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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历史真实性主观真实性现实真实性
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会计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真实?会计的真实性的标志究竟是什么?人们应该以什么标准去认定会计的真实与否?回答这类问题需要对会计的真实性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使人们追求的会计真实建立在客观、务实的基础上。
一、会计的历史真实性
会计的历史真实是由于遵循了历史成本的原则得以实现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这个价格所进行的资产核算及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也将是真实的。历史成本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二是以名义货币为计量单位。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以资产交易时的价格作为资产的取得成本,体现了会计的历史真实性。会计的这种历史真实性,在会计的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是会计现实真实性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们判断会计信息真实与否的重要依据。会计只有首先做到了历史的真实,才有可能实现现实的真实。才能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会计的历史成本资料做出符合现实情况的判断,不至于受虚假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
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才是真实的。历史的真实决不能等同于现实的真实。在前工业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缓慢性,不但决定了商品的内在价值变化缓慢,而且决定了货币本身的价值变化也是缓慢的。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商品价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了相对稳定。在这种条件下,历史成本原则自然成为能够反映会计真实的合理的一种计价模式。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即使货币币值保持了稳定,财产物资的实际价值仍然会发生变化,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仍然不能使账面历史成本与现实的价值保持一致。要使历史成本所确立的会计的历史真实性 具有现实的客观性,即客观真实性,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正。
二、会计的主观真实性
会计的主观真实性需通过两条渠道去实现。一是主观上不做假账,即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要尊重历史真实的要求,尊重会计准则和制度,尊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要,这需要通过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予以保证。
会计主观真实性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运用谨慎性的原则,对会计历史真实性所进行的现实修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谨慎性原则在近十年的会计实践中,对于“挤出”企业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防止虚夸利润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使得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了现实的修正,有利于会计信息由历史的真实性向现实的真实性过度。
但是,谨慎性原则从产生之初即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避免虚计资产和浮夸利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运用该原则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随意的色彩,甚至为人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留下了隐患。
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多少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信息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应用的范围日益扩大,并且谨慎性原则本身“可选择性”的空间也很大,使得会计人员以职业判断为依据,应用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进行修正时做到客观、准确反映会计的真实性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做到。这种情况在我国专科以上学历的会计人员仅占17%的队伍中出现是不足为奇的,也是必然的。就是在那些有能力准确进行职业判断,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修正历史成本,进而实现会计现实真实性的会计人员的群体中,也会存在为数众多的顺应所有者、经营者的特殊经营目标的要求,以谨慎性原则应用为手段操纵会计信息,故意使其背离客观真实性。这一点不仅被中国的会计实践所证实,也被市场经济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会计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不应期望有了这样一些诸如谨慎性原则,就能完全实现会计的现实真实性。谨慎性原则也不能完全实现会计的客观真实性。
三、会计的客观真实性
会计的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企业不得虚构、歪曲、和隐瞒经济业务事项,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基本前提。会计真实性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以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会计的历史真实性;二是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运用合理的职业判断, 准确计算、确定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主观真实性。三是在会计进行职业判断过程中,没有会计做假的主观故意,并且是以积极的态度,尽量使其提供的有关的会计信息与客观存在的实际相一致,从而实现会计的现实真实性。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由历史真实经职业判断到现实真实性必须经过会计判断的过程。其关键在于会计职业判断的水平,也就是主观真实能够做到的程度。
会计做到了历史的真实并不等于现实的真实。在会计实践中,有些会计事项是能够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纪录和反映的,也就可以比较容易做到历史的真实。但是还有很多的会计事项需根据有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结合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才能够予以确认,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运用、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等,都需要借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真实性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即会计的现实真实性的程度。
会计的历史真实性固然很重要,但是会计信息的意义与作用主要在于会计信息的现实真实性。因为会计只有现实是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才能借助这种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合理的估计,为其有关的决策提供支持。笔者认为:理论上的会计信息的现实真实性 , 标志着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的客观经济活动是一致的,它包含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内容。但是在会计核算中,所运用到会计假设、估计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实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要使这种会计人员的主观活动与客观实际实现完全一致,会计的这种真实性只能是一种境界,是一种几乎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人们是在追求相对真实中来实现绝对真实的。
综上所述,人们应以一种平常心态评价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存在一些虚假行为并不等于会计人员都在做假账。会计理论上的真实(绝对真实)是不可能做到的,过分的追求绝对真实也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我们在倡导会计真实性时,应注意成本与效率的关系,笔者认为,符合现实真实性要求的会计信息的标准应该是:没有主观造假的故意,按有关法律、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业务,不影响会计信息的使用效果,不会对投资人、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乃至政府决策产生误导,以此得出的结论和做出的决策不致产生谬误,最终不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华国芬:《从会计信息失真谈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上海会计,2003.6
[2]宋玉:《会计诚信与社会信任》,上海会计,2004.1
[3]陈汉文等:《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质量》,会计研究,1999.5
[4]杨明:《浅议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事业财会,200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一、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单位各自为政资金封闭运行的弊端,会计信息在阳光下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公开透明,有效地杜绝了造假、欺诈、瞒报等腐败现象,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保证了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和落实,也有效地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统一性和真实性。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大大增强。
2、加强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筑起了一道堤坝,通过严格审核的有效手段,使单位不合理的开支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维护了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金使用的随意性,给挥霍浪费和贪污犯罪亮起了红灯。会计监督的加强,让财务支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3、强化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每笔资金的运行情况,使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得到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核算中心为财政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和基础性的资料,也促使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保证了支出的计划性和有序性,有效地杜绝了预算执行中的截留、挪用和克扣现象的发生,从而强化了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1、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弱化
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原单位保留了财务管理的职权,而会计核算工作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这就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分离,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些核算单位错误地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同起来,混淆了二者的职责权限,使得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重弱化。
2、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中间人”――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会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出现真空和错乱,使得资料提供、具体问询、责任认定难度加大。这是一个值得重视和应该加以解决的问题。
3、制度不健全,缺乏可行的、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
在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大量实践中,往往出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名目繁多的实际支出和具体开支标准之间的较大差距,合法而不合理,合理而不合法的报销事项究竟何去何从,难以定论。制定一个统一的可行的标准,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4、控制和监督职能弱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而财产财务仍在原单位进行管理,这样的二元运行机制,导致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脱节相分离,使得实地实时的监督而不可能,这就使财会工作控制和监督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弱化。另一方面,核算单位在报账时,会计核算中心只能从票据是否合法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方面进行审查,而对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一些单位为使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合法化,就极有可能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要杜绝这种现象,就要采取多方面的有效措施。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措施
1、加强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会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脱节的问题,就要加强核算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横向交流联系,建立责任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建立互促互动互补的分工合作工作机制。第二,要完善核算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单位内部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水平,强化其责任心和使命感。第三,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法规水平、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支出审批程序
现行的资金支出标准缺乏规范性和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使会计集中核算有据可依,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另外,建立具体可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一是在会计主题不变的原则下,实行分户建账集中核算;二是严格按照账务处理流程操作,杜绝随意性;三是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对外;四是分门别类建立会计档案;五是严格执行财务会签制度和凭证审核制度。
3、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
会计集中核算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不断强化核算中心的管理监督职能。核算中心的职能要改变重核算,轻监督,轻管理的倾向,应向预算执行约束、支付的直接监督、承担国库委托的单一账户、对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核算管理等综合职能方向上转变。其次,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成立内审部门加强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财政资金效绩审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档案电子化技术
近年来,中大型企业逐步倾向于构筑“全覆盖”会计集约组织构架,创新集中管控组织模式,即集团或区域内的会计集中核算。企业的会计集中核算,一般指设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保持原单位财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自不变的情况下,由核算中心代为行使会计核算与资金结算的职能。
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实施企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专业管理,达到提升区域财务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有如会计信息质量削弱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会计集中核算后,所属单位需定期运送原始凭证,交接手续较繁琐且无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款项支付,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原则;二是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盲点。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会计人员脱离了各委派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很难详细了解情况,对数据的真实性较难把控。现从系统、制度、创新三个方面,提出如何进一步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显著提高:
一、利用系统、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采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首要问题是在报账部门提供的纸质原始凭证在收集、传递、交接工作上效率不高,会计核算相对滞后;此外也面临原始凭证寄递过程中丢失与泄密的风险。为有效解决该问题,可以采用会计档案电子化技术,即通过原始凭证影像采集,使其以电子文件形式在系统中流转,无需人为寄递及交接。具体可开发独立的业务报账与审批平台,原始凭证的采集由前端报账人员在业务发起环节一次性完成,无需分节点采集,业务相关责任人及核算中心人员可集中履行在线业务审核、制证职能。在采集模式上分成两种方式:一是在电脑硬盘中或办公系统中已存在的电子化凭证(如合同、会议通知等)直接在电子报账和原始凭证电子化平台中挂接,对于使用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或类似管理平台的企业,在影像采集方面,可通过与合同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链接的方式获取电子单据文档,较少了扫描工作量和服务器存储压力。二是外部凭证(如发票、清单等)通过外部设备(高拍仪、高速扫描仪等)形成电子文件后上传。一方面,通过企业数字管理平台与财务应用系统的集成,实现原始凭证、信息系统的“二维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管控力度,提升财务管理支撑能力;另一方面,借助会计档案电子化技术,实现业务在线审核、会计在线制证以及支付在线审批,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及时提供会计信息。
二、明确职责、系统固化、搭建稽核机制,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一)明确职责,强化会计信息真实性管控。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会计人员脱离了被核算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很难详细了解情况,对数据的真实性较难把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确保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入账真实性,财务部门应对收入、成本进行明细分解,梳理需求提报和执行部门以及费用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费用实施细则,审核归口管理费用业务列支真实、合规性。通过公司文件下发以及系统审批流程控制,促使归口管理部门与分管领导对业务真实性的把控,最终体现在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提升。
(二)大多数企业采用会计集中核算,首要目的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虽然会计集中核算下,通过建章立制,加强业务稽核,在业务规范性上逐步提升,然而报账员对原始凭证的规范性认识依然不够,存在单据不完整、金额数量不对应等导致会计人员在制证环节退单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提升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会计档案电子化技术应用的基础上,对系统加强控制、固化设置,即将先前梳理的各项业务必备原始附件要求纳入系统,并中予以固化控制,当上传的原始凭证影像满足不了系统设置要求,报账人员无法发起业务流程,从而帮助报账人员提高规范性意识、同时也可借系统指导其提交相关报账资料。
(三)搭建稽核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管控。一是事前穿透监控。在使用会计档案电子化技术基础上,可对报账人员发起的业务单据,不定期穿透查询上传的影像资料,查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不合规信息及时反馈报账人员整改。二是事中实时监督。核算中心人员在制证环节,对电子文件的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填写退审理由,指导业务部门整改。三是事后专项稽核。成立专项稽核工作组,定期开展专项主题稽核工作,对梳理所属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指导其及时整改。
三、创新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大多数采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的企业,在核算业务划分上,一般由一位会计人员负责几家所属单位的核算业务,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弊端是降低信息质量的“可比性”。由于在核算过程中,大部分时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然而对同一业务不同的会计人员的理解与处理方式是不一致,这就导致所属单位间的财务数据在横向对比的结果的可靠性较弱。因此,在集中核算模式方面,可改为按业务类型划分,即由一人负责所属所有单位的某一具体业务类型(如工资薪酬类业务)。将原有的以单位为核算对象向以业务为核算对象衍变。通过搭建“四同”(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同一规范、同一核算)模式,实现区域会计核算“标尺”高度统一,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提升。
面对经济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会计核算上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要始终坚持以“技术应用”为支撑,以“工作创新”为主线、以“制度落实”为手段,全面夯实会计基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已势在必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在“三不变”即: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是以统一核算为手段、集中资金为基础、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为目标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深层次的重大改革。
1.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性
1.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设报账员负责办理日常现金收支事务,会计业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会计核算中心选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1.2加强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支出都必须经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不合规定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开支不予报销;一定程度上减少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1.3强化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全方位,全过程掌握和监督各单位每笔资金的活动情况,核算中心为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等现象。
2.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2.1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弱化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管理保留在原单位,而会计核算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完成,这使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不利于财务工作的有效进行,加上很多核算单位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同起来,导致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弱化。另外,由于核算单位内部的会计与出纳牵制机制消失,报账员实际上履行了会计出纳双重职责,造成了财务内部监督工作的“空档”和“缺位”,影响了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2.2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中间人”——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出现真空,使得资料提供、具体问询、责任认定难度加大。
2.3制度不健全,缺乏可行的、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
在会计集中核算实践中,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与具体繁杂的实际支出有较大差距,常常会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报销事项。
2.4控制和监督职能弱化
首先,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移至会计核算中心,而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这种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导致核算单位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其次,单位报账时,会计核算中心往往只注重票据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对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一些单位为了使一些不合规的支出合法化,可能采取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报销。如何控制好既坚持规章制度,以达到节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实际开支的报销问题,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这是对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的严峻考验。
3.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
3.1加强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会队伍建设
首先,核算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要切实加强横向交流联系,建立互补、互促、互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切实解决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的问题。其次,完善核算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3.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支出审批程序。
由于现行的资金支出标准缺乏可行性,执行起来较困难,所以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及福利补贴制度,逐步规范单位各类分配支出标准,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同时,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一是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建账,集中核算;二是严格按账务处理流程操作;三是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再对外提供;四是分单位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再次,严格凭证审核制度和实行财务会签制度。
3.3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改变核算单位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地位,且会计原始资料来源未变,会计核算基础未变,资金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未变。因此,核算单位负责人理应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如果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掺进了杂质,出现了问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中心相关责任人员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4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
首先,强化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核算中心的职能要改变重核算,轻监督,轻管理,应向预算执行约束、支付的直接监督、承担国库委托的单一账户、对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核算管理等综合职能方向上转变。其次,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成立内审部门加强监督,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财政资金效绩审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总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较好地预防和阻止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上制止了腐败发生的可能,为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管理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尽管在实践中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流于形式,应实事求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努力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期刊论文.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6(5).
[2]郭成林,财务集中核算之我见[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6-7)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高校;会计核算
2009年5月,国家财政部正式开始实施工会会计制度改革,同时,颁布《工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工会会计目前仍应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主要会计基础制度,应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从而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只有公司能够施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模式,使得财务信息与真实的财务情况更加贴近,同时,也为高校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此背景下,本文从高校的层面出发,对高校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内容与办法做出了系统探究。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
对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析可知,其实际上是基于发生的权利与责任进而对费用与收入归属期予以决定的一项会计核算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凡是在本期内已经发生、收到或是应当主体担负的全部费用高,无论其相关款项处于何种状态(收到/付出),均将其纳入本期费用与收入中予以处理;同时,对于不属于本期内的费用及收入,即便是相关款项的收入或付出发生在本期内,也不应将其纳入本期费用与收入中进行处理[1]。
二、权责发生制下高校会计核算的问题
目前,基于权责发生制的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两方面:(1)会计核算成本增加。对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析可知,这一制度下的会计核算为了进一步将政府方面的受托责任予以突出,同时,为了确保高校财务信息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进而引入了管理会计方面的相关理念,其操作流程并不如原有的收付实现制的操作流程简单,且核算工作需要较高的技术含量,在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的同时,也无形中增加了高校会计核算的成本[2]。(2)财政收支行为的真实性较差。权责发生制下的高校会计核算中,高校诸多的往来款项均与其自身债券债务具有一定关联,对于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且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而言,其极有可能受相关利益的诱惑而利用往来款项的预算授权微调高校当期的财务成果,进而实现对相关款项的虚增或虚减,由此,导致高校财政收支信息失真。还需说明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款项的实际支付行为大都是对往来账目施加的调整,并不会再对损益产生影响,这又进一步降低了高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
三、权责发生制下高校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多方协作,共同降低会计核算成本首先,在政府方面,应定期对地区已经推行权责发生制的高校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在掌握其资金实际利用情况的同时,对于实施权责发生制时付出较大成本的高校予以财政补贴,同时,帮助高校及时找出成本增加的原因并加以处理,确保会计核算成本在可控范围内。其次,对于高校自身而言,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在本校实施权责发生制的程度,对于资金实力一般或较为薄弱的高校,其应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在同地方政府关于财政补贴方面予以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推行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核算工作,降低会计成本。
(二)建立改革配套制度,强调局部改革的权责发生制首先,权责发生制在高校会计核算中的推行需要对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从而降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难度。例如,新会计准则对会计科目的定义和编制方法予以重新说明,同时,对相关会计科目的内容予以详细陈述,但对于部分高校而言,其财政预算管理并未针对新会计准则中的内容出台相应的调整制度,从而导致预算口径同新会计准则下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与权责发生制相匹配的制度,以确保能够顺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对于往来款强和固定资产核算等相关业务,可采取局部改革的办法,在部分配套制度健全的高校内推行权责发生制,而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高校则仍沿用收付实现制。同时,对于推行权责发生制的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其财会人员的思想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确保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基础上,以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确保权责发生制下高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为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权责发生制的定义进行分析,针对权责发生制下高校会计核算内容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研究结果表明,目前高校在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核算工作仍然存在会计核算成本增加、财政收支行为真实性不高等问题,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权责发生制在高校会计核算中应用的研究,为促进高校会计核算工作效率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孟洪.高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探讨[J].经济师,2016,11(07):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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