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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缴费方式;社会效益;改革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国家考察供电企业有没有良好的运行的标准就是该供电企业的资金情况然而供电企业资金的来源就将是由电力所使用的电费情况,所以供电企业的资金是否稳定和供电企业能否正常的运行时离不开用户所缴纳的电费,这是维持供电企业的主要因素。目前的供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在进行着一些改革,将以前传统方式去收费点缴费的方式转变成自动化的缴费系统,为供电企业提供了质的飞越和坚实臂膀。
一、多渠道缴费方式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一)实现了产权制度变革的价值。在传统的经济制度下,以前的投资者只会是国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质的变化,投资者出现了多元化,随着体制的改革电力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逐渐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分散投资者只注重企业的经营成果还关心企业未来是不是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发展能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分散投资者的需求,开始把企业的经营利润扩大到对企业的控制和规划。所以,电力企业做好多渠道电费结算工作是新型变革制度下的必然选择。
(二)实行多渠道电费结算管理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经济价值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在逐渐变化。企业、国家、个人的关系也发生变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也逐渐转变成连接市场和企业的连接纽带,而不再是单纯的资金收付活动。由于电力企业财务性质的转变,对于电力财务管理的要求也就相应的增加。为此电力企业在选取不同的方案的时候要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从而找出最适宜的方案。除此以外,还要对日常的资金运用进行管理。电力企业是不是可以正确的预算好需要的资金以及筹集、配置资金,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一个电力企业的存亡而是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应该建设一个新型的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机制。
(三)实行多渠道电费结算管理是企业资本经营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市场经济条件的需要,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为此企业财务管理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所以要想更好的实现最大化的利润企业就应该建立多渠道电费结算机制。让企业在规定的资本经营机制中运行从而更好的实现经营利润。
二、我国目前的电费缴费方式存在的缺陷
(一)缴费方式的局限性。尽管供电企业对于缴费方式有以前只能去各地方的收费实体点去排队缴费到现在已经在网络上也可以缴纳电费的模式,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人们还是习惯去各地方的收费实体点排队等待缴费,这样既浪费了用户的时间同时也给营业人员的工作强度增加了不少。
(二)缴费时间的固定性。虽然现在不止有了营业厅缴费的方式还有了银行代扣等等的缴费方式,但是其中还有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那就是时间的问题,大多数营业厅的收费人员上班的时间正好和大部分客户上班的时间发生冲突,如果客户为了缴纳电费就要在收费人员上班的时间自己请假去缴纳电费这无形中就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增加了客户的负担。缴费时间的固定性将是要改善的又一个关键。
(三)缴费地域的狭隘性。供电企业在建设缴费营业厅的时候也是会选择人口比较密集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建设,那么偏远的地方缴纳电费怎么办呢,他们缴纳电费就会走很长的路耽误很长的时间还会很不方便。这就又给客户增加了很多的负担。
三、多渠道缴费方式的出现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供电企业建设营业厅缴纳收费。最初建设的收费方式就是到营业厅缴纳电费,这种方式已经深深的印在了客户的心里也就成了客户放心熟知的缴费方式。然而要求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要面对面的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所以就会要求工作人员要有很高的专业素质,还要对客户进行笑脸的收取费用、开具发票的业务流程。由于营业厅的营业时间和上班族缴费时间之间正好发生冲突,很容易对电费的缴纳延期形成滞纳金,还有就是由于营业厅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对客户在营业厅加纳费用时会造成拥挤浪费客户的宝贵时间。
(二)银行柜台代为收取电费。虽然营业厅分布不均匀但是银行和各储蓄网点的分布可是很密集的,供电企业可以和他们签订柜台代收电费的协议方便了客户的缴费难问题,银行对资金的收取和管理上都有着很强大的优势然而电费也可以被叫做银行的吸储资金,只要定期把资金转给供电企业这样就会减少供电企业的工作量,主要是方便了客户对附近没有电费缴费营业点但有银行的客户,银行缴费将是缴费方式的有力补充。与银行达到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代为扣除电费。随着时代的进步每个人都会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电力企业和银行签署协议由银行自动在客户电费不足时自动从客户的银行账户中扣除电费,但是必须要求客户到银行办理自动扣除电费的业务。这样既省去了客户排队等候交通不便和时间冲突的麻烦,还有就是因为电费是由银行自动扣除的所以不能体现出电费的使用明细,所以供电企业还应该和通讯部门合作把每月的电费使用情况和银行扣除客户费用的情况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客户,这样来体现供电企业对自己用电情况的详细了解。
(四)网上缴费。随着咱们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是越来越普及,人们的生活也是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这也为供电企业开辟在网络上缴费打下了基础,客户只要在银行办理网上银行然后登陆供电企业制定的网页进行注册登陆就可以在网页中看到关于电费的所有明细,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缴纳电费。但是也是有弊端的那就是对于那些不会使用网络的老年人就没有实现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产业集聚区 经济 社会 效益
一、产业型或产地型形式和市场型的集中是产业集聚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产业型或产地型形式通常指的是同一或性质相近产业的很多企业的集聚。在传统时期,交通并不发达,那个时期的工业或以生产资料为主的企业往往集聚在原材料生产地,如澳大利亚的牧羊业、法国的葡萄酒加工业和美国的石油工业。而在交通发达的地区,企业以加工产业型的集聚为主,如台湾的电子信息产业等等。如果一个地区内的同性质的企业数量较多,就必然会带来整个区域或者社会的产业生产规模扩大,分工协作能力增强,辅助产业发展以及生产总量的增加。市场型的几种以市场为主要核心,一般情况下是在城市或者城市附近的不同产业或不同性质企业的集中。历史证明:不管产业以哪种方式集中,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都会比孤立在各个地区带来的经济效益高,而且这种集聚会形成专业化的格局,这种专业化将通过贸易的不断积累发展下去,这种集聚就会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打下坚实而稳固的基础。
但是我国的产业集聚与上面所述的集聚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多数的产业集聚区属于内生型,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2.中国有廉价的联动力,所以中国的产业集聚多数是加工型产业,极少数是依靠材料产地来确定产业类型的;3.大多数产业集聚以海外技术、资本及营销渠道为主的;4.这些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市场范围较大,他们以全国甚至全球为市场。
依据波特的竞争理论,产业集聚效应的出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共享。公共基础建设或者公共物品的共享使得其运用效率提高,最大化的利用资源,而集聚区产生的区域品牌效力则大大增强了集聚区内各企业的竞争力。
(2)资源集聚。产业的集聚会吸引专业化的人才以及专业的供应商,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提升促使专业化市场的形成,产业集聚所形成的的这种效应为集聚区内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撑。
(3)分工与协作。专业化市场的形成降低了生产及技术研发的成本,创造了更多的效益,提高了效率,同事,产业集聚区内部的企业通过学习和竞争,可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4)区域集聚。因为类似性质的产业集聚在一个区域内,有利于集聚区内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强化竞争压力,市场促使其优胜劣汰,促进企业的深度发展和创新。
二、企业自发选择和政府引导是我国产业集聚的两个动因。产业集聚的动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认人为安排,一般情况下是政府和国家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对产业进行安排和选择,确定发展的重点和支柱,表现出来的是在政府的规划下一种引导;2.自发形成,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经济人寻求进行资源、技术、人才等共享而产生的一种选择性倾向;3.人为引导和自发形成的结合,我国的产业集聚就体现了政府引导和经纪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结合。
进一步对我国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的经济与社会效应进行分析,可归纳为以下十一个方面。
(1)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带来的规模经济和分工细化。在我国,生产环节通常以“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式存在于一个企业内部,然而产业集聚促使专业化分工,各个生产环节分布在不同的企业里,每个企业专业化的只做一个产品的几个部件,甚至一个部件,企业分工自然有序。技术含量较高、价值较大的产品,不是一个企业生产的,其配套的零件供应商也不是同一个企业,企业的分工使得一个零部件生产商可以同时给不同的企业供应产品,从而就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降低了生产成本;反过来说,生产技术含量高、价值较大产品的企业可以有多个供应商供其选择,有利于通过竞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工厂或企业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劳动力和资本性设备的专业化机会越多,相关的收益就增加。产量增加可以使企业招聘具有专业技术的员工,也为采用专用设备提供了可能性,并且为相关的垂直联系的企业提供了专业化机会,由此也带来了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产业纵向关联的上、中、下游工业在空间上的聚集,加快工业化进程。波特指出:“产业集群只所以依地理集中,原因是彼此临近有助于生产力和创新,让产业集群获得好处,交易成本下降,信息的创造和流动得到改善,本地机构更能随时回应产业集群的专业化需求,也更容易感受到同行压力和竞争压力。”熊波特认为,“工业变动是由于外部因素的作用,由于增长的非周期性要素,以及由于创新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集聚,可以让企业在有限的空间里交流、学习、开展竞争,从而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企业的深度发展和改善产业结构。
(3)利于降低运输费用,降低产品成本。企业集中在一起,企业之间互为市场,彼此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和产品。不仅生产协作方便,供销关系固定,而且距离缩短,运输费用降低,销售费用缩减,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和销售价格。在我国,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尤其是在招商引资方面,东部沿海地区的区位优势明显大于中西部地区。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除了开发时期、思想观念等有所差异之外,地理位置决定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费用不同也是影响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发展出口加型工产业的重要因素之一。韦伯等学者的产业区位学说对于工业发展受运费的影响,有着许多精辟的论述。
(4)扩大市场规模。同一区位点上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企业的集中,以及由此带来人口聚集与第三产业分布之间的高度正相关性,将会促进企业的生产和市场上的消费,形成专业化市场,有助于较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的实现。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各种资源条件更加优越,就会更加适合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
(5)有利于技术、管理知识的交流和人力资源的培养与利用。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导致高素质劳动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几种,如果区域内的一家企业采用的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他相近企业就可以进行模仿。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离开一家企业自后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人才就不会流失。在这种大的环境下,企业就更容易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从而能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对此,马歇尔认为这是导致产业集聚的重要原因之一。
(6)有利于专业性外部服务业和配套设施的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立、发展和充分利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就需要相应配套的基础设施来支持企业的发展。集中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将大大的节约成本,基础设施建成后,会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就可以产生更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7)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借助产业集聚区产业链,可以集聚大量中小企业,它们之间在技术上既替代又配套,在市场上既竞争又结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专业化市场的形成。中小企业发展的先天不足是企业规模小、市场接近难、市场势力弱、融资渠道少、人才储备不足、信息资源欠缺,等等,而产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的网络化正是把大小不等的各厂商和各类机构联成一个有效的网络,弥补了中小企业的不足。产业集聚区有着良好的创业和创新的生产科研环境,有着许多优惠的自主政策和便利的政务服务,一些产业集聚区建立了科技创业“孵化器”、“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设立了科技风险基金等,以扶持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研究。同时,集聚在产业集聚区内的大企业大项目催生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也为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两头延伸发展带来了商机。产业分工的专业化,以及地理的接近性、社会关系的依赖性、外部经济资源的共享性等因素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促使中小企业做专做精。这样就可以与大企业实现共同发展。
(8)有利于提高城乡人口的就业水平。产业集聚区内大量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延伸的更多配套服务业可以提高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解决当地人员的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很多产业集聚区引进了众多的中外企业,其中居多数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为社会提供了更多适宜的工作机会,而且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往往融合在一个强大的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产业竞争力,其提供的工作机会比较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社会经济矛盾。
(9)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城镇化建设。集聚经济是各种产业和经济活动在空间上集中产生的经济效果以及吸引经济活动向一定地区靠近的向心力,也是导致城市形成和不断扩大的基本因素,如英国的曼彻斯特原来就是个偏僻小镇,中国的深圳原来就是个渔村。根据城市功能学说,城市形态功能是关于城市地域空间和硬件设施的布局,也是城市社会经济功能赖以发挥的基础和载体,而城市的社会经济功能又将带动城市空间和硬件设施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城市功能的历史发展看,没有城市空间就没有城市功能;城市不同的空间布局,又会形成不同的城市功能。我国各地产业集聚区的建设,从城市规划角度看就是一种产业布局的调整,是对各个产业部门在空间上的再安排,也是城市功能的再塑造。上海、天津等一些老工业城市之所以能够迅速改变城市面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同样,昆山、东莞这些新兴城镇的崛起,也同样得益于产业集聚区的建设。
(10)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集聚区以较小的成本为企业集中供热供气,集中进行废水废气等工业污染物的处理,大力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广泛开展创建园林绿化和生态示范区活动,提供了生物医药、芯片制造等高科技产业所需要的特殊生产环境,使产业集聚区与企业共赢,人与自然和谐,保障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有利于推动经济以较快的速度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之中。产业集聚区内集聚的企业有许多是来自各国各地区的厂商,这些在华投资的外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厂商将其供销渠道、制造技术、科研开发、市场、信贷关系等经济联系带进内地,内地企业则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加深了我国区域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在与国际竞争和国际接的过程中增强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为我国区域经济走向国际化和专业化奠定了稳步的基础,缩小了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参考文献:
[1]陈雁云.产业发展.城市集聚耦合与经济增长的关联度[J].改革.2011(04)
[2]朱丽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大南昌城市群与产业集群空间耦合构想[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5)
[3]全胜跃.产业集群视角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发展研究[J].价值工程.2011(14)
[4]孙艳,陈纪忠.基于产业集群的泛北部湾城市群互动发展研究—以中、越沿边城市群为例[J].特区经济.2010(01)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经济秩序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
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
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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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编辑;电视台;经济效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043-01
1 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的现状分析
1.1有偿新闻
某些新闻编辑工作者人员将有偿新闻作为变相谋取私利的手段,尽管我国已明确禁止,但近几年来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发蔓延的趋势。以某矿难事故的电视报道为例,该煤矿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38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电视台11名记者和电视编辑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现金贿赂,在新闻编辑报道时,故意隐瞒事故严重性。这种有偿新闻现象,正是电视台编辑人员在面对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同时也是考验电视台编辑人员职业道德时需要正视的情况。
1.2违法广告
广告是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电视台报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作用。电视台的广告传播,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道的真实与否,需要电视台编辑的严格把关,如果编辑后的广告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则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电视台广告传播实践中,违法广告现象并不少见,我国工商局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35家地级市电视台共了31883次药品广告,其中包含9684份违法广告,这种情况正是是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管利益冲突的典型,严重破坏了电视媒体的形象。
1.3新闻娱乐化
电视传媒走向市场后,促使犯罪、、离婚、、暴力等软性内容的娱乐新闻不断涌现。这种类型的新闻,在传媒市场中受众数量众多,以致某些电视台编辑工作人员,为提高节目的收视率,而主观杜撰真实性有待考证的“曝光”新闻,使得电视新闻成为迎合受众的低俗信息载体,甚至扭曲了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成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绊脚石。
2 新闻编辑面临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的权衡建议
2.1深化媒体体制改革
在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中,如何权衡双方利益,成为摆在电视编辑人员面前的工作难题,其中深化媒体体制改革,是权衡举措的基本前提。
1)管理体制创新。电视台媒体以事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本身具有盈利的成分,但同时肩负社会舆论引导的职责,在管理体系创新中,电视台编辑工作人员,要在政府的职能监督下,定位好自身的宣传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而在保障产业赢利的同时,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协助电视台科学权衡社会舆论支撑和营利功能。
2)媒体产业化。当前在学术界和业界中,电视台是政府、社会群体、社会大众对外宣传的窗口,孕育着巨大的经济潜力。电视媒体以产业化的手段壮大自身实力,该举措实际上无可厚非,但是否遵循新闻工作者“原汁原味”的职业操守,发挥媒体宣传和公共服务功能,成为摆在电视台编辑人员面前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笔者认为,电视台编辑人员的工作,既要符合媒体产业发展的规律,争取为电视台创收盈利,也要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行驶职权。
2.2健全受众监督制度
对于电视台媒体来说,社会受众是电视台新闻监督的主要力量之一,关于受众监督的健全,具有显然的必要性。
1)受众监督的组织性。在建立电视台媒体制度的前提下,社会受众对电视台新闻的监督,要有一定的组织性,否则无异“一盘散沙”,适时监督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而关于受众监督的组织性,笔者认为有必要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社会监督委员单位,由受众代表监控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在受众组织监督下,电视台编辑要认真听取受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受众监督下所反馈的信息,作为判断自身舆论引导效果的良莠,并检查编辑新闻内容是否存在有失翔实、公正之处。
2)受众监督的自觉性。电视台为受众主体提供热线电话、读者信箱、网络邮件等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受众反映有偿新闻、虚假报道、违法广告、低俗新闻等问题,电视台编辑在举报投诉行列内,如有关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电视台将在查明问题原因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完善媒体自律机制
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有偿新闻、虚假广告等媒体乱象,其主要原因中,不乏电视台新闻工作者滥用传媒权力,做出违背电视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侧面要求电视善内部自律机制.
1)处罚机制。2007年,北京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纸做的包子》,被查证造假,北京电视台严厉处罚了该新闻采编、审查、播出等工作负责人,有效消除了此则假新闻的不良社会影响,由此说明电视台处罚机制的重要性。电视台编辑是每则新闻举足轻重的创作主体,只有以严厉的处罚机制作为约束,方可杜绝编辑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示范情况的出现。
2)职业道德建设。电视台编辑职业道德行为与品质,直接关系所编辑新闻的质量,上文所提到的“有偿新闻”、“虚假广告”、“新闻娱乐化”,期间,假设电视台编辑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完全可以避免这些现象出现。电视台编辑需要不断接受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对社会道德原则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甄别善恶、判断美丑的主观能力,方可自觉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在编辑工作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3结论
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困境现象,以及电视台编辑在这种困境中,如何权衡各方利益的综合性建议,但考虑到电视编辑工作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以上方法需要在电视编辑实际工作中,予以灵活参考借鉴,同时进行补充和
完善。
参考文献
[1]郭潇.如何创新地方电视台新闻编辑工作[J].西部广播电视,2013(5):35-36.
【关键词】防止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农田防护林 防风固沙 保持水土 农防林
农田防护林是我国五大林种之一,在“三北防护林”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容易忽视的,农防林在农林生产与生活的实践中,发挥了森林的多种效益,为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了美好的条件,做为吉林省西部风沙干旱地区来讲,其作用尤其显著。
一、农田防护林能够有效防止风沙灾害
农防林防风效果显著。据观测,林带有效防林距离为树高的20―25倍,平均降低风速20-30%。林木越高,防护范围越大,效果越好。有叶期好于无叶期。据在德惠县布海乡的观测,宽10米,树高5米,由6行双阳快杨和北京杨组成的透风结构林带,在无叶期林带背风面20倍树高范围内的风速,比空旷地低19%;有叶期降低25%。在农安县前岗乡,4行、12行、43行护路林网,在0-20倍树高范围内,风速平均降低22%;5倍树高范围内降低38%;10倍树高范围降低23%。乾安县大师乡大师村,在900公顷农田上,造起82公顷林带(占庇护农田面积的9.1%)使根本不能正常耕种的跑风地,变成了良田。如1976年以来刮了几次30年来罕见的大风,风力达8-9级,有时瞬间最大达12级,在这种情况下,受保护的农田未受害。
二、农田防护林可以改善生态环境
冢防林不仅可以减弱风速,而且可以调节地面空气层(农作物发育变高)的小气候。春、秋两季可提高大气及土壤耕作层的温度;夏季则又能降低大气和土壤耕作层的温度,提高空气和土壤湿度,减少地面水分蒸发和降低作物的无效蒸腾;冬季又可使积雪均匀分布。这些都为农作物生长创造了良好的生育条件,保证了农田稳产、丰产。据吉林省林业设计院在各地多年的实际观测:
1.提高温度作用。在德惠县布海乡观测,春季在林带背风面0-25倍树高范围内,空气温度提高0.2-0.8度;5-20厘米深处土壤温度,提高0.6-1.4度。在农安县前岗乡的观测,护路林带庇护区内空气温度提高0.2-0.6度;5-20厘米深处0.7-1.3度。这就可以提早达到作物发芽出土的最低温度,从而减轻了低洼地因低温造成的“粉种”。如在布海乡观测,在林带庇护范围内,种子能提早3-5天出土;发芽出土率,在1-25倍树高范围内,提高46-66%。由于气温、地温的提高,减少了由寒流而引起的平流冷害,从而使无霜期延长10-15天。
2.改良土壤质地作用。由于林带背风风速变小,随风飘来的有机质土粒降落下来,使林带庇护范围内耕作层土壤物理粘粒增多。据测定,在树高5-20倍处,物理粘粒增加59-79%,有机质含量提高16-36%,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明显地好于空旷区。
3.降低农作物无效蒸腾强度。水是农防林区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限制因子之一。由于农防林的建立使防护区的风速减小,湿度提高,从而防护林区内的水分平衡得到改善。据农安县林业局的观测,高粱的蒸腾强度,林网内比空旷区低25%,谷子低38%。由于农作物水分的无效损失降低,使植物内含水量相对增加,从而能提高水分在植物体内的有效生理作用和对于热灾害的抵抗力。如在布海乡观测,在林带庇护的范围内,高粱生长比对照区高16厘米,大豆高11厘米,玉米高23厘米,谷子高11厘米。
4.提高粮食产量。农防林种有益作用,综合反映在粮食增产上。据在布海乡观测,树高10米,4-6行杨树透风结构林带,庇护区20倍树高范围内,增产面积(扣除抹牛地、排水沟、耕田路、林带胁地面积)为89.7-95.6%。作物增产率,谷子为18%,大豆为19%,玉米为31%,高粱为34%。
在梨树县喇嘛甸乡,营造农防林前有1600公顷农田,产量一直不高不稳。自从营造农防林以后,无霜期延长了7-10天。近几年在耕地有减(造林占地)无增情况下,粮食亩产由造林前105公斤,到现在增加为244公斤。
三、农田防护林还能够保持水土,固定基本田块,扩大耕地面积
在松辽分水岭的部分地区,地势起伏较大,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采取营造农防林和水土保持林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乔灌木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如德惠民县达家沟乡郝家村,从1995年开始,在585公顷耕地上造起了全长30公里,58条,形成56个网眼的防护林带。林带主要横山设在截流排水沟下沿,起到了防风固土、护渠作用,封住了浸蚀沟。使护沟林、农防林带、用材片林相衔接,形成了多林种综合防护体系,达到了“小雨不下山,大雨不成灾”,控制了水土流失。实现林网化以后,粮食产量比造林前提高了2倍。德惠县达家沟乡杏山村和菜园子乡张家沟村,都在治理坡耕地的同时,对迎风坡面达300米以上的地块,隔几带灌木栽一带乔木,在梯田埂上栽灌木,这样既保住了田埂,又挡了风,使部分地块的粮食产量增加3倍多。
平原地区,实行林、路、水“三网”化,林带同时起到防风护路、护渠作用。如双辽县建设乡,地处西辽河下游,过去连年遭洪涝灾害,使河床抬高,河道多变,每年汛期都出现塌峰堆堤现象。过去单纯采取工程措施没能解决问题,改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两结合,实行“造林护堤、锁洪波”,在33公里长的河滩沿岸,栽起茂密树丛,配合土石工程以后,稳定了河床,封住了沙滩,保住了堤防,从而保证了农业稳产高产,效果十分显著。在防护区,通过造林,扩大可耕地面积,效果也是显著的。如在扶余市沿大师村,自营造农防林以来,使75公顷的弃耕地,恢复成为可耕良田。榆树县李合乡,实行林、水、路统一治理后,封住了斜路,取直了弯路,取消了荒边道沿,扩大了耕地面积42公顷。德惠布海乡岫岩村,建成方田林网后,也扩大耕地20多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