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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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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经济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系统及系统场;系统场控;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27-05

本文为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能力规划研究》(200607008)的部分研究成果。

系统科学的产生,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及研究方法和思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系统运行效果的多势效性为我们进行系统的优化和控制提供了基础,系统场控理论的方法和思路为开展系统行为优化和控制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本文拟在对系统及系统场控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场控功能规划和设计,构建确保地区社会经济系统协调运行的管理机制总体框架。

一、系统及系统功能的势态演化

1.对系统含义的理解

系统理论认为,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事物或过程组成的具有整体功能和综合行为的统一体,它反映了客观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本质特征,不同的事物表现出不同的系统特征。昝廷全教授在其《系统经济学进展》一书中将经济系统定义为经济元和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共同构成的整体,把经济元的集合称为经济系统的硬部,把经济元之间的关系称为其软部。经济系统的运行过程就是构成系统经济元各主体之间,按照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是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的:第一部分是系统元,即系统要素。这部分是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而且表现为明显的层次性,它们可以是构成某一复杂大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也可以是各子系统中的具体要素。第二部分是构成系统元之间的关系,即系统元之间的藕合性质。系统构成包括有不同层次的众多系统元,这些系统元之间存在着不同性质的藕合关系,正是这种不同性质藕合关系的总体作用,决定了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第三部分是系统元之间特定藕合关系条件下质和量上的协调性。

2.系统功能及系统功能的势态演化

传统系统理论认为系统的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藕合性质(系统的结构)决定了系统的输入和输出功能,这种决定性是唯一的。然而,这种惟一性只决定了系统功能的性质,而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在特定藕合关系基础上物流水平和质量方面的协调性和差异性,却决定了系统输入输出功能实现程度上的区别。事实上,系统在保持其特定结构条件下可以容纳多种运行态,每一种运行态都对应着不同量度的输入和输出功能,实际中系统功能发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质和量上的协调程度,这就是系统功能的势态演变。由此,我们引入了系统效率的概念,系统效率是指系统在其特定的特征尺度范围内,系统功能与价值实现程度与其可能最大值的比率。社会经济系统在保持其特征尺度条件下的势效差异性,既可以体现在效能释放速率上的区别,也可以体现为效能释放总体水平上的多势态性(图1)。上述社会经济系统功能实现过程的多势效性,为我们开展区域社会经济系统运行模式和状态的优化和控制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二、系统场及系统场控的作用机理

1.系统场与系统场控

“场”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物理学中,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物质存在形式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在物理学中,“场”是指某种物理量在空间的分布,具有标量特征的物理量在空间的分布是标量场,具有矢量特征的物理量在空间的分布是矢量场,如重力场、电场、磁场等。“场”的概念已应用于物理学领域,而且随着人们生产实践的需要,“场”的概念也在自然科学的其他领域渗透,结合数学方法,场论在自然科学的多个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产生于自然科学中的“场”是一种实物场,但其概念、思想和研究“场”的方法却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来源于人们对物质认识的深化,物质的概念不仅仅是人们已知或未知的任何有形的实物态物质,而且还包括无形的、区别于实物态物质的诸如社会价值观等的场态社会物质,称之为社会场。

系统场是基于物理学中场的概念和思想,以观念意识、制度、政策法规等为场源要素构建起来的,目的在于控制和影响对象系统行为及效果的一种社会场。系统场作为一种社会场,它具有社会场的一般特征:在整个社会中弥漫了一种社会场态物质,即社会场,而不是存在绝对的社会虚空;任何社会场中都存在社会力,即社会场力或称社会力;任何社会场都存在场力线,即社会空间是布满场力线的社会场;社会场在其运动、演化过程中表现出一种类似于人的意志,且不以社会元素的人或集团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特征,它对真正进入社会的人们而言,具有同化他们与由社会场决定的心态或人格系统相协调的“目的性”。系统场除了具有一般社会场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本身的特性,主要表现为:①系统特性。系统场的系统特性不仅表现为它以现实系统为作用对象,控制和影响系统对象的运行方式、运行效果及系统的发展与演变,同时要求作为场源的各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必须保持其系统性和全面性,以保证系统场的整体功能;②场性或称场向特性。所谓系统场的场性是指对系统对象的导向属性,是系统场功能性质的规定性。在构建现实的系统场时,由于其所要控制的系统对象的类型和层次不同,价值取向差异,决定了系统控制的目标不同,往往表现为所构建的系统场的场性有所区别。例如,基于经济发展系统构建的系统场性多表现为经济增长的场性特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构建的系统场性则更多地趋向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而基于区域生态经济系统这一更高层次的大系统来构建的系统场性,则会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运行作为其系统场的场性表现;③构成场源要素的多层次性。构成系统场的场源要素很多,按照由低到高的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一级场源(政策法规类);二级场源(制度类);三级场源(思想、观念和意识类或称文化类),这些不同层次的场源要素在场性和场向功能的确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④场力的可叠加性。即不同的场源要素在特定系统空间内所产生的场力是可以叠加的,这种叠加作用将会导致总体场力的增强或削弱。

2.多元系统场的作用方式分析

由于构成系统场的场源要素众多,而且这些场源要素又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特征,因而,这些场源要素对受控系统对象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

(1)串行模式或称递进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不同层次场源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如三级场源、二级场源、一级场源之间的作用构成了一定的逻辑顺序关系。这种递进关系中某一场源要素的变化,不一定影响到系统对象的行为和效果,因为场源要素之间的这种结构特点,使得某一场源要素产生的影响力需要通过后续影响场的传递才能作用于对象系统,如果后续影响场存在“瓶颈效应”或“木桶短板效应”,则该影响场的作用力得不到传递或完全传递,从而不能改变对象系统的运行行为。

(2)并行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同一层次中的各个场源要素对场中对象系统的直接作用方式,如政策层次中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市场政策、资源政策等对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作用过程。并行模式中各要素影响场不构成逻辑顺序关系,它们分别从不同的层面作用于系统对象,它们各自产生的影响效果之和就构成整体的影响效果。并行模式中是力量决定论,对系统对象影响力大的场,产生加强的影响效果,成为主要的影响场;对系统对象影响小的场,则产生较小的影响效果,成为一般性的影响场。

(3)交叉互动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表现为同一层次内部各场源要素之间的作用,也可能表现为不同层次场源要素之间的作用方式。这些要素影响场相互促进或相互抑制,从而不断提高或抑制对系统对象行为的影响作用。交叉互动模式中,当某一影响场发生变化,会使场中受控系统对象的行为受到激励或抑制;同时,这一影响场的变化会促进另一个或另一些影响场发生变化,从而又导致对系统对象的影响发生变化。如此交互作用,不断影响场中受控系统对象的机制和行为。不同场源要素影响场之间的这种交叉互动作用是存在的,如制度和技术都是场源要素,它们的影响场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交叉互动关系,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度的创新能使技术创新呈线性轨迹成长,而技术创新的自源性成长却呈非线性成长,这两种方式的结合使技术创新以更快的速度成长。一般情况下,制度创新是阶段性的,即制度总是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基本内容的创新,以后制度的完善是逐步的,这种情况使技术创新总体上呈现波动向上的运动趋势。

(4)协同模式。协同模式是指构成系统场各场源要素的影响场之间共同作用于受控系统对象,由于各影响场之间的配套和协作,产生大于各影响场独立作用的效果之合,即I(x1+x2+…+xn)>I(x1)+I(x2)+…+I(xn)(式中I表示影响度)。如构成系统场的政策法规类要素、制度类要素和思想意识观念类要素之间的配套协同性,能够使得所形成的系统场场强增大和场力增强,对场中受控的社会经济系统对象产生更大的影响效果,实现系统管理和控制的目的。

3.场中系统对象的受控行为分析

由以上的系统结构分析可知,一个完整的系统是由系统元、系统要素之间相互关系质的规定性和系统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关系质和量的协调性三部分构成。系统要素之间数量和质量上的协调程度差异,形成了不同协调程度的等级序列,这些等级序列构成了系统的不同相态,具有相同功能性质的系统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功能效果发挥程度,则反映了系统功能的不同势态序列。通过系统场的设计和优化,目的在于构建基于系统场控的系统管理机制,使受控系统对象通过系统要素的相态跃迁,实现系统运行满意的势态效果,即实现系统运行较高的系统效率。

系统场的构成要素包括思想、观念、意识类第三层次场源要素、制度类第二层次场源要素、政策法规类第一层次场源要素和组织与监控类的运行操作要素,这些不同层次和不同性质的要素,对场中受控系统对象的作用方式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政策法规类场源要素对系统对象产生直接的控制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政策的引导力或称拉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来实现的;制度类要素属于上层建筑层次的场源要素,它是通过不同的制度体制,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体制、管理体制等为系统对象的运行提供了宏观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环境,它对系统对象作用是通过间接的影响力来实现其调控功能的;思想、观念、意识、价值观等第三层次场源要素是属于文化层面的要素,它对系统对象的作用是通过营造一定价值取向的文化背景,影响系统对象中人的文化观念和价值理念来产生凝聚力实现对系统的影响。这三个层次的场源要素中,越是处于较高层次的要素,对具体受控对象的作用方式越间接,但其影响程度越深远。组织监控类要素不是构成系统场的具体场源要素,而是系统场发挥管理机制作用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要素,它的作用是通过建立与系统场要求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来实施对系统对象实际运行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保障系统场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区域社会经济系统场构建及组织监控的实施,构成了对这一系统的系统场控过程,具体系统的场控作用方式如下图(图2)。

系统场的建立及系统场控的实施,使系统场中的受控系统处于各种作用力的影响之中,系统对象的受控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系统对象在各种政策类场源要素影响场引导力的作用下,服从物理学中的合力规律,即平行四边形准则,系统对象将沿着其合力方向运行;第二,系统对象在法律法规类场源要素影响场约束力及场控过程的监督控制下,会对其可能存在的负向力产生约束和抵消,消除系统负向力作用下的不良行为;第三,系统对象在制度类场源要素影响场影响力的作用下,会对偏离场向的力产生力矩作用,使其发生旋转,最终与场性方向一致,增大系统目标方向上的合力;第四,系统对象在思想、观念、意识类场源要素影响场凝聚力的作用下,会不断调整系统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和协同量,使系统结构更加合理。

三、区域社会经济系统场控功能的规划与设计

1.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系统场控功能设计

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系统场控功能设计包括系统场性(或称场向)设计和系统场源要素体系设计两部分:

(1)系统场性设计。系统场性设计实际上就是设计系统场的作用方向和目标。系统场性对场中受控系统对象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是很关键的,场性是否体现了科学的和正确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将直接决定系统对象的运行方向和效果。现实中,由于场性设计的不同,就会表现出逆向场和正向场的区别,当系统场性为积极、正确的方向,就会对场中系统对象运行过程中的逆向演生性产生抑制作用,使系统朝着高效率势态发展;反之,当系统场性为消极、错误的方向,则会使系统对象的逆向演生性得到加强,而正向的发展要求会在场滞的作用下产生抑制作用,表现为管理机制对系统运行的阻碍作用,因此,一个逆向场的存在,比没有系统场存在的情况更糟糕。系统场性设计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科学的、正确的思想、观念、意识和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制度条件为基础,来合理规划和设计系统场导向下的利益分配趋向。是系统场导向下的利益方向构筑,这种利益分配趋势的导向,会使受控系统对象在其趋利性要求的作用下,向着引导的方向运行。

(2)系统场源要素设计。系统场源要素设计是在既定的场性目标要求下,构建系统完善的场源要素,在这些场源要素所形成的影响场的作用下,引导和规范系统对象的表现和行为的过程。系统场源要素的设计要依据受控系统对象发展阶段和运行的状态特征来确定,当系统对象处于发展演化的质变阶段时,此时的系统场设计不仅表现为一套全新系统场源要素的构建,同时要求构建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才能准确把握未来系统发展变化的场性要求和场源要素匹配条件;当系统对象处于某一确定的系统特征尺度范围内时,此时的场源要素设计任务主要表现为在既定场性目标要求下对场源要素的调整和完善。同时,系统场源要素的设计,依据场源要素的种类不同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对于政策类场源要素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样才能引导系统对象的未来走向;对于法律法规类场源要素,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随着受控系统对象在实际运行过程出现的不同问题,来不断地规范和完善。

2.区域社会经济系统场控功能评价

系统场的规划和设计完成后,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必须要开展系统场控功能的预测与评价。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系统场控功能评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系统场控功能实现效果的预测与评价。一种战略的提出,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分析和预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即战略、政策实施的可行性研究。这一研究和评价过程包含实施方案的设计与优化、实施时机的设计和选择、实施效果的预测与测算、实施风险的分析与评估等等内容。对于方案实施效果的预测与评价是其中的关键内容,这一过程既要包括正向效果的分析,还要包括不利影响的预测,在此基础上,一般采用费用――效益或费用――效率评价方法,对其实施的损益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和论证。

(2)系统场场源要素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评价。无论是新设计和构筑的系统场结构,还是在原有系统场结构基础上的修订与完善,都存在着场源要素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评价。配套性评价是基于既定的场性目标要求下,不同层次的场源要素之间、同一层次的场源要素内部的匹配性和完善性要求,只有构筑起系统、配套的场源要素体系,才能形成同一目标导向上的影响场,对系统对象产生好的控制效果;协调性评价是指对新构场源要素之间,以及新构建要素与原有系统场要素之间的协调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并通过对场源要素的调整、改造等途径,消除它们之间的抵触、冲突和漏洞,实现场源要素的和谐性和目标一致性,完善系统场的整体功能。

3.区域社会经济系统场控组织结构优化

系统场构建及相应的评价论证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实施问题,即系统场发挥功效和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变革和管理业务流程再造两个关键环节。

(1)组织结构变革。系统场控体系建立以后,进行系统场控实施的组织结构设计已成为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场控实施组织结构的设计,往往是在现有组织结构基础上,围绕场控设计的功能和要求,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合理的重组与整合,使之适应新的战略、政策、法规体现的管理程序和要求。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实际上就是紧紧围绕国民经济系统发展方式和目标的重大转移,对旧的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经营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和重建。伴随着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家先后多次进行了管理组织结构的重构和协调,使得各级管理组织职能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管理任务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区域社会经济系统运行的场控实施和监督,涉及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不同领域,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系统场控实施的组织结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一管理组织结构的规划与设计,一是要明确场控职能实现的目标和要求;二是管理职能的科学划分与界定,处理好管理职能相对完整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三是依据场控系统对象的运行目标和要求,规划具体的管理点和监控环节;四是设置具体的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选配。

(2)管理业务流程再造。基于不同的系统运行目标要求,其管理监控的职能要求和管理监控过程中的业务流程是不同的。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有社会的和谐稳定、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不同目标其相应的管理和监控的业务流程自成体系。而立足于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更高层次,其管理和监控的目标要求是在保障地区经济发展基础上各个方面目标之间的协调和共赢,这就要求必须站在这一大系统的层次,打破原来各自相对封闭的业务流程体系,开展大系统层次上的管理监控业务流程再造。这一过程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一是系统场结构的分解和场控任务划分;二是明确各项管理目标;三是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划;四是设计管理监控业务流程;五是管理监控过程的信息流向及反馈途径;六是规划业务种类和明确职责范围;七是设计管理组织形式和设定职能部门;八是测算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量;九是确定各部门人员类型和编制;十是编制各部门管理监控工作制度和文件。具体实施过程如下图(图3)。

四、区域社会经济系统运行管理机制总体框架

基于以上系统场不同层次场源要素构建的目标和要求,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运行为总体目标,从思想、观念、意识等场源要素层次上,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规划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制定和实施了科技创新战略;从协调发展的意识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从加入WTO的决策和实现,确立了融入全球经济大市场的发展思路。从制度要素层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开展了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管理体制等众多体制方面的改革。可以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制度贡献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以上要素的作用和要求下,在政策、法律法规层次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和调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要求的政策体系和法律规范。从系统场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控要求上,国家伴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各级组织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调整和重组,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职能和功能要求。上述内容,构成了区域社会经济系统运行的宏观系统场控条件(图4)。

区域社会经济系统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区域更高层次系统层面上的发展规划,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宏观层次的管理调控机制,以往基于子系统要素层次构建的任何管理机制,都不能够提供这一宏观层次系统运行的调控机能。区域社会经济系统运行的宏观管理机制是以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运行为目标,以社会经济的总体战略规划为指导,以国家和地区持续的体制改革为背景,以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调控为手段,以具体的组织管理和监控为保障。其中,政策法规机制是构成系统场控过程的直接场源要素,是构建系统运行管理机制的主体,它又可进一步以产业、市场、科技、消费四个方面为基础,形成产业政策法规机制、市场政策法规机制、科技政策法规机制和消费政策法规机制。

[参考文献]

[1]昝廷全.系统经济学进展[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2]顾培亮.系统分析与协调[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3]武义青,贾雨文.经济系统运行效能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4]闫军印,赵国杰.基于系统特征尺度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与决策研究[J].生态经济,2006,(11):78-81.

[5]花建锋.市场能量释放理论研究[D].天津大学,2003.

[6]刘家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战略管理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03.

[7]闫军印,孙班军,孙卫东,等.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8]杨先卫,阎 理.基于场理论的经济空间分析探讨[J].经济地理,2006, 26(1):20-22.

[9]闫军印,李彩华. 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经济系统及其运行机制构建[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 30(3):412-414.

Research on the Managing Problems of Regional Social & Economic System Based on Systemic Fields Controlling

YanJunyin1,Ma Lusui2

(1.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Shijiazhuang 050031, China;2.Children’s Hospital of Hebei, Shijiazhuang050031, China)

社会经济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室内设计 设计风格 社会背景

中图分类号:TU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a)-0234-01

1 室内设计风格的含义和分类

1.1 室内设计风格的含义

风格一词原指一个人的“风度品格”,后来逐渐可以用来指文章的“风范”和“格局”。在建筑和室内设计领域,风格这个词语大家已经耳熟能详。可以认为室内设计风格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通过对设计作品的个性化特征进行提炼后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象征性和代表性的设计做法。室内设计风格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它不仅具有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还承载和表达一定的精神内涵。

1.2 室内设计风格的分类

目前室内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对室内设计风格的划分不够规范也不够统一,有人将室内设计风格划分为:传统风格、现代风格、后现代风格、自然风格以及混合型风格等五类[1]。也有人将室内设计中常见风格概括为古典风格、朴素风格、精致风格、自然风格、轻快风格、柔和风格、优雅风格、都市风格、清新风格以及中式风格等十种[2]。

但这些划分方式都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有的甚至自相矛盾。若要以这些分类来概括所有的室内设计风格,则多少有点经不起推敲。笔者认为室内设计既然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设计做法,其风格划分方式就可以因时空和对象的差异而多种多样。按照国别划分室内设计可以分出:中式风格、美式风格、日式风格等。按照时代划分可以分出:古典风格、传统风格、现代风格、复古风格等。按照建筑流派划分有:巴洛克风格、洛可可风格、哥特式风格、新古典风格等。当然,根据需要我们可以对室内设计进一步进行细分,如将中式风格划分为秦汉风格、隋唐风格、宋元风格、明式风格、清代风格等。

2 社会背景决定室内设计风格

室内设计不能脱离社会背景而存在,每一处室内设计的经典案例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中产生的。受同一社会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相对固定的时空中所产生的室内设计就自然的体现出一些共性特点。当这些特点获得充分的提炼和概括,就形成了一定的室内设计风格。

2.1 政治背景与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

不同的阶级构成和政治状况对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当一个国家政局稳定的时候其室内设计越追求安逸与享受,当政局动荡的时候室内设计则显得简洁而又注重功能。在阶级社会,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社会地位不同,室内设计体现出贵族化和平民化的差别。也因此产生了奢华的巴洛克、洛可可风格的室内设计和田园风格、自然风格室内设计的差别[3]。

2.2 经济背景与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

生产力状况、技术状况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状况对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也有重要的影响。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洞穴建筑、原始木构架、树屋等建筑的室内设计只能体现最原始的设计特点,而当技术进步带动经济和贸易发展的情况下,室内设计就可以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明式风格的室内设计就与明朝与南洋的红木贸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没有南洋的红木进口就不足以成就明式风格的室内和家具设计。

2.3 文化背景与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

风气习俗、审美偏好和文化传统也是室内设计风格形成的重要因素。基于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不同民族对相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理解。这一点可以较明显的体现在色彩的选用上[4,5]。伊斯兰教地区的人们喜爱绿色的屋顶,大乘佛教受到皇家的庇护可以使用最尊贵的黄色屋顶等是文化影响风格的例证。此外,中国传统的儒、释、道文化有其各自的特点,反映在室内设计中就可以形成不同的室内设计风格。文化背景对室内设计风格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

3 所有的室内设计风格都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一种室内设计风格形成是社会背景长期作用于室内设计和室内设计者的必然结果。古今中外所有的室内设计风格其形成的过程,都离不开自己独特的社会背景。[6]即使两种外在表现很相似的不同室内设计风格,其社会背景也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同样称之为中式风格的室内设计因南北方差异、东西方差异、民族差异和时代差异而体现出各不相同的中式特点,他们分别形成了具有不同中国特点的多种风格。文化深厚、地大物博的华夏大地上每一种“中式”室内设计都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内涵。是基于不同社会背景的“中式”室内设计元素共同承载了“中式室内设计”。我们不难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室内设计风格都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4 室内设计风格可以反映社会背景

室内设计风格产生于一定的社会背景之下,具有外化的能够被人们观察或感知的物质表现形式。通过在室内设计中运用这些表现形式,能够让人们对运用这一形式语言的室内设计风格产生诸多联想。室内设计风格通过人们的文化积累和习惯认识,将设计风格的社会背景传递给受众。

当人们看到一处典型的中式室内设计时,会产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联想。将这一中式风格的室内设计定格于某一具体的时代或者某一具体的民族,就能够从这一风格中体会到更为典型的社会背景和文化特点。如在茶室书斋设计时使用江南格调的室内设计,而在宾馆酒楼设计时使用北方皇家气派的室内设计风格。如此,运用室内设计风格所反映的社会背景为室内设计师传情达意服务,使室内设计从外在的物质层面提升到内在的精神层面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5 结语

室内设计风格是一个地区、一个时代或一定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象征性的室内设计做法。室内设计风格的产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背景作为其基础,同时其运用过程中又能反映这一风格产生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点。室内设计是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活动,结合业主的需求和建筑的特点运用不同室内设计风格来进行设计,可以使业主获得共鸣,使建筑具有更强烈的感染力。

参考文献

[1]王奕.室内设计浅析[J].群文天地,2011(12):103.

[2]沈佳琪,蒋南方,徐时程.“80后”小居室室内色彩设计[J].大舞台,2011(1):73-74.

[3]朱虹.巴洛克的起因与基督教[J].思想战线,2009(S2):13-14.

[4]乔红娟.室内空间设计的形式法则[J].山西建筑,2006(8):54-55.

社会经济关系范文第3篇

统计学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得到广泛地运用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手段。统计学与社会经济存在着密切联系。本文通过分析统计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将统计学更好地运用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

【关键词】

统计学; 社会经济; 关系

1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为收集经济数据提供必要的方法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经济数量模型,开展定量分析。因此首先有必要收集必要的经济数据。经济统计学给出了各种经济统计指标的科学定义和计算口径,给出了具体收集各种指标的方法和途径。离开了统计学的支撑,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经济数据。

1.2 为总结和提炼客观经济现象的数量变动规律提供方法

社会经济的个别现象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了相当多的偶然因素,只有通过统计的大量观察法,才能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总结出现象变动的数量特征。微观经济学中著名的恩格尔曲线(Engel’s curve)与宏观经济学中的菲利普斯曲线(Phillips curve) ,就是通过统计观察发现数量特征的典型事例。

1.3 为检验经济学理论的真实性和完善程度提供方法论基础

任何经济理论都只是相对真理,只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较好地解释某些经济现实。因此需要人们利用经济数据去检验这些理论是否能够与实际情况相符。这种分析被称为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所获得的新知识常常为实质性学科的研究开辟新的领域,例如消费函数。

2 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

美国著名统计学家Tukey1962年发表了题为“数据分析的未来”的长篇文章,论及对数理统计研究的评价标准。对分析数据工作有无直接作用。是否发明了新的统计方法或者将一些统计方法组合应用于新的领域。对分析数据工作有无间接作用。虽然未发明新的统计方法,但就学科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学科的发展、揭示新的方向或思路,或开辟新的研究分支和领域。如费歇在1921年发表的题为《理论统计学的数学基础》和1925年发表的题为《点估计理论》的文章,虽则并末提出新的统计方法,但其中所提出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主导了以后许多年的数理统计学的研究思路影响延续至今。成果的数学水平。解决或推进有统计学背景的数学问题方面有独到和创新之处。

对于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来说,衡量社会经济统计研究成果也可以有类似的三个标准:

第一,经济学标准。通过对经济数据的分析,发现了新的经济规律,或者是很好地论证和说明了某种经济现象发展的趋势和数量变动规律。

第二,对经济数据分析工作的直接作用。提出了新的经济指标及其核算方法、发明了新的分析方法或者是将产生于其他领域的方法成功地应用于经济社会领域,或者是巧妙地结合运用已有的方法等等。

第三,对经济数据分析工作的间接作用。虽然未提出新的方法,但就学科的理论框架进行有益的探讨,为学科的发展、揭示新的方向或思路,或开辟新的研究分支和领域。关于大统计学科的讨论等等,经济统计领域大国民核算体系的提出等等也属于类似的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的数理统计学界,采用发展纯数学的方法去发展统计学,特别是在成果评价方面,重理论轻实用。这种“政策导向”使许多数理统计学者对实用问题不感兴趣。研究内容流于空疏,无补于实际。

我国的经济统计学界没有很好地将现代统计方法应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去得到一些非统计专业的经济学者难以得到的很有参考价值的定量分析结论。因此,难于获得社会的支持。使学科发展的“良性循环”无法形成。相当一部分经济统计学论文的统计特色不够鲜明,不会江统计学深入运用到社会经济领域。与经济学其他学科的研究没有明显的区别。个别论文甚至只有文字的论述或数学公式的推导,而很少统计方法与统计数据的应用。

3 统计学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正确运用

3.1 坚持统计学的正确方向

对社会经济进行研究时,需要应用通用的统计方法,但更重要的是要密切结合有关经济理论,建立和完善以有关经济现象为对象的特定的统计方法。因此,搞经济统计时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经济理论,而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要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研究适合经济领域特有的统计方法作为研究的重点,同时积极参与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发挥经济统计学的作用。

3.2 经济研究最重要的是经济思想而不是数学公式

不能以数学水平的高低来衡量经济学家的水平,也不能以运用数学的多少和它的难易程度来作为评判经济学论文质量高低的标准。我们在对社会经济进行深入研究时,不能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不注意问题的实质和方法的适用条件,片面追求复杂的方法和复杂的模型。我们应该找的最佳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复杂问题。

3.3 重视社会经济思想的运用

在肯定数学在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需要指出:经济学不是数学。在经济研究中,经济思想是最重要的,数学和计量方法只是体现和执行经济想法的工具。经济学的主要领域是靠经济学知识而不是数学取胜。

【参考文献】

[1]陈希孺:数理统计学及其与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关系[J].中国统计,2001年第7期。

[2]余明江:统计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1期。

社会经济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经济绩效,辩证关系,企业社会绩效

近年来,在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判定企业的成功的方法和标志在发生着改变。从曾经局限于单一的企业经济效益等指标上,到现在包含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绩效,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成功与否不仅要考量其是否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还要证明其是否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这就要求企业不仅仅伫立于传统的产品、项目、市场中,而要兼顾到各方利益,例如政府、媒体和社会大众等。但是就目前中国的企业来看,许多企业并不能认识到维护企业社会关系会给企业带来收益,而更多的是不愿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与社会的关系,这就使中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针对国际市场的开发问题就更为显著了。中国企业之所以出现忽视企业社会关系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并不理解企业社会关系的内涵,以及它与企业经济绩效的相互作用。因此本文就企业社会关系和企业经济绩效的关系作为解析对象,从多个角度多个因素来展开研究,剖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为企业应当维护社会关系提供理论依据。

有学术界的专家认为,企业的社会绩效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文中,将企业的社会绩效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统称为企业的社会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资源

在中国的文献中,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经济绩效关系的研究比例相对较小,即使有一些也是针对一个短时期范围内的实例,即观察一个企业在一年之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绩效目标之间的关系。在近期的文献中出现了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观察研究,来证明一个企业如果长期伫立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会给企业的经济绩效带来重要的发展资源。还有一些文献是通过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中产生影响,间接的影响企业的经济绩效,以此来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研究发现,消费者对于承担社会责任较少的企业往往存在抵触排斥的心理,对于同种商品的消费需求,消费者多数会选择承担社会责任多的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健康阳光,社会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资产,为企业带来了额外的价值。

二、企业社会绩效的相关评定

从目前来看,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绩效的界定有很多种,西方学者把企业的社会绩效和企业的经济绩效定位为三种关系,即负相关、正相关和中立相关。虽然学术界对于企业的社会绩效一直处于不断研究中,但是目前还没有一种定论被广泛认可。从总体上来看,对企业社会绩效的评价存在两种模式,一个是过程模式,一个为结果模式。过程模式将企业社会绩效定义为“是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社会反应的过程,企业政策、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等要素的总体轮廓”。而结果模式对于企业的社会绩效则是强调内部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制度影响的结果。例如企业是否违法经营、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否歧视外来员工等等,来作为企业社会绩效的评判。

三、 企业的社会关系与企业的经济绩效有何关联

(一)处理好企业的社会关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有西方学者认为,好的企业社会关系可以导致企业经济绩效的提高。这种理论是基于成本角度来解释的。企业的成本有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种,显性成本是指企业日常进行经营运作所支出的财务费、材料费等;隐形成本则是指企业因一些其他原因所花费的成本,例如企业由于污染环境而遭受到的有部门的罚款等。这种理论认为,如果企业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如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避免由于正式化的契约遵守机制(如法律法规、政府机制等)而造成的隐性成本。有些时候,企业投入的隐形成本减少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显性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却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绩效。例如国家要求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企业就要加大显性成本来投入生产,这样一来降低了企业的隐性成本,给企业带来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契机,换句话说用有形的资产换来了无形的潜在收益。

(二)处理好企业的社会关系和企业的经济绩效是良性循环

企业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和支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看到企业的社会关系可以为企业的经济绩效带来提高。就拿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说,很多企业在权衡利弊的时候最质疑的一点是企业为此投入的资源是否能带来回报,企业一旦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就会很大的增加企业的显性成本,害怕企业会因此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例如,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将成本大增,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企业所生产的商品也就分摊了高成本,价格就会上升,相对于同种商品那些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就不会提高商品价格,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就失去了价格的竞争优势。

上述的例子很容易的就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造成经济绩效下滑的局面,但是事实上是不对的。企业的显性成本并不能单方面的决定企业经济绩效的好坏,而是企业收入和产出的比。然而影响企业收入的因素最重要的是消费者,有很多国外的学者研究证明,企业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对于企业商品的购买决策。相对于社会关系不好的企业,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社会关系好的企业,一个企业社会关系处理的好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吸引消费者,带来经济收益。更多的经济收益也可以支撑企业维护好社会关系,这样就造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总结:企业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济绩效,主要原因是企业处理好社会关系可以在社会上得到潜在资源,如政府的支持、政策的青睐,以及由口碑赚取的更多的消费者。然而更多的企业经济绩效也会支撑企业维护社会关系,从长期来看,会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社会经济关系范文第5篇

前引:自由的两种形态———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

自由始终是以人为主体和中心的。对自由含义的认识,也必须从人的角度来思考。人类社会是由个人以及由个人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桥梁进行结合而形成的各类组织和团体组成的。其中,个人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主体要素。正因为如此,自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们更加注重的是对个人自由的探讨。然而,仅仅着眼于个人的自由是片面的。一方面,人类社会的主体架构显示,如果要探讨人的自由,就必须从组成人类社会的全部主体出发,而不应当只论其一,而不及其余;另一方面,由于主体之间的共生性,个人自由始终是与团体和社会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团体和社会的自由谈个人自由,或者离开个人自由谈团体和社会的自由都是片面的。

因而自由本身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个体自由。它由个人自由和团体自由组成①,是在近代以来个人逐渐摆脱对共同体的依附并要求独立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个体自由首先是一个消极性概念,意指外界人为的奴役、强制或压迫的不存在,其目的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不受他人尤其是权力组织的侵犯,使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对独立自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其次它还具有积极性的涵义,意指主体根据自己意愿做或者决定做某事,从而肯定了主体的创造性,是对上述消极性含义的超越。

二是社会自由。早在19世纪,人们在论及个体自由的同时,就涉及到社会自由的问题。例如密尔认为,对于一个民主的现代国家来说,光有一种自由的政治制度还不够,必须辅之以一个自由的社会。但社会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信念,它更是指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社会各领域都普遍存在的自由状态。或者说,社会自由意味着个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其所归属的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同样享受自由,这表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进而使整个社会呈现自由、和谐的状态。因而社会自由的实质是一种和谐的自由,它体现着个体性与整体性的协调统一,是一种高境界的自由。

社会是有机的整体,任何个体的自由都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悖,个体自由只有与社会自由相一致才是维护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但强调社会自由并不是抹煞个体自由。个体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社会是由诸多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不可能存在社会,以社会自由为借口,漠视个体自由的价值,甚至牺牲个体的自由,其结果必然是背离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抑制、削弱社会的活力而无法实现社会自由。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追溯及法律结构的划分

(一)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公私法的划分

在西方,市民社会自11世纪开始兴起。至18世纪,在日益提高的生产力水平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双重作用下,商业财产、劳动方式等等市民社会的构成要素逐渐独立,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也随之消淡,与政治国家日益呈分离之趋势。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由为存在条件和基本要求,不受国家干预、独立的存在。但同时,市民社会的发展又需要国家创造并维系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以保证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但此时国家只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而存在的实体,只是一个必要的恶。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实际上是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实质是公共权力与私人自律,个人与政府、自由和权威的二元对立和相互制约。

这种分离必然对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它使得私法从公、私法不分的封建法制中分离出来,为建立了公法与私法分立的二元法律架构提供了制度基础。在这种二元架构中,国家和社会分离的个人主义理念深深反映在其中:公法作为限权法,将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使其按照一定程序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制止国家干预,保障个人自由;私法则直接对个人自由的予以关照,赋予个人在规则范围内的广泛权利,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国家的参与。这显然表明了传统公、私法有着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这一相同的旨趣。

(二)国家和社会的融合与二元法律结构的失衡

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②。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由于每个人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链条中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因而形成了主要由职业特性所决定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导致社会成员的分层和分化③,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或价值共同体。个人与群体的联系如此密切,以致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往往是与所属群体的自由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实现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矛盾。人类为满足自己需要而为的个体行动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妨碍他人的自主行为,进而压制了他人的自由。某个别主体的自由对其他个体来说,可能就是不自由甚至强制。这种个别情况在整个社会上蔓延开来,便导致社会的混乱和社会自由的丧失。这在经济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社会经济集团的经济社会力的集中,传统的自由制度遭到了破坏④。没有财产、经济上不能独立的弱者"再也不能依靠参与以合法形式组织起来的货物和资本流通过程来获取私人生活的社会条件"⑤。而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既定制度安排使得社会各领域的矛盾冲突无法在私人领域内获得解决,这就必须"经由国家通过公权力对私人经济生活的介入才能将私域中形成的各种冲突调和起来"⑥,从而导致国家与社会由分离走向融合。一旦介入市民社会,国家就不单单是一个守夜人,其社会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人们越来越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矛盾冲突。例如,国家在发挥其维护市场秩序功能时,总是着眼于市场整体,考虑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别市场主体的利益;在发挥维护可持续发展功能时,国家总是着眼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考虑到包括未来社会在内的所有人而非某一特定阶段、某一代人的利益。

随着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传统公、私法划分的基础逐渐消解,并越来越凸显出各自的缺陷。例如,从经济发展的内部协调来看,传统公私法无法解决个体经济自由与宏观经济失序的矛盾,无法解决自由竞争与整体市场秩序的矛盾;从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来看,传统公私法无法协调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冲突,无法消弥日益加剧的代际利益分化。简言之,传统公私法可以保障和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自由,却无法协调不同主体之间个体自由的冲突,无法实现个体自由的普遍化和最大化。当制度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时,社会结构就会失去平衡性、稳定性和秩序性,社会危机就会产生。

这就迫使人们冲破传统的制度模式,去寻求新的制度体系,从而直接导致了公法的私人化和私法的公共化的双向的交互运动过程的出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法对私人活动的控制增强,从而限制了传统私法自治原则,公法介入私法领域的范围越来越广,绝对不受干预的私法领域已经不再存在。二是私法精神不断地向公法渗透,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中,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这一社会现象都是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的。通过公私法的渗透,在私人领域无法解决的个体自由之间的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和解决,从而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个体自由,以达致社会的普遍自由。

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本身就意味着对个人主义的扬弃,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也意味着对自由追求的升华。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纯粹的、个别的自由的追求已被抛弃,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自由的普遍化、最大化以及社会自由的实现,这不仅仅是时代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法律结构的整合与经济法的社会自由观

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彼此渗透和融合从法律理论和体系结构中为新兴法律部门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促使了兼具两者特征的社会法域的出现,社会法域这一现象广泛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其发生于经济领域时,就直接导致经济法的产生。也可以说,正是由于个体自由理念向社会自由理念的转变,促使了公私法的融合并进一步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因而经济法直接秉承了社会自由这一理念。

在经济领域,当个体自由完全由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时,往往会产生诸多问题。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条件下,由于充分的竞争,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甚至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必然会向两极化的趋势发展,即强势区域、部门和群体的竞争力愈来愈强,而弱势区域、部门和群体则对诸如信息、生产资料等经济资源的拥有日益匮乏。这样在竞争过程中,强势主体凭借其拥有的市场优势,往往能够在形式上不违背传统私法机制的前提下,在实质上滥用其自由权利,限制弱势主体的经济自由,从而使得小部分主体的自由得到了不合理的扩大,而大部分主体的自由无法得以实现,更谈不上社会自由的实现。但传统私法仅仅从个体出发赋予市场主体自由,而未考虑这种个体自由是否与社会自由相冲突。这就导致以民商法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协调不同经济主体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无法抑制经济主体对其自由权利的滥用而使得自由市场经济往往存在着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反过来又大大制约了个人自由的实现。但这种恶性循环仅仅靠市场机制自身是无法打破的,只有依靠外在的力量才能够解决。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因此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直接的、绝对的个体自由,当然经济法也并不是以牺牲个体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而是通过协调个体自由的矛盾,抑制个体自由的滥用以达到个体自由的升华、实现社会自由,从而反过来又增进个体自由。

这一独特的自由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首先,在宏观经济领域,只有国家才能依凭所拥有的丰富资源,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克服市场调节机制固有的缺陷。经济法通过规范宏观调控行为,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度化、法律化,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而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自由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从总体上协调和整合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避免经济发展发生区域性、部门性的倾斜,促进经济发展的均衡化,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普遍自由状态。

其次,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互动,在中观经济领域,一类新型的社会主体———经济自治团体逐渐兴起。经济自治团体是连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桥梁。它的出现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简言之,经济自治团体能够以社会自由为导向,沟通、协调和整合个人与团体、团体与社会以及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凸现了经济法的社会自由观。

再次,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自由竞争、自由经营才能促进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流动,促导生产技术和经济组织结构的不断改革,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绝对的个体自由只能破坏自由竞争机制,给社会中的弱者带来不自由和不平等。在微观市场领域,经济法能够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机制限制强势主体的自由权利的滥用,通过市场主体保护机制协调主体间个体自由的矛盾,从而使更广泛的主体享有自由权利,促进个体自由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