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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4-0068-02
旅游景区发展主要表现为旅游品牌的竞争,旅游景区的品牌建设是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以须弥山为例,就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的模式进行创新性研究和初步探讨。
一、创新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创新就是旅游景区将自身个性化信息在市场中推广,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旅游景区应该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扩大景区的市场规模,使旅游者通过该形象认知旅游景区。可见,旅游景区品牌塑造有多种渠道的选择,因此,将景区的特色传递给游客就成为旅游景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须弥山是著名的佛教圣地,也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随着新景区的不断增多,全国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塑造新的旅游形象成为须弥山景区经营者的当务之急。针对须弥山旅游形象塑造,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调整品牌形象
旅游者的需求、偏好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因此,旅游景区要根据市场的动态变化不断调整策略。须弥山景区要在原有的观赏性景点基础上,以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和利润增长点为依托,举办传统庙会活动和山花旅游节,吸引海内外游客到须弥山观光游览;并在旅游淡、旺季有针对性地进行形象宣传和促销,让游客对须弥山有不同的认识;还应该在佛教文化上下功夫,确定“须弥圣境,丝路明珠”的品牌主题,从而扩大影响力。
(二)准确定位形象
旅游景区在其市场范围内准确定位形象非常重要,这是品牌塑造的关键。好的品牌定位是旅游景区成功的重要保障,旅游品牌定位就是在原有形象的基础上,创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独立形象的旅游卖点,最终赢得市场客源。须弥山景区进行品牌定位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挖掘石窟艺术和佛教文化的内涵,并借助文学作品中对佛教文化名人的描述,兴建文化墙,通过策划一系列旅游活动项目,打响“须弥圣境”的至尊品牌,奠定石窟艺术在旅游景区的地位。
(三)策划品牌创意
旅游景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对旅游景区精心策划,并不断推出新的旅游产品。因此,品牌创意是旅游景区发展的灵魂,是品牌成功的关键。富于新意的策划可以避免雷同景观,从而给旅游者留下深刻印象。须弥山自古以来就是天下佛教名山,被誉为“小敦煌”,应重点策划包装佛教石窟文化项目,丰富旅游活动,使名山秀水一体化,将须弥庙会、丝路佛教文化、须弥石窟建筑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大力开发重丝路游、石窟博物馆游、回乡民族风情游等特色专项旅游产品,创建知名旅游品牌。
二、创新品牌营销
当今旅游业的发展就是争夺影响力的竞争,因此,提升旅游景区知名度就要靠品牌长期有效传播。长期以来,形象单一、地方特色不浓等因素一直制约着须弥山对外品牌形象的推广,也影响了旅游者对须弥山的进一步了解。为此,须弥山应该在品牌营销推广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加大旅游品牌市场营销,实现品牌传播的有效运作。
(一)借助媒体宣传的强势作用
以强势电视为依托,联合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展开超强度、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攻势,形成持续不断的影响力和高强度的视听冲击力。众多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聚焦游客的吸引力,并提升佛教名山须弥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可以同旅游主流媒体合作,定期举办品牌点评活动,从品牌定位、品牌传播、旅游管理、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让旅游者对须弥山进行立体、客观地了解,同时对旅游品牌进行有效传播,切实提升品牌形象。
(二)借助节事活动的拉动效应
须弥山源远流长的佛教历史、高深神秘的佛教石窟构成了博大精深的须弥佛教文化。可以依托须弥山的文化特色,通过其强大的拉动效应,使须弥山这一品牌鲜明立体。通过活动的开展,树立须弥山新形象,提高其知名度,从而为全面提高须弥山旅游环境质量和旅游形象品位,最终为其品牌形象推广带来良好的效益。
三、创新品牌管理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决策和主导作用。须弥山要致力于品牌管理的创新,改变传统的政府主导局面,全面推行政府主导的品牌建设。
(一)推行政府管理
须弥山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优势和作用,领导决策者要进一步增强旅游品牌意识,将品牌经营管理放在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须弥山旅游发展和品牌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运用全新的模式进行品牌管理,举办旅游品牌推介会,通过政府景区的联动发展,为须弥山在国际范围内树立佛教名山形象做出贡献。
(二)理顺经营管理
旅游景区目前被众多部门管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上的障碍造成了旅游景区管理上的混乱和低效,使得某些旅游景区为了获得片面的经济效益,忽视联合协作,景区之间因为信息沟通的不畅,致使区域景点条块分割,建设重复雷同。因此,须弥山必须尽快建立协调机制,理顺经营管理,打破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明确各自为政的局面为建立品牌景区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
(三)建立管理输出模式
须弥山作为佛教名山、宁夏知名旅游景区,要利用专业化的管理技术,将无形资产效益化。要开发思路,运用企业参股、抵押、保证金等企业运作方式,实行开发管理、培训管理,并通过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提供给母体经营景区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建立管理输出模式,既可以为景区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为其他景区的发展提供借鉴经验。
四、创新品牌维护
旅游景区的品牌和其他产品一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对旅游景区品牌要进行定期维护,通过对品牌的维护可以有效的保证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延长旅游景区品牌的生命周期。
(一)完善景区保护法规制度
完善景区保护法规和相关制度,帮助当地居民树立保护须弥山有形旅游资源和无形文化旅游产品的意识。除当地居民外,旅游者、各旅游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名胜古迹、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同时,当地政府还应该同文物保护和建设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对旅游景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保护程序和财政资金。
(二)建立危机预警反馈体系
旅游景区品牌的维护还包括建立旅游预警、旅游应急预案、受损品牌的修复工作等,以此来树立景区的公众诚信度。首先,要建立旅游预测机制,即对不同时期旅游景区的游客容量等进行预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其次,建立责任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旅游安全问题;再次,成立应急预案,可以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最后,对受损品牌进行修复,消除负面影响,重新树立品牌形象。
五、创新品牌资源
(一)创建景区联盟
须弥山作为六盘山旅游区重要的旅游品牌,要不断整合旅游资源,将周边景区和市内景区进行区域旅游合作,提高区域旅游产业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共同做大六盘山旅游品牌;以特色线路为基础,实现产业对接,建立以产品为纽带的营销整体,提高整个景区联盟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建立全区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的统一品牌,借此进一步扩大知名度,赢得更多的回头客,最终实现大品牌下的共赢。
(二)打造整体产品
根据现有旅游产品发展的趋势,应该将以须弥山佛教文化和石窟艺术为主题的旅游产品作为基本产品和旅游实体,同时将须弥山博物馆和原州丝路文化等旅游产品作为延伸产品,增加旅游者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旅游整体产品应该包括基本产品、期望产品、延伸产品和潜在产品,通过打造“宁夏王牌景点”来深化旅游景区的品牌形象。
(三)实施协同营销
旅游景区的联合营销是对旅游资源和产品的整合、策划、包装、推广等一系列活动,可以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塑造区域化的旅游品牌,吸引更多的客源,通过分担营销费用,协同进行营销宣传、品牌建设、产品促销等方面的营销活动,以达到资源优势互补、营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建立信息共享
景区之间的资源整合要真正取得成功,必须达到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各类资源的共享。因此,要更新信息观念,引入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对客户资源也要实现共享,完善网上交流平台,及时将各个方面工作简报、近期旅游特色项目等上传,开展网上营销互助,带动区域经济的联动发展。
一、公司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市场化开发和经营是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景区选择的一条发展道路。尽管争议不断,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已经成为旅游景区经营的必然趋势。由于不同的旅游景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加之不同的历史及现实原因,使得各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有多种模式。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模式就是公司化经营,即设立或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化模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公司作为世界性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生命力。现代公司能够有效吸纳资本、劳动力和经营者,并将其融入一体发挥各自的功能。公司所具有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公司的有效运转,防止公司内部腐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配置资源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平衡旅游景区各方主体利益的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模式则是最适合旅游景区经营的公司模式。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各利益主体吸纳为公司股东,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享受公司收益,从而避免矛盾冲突。同时,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还涉及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透明度高等特点,可以对生态保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也被许多知名景区作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联合其他投资主体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主体。在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整体上属于国家所有,而在景区内部,作为景区旅游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河流等也大都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地方政府作为主要发起人组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体现。第二种是直接引入具有旅游开发经营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旅游开发经营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引入有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避免走弯路。在这种模式下又有多种具体做法:有些地方政府不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不享有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只是和景区经营公司签订协议,按照一定年限要求景区经营公司按比例上交利润或固定上交利润;有些地方政府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即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之一;有些地方政府则直接控股,聘请经营公司经营。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广泛性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关注的热点问题。2005年,我国明确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上,公司的目标应该是多元的,公司在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生态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违反法律义务才导致责任的产生。公司的社会责任名曰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践行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其次要主动履行道德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和升华。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是一项集复杂性与综合性为一体的活动,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而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复杂、更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除了关注一般公司应当关注的主体利益如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利益外,还要重点关注和旅游经营开发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特别关注的的社会责任
⒈对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在当今全社会都在倡导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旅游景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尤为重要。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要兼顾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及上市之所以至今争议不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生态保护的考虑。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要把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作为双重价值目标。所以,生态保护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应当承担的首要社会责任。
⒉对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旅游景区的市场化开发和经营会对文物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文物古迹本身就是旅游资源 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旅游景区的经营性收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经营收入应该拿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如2013年福建省政府曾发通知,要求“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营业收入来保护文物,本身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初始获取者,承担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利益分配的需要,也是遵守相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
⒊对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在旅游景区,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本身就是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有些传统文化遭到破坏歪曲甚至灭失。“如西双版纳州旅游景区的婚俗表演,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出现的所谓走婚习俗展示等,由于非主体民族和其他人群随意介入旅游开发,为了商业利益和讨好部分游客的好奇心理,通过歪曲传统文化习俗等不良手段来随意利用旅游资源,不仅引发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也破坏了当地的旅游市场声誉。”[1]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景区内的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承担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
⒋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市场化开发和经营必然影响景区内居民的利益,影响他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景区经营公司必须肩负起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开发经营景区时,要尊重景区居民的风俗习惯,尽量保持景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定和安宁。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增加景区居民的就业机会,促进景区经济的发展。
⒌对旅游者的社会责任。旅游者是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主要贡献者,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旅游者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承担社会责任自不待言。旅游者享有广泛的权利,旅游者的很多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义务,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旅游者部分权利实现的过程。2013年4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明确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旅游法》将旅游者权益保障放在第一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旅游法》并未明确规定旅游者权利的分类方式,但根据《旅游法》所规定的各项旅游者权利的性质,可以做出具有《旅游法》之特殊性的分类。它将旅游者权利分为旅游消费者权利、旅游者民事权利、旅游者公法权利。”[2]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必然要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者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旅游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支付景区门票等代价后,需要获得相应的旅游服务和旅游享受,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外,在宏观上,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丰富旅游景区文化,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
三、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设想
(一)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
“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3]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反映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与权力(权利)分配,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也是为了协调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在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总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比一般公司肩负着更复杂而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的践行必须落到实处。因此,要从操作和制度层面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设想
⒈公司股权结构创新。股东(大)会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则体现了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格局。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可以有多种模式,通过协议约定景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就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如少林寺作为宗教团体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分配就是通过协议的约定由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从门票收益分成中支付的。由于旅游景区的经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的利益分配,容易产生纠纷。通过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股东以股权分配实现利益分配则是另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也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分配方式。所谓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拥有一定的产权,但由于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其产权被转移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权或者其拥有的产权因为景区的开发而灭失。此类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地方政府、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宗教团体等。地方政府在设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时,往往作为主要发起人,公司成立后自然成为股东;而在引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往往将其代表的国有资源等作价评估后投入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而成为股东,地方政府持有的股权为国有股权。旅游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景区开发会征收征用其所有或经营的自然资源,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股权分配代替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使产权转移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和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一样,其房屋或林木等会被征收或征用,也可以此方式以股权分配代替补偿,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宗教团体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其名下的财产产权归属不甚明了。宗教团体虽不享有 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享有的财产使用权也会转移,另外,其本身的品牌价值也是旅游景区经营利益的重要来源。所以理论上,宗教团体也应该参与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利益分配。但如何分配,却经常发生争议,少林寺状告政府索要门票分成款就是典型。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的过程中,能否采用股权分配的方式,吸纳少林寺这类宗教团体成为股东,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和法律障碍,但以委托持股的方式则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例如,在少林寺景区经营公司组建时,分配给少林寺一定的股权,由政府代为持有,少林寺不参与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一切都由政府代表。景区经营公司的利润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少林寺享有的股权比例直接分配给少林寺。这样就会减少林寺和政府、景区经营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股权分配的方式来分配利益,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治理在操作层面上的一种创新。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也应该是多元的。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初期即确定股权分配比例时比较复杂,涉及产权界定及价值评估等,也容易产生纠纷。但公司股权确定后,则可保持利益分配的长期稳定性,因为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按照规范化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模式分配每年的利润。
⒉独立董事制度创新。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不仅涉及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还涉及产权没有转移及不拥有具体产权的利益相关者。景区经营公司一般对这部分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为了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由环保组织、当地居民、景区内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旅游团体的代表等组成。这样,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内部,就有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做出重大决策,要听取各个利益代表即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对景区经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也可以防范矛盾及冲突的发生。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已经被吸纳为公司的股东,但其原来固有的身份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成为股东的景区居民,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他仍然是景区居民的身份,景区经营公司仍然要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⒊外部监事制度创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地位平行。但随着现代公司董事会职权的不断扩大,监事会往往受制于公司董事会,所以,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非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实际上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但独立董事和公司的监事其职权范围不同,监督的方向也不同,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仍有加强的必要。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外部监事制度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制度创新。就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外部监事不仅享有内部监事的职权,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但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外部监事不仅不能从公司股东或公司职工中选举产生,也不能从景区利益相关者中产生,以保证其超脱的地位。
上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设想,有些是操作层面的,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技术操作就可以实现,如公司股权结构创新;有些是制度创新层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才能实现,如外部监事制度。无论是操作层面还是制度创新层面的设想,都要立足于保持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双重价值为目标,在促进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践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35.
关键词:旅游风景区;生态安全建设;高校教育支持
目前,我国旅游风景区的生态破坏尽管与自身的生态环境脆弱有关,但是生态环境的恶化更多的是人为的破
坏造成的,而在人为因素中,既有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人们缺乏必要的生态道德意识和生态道德责任感所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旅游生态安全建设不仅需要经济、管理、技术和伦理道德的支持,尤其需要教育,特别是旅游生态伦理教育这种维持人类文明延续和发展的最基本途径的直接支撑。
一、教育在支撑旅游生态安全建设战略中的作用
(一)培养生态意识是形成生态安全观念的重要途径
生态意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进行生态安全建设不仅要有掌握生态科学的专门人才,同时也有全社会公众生态意识的觉醒。如果忽视内在自觉,即使注重法令处罚,一些工厂或公众也会阳奉阴违,伺机钻法律漏洞,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水准,促使每一个人都以良好的生态安全道德实践去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
(二)科学的生态安全目标的建立需要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现在先进国家除了以经济指标表示国民物质生活品质,同时也重视文化指标、生态健康指标,以表示国民精神生活品质。其中文化教育指标包括扫盲率、大学生比例、人均年购书经费、音乐人口比重、日均进出图书馆、音乐厅、戏剧院、博物馆的人数等等。生态建设指标包括人均绿地面积、生态认知水平、环保知识多寡、病态率、死亡率、受害率、土壤侵蚀率、空气与水污染率以及大众对自然和动物的态度等等。景区开发方面由于错误套用城市、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开发的模式,导致风景名胜区出现“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现象,使景区的生态环境和原始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目前不少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所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景区无序建设和盲目开发的不协调,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而施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开发方式,造成景区山体、水体、土壤、空气和景观的严重破坏和污染。其次是丰富、独特的风景名胜资源与景区“三化”现象的不协调。一些风景名胜区违反资源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的基本原则,错误套用城市、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开发的模式,把城市道路、草坪、豪华宾馆、宽马路等搬到风景名胜区进行错位式开发,导致风景名胜区出现“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现象,使景区的生态环境和原始风貌遭到了严重破坏。
(三)发展教育可以促使生态安全建设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伦理道德、法规制度和科学方法是生态安全建设的3大核心,缺一不可。生态安全建设必需有科学做后盾、以良好的道德品质作辅助,如果所有工厂企业投资者均能在生产之前,已充分考虑到防止公害、去除污染,则比起事后才弥补,显然要有效得多。事实上,并非每一位企业家都有此自觉,因而法治力量也不可或缺。而正确的法制观念不可能自发产生,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才能潜移默化,逐渐转化为自觉行为。
二、旅游生态安全教育的时代内涵
旅游生态安全建设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管理、文化、伦理道德等众多领域,因此,旅游生态安全教育的内涵不应局限于单一的生态环境教育或生态旅游教育,而应在学习生态环境和生态旅游专业技术的同时,要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融人文、道德等为一体,接受更多的旅游生态安全教育。
(一)旅游人文教育
当前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科学主义教育价值观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旅游人文教育则受到削弱,以致旅游职能技术教育已成为追求欲望的工具。从旅游专业教育这条规范有序的流水线出来的,往往是失却了人生的价值取向,只拥有知识和技艺、被工具理性所操纵着的单面人,甚至恶性循环似的引起工具理性之异化,诸如旅游高科技的滥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旅游资源枯竭等一系列区域性灾害,直接威胁到我国旅游产业旺盛的物质基础。因此,如要挽回旅游旅游发展基础的倾颓之势,如要保持我国旅游产业和谐、全面、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应当重新拾回被纯科学主义教育思潮所淹没的旅游人文教育,使两者得到有机的整合。
(二)旅游生态教育
旅游生态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了解旅游生态系统的性质及规律,重新认识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认识生态安全在旅游开发中的地位,克服对旅游生态环境冷漠无知的态度,确立旅游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观念的教育活动。一是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放弃沿袭下来的“征服欲”和“主宰欲”,而应对自然怀着深深的感恩之情、爱护之意和敬畏之心。二是加强生态忧患意识。随着旅游科技的渐趋发达和旅游生产力水平的高度现代化,导致旅游生态平衡的“失重”,造成资源危机、水和大气污染等。而令人类当需彻底反省和自审,并把这种旅游生态忧患意识深植在未来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心中。三是加强对生态旅游知识的培训。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旅游经营人员对生态旅游知识了解不多,而在生态旅游中,大多数游客都希望同从业人员进行直接交流,了解一些生态旅游方面的基本情况。对生态旅游知识缺乏和不足,势必影响游客对生态旅游的整体感受。增强旅游知识培训,也有利于生态旅游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当前旅游业发展的形势和趋势,进一步抓好日常管理和经营。四是强化服务规范的培训。生态旅游虽然要形成自身的个性和风格,以特色来吸引人,但这种特色是建立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服务,特色就不可能存在。做好规范服务是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在服务上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以规范的服务来引导和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三)旅游道德教育
旅游生态安全建设蕴藏着丰富的伦理要求,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认识道德教育的功能和内涵,注重旅游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建设。其目的在于为旅游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持。其基本内容包括:教育公众透彻认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公平与效率这3对辩证关系;培养他们迎接全球挑战所必备的旅游意识、旅游思维和旅游品格;培养他们在认识上完成从“自然之王”到“自然之友”的历史转变,即引导他们以审美的眼光去关照大自然之外形和神韵,在对崇高、壮观、优美的情愫之陶醉和自享中,自然积淀起尊重环境、热爱天地的道德素养,实现珍惜旅游资源之使用和开发的目标;培养他们敬重自然界其他物种的生命权利,用人类特有的博怀关怀它们的生命权和发展权,从它们的生活习性出发赋予其自主发展的广阔时空。
三、旅游生态安全建设意义上的教育支持举措
(一)构建旅游企业生态安全建设应有的素养
一是公平竞争,不仅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公平竞争,企业对万物也应该表现公平性平等性。旅游企业在生态安全建设上,不仅不能垄断旅游资源,更不能具有凌驾万物的心态。二是每个企业都能尊重客观的规定,而不能有任何自我膨胀,如造成旅游环境污染就需要赔偿,有关各方均应该共同遵守规则,不能任由制造污染的一方狡赖,也不容受害一方私自报复。唯有大家共同尊重客观规则,谋求积极补救之道,才能真正落实旅游生态保护。三是每个企业均应尊重裁判决定,不能以主观成见自以为是,破坏公益权力。环境污染是否已达处罚标准或者公害补偿应该理赔多少,这些均需要通过客观评监过程,必要时则应由司法决定。当前,盲目开发景区有几种力量:一是投机取巧的开发商,把房地产项目搞到景区来,名曰回归自然,其结果是少数人回归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被侵占了;二是各行各业乱建培训中心、招待所、宾馆。许多有钱有势的行业纷纷要求在景区最漂亮的地方、最靠近核心景区的地方,修建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
(二)教育惩戒并重,强化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社会发展史表明人类进化与生态环境变化密切相关,生态危机正成为21世纪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防止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系统被破坏,避免生态环境危机加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人类必须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和道德的约束来保护自身的生态安全,从生态经济观念中寻找经济发展的空间。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建设事关社会的公共利益,树立全民环保国策观念首要的是增强公众的生态道德意识,让生态道德观念成为公民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变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绝非一朝一夕,必须教育与惩戒并重,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方能奏效。一是广泛宣传“生态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生态经济观念。以大型宣传教育造成声势,推动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确立环保国策观,明确生态经济建设的法律义务和经济义务。同时鼓励民间社团和群众参与,不断壮大环保和生态经济建设的社会力量。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和验收关,遏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三是以“大环保”、“大生态”观念深化环境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消费、绿色文化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新风尚。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防止出现流域性污染以及由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社会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加强旅游生态安全教育立法
“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基本方向,随着生态旅游教育的发展,生态旅游教育立法受到重视。要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必须进一步推进旅游业法制化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旅游地方法规、规章。要适应WTO有关规则,对我国现有旅游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完善。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对生态旅游安全教育已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但尚缺乏单独的全国性的生态旅游安全教育法律性文件,因此,必须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新的旅游生态教育管理办法和教育质量监督方法,从法律上保证生态旅游安全教育的贯彻落实,建立面向大众的、终身教育的生态旅游安全教育体系,通过生态旅游安全教育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维观念和意识,树立旅游生态安全价值观。二是加大旅游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完善旅游教育管理机制,加大旅游生态教育综合管理力度,解决旅游教育行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整治规范旅游教育秩序。近年来,我国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重开发、轻保护的行为进行了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许多著名的旅游景区都针对景点开发中“城市化、商业化、人工化”现象日渐严重的问题进行了依法整治,加大景区拆迁力度,使景区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
(四)促进旅游生态教育的全民化
现代旅游生态教育是一种面向大众的、全面的终身教育,是一种跨学科的教育措施。针对其特点,旅游生态教育应是一种面向全社会包括各个层次的所有年龄的人的教育体系。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统一协调的教育方法,才使人们理解当旅游生态安全建设这一主题,加强旅游生态文明观,增强“生态中国”国情和忧患意识。从目前来看,生态旅游在突出特色上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在生态旅游开发建设上脱离了朴素、自然、协调这些基本原则,贪大求洋,追求豪华,建设上大兴土木,建筑物富丽堂皇,不断与生态旅游内涵相脱离,而且还破坏了当地资源和环境。二是生搬硬套,不切实际。一些地方为了突出生态旅游特色,不是对本地农村资源优势和风土人情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而是采取“拿来主义”,不切实际,生搬硬套,结果效果并不理想。说到底,这些都是特色意识不强和对生态旅游特色理解不够,认识不深的表现,这样开发建设出来的生态旅游产品必然不会受到市场的欢迎。各地在开发建设生态旅游项目时,一定要结合实际,研究特色、挖掘特色、突出特色,树立起本地生态旅游的良好形象。如在一些湖泊较多、水域较广的地区,可开展“水乡农家乐”旅游活动,吸引游客前来欣赏水生植物、野营、野餐和四季垂钓等。此外,温泉、花木、瓜果,甚至农村的一山一水,一村一街等都是开展生态旅游的有效资源和载体,只要肯挖掘,生态旅游就一定能在特色和创新上取得更大成绩。生态旅游很重要的一条还在于当地的风土人情、民俗文化。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各级旅游部门要反复帮助当地农民认识、理解生态旅游有别于传统大众旅游,追求的不是豪华舒适的饭店设施,而是彻底融入当地居民的生活,让居民树立起“民俗文化、民族文化就是资源”的思想观念,在生态旅游文化内涵挖掘上狠下功夫,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旅游文化系列。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关于湖南“农家乐”旅游发展的思考[EB/OL].中国经济网,2004-09-20.
关键词:《旅游法》;旅行社;经营策略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旅游法》实施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的益处
1.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通过对《旅游法》的了解,笔者特别注意到,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和之前行业规定禁止“收受”消费不同该项规定为超值服务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指明了方向。当前,旅游市场中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更加关心的是交通与食宿问题,几乎不会去想象旅游产品设计中包括的经验、预订服务和销售前后的服务价值。《旅游法》的实施无疑有效地将价格回归到了较为合理的区间,这也给游客重新审视旅游价值提供了可能。
2.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假如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切实遵守《旅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胆可以将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内,同时也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旅行社将会在同一价格区间内竞争,这极大地转变了旅行社经营者在服务、规模和经营力度与策略,而不会像以前那般去搏良心的底线,游客也不必在低利润与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取舍两难。
3.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二、《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地区旅行社经营策略
1.完善旅行社经营系统
《旅游法》实施条件下,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的首要前提是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经营系统,所谓经营系统,也就是诸多利益相关品牌生态化集聚而成的整体,所有成员协同进化,并运用生态学的一些管理来引导旅行社的经营战略管理过程。一个完善的经营系统,其最基本标准就是成员数量多、多样化程度高、成员协同发展。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经营生命周期仍然处于种群期,旅行社各自为战,经营战略管理的对象局限于旅行社自身经营战略,而不是在系统层面进行综合管理,影响力低。因此,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的首要任务是以旅行社品牌为核心,吸收能够提升经营系统影响力力的互补品牌,与旅行社形成强强联合,达到协同进化。
2.构建宏观组织体系
对于旅行社所构建的经营系统而言,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宏观层面的管理组织,品牌各自为战,各自依据自身资源特点和环境结构制定经营战略管理计划,而无法通过宏观层面上管理形成有力引导和制约,就算旅行社希望进行联合管理,但是苦于自身资源劣势以及博弈成本的存在,只能在小范围内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内蒙古旅行社有必要超脱旅行社范畴,在宏观层面,进行联合管理组织的建设。目前内蒙古旅游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行业协会,大部分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协调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协会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意见申诉,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政府也能够通过行业协会向旅行社传达新出台的政策方针。系统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运营监管部门,负责对系统和品牌成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打击力度,规范竞争行为。
3.价值疏导
目前,内蒙古旅行社中并不存在一套普遍接受的标准意识,不同的旅行社,采用多种不同的标准进行独立拉客,采用的方法、手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意识,这样难免会带来市场上产品的管理混乱。因此,旅行社应当在其经营系统内部出台具有强制力的标准体系,严格对生产的游客游行质量把关,并对成员进行标准宣讲,介绍相关标准的概念和统一标准的好处,帮助旅行社形成标准意识;其次,对成员进行价值疏导,积极宣传基于生态观的经营战略管理的相关思想,引导旅行社建立协同进化的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经营战略管理行为,并维护经营系统的整体形象,为系统的正常运营管理提供便利;再次,大力宣扬科学、艺术创新意识,鼓励旅行社进行技术研发、艺术创新,介绍OEM、品牌代工的危害性和技术研发,并详述技术创新能带来的高收益预期;最后,鼓励旅行社进行经营战略意识创新。
4.谋求政府协同发展
基于生态观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同以往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经营战略管理的体系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旅行社品牌,其中包括环境因素,而环境因素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政府。谋求政府的协同发展,指的是旅行社积极与政府进行合作,通过政府的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管理等,对旅行社的经营系统进行帮扶和规范,从而达到促进旅行社品牌力提升、利润提高、系统整体发展的作用,最终政府也取得了税收上、形象上、政绩上的增色提高,达到了政府、旅行社的协同进化发展。
三、结语
总之,内蒙古旅游业经营战略管理并不是追求单方面的超额收益,而是整个经营系统内部包含旅行社、政府、互补品牌等所有利益相关品牌的共同进化,而这需要所有成员之间能够各司其责、互惠互利。因此,《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经营战略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各方面的调节,最终达到成员各尽其职,并伴随着系统品牌的发展而协同进化。
参考文献:
[1]刘劲柳.旅游业的立法困局[J].旅游学刊,2008(11).
低碳型旅游景区是指将低碳发展的理念融入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在景区的整个建设经营中采用新能源和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加强低碳宣传和教育,培养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和旅游者的低碳理念和低碳环保意识的新型旅游景区。
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阐述和我们对旅游景区的界定,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定义为:
低碳型旅游景区即以一定的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融入低碳化理念,进行低碳化建设,采用低碳化经营,来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对比看出,低碳型旅游景区即是在旅游景区的基础上,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中融入低碳理念,采用低碳化的方式来经营景区,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把景区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变成低碳的发展模式,用以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1.低碳型旅游景区概念
1.1 旅游景区之概念
根据国家旅游总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的定义为: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与地域,它具有参观游览、康乐健身、休闲度假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这样的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明确的地域范围,它包括风景区、寺庙观堂、文博物馆、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游乐园、植物园、动物园以及工业、农业、科教、经贸、军事、文体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①。
邹统钎(2008年)在《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中对旅游景区的定义阐述为:旅游景区是依靠旅游吸引物,从事旅游休闲、管理、经营活动的,有明确的地域范围的区域。周玲强(2006年)为旅游景区的界定应以旅游景点概念的界定为基础,他认为旅游景区的定义应为:旅游景区不同于旅游景点,旅游景区是由多个旅游景点组合而成的旅游活动区域,旅游景区除了包括特定的各种旅游设施、提供各项旅游产品和服务,还能提供其他必要的日常生活服务的场所。旅游景区也可以理解为多个旅游景点的联合体[43]。
综合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旅游景区定义的阐述,本文将旅游景区定义为: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能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
1.2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概念
低碳型旅游景区是指将低碳发展的理念融入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在景区的整个建设经营中采用新能源和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加强低碳宣传和教育,培养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和旅游者的低碳理念和低碳环保意识的新型旅游景区。
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阐述和我们对旅游景区的界定,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定义为:
低碳型旅游景区即以一定的旅游吸引物为依托,融入低碳化理念,进行低碳化建设,采用低碳化经营,来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参观游览、康乐健身、学习科考等不同旅游需求的空间区域。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对比看出,低碳型旅游景区即是在旅游景区的基础上,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中融入低碳理念,采用低碳化的方式来经营景区,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把景区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变成低碳的发展模式,用以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分类标准与传统景区的分类标准是一样的。参照阐如良和邓念梅(2008年)对旅游景区的分类标准与方法,本文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功能的不同,我们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低碳观光游览型、低碳休闲度假型、低碳历史遗迹型、低碳风情体验型、低碳康体娱乐型以及低碳科考探险型;
(2)根据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属性不同,可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低碳人工型、低碳自然型、低碳人文型、低碳复合型;
(3)按照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成因区别,可将低碳型旅游景区划分为:自然形成的低碳旅游景区,如低碳地质公园、低碳森林公园、低碳自然保护区等;人工建造的低碳型景观和场所:如低低碳名人故居、碳文化遗址、低碳古代工程、低碳宗教场所、低碳园林、低碳主题公园、低碳乡村公园、低碳野生动物园、低碳园艺公园、低碳展览馆、低碳美术馆、低碳博物馆、低碳温泉疗养地、低碳度假村、低碳滑雪场等;特殊的低碳节事的活动,如低碳狂欢节、低碳艺术节、低碳传统民俗节等。
根据旅游景区划分为自然类景区和人文类景区,我们可以把低碳型旅游景区也划分为自然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和人文类低碳型旅游景区。自然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和人文类低碳型旅游景区各项的具体分类如下图2.3所示:
2.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
随着大家对低碳经济的热衷,旅游业界对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热情高涨,同时旅游业界也进行了关于低碳型旅游景区建设的一些实践和研究。比如在景区内宣传低碳理念、普及低碳知识、倡导低碳食住行游购娱等措施。这些措施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景区内的碳排放量,有利于降低景区的能源消耗,有利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些措施过于局限,不能彰显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内涵分为自然内涵和认为内涵两部分。
2.1自然内涵
自然内涵指的是,在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低碳理念,全过程坚持低碳化操作,这既是低碳型旅游景区的本质要求,也是低碳型旅游景区的自然内涵。低碳型旅游景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整个景区的碳排放量或者是景区内人均碳排放量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2.2人文内涵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人文内涵指的是,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一个良好的低碳旅游的社会大环境,要有能够贯彻低碳消费理念、坚持低碳消费行为的光大参与支持者。
只有在对低碳型旅游景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把握低碳型旅游景区得自认、人文内涵,才能明确景区低碳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才能走出景区可持续发展之路。
3.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特征
3.1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效果
景区如果不能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那么景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低碳型旅游景区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单纯强调景区的低碳化而忽视了游客的旅游体验。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是以保证游客的体验价值、体验质量和体验效果为前提的,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要满足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效果。
3.2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采用新能源和新技术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的能源大多以煤炭和燃油为主,这样不仅增加了景区的碳排放量,而且造成了空气污染。旅游景区要低碳化建设和发展必须放弃以煤炭和燃料为主的传统能源使用模式,而采用现在低碳的能源代替,从而降低景区的碳排放量和空气污染,降低景区的运营成本等等。
3.3低碳型旅游景区必须降低景区能耗和碳排放量
传统旅游景区内建筑物和旅游设施的耗能在整个景区的耗能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大量的旅游设施和建筑物一方面缺乏对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生物能等新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景区的建筑物和旅游设施达不到国际的节能标准。甚至有一些景区内的餐饮和住宿业将奢侈豪华的建筑和装修作为目标,这样给大大提高了景区的能耗和污染。因此,我们要发展低碳型旅游景区,一是要降低景区内的能源消耗,二是采用新技术来降低碳排放量。
3.4低碳型旅游景区需要得到大家的积极参与
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不仅要满足游客的旅游体验效果,不仅取决于景区低碳技术的应用,更重要的是向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灌输低碳旅游的理念,倡导游客低碳旅游行为,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低碳旅游的参与度。要实现这些,景区首先要培养景区工作人员的低碳理念和低碳意识,再通过这样员工的低碳服务和引导,进而培养游客的低碳意识,引导游客的低碳行为。只有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都竖立了低碳环保的意识,把低碳理念转化为自身的低碳行动,景区的低碳化建设才会实现,景区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目标
4.1经济目标
完成经济目标,实现经济效益是景区低碳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不仅要采用新能源、新技术来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来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也要促进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联动,实现景区自身和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最终为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增长贡献出一份力量。因此,这里所说的低碳型旅游景区的经济目标就是保持经济的增长,推动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贡献一份力量。
4.2社会目标
我们知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来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同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也是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而低碳经济和低碳旅游带来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是不可小觑的,低碳经济和低碳旅游代表一种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基于此,低碳型旅游景区建设的社会意义重大。通过建设低碳型旅游景区,可以营造整个社会低碳化发展的氛围,扭转人们奢侈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让人们计算自己的碳足迹,为自己的碳排放量买单,开展碳补偿行为。因此,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目标。
4.3环境目标
景区低碳化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保护环境、改善气候问题。所以,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既是景区低碳化建设的出发点,也是景区低碳化建设的终极走向。低碳型旅游景区的建设本质来说就是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它是一种可持续的、绿色的旅游发展模式,既要保证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要保护环境,保护家园。另一方面而言,景区的低碳化建设其实是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尽了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