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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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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制度

融资担保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融资担保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地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用益物权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4-0018-06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完成了农村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不仅重新界定了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且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经济体制。在30年的改革进程中,农地权利制度建设始终是农村改革及立法变革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农村金融信贷困难重重。如何突破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是解决“三农”问题,也是统筹我国城乡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拟从产权的视角出发,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对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及信贷担保融资制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在其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探究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将产权的作用看作是效率问题的中心。

《罗马法》最早关于产权的定义为对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在内的处置权。因此,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都将产权看作是一系列的权利束,即并非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法定主体对其财产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以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形式存在,这一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其产权结构为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收益权为农民和集体共有,处置权为集体和农民共有。根据我国30年来对的调整内容和相关政策的特点,大致可以将改革分为五个阶段,据此来考察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阶段为1978~1983年。在这一时期,农民获得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的配置实行按照实现的产量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国家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78-1983年间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53.8%。此时农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处置权中农民对使用权的处置有所增加。

第二阶段为1984-1989年。在这一阶段,所有权仍旧没有变化,在农民自身使用权方面,收入中对土地投资的部分减少,同时农民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在逐渐降低。

第三阶段为1989-1996年。在收益权方面,国家于1994年、1996年两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92-1996年间农民收入中约40%来自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5.6%,从1992年的783.90元增加到1996年的1926.07元。

第四阶段为1997-2003年。2000年《土地管理法》和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陆续颁布实施,在农民使用权方面,明确作为农村基本制度长期不变,并赋予农民稳定而有保障的权益。在所有权方面,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阶段为2004年至今。我国自2004年起,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在使用权方面,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转。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相应的规范。确认了农民集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为用益物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担保物范围的规定

融资担保制度范文第3篇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行业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七)各级政府可以参股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支持,扩大担保能力和规模。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议价确定。(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同样的政策。

(十一)各级房地产、土地、工商、公安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等业务时,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待遇,并对属于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的考核奖励政策,可适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三)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书面授权后,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的信用报告。

(十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定期信息沟通和业务恳谈机制,逐步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建立以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的再担保体系,鼓励省内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进一步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现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5‰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4‰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融资担保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让与担保;市场经济;制度构建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

我国对让与担保没有统一的立法概念,学界上主要围绕担保的方式与目的进行阐释。结合市场经济的背景与需求,笔者认为对让与担保可作如下定义:为担保债权或融通资金,债务人(借方)或第三人(以下统称担保设定人)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贷方),以增设信用,对抗风险,若债务如期清偿,担保物的权利归还于担保设定人,若债务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可依合同处分担保物并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1]

二、让与担保在中国构建的必要性

(一)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分析

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然而,其本身的不完美性蕴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信用是对抗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信用是对未来履行债务的承诺,其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风险。担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创造信用,通过责任财产分离或者第三人信用担保,将债权风险降至最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种,毋庸置疑,能够创设信用,对抗风险。因此,市场经济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而风险的存在及信用的创设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正当性理由。

(二)从信用匮乏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用主要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要求,在特定的圈子里,舆论、面子等约束机制即可有效地调整并维持信用关系。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形态已发生转变,社会日益开放,逐步迈向陌生人社会,而陌生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借贷关系,依靠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已不足以维持。

第二,道德缺失加剧信用资源匮乏的趋势。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人们品行的要求未形成普遍性的固定道德标准,且从小农经济到计划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过于急剧,未能给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向普遍化的制度信用缓慢转变的时间,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过于激烈,功利泛滥,极易导致道德的失范,即便是熟人圈子也容易造成信用危机。近些年,我国的诈骗案件、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大都是由信用匮乏引起的。以吴英案为例,民间借贷正在面临着一场空前的信用危机。该案涉及吴英代表的本色集团与若干债权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愿意借款给吴英,一方面是出于高额利息的诱惑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基于熟人社会圈子的个人信用。在浙江、福建等地区,依靠人格化的信用维持发展的民间借贷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吴英案发生后,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着冰火两重天的信用危机,债权人的借款不能得以偿还,风险大,削弱再次借出的意愿。这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重大的打击。

由于信用匮乏引发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度化的信用,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信用。让与担保是以对抗风险、维护信用为目的的一种财产担保方式,使其制度化、立法化,有利于为创设信用提供可靠支撑与法律依据。

(三)从商业实践的需要分析

伴随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品贸易愈见繁荣,产业融资需求愈演愈烈,出现了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融资形式。当这些新的交易形式与融资形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当事人对实现财产的担保化及金融化的要求及呼声越来越高。作为经济人希望存在一种效率便捷的担保方式对抗信用风险和追求利润最大化。让与担保制度符合了这种需要。在实践中,新型交易方式与融资形式很多都是让与担保制度的具体应用形态。本文以按揭、融资融券为例进行分析。

(1)按揭

按揭是我国大陆从香港引进的商品房交易形式,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商品房按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按揭的定义可概括为:按揭人(购房人)不转移所购房屋的占有权,而仅转移其所有权作为偿还按揭权人(银行)贷款本息的担保,并由售房人作为保证人,若按揭人如期偿还贷款,银行应返还商品房所有权,若按揭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房屋折价或折卖、变卖,并可就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售房人(保证人)回购房屋,以回购款偿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方式。” [2]尽管学界对按揭的法律性质看法不一,但笔者认为依此定义,按揭是让与担保的具体应用形态。因为商品房按揭是以房屋所有权为内容进行担保,不同于不动产抵押、质押等以交换价值为内容进行担保。

(2)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实质是信用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承认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2011年我国大陆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对于融资融券的定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融资融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交易中产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有:因借贷资金或证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为担保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关系。其中,有两种担保方式同时存在,即委托保证金制度和以投资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得的款项为担保。对于保证金账户,应该根据每天的交易,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债务的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比例时或者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有权处分担保物。可见,融资融券的担保方式中,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证券公司),债务人仍可占有使用担保标的物,这种做法与让与担保的特征相一致。但是由于我国民法领域并未承认让与担保,融资融券的法律性质无法界定,这十分不利于业务的开展与资本的流通,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让与担保的构建十分必要。

三、让与担保制度在中国构建的可行性

(一)让与担保制度的优越性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制度的一种,具有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弥补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

1、扩大融资担保的可能性,增加融资渠道。一方面,让与担保是权利转移型担保,标的物范围广泛,但凡具有可让与性,不论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均可设定让与担保。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新的财产权载体,如电脑软件、老铺荣誉等,因为未被法律认可,性质不明确,设定典型担保物权难免争议不断。如果让与担保制度得以确立,当事人即可以财产权的让与实现新型权利的担保化,扩大资金融通的可能性,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的困境,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发挥担保物的用益功能及担保功能。区别于传统担保中的质押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生效要件,在让与担保制度下,无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设定人继续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从而再创造价值,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在现代商业环境下,占有利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一旦企业需要以生产资料设定担保以获取融资,传统的担保方式就暴露出缺陷,而让与担保可以克服这种缺陷,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实现多元财产的金融化与担保化,企业可以运用更便捷的担保方式,对抗信用风险和追求利润,兼顾安全与效率。

3、实行方式简便,节约交易成本。

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的实行方式过于繁琐、耗费高,且通过拍卖常出现担保物拍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3],让与担保采用私的实行方式,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简便而适当的方法实行担保权,无需经过拍卖或变卖的繁琐程序,以便节约交易成本,保持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保障债权得以清偿,这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利。

(二)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质疑及其克服

对于是否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学界有以下质疑观点:让与担保是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流质契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而为的虚伪表示,任一方均知对方表示非真意,其目的在于阻止法律行为依据效果意思发生效力。[4]而在让与担保中,转移担保物所有权的目的是融通资金或担保债权,当事人的表示行为是基于真实的效果意思,不同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二,我国《物权法》禁止的流质契约是指禁止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禁止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获得暴利而损害他人利益。而让与担保转移所有权是在让与担保设定之时,而非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此外,让与担保的实行采用清算制度,可以在标的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之间实现平衡,有效地防止暴利行为发生,平衡当事人利益。第三,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法律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性,如果局限地在成文法领域内理解物权法定,会显得过于僵硬。与时俱进才可时刻保持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性,因此,对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即包含成文法与习惯法。让与担保历史悠久,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广泛,是被习惯法所承认的担保物权,其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

(三)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实践基础

如前文所述,让与担保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又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信用及融资的需求。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让与担保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实践中出现的按揭、融资融券等让与担保的具体应用形态也确实为活跃市场、扩大融资可能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条件趋于成熟。另外,让与担保已在德、日、英等国得以认可,推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这些成功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结论

让与担保以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债权或者融通资金,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对创设信用、扩大融资、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得以蓬勃发展,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商品交易、金融市场上发展迅速,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用形态。事实证明这是一种正当有效、极富优越性的担保方式,并且,在我国对其进行立法也是必要与可行的。(作者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汪水伟、唐莉.让与担保的独立价值及其表现[J].甘肃科技纵横,2006(2):117-118.

[2]刘军.银行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 3.

[3]王伟.论让与担保――兼析我国物权立法采用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3):95-101.

融资担保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10-

一、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目前,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增加税收、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出口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根据有关统计,中小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新增就业的75%进入到了中小企业,创造的GDP占全国60%,交纳税金占50%。另外,中小企业的发明专利占66%,研发产品的80%。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其进一步的发展。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远大于50%,但融资额占总融资额比例始终徘徊在30%以下。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四种: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等。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因此中小企业进入股票和债券市场进行筹资的门槛较高;而对于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资助,只有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获得;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比较低,因此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以上融资渠道不畅,导致更多的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内源融资获得资金。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我融资比例高达65.3%。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少的情况。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能力弱。在贷款利率上,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优惠利率政策;在贷款方式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大多采取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等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贷款程序复杂,而且要支付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成本较高。 并且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因此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因此就寻求从其他非正规渠道获得,风险较大。此外,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缺乏专业的融资人员,无法对融资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划与管理,因此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 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首先,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由其自身的经营特性决定的: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比较弱,其经营活动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且很多中小企业都实行家族式经营,管理粗放;第二,中小企业资产少且流动性差,负债能力有限;第三,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类型复杂,资金需求数额少、频率高,导致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高;第四,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由于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个别中小企业存在账目作假等现象,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财务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这几个特点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其发展中的普遍现象。

其次,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为了防范自身的信用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转向大企业的发展策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贷款的大量收缩。国内现有的其他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的发展策略的重点,也是着眼于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夺对大企业的贷款份额,客观上也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其次,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面临的程序较为繁琐,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隐性成本高。而且,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工具市场也比较落后。

第三,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到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的总拒贷率高达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常在刚筹建的时候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资金补偿机制;其他担保机构因为受到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商业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引领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

第四,多层次的适合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目前国内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中,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所获得的间接融资为70%,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直接融资不到10%,剩余的是内源融资占20%。即便是在这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为不协调的情况下,证券市场还是以主板为主向大中型企业倾斜。而比较苛刻的入门条件和费用,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无法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而且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没有创立,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不断取缔,并且其他非正规的直接融资缺乏相应法律支持和保护,导致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更加困难。

三、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

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采取对策,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创新,以期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

(一)中小企业内部融资理念、外部融资制度和融资产品要进行创新。首先,根据中小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中小企业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在积极争取外源融资的同时,正确认识内源融资的重要性,扩大自身积累,增加内源融资来源。中小企业要打破传统的家族式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同时要更新融资观念,充分认识和掌握最新的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积极借鉴先进的融资经验。在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中,融资制度创新是其他创新的基础,融资制度的创新或突破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环节所在。目前,在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方面正在进行积极探索。2007年上半年发改委已分别批准两单打包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牵头对北京中关村8家中小企业打包的“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债券”,以及由深圳贸易工业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对十多家中小企业打包的债券。打包发债是通过信用增级来提高发债企业的信用级别,使得债券的可偿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大大提高。在满足债务人融资需求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后是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创新。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融资方式主式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灵活的融资需求,因此,中小企业要积极进行融资产品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拓新型融资渠道,主要有企业互助基金、融资外包、私募融资、资产证券化、通仓融资、产业投资基金动产融资、保理担保等创新融资工具。

(二)创新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要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各方共同参与的新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个体系应该采用“一体两翼”的基本架构。“一体”指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两翼”指这个担保体系当中由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构成。在完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资金。第二,加快建立中央和省级再担保体系。各省级政府要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等方式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机构以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分担担保风险。第三,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作组织。为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保障专业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规范信用担保操作,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按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行效率。

(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新信贷融资体制,并且要促进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各类金融机构要通过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存贷款期限结构、设置新的协议存款品种等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的结构性矛盾;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不断完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提高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二是要大力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引导基层商业银行机构大力优化贷款结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银行效益共同提高的局面;要研究设计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要求的金融产品,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授信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培训专业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人员,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及时得到融资支持。此外,要促进中小型银行发展,特别是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要发起人的民营中小型银行,可以通过民营金融资本与中小企业的联合,改善民营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灵活管理机制,规避融资的风险,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民营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灵活,更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消除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受到的所有制歧视性待遇,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良好,但是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合并﹑买壳等方式来参与到资本市场当中。积极引导二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先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将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二板市场同步进行发展,要积极恢复并发展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融资产品品种数量不断增加的场外交易市场,以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严格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制约。最后,资本市场要积极吸纳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利用票据、债券等金融工具来进行融资。在风险投资的主体中,既要有政府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中心等机构,还应当鼓励科技型企业吸纳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同时,依托场外交易市场使中小企业票据、债券融资持续发展,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资本结构。

[参考文献]

[1]葛俊芬. 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 [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2]邓进前, 徐玉莹.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途径探寻[J]. 当代经济(下半月) ,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