是空谈,“这种担保公司就是个无本生意,所以才有资本对他们趋之如骛。”他说。
但这种皮包公司,为何能逃过合作方即银行的层层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进入银行的认可体系才能获得贷款。“银行的审核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不够强。”另一位北京担保公司中层表示,一般银行只要求担保公司提供简单的资料,比如营业执照、章程、审计报告、报表、评级报告等,以确定担保公司的基本财务情况和担保能力。
但实际上,类似的审计报告、报表,评级报告可信度不高。前述小型担保公司人员表示,“事务所和评级机构这种弱势部门根本惹不起客户,稍微做一下沟通,就能出具一份非常漂亮的报告。而很多银行人员对企业客户提供的报表不加审验,对审计报告非常迷信。”
“银行的客户经理都背着一堆贷款指标,只要担保公司是总行或者分行审批的,出了事也是总行审批的过错,自己走的程序合法合规合理。自己只要完成贷款指标就可以拿到自己该得的那份钱了,干嘛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前述小型担保公司人员表示。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073-01
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信用担保实际上分担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功能,成为专业型的连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中介。担保公司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专业评估、筛选,将自身信用传导给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同时降低了银行风险,从而满足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借贷的信用、质抵押物等要求,可以实现金融机构、企业、担保公司共同获益的结果。
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信用最基本的特征是偿还性。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履约、偿还本息,不但债权人将遭受相应损失,担保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损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A级以上中小企业寥寥无几。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抵押物得不到商业银行认可。有的中小企业甚至采用虚报或瞒报的手段骗取贷款与信用担保;或者在获取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具体地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信用缺失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违约的发生。
1.2 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操作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如果协作银行审贷审批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履行审查、监督义务,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不加强对贷款的管理,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代偿风险。协作银行往往利用自身优势破坏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只追求贷款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即协作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100%的贷款风险,造成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而且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会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协作风险。
1.3 来自担保公司的风险
(1)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担保行业的准入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入门槛低;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风险滞后的特征,退出难度较高,也就是说担保行业形成了进入容易退出难的局面。因此,很多信用担保公司存在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的现象,而这些担保公司只能解决小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弱,担保收入也非常有限,盈利能力较差,再加上盈利渠道较少,所以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公司必将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的担保收入很可能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这时不但要消耗掉所有的担保收入,还有可能要消耗掉规模较少的担保资金,最终导致担保公司丧失担保能力而破产。
(2)经营管理不完善。
由于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目前均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使得一些担保公司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担保公司没有规范严谨的贷前调查、资格审批、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债务追偿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造成领导在审批时主观性很大,员工在操作时盲目随意,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担保公司违反规定为公司股东担保,导致股东变相抽逃资金;有的担保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有的担保公司与客户同流合污,通过客户套取银行信用。
2 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1)减少信息不对称,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强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提高其信用的透明度,从而降低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信用市场。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形成一整套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方法,保证信用担保资金的正常运作。具体可以包括经营者资信评级制度、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中小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等。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委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调查、征集、评价,对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实行银行授信审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对信用差又拒不纠正的中小企业,向社会公布,使其得不到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要积极充分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和支持,弱化担保风险。对信用等级差或没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坚决不能提供信用担保。对于发现的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如会计信息造假、虚报、瞒报的情况,要追求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2)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
银行同担保公司都具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担保公司对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得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关系建立在平等、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也使得银行认识到,担保公司对降低其信贷风险和信贷管理成本,提高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银行通过发放贷款给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必须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确立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三个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还可以帮助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散的社会机制,使担保公司和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加强资金扶持,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资金可分为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内源资金成本虽然低于外源资金成本,但周期比较长,因此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以外源资金为主,逐步增加内源资金,目前可采取多途径扶持。首先对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比较健全的担保公司,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优惠,把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扶持为行业龙头。其次,担保公司除了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还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自身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次,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拓宽盈利渠道,逐步增加自有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最后,可以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实行再担保,帮助担保公司分摊风险,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4)健全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培训,协调各方利益,树立信誉。建立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分级授权及评审制度,严格实行审保分离制度,从操作层面上全面控制风险,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控制。具体来说,事前,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专业、充分的调查和审核,对被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事中,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并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批、合同签署等业务操作,严格实行审保分离,明确责任。事后,担保公司可以有限地介入中小企业,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风险加大,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信用担保公司要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处理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确保被担保企业按时还款,保护信用担保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一、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概况
(一)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过近三年高歌猛进式的发展,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从2004年1家,发展到2012年21家,其中2010年后成立的有17家。21家担保公司中,由各县、市、区财政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法人担保公司7家,民营法人担保公司14家,已形成以民营、国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全市担保行业从业人员20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88人。
(二)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遍及城区及各县、市、区,其中市直6家,曾都区9家,随县4家,市1家,市经济开发区1家。在21家担保公司中,有13家担保公司分别与开行、农发行、农行、中行、建行、民生行、浦发行、农商行等8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开展担保业务,另外还有部分担保公司正在与银行合作洽谈。
(三)资本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2年底,21家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6.8亿元,其中国有出资1.4亿元,注册资本亿元以上担保公司达到11家,累计为311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总额51.66亿元。
(四)担保业务趋于成熟。通过多年实践,在担保公司内部制度建设、运营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建立了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的担保流程,从企业申报,到贷款回收由专人负责,将责、权、利融为一体,“谁担保放款,谁负责回收”。
(五)社会贡献日益凸出。全市2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融资的扛杆作用,放大倍数最高达8—10倍,最低也达到3倍。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压力,有效激发了银行放贷活力,拉动了经济增长。2012年为1396家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1598笔,担保总额达24.87亿元。通过担保,促进了全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全市中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1.2万人,新增产值82.79亿元,新增利税5.28亿元。
二、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需求小。尽管我市工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仍逆势上扬,但整个经济形势尚不明朗,加之大企业、运行质效好的企业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宠儿”,剩下的都是一些小、微、弱企业,生产不景气,贷款需求小。调查发现,大多数担保机构反映当前的经济形势对担保行业有较大影响,仅少数政府注资担保公司认为影响不大。
(二)业务拓展难。调查中发现,全市21家担保公司有19家集中在城区内开展业务,占到担保公司总数的90.5%。担保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业务来源不足,经营收益没有保障,有超业务范围经营的风险隐患。
(三)合作门槛高。国有商业银行将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具备国资背景作为合作准入条件。我市21家担保公司中,14家为民营担保公司,11家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导致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受限。目前全市只有13家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另外8家担保公司至今未能获得商业银行合作。
(四)经营风险大。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市担保行业普遍还没有建立征信系统,也难以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资源。大多数担保公司仅凭经验或惯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少数客户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给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五)专业人才少。担保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我市担保公司快速发展不足3年,人才培养和积累有限,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相当多没有专业知识,没有从业经验,对担保业务流程把握不准,极易埋下风险隐患。
三、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着力加强规范引导。一是严格准入。从注册资本的形式及来源、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规范行业。坚持循序渐进,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坚持不同的信用级别开展相应的担保业务。三是加强整改。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银监分局组成工作专班,将于4月对全市21家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改验收。对基本合格的担保机构限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和没有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其实行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
(二)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广泛筹集担保资本金。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投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能力。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免征营业税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继续落实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提取及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三是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支持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引外来资本等方式,不断扩充资本总量,做大一批实力强的担保公司。根据担保机构经营业绩,每年开展担保机构排序活动,向社会公布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名单。在经营业绩排序基础上,制定担保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和认定一批示范单位。对经营业绩优良的担保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做大做强。
(三)着力构建合作机制。借助银行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优势,为担保项目提供基本依据;对贷款本息实行比例担保,合理分担风险。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与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使更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对优质项目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下浮,降低担保公司风险,实现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共赢。
(四)着力促成资源共享。推进各担保机构间的横向联合,加强担保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发挥资源共享和集合优势,提高整个担保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建立共保合作机制,通过联合担保,对大的担保项目尝试组织担保机构采取共同考察和评审的方式,及时开展分保、联保、再担保业务,以分散担保风险,弥补担保机构实力不足,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
【关键词】融资性 担保 贷款 管理 问题 对策 思考
一、银担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一)担保机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担保贷款逾期和转化为不良的压力较大,担保公司代偿的压力也较大,这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能力是巨大的考验。
(二)经营管理不规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正常操作收益不高。因此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规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从事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等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造成资本金过度流动。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截留并占用客户资金情况,如使用客户资金作为缴存银行的保证金,甚至还有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数由民间资本出资成立,在形式上虽为公司制,但大部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多为关联人或家族企业,缺乏内部有效制衡。多数担保机构未能建立有效的集体审核、风险内控、运行监测、代偿和债务追偿等制度,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内部控制与管理水平较低。
(四)担保人才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进行担保业务的设计、开发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五)银担合作认识存在误区。部分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存在“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思想,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不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第二还款来源前置现象,这也导致了担保机构风险向银行的传导和转移。
(六)信息不对称。一是银行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在实践操作中,银行往往只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来了解,但是信用报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更新不及时,录入不正确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审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与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不正常合作等行为,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不为银行所知,风险难以事先预防。
二、发展银担合作的举措及政策建议
(一)增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及奖励力度 。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不扩大奖励面的情况下,将各种补贴集中,作为对这种“政策性担保、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这样,政策性担保机构便没有了来自企业或投资型大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营利压力,但同时,又因为有这样的企业参与其中,使得它又有营利要求,从而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
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对担保机构的准入管理仍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因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诚信问题影响贷款安全。关健是银行的准入管理不但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的研判上。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及有公信力的评级公司评级报告,并结合内部评级作为合作准入标准。对股东背景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核准时要审慎。银行对核准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实行名单制管理并纳入统一授信,同时要严格控制担保业务合作范围。
新乡市担保公司基本概况
截至2009年12月末,新乡市成立担保公司35家,从业人员180人,注册资本总额8.76亿元(法人、自然人出资6.10亿元,各级政府注入资金2.66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2家;5000万~9999万元(含5000万元)的2家;3000万~4999万元(含3000万元)的7家;1000万~2999万元(含1000万元)的24家。主要类型有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12家,政府注入资金达2.66亿元,占总资本的30.37%,是政府部门发起成立,逐步由政府全资控股转变为政府参股,作为政府背景项目下的融资平台。其中,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规模最大,注册资本分别为1.01亿元和1.00亿元,在全省排前五六名;且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又是国家第三批授权可以跨区设立机构的公司,其风险拨备达到本金的30%,在全省尚属首例。另一类是由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自然人出资)设立的23家(市区14家、县区9家),民营资本6.10亿元,占总资本的60.63%,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收取费用,实现资本增值。按照市场化原则,2009年4月,新乡市成立“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有效地促进了银保合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关于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状况,截至2009年12月末,新乡市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15.36亿元。其中政府出资成立的12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金额12.09亿元,占全部担保业务的78.71%,其他23家由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担保公司累计担保金额3.27亿元,占全部担保业务的21.29%。当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呈现两个特点:一是银保合作较少,全市35家担保公司中仅有6家与银行进行合作。而较多担保机构未曾与银行合作担保贷款,业务主要以委托贷款、财务咨询、调查评审项目以及其他短期投资业务为主。二是在合作方式上,担保公司和银行间各自进行客户信用调查,相互推荐客户贷款项目。仅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家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是银行委托担保机构进行贷款项目初审的运作模式。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在地市没有分支机构,只有委托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一些信贷项目进行初审,其业务人员均已经过国开行的培训,取得了国开行的评审资格,成了国开行在新乡市的助贷机构。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行业监管真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该法只规范了担保行为,没有规范担保机构设立、退出、监管等统一担保监管标准和程序,担保机构缺乏运作规则。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对担保业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充足、风险状况等监管无明确的法定标准。
风险补偿机制缺失,运作机制不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针对担保机构相继出台了风险补偿措施,新乡市人民政府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指出对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5%进行补偿;对担保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予以差额补贴。但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除了对个别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能按担保金额进行很少奖励外,对其他担保机构并未进行补偿奖励。同时,各担保公司各自为战,缺乏相互协作意识,往往为了近期效益不顾风险,变相将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贷给急于用款的企业,对公司的经营形成较大的风险。另外,人行征信系统资料担保公司不能查询,企业的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使一些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银保业合作困难重重,主营业务边缘化现象严重。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自主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与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合作担保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缴存不低于担保额度20%的保证金等。目前,新乡市担保公司整体担保规模相对弱小,与银行业机构合作机会极少,加上担保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竞争激烈,主营业务边缘化成为担保行业发展的通病。如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8年担保费收入仅占总收入的33.38%,一些资本金比较小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几乎为零。
风险拨备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项第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全市看,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未认真执行,风险拨备严重不足。
缺乏高水准专业人才,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担保行业目前尚未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全市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比较繁杂,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部分担保公司只有3~5人的从业人员,且不是专业人员,无法按照担保业务的正常流程开展调查、评估、审批、监督等工作;从内部管理来看,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
引导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优化外部发展环境,推动担保业快速发展。国家应尽快制订并完善担保机构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的设立与退出、担保从业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制裁措施等给予具体和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支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及时为担保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真实详尽的资信信息,为担保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加强担保行业自治。仿效其他省市担保行业的成功经验,建立担保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和行业自治。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和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为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扩充提供保障。
进行重组整合,成立区域性法人担保实体。一是借助政府力量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组整合,引导担保机构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组成一家或多家实力较强、能真正得到银行认可的区域性信用投资担保总公司;二是鼓励重组整合后的担保机构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单位,动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股,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实力。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尽快建立健全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的风险预警、掌控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明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统一标准,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