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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各种处置技术有效运用的基本前提,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价值评估是制定具体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操作看:当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定价,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债权回收率;对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破产清算或并购、重组评估,也需要了解企业的整体价值,以便合理确定债权受偿率;对于以实物资产等清偿债务的情况,更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抵贷物价值,明确是否物有所值。可以说,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已经成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瓶颈之一。
另一方面,科学定价是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的基本评判标准。在金融不良资产中,已经或者必然会造成部分损失的资产占大部分,以回收价格与帐面价格相比来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并没有实际意义。评价处置有效性的基本点就在于比较处置回收价值与不良资产本身价值的差距。这点对于具体处置部门的绩效考评,对于防止处置机构和人员的道德风险,杜绝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科学评估和定价也有利于将不良资产损失明确化,缓解处置人员承担损失的压力,加快处置速度。
我国现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定价和评估技术包括以下六种。
第一,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最简单的定价方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获得的最高定价。账面定价法的优点有三:第一,简单易行,只要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被界定为不良贷款后,就可以按账面原值进行剥离;第二,交易成本低,买卖双方无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不需要经历漫长的谈判过程,从而节约了大笔经纪费用和谈判成本;第三,账面价值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即在规避一些理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的争论方面,有着其他方法没有的优势。
账面价值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没有考虑不良资产在有无抵押物、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企业的未来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同,没有体现区别对待;其次,不良资产本身就是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本息的贷款,按照这种定价方式剥离不良资产,使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亏损,购买者的积极性被挫伤,从而使不良资产的处置陷入困境,难以进一步推行下去。
第二,会计估算法。即事先确定不良贷款出售的折扣率。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不良贷款损失的经验数据。例如某地抽样的经验数据表明,次级贷款损失概率在10%~30%;可疑类贷款损失概率在50%~75%;损失类贷款损失概率在80%以上。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能够节省大量的经纪费用和谈判费用,同时也考虑到了不良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它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是一种概率统计方法,对于具体的贷款项目而言,过于简单,而且这种方法确定的底价准确性相当低,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变动幅度较大。
第三,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银行与购买者共同协商的定价,这种方法避免了账面价值法的一刀切的做法,给予买卖双方较大的商量余地,利于交易的达成,尤其适用于购买者范围较窄、价格对需求量的弹性作用较大的情况。另外,在双方协商时,还可以就其他一些附加条件进行商量,比如资本结构设计等等,以在价格之外进行利益调整,这也加大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但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一是交易成本很高;二是处置效率低;三是难以监督交易双方达成有损于第三方的交易,道德风险较高,容易引发其他矛盾。
第四,市场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是将不良资产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拍卖,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是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报价,因而对参与者来说也是最公平的;二是投资者通常在购买不良资产之前已经对该项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三是可以节约交易时间,及高额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双方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将会遇到一些政策上的难题,如市场定价与贷款账面价值偏离太远,可能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另外,拍卖时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则要么影响价格,要么影响到整个拍卖过程,使拍卖失败。此外,市场定价法要求有完善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一条件。
第五,分级计算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分级计算法则是分别给予每一级贷款一个折扣率,越往后,折扣率越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操作方面,适合于大规模资产转移。缺点是评估的准确性较差,单纯考虑贷款等级,忽视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时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差异。
第六,中介机构评估法。即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中介评估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所反映的资产价值比较真实合理,其优点是比较公正客观,能够较好地体现具体资产的价值。缺点是其成本较高,对资产评估业的要求也较高。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说,不良资产评估定价仍是个全新的课题,如与企业资产评估如何结合,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指标的运用,债转股部分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经验可循。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开展的条件。以上六种评估方法及其优劣比较见下表。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比较表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由于不同不良资产的价值决定差别较大,对不良资产采取统一的评估和定价方法不仅不科学,而且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总体上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定价思路应当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分类分别定价的思路。
一是以资抵贷物的评估。对于少数质量相对较好、市场交易条件优越、或者处置方式特殊的以资抵贷物,可以考虑采取常规的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那些由于自身质量、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原因难以处置,交易价格大幅度低于市场价值的以资抵贷物,应当考虑采用清算价格法。在实践中需要采取这一方法进行评估不良资产有:本身不能持续经营的资产;急需变现的资产;所处市场环境较差的资产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 双赢 均衡
一、公允价值的历史演进
公允价值一词最初来源于法律,是指得到公众认可的价值,最终由法院来判定价值是否公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允价值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大量的买者和卖者集中了各种信息之后,最后对商品进行成交的价格。公允价值作为一种现实价值的体现,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
(一)国外公允价值的沿革对于公允价值的深入研究是从会计界开始的,自上世纪80年代,公允价值就得到了广泛应用。Hichard.C.Breeden(1990)首次提出将公允价值作为所有金融工具(而不论其是否可销售)的计量属性。其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陆续颁布了SAFS105、107、115、124、133、140等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的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的计量和后续期间重新开始确认的计量所追求的目标(刘萍,2002)。1998年SFASNO.133――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中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者间的当期交易中资产买卖、债务发生或结算的金额,而非强迫或清算的出售价格。2004年FASB又了“公允价值计量(简称FVM)”征求意见稿和公告工作草案,2006年正式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简称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在逐步递次的深化,从特殊到公允的发展历程。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的市场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出的价格(国际评估准则,2005)。SFASNO,157还对公允价值进行等级(Hierarchy)划分,第一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活跃市场中同类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剔除了大量同质无法区分的资产或负债,即在市场上能够直接观察到的信息;第二级公允价值,除了第一级以外通过观察得到并能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关于资产或负债的价格;第三级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不能观察到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信息,由资产或负债持有人自行评估的价格,但如果能获得其他相关信息如有关合约,仍应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估价。由此可以看出,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离不开市场和评估理论的存在。SFASNO,157将公允价值的估价方法分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从相同或者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中获取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通过估价技术将预计的流量总计(如现金流或收入)折现为现值;成本法,是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并在扣除合理耗损的基础上而得出金额。这些充分利用了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和评估人员的判断。众所周知,经济事实s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公允价值为f,主观价值为p,经济事实为o,那么,f∈[p,o],并且limf-o=O,f趋近于最理想状态。那么,从该数学表达式可以得知,公允价值与经济事实之间的契合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性判断这一因素(王海,2007)。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较多的采用了公允价值,如投资会计、不动产、厂房和机器设备等。2004年IAS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提出了较详细的要求,2006年IAS又进一步细化了公允价值的运用。
(二)国内公允价值的历程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经历比较曲折,1992年会计改革时将公允价值列入到具体会计准则中,后来在运用过程中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各种政策的不足,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取消了公允价值计价,只允许在少量准则中应用公允价值,比如无形资产中涉及的对于一揽子购人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债务重组中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2005年1月1日,欧盟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推动公允价值计量从学术研究进入到实践运用领域,推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欧洲和北美地区迅猛发展,我国香港地区也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为更好的与国际接轨,2006年我国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多项不同程度的引入了公允价值。如金融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收入、政府补助、外币折算、租赁、石油天然气开采、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股份支付等。另外还包括其他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具体项目,如职工薪酬、借款费用、所得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关联方披露等。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对于公允价值的有关理论与实务研究一直在进行,但是直到新准则出台各界才达成一定的共识。伴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准则中的列入,我国评估准则制定部门也对公允价值相关的理论与实务在不断的进行探讨,一些专家学者也在研究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与资产评估的理论关系和实务操作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如徐玉德(2007)提出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专业价值评估之间的互利互惠。
从上述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完整运用离不开评估准则的支持,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运用也促进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发展,为评估行业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需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沟通,以保障会计准则与评估准则的相互协调与促进。
二 经济学涵义的公允价值形式与资产评估的关系
(一)经济学涵义的公允价值经济学通过研究在给定的经济环境(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等)下,由各种经济要素在诸多利益主体驱动下平衡或均等的分布结果和流动特征来达到分析和解释经济规则的目的(王海,2007)。在经济学的假设前提下,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表明市场相对稳定的状态,均衡价格(市场出清)成为资产进一步进行交换的价值,这一点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随着对于经济学各种假设的不断阐述以及现实条件的不断改进与提高,公允市场价值随均衡论的演进历程其含义逐渐细化为适应不同条件、目的与资产特征的不同均衡解概念。此外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的关于劳动价值理论、效用价值理论和稀缺性价值理论的资产评估价值理论为资产评估确定公允价值提供了坐标或标志,而且还在资产评估目标的引领下给出了在各种条件下资产的合理价值即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按照国际资产评估准则(IVS),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美国评估学会(AI)教材中对最高最佳用途(high andbestuse,HBU)的解释为:最高最佳用途
是资产所处的市场内由竞争性力量所限定的。因此,HBU的分析与解释是一种市场力量的体现,是一个市场驱动概念。由于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的尺度难以衡量,且当资产达到最佳状态时也未必能够保证实现交换,所以希望采纳均衡论基础。博弈均衡的实现是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其核心在于刻画共同受益的“双赢”局势,既满足了资产所有者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要求,同时也体现资产使用方关于资产价值的认可,既不会高估资产也不会低估资产价值。在会计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减少了资产(负债)的供方(需方)与需方(供方)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避免了双方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三 公允价值的运用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资产评估相关学说2005年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出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修订了国际评估应用指南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国内专家也就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如刘萍在《加强评估行业与会计行业合作推动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业务开展》中详细地介绍了公允价值模式在国内外应用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在会计界与评估界关于公允价值的衔接问题,指出了为更好的体现资产和负债的公允性,会计与评估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努力的方向;梁国基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评估与相关的审计问题》中指出了“会计上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会使评估有更大的用途,更广阔的前景”;杨志明在《资产减值评估》中指出:公允价值的确定越来越依赖评估师提供的专业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协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开展有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规范的研究起草工作,于2007年召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会暨中评协会计与评估专业委员会会议,同年印发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为公允价值在评估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了一个规范的保障,也进一步加强了我国评估准则与国际间的接轨,能够很好的减少境内与境外资产之间的交换、处置、重组、投资、兼并等活动所造成的损失,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中评协于2007年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指出市场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价值类型都与公允价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均是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下资产利益相关者之间所达成的共识。
(二)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的地位与作用不论是资产评估的委托人,或是与资产交易相关的当事人,他们所需要的是评估师对资产在一定时间及一定条件约束下资产公允价值的判断。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般认为,上述评估“方法本身是公允的”,评估结果“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为了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更加有效的利用,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符合广大利益相关者意愿的。个体进行资产评估得出的结果也是出于减少资产流失的和相关资产使用者更大范围内使用资产目的,满足资产主体之间的取向。
(三)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方法资产评估的方法中,成本法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的第一个层级的意思表示相同。市场法分为直接比较法和类比调整法,直接比较法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特征+参照物特征;类比调整法评估价值:参照物售价’功能差异修正系数*……*时间差异修正系数;此方法下参照物的售价与公允价值的第一、第二层级均有相连。收益法评估价值P=∑R/(1+r)i,其中Ri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i为年序号(从1到n),P为评估值。收益法评估充分利用了与公允价值相关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相关概念。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之间的关系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相互牵绊的,在当前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各种体制和措施逐日完善的环境下,二者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公允价值的运用将帮助解决在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过程中关于价值基础的确定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评估结果都与公允价值相一致,可能会存在一些技术误差。如果在可观察价格不存在的情况下,独立、合格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成为可靠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依据。
四、公允价值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公允价值;价值评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6. 002
[中图分类号] F2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6- 0004- 02
1 引 言
企业合并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评估与企业并购中企业价值的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不同。企业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一般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而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所涉及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对象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①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即合并对价分摊②,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并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列式。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式。③
对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应用资产评估的三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评估方法适用性不同,具体的评估对象在公允价值评估过程中的评估思路也各有特征。
2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的评估分析
对于货币资金的公允价值,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确定。
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而对于权益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则各有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权益工具④可分别直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含衍生工具的金融负债,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依附于特定利率、汇率和价格指数、商品价格以及基本金融工具的价格等更基本的标的变量来评估确定。员工持股计划(职工期权激励计划)的评估一般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或Lattice模型这样的期权评估方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而长期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同时,在确定应收款项公允价值时,要考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收款费用。
存货中的原材料公允价值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存货中的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公允价值。存货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固定资产类别,如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而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市场证据的,对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可采用资产评估中专业的机器设备评估的成本法,对于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可采用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等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方法。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无形资产,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无形资产,由于运用成本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时往往无法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很少使用,一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定其公允价值时最常用收益法下的增量收益折现法①、节省许可费折现法②以及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③。
3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目的评估分析
对于短期债务类项目,一般按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债务类项目,应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来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
4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价值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评估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因而在商誉公允价值评估过程中应首先确定合并成本,一般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和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然后汇总计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得到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最后计算得出该企业合并商誉应确认的商誉价值。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最后,要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公允价值的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因为合并评估中,以被购买方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资本回报率,应该与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基本相等或接近,如果二者差异较大,则需要进一步复核无形资产的识别过程以及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评估过程是否合理。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侧――应用指南[S]. 2006.
[3]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资产评估 公允价值 联系 前景
一、引言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新准则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成为改革的一大亮点,受到广泛的关注,例如,新准则中指出,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等会计业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而在此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着重于历史成本的计量方法。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如国际会计准则中明确鼓励,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法时由专业评估师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美国, FASB曾明确提出“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当建立在评估技术结果的基础上”。在我国,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会计业务多样化,资产评估准则日益完善,资产评估在会计计量中发挥重大作用为势所必然。
二、简述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
1、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资产评估的日常应用有:资产交易、融通资金、资产清算、债务重组等,这些项目大多会涉及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三种,针对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及评估客体自身特点,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评估。目前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和商誉等的评估都已有明确的准则规范,在企业现实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概述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被表述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定义与国际准则类似。公允价值的应用有三个层次:第一,当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规定使得资产评估对会计计量变得重要。公允价值的运用强调资产的现时价值和预期经济利益,这点与资产评估的宗旨不谋而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通过对资产的计量,为公司决策层提供了资产预期经济价值的参考,符合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关系
资产评估是以提供估价意见为目的的专业活动,在长期的实践中,不仅在评估理论方面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而且在实务方面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的,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提出的要求。而新会计准则虽然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并未对公允价值的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作出确实指导,会计人员在需要对资产作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确认与计量时,资产评估的结论就成为会计计量的依据。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需要大量参考使用会计账务数据、财务指标及财务预测数据等。
四、资产评估在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应用前景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并未完全成熟,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公允价值的应用存在着隐忧。首先,公允价值计量在目前我国市场很可能成为一种盈余管理手段,由于资产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会涉及许多存在争议的参数,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估师的主观判断,这就为企业管理层利用公用价值计量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例如:公司高管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当期损益,改变了通常的收益观,使企业盈余的弹性增强,企业管理层在需要时,就会利用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权,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创造账面利润;又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多变、不同评估师所获得的信息数量不同、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等因素,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公允价值,某些存在利益相关关系的企业,会利用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认定这一特点进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活动来制造虚假利润;其次,公允价值计量会增加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的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公允价值在评估时受经济环境、供求情况、市场预期、企业信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容易导致企业财务信息随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全面收益,误导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加之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信息失灵,价格波动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无关性都会导致公允价值不公允,这些都会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针对以上所述的缺憾,为有效降低因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企业财务报告风险,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会计领域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资产评估进行改进:首先,要统一资产评估和会计的口径。由于受各自学科的局限,二者对很多要素都有不同的解释,有些概念在新准则中已经取消,但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却还存在,有些会计科目已经更换了名称.但是评估准则中还在使用,这都对资产评估在会计计量中的应用带来滞碍;其次,资产评估行业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评估和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操作规范还未出台,政府公众的信服力有待提高,这些都需要一个完整详细的资产评估准则及准则规范的出台;最后,要提高评估人员知识结构水平,健全资产评估师管理制度。这对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资产评估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