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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视角 莱芜 公路运输企业改制 财务处理
1、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
1.1、有关资产的财务问题处理
坏账的认定与处理。首先清理坏账范围要彻底,不仅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类科目进行清理,其次要分清坏账的性质:一是要分清应进成本而未进成本的潜亏挂账,对这部分坏账的认定要由相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二是分清应收而不能收回的各种收入及预付款项,对于这部分坏账的认定,则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坏账确认条件予以认定。
对不良不实资产的处理。部分不良不实资产在改制中,要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在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做财务处理。
对融资车辆的处理。资产在财务处理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加企业资产,作为企业的负债处理,这样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将融资车辆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进行处理,即在增加企业资产的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处理。可采取以下处理模式:(1)直接剥离成立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4)政府接管模式,即对规模较大,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由政府接管。
1.2、有关负债问题的财务处理
内部股份问题。企业改制前的内部员工股大都在负债科目中反映,这样做增加了企业的负债率。改制中可将此部分按照自愿原则,转为个人投资,减少企业负债,增加个人出资。
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企业未偿还的职工集资款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也可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企业改制前住房公积金为赤字的,应用企业公益金弥补;公益金不足弥补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依次冲减国有资本奖金、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
1.3、股权结构设置问题处理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设置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股权设置实质上是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再调整过程。如果股权设置不合理,将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行效率。因此,在股权设置上要注意解决两个实质性问题:一是经营领导层与员工的激励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问题。
2、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2.1、企业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增减值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即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做会计处理时,应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计提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即评估增值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另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资产评估工作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改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其评估结果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国资部门核实核准,在下达批复文件后,评估损失可冲减净资产。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是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是资产减值的话,则做相反会计分录,将评估增减值及时入账。
2.2、清产核资阶段各项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清产核资,是改制的先行基础工作,又是企业摸清家底的必经之路。在经过规定的清查程序后,将财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如资产盘亏盘盈净损失、毁损,报废、长期挂账的费用、历年亏损等资产损失及坏账损失,在经中介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核销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实施公司制改建的企业,清查核销的资产损失由企业的净资产承担”的规定。
2.3、土地资产评估后会计处理
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土地是无偿使用的。在企业改制中,对土地的资产处置不能无偿使用。因为土地资产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内。在实际操作当中,根据各自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保留划拨土地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改制企业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分别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3、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的探讨
企业社会职能不变。公路运输企业并未因为改变企业性质而不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加之公路运输企业是微利企业,如将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那将加大企业的经营负担,造成改制后的新企业并未轻装上阵,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业。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十六届三中全会有明确规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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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由于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院由于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收取的抵债车辆,或在库房长期停放未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已无法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还有其他种类的抵债资产如房屋、设备等也因保管不力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耗和破坏,影响了抵债资产的变现额。其原因一是经办行存在重收清管思想。各商业银行虽然规范了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但经办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对抵债资产收回后的保管工作未纳入目标管理,未落实经营主责任人和保管责任人制度。二是收取的抵债资产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由于受人力、人员素质、经费、存放场地等因素的限制,给保管工作带来的困难较大。三是对房地产、机器设备等银行无法存放的部分抵债资产只能委托他人代管,甚至异地保管,从而使得抵债资产难以保障安全完整。
3.抵债资产处置手段单一,进展缓慢,损失率高,变现较为困难,长期占用信贷资金。在银行存量抵债资产中大部分已超过规定的处置时间。从表面上看银行通过收回抵债资产而压缩了不良贷款,但实质上实现不了等额货币资金的回流,反而成了物资回收公司,形成新的不良资产。随着抵债资产价值的流失,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二次流失。其原因一是目前抵债资产一般要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如拍卖不成功,必须重新调整价格,报上级行审批,再一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此循环直到出售为止。这种单一的处置方式限制了抵债资产变现处置的渠道。二是银行对资产市场调查分析能力较弱,对市场的需求认知不足,再加上范围小,很难把握有关价格、销售渠道的市场变化,从而影响抵债资产的及时处置变现。三是处置变现的管理机制复杂,申报审批时间较长。抵债资产大部分属于质次价高的资产,本身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变现几率小,多环节的申报审批程序延误了处置变现的最佳时机。四是以前年度收回的抵债资产,尤其是一些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不齐全难以处置。五是银行缺乏对经营、处置抵债资产明确的考核办法。经办行在与自身利益联系不紧密、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处置抵债资产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于前任领导班子收回的抵债资产,不愿承担处置损失率较高的责任。
4.抵债资产相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失去了反映和监督作用。一是以前年度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入账或入账不及时,形成账外资产。发生丢失、毁损和已处置抵债资产损失,保管部门未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会计部门或未及时做账务调整,造成抵债资产账实不符。二是“抵债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内的余额没有按财务授权规定及时报批进行账务处理,致使现有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存在差异。如部分经办行收取抵债资产后,未将抵偿的贷款本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无法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状况,且随后产生的贷款利息也无法向借款人追偿。部分经办行将未入账的抵债资产变现所得资金用于直接收回部分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实际已经形成损失,但仍长期在贷款科目中反映。其主要原因是会计基础化管理薄弱,经办行会计核算时没有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原则衡量会计信息质量,致使核算数字不准确,信息处理不及时。
5.目前银行个别单位对抵债资产心存顾虑,工作积极性不高也是应当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银行对抵债资产管理力度的加大和规范经营意识的不断增强,经办行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其原因是不良信贷资产大部分是以前年度形成的,责任追究很难落实。一旦收取抵债资产,虽然能够减少一定的资产损失,但抵债资产由于在收取时的估价不合理,变现时损失较大,使得经办人对抵债资产心存顾虑,怕承担新的责任。
(二)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1.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一是对存量抵债资产,尤其是以前年度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二是在重视对抵债资产变现市场、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按种类制定相关政策,专题研究,制定计划,采取一物一策,一物多策的办法,做出处置盘活方案,积极组织实施。三是简化抵债资产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在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方面,实行上下联动,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以把握商机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
2.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从源头防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一是应选
27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如选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三是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3.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银行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实物抵债资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种类加以保管,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进而在变现时实现保值增值。
4.加强对抵债资产会计核算的基础化、规范化管理,为实现抵债资产科学管理提供基础数据。银行应当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表内、表外账实相符。同时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抵债资产的状况、市场和行业变化、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建立抵债资产准备金制度,合理预计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抵债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在设备风险评估中,计算设备的资产和风险通常要计算要素的权重。层次分析法经常被用来求取权重。其通常采用某一位专家的意见,其主观判断的随意性难免会使决策结果可信度大大降低。采用群决策的方式确定各因素的权重,由多位专家参与到评估的过程中来,集合多位专家的意见,对专家意见可信度进行客观的赋权,减少了某一位专家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提高了求得的权重的可信度,风险评估的结果可用程度提高。
关键词:
风险评估;群决策;权重
随着电网的不断壮大,电气设备的急剧增加,原始的检修计划不能满足当前的要求,状态检修应运而生。状态检修(ConditionBasedMain-tenance,CBM)从设备的实际状态出发来制定检修计划,大大减少了人力、物力。而基于风险的检修由于综合考虑能较为全面地考虑各种决策因素(包括效益、风险和费用)和结合各种方法的长处,逐渐受到了研究人员的重视。在设备风险评估中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AHP)[1]是一种经常被用到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AHP是美国匹兹堡大学的萨蒂(Satty)教授于上世纪末提出的一种能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决策方法。将与决策有关的因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对同层的要素用量化方法进行相对重要性标度,形成判断矩阵,得出权重,最后进行一致性检验并且排序。分层后再对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有机结合分析,最终使得决策有了量化依据,使得决策更有说服力。
在实际的设备风险评估的过程中,现有评估方法在面对综合评价指标赋权和定性数据定量化问题的处理上都是以某位专家或标准直接给出权重的值,没有现实说服力。而且很多目标决策中虽然用到了层次分析法求取权重,但是往往也只是以某位专家给出的判断矩阵得到最终的权重值。由于专家的名望、地位、所属专业和对决策问题的熟悉程度不同,某一位专家的判断存在随意性,这样专家主观判断的随意性难免会使决策结果可信度大大降低。为了减少这种主观性,本文采用AHP群决策方法(GAHP)进行评估。由多位专家参与到评估的过程中来,将多位专家的意见进行集合,然后对专家意见可信度进行客观的赋权,减少了某一位专家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
1设备的风险评估
风险的定义是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2]。综合考虑变压器设备资产、资产损失程度及设备故障发生的概率,其风险模型[3]定义。设备的平均故障率是设备发生故障的平均概率,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和状态评价的结果通过建模得到。根据文献[4],设备风险可以从设备损失、人身环境损失、电力系统损失和社会损失等4个独立的方面来计算,这4个因素称为设备的风险因素。因此设备的资产损失程度可由下式(2)计算得到。资产损失程度是从风险因素(设备自身、人身环境、电网损失和社会损失)各方面综合计算故障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度。某一要素的资产损失度。
2GAHP的聚合判断矩阵
2.1AHP法计算权重使用层次分析法时,首先将所要分析的问题层次化[5],最终求出低层次对高层次的权重。首先,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层次模型;然后针对上一层次的某因素得到本层次所有因素间的相对重要程度矩阵,即判断矩阵;最后,计算最大特征根λmax所对应的特征向量,作为对于上一层某因素而言的本层次与之有联系的因素的重要性次序的权重。一般地,为了衡量判断矩阵的可接受程度[6],要对单层次排序进行一致性检验。在本次的评估系统中,我们将层次分析法的模型分为两层。对于计算资产的层次结构模型,目标层定义为资产,将影响资产值大小的设备自身价值、所供用户等级、设备重要性作为指标层元素;对于计算资产损失度的层次结构模型,目标层是资产损失程度,指标层是各风险因素,包括设备自身损失、社会损失、人身环境损失和电网损失。
2.2GAHP聚合专家意见专家们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出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通常我们要对专家们的意见进行聚合,现有的聚合方式有两种[5,7]:聚合个人判断(AIJ)与聚合个人排序(AIP)。AIJ是集结群中多个专家的判断矩阵形成一个单一的群体判断矩阵,从而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取权重;而AIP集结每个个体的单排序以形成群排序。当专家们以团队的方式进行决策时宜采用AIJ,专家们以个人的形式进行决策时宜采用AIP。在实际中,专家们大都是以团队的形式进行决策的,所以在这里选用AIJ的方式进行聚合。当集结n个个体的判断时,即使假设每个n元矩阵都满足互反性,也只有几何均值法满足Pareto最优原则以及同质性(即如果每个个体的判断的比率都是t倍,那么集结后的结果也是t倍),因此必须用几何均值法来进行AIJ[8-9]。在聚合时涉及到的专家权重可分为固有静态权重和随机动态权重两部分。固有静态权重和专家的名望、地位、专业和对决策问题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相关,而随机动态权重则由专家们所给出的最终判断结果的可信度决定。在本文中假设专家们的固有静态权重相同,只考虑他们的随机动态权重。某位专家所给出的判断矩阵与其他专家的判断矩阵的相似程度越大,说明该专家的可信度越高,那么该专家的随机动态权重也就越大。在聚合专家意见时,采用判断矩阵形成的向量夹角分析,得出专家的随机动态权重,然后再进行聚合运算,得到聚合判断矩阵。共识度矩阵是专家组群决策的最终评判矩阵,在得到共识度矩阵的过程中每位专家的动态权重作为其指数分配,所得出的结果融合了n位专家的不同意见。但是在计算的过程中,共识度矩阵同样要满足一致性检验,即CR小于0.1。如若不满足要求,各位专家给出的判断矩阵需做出修改,直到所得到的共识度矩阵满足要求为止。最后,同样地以AHP法求取层次单排序,得出各因素的权值。
3实例分析
在本例中我们假设有3位专家,对于如下图1中的T1而言,变压器参数为35kV/63MVA,带70%一、二类负荷,有7%的概率发生某类停运故障并导致设备损坏和线路停运。T1的资产、资产损失以及风险要素损失概率情况分别如表2、3、4所示。3.1配电变压器资产评估对于配电变压器资产评估的层次结构模型,三位专家给出的判断矩阵。
3.2配电变压器资产损失度评估根据表3和表4计算变压器资产损失度。其中根据历史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得到设备故障引起要素在不同程度等级上的损失概率。
3.3计算设备总风险值计算设备总风险值之前,我们先要求出各风险要素的权重。计算方法与资产要素权重相同,根据三位专家给出的判断矩阵,最终得到风险要素权重,对于风险要素层次结构模型,三位专家给出的判断矩阵。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导则汇编[10],所得的风险值为1~10之间的数值。数值越大表明风险值越高。对于风险值大于3的设备属于高风险设备,应该引起高度注意,优先安排检修,而T1风险值小于3,无需优先安排检修。
4结论
采用层次分析方法对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时,所得的结果跟专家的经验和对系统的认识相关,会存在较大的个人偏好,对系统的评估也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文中在确定设备资产和各风险要素的权重时,采用群决策的方式,考虑多位专家的意见,并采用加权几何平均的方式将多位专家的判断矩阵聚合形成共识矩阵,从而降低了因个人偏好而引起的主观性,使评估的结果准确性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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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
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因其具体情况不同,企业改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分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将企业整体进行改制;二是将企业主业与辅业进行分流,先将辅业分离,再将辅业部分进行改制。第一种改制的方式是企业的整体改制,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建新的企业实体,这种改制的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第二种方式的企业改制,实质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三类资产”实施的分离改制,这种形式的改制,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进行主业和辅业分流,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建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形式。对于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干部职工观念转变比较到位的改制单位,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控股地位,但必须实现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二、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任何企业在改制之前,都必须做好相关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
施工企业应积极支持各项改制工作,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改制的有关财务事项。企业改制应按顺序依次办理产权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债务偿还等财务事项。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产权关系明晰且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二)财务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财务审计要在上级单位主持下进行,可以由上级单位和改制企业财务、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由上级单位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要对改制企业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的债务进行逐笔核实,从而准确核定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在清查过程中,对拥有实际控股权的长期投资,必须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审计过程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债权投资损失等,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处理。在财务审计过程中,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障改制企业的实际利益,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地处理问题。
(三)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企业各投资主体的利益。资产评估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主要政策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企业内部实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由拥有财政部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或由企业推荐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改制方案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选定,评估结果报国家财政主管单位核准,有关资料由改制企业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并报国家财政机构。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上级指派评估结构。上级单位选择若干家经考核的、综合素质高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机构,评估机构从备选机构中指派。上级单位在收到改制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评估机构的指定工作。因情况特殊第二次企业需要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的,必须同时推荐不少于三家备选机构并附送评估机构简介和经年检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推荐函件及相关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的确认手续。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成后,由改制企业逐级向上级单位提出资产评估备案申请。
(四)资产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一般不得将国有净资产降低拆股或低价转让。对资产质量较差或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资产一次性整体转让时,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后可采取折价方式出让,但折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资产评估确认值的10%;还应该根据企业改制方式的不同,区别处理国有股权: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转入新企业。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当按照转入新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一般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实行合并方式改制的,经过评估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如合并前各方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来共同的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有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下面剥离资产的处置有关规定处理。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
(五)债权与债务处理
改制企业应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的结果要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认真审核。严禁在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改制企业与上级单位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核对,双方对账面记载的债权债务和表外或有负债认定存在差异时,必须查明原因,调整一致。在此基础上,签订清偿协议。改制企业与外部签约形成的各种债权中,对于确属长期挂账的坏账,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按规定程序评估确认后进行核销;对因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改制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继承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应由改制企业继承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由分立各方分别继承相关的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经与其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原始投资数额原则上以原债权账面价值为准,如有变化,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债务原则上要以自身资产来清偿,偿还顺序如下:所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医药费;所欠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医药费和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所欠税款;所欠职工集资和其它债务。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额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益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