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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现状与缺陷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企业 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 监督
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身份是举足轻重的,它们支撑着我国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在寻求战略发展的同时,也肩负着调节国民经济总目标的重担,要时刻以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己任。
近些年,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威胁国有资产安全,影响颇坏。从近几年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地震来看,财经纪律问题成为国企腐败的高发地带。纵观问题根源,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缺失是造成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究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是治理国企财务的突破口。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一)财务基础工作不严谨
近些年的审计结果显示,国有企业财务基础工作质量低下,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票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忽视对在岗人员培训,致使财务工作缺乏责任心支撑。财务基础工作本应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可靠反映,然而基础工作漏洞百出无疑成为区域性、系统性的财经纪律问题高发的重要因素。
(二)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虽然目前国有企业大都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但是预算管理的事前控制优势并未完全发掘。预算编制不完善,预算管理不健全,经费使用缺乏计划性、部门预算编制粗放,预算管理模式停留在生搬硬套的阶段。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不能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合理安排预算,影响资金使用效益,也为一部分企业留下了资金挪用和铺张浪费的隐患。
(三)国有资产管理松软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重头戏,然而现如今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资产管理混乱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资产配置不合理、缺乏与需求部门的充分沟通,资产采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盈余、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管理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四)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内控机制缺乏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短板,人浮于事、分工不清,不相容岗位没有适当的分离、权责模糊不清,人人抱有事不关己、惧不担责的心态去工作,造成财务管理松散无力。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不能独立依法依规运行,受控于企业管理层,为国有资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总之,内控措施不力,为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打开了缺口。
二、当前形势下应对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严抓基础工作管理,强化顶层设计
国有企业应定期进行财经纪律培训,通过实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设立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保障财务基础工作有条不紊。要严抓财务基础工作管理,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转垫好基、铺好路。
(二)构建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监督和控制功能
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模式能优化资金链条、提升国有资本运作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首先,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统筹兼顾,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设置科学的绩效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安排预算。再者,预算执行过程是各种财务风险的高发阶段,预算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通过建章立制形成刚性约束,用制度保障资金规范运作,保证依法合规执行预算。最后,不断创新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严格绩效评价监督是强化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建立绩效报告机制和反馈整改机制,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做好新时期的预算管理工作。
(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购置资产,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完善采购各环节的监督,注重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效益。
强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对自用、投资及出租出借资产进行账实核查,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流程,对于闲置、报废资产必须经过合理评估以及严格的审批,才能进入处置手续。在资产的处置这一步把好最后一道关,也能有效倒逼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提升。
国有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批程序,建立清晰的资产管理账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内控制度建设是财务工作依法合规运行的“铜墙铁壁”,应该着力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结合财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做到分事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不相容职责要互相分离,明确具体岗位职责,通过合理的内部牵制制度,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权责清晰的内部稽核制度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合规合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推进巡视审计成为常态,用好内部监督利刃
将巡视审计常态化无疑是给财务工作上了一个“紧箍咒”,成立审计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审查,针对重点事项如奖金发放、票据管理、资金运作、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用好审计这把利刃,将一切滋生违法违规的温床摧毁。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它甚至牵动着我国政府机关的党政廉洁。因此,填补财务管理漏洞,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给国有企业开辟一个规范高效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当前形势下迫在眉睫的重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资产 会计管理 市场经济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9-134-02
国有资产就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拥有的资产。它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存在的重要保障。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可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如何保管好、利用好巨额的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充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尚未实行两权分离,没有真正的经营自,经营绩效非常低。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进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的活力日益增强,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后的今天,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有企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资产管理成效显著,国有资产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国有资产已经有了全面的提升和发展。
然而,从总体上看来,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目前许多企业仍然因为改革滞后而难以摆脱经营困境。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仍然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而且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效益不佳、使用效率低下;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相关法规很不健全:高新产业和技术、产品研发投入不足;人力资源流失严重等等。因此必须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是理论界研究讨论的热点,并且到目前为止,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的研究成果已经很是丰富。“国有资产会计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一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以及与财务管理的统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理论成果。
1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概念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对国有资产及其发变化的过程进行会计管理。这一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以及与财务管理的统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理论成果。
关于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1)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归根到底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的独特性决定了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必定有别于其他会计管理。既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目标,还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职能。
(2)国有资产及其发展变化过程是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监督等等各个方面,根据国有资产发展变化全过程的特点,对其实施会计计划、核算、考核及分析等会计管理方法,最终形成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方法体系。
(3)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是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管理的手段。国有资产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资产,但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客观上也需要实现与会计管理的统一,构建形成具有国有资产管理特色的会计管理体系。
2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2.1 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有了全面的发展和提升,国有资产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状况有很大改观,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效不容小觑。但从总体上看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仍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国民经济的命脉仍然牢牢地掌握在国有经济的手中。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具体来说,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清。
(2)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3)国有资产效益不佳、使用效率低下。
(4)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相关法规很不健全。
(5)高新产业和技术、产品研发投入不足。
(6)人力资源流失严重。
2.2 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因此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重要作用,必须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然而,要想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必须认识到对国有资产加强会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会计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盘点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作为一个崭新的概念,力求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思考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进而建立一种全新的管理体系。从会计确认和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同时也为会计管理增添了新的研究内容。国有资产会计管理有其特定的形成依据和形成条件。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形成依据可以大体分为:会计本质方面的主观依据和当前资产管理现状方面的客观依据。
受托责任是在经济主体的所有者向管理者让渡财产保管权和使用权时发生的,会计从本质上说是有关受托责任的一种管理活动。这样看来,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会计就是受托责任会计,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则是一种明显的受托责任关系。
会计在认定及解除受托责任的过程中对体现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即所谓的会计管理。所以会计本质的这种受托责任观念是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管理的客观依据是当下资产管理与会计确认和财务管理相统一的局面。全国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新形势下,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加强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工作。”这为国有资产会计管理提供了客观依据。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形成的现实条件是:现行的国有资产计价核算管理方法。资产计价核算管理属于会计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行严格的实物资产计价核算管理,有利于逐步实现与预算管理的衔接和与财务管理的结合。现行的国有资产计价核算
管理办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突破,构成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形成的现实条件。
4 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管理的具体措施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首先要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其次要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最后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从会计的角度看,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4.1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分配制度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到位,做到固定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明晰。具体来说:
(1)完成产权登记,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合理优化资本结构。
(2)全面加快资产评估,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3)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2 完善责任会计制度
责任会计制度是现代分权管理模式的产物。它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中心,并对各个责任中心分别负责的业务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业绩考核与评价。责任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首先要根据各级单位的权力、责任及业绩评价方式,将企业划分为不同形式的责任中心,还要以责任中心为主体,以权责利相统一为特点,以责任预算、控制和考核为内容,最后通过信息的加工和反馈而形成。责任会计就是要利用会计信息对各个分权单位的业绩进行计量与考核。
4.3 坚持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登记收入则意味着资产增加,登记支出则意味着资产减少。如果企业已经承担付款的责任但尚未实际付款时并不登记支出,利润自然高计,资产补偿或保值便做不到。
因此,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坚持权责发生制,按照取得收款的权利和承担付款的义务来登记收入和支出。还要公正合理地确定企业损益,并确保企业收益的合理分配。
4.4 实行稳健性原则和通货膨胀会计
金融危机以后,伴随着中东局势动荡、日本地震等多重因素,全球通胀压力逐步蔓延。2010年以来。我国物价轮番上涨,CPI不断走高,“负利率”倒挂现象愈发突出,通胀形势日益严峻。我们知道,在物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按照币值不变的假设和历史成本原则基本上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情况;但当处于通货膨胀尤其是持续的通货膨胀情况下,历史成本则会较多地背离真实的资产价值,会计信息给使用者带来的并非是真实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国有资产就应该实行稳健性原则和通货膨胀会计。
4.5 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有两个:反映和监督。会计监督职能又称会计控制职能,是指控制、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的运行,使其达到预定目标的功能。它是全部会计管理工作的核心,与会计核算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
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所需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会计不仅要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还要对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即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分配和处置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需要做到:
(1)完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系统。
如果没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会计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2)完善会计管理体制,改善会计发挥职能的环境。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真正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除需要企业内部监督之外,还需要政府的审计部门、税务财政部门以及司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从而使会计的监督职能能够正常发挥。
(3)实现会计人员的职业化管理。
会计人员在从业前必须要通过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对每个会计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