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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习方面上看,大学的课堂授课时间要大大少于中学阶段,以自学为主的大学生们有更多的空闲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从生活方面看,进入大学后,衣食住行等个人生活往往都由自己安排,自主、自立、自律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大学生活节奏快,活动空间大,接触面广,朋友同学来自全国各地,语言、个性、习惯、价值观念各不相同的差异,在共同生活相互接触中,易逐渐融合;从校园环境上看,大学生活丰富多彩,各种启事,各式传单随处可见,各种组织的活动,各式性质的社团比比皆是。这为大学生们兼职提供了丰富的舞台。
2、社会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进入新的世纪,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增长,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大企业开始投入大笔的广告费用,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宣传。企业广告除了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广告,街头、车站站牌海报外,还包括新品推出时的商场、街头、超市等地的宣传促销(包括广告传单、优惠券派送等)。企业对这部分广告宣传的人员需求量大,但此类工作临时性强,一般集中在节假日,且企业希望能尽可能地降低这部分的成本,又能出色地完成工作,因此,在选定这部分工作人员时,企业一般愿意选择在校大学生为他们服务。
3、强劲的毕业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选择兼职赚钱。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将或迟或早地推向市场。在市场上进行“双向选择”,取消了统分统配的大学生,也毫不例外地要面对择业的考虑。调查结果显示:84%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的最好方式,兼职经历能让他们更多地发现社会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通过兼职能让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于是他们纷纷迈出了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兼职。
二、大学生兼职赚钱的特点
1、大学生在寻找兼职信息方面各具特色。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9.4%的男生,45.2%的女生自己寻找兼职,38.8%的男生,25.5%的女生通过熟人寻找兼职,22.9%的男生,27.5%的女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还有部分同学通过广告寻找兼职。调查还发现,80%以上的同学认为学校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以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确保兼职的安全。
2、大学生在兼职工作的中种类上有特点。
从性别来看,分别有80.8%的男生,40.7%的女生做过家教,分别有16.3%的男生,78.4%的女生做过促销,分别有13.2%的男生,29.4%的女生发过传单,同时,还有少数同学从事过礼仪、家政、餐饮等兼职工作。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65%,75.5% ,98%的同学做过家教,分别有5%,7.5%,26%的同学做过促销,分别有20%,30%,16%的同学发过传单。
3、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会对其他方面有所影响。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均有90%以上的同学认为兼职对学习的有一定的影响,大部分同学会过分关注报酬,没有注意到兼职工作的锻炼人的意志、品质、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等等内容。但是有部分大学生比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兼职赚钱的关系。只要注意调整,能够二者兼顾,二者是否会相互影响。
三、大学生兼职赚钱的收益
1、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5.2%的男生,37.3%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赚到一笔完全属于自己的钱,作为生活费,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颇有成就感;
2、分别有43.6%的男生,60.8%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积累社会经验,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3、分别有11.2%的男生,1.9%的女生认为兼职可以拓宽交际面。
四、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不论从性别还是从年级来看,超过70%的同学偶尔遇到过困难,20%左右的同学多次遇到过困难,只有极少数同学从未遇到过困难。所遇到的困难当中,基本不包括性别歧视,而有部分同学认为引起兼职困难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佳,也有不少同学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刁钻。遇到困难时,80%左右的同学积极想方设法解决,10%左右的同学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有极少数同学不知所措。
五、网络兼职赚钱成为新的兼职渠道
1、网络兼职赚钱投入小、预期收益较高。
网赚通常由用户、中介网站和广告主三方面构成。“邮件网赚”其中用户就是普通大众,广告的最终接收者,本人便是其中之一;广告主就是提供广告中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是最终付出广告费用的一方;中介网站呢,便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广告主的广告传送到用户那里,并与用户一起分享获得的广告收入,是直接与用户打交道的一方。说白了,我们从网络上赚到的钱就是广告费的一部分。你看了他的广告,他付你钱。广告费与网络的结合产生了网络赚钱这一新时期的产物。现在“花钱买顾客”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了。由于网络大部分实行免费赚钱模式,投入的直接成本是网费,间接成本是大学生的时间,所以这种模式还是得到了大学生的青睐。
2、调查赚钱方式尤其得到推荐。
这种网赚就是为一些商业性调查提供的平台.由某公司发起对市场调查的活动.有中介网已有偿的形式发送给愿意参加调查的网民.在参加调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根据不同的时间和完成调查的要求,调查网站的收入也是波动很大,小到1元2元的,多到几百元一份调查,不过大多数调查都在20分钟10元左右。由于调查网赚一般都是由专业的调查公司接手承办,相对其他网赚来说比较稳定,但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各家大公司都减少了对网络调查资金的投放,现在的网络调查变得更少,价格也变低了,但是相对其他网赚的不稳定性,调查网赚仍旧是一项比较不错的网赚项目。
3、淘宝开设网店有巨大潜力。
一、活动内容
1、深入本地中小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本地基础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2、了解我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意见反馈。
3、走访调查身边的先进基层党员,了解基层党建工作。
4、农村地区的同学,深入调查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村目前存在的其他问题。
5、城镇学生深入社区调查城镇居民中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以及政府对其改善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6、调查了解本地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改革现状。
7、开展送温暖活动。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如为军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工人等社会扶助对象解决生活问题,帮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等。
8、结合实际,到厂矿、社区、健身中心等地方开展传播体育健身理念,推动全民健身的活动。
二、具体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学生都要加入到实践调查活动中来,开学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校团委将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优秀实践(调查)报告”若干名,颁发奖品及证书,对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同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关于组织开展年年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四个新一代”的要求,引导青年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我系部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了力,特组织学生开展XX年那边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主题
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
(二)、指导思想
活动要紧紧围绕我校学生培养目标,根据我部学生实际,帮助学生适应社会规范,明确社会角色,提高服务社会的技能,加速个人社会化进程,努力培养“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青年,进一步增强青年学生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活动内容
活动要切合“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的活动主题,以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特色实践服务和服务社区行动为主要内容,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争取建设一批基于长效机制、特色鲜明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岗位体验实践基地和服务社区平台。
1.家庭体验。以感恩父母、回报家庭为导向,在暑假期间,从事不少于二周的家务劳动,具体劳动内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饭,打扫一次卫生,外加一项其他家务劳动。另外强调必须给父母亲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中的一位洗一次脚,深深体会一回长辈们的艰辛。目的是使同学们认识到服务社会要从回报家庭做起,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是学生社会化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社会体验
角色体验。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依托一所学校、一个社区或一个企事业单位,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一天以上的社会工作。要结合自我实际,盘活各种社会关系,主动出击,拓宽渠道,开展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俭学等活动,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合同;中介机构;非全日制用工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出于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参加兼职可以减轻家庭负担;有的是想通过兼职来锻炼社会实践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大学生兼职一方面是实现自我价值提升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兼职是高校存在的普遍现象。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大学生中有89%的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工作,其中分别有83%和11%的在大一、大二时就开始兼职,6%的在大三开始兼职。每个大学生参加兼职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根据南华工商学院2014年上半年对黄埔校区大学生兼职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兼职大学生中有72%选择做兼职是为了“锻炼提高自身能力”,有51%的是出于“体验、增加社会阅历”,还有43%的选择兼职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从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大学生寻找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校园海报、媒体信息和熟人介绍这四种途径,而且多数兼职都是与所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可见,兼职目的的多元化、兼职种类的多样化、兼职内容的简单化、兼职渠道的有限性构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热”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问题。据调查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有6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遇到了雇主拖欠或扣压工资的情形,约87%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被无故拖长工作时间。兼职大学生对待权利救济的态度也不相同,43%的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2%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只有35%的会求助政府部门或者提起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见,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兼职大学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的意识十分薄弱,有待增强。
二、大学生兼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所谓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这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其前提是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兼职工作只是其在正式工作之余所从事的其他劳动。大学生兼职也区别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实习。大学生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为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在此期间大学生充当着双重角色――学生和劳动者,其中学生并非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因此大学生兼职自然也就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兼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学生应当享受劳动权和相关权利,大学生兼职是其行使劳动权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与雇主形成的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主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见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而在校大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知识而非就业,无论参加勤工助学还是兼职实习,都不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不能受到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大学生只有在真正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成的劳动关系,才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次,在校大学生兼职时间集中在寒暑假等较长假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的雇佣关系缺乏稳定性和固定性,同时相对于正工员工,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制较少,受到的管理较松,因此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具有人身独立属性。
因此,兼职大学生与雇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大学生在兼治职过程中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违反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要件。《合同法》第8条也规定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
三、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侵权
大学生兼职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撑和就业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解决了用人单位用工困难的问题,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问题,比如: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兼职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现象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完善:我国与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这些劳动法律都没有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只是管理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没有涉及校外兼职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大学生校外兼职只能按照民法中普通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调整,导致大学生的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2)雇主责任意识的缺失:雇主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非法侵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3)学校方面:学校只对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不予管理。(4)个人方面:大学生个体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签订雇佣合同: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时不重视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兼职大学生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利。(2)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薪加班:雇主在使用了兼职大学生提供的劳动力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获取巨额利润,以各种理由借故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中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很难适用于大学生。(3)人身伤害:在兼职过程中时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情,但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主体不适格,无法按工伤处理,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问题来处理,再加上举证困难,兼职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更是难上加难。(4)中介许骗: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诸多,但由于寻职心切,往往容易被一些非法中介骗取所谓的“介绍费”而不明所以。当前网络信息发达,又出现了一些为网店代“刷屏”的非法兼职介绍。
四、大学生在兼职困境中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兼职大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笔者认为可以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来加强对大学劳动权益的保护。如雇主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期间,兼职大学生受伤应比如工伤保险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等。在程序方面,鉴于大学生兼职活动的短暂性、流动性和工资数额较低、次数多的特点,频繁地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肯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大学生兼职的劳资纠纷用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比较好,劳动争议仲裁、治安管理处罚和工商管理可以作为其的基本解决途径。
(二)规范兼职市场管理
无论雇主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应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雇主和兼职大学生的双赢。用人单位就当建立内部诚信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整体信誉,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侵的制度原因,但侵犯其权利的主体这几年来一直如此猖狂不能不说不是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不到位。对违法或违背行业、职业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关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及时公布职介机构和企业用工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黑中介”。
(三)学校介入管理制度的建立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学校只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对校外兼职不予管理。但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有责任对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因此,学校建立对大学生兼职的人介入管理制度,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高校可以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兼职的指导和管理。高校可以在其就业与指导中心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专门对大学生兼职进行指导与管理,通过这个机构将学生和商家联系起来。高校除了通过向学生介绍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或商家的方式,从而让学生摆脱黑中介之外,同时,高校也可通过这个机构经常与学生交流,及时知道他们的工作状态,遇到侵权情形也可随时帮助他们维权。此外,高校也可与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媒体保持必要的联系,定期向他们反馈学生兼职企业与兼职大学生的情况。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定期开展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兼职保障的相关问题等等。
(四)加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兼职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兼职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兼职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在校大学生除了通过学校开设的课程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也应该加强对对部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
现在,大学生兼职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兼职具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实现对在校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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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内容的修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争议不断。笔者结合自身社区工作经历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问题从国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法律渊源、国内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观点及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几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大学文化建设的精神资源,更是东方精神的深厚底蕴和强大依托。引导大学生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是黑龙江东方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肩负的重要使命。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注重实践”的原则,不断加深民办高校大学生对该课程的思想性、时代性、知识性和应用性认识,从而达到“以知所用”、“以践所学”的目的。这是实现高等教育“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
黑龙江东方学院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文化心理品质放在首要位置,作为构建人才培养规格的首要目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首要尺度,在实践教学中努力让学生将基本理论知识转化为内在品行修养,落实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达到育人的效果。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内涵
黑龙江东方学院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教育为载体,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和教育厅文件精神,引导大学生对其不断认同、接受并自我践行。思政课实践教学就是改变“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 的旧模式,建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实践活动为主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形成大学生积极参与教学的良性机制,主要有课堂内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等环节相关主题实践活动。如:课堂讨论、演讲和知识竞赛、专题报告、案例分析、观察考察、调查报告、社会服务等。其目的和宗旨就是以学生为对象和中心,教师围绕思政课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在实践中体验理论、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大学生政治素养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政课实践教学的目的
思政课实践教学以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营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大格局,最终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适应社会、服务社会为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将其融入思政课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做人做事的基本常识和道理,提升他们最基本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制素养,满足他们在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岗位上的需要和要求。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了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的内容
黑龙江东方学院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由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和校团委根据思政课的教学大纲,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和热点、焦点问题来确定,采取学生组成团队参与社会实践并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进行。最终实现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明辨是非、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品行修养、实现自我全面发展。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教学的成效
学生通过思政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了对基本理论的理解,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过程中,提升了学生的综合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教学活动能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践体验,内化践行,学以致用。如:在课程准备阶段,教师把学生组成若干团队,每个团队选择一项实践调研主题并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学生根据选题要求,设计调查方案、调查题目,撰写调查提纲,制作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资料、整理分析归纳总结,形成调查报告。指导教师负责评阅调查报告和选优环节给予指导。该实践教学过程自始至终都以学生为中心,有效地改变了学生单纯听课的学习方式, 深化和巩固了学生的认知,培养了大学生“能吃苦、讲奉献”的良好作风,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过程中,总结出了思政课实践教学的组织形式。一类实践教学是在课堂内,由学生依据教师指导和教学内容要求,以学生为主,以教师为辅,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而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如:观看记录片、收听收看各种报告会、开展课堂辩论和讨论等形式。另一类实践教学是在课堂外,用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可分为校外实践活动和校内实践活动。校外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参观学习、考察实习、社会调查、行为训练、社会服务等。校内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义务劳动,社团活动,读书征文活动,科技文化比赛,一帮一责任区、重大事件、重要纪念日组织主题教育活动等。
(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过程中,总结出了思政课实践教育教学的新模式。黑龙江东方学院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服务型实践教学模式、虚拟实践教学模式、“基于问题学习”的实践教学模式。服务型实践教学模式是指学生在参与各类服务社会的活动中,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能力、不断更新知识,使其逐渐养成健全的人格和公民责任感。虚拟实践教学模式是指在原来的教学资源基础上和有限的空间、时间内,创设主题教学实践情境、实施情境主题实践教学,从而达到理论联系实践、实践与理论的有效融合。“基于问题的学习”的实践教学模式是指将学习内容隐含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从社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入手,以解决问题为主线组织教学,以此方式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获取知识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贯彻德育为先的方针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充分认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着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的良性发展。学院成立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领导机构,成立了思政课实践教研室,建立健全了领导机构职责,为学校思政课的实施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二)制度保障。黑龙江东方学院思政教研部为了让学生在实践中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先后制订了《关于推进思政课建设改革的若干意见》《思政课专周实训管理办法》和《黑龙江东方学院思政课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等文件。思政课实践教学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并列入教学计划,共设18学时,1学分,使其享有与理论课相同的地位。进行了全面部署,确保了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全面实施与落实,良好的制度也更好地促进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和发展。
(三)人员保障。黑龙江东方学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师德建设、队伍建设,逐步培育了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学院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由思政教研部统一部署,由团委、教务处和各学部共同组织,由思政课专兼职教师、各级团干部和年级主任、班主任共同参与,明晰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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