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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视同销售;实务;应用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商品的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核算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中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纳税申报时符合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且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
本文所指非现金资产通常是指存货类资产,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相关行为视为转让(处置)财产,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行为是非常常见,却又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往往得不到准确掌握。结合工作实践,在如下方面值得大家掌握与重视。
一、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债务重组、分配给股东、作为样品送给他人,以及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等行为,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作为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
1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含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资产)
[实例1]甲公司2009年8月将一批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其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2 用于债务重组
[实例2]甲公司由于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债权人乙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其以一批原材料抵偿到期债务,原材料账面价值为RMB1000万元,市场价值为RMB1500万元,到期债务的账面价值为RMB2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2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营业外收入2,450,000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其中,视同销售收入1500万元构成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扣除数的基数,债务重组利得245万元不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赞当年扣除数的基数,但应计缴所得税。
3 分配给股东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
4 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 将委托加工或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分配给职工
[实例3]某公司有职工1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80名,管理人员20名。2009年2月,该公司决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1000元,单位市价为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决议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80×1400×(1+17%)=131,04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20×1400×(1+17%)=32,760(元)
借:生产成本
131,040
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2)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注意:外购的非现金资产作为职工福利分配给职工,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作为视同销售,而增值税不作为视同销售,需将进项税额转出。
二、仅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的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会计准则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会计账务处理时,不确认销售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外捐赠需作为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捐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需视对外捐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且扣除金额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
[实例4]:甲日用品生产企业,2008年6月通过国家慈善总会捐赠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实际成本1000元,单位售价14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消费税。
借:营业外支出
1,238,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00
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作为视同销售,按实际成本100万元结转;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3.8万元;所得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所得税汇算时应按售价14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并作为计算广告费等的扣除数的基数,同时增加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即视同销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另外捐赠支出亦调整为售价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即163.8万元,支出金额增加40万元。仪当会计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365万元时,捐赠支出金额163.8万元可全额扣除,此时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零。
三、仅增值税法规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非现金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和所得税不作为视同销售,但增值税需将其作为视同销售。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销售,作为收入处理。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例5]甲水泥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自营建筑工程,2009年8月工程领用水泥100吨,单位成本300元/吨,单位售价350元/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35,95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四、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法规均不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
将外购的非现金资产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企业内部使用行为,因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均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增值税法规亦不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但账务处理时需将所购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实例6]甲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库存的外购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 1,170,000
关键词: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确认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上,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法,即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本环节税款,然后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款。从增值税的设计原理看,现行增值税具有“道道课税、税不重征、价税分离”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公平、中性、透明、便利的原则。
按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称之为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额,称之为销项税额。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销项税额,但纳税人必须在支付进项税额时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其他合法的抵扣凭证,并且要保证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口径的一致。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在企业内部改变用途,或者未实现销售,则按税法规定,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计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已将其进项税额申请抵扣,并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是,该货物或劳务在本企业改变了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将其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或劳务的成本。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很多会计工作者在处理该业务时,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区别,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时,应根据两种业务的不同特点,把握如下基本原则,正确加以确认,并计算相关税额。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确认原则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且也未发生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该货物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将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但是未被企业领用,其增值未被企业确认,也未转移到应实现销售并计算增值税的货物中,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的损失和支出中。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抵扣链中断,导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如外购货物发生超定额损耗、发生雷、电、火、水、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而导致货物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这部分货物将永久退出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使增值税的抵扣链中断,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的损失中。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原则
(1)外购的货物在本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实际离开了本企业,该货物的价值应重新确认。按增值税的原理,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离开本企业时,按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其原购进时已申请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然允许抵扣。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由于该货物的增值已被企业确认,所以,应视同销售,在该货物交付使用时,按存货活跃市场的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③以物易物等。应视同销售,并按该存货的活跃市场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发生了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设计原理,应道道征税,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①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②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产生了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应计交增值税,④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180天时等会计事项,应视同销售,并按税法规定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往往容易在以下事项中产生混淆:(1)委托方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2)受托方自行确定售价销售代销货物;(3)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上事项,无论是在现行的《增值税法》中,还是在现行的各种教科书中,均将其界定为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会计事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均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如:委托方将货物委托受托方代销,在发出代销货物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不作销售业务处理,增值税税法也规定不征增值税。但是,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增值税法规定,应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委托代销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再如:受托方自行确定售价销售代销货物,在受托方按自行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受托代销的货物时,按增值税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均应视为自营业务处理,按自行确定的售价金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受托代销价格计算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由于这些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均作为销售收入入账。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而应作为特殊销售业务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中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且也未发生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该货物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其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货物的不含税金额×该货物的税率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但在未被企业领用时就发生了毁损等,其增值未被企业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由于企业自产货物中包含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和制造费用,只有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水电费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发生毁损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的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中耗用外购货物(含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电费等)所占比重×该货物的税率)
(3)外购的存货在企业内部抵扣链中断,导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如:外购货物发生超定额损耗、发生雷、电、火、水、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而导致存货发生非常损失,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发生非常损失的外购货物的进价金额×该货物的税率)
(4)收购的农副产品、废旧物资及接受的运费劳务发生以上三种情况,亦应转出进项税额。由于其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其收购额或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所以,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或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货物或劳务的帐面价值÷(1-该货物或劳务的扣除率)×该货物或劳务的扣除率
三、视同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离开了本企业或发生了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下,在货物离开本企业时,按确认的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等业务。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外投资或对外捐赠的外购货物的不含税售价金额或组成计税价格×该货物的税率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增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在该货物交付使用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活跃市场的市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内部自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售价金额或组成计税价格×该货物的税率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离开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按该货物的活跃市场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外投资或对外捐赠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售价金额或组成计税价格×该货物的税率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发生了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情况等会计事项,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售价金额或组成计税价格×该货物的税率
参考文献:
[1]彭林君,徐艳.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系列教材《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
[3]高金平著.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促销策略; 纳税筹划
金融危机过后,房价出现了爆发性上涨,2010年1月以来,政府就出台多项政策更加严格调控房地产市场,来稳定房地产的价格,购房者多持观望态度。一方面为了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为了在同行业内拥有竞争力,各大房地产企业竞相推出了各种促销策略,包括广告促销、精装修房、降价促销等等。这些促销策略会带来多大的税后收益或损失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税收成本是影响税后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因此如何在这些促销策略下做好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广告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希望通过广告传达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希望客户前来购买。一个好的广告不仅能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而且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品牌价值。所以房地产企业各年度的广告支出是一项庞大的费用。
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在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广告费的纳税筹划还应注意法律对广告费税前扣除所要求票据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合理分配,减少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转列,也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当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因此,企业应加强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预算控制,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使其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相应的人员促销策略,使广告促销的费用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由员工促销费用进行转化。员工促销发生的宣传费用实际上是员工的工资薪酬成本,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以最大限额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算的准确性和有关票据内容、形式的合法性,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减少税收成本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房产项目的销售权交予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将一次营业收入分解为两次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获得双倍提高。同时,土地增值税通过两次拆分,可以将每次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就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策略的前提条件是一次销售的土地增值率达到20%以上(即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两次销售需要按照每次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为了获得双倍扣除,却因此缴纳更多的税款,得不偿失。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解收入后能达到最大扣除率的前提下,增加的营业税税额和减少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孰高孰低就是影响企业决策的因素。转让给销售公司的价格如何制定,如何找到营业税税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平衡点,可以参照以下公式:
又因为30%是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的最低税率,为了简化运算,本文使用30%税率进行计算,所以30%(79%R-C)>5.5%XR时企业有成立销售公司的可行性;可得出:X
综上,得出当0.62
二、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策略:分立定价,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房”和“精装修”是该合并还是该分开来纳税,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房地产按总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装修部分的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装修价格最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增值额,但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若房地产企业仅按毛坯房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装修的价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装修工程原价转包给外部的装修公司,房地产企业装修工程的营业额为零,则也无需缴纳装修部分的营业税。从中看出分立定价可以使企业有效规避装修部分的预缴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当房产项目初步完工但没有开始装修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其次,和购房者签订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后,与外部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转包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总销售面积为 100 000平方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5 000万元。方案一:以5 500元/平方米销售,其中含精装修成本500元/平方米;方案二:以5 000元/平方米销售,另外,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并按此价格将装修工程转包给装修公司。
方案一: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 025万元(55 000 ×5.5%);假设预交比例为1%,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50万元(55 000×1%);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575万元(3 025+550)。
方案二:应缴纳营业税2 500万元(50 000×5.5%);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00万元(50 000×1%);因转包给装修公司,不需要缴纳装修收入的营业税;装修工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000万元(2 500+500)。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纳税575万元(3 575-3 000),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降低土地增值率,提高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促销方式。房地产企业降价促销房产,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说降价促销一方面会产生减少企业营业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所以,降价促销可能减少开发商的利润,但由于降价促销可以薄利多销和节税,由降价而减少的利润用增加的销售量和节税额来弥补,相反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关键就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控制房产的营业额和土地增值率,以获得降低营业税税额和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土地增值税低税率待遇的可能,同时将降价后减少的税收支出与减少的税后利润进行对比,权衡得失,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房地产企业,应按营业额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和按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价销售降低了营业额,直接减少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且由于降价,使土地增值率降低,可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计算。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适当减少房产销售价格,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使购房者实实在在地得到实惠,而且可以扩大销售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以2 460万元出售,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 92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23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率为:(2 460 -1 920-123)÷(1 920+123)=20.4%,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 460-1 920-123)×30%=125.1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 460-1 920-123-125.1
=291.9万元。
现由于举办降价促销活动,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 41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相应地降低为120.5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 410-1 920-120.5) ÷(1 920+120.5)=18.1%。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 410-1 920-120.5=369.5万元,比降低价格前增加了77.6万元(369.5-291.9)净收益。可见,降价的损失被因降价而导致增值率下降进而获得税收减免所补偿。
【参考文献】
[1] 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一、增值税法规定根据售价确认销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视同销售业务,其中就包含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规定说明企业发生这类业务,按增值税法规定应当根据售价确认销项税。
二、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售价确认收入总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在第三条中规定,上述情况,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这两条规定,说明企业发生这类业务,按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根据售价确认收入总额。
三、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根据这条规定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原本属于无偿捐赠,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更不能够可靠计量,这类业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也就不能确认收入
四、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税法规定要按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按税法规定是要确认收入的,而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对于一笔业务,就是否确认收入这个事,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要求会计处理时能够统筹兼顾,一个会计分录要同时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产生了会计中典型的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模型,与一般的销售业务分录不一样。下面简述对外捐赠库存商品和原材料会计处理流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库存商品遵照会计准则按成本结转,销项增值税遵照税法按售价计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原材料遵照会计准则按成本结转,销项增值税遵照税法可以按估计售价计征,根据前文分析,也就是按进价计征。
(二)期末计征所得税
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
应纳所得税额=所得额*税率
这里的收入总额遵照税法按捐赠商品或原材料的估计售价确定。这里的扣除额需要根据税法具体规定确定。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再根据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第十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外的捐赠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第九条中说到的年度利润总额《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的解释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可以理解为就是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五、举例说明
例一:某企业201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抵减了会计利润总额,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据税法分析该业务产生收入120万元,产生成本100万元,形成了所得额20万元;另外该业务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可以在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这些都必须在恢复到发生该笔业务之前状态的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以调整,从而得出企业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销项增值税额 120×17%=20.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二)期末所得税核算
1.抵减营业外支出前的会计利润300+120.4=420.4(万元)
2.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3.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捐赠业务产生所得额=120-100=20(万元);
5.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420.4-36+20=404.4(万元)
6.企业应纳所得税额=404.4×25%=101.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01.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1.1
这笔业务在处理时,关键点有三个:第一,先要把会计利润恢复到发生该笔业务之前的状态;第二,确定该笔业务发生的收入和成本,从而得出该笔业务所得额;第三,根据已经抵减了营业外支出后的会计利润总额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搞清个点,后面计算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就很简单了。
例二:某企业201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某某社会团体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抵减了会计利润总额,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据分析该业务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与上例比较而言,除了没有扣除限额之外,其他没有区别,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外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销项增值税额 120×17%=20.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二)期末所得税核算
1.抵减营业外支出前的会计利润300+120.4=420.4(万元)
2.捐赠业务产生所得额=120-100=20(万元);
3.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420.4+20=440.4(万元)
4.企业应纳所得税额=440×25%=110.1(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10.1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