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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成立于1999年的A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油田化学剂的研发、销售以及工程技术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泥浆助剂、水泥浆助剂、采油助剂、酸化助剂、水处理剂等五大系列。
长期以来,A公司的产品对内主要销给全国各大油田,对外则销往美国、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苏丹等多个国家。2011年以来,由于国外客户的需求加大,导致A公司的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把握市场机遇,该公司拟购入一批新的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能力。可是,公司的现有资金均已投入生产经营,缺乏额外资金用来购买新设备,因此产生了融资的需求。当时,该公司的房产已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难以再融资,后来通过行业协会的介绍,该公司结识了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资本”)。
中担资本初步了解了A公司的融资需求后,立即对其展开了全面调查,发现其优势明显。一是规模优势,公司总投资3500万元,占地30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并在河北省设有一个占地面积250余亩、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二是技术优势,公司内大专以上人员的占比为80%,其中包括多名专家教授、博士后;公司还与中科院、石油勘探院等科研院所及高校保持着长期的技术合作。三是客户优势,公司现为中石油、中石化指定的网络定点生产厂家,并在国外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鉴于这些优势,中担资本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很快为其制订了融资方案,通过将股东个人的两套房产作反担保抵押,为其担保融资90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中担资本极力推动这次融资工作,A公司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从而使得整个融资过程十分顺利快捷,银行很快向A公司发放了900万元的贷款。目前,A公司用这笔资金购买的新设备已经正式投入生产。
案例说明: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银行,都愿意向资质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本案例中,企业在规模、技术、客户方面都具备优势,再加上企业发展稳定,融资用途正当,自然就赢得了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青睐。
案例二
B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一家专业从事线束生产、提供各类电气联接产品及电气自动化成套的企业,业务涉及电力自动化、工业自动化、交通自动化、建筑自动化和新能源等领域,并于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2007年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B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有一个生产基地,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2010年年底,由于发展需要,该公司欲将生产基地的建筑面积扩至1.5万平方米。此次扩建需要资金5000万元,而B公司只能自筹3500万元,另有1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该公司因为缺乏足值的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于是向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创富担保”)求助。
创富担保掌握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对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该公司具备高度专业的生产能力,多年来在产品设计、物料集成、零件制造、产品装配、运输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二,该公司从1999年开始分销德国某知名品牌的电联接产品,目前是该品牌在华南区最大的分销商;第三,凭借上述两项优势,该公司近几年承接了大量的自动化成套项目,这项业务已成为其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创富担保决定帮助该公司融资,并结合其自身情况制订了1500万元的融资方案。该公司同意该方案,并提供了房产和生产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
在下面的出口卖贷项目案例中,出口企业先期投保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但后来出于改善现金流的需要,迫切希望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银行则在再融资保险的支持下,消除了对风险的担忧,放心地买断了企业的应收账款。这则案例较为直观地介绍了再融资保险的运作方式和作用,并且充分证明再融资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产品可以为出口企业和融资银行带来利益“双赢”。
出口商为改善报表卖断应收账款
2005年,我国出口商A公司中标承建老挝s水电站建设项目,并于同年向中国信保投保了中长期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根据保单约定,中国信保将为A公司在s水电站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比例为90%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A公司完成了老挝S水电站建设期内的相关工作,并收到业主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但是,在未来12年的还款期中,老挝s水电站项目总额高达1亿美元的应收账款将始终以负债形式在A公司财报中体现,此外,A公司还要承担汇率风险,并在出口卖方信贷项下为银行提供反担保。以上各点无疑都成为A公司面对投资人时需要解释的问题。
2010年,A公司出于融资原因,急需改善新年报中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迫在眉睫。经过多次沟通谈判,A公司决定将s水电站项目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卖断给为该项目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的B银行,双方于2009年11月达成了协议。
再融资保险成就出口商银行双赢
2009年11月,B银行就s水电站商务合项下的中长期应收账款向中国信保递交了再融资保险投保单,融资期限为132个月。中国信保在接到投保单后,就老挝的国别风险、业主的履约能力、老挝进行担保权益转让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程序进行了调查,确认可以接受老挝的信用风险。
2010年初,中国信保就该项目向B银行出具了再融资保险单,并同时解除了A公司于2005年投保的原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合同,实现了两个保险产品的无缝对接。至此,A公司和B银行均实现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形成了双方共赢的局面。
――A公司顺利地从B银行贴现,相当于以现汇的方式结束了此项目,改善了新财年的年报,给了投资者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对于B银行来说,在原A公司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只有90%的贷款可以得到风险保障,而投保再融资保险后,应收账款的赔偿比例提高到95%,使银行资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融资保险具有审批程序简单、费率低的优点,不仅适用于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方式融资的出口企业,也同样适合以做现汇项目的出口企业,可以有效帮助“走出去”企业进行融资,并规避汇率风险。对于投保过中国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项目,在国别风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由中国信保自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没有投保过中国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项目,中国信保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报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首先出具承保意向书,再遵循限额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分别报批或报备有关项目的再融资保险承保方案。
在上述的案例中,各方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涵盖各方利益的方案就十分重要。在受理一个再融资保险的过程中,常常遇到以下的问题,也是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关注的。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书面同意?
分两种情况:
如债权凭证是可自由转让的票据(如本票、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直接转让,并通知债务人即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书面同意;
如果是无票据债权,则债权转让必须得到债务人书面同意,除非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债权。
担保权益转让是否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
担保权益转让必须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除非保函中明确无需经担保人同意即可自由转让担保权益。
再融资保险能否在合同履约完毕之前承保?
再融资保险不承担出口商的履约风险,一般而言,只有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拿到债权证明文件(如最终完工证书FAC)后,才能投保再融资保险。
对于供货合同,如果各个批次的履约义务可以明确界定且可分离,可以考虑允许出口商根据合同履约进度分批卖断,但必须拿到债务人签发的经中国信保认可的债权凭证,证明出口商在该批次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毕。
对于工程承包项目,由于其债权是一个整体,无法按进度分割,因此不能分批卖断。但如果融资银行信任出口商履约能力。愿意承担履约风险,中国信保可以出具再融资保单,但列明履约风险为除外责任。
遭遇银根缩紧,上市公司通过担保进行融资的方式,备受关注。那么,应如何裁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董事会决议到底是不是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
不妨先举个例子。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抢占国外市场,急需资金,面对着融资难的困境,只能将目光转向请他人提供担保来申请融资。这时,一家国有的集团公司进入了担保候选名单。但问题在于,该集团公司出具的带有保证内容的承诺函,只是经过党政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的“承诺函”,未经过董事会决议。
这对投资人,也就是资金的出借方来说,是一个艰难的选择:这个“承诺函”在没有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的前提下,是否还有效?如果“承诺函”有效,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自然会倾向于达成交易;如果“承诺函”因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导致承诺函的保证行为无效,那么投资人就会面临着很大的利益无法收回的风险,交易可能就很难达成。
需要指出的是,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不是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依据。虽然《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所规定,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范,所以它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对公司内部来说,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对外投资或签订对外担保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对外投资和担保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与他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这个争议由来已久。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
公司内部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及于第三人。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与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理,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内部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及于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合同有效;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并无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与效力的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仅仅是公司内部对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制、决策程序、担保对象、担保条件等进行规制,而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更没有据此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援引最高法院观点,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的典型案例,对于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的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担保链风险;政府担保;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53-05
一、引言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可以绕开抵押物缺乏障碍、通过提升企业信用等级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满足企业日益旺盛的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担保规模不断扩大而形成的担保链风险也逐步显现,部分区域由担保链风险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波及区域经济,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链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后,全国担保链风险案例频况下,及时寻求化解担保链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威海市在政府信用深度介入后,采取风险资产分离、担保链切割、分类救助等方式,将涉及多家优质企业和多家金融机构的XR集团担保链风险成功化解,为防范和化解担保链风险提供了新思路。
二、威海担保链风险个案描述
XR集团是一家集水产加工、船舶修造、港口服务于一体的民营企业,是“全国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威海市“出口创汇十佳企业”之一。截至2012年6月末,企业有资产总额26亿元,负债总额11亿元,近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在1.2亿元和5000万元以上。
(一)担保链风险形成过程
1. 项目投资遭遇政策障碍。2009年,国际海运业务全面萎缩,由此导致的大量船舶闲置使船舶保养和维修需求增加。据调查,威海市每年约有1000多条不同船舶需要保养和维修,而全部相关企业只具备500多条船舶保养和维修的能力,仅占需求的50%左右。因此,作为船舶保养和维修的投资项目,干船坞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前景,在此情况下,XR集团决定先后投资兴建20万吨和30万吨的2个干船坞项目,计划投资5亿元,2012年底完工,预期年利润为2亿元左右。另外,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企业还同时启动了5万载重吨和7万载重吨的2个通用泊位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6亿元,2013年底完工,预期年利润可达2.5亿元以上。
由于上述投资项目属于资金密集型项目,需要大量信贷资金予以支持,但经济危机爆发后,各金融机构普遍把船舶相关行业列入风险行业,干船坞和泊位项目在申请中长期贷款时遭遇信贷政策障碍,加上2009年初银监会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出台后,对金融机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更加谨慎和严格,XR集团的上述两个投资项目要想申请中长期贷款已无可能。
2. 试图通过信用捆绑弱化违规操作风险。由于投资项目前景诱人,而且已经投入大量自有资金,企业必须不惜一切代价筹措资金完成项目投资。在申请中长期贷款无望情况下,企业尝试通过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挪用作项目投资,再通过自身利润或从小额贷款公司临时借款对到期贷款“先还后贷”,以此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而涉贷的8家辖内银行和4家域外银行虽然明知企业贷款用途有悖于政策限制,考虑到XR集团经营现状较好、净资产达15亿元、抵押充分的实际情况,仍决定予以信贷支持。但为弱化违规操作风险,涉贷银行要求XR集团与辖内的JH集团、XK集团、YD集团、GD公司、SF公司等7家优质企业的贷款提供互相担保,形成担保链,试图通过捆绑式信用担保减少信贷风险。
3. 虚构交易圈实现资金“空转”的过程中风险因素增加。2010年2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山东省银监局对辖内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和流向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80%以上必须采用“受托支付”,即直接支付给原材料和设备供给企业(上游企业)。在此规定下,XR集团继续维持贷款“短贷长用”遇到操作障碍。为绕开这一障碍,企业于2010年与潍坊某水泥厂和威海某渔业公司协商,通过虚构三方互相交易方式构建资金回流渠道,最终实现“短贷长用”目的。即虚构潍坊某水泥企业向XR集团供给水泥等原材料的情况,使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流向该水泥企业,再次虚构该水泥企业向威海某渔业公司购买产品的情况,使资金流向威海某渔业公司,最后虚构该渔业公司向XR集团购买渔类产品的情况,使资金最终流回XR集团账户,继续挪用作项目投资。这一虚构的交易圈虽然变相实现了流动资金贷款的“短贷长用”,但在防止资金被截留甚至损失过程中,XR集团支付了较高的协调成本,仅2011年9月份,XR集团为继续使用9笔到期的1307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在“空转”过程中支付差旅费、资金汇划手续费等10万多元,风险因素进一步增加。
4. 企业资金链趋紧使信贷风险初步暴露。2012年,随着投资项目进展加快,企业向银行借款的规模继续扩大,截至2012年6月末,XR集团从12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保理、承兑汇票的余额分别达81000万元、7668万元、8045万元(其中,担保合同金额79400万元、抵押合同金额74055万元、质押合同金额10552万元)。借款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财务费用明显增加,当年仅利息支出就接近7000万元,已经超过企业年均5000万元的盈利能力,加上企业虚构交易圈实现“短贷长用”过程中支付较高成本,XR集团的资金链明显趋紧。2012年6月,因资金周转困难,XR集团开始拖欠银行利息,截至2012年末,已拖欠5家金融机构正常利息349.5万元,同时,多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及时支付,形成银行垫款1000多万元。
5. 担保企业撤保意愿增强使信贷风险升级。2012年9月,XR集团原副经理在该公司网站上了JH集团的负面消息,随后JH集团以公司准备上市为由,向各金融机构发函,停止为XR水产集团提供担保,致使随后到期的17500万元贷款面临脱保。XK集团因担保风险过大,于2012年9月和10月两次提出不再为XR集团提供担保,尽管随后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企业同意暂不撤保,但XK集团提出,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措施,并尽快消除XR集团的风险因素,企业在担保贷款到期前必然撤保,则2012年底到期的22800万元贷款也面临脱保问题。SF公司、YD集团在经济危机影响逐步加深情况下,自身经营压力较大,资金链日趋紧张,无力支付XR集团可能出现的承兑垫款和违约利息,加上XR集团自身信用受损,不能继续为上述2家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互保关系演变为单方担保,导致SF公司、YD集团数次提出撤保请求。GD公司受上级部门的政策限制,无法继续为XR集团的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底,XR集团有近8亿元的贷款面临脱保问题,信贷风险升级。
6. 金融机构集中维权使信贷风险濒临爆发。随着企业欠息和银行垫款增加,涉贷金融机构更加关注信贷资产安全,均已制订资产保全策略,两家银行因垫款问题开启了司法程序,查封了该企业及担保单位的账户,在担保企业支付银行垫款后最终退出了XR集团信贷市场。其他涉贷的10家金融机构,除几家区域性金融机构外,对XR集团的信贷审批权均上收至上级行,并将XR集团的贷款等级调为关注类。尽管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全力协调,但涉贷的金融机构均表示,如果企业继续拖欠银行利息和垫款,将随时中止与XR集团的信贷关系,并通过向担保企业追索债务等手段进行资产维权,而大部分担保企业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经营形势已大不如前,难以承受资金被冻结、扣划甚至损失的风险,由XR集团的信贷风险引发的担保链风险濒临爆发。
(二)通过资产分离和担保链切割方式有效化解担保链风险
XR集团所投资的两个项目中,干船坞项目由于现有存量船舶对维修和保养需求较大,属市场短缺项目,预期前景较好,如果能通过救助顺利渡过风险期,使干船坞项目投资如期完成,投产后将可实现年利润2亿元左右,足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并对该区域的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通用泊位项目虽然因国际国内海运业务持续萎缩,投资前景难料,政府救助的意义不大,但由于该项目风险通过担保链与其他7家优质企业捆绑,风险一旦爆发和蔓延,不仅会损害包括XR集团在内的8家优质大中型企业和涉贷的12家金融机构,危及社会稳定,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还会破坏区域金融生态形象,引发信贷资金外流,削弱区域经济发展后劲。基于此,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部门对XR集团的信贷风险高度重视,并通过以下手段开始风险救助:
1. 资产分离。市政府在财政出资担保情况下,协调3家企业组建A公司,将XR集团20万吨、30万吨两个干船坞投资项目以赠与方式转让给A公司。而前景难料的通用泊位投资项目仍由XR集团所有和掌控。
2. 担保链切割。干船坞项目和通用泊位项目分离后,当地政府协调涉贷银行和相关部门彻底解除了干船坞项目贷款中原有的担保关系,用A公司的13亿资产抵押、协调某国有企业出面担保、地方财政提供再担保等方式替代原有的担保关系。干船坞项目从XR集团分割后,由于XR集团剩余的通用泊位项目年融资成本仅3000余万元,企业主营业务的年利润5000多万元,足以正常支付相关利息和费用,而且XR集团约15亿元的净资产可以充分覆盖该项目6亿元的信贷风险,因此,当地政府协调涉贷银行和相关机构,用XR集团的净资产作抵押,替代原有的担保关系,切断风险传播和蔓延途径,使信贷风险由“面”变“点”。
3. 分类扶持。由于干船坞项目的预期收益较高,属于优质资产,威海市政府采取全力扶持策略:一是协调相关机构将干船坞项目的承贷主体由XR集团变更为A公司,通过A公司资产抵押、某国有企业担保、财政再担保方式向农商行申请贷款9000万元,解决拖欠的承兑垫款和利息问题。二是协调涉贷银行做好存量贷款的到期“过桥”工作,确保投资顺利进行。三是针对该项目投资尚存1.5亿元资金缺口的实际,协调涉贷银行组成银团,按各涉贷银行在原存量贷款余额中的比例,新增项目贷款1.5亿元,通过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方式合理运用贷款,确保干船坞项目顺利竣工。四是协调涉贷银行将存量贷款和增量贷款利率全部调整为基准利率,减轻融资压力。对于通用泊位项目,由于市场前景难料,地方政府采取了有限扶持策略:在协调涉贷银行做好存量贷款“过桥”工作的同时,将存量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尽可能帮助XR集团减轻融资压力,顺利完成项目投资。至于项目投资完成后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政府不再介入,由XR集团自行承担。
在上述一系列措施下,干船坞项目和通用泊位项目的资金需求基本得到满足。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各金融机构为上述两个项目融资累计续贷、续签52笔,金额67982万元,其中,贷款20笔,金额34392万元;国内保理5笔,金额8760万元;承兑汇票27笔,金额24830万元。金融机构将项目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后,为A公司和XR集团节约融资成本约700万元。目前,两个投资项目进展顺利,干船坞项目已接近尾声,市场前景较好;通用泊位项目2013年上半年即可竣工,虽然在海运业务持续萎靡的情况下前景难料,信贷风险尚存,但信用担保链被切断后,该风险已由“面”变为“点”。由XR集团超负荷投资引发的担保链风险得以顺利化解。
三、担保链风险成因分析
(一)博弈信贷政策是担保链风险形成的根源
从博弈视角看,理性市场主体的任何经济行为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一种博弈策略。上述案例中,金融机构、XR集团作为信贷市场主体与信贷政策展开博弈。金融机构面对信贷政策限制下的优质信贷主体,同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对企业不予信贷支持;二是对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三是为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三种策略中,第一种收益为0;第二种策略会受到监管部门惩罚而使收益为负的概率较大;第三种策略既不违背信贷政策,又能以较大概率获得收益。显然,作为理性金融机构而言,对XR集团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的策略是最优策略。但该策略对XR集团而言,并不能同时满足企业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需求,因此,金融机构和XR集团要想同时实现各自的收益,还必须在策略上再次展开博弈。本案例中,金融机构的博弈策略是:只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且要求企业贷款用途的80%必须采用“受托支付”。XR集团作为博弈的另一方,所采取的博弈策略是:一方面采取流动资金贷款多次“过桥”,通过“短贷长用”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虚构三方交易构建流动资金贷款回流渠道,满足贷款用途“受托支付”的政策要求。XR集团的上述博弈策略虽然同时满足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和企业自身的中长期贷款需求,使双方趋于合作,但该策略也给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带来了安全隐患。作为理性金融机构,要维持预期收益,只能从防范风险角度再次提出博弈条件,即要求XR集团与另外7家企业形成互保关系,以此分散信贷风险,而7家担保企业同样为获得自身的信贷资金,也只能与银行和XR集团进行合作,并通过互保关系最终形成担保链。由于该担保链是金融机构、企业与信贷政策博弈的结果,且XR集团作为担保链企业的“短贷长用”策略随时面临信贷中断问题,企业虚构的三方交易策略还面临资金被截留以及高成本风险,因此,该担保链自形成之初就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超负荷投资导致的信贷风险在简单的捆绑式信用担保下升级
企业扩大负债投资是经济景气时期的普遍现象,但负债投资规模必须依赖于企业本身的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案例中,XR集团作为担保链企业之一,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向银行借款规模高达9亿多元,仅利息支出年均近7000万元。虽然XR集团约15亿元的净资产表面上足以覆盖9亿多元的信贷风险,但从资产结构看,企业流动资金余额仅保持在5000万元左右,利息支付尚存在缺口,加上企业在虚构交易实现资金“空转”的过程中还要支付较高的协调成本,企业流动资金已不能维持正常周转的需要,负债规模已经超过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以致2012年拖欠利息349.5万元,并导致2家银行的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及时给付,形成银行垫款1000多万元。而欠息和欠款的出现,使XR集团本身的信用受损,不仅导致担保企业萌生撤保意愿,也导致企业项目贷款“短贷长用”过程中,贷款到期后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企业进一步筹集资金进行贷款“过桥”的难度加大,信贷风险增加。而该风险在简单的捆绑式信用担保下,很可能通过担保链波及其他优质企业,使信贷风险进一步升级。
(三)维权行为加速担保链风险爆发
在信贷市场中,面对市场前景好、预期收入可观的承贷项目或企业,如果出现临时性风险因素,涉贷金融机构不是集中收贷,而是进一步输入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不是集中撤保,而是继续予以担保支持,这样企业完全可能走出困境,实现各自收益的最大化。理论上,如果项目投资中涉贷的金融机构只是一家,担保企业也只有一家(即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理想结果完全有可能发生。但目前的情况是,案例中涉贷的金融机构多达12家,互保企业多达7家,不同金融机构和担保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各金融机构和各担保企业的短期利益博弈行为,难免会有部分金融机构只为当前利益而采取一次性博弈策略,从而使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压缩企业信贷规模会加速企业破产,危及信贷安全,却仍然争先恐后地收贷收息。同样,担保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竞相撤保行为。而竞相收贷和撤保都会加速担保链风险的形成和爆发。
四、担保链风险化解的有效性分析
(一)政府信用深度介入后,信用等级提升使信用担保更加有效
本质上,案例中的担保链风险是由XR集团的有效信用资源不能覆盖银行信贷风险,简单的捆绑式信用担保无效而引发的。因此,如果引入外部信用为企业增信并升级,使总体有效信用资源足以覆盖项目贷款风险,担保链风险的诱发因素就会因此消除。政府信用具有主体的权威性和强大的财政背景,比较优势明显,在优质企业出现临时性信贷风险,并已经波及区域经济时,政府信用的介入会大幅提高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从而有效降低和消除信贷风险。案例中,当XR集团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市场力量无法解决时,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扶持政策,利用政府掌控的其他资源优势和权威协调作用,通过财政再担保和A公司资产作抵押的方式,对存量贷款及时“过桥”,并按存量贷款份额对优质项目新增贷款1.5亿元,对存量和增量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上述措施从本质而言,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政府介入,不仅能有效发挥财政担保作用,还能充分利用政府掌控的其他资源变相为项目融资提供增级服务,使信用担保更加有效。
(二)政府理性救助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作为理性的地方政府,其行为目的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救助行为也不例外。面对企业项目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如果项目本身存在决策失误或没有市场前景,政府救助行为即使能帮助企业如期完成项目投资,也只能暂时延缓风险爆发,不可能从本质上消除风险隐患。但如果企业投资项目属于优质项目,市场前景广阔,当出现临时性风险,而市场力量无法解决时,政府及时有效的救助行为,不仅会使企业顺利完成项目投资,实现预期效益,还会因有效化解信贷风险,使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得以维护,增强区域经济对信贷资源的吸纳能力。
案例中,XR集团投资的干船坞项目是当前船舶行业的短缺项目,市场需求大,投资前景好,即使船舶需求和国际海运业务持续萎靡,大量闲置的存量船舶对保养和维修的巨大需求,也足以使该项目产生不少于2亿元的年利润,是典型的优质项目。正因为如此,当该项目出现临时性风险时,地方政府采取了全力救助的策略,通过资产分离、承贷主体变更、国有企业担保、财政再担保、协调涉贷银行降低利率等手段,使项目投资按期完成。而对于国际海运业务持续萎靡情况下投资前景难料的通用泊位项目,地方政府虽然也采取将干船坞项目分离的方式为XR集团减轻融资压力,并通过协调贷款银行降低利率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考虑到风险隐患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将项目贷款的原有担保关系彻底解除,用XR集团15亿净资产抵押对原有担保关系予以替代,切断风险蔓延途径,使信贷风险由“面”变“点”,即使日后因项目投资失误导致XR集团倒闭,风险主体也仅涉及XR集团本身和相关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处置充足的抵贷资产得以弥补。可见,在地方政府的上述理性救助行为下,金融机构、投资项目、担保企业等相关主体不仅风险降到最低,也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五、结论与启示
本质上,案例中由企业互保关系形成的担保链,是金融机构、企业基于自身短期利益与信贷政策博弈的结果,由于企业为达到项目融资目的,在博弈中选择了“短贷长用”以及通过虚构交易实现托收支付等策略,虽然暂时满足了博弈各方的利益条件,但出现信贷中点以及资金被截留的风险明显增加,也加大了担保链风险发生的概率。
XR集团项目投资风险濒临发生时,如果涉贷的金融机构不集中撤贷,担保企业不集中撤保,担保链风险完全可能延缓甚至不发生,但理性的金融机构和担保企业往往会选择竞相退出XR集团信贷市场的博弈策略,从而加速了担保链风险的爆发。
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掌控的资源优势和权威协调作用,对项目投资风险予以救助,从本质而言,是一种政府信用介入,只不过这种信用介入与一般的财政扶持方式比较,层次更深,可以明显提升项目融资的担保层次,使信用担保更加有效。
地方政府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选择不同的救助策略,对于优质项目,通过资产分离、承贷主体变更、国有企业担保、财政再担保、协调涉贷银行降低利率等手段予以全力救助,而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采取适当救助的同时,通过协调相关机构解除原有担保关系,将风险由“面”变“点”,在使金融机构、投资项目、担保企业等相关主体风险降到最低的同时,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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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柠檬市场”效应;市场失灵;担保圈风险;担保无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2-0046-06
一、引言
担保圈是指多家企业通过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资金链条的特殊利益体。近年来,我国频频爆出福建担保圈、新疆担保圈、河北担保圈等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担保圈涉及银行、企业众多,风险危害严重,对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担保圈风险的成因与内在机理,探索化解担保圈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诸多学者对担保圈风险成因、防控措施等进行了广泛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陈雄、严思屏(2004)在对新疆担保圈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担保圈危机发生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证券市场信息不透明、银行贷款制度漏洞、社会审计机构失职等有关。防范担保圈危机在微观上的手段主要是加强企业治理、在社会层面建立完善透明的信用体系与监管审计体系。罗玲、于洋、甄永浩(2007)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较差,同时风险过分集中、违约风险高,这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很大的担保风险。我国应建立和健全与担保相关的法律体系,实施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等。万良勇、魏明海(2009)对河北担保圈进行研究后发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不协调导致了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吴堂保、刘蓉(2012)认为,我国担保法律的不健全、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客观上造成了担保圈风险多发的局面。吴俊丽(2012)认为,担保风险问题根源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效率低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应以互助式信用担保为基础。本文立足于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Z市担保圈实际,提出了解决区域性担保圈风险的新思路。
二、Z市担保圈风险典型案例
(一)担保圈风险概述
近年来,Z市企业担保风险逐渐暴露,以某化工企业A、某纺织企业B等为核心的担保圈风险牵涉全市50多家企业、银行融资超过50亿元,风险跨县域、跨地市传递特征突出。因此本文选取担保圈风险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该市担保圈风险始于2012年A企业破产事件。A企业受近年来自身经营不善、过度融资等因素影响,经营风险显现。风险暴露后,异地金融机构对A企业连续抽贷1.6亿元,导致企业资金链迅速收紧,在各家银行的融资陆续出现垫款和逾期,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完全断裂,企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A企业破产后,与其存在直接担保关系的4家企业总计为其代偿资金3.6亿元,其中B企业、C企业因履行担保责任相继出现资金风险,并波及D、E和F等第二层和第三层担保圈企业,由此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向外传递(见图1)。
担保圈风险传递层次:第一圈以A为核心。A涉及担保企业8家,被担保额为1.08亿元,对外担保企业11家、担保金额为7.13亿元,其中B、C分别为A担保1.48亿元和2.5亿元。A出险后,B、C分别为其代偿1.38亿元和1.1亿元,代偿后两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出现逾期贷款或垫款,目前不良贷款已达8.29亿元,正在重组过程中。第二圈以B、C为核心。B涉及贷款银行13家,关联企业11家,被担保金额16.27亿元,对外担保金额15.97亿元。B的互保企业E等因履行担保责任资金紧张,账户被冻结,企业被重组后成立新公司,风险状况得以缓解。C共涉及贷款银行16家,关联企业18家,被担保金额4.31亿元,对外担保金额6.34亿元。关联企业Q、D等受影响经营困难,出现逾期和垫款。第三圈以E为核心。E(重组前)被担保企业9家,被担保金额2.38亿元,为12家企业提供担保7.66亿元,其中担保企业G等因履行担保责任资金紧张,账户被冻结,出现逾期贷款和垫款。第四圈以G、H等企业为主。G的关联企业I受其履行担保责任影响经营困难,银行融资开始逾期。I的担保企业H为其代偿1400万元,企业资金链紧张情况加剧,出现逾期贷款和垫款。
从担保圈内企业风险成因看,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会增大实体经济经营压力,是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及房地产、环境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影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和成本上升、要素约束的矛盾加剧,纺织、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面临市场性、政策性风险加大,企业管理理念、经营模式滞后,个别企业开工率不足,效益下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陷入经营困境。同时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形成保证担保偏好,企业过度融资、超能力担保严重是风险产生的内在原因。从全市情况看,风险爆发前企业担保贷款占比超过60%,其中上述担保圈内核心企业的担保企业均有10个左右。担保圈内企业关系复杂,涉及银行众多,且担保圈内企业数量、保证关系、保证金额和风险传导途径均处于不断变化中,各个担保圈之间存在着很大交集,处理任何一个结点企业都牵一发动全身,给风险程度的预判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由于担保风险的交叉性和传递性,一旦担保风险在传导的过程中失去控制,风险不断积聚,将出现裂变式的反应,常出现担保圈中单家企业的风险累积传递到多家企业的情况。担保圈风险如处置不当,将衍生成更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带来较大冲击。
(二)担保圈风险危害性
1. 企业担保代偿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据调查,自2012年以来,Z市共发生企业代偿行为113起,代偿金额8.82亿元。代偿企业出现风险后,企业担保能力下降,对外提供担保能力减弱。随着“担保圈”风险的不断扩大,目前辖内有能力担保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意愿明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所加剧。
2. 担保能力下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一家企业破产,为其提供代偿的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情况,影响这些企业自身的信贷资金安全,同时对外担保企业的信贷安全水平也受到较大影响。据第三季度末对担保圈内10家重点企业监测,目前已有9家出现资金风险,涉及辖内10家金融机构,形成不良贷款13.89亿元,各项垫款4.81亿元,欠息1.17亿元。一旦风险集中爆发,将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制约区域信贷投放。受此影响,部分银行机构上级行收紧了信贷审批权限,提高了信贷准入门槛。如:下发风险提示,在担保贷款和贸易融资审批中从严把握;提高对地域风险的界定,对出现不良贷款的银行执行更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信贷投放、财务开支等方面自予以限制;把BZ市列为担保圈风险关注地区,上收授信审批权限。担保圈风险已成为制约该市贷款后续投放的重要因素之一。
4. 跨区域、跨地市风险传递影响地区金融稳定。企业破产引发的相关担保圈企业风险若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从实际情况来看,担保企业过度履行贷款代偿义务,不仅危及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也影响了对区域整体的信用评级,企业贷款难问题将更加凸显。同时,企业经营困难的不断加剧,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进而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局面。随着风险跨区域、跨地市传递,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担保圈风险传递渠道及担保无效性分析
(一)Z市担保圈的主要形式
Z市保证类贷款表现为简单互保、连环担保、交叉互保、“金字塔”式担保和家族式担保等多种形式,其中以A、B、C、E为核心分别形成几个较大的担保圈,各个担保圈之间又通过担保关系相互联结、相互交叉,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网络化的特点。该市担保圈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因融资需求形成的独立法人间的企业担保圈。目前我国《担保法》没有规范债务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法律关系,对债务人能否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问题缺乏相关规定。因而,在担保行为中,反担保措施往往是借款企业同时为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当独立法人之间都存在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时,担保圈便形成了。该类担保圈的开放性比较强,既存在两家企业的简单互保,也存在3家以上企业间的连环担保和交叉担保等更为复杂的形式。开放式担保的最终结果就是担保圈不断延伸扩大,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吸收到担保圈中来,形成一个因担保而产生且不断延伸扩大的“黑洞”。该类担保圈因其开放性,使得风险监测难度较大,外部风险因素造成的影响更加不确定、不可控。如以A企业为核心的担保圈,企业规模都相对较大,担保风险传递的影响力也较大。
2. 子母公司、交叉控股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互保圈。该类型担保圈主要由关联企业或子母公司构成,通常表现为集团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控股法人之间的相互担保。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担保,提高对外融资能力。此类担保圈多数为封闭的形式,不向外延伸。剔除民间融资等其他融资形式,风险总量可知,但企业风险过多地与个人风险挂靠,不确定因素较多,一旦因个人因素发生风险,极有可能引发整个担保圈的崩溃。当该类企业的担保圈对外担保呈现半开放的情况时,风险因素变得更加复杂,风险可控性更低,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引发信用风险。如C企业为A代偿后出现风险,造成其参股控制的D、Q等多家互保企业出现资金风险。
3. 具有产业集群特征形成的同行业中的交叉性互保。同行业、近似行业或上下游关联行业的中小企业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因受地域条件及企业规模偏小、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等因素限制,产业集群逐渐在银行的融资授信中形成了天然的担保圈。由于多为中小企业,银行在担保条件中通常要求两家以上的企业作为担保或追加自然人作为担保条件,使得该类担保圈兼具第一种和第二种的特点并且交叉性特点更加明显。该类担保圈受自身特点的影响,面临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近似,又因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且担保的交叉性明显,因此风险传导的速度更快,可在短时间内波及整个担保圈。
(二)担保圈的形成和风险传递渠道分析
Z市担保圈的形成与地区特殊的产业结构、资源存量等状况紧密相关。
一是受土地资源、房产设备有限等要素制约及企业整体经营效益影响,信用贷款及抵、质押贷款占比不高。该市为老工业城市,多山区、实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较为紧张,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受到较大的限制,厂房设备等又难以满足银行抵押融资需求,因此寻求外部担保成为企业向银行融资的普遍选择,久而久之形成企业担保网络错综复杂的局面。据调查,2012年贷款类型中保证、抵押、质押及信用贷款占比分别为55%、24%、11%和10%,保证类贷款占比较高。
二是产业结构中产能过剩行业占比较高,银行因风险控制要求形成担保偏好。化工产业、建材产业、纺织业、机械制造业等产能过剩行业占比较高,受银行授信政策方面的限制,银行不得不在风险控制和信贷操作中对该类行业企业提高担保条件,如要求追加担保企业等,由此造成企业担保范围不断扩大。在具体的担保企业审查中,为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银行又存在放松对企业超额担保审查的行为,从而造成担保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三是银担合作受限制,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该市政策性担保公司较少,受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暴露因素影响,金融机构采取暂停合作或提高门槛等措施,商业性担保公司业务量下滑明显。据调查,目前44家担保公司中仅有10多家公司与银行有业务。在无法取得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更多依靠相互之间的担保获得融资。
综合以上案例,担保风险的扩散主要是由于担保企业代偿引发的风险传递。企业代偿行为一方面直接加剧担保企业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代偿后经营受到影响,银行贷款更加谨慎,间接加剧了担保企业资金风险。担保风险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传递。
1. 市场风险引发的同行业“连环担保”和“简单互保”担保圈风险传递。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及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面临市场风险加大,市场风险对同行业企业间形成的“连环担保”和“简单互保”担保圈影响最为明显。该类担保圈主要由同行业、近似行业或上下游关联行业形成,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构成,如钢铁制造和钢贸企业、建材业和工贸物流、棉纺企业与服装制造等上下游企业的相互担保。该类担保圈多数为中小企业,受自身规模限制只能形成简单的“连环担保”和“简单互保”,其面临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近似,因此风险传导的速度更快,可在短时间内波及整个担保圈,导致担保圈迅速崩溃。该类型担保圈风险传递的结果最终表现为行业不良贷款的集中上升。
2. 核心企业经营风险暴露引发的“交叉担保”风险传递。在较大规模的担保圈中,通常由几个资信条件较好、资金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构成担保圈中的核心部分,并由此向下衍生,属于典型的交叉担保形式。核心企业间的关系是整个担保圈架构的基础,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风险,造成核心担保圈断裂,将导致担保圈中的风险快速向下传递,并最终对整个担保圈形成冲击。如该市A企业2012年资金链出现风险,导致C、B等多家担保圈中的核心企业出现风险。目前各金融机构对该担保圈核心企业整体的授信都在压缩,导致整个担保圈授信规模明显下降,企业相继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
3. 道德风险引发的“金字塔式”或“家族式”担保圈风险传递。道德风险引发的担保圈风险通常针对的是“金字塔式”或“家族式”的担保圈。该类企业的风险过多地与母公司或个人风险挂靠,不确定因素较多。一旦母公司或个人发生风险,极有可能引发整个担保圈的崩溃。该类担保圈的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信用风险。如C企业涉及的多家企业存在关联担保,核心企业出现风险后,其控制的多家关联担保的企业贷款随之形成风险。
(三)担保圈企业担保无效性分析
1. 过度担保下的企业集体不理性导致担保实际无效。经济学的基本设定“理性人”都是自私的,会理性地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有利自身的行动或选择。但将所有个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每个人的理性反而可能导致集体不理性。现实中,企业出于自身扩大负债更多融资的目的,往往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超能力担保。Z市中小企业之间过度担保现象非常普遍,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重点担保企业财务数据,有31家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能够覆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能力担保比例达到24.8%。将担保圈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多家企业超额担保反而抵消了担保的实质效力。一旦出现风险,超能力担保部分将无法依约履行,大大增加了担保圈的风险程度。企业对外担保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一旦出现代偿,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引发多个企业之间、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连锁反应,容易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 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同行业担保弱化了担保效力。为同行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获得相关利益为目的。同业企业之间的资本相互渗入或互相担保,有利于各种合作的深入,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会给双方都带来好处。例如企业提供担保时可从对方获得一定的担保费或可获得对方担保,进而节约融资成本。但同地区、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使得担保效力大大下降。同行业企业容易同时受到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如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和成本上升、工业增长和节能降耗、要素约束等。当负债企业出现偿还困难时,为其担保企业由于处于同一行业也会受到影响,大大削弱了担保圈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往往随着行业周期性波动而引发周期性风险。
3.“柠檬市场”效应导致担保圈内高风险企业集聚。“柠檬市场”效应是指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方比买方占有更多的信息,买方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只能以市场平均价格估算产品价值,导致相对价值较高的商品被挤出市场,而劣质商品充斥市场的现象。在信贷市场上,优质企业往往可以通过自身信用或者通过资产抵押获得贷款,只有小企业或者高风险企业才积极寻求担保贷款,并且为了获得更多担保会积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长此以往,担保圈内充斥着高风险企业,失去应有的信用保障效用,反而成为一条高风险导火索。这些高风险企业在低利润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寻求相互担保贷款,嵌入到担保链条中,成为了企业担保圈中最薄弱的环节,任何一环的断裂都可能使得整个担保圈担保失效。
4. 道德风险导致关联企业相互担保无效。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同一母公司控制下或者相互持股的关联企业之间容易形成牢固的担保圈。在担保圈不出问题时不会被察觉,而且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企业运作团体。因为它实质上发挥了互为补充调剂的作用,可以提高企业团体内部资金运营效率。但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资金更容易随意划拨,向银行报送财务信息可信度值得怀疑。即使承贷企业或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或与外部中介机构勾结的形式伪造粉饰财务报表,延缓风险的暴露时间,加大风险损失的程度。本担保圈案例中,C与D为关联企业,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在C为A等代偿发生风险之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并未起到任何保障作用,实质上为无效担保。
5. 担保圈风险爆发后因市场失灵难以自我修复。在企业担保贷款市场中,某家企业风险暴露后,在代偿企业没有足够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风险将会沿着担保链条扩散开来。从银行信贷管理的实际来看,如果风险企业被大型优质企业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风险,银行往往难以依法有效追偿。若由财务状况较差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则其担保承诺往往不能兑现。在这种情形下,仅靠市场本身的力量并不能实现担保圈的自我修复。本担保圈案例中,A企业风险暴露之后,迅速牵连到互保企业B、C等。此时若无政府介入重组,担保圈内风险将会继续蔓延,整个担保圈难以进行自我修复。
四、担保圈风险化解措施探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实质上是银行与企业在构建信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均衡博弈,而担保圈则是不同担保关系在多重博弈下形成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担保圈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主观形式上的有效行为,其实际的担保效力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破解担保圈风险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善企业内外融资环境的客观要素,改变多方博弈的基础条件,从而构建新的均衡关系。在新的均衡关系中,企业担保链能够有效拆分,能够切实阻断担保风险的传递途径,从而真正让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下结合Z市实际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构建政府主导的新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有效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能够对担保关系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从而能够弱化担保风险,减少担保风险传递引发的不确定性。由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政府主导便成为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建设的主要形式。目前机制建设的主要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的集合式担保,即由政府出资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组成企业担保资金池,池内企业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企业间再相互提供有限责任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效分担风险。二是大力发展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授信承担担保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有效补充作用。应继续加大商业担保公司监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发挥商业性担保公司的作用。通过构建新型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完善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切实增强担保有效性
从理论上看,在博弈方的信息实现完全共享和透明的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在多次博弈后被驱除,理性经济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信用的方式进行交易。实际当中,担保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银企间信息不透明状况下双方博弈的一种自然选择。在博弈过程中,信息透明度和融资担保需求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因此,完善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建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融资过程中对担保的需求,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圈风险的形成和扩散。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一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现银行间对担保企业信息的共享,加强对担保链、担保圈企业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提示,有效防范恶意担保、过度担保,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企业风险信息的共享;二是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各类联席会议及时共享和披露相关信息;三是建立强制性和常态化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信息,并加强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督。
(三)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提高企业自有融资能力
当前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自有融资能力不足而形成被动担保。通过金融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自有融资能力,解决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来看,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创新抵、质押形式,有效提高抵、质押融资占比,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储等动产抵、质押形式;二是推进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消除企业融资带来的信用风险。从现阶段来看,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是实现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加速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机构还要进一步完善资产价值评估体系,逐步适应由授信人向债券销售中间商的角色转变。
(四)增强企业科学管理能力,提高银行风险控制水平
切实更新理念,加快人才引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担保风险防范体系。主动加强与政府、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国家产业、信贷政策,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守信意识,杜绝超能力担保及过度负债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抵质押范围,降低和转移担保圈贷款风险,积极发展银团贷款,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大对传统的“流而不动”的流动资金保证贷款调整力度,转变为对应物流、现金流的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产品,控制担保圈风险。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成长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企业债、集合票据等新兴融资工具的推广应用,努力拓宽成长性企业的融资渠道。对出现风险的企业,要认真分析原因,妥善处置,不能单方贸然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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