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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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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市及县(市)、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可为下列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抵押担保:

(一)所属的国有企业;

(二)绝对控股企业;

(三)属于同一母体企业的其他国有企业;

(四)处于同一企业集团核心层的其他国有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作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总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得高于自身净资产的50%。

第六条、国有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总额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主要情况、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的原因、债务总额、债务人偿还债务能力、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国有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总额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备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保证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或解除后,应于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或备案的机关报告。

第八条、国有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其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

(二)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评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进行抵押,或以价值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企业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前,持下列资料到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申办财产抵押审批手续: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当年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

(二)与财产抵押直接相关的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大型项目的国家或省立项的审批文件;

(三)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其价值在自身净资产20%以下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应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抵押合同,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的抵押率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以企业财产抵押获得的借款,不得擅自改变投入方向。如确需改变投入方向的,必须事前重新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债务履行期满需依法处置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时,如超过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一年的,必须对抵押物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处置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或协议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价格。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财产被处置后,抵押人及抵押物的受让人应自处置抵押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进行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适用本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众多管理条例与政策,但是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仍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这就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本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问题分析

(一)思想认识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财产,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思想方面,并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现过度配置、中饱私囊等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相对较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政策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在不断增加,如果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势必会对影响其使用效益的提高。通过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利用水平相对较低,存在大量的闲置资产,导致出现了许多贪污现象,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不法侵占。同时,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较低,不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创建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这已经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固定资产采购、出售、管理以及报废等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不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的现象;不重视实物管理与资产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对国有资产的清查和核对等工作,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权责不清,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存在只记账不对账,出现账实不一现象,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思想认识

正如上文所述,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思想认识高度不够,严重的影响了资产管理质量。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这就要求必须强化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并采用“胡萝卜+大棒”的方式(胡萝卜+大棒,一种奖励和惩罚并存的激励措施,源于“要想使驴子前进,在后面用大棒赶或者在前面用胡萝卜诱导”),首先,应该选择具有高综合素质、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奠定基础;其次,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形成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其能够抵抗各种诱惑,热爱本职工作。

(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

针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率相对较低的问题,我国政府要尽快探索一套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如建立科学的权责制度,确保每一份资产都具有相应的负责人,一旦资产管理出现问题,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现阶段,我国政府逐渐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政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协作下,这样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和长足发展。

(三)创建科学和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资产管理经验和先进理念,如引进作业理念、流程理念等,基于上述理念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优化。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许多流程组成,并且每一个流程都具有相应的作业,将作业划分成不同的任务,对所有的作业链进行优化,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具体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首先,创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设置进行分析,保证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职责的明确性。其次,应该创建国有资产实物定期、定点管理制度,对于已经采购的固定资产,应该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并根据固定资产清查所消耗的财力、时间以及人力等,制定科学的清查周期和频率,并采取定点清查的方式,对已经采购的各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所有采购的资产能够按照意图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以及报废等。再者,应该建立科学的资产处置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时,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实现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调剂、公开拍卖或者自行处理。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紧随时代的步伐,广泛的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创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所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动态化、全面化以及准确化。

四、结束语

总之,通过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要针对导致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解决对策,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参考文献:

[1]郑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J].商业会计,2013,(6):109-110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流失 治理工作

所谓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各种方法,将国有资产的相关权益和收益,转变成非国有的资产,从而出现的资产流失现象。这不仅是对国有资产的损害,还影响了社会工作的利益,因此我们就要对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采用相关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治理。下面我就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建议进行介绍。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1.外资并购。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济结构存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其管理技术比较落后,没有事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性的评估,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外合资或者并购过程中,这种现象极为严重。

2.企业改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运行能力和活力,就采用企业制度改革的办法,来为国有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由于人们对其企业内部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操作,以至于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有着过低的评价,这就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

3.产权交易。国有企业在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进行适当的优化,从而使得国有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而且缺乏职业道德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在对资产进行优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都存在着私下交易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开始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但是由于我国在对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就促使许多不法人员,通过法律的漏洞,利用自身的职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贪污,进而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流失。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1)国企产权管理无序,政企不分。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对其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得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现象。其中一方面是国企产品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管理人员对产权关系不够明确,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管理人员在对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使得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的分离,进而出现政府对国企经营权干涉的现象。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主体不够明确,而且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这就使得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1)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目前,国有企业在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转让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转让价格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评价的过程中,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了过低的评价。

(2)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约束。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人们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进行,并且对其交易方式进行严格的要求。但是由于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国有资产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约束力。

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1)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以确保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但是,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人员都缺乏积极性,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的情况。

(2)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开始加入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当中。不过,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因此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受到影响。

三、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在对资产进行清算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对其资产核查和清算的力度进行适当的强化,使得人们在对其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可以对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全面掌握,以提高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率,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还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实力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的要求,必须在有我国相关的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以后,才能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

2.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且严重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来对其进行规范,而且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还要对出资人、经营者以及长期的明晰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

3.为了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结构的调整,来对国有资产的归属关系、管理范围、管理力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要求,使得人们在国有资产结构调节的过程中,让国有资产的潜在效益发挥到最大化,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或者增值,

4.为了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我们处理制度相关的管理条例来对资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外,还要通过激励的方法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积极性,从而充分的发挥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用效果。

四、结论

由此可见,当前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十分的严重,因此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我们就要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和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找到相应的对策来对其进行治理,从而保障我国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很不规范,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已经造成不利的影响。资产管理改革明显滞后,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财政改革向纵深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范了资产的配置程序、强化了使用管理、加强了处置管理、完善了收入管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上看,国有资产还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现象,相关国有资产的数据库还不健全,这些基础的工作不扎实,资产的存量就不确定,单方的审批只会走过场。相对资产的配置程序,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置管理仅仅只是中间环节,具体的使用单位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另外收入管理方面也是薄弱性环节。首先,单位的资产完整性无保障。如,房屋建筑物这类固定资产,没有接受税务部门及土地部门的联合清查,单位资产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单位说了算,监管脱节;其次,资产的安全性时有问题出现。一些应收、预付款项,没有及时收回。一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计价没有一个标准;最后,公有财产私有化。一些小件物品,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单位购置,私人使用。一些公务车,单位配置,私人使用;公有房屋,单位所有,外人使用等。

(二)单位内部财务控制与核算不健全

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多数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成批物品的采购转成零星采购,故意逃避政府采购的监督;多数单位购置资产无验收手续,大型设备无专家验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累计提旧”这一科目,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支出,账面上没有体现任何的“管理”,资产的购置、处置与单位接受财政拨款无任何牵制。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

一些单位只想购置新资产设备,忽视现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轻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目前地方并未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管理与财务的核算合在一起,与其说是会计人员在管理,其实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资产的利用率很低,更不用说资源的整合问题。国有资产的购、管、用脱节。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造成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设备购置往往不包括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车辆购置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费用,也不记入相应的固定资产账户中。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对固定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制不重视,对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只重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单位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

首先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内审人员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内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建立会计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

2.倡导以人为本的文化,实现“软控制”

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单位自身的需要。要创造好的环境氛围,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使单位内的每个人都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单位的运行,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完善内控制度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制度、审批论证制度、验收制度、核算制度、处置制度、效益分析评价制度和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采购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记录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购入(含自制、捐赠)、领用、报废手续及凭证传递制度,建立各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制约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审查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着重查清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增减变动的合规性、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责的履行情况。

在界定不良资产时应重点关注长期结存的应收预付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长期未达账项、账面单价明显高于销售价的商品、报废、呆滞、积压的存货、长期闲置、不需使用而影响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等内容。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计提折旧,虽然它体现的是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但留给会计人员的是账目管理上的空白,账目上无法与预算衔接。建议修改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固定资产核算,并将固定资产的验收手续作为不可或缺的报销原始凭证之一。

要严格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严格监督,使其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值入账,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置账目及明细账,明确产权关系,参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防止经营性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其实质是实施投资活动,对此,国家理应向其征收资产占用费,这是国家作为“非转经”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追索其终极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对于征收来的资产占用费,一部分可投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另一部分可投向事业单位扶持其有发展前途的经营实体。对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监管,以此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1.严格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措施。单位购置资产以及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浪费现象;同时,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方案,达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

2.出台相应法律

必须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转让收益、产权纠纷处置、监督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出台相配套具体执行措施。

3.建立资产数据库

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切实摸清家底,将各项资产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范畴,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基本的数据库,全面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