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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软件评估 收益法
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是以药品集中招标服务为切入点,辅以会员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网上交易服务、物流配送服务。是集招标、交易、信息、配送为一体的完整医药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数据准备、签约客户服务、成交撮合、订单处理、结算服务、交易监管六个子系统,提供多种成交撮合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价、邀请竞价、询价采购、浏览采购等。配备方便快捷的网上订单系统,即时实现药品的网上订货、配送及验收,全面实现从信息、成交撮合到订单流转、配送结算的全程网络化。现根据北京XX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省H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转让合同意向书,拟对该软件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一、评估方法
按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收益法的适用前提条件为:(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2)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理由如下:①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具备持续使用或经营的基础和条件;②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比例关系;③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④对该资产未来收益预测较为客观,且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
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未来第i年资产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n:预期收益年限。
二、评估过程
由收益法公式可知,重点在于确定收益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三个参数。
1.收益期限的确定
本次委估的计算机软件属于电子商务公司的专用系统软件,由于该领域内的软件对可靠性方面的要求极高,因此软件竞争相对受到一定限制,该软件的使用寿命要比一般领域里的软件的寿命相对长一些,故可判断该软件的经济寿命至少达到5年。
另一方面,由于本次评估的软件内涵包括源程序和相关文档,受让方可以进一步升级、完善甚至再开发,若考虑进行两次再开发,每次开发可以延长1-2年寿命,则我们认为该等软件的经济寿命应该可以达到8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计算,在今后的8年内,通过对软件的不断改进,本次评估的软件在今后8年内不会完全被更为先进的软件所取代。
2.预期收益的确定
参阅H公司2003-200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判断H公司是否存在超额收益。
考核超额收益主要从企业的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净利润率看是否超出行业的和社会的平均水平。H公司2003年至2006年的销售净利润率稳定在2.28%至4.9%之间,四年平均为3.65%,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算是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因为医药电子商务属于长线投资,前期网络建设投资巨大,但越到后期投入比例越少,相应地利润率也会逐年提高。H公司2003年至2006年的资产净利润率在5.16%至16.62%之间,且逐年增加,其四年平均为10.28%。假定将该企业的总资产变卖成现金存入银行,获取合法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一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3月1日-3月31日。本期国债总额为600亿元,其中3年期420亿元,票面利率为3.14%,5年期180亿元,票面利率为3.49%。而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利率)分别为3.24%和3.6%可以认为社会平均收益水平指标。H公司前四年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0.28%,是社会收益水平3.24%的3.17倍。前四年的资产收益率大大超过同行业的、第三产业的和社会的平均资产收益水平6%。故评估人员确定H公司存在超额收益。 转贴于
营业收入以某省100亿元药品交易额为依据计算。本项目未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按5%,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7%和4%计取。本项目为医药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税率为15%,现遵循稳健原则,按33%计算。
备注:前1-2年为H公司外购该软件的建设期,原因是该软件系统要求相关的硬件设施比如大型服务器、局域网等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3.确定该无形资产的利润分成率
根据对该类软件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软件系统对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贡献性分析,采用对销售收入的分成率为3%。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技术转让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5%,如果按社会平均销售利润率10%推算,则本软件技术转让费为销售收入的3%的利润分成率为30%。在技术商品的买卖中,利润分成率LSLP(Licensor’s Share of Licensee’s Profit)的计算公式为:
LSLP(%)=技术商品价格/买方获得总利润* 100%
4.确定折现率
本次评估以宏观预测的商业服务业经济增长最低值8%作为行业风险报酬率(《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4年经济蓝皮书);以当年国债五年期利率3.49%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以无风险报酬率的80%即2.51%作为其他风险报酬率。
折现率=8%+3.49%+2.51%=14%
三、评估值的计算
北京XX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给某省H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9月30 日的评估值为叁佰叁拾柒万元整(¥337万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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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和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须遵守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工作。
第六条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设立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开展林权流转交易,为流转交易提供各种服务。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可以受理本辖区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决定其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
第八条转让人自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他人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应当由转让人出具林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转让人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他人享有的林权。
第九条林权流转的收益归转让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条林权流转的受让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以流转方式取得的林权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既可以进行再流转,也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受让人进行林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原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书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五条转让人委托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受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权的林地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及附图等;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期满时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将林权流转合同报县林权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县林权管理中心在流转合同管理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流转程序
第十八条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流转交易。
(一)申请。林权属于个人所有的,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向转让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送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须提交林权流转申请表、林权证、承包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还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明文书。
(二)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定,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对不同意流转的,应当于七日内向转让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林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在流转交易前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个人所有的,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一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必须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必须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外县(市)的“插花山”的林权流转,经审核同意后,可在“插花山”所在地的县(市)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
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在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登记。转让人持核准流转的证明文书、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林权流转信息登记。
(二)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报纸、电视、布告等渠道林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座落、山林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及交易规则等。
(三)流转交易。林权流转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7个工作日前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基价。
(四)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由中标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章流转登记
第二十二条林权流转后,按规定须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人会同转让人共同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所有的林权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林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暂不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了林权流转,但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
(三)处于抵押状态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进行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林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上记载的终止日期。林权证上没有记载终止日期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申请方须交纳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十九条林权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相应的所有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根据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和剩余的流转期限按比例退还或扣减相应的流转款项。
第三十条林权流转后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实行采造挂钩。受让人必须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林权流转。县政府安排林木采伐专项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的必需的林木采伐。
通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流转期限在30年以上,用材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可以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第三十二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权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林权流转行为无效。已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其林权登记。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按公平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多“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平竞争原则推进国企改制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平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采取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以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和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成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14-03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自1999年相继成立以来,先后从相关银行接收政策性不良贷款账面原值582.9亿元,其中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分别为175.4亿元、146.7亿元、113.4亿元、147.4亿元;截至2006年9月末,累计处置资产403.67亿元,累计债权余额102.41亿元,累计债转股余额76.8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64.72亿元。2004年以来,华融、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还通过其总公司竞标、财政部等机构委托方式,涉足了商业化收购。
七年来,资产公司经过不断更新改进和补充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一是合规性方面,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做到了合法、合规经营。在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比较注重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健全性方面,针对资产公司的业务特点,逐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政策、制度、方法、程序和措施,先后制定了各类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200多项,基本涵盖了主要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等各个环节,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基本形成了互为基础、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三是有效性方面,能够根据经营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内部控制重点,从强调接收不良资产的合规性到加强对资产处置的全面监控,在制度执行和落实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及时对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清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内控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资产公司在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一)决策系统
一是个别制度不尽完善,如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和处置审查委员会委员交叉,削弱了关键环节的相互制约力度;未对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与备案委员人数提出明确要求等。二是管理层分工不尽合理,有的分工未能充分体现部门间的监督平衡关系。三是管理层授权不尽规范,如存在总经理对资产处置审批权进行转授权问题。四是回避制度执行不尽严格,存在办事处派出人员既参与持股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又代表办事处审核企业工作报告现象。
(二)收购管理
1.接收的部分不良贷款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一是政策性收购中个别贷款首次发放日为1995年底以后,不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剥离范围之内。二是商业化收购中部分可疑类贷款的实际资产状况应为损失类,如某办事处2005年接收的建行可疑类贷款中属于零回收、空债权、事实呆账的共15.5亿元,占收购贷款本金的26.85%,其中包括清算终结0.21亿元,破产终结0.735亿元,执行终结1.59亿元,丧失诉讼执行时效或已过执行时效的4.92亿元,终审败诉0.0862亿元,其他原因确定灭失的0.345亿元。
2.部分接收档案资料不够齐全和完整。一是资料缺失,如政策性收购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无相关授权书,部分档案中“债权转让协议”为复印件,被动破产企业相关资料如破产清算报告缺失等;商业化收购中部分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缺少原始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文件及其它相关剥离资料等。二是前后内容不一致,如填写有误、档案材料与接收清单不符等。
(三)资产管理
一是部分档案中缺少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二是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和完整,主要是部分项目缺少对债权企业调查核实的文字记录;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间接造成维权不够及时等。三是实物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如实物资产台账登记不全,个别抵债资产未在实物资产台账上进行登记,没有及时进行处置等。
(四)处置管理
一是资产评估审核和处置审查环节不够严谨,主要表现为:处审会代替评审会职能,有的办事处直到2003年末才正式成立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之前项目处置中的评估审核均由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一并代替执行;未真正做到“评处分离”,处置委员名单与评估委员名单基本雷同;个别项目评审会参加表决委员未达到正式委员的2/3等。二是双人谈判制度未得到切实执行,部分处置项目中会谈及谈判记录只有1人参加、签字。三是多种方案比较流于形式,经抽查,2002年之前的处置项目中大多缺少多种处置方案比较、最优方案选择理由等内容,之后虽在项目处置过程中列出备选方案,但内容多较空泛,流于形式。四是有的项目孳息计算不够及时和准确。五是个别项目处置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先处置后请示现象。六是处置后续工作存在疏漏,如个别项目处置收现后未及时销户,档案中缺少现金回收凭证和整体债权处置终结单等。七是处置档案资料不够完整,部分终极处置项目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完整记录处置过程,有的材料内容前后不符。
(五)中介机构管理
一是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存在瑕疵,如有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无签订日期和办事处法人代表签章,有的《委托合同》为行为完成后补签等。二是未定期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核和评估,经查,有的办事处几年来对中介机构库只进行过一次合规性审计;中介机构服务结束后,办事处应填写《中介机构服务结果评价表》,但处置档案中大多缺少此项内容,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实质性评价和审核基本流于形式。
(六)会计系统
一是会计核算岗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二是没有建立差错登记簿,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不规范。三是部分账表、凭证存在签章不齐全现象。四是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缺少书面记录。
(七)内部审计
一是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未能有效地发挥内部稽核的监督机制,主要有的办事处未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内审专职人员兼职其他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做到定期进行,无法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流程等。二是内部审计工作不够规范,如对处置终结项目审计不及时、缺少逐项目跟进审计,处置档案中缺少相关审计内容,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虽已进行整改,但未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等。
三、原因分析
资产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内部管理不够完善、执行制度不够严格、道德风险难以防范等主观原因,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不良资产处置在我国是一项新型金融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资产公司在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到位、信用不完善的环境下开展业务确有一定的难度。
一是在不良资产接收过程中,有的剥离行不作为,该交的资料不交,该提供的信息不提供,该做的维权工作不做,该执行的司法判决不执行;有的剥离行则是滥作为,将该移交的资料和项目随意调换,变更,盲目撤诉,放弃担保或抵押,释放抵押等,为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带来较多的人为障碍,直接影响了资产变现的质量。与此同时,资产公司成立之初,人员基本来自于剥离行系统,政策性处置任务完成后何去何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归属感的不明朗,使得资产接收和管理中的从严掌握难以保证。
二是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以债权资产为主,而债权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存在多种法定约束因素,如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生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须依法申请抵(质)押权人变更登记;对处于诉讼或执行阶段的项目,受让人需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申请人等。据统计,一项拟通过招标处置项目,从立项到成交终结,需经审批的环节超过十个,且各环节均有严格规定,程序复杂,处置周期有的长达数月,审批约束因素多、资产交易周期长的现实状况容易使资产公司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影响资产回收最大化。
三是由于接收量大、人员有限,尽职调查难以全面落实,使得资产公司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资产公司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财产线索等信息掌握有限,对相关债务人信息难以充分披露。另一方面,由于披露渠道狭窄、披露时间较短、内容简单等原因,资产公司与受买方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潜在投资者往往难以充分掌握不良资产情况,对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无法进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决策,削弱其投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产处置的难度。
四是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等方式,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甚至无法出售变现,或通过法院对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出租,租金优先偿付政府债权或职工集资款,使债权悬空。由于法律制度对信用差的债务企业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债务企业有钱不还或拖欠、赖账现象时有发生。资产公司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资产,因为执行难或无法执行,虽赢了官司却不能收现的情况较为普遍。资产处置环境欠佳,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清收造成一定影响。
五是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执业水准参差不齐,而不良资产定价复杂,现行又缺乏相对适合的评估定价办法,导致同一中介机构不同时点对同一债权项目的评估、不同中介机构同一时点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有时相差较大。尽管评估值和债权受偿价值客观、公允与否,评估结果参考性如何是影响资产处置回收额的重要因素,但在现实中,资产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往往难以做到全面、专业的审核。
六是商业化收购对剥离方缺少约束性条款,一方面剥离方处于优势,账已下,钱已收,资料质量如何无所谓,另一方面资产公司则处于劣势,钱已交,不管是什么资料只能接收。此外,剥离交接无人裁决,遇到分歧,双方协商难以解决。
四、政策建议
2006年底,资产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稳定金融秩序中的作用,我国政府确立了“通过实施战略转型,走市场化运行的道路,把资产管理公司办成以经营、管理、处置不良资产为核心业务,兼具投资银行功能的市场化金融企业”的战略设想。针对资产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转型中出现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快资产管理公司改革
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实现资产公司的产权重组。二是深入研究资产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根据不良资产处置的业务特点,打破行政化的设置格局,建立专业性的分公司,开展有特色的资产处置经营,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建立明确的风险管理问责制。四是加快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步伐,实现资产公司业务管理垂直化,使业务流程更加合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六是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七是以稳定队伍为目的,做好资产公司转型与机构整合工作,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能够用来规范资产公司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办法,这些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2005年11月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目前资产公司政策性收购债权的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与该《指引》配套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此外,对资产公司开展的商业化收购、委托处置和资本金投资等三项新业务,也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意见和办法。
(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性
从现有格局看,银监局、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财政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等部门均承担着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一方面,存在多头监管现象,各部门的监管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未做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对资产公司来讲,则是重复检查多,接待任务重,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外,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存在差异,如银行监管部门关注的是资产处置过程的规范性,而财政部门则更看重处置结果,一家强调过程,一家强调结果,导致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增加了一定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成本。因此,需要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以保证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性。
关键词:公共服务 PPP模式 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从古至今,权力都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督,权力就会产生腐败。由此可见,任何一种模式都要有自我纠错的能力,只有这样,这种制度才能被称作上是“具有生命力的”。而这种纠错能力的产生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
一、构建我国公共服务PPP模式过程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服务PPP模式参与方众多,时间周期长,资金量庞大。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度,政府会利用权力来设租,社会资本会通过非市场的方式来寻租,这样势必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权力的腐败使公共服务PPP模式低质低效,更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有效的监督机制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让PPP项目的参与各方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开和透明
公共服务PPP模式的目的是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产品。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受益者,因此,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投诉权。有效的监督制度能使PPP项目运作阳光化,社会公众通过信息披露和媒体报道等途径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开和透明。
(三)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和公正
公共服务PPP模式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进行的合作。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防止政府作为“经济人”的特性而形成市场垄断,减少公共产品供给时的负外部性,最终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共赢。
二、构建我国公共服务PPP模式过程监督的对策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对目前PPP模式的运行程序进行了梳理和划分,根据操作指南的规定,PPP模式的运行程序可以划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阶段。本文在这些阶段基础上,把项目识别和项目准备阶段划分为事前阶段,把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阶段划分为事中阶段,把项目完成后划分为事后阶段。对公共服务PPP模式监督要同时对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加以监督。
(一)实施事前监督
PPP项目识别是政府或社会资本挑选出能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一般来说,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PPP模式主要适合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比较稳定、价格调整灵活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PPP项目的识别主要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政府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项目中选取适用于PPP模式的项目。社会资本方也可以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适用于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对选择适用于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时,主要的方式是对待选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物有所值评价是一方面定性分析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传统的政府购买模式相比能提供更多地公共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降低公共服务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定量分析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政府支出成本相比采用传统的政府购买模式的政府支出成本相比是否降低。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对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每年度要支付的费用或补贴相对政府每年度的财政收入规模、目前的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和财政支出的压力要能承受。
PPP项目准备是对通过项目识别的项目,在项目开展具体实施前,建立项目协调机制,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PPP项目协调机制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可以成立一个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的专门的PPP项目专业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PPP项目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调研和论证,避免决策失误。对于项目预算编制,我国还没有把PPP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作为预算表中的预算科目,这给PPP项目的预算编制和PPP项目资金的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我国目前急需建立PPP项目的合理透明的预算体系和对其监督的制度。把PPP项目预算纳入到政府部门的预算表中,接受人大和社会对预算的监督。在政府行政部门成立预算机构,由专业人员制定核实预算计划。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加强PPP项目专业委员会对政府的预算编制进行审批和监督。项目实施方案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编制的项目计划,通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可以把控项目的实施,选择合适的项目执行方式,严格控制项目实施风险。
(二)加强事中监督
PPP项目采购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选择社会资本。在程序最开始,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对社会资本的资格预审。社会资本的资格预审公告要求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规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布。而且公告颁布15个工作日之后才能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之后,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遵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来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
项目执行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协议,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阶段。政府应该监督社会资本是否按照PPP项目协议足额缴纳出资,避免社会资本违背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按照PPP项目协议完成其支付的义务。财政部门应该将PPP项目的政府支付包括到政府预算表内,严格监督预算资金的执行。建立PPP项目财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部分,接受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公众等监督。政府相关部门要监督社会资本履行合同情况,建立PPP项目产出效果绩效指标系统,定期编制报告,由财政部门备案,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产出绩效低,甚至违背项目协议的,政府或社会资本应承担其责任,并对其加以惩罚。
项目移交是PPP项目按照协议的规定提前或按期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的阶段。PPP项目专业委员会应该建立项目移交处理小组,按照协议规定移交项目,对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移交处理小组应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PPP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政府支付资金的金额大小。项目移交处理小组应该对PPP项目的性能加以测试,如果性能不合格,要求社会资本对其修复。符合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要求的PPP项目可以由社会资本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三)注意事后监督
项目移交和完成后,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PPP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全面检查和审计,并向人大提交财务报告,发现PPP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管理不善的情况,是否有挪用、贪污资金的情况,发挥对PPP项目的财政监督的作用。
项目移交和完成后,要建立PPP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PPP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价,包括项目的产出、项目的成本、项目的收益、监督的效果、项目的持续发展能力、项目的模式选择等绩效指标,并对全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评价结果与以后的PPP项目管理挂钩。评价合格的,政府和社会资本继续加强合作,评价不合格的,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对项目进行修复,严重的要中断后续的合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结语
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PPP模式的政府内部监管问题,对监督机制研究的很少。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公共服务PPP模式的过程监督有利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约束政府的权力使用,有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通过PPP模式提供公共服盏闹柿亢托率。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务馆,2012年。
参考文献:
[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PPP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吕汉阳.PPP模式全流程指导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