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税法的强制性

税法的强制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法的强制性

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随着国家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突现尤为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水利行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强化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促进水利行业整体全面发展。

一、分析现阶段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针对水利行业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会计科目分类不科学、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等问题,笔者将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财务管理体制有待健全

财务行为要规范化、程序化,必须具备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于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来说,更需要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现在很多水利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财务管理体制,但是,管理内容相对简单,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方面投入很大的精力,却对财务管理的职能如进行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等较为忽视。

2.水行政收费职能需要完善

水资源的短缺、河道砂石资源的相对匮乏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让水行政收费陷入日益尴尬的地步。虽说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乱收费,难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的成本花费变大。实际上,水行政收费存在漏洞,有些部门利用这个机会胡乱收费,个别应缴费单位也利用这个机会拖欠、滞留乃至拒不交费。由于不具备较强的执法职能,水利部门对这些行为无法进行严格的惩罚,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3.会计科目进行分类的方法很较不科学

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发展的比较快,但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显得落后。对水利事业单位来说,经过相应的改革,事业单位的性质、管理以及业务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产生新的会计事项。仔细研究现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些新的会计事项。事业单位的宗旨是生产或者提供服务,企业主要是生产物质产品,在进行成本管理、费用控制方面比较清楚,事业单位和它不一样,现行会计科目分类不能准确计算特定时期的成本费用。

4.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急须提升

对水利行业来说,较多水利单位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欠缺规范,不成系统,财务会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以及体制改革的需要。水利行业的工程建设持续时间比较短,个别水利部门不会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人员,当工程真正实施的时候,大多由其他人顶替财会人员的工作或者一名财会兼顾多个水利单位多个项目的核算工作。

5.资金调拨存在问题

水利部门的水利资金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划拨。有些地方财政资金紧张,水利专项资金的调拨往往比较滞后,甚至会发生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水利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做的不到位,制度只是停留在文件的层面,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惩罚措施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

二、分析强化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方法

1.进一步健全水利行为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职能得到落实

在新的形势下,要想做好水利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制度的创新。现阶段,水利资金主要是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水利行业相关领导、部门应当熟悉现阶段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研究基层单位的水利财务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实际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明晰进行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必须确定相应的期限、程序以及范围。

2.合理利用政策,盘活水利行业资源,加强水利资产管理

水利事业要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对现行政策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化经营管理。在实施财政投入的同时,要把资产和经营管理作为基础性的工作,提升管理财务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国内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像堤防工程建设的资产控制,在工程竣工交验以后,通常不会再次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客观的反映出一些效益价值补偿的问题。水利单位在进行财政工作时,要客观反映资产的效益价值,如果不进行折旧处理,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补充信息情况。

3.加大水利行业影响力,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对于地方性的水利单位,能够争取到公共财政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水利部门相关领导要考虑到水利行业可持续长远发展,结合实际,进行仔细研究,便于适应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水利部门应该仔细研究国家的政策方针,抓住机会,提高公共财政的收入,积极与财政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加强资金管理,控制支出标准,进行全面预算,使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4.多学习、多培训、多交流,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素质

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现阶段,水利行业财会人员的素质较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财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水利部门需要对财会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增加财会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比较特殊,水利单位没有专门的财会管理人员。针对这种情况,完善财务人员的培训制度,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难题,财务人员可以进行讨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语

对水利行业来说,水利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与它有很大的关系。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财经政策的执行,关系到水利行业的发展。当前,水利行业财政管理中出现一些问题,财务管理体制有待健全、对财务科目的分类很不科学、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需要提升、水利收费体制需要完善、资金调拨存在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强化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现阶段,水利行业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水利部门必须认识到水利发展的形势,结合水利改革的要求,妥善进行财会管理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李峰.对加强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若干思考[J].海河水利,2008(05).

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脑积水 脑室腹腔分流术 并发症 颅脑外伤

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是治疗外伤性脑积水应用最广泛的方法[1],但手术后并发症也较多。2003年3月~2008年9月收治行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患者45例,术后出现并发症8例,发生率22.9%。现分析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本组外伤性脑积水患者35例,男25例,女10例,年龄24~68岁,平均36岁。全部经头颅CT和(或)MR1检查,诊断明确。

手术方式:全组患者均采用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手术应用博纳公司凤凰管,根据腰穿测压相应选择不同压力分流管,其中中高压管1例,等压管8例,中低压管25例,低压管1例。在全麻下施行,于外耳道后及上方4cm处作4cm长直或弧形皮肤小切口,颅骨钻孔后硬膜切小口,脑室管在导芯的引导下送入侧脑室内5~7cm,分流管泵阀均安置在耳后乳突后上方的皮下,用皮下隧道器打皮下隧道,经颈前外方及胸前壁至剑突下腹壁,切小口。将分流管埋入皮下隧道内,然后将腹腔管由腹壁小口置入腹腔内25~35cm,远端尽量置于盆腔,缝合切口。分流管除脑室端外均未固定。术后抗感染1周左右。

结 果

手术后发生并发症8例,男6例,女2例;年龄24~68岁。其中2例为术后分流管阻塞,1例为脑室端,1例为分流管泵阀阻塞;术后急性硬膜外血肿1例;术后腹痛5例,经对症处理于1周内消失。分流管阻塞2例中脑室端1例为外院术后阻塞来诊,予更换引流管;另分流管泵阻塞1例,改用中低压管后,均未再复发。急性硬膜外血肿1例经手术清除颅内血肿后治愈。5例腹痛患者经对症止痛处理后缓解。

讨 论

分流管阻塞是分流手术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根据文献报道,其发生率14%~58%[2,3],本组发生率低(2例,5.7%),可能与手术例数少有关。分流管阻塞主要分为脑室端、腹腔端、分流管泵阀及分流管全程阻塞,其中以前2者多见。本组1例阻塞在脑室端,另1例则发生在分流管泵阀。脑室端阻塞多因脑组织、凝血块、细胞蛋白成份沉淀或脉络丛包裹堵塞。近端阻塞,也可出现在分流阀处。多因重度脑积水分流术后,脑皮层塌陷,短期内脑膨胀复位慢,出现双额、颞、顶硬膜下积液。在头部运动不协调,生成慢性硬膜下出血,而至分流管阻塞。分流管远端堵塞主要是因为大网膜包裹,管端周围炎症及异物所致腹腔端堵塞[4]。对分流管阻塞有效的预防方法包括:术前早期腰穿或脑室外引流,放出血性脑脊液及降低脑脊液蛋白,防止分流管内阻塞;根据脑脊液压力选用合适分流装置;脑室端置入长度适当,避免被脉络丛包裹;为避免分流管插入脑实质造成阻塞,可在超声或CT引导下置管[5]。引流管远端植入盆腔,避开大网膜;同时积极排除管腔内蛋白凝块、坏死组织、血块等,术前控制脑脊液蛋白在

术后消化道症状:脑室-腹腔分流术后患者早期会出现腹胀、腹痛、恶心、呕吐或食欲下降等症状,主要为脑脊液对腹膜的刺激所致,一般1周左右可消失。脑积水患者脑脊液中的白细胞和蛋白增高时,腹腔端管周围可能出现炎性水肿,被大网膜包裹,出现腹膜炎、腹水等现象;另外抗生素的应用也可引起消化道症状。由于为非特异性症状,常不引起临床医生的重视,但它给患者带来精神负担与痛苦,需医生及时处理并安慰患者。也有腹腔端分流管造成腹腔脏器损伤,如肠穿孔、横膈穿孔、阴道穿孔的报道[6]。临床上表现为腹膜刺激征、压痛、反跳痛、腹肌紧张等。因此应密切观察患者腹部情况,如出现症状时给予处理,经对症处理不减轻而加重时应进一步检查确定是否有其他情况存在。本组5例(14.3%)患者有消化道症状,多为腹膜刺激征,经对症处理后症状消失。

术后颅内血肿:术后颅内血肿以硬膜下血肿多见,归结其原因为手术时颅内压力发生变化,脑组织随压力波动而出现摆动,桥血管受到牵拉,断裂出血所致。一般而言,颅内减压后继发出血的原因有减压速度过快,脑组织发生大幅度摆动;脑皮层的小动脉或小静脉破裂出血[1];非外伤性血肿常因动脉瘤及动静脉畸形出血而形成;凝血机制障碍。因此,术中不可过度释放脑脊液,清亮即可;术后不可过早下地活动。

术后感染:术后感染是比较重的并发症,它出现在颅内感染,分流管皮下感染,腹腔感染。根据文献报道,其发生率约为5%~10%[3,5]。术后感染常在近期发现,其原因有原有颅内或腹腔内有不明显的炎症,营养状况差,抵抗力低或有明显的异物反应,反应强烈以及术中分流管污染等。术后感染有效的预防方法是手术的无菌操作是预防颅内感染的关键,再者尽可能的缩短手术时间;缩短分流装置的暴露时间,减少分流调整的次数;术前、术后全身预防性使用抗生素,尤其是基础分流术后感染率很高时,这种效果很显著;争取皮下隧道自头皮切口至腹部皮肤切口一次成型以减少皮肤切口感染的机会;提高患者的抗感染能力,在分流术前长期使用类固醇激素患者具有更多的感染机会。因此,对于免疫功能低下者可输注白细胞及新鲜血,并严格控制免疫抑制剂的使用。保持分流管通畅也是预防颅内感染的关键,注意止血,防止血肿形成。一旦出现感染,及早拔除分流管,全身抗生素治疗。

分流不足和分流过度:主要与分流管的选择有关,一般来说,分流管可分为控制压力、抗虹吸及控制流量3种,各有其优点,但都可导致过度引流(如裂隙综合征,反复近端梗阻)或引流不足(分流管堵塞、持续脑室扩张)[7]。分流不足是由于分流阀的压力与患者颅内生理压力不相匹配造成的。分流不足造成术后扩大的脑室未缩小,患者症状不缓解,还有分流管阻塞。本组1例由于选用分流阀压力高,造成分流管内脑脊液长时间不流动,而致阻塞,经改用中低压管后好转。分流过度由于分流管的两端存在着顺液流方向的位置落差,故易产生虹吸,导致颅内负压,引起脑脊液过度引流。易引起术后颅内血肿、颅内积气、硬膜下积液及裂隙性脑室综合征。因此,选用合适的分流管,术中缓慢放出脑脊液可以减少分流过度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江基尧,朱诚,罗其中.现代颅脑损伤学[M].第2版.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2004:368-370.

2 姚长义,梁传声,公茂青.成人交通性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失败原因分析[J].中华神经外科杂志,1999,16(2):119-121.

3 王忠诚.神经外科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076-1088.

4 王秉玉.脑积水分流失败的有关因素.国外医学・神经病学神经外科学分册[J].1997,24:89-91.

5 汤浩,雷霆,李龄.脑积水分流术后感染的研究新进展[J].中国临床神经外科杂志,2005,10(6):472-474.

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第3篇

一、会计环境与会计发展

(一)经济环境

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会计成为经济发展中必须的语言,在注重本国相应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各国更加关注其他国家的会计信息,这种发展趋势为会计基本内容、会计处理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充足的发展土壤,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建设日益完善,使得会计信息更加全面真实有效。

(二)政治环境

政治作为意识层面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会计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治环境的变化必然对会计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会计体制构建、相关会计理论探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国政治制度建设的制约,从整体层面来讲,本国对会计发展的重视程度,指导会计理论研究的思想亦不同,人们对会计研究的价值、对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等都产生严重的差异,如果某国政局不稳定、经常发生突击事件则将对会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法律环境

随着法律的发展,从目前来看,已形成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两个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中,政府发挥指导人的角色引领会计具体的发展步骤,例如,在公司法、税法中,具备了会计立法的基本形式,具有较强的统一性与强制性,会计职业团队处于忽视地位,坚持平稳运行体制,会计信息的保密性较强。海洋法系中却存在与此截然相反的模式,会计职业团队发挥主要力量,政府几乎不干预会计发展事项。投资人与债权人处于会计信息的弱势位置,而会计职业团对则掌握着绝对的会计信息。

(四)科技、文化环境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会计研究方式的革新、研究理论的创新、探究领域的拓宽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会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文化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一个国家文化环境对会计信息、会计研究价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人们对会计发展的认同,进一步影响会计在整个社会的地位、人们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价值承认度等,由此可见,文化环境在无形中影响会计的发展。

二、会计与税法

(一)准则差异

税法是将国家整体的税收制度按照相关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重在合理协调国家、纳税人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必须以此为依据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的经济收入处于稳定状态,而会计在企业中主要是反映企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在国家经济中,为相关部门提供具体的会计信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用的信息。

(二)特征差异

强制性、无偿性是税法的主要特征,政府依据自身所掌握的权力强制纳税人根据税法的的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税费,但税法一旦制定,在国家经济、制度、文化等变化较小时,其税制与相应的标准一般不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这个角度上讲,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护;而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会计信息作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企业依照自身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时,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与政府依照税制计算的金额必然存在一定差异,另外,企业制定的会计制度应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全面发展的计划,从而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发展状况,其与税法的制定目标与税收标准产生了一定的差异。

(三)联系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税法与会计协调发展的结果。在整个国际市场中,某国的会计制度越简便易行,越能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处于有利地位,即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投资,激起整个国家的发展动力,同时,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国家在本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更有利于发展的会计制度,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二者的紧密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保证纳税人的基本利益,当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过大时,将增加纳税人的压力,因此,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减少公民不必要的损失。

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宪法强制性义福利性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利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税法的强制性范文第5篇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基本特征。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涵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二、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税收是财政收入中最基本、最稳定可靠的形式,税收过程就是国家组织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也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有重要作用。在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中都要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财政和税收都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调节手段。税收的作用与财政的作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它们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运用的重要的经济杠杆.都可以调节并促进经济的发展,财政的作用中包含着税收的作用,税收是财政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或重要工具。二者的区别在于:财政的作用包含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的作用。

三、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的重要职能。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从早期的奴隶社会起,税收就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如我国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相传罗马的土地税、古埃及向农村公社强制进行的农产品摊派等,都是当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在中国,素有“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之说,就是例证。税收财政职能发挥,要处理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程度,首先取决于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如果税收比重过低,意味着人们把较多的财政收入任务放在其他收入形式上,税收筹集资金功能的发挥不可能充分;而当税收成为最主要财政收入形式后,意味着税收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才会有较大程度的发挥。

2.税收(财政收入)总量。当税收确立其最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地位后,税收总量的确定,实际上就是财政收入总量的确定。这个总量的确定,应坚持满足国家履行职能的需要,又不能超过社会经济负担能力的原则。

3.税收筹集资金的形式结构。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总要借助若干个具体的税种,这就牵涉税种形式结构的问题。税种形式结构问题包括税种数量和各税种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地位等问题,科学合理的税种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作进一步的讨论。

四、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来源的广泛性。税收不仅可以对流转额征税,还可以对各种收益、资源、财产、行为征税;不仅可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征税,还可以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税;等等。税收保证财政收入来源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拟的。二是税收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收就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及时、稳定、可靠的基础之上,成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保障。

五、加强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国家财政收入呈现大幅度稳定增长的态势。1994年到2001年,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加1593亿元,增长17.7%,是历史上财政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也是增长最稳定的时期。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4年的11.2%提高到2001年的17.1%,由不断下降的趋势转变为稳步上升的趋势。地方财政收入也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从1994年到2001年,地方财力年均递增19%,增幅高于中央财政收入16.7%的增长幅度。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应加强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1.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