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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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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事故调查处理(以下简称事故查处)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惩处事故责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作用。多年来,从《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故查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当前这项工作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这一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将学校安全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就比较多;对生产经营包括建设施工、装卸搬运、运输经营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就迥然不同;对非法违法开采导致的矿山事故、非法存储或者加工导致的烟花爆竹与危化品等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是事故查处工作的时间过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查处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处工作没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如期结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没有一起事故查处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处理周期最长的长达1年甚至2年时间。

三是事故查处的着重点不明确。事故查处工作中,各有关方面过多关注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履责情况,却往往漠视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多考虑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订和督促落实。

四是事故查处协调机制不健全。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有关成员单位存在各自为政现象,有的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单独进行先期调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预司法为由,进行独立办案,致使事故调查工作缺乏沟通和协作,难以实现协调、高效的运转,影响着事故查处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五是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不够科学合理。事故问责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中,牵涉被问责和追究责任的人数过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偏轻,甚至在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严格追究的情况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没有受到依法依纪追究。尤其是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依据。

六是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谎报瞒报现象严重,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更为突出。有关保险机构一直在为事故统计伤亡人数与实际赔偿补偿人数的数倍相差而焦虑不安,世界卫生组织也在不断指责我国的事故统计数字过于虚假,各类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

深层次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事故统计和指标考核不科学。《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先后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对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没有以法律条款给出明确注解,致使事故性质认定缺少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如将生产经营单位扩展到自然人,将存在交易、有劳动报酬的劳务活动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将事故起数和绝对死亡人数作为考核指标,造成考核压力过大,由于担心影响政绩,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不愿上报或者虚报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由于惧怕事故问责和严格处罚,事故单位不依法如实报告,宁愿用成倍高出标准的赔偿私下来“花钱买平安”,甚至为逃避责任追究,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关工伤保险机构已发现,过去工伤赔付中因突发急病死亡而视同工伤的人数不足10%,而今已超过工伤赔付总数的75%。因病工亡,已成为一些地方特别是企业逃避责任追究、降低违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相关不确定因素。《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形成时限、报请政府批复结案时限和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时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种因素影响着事故查处的如期进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条件复杂、次生灾害较多,或因技术原因调查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邀请权威专家,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论证等延长了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等待上会研究的时间较长,由于上一级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从听取汇报到上会研究的时间过长;由于报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复,需要提交不定期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待时间也较长,这些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数个月。同时,还因为有些机关文件材料运转较慢等。

三是对主体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不到位。事故查处过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责任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导致的事故,却株连了层层很多“有点”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甚至牵涉了不少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单位负责人决策错误、工程设计存在缺陷、非法违法生产、未按规定解决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致的事故,却对岗位职工、基层和现场管理人员重罚重处。由于追逃力度不够,对因为较大、重大甚至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逍遥法外。

四是事故查处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事故查处工作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际上安监部门的主要工作变成了协调服务。尤其是在省辖市、县(市、区)工作量相对较大;一般事故查处中,协调难度之大、工作推进之艰难,常让人望而却步。甚至是这边事故调查工作刚开始,那边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就被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请走了。这项工作在很多层级或者地方也缺少独立性。

五是事故查处的法律法规不衔接和不统一。由于我国部门立法的缺陷,《条例》颁布实施后,铁路交通、电力等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先后颁布了行业法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中作了相应规定;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也先后了本部门规章,甚至有的部门还出台了文件。但对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规范、统一地实施调查处理,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在事故性质、类型、等级和调查处理程序的不相衔接、不相统一,致使实际工作中,应当依法实施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却没有做到依法调查处理,甚至导致很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时,《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与其配套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尚未制订,加上有的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监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普遍遭遇不妥当的裁决。

六是事故查处的防范重点没有突出出来。通过依法、严肃、认真调查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有效遏制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出发点。但事故调查过程中,这一中心任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领导总觉得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了,事故查处的工作任务就完成了,基本不考虑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问题。

七是依法彻查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机制尚未形成。接到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后,安监部门想核查出来却没有手段,仅靠劝说、走访、询问核查不出真实结果;公安机关知道有工作职责,但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和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难以实施各种手段和措施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强硬手段和措施,却没有工作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执法监察机构为了政绩,持放任态度;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逃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故妄为之。

对策与建议

抓紧修订《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目前,《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正在进行。建议在其修订中,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安全生产依法监察体制,将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属于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职能与业务,调整到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其次要用附则或者专门条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畴,切实解决其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对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电力等事故,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处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议在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事故调查工作机构,并在修订《条例》时,将现行事故查处工作机制,调整为在负有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事故调查处理分阶段分工负责工作机制。事故调查阶段,由安监部门具体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调查组,着重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阶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支持,组成事故处理组,着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实施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处理,形成事故处理报告。然后,由安监部门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处理报告综合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请负责事故查处的人民政府批复落实。

建议国家尽快制订事故查处工作规范。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批复、落实、结案、备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事故查处工作纪律。同时,建议修订《条例》时,要明确事故查处工作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延长,并将事故因抢险救援不能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现场模拟等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工作时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树立事故查处工作的权威。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发展非常迅速,飞行总量年均增长达10%以上,其行业规模、应用领域和飞行种类在日益扩增,与之相随,通用飞行活动的空域――低空空域,也成为一种炙手可热的新型资源。

在有关部门酝酿、规范和扶持低空产业的同时,一些民营资本已经提前嗅到了先机,开始涉足通用航空领域。近期各类通航企业的注册申请量有所增加即是一个明证。与此同时,一些通用航空企业也在加快脚步拓展经营范围,“圈”定各自的一片“天”,一场围绕低空空域展开的圈空运动或将开始。

或许,在不久的未来,“低空”二字对很多人而言将不再陌生,届时,通用航空飞行也将可能成为一种稀松平常的生活方式。

随着我国低空领域的日渐开放,通用飞行活动会逐渐增多。但当违法违规的飞行不止一次地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时候,法律缺位已是不争的事实

2010年12月20日,拎着装有20万现金的纸袋子走在街上,“空中摄影师”文锋满脑子想的都是“人生得意须尽欢”――去巴厘岛晒阳光浴,还是去雪乡参加徒步穿越?

朋友们说他最近变了。之前的他是“拼命三郎”,没有假期,没有娱乐,而立之年就创办了自己的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在的他最关注的就是哪里最好玩、什么最好吃。

“变化的又岂止这些?”文锋指了指脸上几道明显的疤痕,“这算九级伤残了,还有这里――”,他又指了指脑袋,“创伤性精神抑郁症”。这种症状的最直观表现就是整宿失眠或者在深夜里惊醒。

看着桌子上的20万元现金,文锋一脸苦笑。“人家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我就盼着收了这些钱后平平安安就好。”

文锋所说的“大难”是指一年前的一次空中拍摄。在这场飞行中,飞行员李慧坠机身亡,而他摔成重伤。

纸袋里的20万元现金就是他刚刚从辽宁中飞公司领回来的事故赔偿金。

现在的文锋轻易不愿再提及那场飞行,因为想想就后怕。用他律师的话来描述就是,“这是我见过和听到过的最最难以置信的载人飞行,因为它没有雷达、导航、通信和指挥,更没有气象保障,甚至飞机所有人就连企业的注册登记都没有,却签订了书面合同,且收取了飞行等费用……”

但是,说到在冰柜中躺了5个多月才安葬的飞行员李慧,文锋的眼角红了,还是忍不住多说了几句。

危险的航拍

2009年6月,作为盘锦小有名气的“空中摄影师”,文锋接到了一单航拍生意。这次他联系到了本市的辽宁中飞通用航空园区服务有限公司租用飞机。

中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赵文星,原本做房地产生意,有了资金积累之后,转而投资通用航空产业,成立了盘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中飞通用航空园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飞公司),并担任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正式飞行航拍之前近一个月,即6月8日,文锋就和辽宁中飞公司签订了《航拍协议书》,约定在7月3日正式飞行航拍,届时中飞公司为他提供一架佳宝J-160小型飞机进行拍摄,每小时费用为6500元,并交纳了12000元用于办理空中飞行手续。

7月1日,文锋接到辽宁中飞公司总经理邵某的电话,通知他第二天中午,到距盘锦市不远的盘山县陈家机场进行试飞。

一切按部就班。7月2日,试飞开始了。

刚登上飞机,文锋就感到一丝不安,因为飞机设备的简陋出乎他的意料。

机上不仅没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航行图,对讲机也时好时坏。为了便于航拍,中飞公司人员还在靠窗口的地方掏了一个洞。

但是,考虑到当时签了合同,文锋还是壮起胆子试飞了。没想到,还真平安着陆了。不过,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推动下,他一步步迈上了一场危险的航程。

7月3日一大早,文锋就驾车赶到陈家机场。5点50分,飞机准备起飞;5点53分,飞机往北起飞;5点55分,飞机到达三转弯位置,突然改变预定航向做左转弯向东飞行;此后便失去了联系。指挥员在塔台持续呼叫,直至6点30分,飞行员均无回应。

对于失去联系后的这段飞行经历,文锋记得很清楚,飞机起飞时,机场能见度挺高,可飞行不到七八分钟后,突然遇到浓雾,能见度变得很低,文锋和飞行员李慧两人以为是云层,但一直飞不出去,便决定返航。可就在掉头左转弯的瞬间,文锋看到了一大片绿色,还没弄清楚发生了什么事,自己就被甩出去了。

这片绿色就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华农场的稻田。

坠机后的场景惨不忍睹:飞机摔成了两截,机壳、机翼等残骸四处散落,飞行员李慧仰躺在飞机旁的稻田里,眼睛耳朵鼻子直流血,看着文锋,但已经说不出话来。

幸好,当时文锋的头脑还是清醒的。他用尽全身力气呼喊“救命”,尽管声音微弱,还是让附近的夏家村村民李良春听见了。之后,120救护车和盘锦市、鞍山市、盘山县、台安县的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等都及时赶到了现场。

经过抢救,他幸运地活了下来,而身受重伤的飞行员李慧则为这场疯狂的飞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故原因为何不公开

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中飞公司忙着安抚死者家属,一直没和文锋谈赔偿的事情。对此,文锋非常理解,向中飞公司表示自己的赔偿问题可以缓一缓。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他似乎被人们忘记了,其损失和医疗费无人过问,而且事故的大部分原因还被归咎到已经死亡的飞行员李慧身上。

文锋决定讨个说法。

2010年1月25日,文锋向东北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询问是否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如进行调查,是否已得出结论;如何进行的调查;事故原因是什么;何时公开调查结果;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清,能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如果认为该事故不归东北民航局管辖,依据是什么;并请告知应由何部门管辖……这次事故在文锋的心中有太多的问号。

几天后,东北民航局告知文锋,此次事故发生后,已经成立调查组,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终结后会向国家民航局报告。不过,东北民航局表示,他们只负责调查,不负责具体事故的处理,即使调查结论得出后也不会作为诉讼证据出示。

直到2010年3月10日,文锋仍然没有等来他想知道的调查结果。于是他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北民航局履行职责,公布事故的调查报告。

文锋为什么不直接向责任方中飞公司索赔,而是把东北民航局推上被告席呢?

对此,文锋表示:“事故发生后,东北民航局应对此事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划分责任,但迄今已经9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是他们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长时间不作处理,致使我不能向责任人追究责任,主张权利。他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行政义务。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在事故调查终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东北民航局对此的解释是:“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并相继将调查情况上报给主管部门。我单位积极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虽然没有在六个月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但我们已按规定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了调查进展报告,因此我们并没有违法行为。”

关于文锋索要调查报告一事,东北民航局称:“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及国家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文锋无权向我单位索要与事故调查相关的调查信息,我们也无须向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调查报告。”

2010年6月4日,沈阳市东北民航局作出了《关于筹建中的辽宁中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非法飞行事故的调查报告》,上报至国家民航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局。

2010年9月24日,大东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文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此次民航事故调查的相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等属于秘密级别,控制范围仅限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做法并无不当。

不过,在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东北民航局给出的部分调查结论――东北民航局就试飞、航管、设备、气象等方面成立了5个调查组,认定辽宁中飞公司没经过审批,未取得任何合法证照,飞行员也没有商业飞行执照,才导致这样一个“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 换句话说,这就是场“黑飞”。

这个结论使得整个事件发生了质的逆转。

受害者陷入“三不管”

如果辽宁中飞公司是合法注册审批的航空公司,如果此次航拍是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合法批准的飞行活动,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将会顺理成章参照《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空难赔偿标准执行。

然而,这一系列规定却无法适用于此次事故的飞机所有者――辽宁中飞公司。文锋律师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场“黑飞”:事发时,辽宁中飞公司正在申请注册,而与中飞公司同属赵文星名下的盘锦中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通用航空器整机销售,零备件销售,航空器售后服务以及通用航空技术咨询服务。两家公司均没有航拍等业务资质。

但是,时间不可能倒流。此次“黑飞”的代价就是让两名受害者陷入了“三不管”的地带。

作为东北地区民航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东北民航局已给辽宁中飞公司下达了《关于停止受理辽宁中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筹)经营许可申请的通知》作为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场“黑飞”中两名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却没有了回应。

据文锋律师在博客中透露,李慧的妻子和文锋分别找到当地安监部门,得到的回答是:“上面有明确指示,此案不归我们管,由东北民航局负责调查处理。”

难题又被踢了回去。

无奈之下,文峰来到鞍山市台安县刑警大队报案,请求追究赵文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公安部门未予立案。

那么,中飞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学博士郑齐猛分析认为:“这次飞行事故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这次飞行事故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法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因为这次事故不存在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也不存在领导强令飞行员冒险作业,所以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目前我国并未开放低空市场,不存在相应的市场管理秩序之说,所以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辽宁中飞公司是一个正在筹建中的公司,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公司工作人员,都不属于‘航空人员’,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所以也不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虽然,这次飞行显然违反了我国目前的航空行政法规,正如东北民航局调查后认定辽宁中飞公司属于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的‘三典型’事件,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些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郑齐猛进一步解释说:“进行‘航拍’本身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关键是事故的原因,从我们目前所知悉的此次飞行事故的情况看,该事故更多的是天气原因,不是纯粹的人为事故。退一步讲,这次飞行事故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因我国现行刑法无相关的规定而‘出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犯罪,并不包括这种低空领域违规飞行、违纪飞行、非法飞行行为。”

面对这种局面,文锋显得很无奈,他自嘲说:“别人是钻法律的空子,我是掉进了法律的空子里。”

死者已矣。赔偿问题沿着和解的路子向前推进。

经过几轮艰难的谈判,辽宁中飞公司最终参照空难赔偿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近一百万元。

而文锋也于2010年年底拿到了20万元的赔偿金。

不过,尴尬的是,死者李慧和生还者文锋终究没能等来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最后“说法”。

链接:通用航空飞行指南

申请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2、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审批

1、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3、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安保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3、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渡口渡船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渡口渡船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健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特大事故或险情(特别严重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严重Ⅱ级):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较重Ⅲ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事故或险情(一般Ⅳ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1)市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徐新士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处处长陈宏兼任,成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内分5个应急救援处置小组。

(2)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研究、审批、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②检查督促本市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的工作。

③建立事故的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④召开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3)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协调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排险方案。

②检查督促本市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上级机关或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经授权,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⑥组织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协助做好Ⅰ级事故或险情现场会。

⑦完成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①市公安局加强事故险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②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③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客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指导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④市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⑤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⑦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5)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1.水上施救组:组长由市地方海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市民政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海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纪检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初步查明Ⅰ、Ⅱ、Ⅲ级事故或险情的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有关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3.2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中的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个人)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定等级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拨打海事救援电话,同时向辖区乡、镇、街道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如果接到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①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①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事故类别或等级;事故发生地点及水文气象、日期及具体时间;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②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③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④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应急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等级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

二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

三级应急状态,即发生本预案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

5.1.1当接到本预案1.3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后,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1.2当接到本预案1.3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本预案的启动为二级应急状态,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发生本预案1.3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为三级应急状态,即有关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反应阶段,由乡、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必要支持。

当事故或险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5.2一旦本市发生Ⅳ级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本预案规定程序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二级应急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市政办、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部门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市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主要任务以旅游、道路交通(含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三、亿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省下达的范围内。工作目标2015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同步部署,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要宣传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共同推进。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转变观念,深入基层,积极为企业破解难题,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宣传教育服务之中。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

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经常报道典型案例,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6.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应设立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专(兼)职安全员。

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7.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采取岗位日查、班组日查、车间(工段、站所等)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式管理。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8.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工矿商贸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小采石场)和五等尾矿库须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2013年底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实施现场检测监控,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健全技术保障体系

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五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要在年底前实行自动控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13.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14.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旅游、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国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5.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1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17.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19.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验收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消防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五)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2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企业内部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2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26.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政策

并逐年增加,28.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29.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全监管和市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3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31.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32.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3.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

拓宽培训教育渠道,35.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36.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37.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步转产、搬迁、改造进入园区。

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38.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39.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40.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4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行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42.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