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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或“准则”),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价值评估是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业务,准则的出台必将对整个行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随着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促进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提升整个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并对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将指导意见修订上升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广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操作指南,为委托方和监管部门评价评估工作成果提供了客观标准,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由原先的资产基础法为主、收益法简单验证逐步过渡到目前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重的格局,而且市场法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以说,指导意见实施7年来,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指导意见的修订十分必要。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并注重与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准则起草过程中也十分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方法与国际接轨,以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国际化。同时考虑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应立足于我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兼顾稳健性与适度超前性,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如何有效地协调好操作性和原则性,是准则起草过程中一直在平衡的一个重要问题。准则起草过程遵循了“粗细结合”原则。修订后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对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明确了技术路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
本次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引导和规范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条款数量和内容详细程度方面,加强了对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指导。在第三章“操作要求”中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分析和评估进行了规范,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丰富了两种方法的相关条款。在第五章“披露要求”中专门就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对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收益法共有10条。第二十三条主要讲收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性,第二十四、三十二条明确了收益法的具体方法。根据国外准则及我国评估界的执业实践,明确提出了股利折现法(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DCF)两种常用的具体方法。第二十五条对股利折现法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做出规定,“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明确提出“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在准则第二十六条,对如何恰当选择两个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了规范。为了使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准则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对预期收益、收益期、预测期、折现率、预测期后的价值逐条进行了规范。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以后年度分股利时:版权所有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
原企业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
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
借: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
贷:实收资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业实际调帐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
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内容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
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
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
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
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
第二种方法:沿用老帐
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
具体调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三步: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
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
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
两种方法的优劣:
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改制企业的评估应交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结果以供转让定价作参考。实际上资产评估过程包括三个部分,即单项资产评估、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评估,以及改制转让价格的确定。
(一)单项资产评估
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的复杂程度如何,会计处理均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价的,因此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则可以直接按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评估处理。其中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人工等成本(专利权的申请注册费、评估费以及公正费除外)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予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仍有贡献应当赋予一定的价值,但是在单项资产评估时可以不予确认补入账务,待交易日,在根据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确认转让定价时,作为无形资产自然调整。
(2)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改制民营企业事前通过购买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正常评估;如果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而无偿获得并没有通过账务反映的,可在评估后作选择性处理。一是采取出让方式的,可以由改制企业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可根据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投资,增加改制后民营企业的国有股;三是采取租赁方式的,可以改制后由民营企业支付规定租金使用。
(3)往来账务的评估,民营企业如果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架构发生变化,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则难以延续至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因此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保全;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债务的隐形负债。
(4)资产评估是在一定评估基准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改制中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二)改制企业持续经营的整体评估
企业改制经过资产评估后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作为原始凭证对资产损失或增值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改制企业确定转让价格的基本依据。但是企业前一环节的资产评估只是单项资产的简单汇总,没有考虑账外的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如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含量、资产组合能力以及潜在负债等),因此无法提供改制企业真实的企业价值信息,从而导致转让定价的依据不真实、不公允、不可靠。专业评估机构应按照国际惯例在前一环节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过去和现在的资料,以及将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计价。在改制企业中应该充分考虑改制的前景,主要关注的是预计未来的收益和投资回报,并按一定的折现率确定折现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改制企业的最终售价。
(三)改制中的转让定价管理
企业改制有许多种性质,如果改制涉及产权转让,则定价问题比较复杂。原因在于,一是前述两个环节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实际产权转让价格,而只能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而已;二是交易主体双方的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定价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达成契约。转让方通常关注通过改制解决企业当前的现实问题,而受让方则关注的是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受让方对本具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心存疑虑。因此,转让定价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为体现公平交易,受让方可以对改制企业进行审慎调查,要求改制企业提供与改制相关的各方面信息,提高改制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转让方报价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本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社会责任等方面确认转让价格或将其作为附加条件进行谈判协商;(3)改制企业可以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确认底价,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转让,以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4)改制民营企业中涉及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转让价款有进一步要求。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民营企业的产权界定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资本,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具有法律性。民营企业则比较简单,但对于改制整体过程来讲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且在有些改制形式中(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导致民营企业改制时产权界定程序相对简化:一是由民营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管理当局)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二是收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资料,在这一环节,虽然我国民营经济较国有企业发展较晚而追溯历史相对简化,但因民营企业一般是由家族式起步而导致企业历史上的产权模糊,所以查找资料的过程相对复杂,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追溯企业资金投入和经营积累,避免企业追求改制效果人为虚设或增减产权;三是改制企业如有多个投资方,应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做到产权明晰,如果企业实行的是部分改制,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做好产权分割。总之,将各投资方没有异议的产权部分,签署“产权界定文本”;四是民营企业中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编制“产权界定日报表”附上“产权界定文本”,并按企业权属交由清产核资机构(国资委)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和批复;五是改制企业的各投资方对产权界定问题有异议并协商无法解决的要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先交由董事会处理,不设董事会的交予法院调解和裁定,如果民营企业中含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将调解结果报同级或上一级国资委,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政府裁定。对于改制日产权不清晰而法院未调解和裁定的,暂列为“待界定资产”,待日后明确后再行处理。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1)民营企业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在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一般有人力、物力与财力。由于这些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产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委托开发的当然委托者即为申请人,但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收益法 自由现金流
一、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涵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资本化法是将评估对象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转换为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资本化率
=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 x收益乘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收益资本化法只要求测算企业某一年的数据,收益乘数形成的基础也依赖市场发生数据,这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未来收益折现法也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是预测企业未来各期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到评估基准日后再累加求和。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二、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存在的问题
1.预期收益额确定。预期收益额受诸如企业背景、政策因素等在内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预期收益的确定主要依赖企业客户提供的资料,但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存在某种利益动机,往往有意拔高或降低、甚至提供虚假盈利预测值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作为盈利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盈利预测的复杂性、预测方法的局限性、由于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包含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毕竟不同于现实,而且,这种盈利预测的时间越长,其准确性也越差。
2.收益期限选择。收益期限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发挥作用取得收益的年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状况,一般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无限期限适合于预期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企业;而对于生产经营有限或预期收益高低不等且没有明显稳定增长趋势的企业,则要采用有限期限。目前在我国资产评估的理论上和实务中对于有限期限的确定,都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从而导致了收益期限确定的随意性。
3.折现率选取。折现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股权投资回报率和全投资回报率。折现率是企业价值的敏感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折现率的微弱差异,就会带来评估结果的较大偏差。由于各种估价模型所采用的折旧率的性质各不相同,无法给定一个统一的确定标准。
三、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方法探讨
1.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确定,首先离不开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同时,未来经济情况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时法律、法规、信贷、税率等制度下,这是决定企业收益额大小的客观条件。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过往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可以说,这种分析越是充分,越有利于恰当地推知预期收益额净现金流量不受资产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的影响,而且考虑了收益取得的时间,更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附加值。因此,采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标准,可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和真实收益,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接受所以,在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建议使用净现金流量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折现率的选取应与收益额的选取口径一致。
2.合理预测企业收益期限。应将企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的收益期限作为整体企业的收益期限,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盈利状况,跟企业的生命周期较为一致,盈利状况良好且收益稳步上升,说明企业进入成长发展阶段;盈利状况趋于平稳,说明企业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状况日趋下降,说明企业开始步入衰退期。从整个受益年度出发,可以分为有限期与无限期。有期限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选用营业执照的期限、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租赁期限、整个经济寿命周期等。收益期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主要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经营者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等。确定方法可以考察一项资产的收益期限,一般有自然寿命期限、经济寿命期限、法律寿命期限三种。自然寿命期限是指一项资产从形成到被第二代资产取代之前的时间,其终结标志着资产使用价值的结束。经济寿命期限是从资产形成,使用到最后丧失经济价值的时间,经济寿命终结后,资产虽还有使用价值,却已无交换价值。法律寿命期限是指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来讲,在确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收益期限时,应遵循以上三个期限孰短的原则。
3.科学选择折现率。预期收益每年都发生变化,折现率也会因银行利率、社会经济的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金流与折现率的匹配原则为一定的现金流对应一定的折现率,现金流趋于稳定后,对应永续现金流的是永续折现率。折现率可以不断变化,最终等于永续折现率。利用变动的折现率对整体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变动和风险大小,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故对折现率的确定,要考虑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同时也要考虑风险报酬原则,企业追求的不仅仅是无风险报酬,还要认识到追求风险报酬是推进企业发展的一大原动力。在进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时,必须承认和考虑风险报酬因素的存在确定风险报酬率主要考虑委托方的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在分析委托方的经营现状发展态势等的基础上,结合高技术高风险高回报的基本特性,适当借鉴同行业特别是同类上市公司的投资报酬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最后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刘伍堂.我国当前评估实践中应用收益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中国资产评估,2004,(5).
[2]全国注册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