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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测量仪采用了微控制器STM32F103C8T6和SI4432模块结合的硬件设计系统,集取了Cortex-M3内核的性价比高、实时性强及SI4432模块耗能超低、功能齐全等特性,很好地实现了无线测量系统的低能耗、低成本、实时性强等性能。
1.1加速度采集接口设计
加速度传感器选用具有坚固耐用、受外界干扰小等特点的压电式加速度传感器,压电式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对击锤的加速度,将加速度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荷信号,电荷信号经过电荷放大器的处理,最终输出与之相对应电压信号;最后,通过高速串行ADS8325实时高速采集电荷放大器输出的电压信号,获得打击过程中加速度变化的时域曲线,从而计算出最大打击力和打击能量,通过无线方式将数据传输给主机。STM32有两个标准SPI,该接口被配置成主模式时可以为外部的其他从设备提供通信时钟。STM32与ADS8325之间通过标准SPI接口连接,STM32使用SPI的单主模式,采集加速度信号只需要ADS8325到STM32串行数据传输,SCK为ADS8325提供通信时钟,将ADS8325片选管脚CS拉低则为从模式。
1.2位移采集接口设计
选用欧姆龙编码器进行位移数据的采集,将E6B2-CWZ6C编码器与机械滑轮相连形成一个位移传感器,机械滑轮的半径为17.49mm,锤头将移动2×3.14R的距离,即109.9mm,即锤头移动109.9mm时编码器刚好转一圈,脉冲计数为2000个。为了增加安全性,减小电压的干扰,减少电路设计,增量式编码器和STM32接口采用光耦器件TPL521—4进行隔离。
1.3无线通信模块接口设计
STM32与SI4432通过SPI接口相接,实现SI4432的基本工作状态。SI4432通过nIRQ向STM32发送中断。串行数据通过MOSI从STM32传输到SI4432;MISO正好相反;通过SCK向SI4432提供时钟,同步两者的串行数据传输。nSEL引脚电平为低时,SI4432片选为从模式,STM32才能有效操作SI4432。SI4432的工作模式位SDN为高时,SI4432处于关闭模式,为低时,则处于工作模式,因此,在芯片工作期间,工作模式位必须为低。
2系统软件实现
系统软件在KeiluVision4平台上采用模块化思想设计开发,将所需模块的主要功能全部编译成相对独立的函数以供主程序需要时调用。模块需要完成的功能是首先对STM32,SI4432及SPI进行初始化配置,其次,从机模块采集加速度数据并传输,最后,主机模块接收数据并处理。软件采用同步传输的模式,同步字传输完之后才会开始传输数据。
2.1从机模块软件实现
从机模块主要实现加速度数据的采集与发送。数据采集与发送过程如下:首先,完成初始化后开始采集数据,数据采集未完成,则等待至数据采集完成,然后清空SI4432的发送FIFO,写入将要发送的加速度数据;其次,打开发送完成中断并关闭其他中断,该中断使能正常后开始发送数据;再次,数据发送完成后nIRQ引脚转为低电平状态,读取中断引脚状态后并将nIRQ引脚转为高电平状态,准备下次检测。如果数据发送成功,则主机模块上绿色指示灯会变亮;最后,关闭发送功能,准备下一次数据发送。
2.2主机模块软件实现
主机模块软件实现加速度数据接收与处理。首先,完成初始化并清空SI4432的接收FIFO;其次,打开接收完成中断并关闭其他中断,该中断使能正常后开始接收数据;再次,数据接收完成后nIRQ引脚转为低电平状态,读取中断引脚状态后并将nIRQ引脚转为高电平状态,准备下次检测,然后,关闭接收功能,准备下次数据接收;最后,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处理得到打击能量和打击力,并将数据通过RS485通信传输给工控机和LED大屏。
3结束语
(一)样本选取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14期报告,将89家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根据同行业、同规模选择了相应的89家标准审计报告公司作为配对样本,样本与配对样本如表2所示。收集2008—2012年研究样本与配对样本的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并与奔福德定律进行相关分析。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与和讯财经网站。
(二)指标选取一张完整的现金流量表共有57个项目,但并非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生所有项目,将这些大多数公司缺失或者数据总数不及样本总数一半的项目予以剔除,主要选取了“经营活动类”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投资活动类”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筹资活动类”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25个项目作为分析指标。
(三)研究假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文提出以下假设:H1: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与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年报存在显著差异。将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年报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年报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进行比较,前者应大于后者。H2: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与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季报存在显著差异。将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季报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季报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进行比较,前者应大于后者。H3: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与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个报表项目存在显著差异。将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各个报表项目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各年各个报表项目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进行比较,前者应大于后者。
(四)审计质量的评价标准将报表数据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作为检验数据是否符合奔福德定律的评价标准。借鉴张苏彤等(2005)的经验分级评价标准,如果相关系数大于0.97,则认为财务数据符合奔福德定律,财务数据正常,财务数据真实;如果相关系数小于0.97,则认为财务数据符合奔福德定律,财务数据不正常,财务数据不真实。表3给出了不同相关系数分布标准以及相应的审计对策。
(五)数据处理方法本文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采用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2003)中的Excel。其中,LEFT函数和COUNTIF函数用于基本数据处理,CORREL函数用于数据的相关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过程1.现金流量表年报通过对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年报数据的首位数以及与奔福德定律理论分布值的比较,结果如表4和图1所示。从表4和图1可以看出,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年报数据分布明显符合奔福德定律所描述的首位数概率递减的规律,两类公司首位数据分布与奔福德定律一致,两者相关系数均非常接近1(完全相关)。2012年、2011年、2009年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相关系数均高于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相关系数,2008年、2010年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相关系数低于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相关系数,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五年中两类公司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基本同步,两者均是在2009年相关系数最低。样本公司数据和配对样本公司现金流量表年报数据在2009年、2011年、2012年存在显著差异,而在2008年和2010年差异不显著,假设1得以验证。2.现金流量表季报通过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季度数据的首位数分布情况以及与奔福德定律理论分布值的比较,结果如表5和图2所示。从表5和图2可以看出,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季度主要财务数据的首位分布明显呈现出了奔福德定律所描述的数据首位数存在一定差异。从相关系数分析,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相关系数较高的是第二季度,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相关系数较高的是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季度相关系数也存在一定差异;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各季度的相关系数基本上高于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各季度相关系数,说明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真实性高于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在全部总体中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2009年、2011年的第一季、2009年第四季的相关系数偏低,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假设2得以验证。3.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通过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五年主要项目数据的首位分布情况以及与奔福德定律理论分布值的比较,结果如表6和图3所示。从表6和图3可以看出,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首位数据五年合计分布明显呈现出奔福德定律所描述的数据首位数存在一定差异。从相关系数看,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相关系数较低的是“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支付的各项税费”“、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净利润”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相关系数较低的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在全部总体中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相关系数偏低,作假的可能性较大;标准审计报告公司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相关系数偏低,作假的可能性较大。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各个主要项目的相关系数基本上高于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各季度相关系数,假设3得以验证。
(二)实证分析结果1.相关系数分析利用上市公司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和标准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现金流量表财务数据,将其首位数分布与奔福德定律进行相关分析,相关系数按照从高到低的降序排列如表7所示。从表7可以看出,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高达0.98613、0.97291、0.97283、0.97045、0.96660的*ST盛润A、ST超日、*ST中基、*ST国商、宁波富邦等公司均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只有0.37995、0.32026、0.20316、0.01202的九鼎新材、中房地产、江泉实业、巨化股份等公司均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审计质量分析假如相关系数大于0.97,说明现金流量表数据可靠,它有可能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当然也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同理,假如相关系数小于0.97,说明现金流量表数据不可靠,它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当然也有可能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根据样本公司与配对公司的相关系数和相关系数分级及审计质量评价标准,将具体审计报告进行分组如表8所示。从表8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与配对公司共178家上市公司中,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在0.97以上的只有5家,占2.81%,而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在0.97以下的有173家,占97.19%,也就是说不符合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多于符合的上市公司数量。如果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真实,现金流量表数据总体上就应该符合奔福德定律,因为虚假的现金流量表数据极少能够符合奔福德定律的随机性,而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首位数分布与奔福德定律符合度不高,说明现金流量表数据的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
三、研究结论
(一)现金流量表首位数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高未必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从表7中可以看出,排名前10位的上市公司中,有5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占50%;排名前20位的上市公司中,有9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占45%;排名前30位的上市公司中,有12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占40%;排名前40位的上市公司中,有17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占42.5%,说明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高的不一定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二)现金流量表首位数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低未必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从表7中可以看出,排名后10位的上市公司中,竟然也有4家公司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尤其是排名最后一位的巨化股份,与奔福德定律的相关系数只有0.01202,也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这只能说明与奔福德定律相关系数低的未必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我国目前的桥梁建造以悬索桥、斜拉桥以及拱桥为主。拱桥作为我国独特的传统代表性桥梁,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其设计充满艺术性,在园林造景中显现得尤为突出。现代大型桥梁以悬索桥和斜拉桥为代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突破性地建成了南浦大桥,这标志着我国在现代桥梁的建造已达到世界级水平,也奠定了我国桥梁建设飞跃发展的基石。1999年江阴长江大桥建成并投入使用,这是我国第一、世界第四大桥,作为我国第一座超1000米的悬索桥,它标志着我国在桥梁建造水平上至了世界第六;2009年重庆朝天门大桥建成通车,成为“世界第一大拱桥”,主跨长达552米;2008年建成启用的杭州湾大桥,成为我国最长、世界第三长的跨海大桥,这些足以说明我国的桥梁建设水平已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随着国力的增强,我国桥梁建筑频率以及桥梁规模都已达到国际顶尖水平,预示着我国正处于桥梁建设蒸蒸日上的阶段。然而建设速度的加快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为了赶进度和赶工期或者为了追求国内第一甚至世界第一,在设计时考虑不周全,设计极限化而没有特色,由于设计周期短而仓促粗放地进行设计,致使有创意、有特点的设计少。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桥梁设计理论以及结构构造体系依然有待完善,另外在施工方面以及使用期限的安全性上都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2桥梁设计的注意事项
桥梁设计最主要的是结构设计,而结构设计的关键就在于结构分析的到位与否以及结构方案制定得是否合理,其次是构件与连接的设计,为保证安全性,所有设计都必须采用规范要求的安全系数和可靠指标。在现代桥梁的设计中,不少设计者并没有为了增强结构的安全性,而从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整个过程上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
2.1重视结构耐久性
我国大约从20年前开始重视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当时仅仅局限于从材料的角度,利用模拟实验、统计分析进行研究,虽然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要想与时俱进,在技术上实现飞跃,必须适当地改变思路,从结构与设计上来分析改善桥梁的耐久性。同时要考虑到施工人员的接受度、操作方式和实际完成情况,重视细节处理。在研究结构计算方法时不仅要考虑桥梁总体构造,还要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偶然因素包括在内。
2.2对疲劳损伤的进一步研究
桥梁在投入使用后,由于几乎每时每刻都在承受车辆以及风带来的荷载,而这些荷载都属于动荷载,这会使桥梁结构内部的应力不断变换,一般桥梁在建造过程中采用的都是混合材料,其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微小的缝隙,而这些缝隙长期受到变化应力的作用,极有可能逐渐发展、合并,最终形成桥梁表面的宏观裂纹,影响桥梁结构的稳定性,例如在桥梁工程中被广泛使用的钢筋砼,由于其抗拉性能差,往往会出现裂缝,这就是累积造成的桥梁结构疲劳损伤,若不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处理和控制,将会造成桥梁结构脆性断裂等灾难性的后果。疲劳损伤在早期是很难被检测和发觉的,所以必须重视这项研究,防范于未然。
2.3桥梁的超载问题
目前国内超载现象屡禁不止,车辆超载对桥梁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由于超载,作用于桥体结构的荷载应力增大,加剧了疲劳损伤,严重的甚至造成桥梁表面结构被破坏;另外,作为桥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重要威胁,超载会对桥体内部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从而改变了桥梁正常负载下的工作状态,严重影响桥体结构的寿命。
2.4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成果
纵观国内现状,由于施工质量与管理水平不够高,造成桥梁使用寿命较短,维护费用昂贵,安全事故频发。就目前来看,这些现象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设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一点。在基础设施条件上,我们与国外是有差别的,在设计时要采用符合国情的安全度与设计方法来调节匹配施工管理与材料工艺,主动且有效地保证桥梁的使用性能。同时,对欧美国家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成果可以适当地拿来借鉴。特别是在结构体系的选材以及细节处理上,这点在国外做得比较到位,比如欧洲国家在建筑设计上十分重视结构物的性能设计,设计内容会考虑到结构的裂缝和形变、受振动的情况以及美观性、疲劳度等,力求制造出来的成品具有美观、强健、耐腐蚀、抗疲劳等优良的性能。我国应学习并吸取这套结构物性能设计理论,从本质上对建筑结构使用过程中体现出的服务性能进行研究,分析其发生的规律与机理以及该性能受到弱化的原因,从而掌握并进一步开发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结构设计方法与理念。
2.5仿生材料与新功能桥梁的探索
当今的桥梁建造技术主要得益于钢筋混凝土材料的发现和使用,而这亦是源于人类对大自然天然材料库的加工重塑。当初园丁通过对植物根部的探索与观察,受到启发,从而发明了钢筋混凝土材料,对建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推动,在桥梁设计领域更是带来了革命性的转变。材料作为桥梁结构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发与创新。如今倡导可持续发展,在建造桥梁方面,设计人员应当探寻如何运用现有建筑材料使其发挥最大特性的方法。随着科学的发展,仿生材料作为新生的物资,极有可能对桥梁工程改革发展的未来再一次掀起浪潮,它将完美地对传统钢筋混凝土材料进行改良,若设计精妙,甚至可以取而代之。工程师在设计时应该适当融入些大自然的规律,在提升桥梁使用性能的同时丰富桥体结构。比如利用研究自然界水消融和腐蚀的原理来设计研发桥梁防水材料与涂装层材料;新型蓄光型自发光材料凭借其优良的“自给自足”特性已广泛用于公路标志,设计师可尝试将其运用于桥梁涂装上,结合各种染色料,使桥梁结构白天充满丰富的色彩感,到了夜间可自发光照明,从而取代原始的电力照明,大大降低了能耗,实现了桥梁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涵义辨析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与此大同小异。FASB在1984年的第5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5)中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那么公允价值属性与上述五种计量属性的关系是什么?它是否是独立的第六种计量属性?
关于这个问题,FASB在2000年2月的第7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7)中指出:“SFACNO.5中所描述的某些计量属性也许和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在初始确认时,如果缺乏相反证据的话,已收或已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通常被假定近似为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都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之内。而可变现净值和现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但是只要时间不长、物价稳定,对于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而言,它们的可变现净值可以近似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另外,如果我们排除了以特定个体(如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计量为计量目标的现值,采用市场上达成的现值(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是与前五种计量属性并列的第六种计量属性,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会计计量属性体系的总称。不过,人们一般在谈到公允价值时并不包括历史成本。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的应用
(一)初始计量中使用公允价值
在初始计量中,自愿买卖的双方在公开市场上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或其等价物就代表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都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但是在非现金交易中,当交易的资产或负债无法被客观地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就要采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中,规定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对于接受捐赠资产和盘盈资产的初始计量,也遵循了以上确定公允价值的原则。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因此,该类资产的初始计量中需要用现值技术探求其公允价值。
(二)后续计量中使用公允价值
资产和负债在入账后,由于以下因素会导致其价值发生变化:①资产的实体消耗或负债的减少;②估计的变动;③价值变动所造成的持有损失或利得。所以还要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以后的期间对其价值的变化进行计量。对此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重新计量法,二是利息法。重新计量法是对资产和负债重新确定一个账面价值,而与以前的数量无关,它可适用于以上三种情况下发生的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化。利息法则是一种常用的会计摊配的方法,它只能反映前两种情况下的变化,不能反映第三种情况下的变化。利息法的使用大多都是以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为基础,并假设一个不变的实际利率。只要对期望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量的估计没有改变,对于资产的实体消耗或负债的减少通过利息法的分摊,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表现在:
1.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按现行准则和制度要求,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末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改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减值部分作为费用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八项资产,期末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是不同的。其中短期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是指现行市价;存货、委托贷款、应收账款的期末公允价值是指可变现净值;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期末公允价值是指可收回金额。对于后四项长期资产,因为变现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确定将来可收回金额时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采用现值技术。它们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可见,我国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规定实质上体现了重新计量法的要求。
2.利息法(实际利率法)在会计摊配程序的应用。实际利率即为内含报酬率,是使一个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企业会计制度》第73条规定,“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时,首选实际利率法,并且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除在上述资产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属性外,其他会计要素的计量也应用了该属性。如收入要素就是按现行市价来计量的。再如负债要素,由于它是经过一段时间才需偿还的,而货币又有时间价值,企业未来偿还的数额一般都大于负债实际发生时的数额,因此负债实际发生的数额实质是未来需偿还数额按一定利率折算成的现时价值。
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应用的展望
1.会计目标的转变要求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目标是人们通过会计实践预期所要达到的标准。会计目标定位不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及提供方式的要求就不相同,这又会进一步导致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法上的差异。关于会计目标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应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
在“受托责任观”下,提供会计信息主要是向资源的所有者报告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了防止经营者随意操纵业绩,会计信息必须是可靠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在“受托责任观”下应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决策有用观”要求会计信息应满足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需要,财务报告应主要反映现时信息,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那么,就必然要求相应地改革“受托责任观”下所形成的传统会计程序和方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一)损失补偿原则。
机动车辆险是一种财产险,性质上是补偿损害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坏,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等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者中的最小值。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指的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有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二是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三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因此在索赔中是否使用代位追偿原则是可以选择的,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二、机动车辆险在理赔中的方法选择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保险人可以拥有代位求偿也可以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对于理赔中使用的方法笔者也是从这个方面区分,即一种是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一种是保险人不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在下文中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险的一个理赔案例的分析进行详细阐述以上的观点。
【案例1】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理赔方法一:在这种理赔方法中,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车辆损失分别向第三者和保险人进行索赔,被保险人没有把自已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1)甲车的保险公司A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X70%=15.4万元保险人A承担的总赔偿额:7万元+15.4万元=22.4万元
(2)乙车的保险公司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30%=3万元保险人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6.6万元+3万元=9.6万元
理赔方法二:在这种方法中,被保险人选择转让自己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使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1)甲车的保险公司A应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为:在案例中甲车车损为10万元,甲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A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车损10万元,同时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的权利。A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30%=3万元A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乙车车损22万元×70%=15.4万元保险人A应承担的总赔偿额:10万元-3万元+15.4万元=22.4万元
(2)乙车的保险公司B应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为:同理乙车车损为22万元,乙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B保险公司应赔偿乙车车损20万元,同时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的权利。B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为:22万元×70%=15.4万元B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甲车车损10万元×30%=3万元B保险公司承担的总赔偿额:20万元-15.4万元+3万元=7.6万元
三、上文两种方法的比较分析
(一)对保险人的影响。
比较两种理赔方法,可以看出对于甲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来说需要付出的赔款额是没有差别的,均为22.4万元。对于乙车投保的B保险公司来说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相比较没有此项权利可以少赔付2万元,原因在于乙车的车辆损失额大于乙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保险金额,但在计算B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使用的是实际损失额。因此当车辆的实际损失额小于投保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可以使赔偿金额下降,弊端是保险人需要向第三人进行索赔,提高费用。
(二)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对于被保险人甲车主来说,无论是否出让自己对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获得的赔偿均为10万元,因此从理论上分析,甲车主应转让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样可以减少索赔的麻烦。但对于被保险人乙车主来说,由于实际损失额小于保险金额,转让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会使赔偿额减少2万元,得到的好处是可以使索赔变得更为简单,即乙车主只需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四、机动车辆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选择
现在笔者把上文的案例进行如下的扩展:
【案例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相比较案例1,案例2中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不仅有车辆的损失同时还有人身和货物的损失,而车主仅对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没对自己的身体和货物投保相应的保险,因此车主在转让所拥有的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时仅转让了一部分损失的索赔权利,即车辆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部分,被保险人仍然要对人身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责任部分亲自向责任方索赔。
当被保险人不可以完全转让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笔者建议被保险人不要转让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即不使用代位求偿权利,因为由于只转让了的部分的权利,被保险人仍然要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这样并没有使被保险人的索赔变得更为简便,另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使用代位求偿这一原则会使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最大,因此对于案例2可以这样求解。
(1)甲车的保险公司A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70%=28万元保险人A应承担的总赔偿额:7万元+28万元=35万元
(2)乙车的保险公司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30%=9万元保险人B应承担的总赔偿额:6.6万元+9万元=15.6万元
参考文献:
1.许谨良.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黄景清.保险理赔疑难争议案例精解[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