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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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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条件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第1篇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年底。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第2篇

个人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本一

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支行:

本人_____愿意为__________在贵行贷款______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直至此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如此笔贷款出现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我本人将无条件承担直接代偿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贵行可执行我本人的全部资产进行代偿,并保证该笔贷款安全收回,我本人无任何异议。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贷款担保承诺书范本二

xx银行:

兹有借款人 与贵行所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年字第号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商铺作抵押的,由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时我公司将在贵行开立的账户内保证留存按揭贷款总金额10%的保证金。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特此承诺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首期启动资金1000万元,规模视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

担保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直接划拨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及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国家、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四条下列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对象:

(一)本市科创中心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二)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三)三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业;

(四)三年内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财政部门是我市担保资金的行政监管部门,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并就项目是否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2.负责召集评审工作组会议,讨论贷款担保项目的相关事宜;

3.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二)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监管担保资金的担保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位清偿资金;

3.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三)担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担保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评审工作组审定;

2.办理担保贷款项目担保手续,并落实个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措施;

3.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管理;

4.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5.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6.负责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作银行由市科技、财政两部门共同确定。

担保机构应当与确定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约定的放大倍数金额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内,为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设立台帐,进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月均担保金额给予担保机构2%的补贴,按月均贷款金额给予合作银行1.5%的补贴。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单户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超过10%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被担保企业每月应按担保额的1‰向担保机构交纳担保费。

第九条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信誉良好,并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处于快速成长期。

第十条担保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市科技贷款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担保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经评审会议审核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评审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工作联系单》;

(三)申请企业凭担保机构的《工作联系单》,向其推荐的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四)担保机构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对贷款担保项目履行下列保后监督责任:

(一)按期催收被担保企业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常规核查和专项检查;

(二)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项目进程、经营管理、产销状况、履约意愿和能力,对影响贷款担保的风险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

(三)发现问题,及时提交评审工作组,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被担保企业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的保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贷款担保项目出现代位清偿情况,担保机构应立即启动追偿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财政部门通报代位清偿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对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的代位清偿最终损失,由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向市科技、财政部门提出代位清偿损失分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对担保项目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代位清偿损失额的80%由担保机构承担,20%则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发生代位清偿的被担保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不支付担保费及到期不偿还银行贷款的单位,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得享受本市有关经济扶持政策。

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记录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其所欠贷款及相应的利息。

第十五条被担保企业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由评审工作组审核后及时收回贷款,中止贷款担保,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工作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销已代位清偿的债务:

(一)被担保企业倒闭且经过财产处置或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

(二)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贷款担保的条件范文第5篇

首次创业个人贷款额提至10万

今年8月,我市出台了第一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文件――《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承诺在近期内制定《深圳市创业失败保障办法》等13个配套办法。此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配套文件之一。

《通知》根据我市目前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贴息范围,完善了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定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但展期不贴息。

建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

我市还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我市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而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会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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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扩大了个人贷款对象范围,规定凡是具有深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毕业2年以内的技校毕业生

4.农转居失业人员

5.归国留学人员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随军家属

8.残疾人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所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