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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融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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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融资用途

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融资

据WIND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证券公司在公开市场的发债规模已达3390亿元,为2012年全年规模的6倍。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证券公司为何大规模融资,宁愿承担较高的债务风险和财务费用、仍要增加财务杠杆?

证券公司的传统利润点主要来自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不消耗自有资本,对外融资需求不大,因此杠杆率一般不高。但进入2013年以来,一方面在IPO暂停、投行业务萎缩的局面下,证券公司只能大力发展融资类业务(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通过向客户放款获得利息收入,由于融资业务极度依赖自营资金,造成证券公司大规模对外筹资;另一方面,最近一段时间银行间市场的资金面持续紧张,也导致证券公司融资需求加大。

证券公司大量融入资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即是向客户放款,大力拓展融资类业务的规模,其作用有二:一是直接获得放款的利息收入,二是通过做大交易量提高经纪类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在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交易量低迷的市场背景下,融资类业务成为证券公司保持业绩增长的重要手段。

目前19家上市券商的11月成绩单已尽数出炉,净利润排名第一的是招商证券(1.95亿元),光大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依次为二至五名。大型券商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均跌出前五。原因是11月份债券市场创年度最大单月跌幅,导致自营性债券投资业务占比高的大型券商业绩表现不佳,而中小券商自营性业务规模不大,包袱较小,通过发展融资类业务迅速实现了业绩暴涨。

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证券约定式购回,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各有不同: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今年以来融资融券规模大幅增长,与标的证券的增加、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资金来源扩宽有关。2012年四季度,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转融资业务,增加了融资融券资金来源。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特点是: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纳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

2.融资融券获得的现金和证券,在整个交易完成后投资者才能取回,之前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覆盖率必须维持在130%以上,低于130%须在2个交易日内补缴至150%。履约保证金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0%。

3.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沪深交易所对标的证券有严格的标准,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其主要标准为:标的证券为股票的,上市时间应超过3个月;流通股本不少于1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 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 人;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不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 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标的证券为基金的,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4000 户。

目前上交所公布了400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和7支基金,深交所公布了300支标的股票和5支基金。为了控制集中度风险,对于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融券业务;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方可恢复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

4.投资者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证券,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等其它用途。

5.融资融券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在约定的日期按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作用是为投资者提供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融资。2011 年10月我国正式推出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2012 年12 月上交所约定式购回交易常规化运作,2013 年1月深交所约定购回交易上线。约定购回式交易的主要特点是:

1.标的证券必须过户,即投资者先将证券过户给证券公司,到期如不履行回购业务,标的证券直接归证券公司所有。

2.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有一定限制,不得为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存量股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此外,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由于交易所对于标的证券未进行名单制管理,证券公司对于标的证券的选取拥有很大自。

3.交易所对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不做统一要求,由证券公司自行控制风险。

4.投资者融入的资金既可以继续用于证券投资,也可以从证券账户转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用途。

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行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主要特点为:

1.类似于股票质押贷款,如投资者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证券公司可自行处置质押物。

2.标的证券的选择范围比约定购回式交易更广。由于标的证券只需质押、无需过户,因此交易所对于标的证券的范围不进行限制,可以是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选择范围比约定购回式交易更广。

3.资金融出方不仅包括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还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其他特征与约定购回式交易基本类似。

上述三类业务统称为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类似于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通过向客户贷款来收取利息收入。证券公司发展融资业务能够扩大收入来源,保持业绩增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不失一种在证券市场不景气背景下的良好战略选择。但另一方面,融资业务是近两年刚刚兴起的创新型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特别注意防范相关风险。经研究,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如下:

(一)盲目跟风做大融资业务规模,产生过度负债风险。融资业务与经纪、投行业务不同,必须使用证券公司的自营性资金。而证券公司资本金普遍不高,若要做大业务规模,只能向商业银行大量贷款,导致杠杆率升高,财务负担加重。若负债规模过大,将对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资金短借长用,产生流动性风险。90年代初历经证券公司倒闭潮以后,国内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授信十分谨慎,授信产品一般以资金拆借、人民币账户透支额度等短期产品为主。而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为中长期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期限最长6个月,约定购回式交易最长一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长达3年。由于资金来源与用途的期限错配,如在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缺、无法获得再融资的情况下,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三)证券市场不景气,导致客户违约风险。目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较高,上述三类业务虽然归类为融资类业务,但风险特征不同。融资融券业务有严格的业务流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获得的现金和证券,在整个交易完成后才能取回,之前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覆盖率须维持在130%以上),业务风险相对可控。而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式购回交易业务相对灵活,监管机构对于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不做统一规定,由证券公司自行控制风险。如证券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胜出,采用高质押率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当遭遇证券价格持续下跌或“黑天鹅”事件时,质押物无法覆盖损失金额,导致客户违约,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四)法律文本有漏洞,产生操作性风险。现阶段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尚不充分,本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容易转嫁至证券公司。近些年此类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引发。加上证券公司的法律文本出现纰漏,或在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未来在强行处置标的证券时极易发生纠纷。

鉴于以上风险事项,提出建议如下:

(一)证券公司宜根据自身的负债能力适度融资,不过分依赖银行贷款。从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适量发展融资类业务,避免盲目做大规模,导致提前透支资本金,失去核心竞争力。

(二)合理制订资金使用计划,避免短借长用。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为自有资金消耗少的经纪、投行类业务,不需要大量融资,因此政府部门批准的融资工具不多,且多为短期产品,如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资金拆借、银行账户透支等。而融资类业务需向投资者发放长期资金,因此易发生严重的资金期限错配,进而导致流动性风险。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应谨慎应对流动性风险,控制融资类业务规模,尽量减少资金期限错配。

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范文第2篇

10月8日,永辉超市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定向增发预案。根据预案,公司拟募资10.16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作为A股市场中经营连锁超市的企业,永辉超市是该行业的明星公司之一。

不过,由于今年A股市场持续低迷,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变得愈发困难。为了此次增发顺利进行,永辉超市董事长张轩松拟认购近八成(77.8%)的增发额,涉及资金达7.9亿元。一时间,张的资金来源和认购能力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董事长一人认购7.9亿元

永辉超市2010年12月登陆主板市场,在上市融资近两年后,公司拟再次向资本市场融资。今年10月8日,公司公告称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再融资预案。

根据预案,永辉超市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张轩松、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糖业烟酒”)、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共计发行451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2.52元,拟募资10.16亿元。

其中,永辉超市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轩松将以现金7.9亿元认购3510万股,占增发股份的77.8%。其余两家公司则各认购500万股。发行完成后,张轩松的持股比例将从21.5%增至24.6%。

此次增发募集资金主要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事实上,2012年以来,永辉超市门店的快速扩张促使公司营业收入迅速增长,但同时各项费用也随之提高,并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了巨大侵蚀,其净利润增速从2011年三季度的75.9%疾步下滑至今年三季度的—9.8%,不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华联综超和新华都。为了支持公司未来进一步的扩张计划,再融资成为永辉超市快速获取资金的手段。

但是,公司董事长张轩松以现金认购7.9亿元,除了没有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外,这次增发还有更多疑问。

张轩松现金认购能力不足

相对于其他两名定向增发对象而言,张轩松的认购能力显得有些不足。

永辉超市公告显示,上海糖业烟酒隶属于上海国资委,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3.33亿元、7.16亿元、9.13亿元。朗源股份则为A股上市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0.37亿元、0.49亿元、0.58亿元。两家公司均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却只分别认购1.13亿元。

相反,永辉超市董事长张轩松的个人资产状况却并不乐观。根据永辉超市2010年11月招股说明书,除持有永辉超市21.5%的股权外,张轩松还控股参股3家公司。

其中一家为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张轩松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截至2009年6月30日,这家公司仅实现净利润1741澳元,约合1.1万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对外贸易遭遇寒冬,这家公司难以为其带来巨额收益。

第二家公司为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持有60%股权。但这家公司境况更差,2009年全年和2010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29.9万元和—95.2万元。

张轩松参股的第3家公司为福建省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但2011年该公司已出售给永辉超市,按持股比例,张轩松所获收益为1.13亿元。

但这笔钱还未捂热,为了减轻永辉超市第二大股东民生超市轮番减持带来的负面影响,张轩松于今年5月30日大笔增持550万股,耗资1.54亿元。

从上述相关资金状况看来,张轩松主要资金来源只能依靠永辉超市。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与近两年公告统计,通过分红,张仅获得现金4902万元。

面对7.9亿元的巨额认购,张轩松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资金可谓杯水车薪。

7.9亿来源或为信托融资

就在投资者对张轩松巨额认购资金的来源质疑时,永辉超市的一则公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答案。

2012年9月19日,永辉超市公告称,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事张轩宁将其持有的7570万股永辉超市股权质押给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质押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9.86%。但公告中对于质押股票获得的融资金额与用途都没有做出说明。

张轩松与张轩宁为兄弟关系,且为永辉超市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张轩宁是否在以上述方式暗中帮助张轩松?对此,永辉超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笔资金与董事长张轩松并没有关系,属于张轩宁的个人行为。

公告显示,永辉超市于9月19日收到通知函,按此日期前两个月股票最低价20.11元计算,张轩宁质押股票市值至少在15.22亿元。

从事信托业务风控工作的潘先生告诉《投资者报》,永辉超市属于主板上市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获得资金,所得实际金额至少会打5折。

他还表示,如果公司将这笔资金用于定向增发,锁定期在36个月以上,那么从信托公司所获的资金恐怕比5折还要更低,在7.61亿元以下。

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范文第3篇

【关键词】控股股东 股权质押 资金流向 公司业绩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乐视网(300104)全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在中国创业板上市,IPO以每股29.20元发行A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达7亿3千万元,净额6亿8千多万元。目前,乐视网的市值已经由上市之初的30亿增长为400多亿,曾多次创下创业板公司市值最高记录,也是创业板龙头股之一。

乐视网在股票市场上如此亮眼的表现是否与良好的公司业绩和财务能力有关?通过对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的财务报表分析,我们发现事实与估计的有所出入。如下图表一所示,从盈利能力角度分析,净资产摊薄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和销售净利率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营业总成本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攀升至99.30%,虽然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681,893.8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8.79%,但是盈利能力却不断下降。从资产周转率来看,应收账款和流动资产周转率变化不大,存货周转次数减少,而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却是大幅增加,这样的营运能力结构显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力不利。同时,每股收益率的直线下降与良好的市场反应和稳中有升的公司股价也是不相匹配的,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也说明自2010年上市以来,这五年间公司的偿债能力不断削弱。作为创业板的龙头股之一,不断下降的偿债能力显然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的进一步融资,必将加大融资的成本。

(二)股本结构

乐视网上市五年来,十大股东所占百分比在绝对值上减少了19.42%,相对变化比率则达到26.4%,其中,2014年的相对变化最大。通过对2010年年报至2015年中报的资料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十大股东之中机构投资者的无论是数量还是所持股份比例都在减少,从下表二可以看出,贾系一派的股东五年间都在不断减持公司股份。2014年底持有乐视网4.28%股权的贾跃芳,在2015年不再是乐视网的十大股东之一。

(三)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

从2010年8月12日到2015年7月31日为止,乐视网的控股股东共进行了30次的股权质押行为,其中十四次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百分之九十是出于控股股东个人投资需要进行股权质押。而进行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仅为贾跃亭和贾跃芳两人,贾跃亭同时也是乐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下表三我们可以看出,乐视网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更倾向于通过信托有限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仅有一次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2011年贾跃亭及贾跃芳即进行了三次股权质押,累计达25%,在IPO募集了接近七亿的资金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即选择将公司四分之一的股权质押出去,可见控股股东急需大笔资金。2013年至2014年,贾跃亭和贾跃芳又总共进行了24次的股权质押,2014年更多达16次,从股权质押的时间长短来看,控股股东进行质押登记到解除质押短则两三个月,长则有两年,且往往上一次质押行为还未解除,就又实施下一次质押行为。综上来看,乐视网公司的控股股东质押股权次数较多,累计质押比例也较高,这表明公司控股股东有强烈的资金需求。

(四)资金流向

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获取的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并不在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难以确切获知资金的流向。但我们可以发现几乎股权质押公告之后的半年内均会伴随着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或者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等公告的出现。比如2011年进行第一次质押之后,乐视网就在2011年8月4日签订《增资协议书》,以现金2,000万元对东阳九天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在更加频繁进行股权质押的2013和2014年两年间,乐视网对外投资的进度进一步加快。2013年9月至12月份乐视网相继了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和收购的公司公告,这一并购重组一直持续到2014年5月份才得以完成。

上述一系列事件的列举表明了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或者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是股权质押资金的可能去向,但也不是唯一的去向。从下表四可以看到,2013年和2014年两年间,公司共设立或者控股参股了十三家子公司,这必然需要充足运转的资金链条。

(五)上市公司相关业绩反应

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分析来看,上市之后公司资产成倍的增加,其中货币资金在2010年为543353279.1元,但在2011年和2012年则跌至不足两亿元,之后在2013年和2014年有分e回升至6亿元和5亿元,这说明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曾一度面临不足,而在频繁进行股权质押之后,公司资金链的压力得以缓冲。应收账款在四年内攀升将近27倍,给资金链造成巨大压力,存货也有增无减,这说明乐视网在“超级电视”这一终端业务上的业绩并不理想甚至可能给公司带来了亏损。与此同时,流动负债由IPO时的92958769.27元增加至2014年的44亿元,由短期借款产生的应付利息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为25835645.21元和15200173.46元,股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大量利息费用也在财务上带来了压力。虽然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但是营业总成本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从2010年69.39%上升到2014年99.30%,这一比重的增加说明公司业绩并不如表面看上去的理想,反而在盈利能力上是在下降的。而在营业总成本中,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比例也是大幅增加,进一步说明公司费用比例不合理,成本增加拖累了公司业绩的发展。

二、结论

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分析,通过股权质押行为获取成本更低的大量资金是很多上市公司会采取的融资决策,不仅程序简单、周期较短,而且成本更加低廉,但是,成本的降低也意味着风险的增加,控股股东不断的质押股权进行公司对外投资和扩张,一旦公司业绩不如预期想象甚至有亏损的迹象,市场就会立即进行反应,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公司价值受损。即使没有进行“掏空”的意图,通过股权质押这一渠道轻易的获取资金,也可能会让控股股东采取更为冒险和激进的扩张战略,因为风险由所有股东分摊,而收益则可以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财富成倍的累加。因此,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应如何进行引导和规范,保证既为上市公司提供有效运转的资金链又能够维护市场的稳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峰,贺建刚,魏明海.《控制权、业绩与利益输送――基于五粮液的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4年第8期.

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典当

前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在我国乃至世界一直存在、一直解决、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和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渠道已经非常有限,而有限的渠道也往往只被少数大型知名企业所占据,中小企业无论是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都很困难,同时,由于银行的风险规避天性,中小企业也往往被银行拒之门外,银行贷款途径也被堵住,目前来看,自由资金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要力量,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非常有限。

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其客观原因。首先,在间接融资方式下,银行以其低利率成为首选,但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自有资本少、可供抵押资产少,同时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也普遍偏低,这就受到"嫌贫爱富"的银行的"歧视"。企业向银行贷款受到产业政策、担保、审贷分离等等条件和要求的限制,最后不得不游离在银行贷款之外。其次,在直接融资方式下,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都有严格要求,即便是最低标准中小企业也难以达到;同时政府参与了资源配置,这其中必然有政策导向,中小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的大门也被关闭了。至于直接融资方式下的货币市场,门槛低、条件相对宽松,不失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办法。但门槛低不等于无门槛,条件宽松也不是无条件,通过货币市场融资根据融资期限的不同也限制了不同条件,如以中期票据方式融资就需要符合资信评级为3A级、连续3年审计的报表、最近一年盈利、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条件。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另外,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也远远不够不够。没有任何一部完整的中小企业甚至只是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出台,这导致在法律上中小企业就遭受了不平等待遇。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国家都会建立中小企业特殊融资机制,国家建立相关机构,并通过政府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政策更加倾斜于国有企业或大企业,中小企业不但没有融资方面的便利条件,反而处处受阻。

由此可见,由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额度小、周期短、需求急等特点,以及企业规模和信用水平低、往往缺少资金担保等劣势,主流融资方式都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或推或阻,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找到一条能够解决"燃眉之急"的资金融通道路,而近年来兴起的典当就是一种值得探讨研究的方式。

下面从典当的概念、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概念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来说,典当即是抵押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而典当行是提供这种融资方式的中介结构。在旧观念当中,"典当"被认为是"高利贷"的代名词,大家对这种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避之唯恐不及。但事实是,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对典当行业进行约束及监管,目前典当行业业主也都主动征求国务院出台相应的规范化法规。根据《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是我国唯一可以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典当行业再次兴起,为主流融资渠道做了拾遗补缺、调余济需,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融资渠道。

二、典当行的相关业务

典当行业务通常都包括房产典当、汽车典当、权利质权典当。房产典当的抵押物可以是公司拥有产权证书的房屋,汽车典当抵押物可以是公司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辆,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包括股票、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

三、典当融资的特点

1、小额性

典当行发放当金的数额往往较小,通常大大小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这是典当放款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如典当行为房产典当、汽车典当设定的典当额度一般为资产评估价值的50%-80%。

2、短期性

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通常大大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这是典当时间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典当行一般提供的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快速周转的融资服务,一般时限控制在3-6个月。

3、高息费性

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往往较高,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这是典当收益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办理典当业务既要按基础利率缴纳利息,又要按典当行根据综合服务费率缴纳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率由典当类型决定。

4、便捷性

这是典当十分突出的特点,也是重要的行业特点。主流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个过程甚至可能达数月,而通过典当融资,虽然各典当行业务流程时间略有不同,但通常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即可得到所需款项。

四、典当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优点及缺点

(一)根据前文所述典当行的业务及典当融资的部分特点,不难看出典当融资是中小企业极佳的融资方式。其优点如下:

1、抵押或质押范围广泛,可充分利用企业资源融得资金。

典当行的业务包括房产、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中小企业不仅可以将闲置设备、积压库存用来质押典当,还可以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用来质押典当,将死物变活钱,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与之相对,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不做小额贷款,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抵押融资存在很多障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制约,通常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难以满足银行对抵押贷款的要求。

2、灵活、快捷,适合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临时性或应急性的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融资一般具有贷款额度小资金需求急、需求频率高等特点,如果向银行借款,往往需要经过借款申请、信用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资信要求高,不仅很难满足,而且手续繁琐,时间跨度较长,对于在瞬息万变的商场中竞争的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导致商机的贻误。尽管典金的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季节性、应急性资金的企业来说,典当行是理想的资金来源。典当行是根据当品的成色高低、价值大小来开展业务的,如果发生死当,典当行可以将当物拍卖,一般来说,当物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价格会高于典金,所以典当行对企业资信能力没有要求,信贷门槛低。而且放款所需的整套手续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简便得多,时间跨度很短。

3、典当融资方式不干预企业控制权典当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受限制。

典当行对所融通资金的用途从不过问,企业控制权不受干预(如果质押物为股票,所贷资金只能用于投资股票)。而在银行的一些专项贷款中,对所贷资金是有专门使用要求的,否则,银行有权收回贷款进行信贷制裁。

(二)典当融资缺点:

典当融资并非完美,它也有相对的缺点:

1、需要缴纳较高的利息及费用。

中小企业进行典当业务时,除需要交纳贷款月利率外,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2、特定物品典当需质押,影响使用。

企业典当机动车辆进行融资时,通常需将车辆质押,也即在典当期间企业不能行使车辆使用权,这很有可能对企业的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3、贷款金额小,期限短,可能不能满足需要。

典当行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均是典当品折价后的一定比例,金额未必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期限也通常限制在3个月到6个月,如果需要较长时间的资金占用,企业还是需要另寻他法。

五、典当的流程

1、审当

这个环节主要工作是验明当物的归属权。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以证明物品归当户所有,其次提交当户身份证明证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进行审核建档。

2、验当

既核对当物的发票、单据,由专业典当评估人员(古称"朝奉")或是评估机构以对当物进行估值,最终确定当金额度、典当折算率、综合费率、当期(不超过6个月)及利率。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标准利率四倍。典当金额的折算也是根据当品的变现能力进行,一般来说会按照当品的四成至六成进行折算,若当品变现能力强如贵金属等,也有可能给予九成的折算率。

3、收当

签订当票、典当协议书后,典当行将当品收当入库,扣除综合费后支付当金。至此,企业就能获得流动现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典当的综合费用由典当行从当金中扣除。

4、赎当

当户在当票到期后需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赎当手续,在赎当之前必须结清当金及利息,才能办理出库手续,将当品及发票归还当户。

5、续当

当票到期后若当户暂时不归还当金,需凭当票至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同时必须支付本期当金利息,再对当物进行再次查验,签订续当合同及协议。在续当期间的利率、费率不发生改变,但是续当期不能超过原当期。

六、我国典当业的未来发展

金融危机曾带给典当业一个莫大的机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很多中小企业认识了典当融资这一方式,虽然危机暂过,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认可了这一方式,对于典当融资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再次带给典当融资一个发展机会。在目前金融环境良好的总体背景下,典当行业未来有以下几种发展可能:一是将典当行和寄售行合并监管。典当行准入门槛较高,寄售行准入门槛较低,《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从典当行角度,过高的准入门槛不利于典当行业发展,门槛应该降低,直接可以放低到现在对寄售行的资金要求;同时考虑到经济安全和管理效率的平衡,准入门槛越低,竞争越充分,市场越有效率。人为的提高准入难度对整个市场发展是不利的,表现在一方面阻止了想进入的投资者,另一方公众得不到相同条件下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一个可行方案就是将寄售行与典当行合并。首先将目前寄售行的各种业务与典当行业务合并,同时个人小额典当业务可以适当增加。通过这种举措,不规范的寄售行业就纳入到了规范的典当行业当中。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放宽典当行业的准入门槛,并在监管上做到合并。二是将小额融资作为定位之一。在实践过程中要改变现在典当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将现有寄售行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吸纳进来,将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作为典当行业定位之一。国外典当市场发达,典当类型的多样化,但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占很大比例,这部分需求者中的企业往往是难以从银行或其他主流方式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而在我国,这一群体也相当普遍,因此,典当行业在此有巨大发展前途。但是国内典当业务大大超过了国外典当应急融资的数目,小额融资功能这一典当主要功能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同时,由于准入门槛比较高,使得典当行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对某些中小企业来说,获得性较低,因此典当业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将满足小额融资需求作为定位之一。三是丰富典当行业正面宣传。在很多民众心中,典当行业一直是负面的存在,这不利于典当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民众的错误认识,促进典当业的发展,需要借助各种手段,对典当行业进行正确宣传,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在融资时,将它作为一种可用渠道。

七、结论

典当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银行是银行贷款融资的重要补充,它以实物抵押、质押的形式为企业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提供了解决之道,方便、高效、快捷。总体来看,典当融资利大于弊,可以做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加以发展和利用。银行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用锦上添花形容,因为它从来发展良好的企业开放大门,而典当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却是雪中送炭,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为企业注入资金流。典当行业的发展将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正常而健康的融资渠道,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1]杨柳.我国典当融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严媛.典当企业形象塑造中的传播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3]曾康霖,程婧,王艳娇.我国典当业的性质及可持续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12:6-15.

[4]李维庆.近现代中国典当业之研究[D].南开大学,2009.

股票质押融资用途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信贷业务;银行实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散见于《担保法》(1995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公司法》(2005年修正)、《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首先,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

3、股权价值评估。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4月1日)。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在贷款发放阶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首先,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因企业内外部因素,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权落空;其次,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2.

[2]贾泽林,冷晓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现代金融,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