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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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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95-01

摘要: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的产生和发展的,只要有生产,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杜绝伤害.保障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要求,所以笔者姑合多个方面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效果

近年来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采取了多处加强安全生产的办法和措施,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交叉状态,很多项目的建设并不规范,监督也主要以突击性安全检查为主、缺少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措施,监督力度和手段也难以适应医院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1.2从施工部门本身看,部门的安全生产投入还是严重不足且基础薄弱。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能到位,从业人员接受到的系统正规的安全培训不够完善。

1.3从安全技术方面看,建筑施工是难度大、危险大的特殊行业,而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未能满足施工需求,安全防护装备落后、配备不足,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2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使生产过程处于避免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不可接受损害风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和设备是安全的,即保障人的健康和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将人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安全生产管理是通过对生产过程上涉及到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调整、改进等一系列致力于满足生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成功与否,应该由事先确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测量,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过去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作为今后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由于建筑施工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很大。建筑工程产品构造物形式多样、工种复杂、施工作业流动大,标准化程度低、都会导致事故发生,危险防不胜防,关心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现阶段“与时俱进,持续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和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随着本单位最近几年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生产成为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是质量和效益的前提,关系着部门的生存和发展。

4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创新的方法

4.1明确安全生产政策。部门要成功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政策。政策的目标是在保证现有人力、物力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风险的责任。政策的有效实施,依赖于部门良好的组织结构和系统,并通过计划实施,使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消除危险和规避风险的目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损失。部门施工的安全政策不仅要满足法律

上的规定和道义上的责任,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单位的要求。一是政策制定者要深刻理解工人对部门的重要性。对于单位来说,工人绝不仅仅如设备工具一样是部门所拥有的资本,而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二是要能够促进风险控制并且保证工人的身心健康,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使工人在工作中能够产生满足感和愉悦感。三是重视安全带的风险。按照事故致因理论,在生产过程中的未遂事故多得多,通过对这些隐患的分析和研究,能够最大限良地减少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4.2加强对安全生产有效控制。与传统的安全管理理念不同的是,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认为,几乎所有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疾病都是可以避免的,而最终导致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根本原因还是组织管理的失误,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由此可见,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管理不当造成的,是管理者的责任。

4.3重视安全投资的经济性。安全需要投资。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由于建设施工带来的利润可能远远不够补偿安全事故的损失,对于工作中系统而言,太低的安全程度不仅带来人员和环境的伤害,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理的。

4.4安全管理应与质量管理有机地结合。实际上,在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安全与质量是密不可分的,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有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原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部门要想在安全上取得成功,应该致力于在组织中建设安全文化,要求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在部门各个层级间,包括部门中每一个员工,树立安全文化意识,使每个人都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4.5建设创新型的安全文化。施工安全管理的成功最终是取决于隐藏在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之下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的发展与社会法制和经济激励机制的发展密切相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在建筑业中运用安全文化的手段在部门安全管理中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改善和提升安全文化是提高全科室的安全水平的有效教育培训、宣传和理场安全管理计划,培养部门与工人之间等各方协调合作的氛围,从而最终形成一种可以改变施工人员安全工作的态度及方式的安全文化。

5 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调度管理;煤矿生产;安全生产

在煤炭企业生产中,生产技术和信息管控工作交互构成了生产调度的核心主体,使其同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相连。各大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调度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其在安全生产系统中的地位,发挥其指挥主导作用,对煤炭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每一级调度室应遵照生产作业规划和高层管理意愿,对生产线的筹备工作、生产进展状况予以时时监控查验,对妨碍生产安全顺畅运行的不良要素予以及时发现、处置和清除,同时对生产内部运作不均衡的状况予以调整,让生产部门与有关协助部门关联紧密,调配和谐,发展协调,进而推动企业形成高效能、整体化的有机体,从而使生产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安全事项,经济效益完成更好、获利更高。强化调度管理工作,对生产中各个环节中断有很好的规避性,能够让生产流程均衡化、部门运作秩序化,实现调配和谐,生产能效发挥至最大的目标。煤矿调度部门是煤炭企业管控工作的核心组构,是总生产的引领机构,是高层对企业调配各项生产的指挥部门,对促进采矿生产的指挥精准、灵动、快速等目标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故而本文侧重对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调度管理核心性、关键性予以探究,以求让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调度有序,成效更高,进而推动国内煤矿生产的更安全、更稳健、更和谐发展。

一、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的四大特点分析

(一)工作的连续性。煤矿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决定其生产有着不间断、连续化的特质,因而煤炭企业的调度工作者在工作中不能擅自离岗,无故离职。为了确保调度工作的不间断,企业多会用三班轮换的工作组织来安排调度工作者。煤矿调度工作指挥能效的提升,可推进煤矿企业对生产规划预定任务的快速达成,提升生产的安全度。因煤矿调度工作的连续性特质,在对煤炭企业生产环节中的矛盾、问题都能及时处理,所以调度工作素来有煤矿第一值班室的特殊称谓。

(二)严格的时间性。在煤矿生产调度工作中,在强调调度工作者对生产中的各类问题、矛盾作出及时反应、上报高层领导的同时,也担负着将高层领导的生产规划、指令信息快速传递给底层工作者的职能。面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较大的突发安全事故时,职工生命、企业利益都是由分秒来计量的,所以只有调度机构对自身工作认真尽责,才能对事故作出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理,从而缩减事故发展的时长,缩小煤矿事故突发比率,减少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和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信息的权威性。煤炭生产中调度部门是核心管控机构,对煤矿日常生产作业有着较强的指挥性。在生产信息的传输上处于中间枢纽环节,也就是涉及生产的各类、各层级的信息都要汇集于此,流通于此,从而实现信息调配的综合性、权威性。所以当前,在很多企业,尽管调度机构的设置仅作为企业中一般管理科室,每一层级机构都需遵照调度指令的要求,切实贯彻和执行,确保了生产的有序进行。

(四)知识的综合性。煤炭生产调度工作要时时监控和接受各类生产信息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就要求每一个调度工作人员具备各类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内各类事态作出快速、正确处理反应。这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所以,作为一名优秀合格的调度员必须要对煤矿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策略、安全防范有足够的认知,对国家的生产安全规则条例详尽了解,切实落实生产的每一安全指令,实现业务安保的高能效。

二、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管理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煤炭生产工作特性有:第一,煤炭生产多数为井下运作的工作模式,生产的环境差,工作者往往要在地底下几百米的深井中劳作。所以,水、光线、电等缺乏且受限,同时还有高度的不安全性。如产煤时的烟尘让人的呼吸系统被损害,瓦斯等气体的威胁力更大,直接扼杀人的生命。还有地下水的渗漏、岩石的坍塌等多类不安定、不安全的要素潜存,让煤炭产业的安全成为重中之重。第二,煤炭生产的工作类别多,操作工序较为繁杂。煤炭生产的特性让煤产业企业创设可对整体生产予以调控的生产调度部门,对于恶劣、繁杂空间内的各个煤炭生产环节予以组构和调配,处理生产潜存矛盾和难题,让煤产业的工作顺畅、流程稳健、运行高效,进而达成煤炭的持久性生产。煤矿调度机构对煤炭的生产有督管、指挥能效。

三、煤矿调度管理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分析

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较大的不稳定特性,对生产的安全运转有巨大负作用。因而强化煤矿的各级生产中的调度管理,推进调度引领能效的发挥,进而对煤产业企业的稳健、谐和发展有更大的促进力。

(一)提升煤矿调度工作人员的培训。煤矿调度的工作品质提升、对安全生产的保障能效发挥更充分,就需煤矿调度机构对每一调度工作者在固定时段提供教育学习、技能培训,让调度者的自身素养、知识综合、专项能力都有较大提升,让他们对煤矿调度的工作理论有更深层的感知和学习,进而增进工作者的调度责任心、指引导向能力,同时掌握煤矿调度中所需设施的各项操控方法,并熟练化。煤矿生产的特性事故发生时,能头脑清醒,不乱、不慌、有序、科学地应对、处理。

(二)健全完善煤矿调度部门规程。煤矿管理机构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体制,并切实将体制规定在生产各个环节予以落实,让煤炭的生产机构和成员都遵照规章工作,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缩减各类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性,进而让煤产业企业有较高的经济获利,当然,煤炭生产的调度机构需归总以往的调度经验,提升煤炭调度工作品质,大力探求煤矿调度效率提升的新策略、新手段。在执行煤矿生产的调度环节,需对煤炭生产核心环节予以验查、巡检,对潜藏问题、不良要素、不安定问题等及时记载、回馈,对已生成的问题则科学、高效地处理。同时将煤炭生产核心工程归入实时督管、指引范畴,对违法规章的活动严肃惩处,让煤产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度更高。

(三)加强煤矿生产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煤炭的生产有自身特性,若安全类的诸多潜藏威胁不能很好察觉,则会让事故突发、频发。因而对煤矿生产的调度者有较高的应对能力、验查能力,并在事故突发时,头脑理性,不慌、不乱,有序处置,尽全力缩减煤矿各项损益,为生产者树立安全屏障。

四、结语

综括而言,煤矿调度是促进煤产业企业生产规划达成的策略,是对生产环节中的协助、链接的保障。它是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构、也是专业化的工作。调度工作与煤矿安全管理息息相关,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大力加强调度管理,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系统的指挥部和参谋部,使其担当起集中指挥煤炭生产全过程的责任,真正成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中心。在煤炭日常的安全生产管控内,调度是不可缺失的工作项目,不仅有引领能效,还有参照能效;各个层级的调度遵照煤矿三类规程运作:遵照作业规划和高层管理批复,对生产环节内的各个筹备项目、生产进程予以查验;对影响要素予以探查和去除,达成生产规划目标、对生产内不均衡情形予以调配,强化生产弱势环节,增进生产和协助部门的关联性、调配性,让企业的工作更为谐和,进而组构成高效运作的有机体,提升到了生产的安全性、促进了企业的经济获利。煤产业各项工作的有序化、生产的安全化,离不开煤矿调度,因此煤矿调度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李银柱,关辉.综合调度管理信息系统在煤矿调度工作中的应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12

[2]程岳东,张铭清.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6

[3]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2012,7

[4]屠震宇.浅谈调度工作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J].科技资讯,2014,4

[5]孟立功.对新形势下加强煤矿调度工作的探讨[J].同煤科技,2010,3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编者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7号文予以印发,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①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②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5)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8)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4)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3)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4)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5)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8)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险物品”。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9)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责任书。

1、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属本辖区安全管理。

2、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必须持有特种行业的证件。

3、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本辖区责任人有权禁止和举报。

4、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存储必须有专用库房,并离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和存储。

5、本辖区内外流经销的土火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有权没收其实物并报告镇安监办。

6、随时对辖区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报镇政府,如不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驻村责任人:

甲方:XX镇人民政府

代表:

乙方:(居委会)

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2】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陕桥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00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陕桥街道办事处(签章):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销售点(签章):________________

2017年____月____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3】

甲方:魏家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魏家台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xx年一月六日

乡镇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范本【4】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自爆自燃等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统一布设,经县公安局批准,严禁走街串村销售。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做到:

1、不私自生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爆炸物品;

2、不非法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及制作烟花爆竹所用的黑药、烟火剂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产烟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设备。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5391210或110

五、保证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证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和保证人各存一份。

苍山县磨山镇政府

负责人:

村(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建筑市场管理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程序(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证。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州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使建筑市场逐步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州建筑市场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承发包、建设等环节;建设单位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建设;施工单位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隐性挂靠、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职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必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常抓不懈。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完成六项工作目标。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有效整治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扭转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状况;四是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行为;五是努力为建筑企业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勘察、检测、设计单位的职责,净化建筑市场,坚决清除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六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对不履行建设程序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

4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6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作出严厉处罚。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

7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材料检测等单位。不得对缺少建设程序的工程开展业务。停业整顿。违规开展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

8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受到处罚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建筑行业评奖选优资格。责令停止使用。

9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且不予改正的单位。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和处罚。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三、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资质年检关。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

4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其在一段时期内投标资格。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资质审批部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严厉处罚。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清出州建筑市场。

5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技术文件或者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取消在一段时期内从业资格。要依照情节依法暂扣或上报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四、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最大程度地节约投入,切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有效促进社会各类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消除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概算和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

2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化定期不定期的编制与各县市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对其他项目控制指标进行抽查监管。调整工程造价,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对全州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工程的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审查。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对于违反规定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并予以处罚。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

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1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按规定权限、程序报经批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州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服务作用。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要委托招标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追究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的责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予以处罚。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

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六、强化监督。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厉处罚。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资质处理。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情节严重的扣押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件。

3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并将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州纪检监察部门。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七、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伪劣建材、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有偷工减料。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报发证机关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4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及建筑产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原材料生产及市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州县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受理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和共性难点问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层次。受本级地方政府安委会委托对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环节落实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察。协调处理行业间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督察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体的层级监管制度,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行业制度及管理措施,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对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管进行督察,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安监部门的协作。

6切实加强建筑特种机械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类特种建筑设备生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防止不合格建筑机械进入建筑市场。流通环节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的安全监察。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职责。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建造师(项目经理)对所负责的项目负直接责任。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负直接监理责任。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负监理责任。

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组织建筑专业技术调查。专业技术调查是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技术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技术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行业处理意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9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暂行管理办法》以企业为单位收取。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专门用于项目施工安全。因扣减和挪用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减和挪用该项费用。

12全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全州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

八、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规避招投标和围标串标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按期进行结算行为、偷工减料和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行为以及劳务用工管理中私招乱雇行为作为整治重点。依法运用拆除返工、停工整改、经济处罚、清出市场等执法手段。使我州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2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者要坚决清除执法队伍。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加大查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都要排除阻力干扰,特别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劳务培训

1州、县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5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建建(326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部门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工程担保金。办理施工许可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