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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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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方式

税收筹划的方式范文第1篇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搬迁问题,选择何种搬迁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搬迁收入的性质,而不同性质的搬迁收入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很大。这一方面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筹划能力是个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企业对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需求。选择何种搬迁方式,怎样有效利用当下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每个财务人员所必须做出的决策。

二、企业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2]4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搬迁方式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方式属于企业自主搬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计算纳税。

(二)营业税政策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如果属于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无论是从政府直接取得还是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简接取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8]2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企业取得的任何搬迁补偿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三、案例分析——两种不同搬迁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随着城市的发展,某化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附近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不仅对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不利于城市美化,也制约了工厂的进一步扩大发展。应该省、市的环保部门、政府以及周围居民的强烈要求,该化工厂需要限期搬迁。该化工厂原址占地面积约200亩,该宗土地账面原购买价为2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化工厂董事会在搬迁前就企业搬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每种搬迁方式下的税收及利润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分析如下:

方案一:企业自主搬迁

企业自主搬迁,自行转让。假设某房地产开发商愿以每亩80万元的协议价格接收该化工厂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则该化工厂自行转让土地的总收入为16000万元(200x80=16000)。该收入属于商业性搬迁收入或非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各种税金:

应交营业税=(16000-2000)×5%=700(万元)

应交城建税=700x7%=4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700x3%=21(万元)

应交印花税=16000x0.05%=8(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由于地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400万元,经评估重置成本价为3000万元,按50%的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则评估价格为3000x50%=1500(万元)。故: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1500+700+49+21+8=4278(万元)

土地增值额=16000-4278=11722(万元)

土地增值=(11722/4278)x100%=274.006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应交土地增值税=11722×60%-4278x35%=534.9(万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本条款中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伤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该化工厂由于其生产活动对环境、周围居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且不利于当下城市的规划与美化,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规定,其自行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节约税金5534.9万元。

综上,该化工厂采取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下的获利情况: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5534.9=7287.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287.1x25%=1821.77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7287.1-1821.775=5465.325(万元)

免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获利情况:

转让该土地获得的利润=16000-2000-400-700-49-21-8=1282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2822x25%=3205.5(万元)

获得的净利润=12822-3205.5=9616.5(万元)

该化工厂,因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因此企业缴纳了1383.7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获得的净利润却增加了4151.175万元。

方案二: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该化工厂选择政府主导的搬迁方式,符合《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属于政策性搬迁”。

政府主导搬迁,由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假设政府在搬迁文件中明确指出:每亩土地补偿款为5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2500万元。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12500万元(200x50+2500=12500)。该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只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法》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对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也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假定该化工厂根据搬迁规划计划在五年内将原资产搬迁至规划地,发生的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支出300万元,并经过大修理使得资产得以重新使用,为此花去10000万元的大修理费用,加上资产净值,合计为30400万元,高于政府补偿总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化工厂最终获得的利润=125002000-400-300=9800(万元)

综合方案一、二的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方案一的总收入比方案二的总收入高出3500万元,但由于方案二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了税金,最后获利更多。方案二较方案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高出4334.67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最终利润多出183.5万元。因此该化工厂董事会应该选择方案二,实现企业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但是否一味从节税上进行税收筹划就能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呢?如果企业自行转让获得的收入比在政府主导下搬迁所获得的政策性收入多得多,尽管企业需要缴纳高额的相关税金,但扣除税费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获得的利润更多,此时企业最优的选择则是自主搬迁、自行转让的搬迁方式。接上述案例,若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款为每亩20万元,补偿地上房屋建筑及其设备搬迁补偿款为1500万元,其余条件不变。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总收入为5500万元(200x20+1500=5500),可获得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5500-2000-400-300-2800)。此利润远低于方案一中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5465.325万元和方案一中不缴纳增值税时获得的净利润9616.5万元。在此结果下,该化工厂应选择方案一,采取企业自主搬迁的搬迁方式,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实现企业的低税收高利润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食品饮料;税收筹划

到过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人都会发现,在一些量贩式KTV里,食品饮料等都是开架销售的,像在超市买东西一样,打单付款后,东西被带到娱乐服务提供地,顾客边娱乐边享受食物。这和过去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从经营的角度考虑,这种食品饮料销售方式的改变,使客户可以直面商品,选择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从税收角度考虑,这种改变使企业能够单独核算食品饮料的销售额,为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我国税法规定只合并缴纳一种税,是为了征管的简便。顾客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对于商家而言,大多没有将货物销售纳入经营范围,并且没有单独核算货物的销售额,这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食品饮料等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娱乐服务这一不应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上述规定,对该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营业税就可以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食品饮料和娱乐服务的总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到20%的幅度内决定。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娱乐业各项目的税率一般都会超过10%。2001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的娱乐业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服务项目属于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娱乐业项目,其在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时,食品饮料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是站在国家的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因为通常情况下,这样会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之所以最终决定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也是站在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事实上最终决定时是按国家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娱乐场所在经营范围上主营娱乐服务,同时兼营食品饮料销售,在食品饮料的销售方式上表现为开架销售,以便将食品饮料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即为上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兼营货物和非应增值税的娱乐服务,并且进行了分开核算,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娱乐服务销售应缴纳营业税。事实上如果不分开核算,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应确定企业按食品饮料和货物的总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这样会提高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不把食品饮料纳入经营范围的混合销售方式与将其纳入经营范围并单独核算的兼营销售方式哪个更节税呢?通过以下两例税负的比较就可得出正确的结论。

例1:假设某歌舞厅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未开架销售食品饮料,本期销售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饮料,销售总额为1 000万元,其中食品饮料市场售价为30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1 000×20%=200(万元)

例2:假设某歌舞厅兼营货物和娱乐服务,开架销售食品饮料,并且独立核算,本期娱乐服务销售额为700万元,食品饮料销售额为300万元。

歌舞厅兼营货物,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4%)×4%=11.54(万元)

两税合计=140+11.54=151.54(万元)

如果歌舞厅销售货物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即可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此时歌舞厅销售食品饮料时,确认销项税额;采购食品饮料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终,歌舞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其销售食品饮料的成本利润率有关,成本利润率越高,在本销售环节的增值额越高,应纳税额也高,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的,最终的税收负担应为增值额与税率的乘积。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17%,低于20%,最终食品饮料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要比例1中按销售额的20%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低得多,有时甚至低于歌舞厅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增值税税负。假设例2中的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食品饮料的采购成本是280万元,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17%)×17%-280÷(1+17%)×17%=2.91(万元)

两税合计=140+2.91=142.91(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经营范围上没有货物销售项目,食品饮料销售也按特殊娱乐业项目缴纳营业税,税率较高,使最终的税收负担最重;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后,经营范围上有货物销售项目,对食品饮料销售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85%〔4%÷(1+4%)〕缴纳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按远低于销售额的增值额乘上低于2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最终税负要比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轻得多。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言,食品饮料开架销售这种经营方式的改变只是节税的形式要件,企业因此具备了单独核算食品饮料销售额的管理基础,为了利用兼营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还要在经营范围上增加货物销售项目并且做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在财务会计上真正做到独立核算,才算具备了节税的实质要件。将实质和形式完美统一后,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来说,才能经营、节税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年终奖;计税方法;筹划分析

一、现行年终奖金计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发展的出色已经走进国际市场成为上市公司,企业员工的待遇也相应的提高,随着工资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是每个员工在每年末所关心的问题。

“年终奖”即年末获得的全年奖金,是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纳税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作业绩通过劳务所得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年薪制和绩效工资)。

1.年终奖计税方法

(1)基本计税方法:企事业职工在年末获得年终奖外的其他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和考勤奖等,一律按税法规定加上当月薪金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所谓的基本计税方法。

(2)特殊计税方法:年终奖应纳税额采取特殊计税方法,不包括工资薪金在内计算税额。每月工资薪金小于3 500元,不需纳税。

企事业单位也可以采用特殊方法对年终奖计税,都是职工年终奖所得,降低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低的、年终奖也相应较低的群体,这两种计税方式选择哪种都可以,相差小。

2.年终奖计税方法的缺点

税率不符合常规,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

必须找到适应我国中国特色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年终奖金等同于月工资,单独计算纳税。由此可看出企事业中的职工获得的年终奖金额的多少与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是成正比例的,奖金越高,税额也就越高,然而,在个人所得税换算期间,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职工的年终奖增加了,税后的所得额相返减少了。

二、年终奖计税税收筹划分析

1.减少名义收入

随着市场国民经济的崛起,我国员工的收入也相应的提高,在取得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务报酬取得额外的收入。要合理节约纳税额,可以采取多次分摊获得的劳务报酬。

巧妙地利用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如果某个员工每月的工资薪金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工资与法定扣除额之间的差额,来增加工资以充抵年终奖。

年终奖计税方法可采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

2.降低税收适用税率

“3%”是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必须符合年终奖在1.8万元以内,方可享此税率,每个纳税人在每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待遇。

在当月如果发“双薪”可合并计税,年终奖和年终双薪同时在一个月发放,可根据单位性质进行计税。其中,“双薪”按年终奖计税的方式适应于机关单位;“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为年终奖,适应于企业,否则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总额分摊至12个月确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12,分别在12个月平均分摊,以确定适用税率;

即: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做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前提是职工收入要稳定,要做好合理发放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分配好两者关系,从而工资、奖金所得能享受到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年终奖计税方法改革建议

1.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年终奖可以平均待摊到每月来计税,

正确的算法:年终奖纳税额=每月的纳税额×12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全年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采用月均摊年收入方法计税

上年年终奖建议企事业单位次年一月发放,采用月均摊年收入方法计税。

公式:上年月均计税收入=(上年全年收入+上年年终奖)/12

上年每月应纳税额是根据去年平均每月计税收入推算出的

年终奖纳税额=上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合理计划企业员工的年终奖,可以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利益。理论上分析是全年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是确定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企业带有激励性质的年终奖,与员工年度业绩成比例的,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每个单位内的不同员工收入也不同,众口难调,制度的安排不可能都满足每一个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对企业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不满意。从而对也影响与单位财务人员关系。因此坚定信心,开创未来,要对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

四、结束语

每个公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筹划不等于逃税,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年利润率增加了,企业内部职工的收入也跟着增长,年终奖也相应的提高。企业必须考虑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在工资薪酬与年终奖之间要做出调整,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促进双方的利益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增强企业老板依法纳税的意识,又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从未来发展来看,纳税筹划能够更好的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沙特税收政策 海外项目 税收筹划 方法

企业在实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不仅要具有敢于开拓新市场的勇气,还要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个焦点问题――跨国税收问题。在涉税问题上,一旦出现失误,也许是一个很小的误差,企业都可能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甚至影响整个国际项目的进程,所以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做到合理规避税收,减低税收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只有做到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顺利的完成国际项目,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国际口碑,文章以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公司为背景,探讨税收筹划方法。

一、沙特有关国际项目税收政策分析

(一)关于沙特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沙特税法,居民资本公司和非居民资本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经商的,其外资合伙人受沙特公司收入税法约束按20%来缴税。如果某公司是按照沙特公司法建立的或其中央控制管理部门设在沙特境内,则该公司为居民公司。沙特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中,由纳税人支付或收取的受税法约束的营收中所有常规和必要费用,在征税年度确定可课税收入(税基)中可以减免,除非该费用为资本性质的费用和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可减免费用。根据税法,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非沙特所有收入总额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其商业活动带来的所有营收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

(二)关于沙特预提所得税

沙特税务当局的关于预提税的相关表格中获取。例如;在沙特税法中版税的预提税是15%,但中国和沙特的协定中是10%,因此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退税5%。比如技术服务,由中国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沙特税务当局收取的预提税为5%(无关联公司)或是15%(关联公司)。在中国和沙特的双边税务协定下,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获取足额的预提税。沙特税务当局视银行收费为利息。因此,根据附录中的第六点的描述,银行利息和收费可以从沙特公司的税基中扣除。

(三)关于中国与沙特关于避免所得税及财产双重征税协定

如果中国居民和企业在沙特取得的生产劳动所得,按照协定在沙特缴纳的相应税额,可根据中国在对该居民或者企业征收税额中减免。但是,所抵免的金额不能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企业在沙特国际项目中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合理避税,采用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避税筹划主要针对具有跨国行为的,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之内,利用其差别或者特例,在公开合法的环境下合理规划经营地点以及经营的方式,以达到最少税收,最大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手段。

第一,国际项目事前安排。在沙特工程项目中标之后,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商务谈判以及双方合同的协商签订。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要争取项目税收减免,以及适应沙特关于国际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运用沙特PE风险,合理规避风险。确保总部或附属实体调遣的员工向分公司报到,并在分公司的管控之中员工达不到从属定义的要求,因为它们未被授权代表总部或关联实体进行合同谈判或签订员工工资薪水总额由总部或关联实体支付,并不向分公司赎回。

第二,索赔工作中税收安排。在沙特国际工程项目中,关于索赔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项目竞争不断加剧,造成国际项目造价相对透明,所以项目利润率不高,工程建设中,为了减少开支,必须要考虑部分税负优惠政策。在沙特的国际项目应该积极利用。中国关于和沙特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税收筹划中减少税收风险

分公司向非沙特公民支付的服务费可以被扣除,且技术服务的预扣税率为5%,个案管理费用预扣税率为20%。如果由相关方提供技术服务,税收部有权利按照15%而不是5%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沙特税法》中规定,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批人控制50%或更多,就被认为是相关方。就公司而言,控制指的是通过一家或几家任何形式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选举权或股权。

《沙特税法》第35款规定“当一项协议或其他沙特阿拉伯王国作为签署方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时,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优先于本法,以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为准”。所以在中沙双重税收协议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服务费预扣税豁免的利益。所以在沙特进行国际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沙特税法》,做好减少税收风险的产生。

(三)科学合理的沙特项目资产报关方式的税务策划方法

国外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大型特大型的项目为主,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设备进出口,这个过程中,如何加强项目资产报关的税务筹划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承包项目设备主要分为临时性进口设备和永久性进口设备两种。

根据两种不同的资产报关方式,通过两者的比较,结合沙特海关相关规章规定,以某项目为例,来探讨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比较三种报关方式:

方案一,合同额130万元,设备价值是100万元;协议租金120万元,以临时性进口的形式,进行资产报关,得出项目回收金额126.54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沙特阿拉伯非居民租金所得税=120×5%=6万元,抵押关税保函=100×(5%+20%)/2=12.5万元,保函费用12.5×0.3%×2=0.07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20-0.075=9.925万元,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额=9.925×20%=1.985万元,中国税方面,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9.925×(25%-20%)=0.496万元,租金收入所得营业税=120×5%=6万元,出口退税100×1.17×13%=11.1万元,项目净利润=(9.925-1.985-0.496)+(20-6-6)=15.44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44=126.544万元。

方案二,设备价值为100万元,售价10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的关税为5%―12%,实行永久性进口。项目回收金额127.22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设备沙特进口关税=100×(5%+12%)/2=8.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00-8.5=21.5万元,所得税=21.5×20%=4.3 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21.5×(25%-20%)=1.07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21.5-4.3-10.75=16.12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6.125=127.225万元。

方案三,把设备进行增值,然后实行永久性进口,增值量1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关税是5%-12%。此时获得的项目回收金额则是126.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进口关税11.1×(5%+12%)/2=9.4万元,项目利润=130-119.4=10.6万元,所得税=10.6×20%=2.12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10.6×5%=0.53万元,境内利润110-100=10万元,境内所得税102×5%=2.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130-119.4-2.12+0.53)+(10-2.5)=15.4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5=126.55万元。不难看出,企业获得的资金回收金额是不同的。其中以平价的方式永久进口,经济效益最大。

在进行资产报关时,还可以利用第三国的资产报关优势,通过第三国进入沙特海关。例如阿联酋,它属于低税率国家,并且与我国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协定,所以我国企业享有该免税政策。这时国内评价出售给阿联酋子公司,然后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沙特公司,获得的经济效益最大。

三、结束语

对于国际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我国企业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根据不同的国家,采用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保证国际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国在沙特进行施工的海外项目,需要结合沙特的税收特点,最主要采用国际避税筹划以及对资产报关实施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余江天.小议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J].西部财会2010

[2]蒋嫣.国际避税筹划方法及其运用的思考[J].财会学习,2008(10)

税收筹划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减免 税收规划 法律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案例分析:某企业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筹划案

(1)公司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确认,认定为该公司是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2)税收规划前的涉税分析: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250+375+500+1250=2375(万元)。

(3)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进行如下税收规划:

第一,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公司变选在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根据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则根据以上税法优惠政策规定,该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通过税收规划,规划后的税负比规划前的税负节约了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A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企业应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