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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5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提高工程报建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二、将全文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偿款的测算方案等);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因净地出让拆迁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实施道路建设补偿用地项目拆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偿用地的净地评估价值,向银行申请拆迁补偿专项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提取拆迁补偿现金的,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含他处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入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最低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款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范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误区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近年来,我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辉煌,涌现了一大批技术先进、管理先进和科技成果先进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起到了推动作用[1]。然而,在水利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存在的误区,不仅给国家带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制约了国家建设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
1管理的概念
管理就是针对某一件工作,人们如何把它做好,就是用最科学、最经济、最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个过程。“管理才能出效益”,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厂、学校、医院,到处都在讲管理,都提倡依靠管理来增加效益,国家也为此制定了门类较多的管理办法,各大专院校也设立了许多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旨在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和专业学科,尽快将我国的行业管理和职能分工,提高整体素质与管理水平。
2项目的管理的误区
无论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其项目管理误区基本相似。通过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近6年的考察和研究,笔者发现存在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业主方面
长期以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习惯于按自己的思路和意图去开展工作[2]。这个误区的涉及面较为广泛,曾有专业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但是这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大部分业主基本能熟悉监理工作的程序,能够充分调动监理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但也有不少业主对工程监理的概念模糊,认识不清,他们认为监理的服务费用是由业主支付,因此监理必须服从业主的指挥和调遣,应该按照业主的意图来处理各种问题。这样一来,往往造成监理单位经常需要面对双重标准,即监理规范要求和业主要求,如果这两种标准和要求相互吻合,则有助于监理积极开展工作;反之,用双重标准来处理各类工程事务,最终必然会对项目的建设管理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国家尚未对监理行业制定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法规,因此监理基本上还属于知识性打工群体,这就误导了许多建设单位的业主,他们认为,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属于同一种模式,都应由业主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fidic条款明确规定,任何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首先均应从监理标开始,业主选定可靠的监理单位以后,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帮助业主处理对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事务,协助业主对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把关。而现状并非如此,大部分业主目前都是按照先设计、后施工、最终进行监理招标这样一个模式进行运作,这就制约了后期的项目管理。
有些建设单位的业主甚至把监理单位理解成是工程项目中大小责任的承担者。有的地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工程干好了那是施工单位的成绩,工程干不好那是监理管理不好的问题”,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前半句千真万确,但后半句似乎缺乏说服力,有明显推卸责任的意思。其实,工程建设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管理则使业主能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2.2监理单位方面
目前,一些国家级重点或大型项目中的监理工作开展较为正常,而一些地方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情况却不同[3]。近年来,由于国家逐步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造成地方一级对相关项目建设管理的人员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可以说是奇缺,最终形成业主单位的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下,素质参差不齐。而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进入项目,他们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但是不能向业主如实反映或加强与业主的交流,因为他们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是与业主唱反调,如此慢慢就形成了监理单位完全执行业主单位要求的错误观念。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近年来,我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辉煌,涌现了一大批技术先进、管理先进和科技成果先进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起到了推动作用[1]。然而,在水利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存在的误区,不仅给国家带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制约了国家建设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
1管理的概念
管理就是针对某一件工作,人们如何把它做好,就是用最科学、最经济、最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个过程。“管理才能出效益”,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厂、学校、医院,到处都在讲管理,都提倡依靠管理来增加效益,国家也为此制定了门类较多的管理办法,各大专院校也设立了许多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旨在通过这些管理办法和专业学科,尽快将我国的行业管理和职能分工,提高整体素质与管理水平。
2项目的管理的误区
无论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其项目管理误区基本相似。通过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近6年的考察和研究,笔者发现存在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业主方面
长期以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习惯于按自己的思路和意图去开展工作[2]。这个误区的涉及面较为广泛,曾有专业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但是这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大部分业主基本能熟悉监理工作的程序,能够充分调动监理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但也有不少业主对工程监理的概念模糊,认识不清,他们认为监理的服务费用是由业主支付,因此监理必须服从业主的指挥和调遣,应该按照业主的意图来处理各种问题。这样一来,往往造成监理单位经常需要面对双重标准,即监理规范要求和业主要求,如果这两种标准和要求相互吻合,则有助于监理积极开展工作;反之,用双重标准来处理各类工程事务,最终必然会对项目的建设管理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国家尚未对监理行业制定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法规,因此监理基本上还属于知识性打工群体,这就误导了许多建设单位的业主,他们认为,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属于同一种模式,都应由业主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fidic条款明确规定,任何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首先均应从监理标开始,业主选定可靠的监理单位以后,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帮助业主处理对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事务,协助业主对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把关。而现状并非如此,大部分业主目前都是按照先设计、后施工、最终进行监理招标这样一个模式进行运作,这就制约了后期的项目管理。
有些建设单位的业主甚至把监理单位理解成是工程项目中大小责任的承担者。有的地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工程干好了那是施工单位的成绩,工程干不好那是监理管理不好的问题”,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前半句千真万确,但后半句似乎缺乏说服力,有明显推卸责任的意思。其实,工程建设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管理则使业主能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2.2监理单位方面
目前,一些国家级重点或大型项目中的监理工作开展较为正常,而一些地方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情况却不同[3]。近年来,由于国家逐步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造成地方一级对相关项目建设管理的人员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可以说是奇缺,最终形成业主单位的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下,素质参差不齐。而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进入项目,他们在管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但是不能向业主如实反映或加强与业主的交流,因为他们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是与业主唱反调,如此慢慢就形成了监理单位完全执行业主单位要求的错误观念。
2.3施工单位存在的误区
在一些建设项目中,承包人虽然同监理单位一样,与业主也是合同关系,但承包人往往最终与业主的关系更近一些,这是因为:第一,承包人是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者,所有工程必须经过承包人的双手干出来,而不是由监理单位监理出来的;第二,承包人有着较为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涉世之道,而监理单位人员混杂、更换频繁,使得监理单位的总体实力较施工单位相比,相差甚远。这就形成了监理单位最终在业主眼里成为专挑担子的伙计,而并非是独立的第三方,最终造成承包人也逐渐产生一个想法,那就是监理也是伙计,最终也都要听从业主的。
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会逐渐发现有部分监理人员的业务不够精通,个人道德素质低下,这就使承包人慢慢产生了一个念头:只要把这些人搞定,工程如何干就是自己的事情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3消除误区的思路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都是制约工程项目最终能否实现既定目标的绊脚石[4]。其实,行政主管部门也清楚这些问题的存在,并积极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但往往收效不大,这主要是因为管理深度不够,方法不当,要求不严,执行不力。有的部门和单位往往采用拼命加大检查频率的办法来遏制某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各参建单位只顾接待检查,从而没有精力去搞生产,抓质量,赶进度。
对待一切事务时,都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各式各样的问题,都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晰的思路,采取理性的做法去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问题的特征制定稳妥的解决办法,杜绝类似现象的重复出现,这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和宗旨所在。必须多方面找原因,客观地面对,并消除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和困扰。不要搞形式主义,要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务实求真和科学管理,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最好出路。
4参考文献
[1] 黄奕瑄.对施工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学与管理,2009(5):115-116.
[2] 王国平,马晓生.浅谈施工企业从事受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j].江苏建筑,2009(1):95-97.
[3] 王立衡.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控制[j].建造师,2009(10):78-79.
关键词:高职高专;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定义
高职高专院校不同于本科院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相对比较弱化,为了推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实际,建出成效,加强项目质量方面的管理就显得意义重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控,项目成员的质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实施过程的质量监控是指从项目前期的培训孵化,到中间阶段的项目申报、公示立项、中期检查和最后的验收结题、成果鉴定及推广,严把质量关,做到突出预防,严格建设,重在提高。项目组成员的质量管理指的是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成效以及责任担当意识。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是指项目要有规范的资金使用规划,能严格按照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从项目立项开始资金使用就纳入到管理范畴,到项目结项验收每一步的使用既要符合单位的财务管理,又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做到合理、合规、合法。
2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内涵
2.1项目管理的孵化和培育阶段
首先,根据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和项目特点,做好前期的孵化和培育工作。从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方方面面出发,紧贴校情,整合优势项目,挖掘特色项目进行立项,优先建设。其次,认真学习国家和省级项目建设标准,明确项目建设内涵,为更高级别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提供优质的储备项目群。最后,依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指标体系,邀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制定科学合理的校级项目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确保公平公正,选出最优的项目上报。同时重视申报书的填写质量,对申报书的填报内容认真论证,仔细推敲,对申报书的格式严格把关,精益求精,保证项目申报书的质量,提高项目申报的命中率。
2.2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阶段
项目评审通过获准立项进入实施阶段后,按照量化管理原则,对照项目任务和建设目标,认真填写建设任务书。随即召集项目组成员召开项目座谈会,制定实施方案,对建设过程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小组成员各自承担任务以及建设过程中各阶段要取得的建设性成果。制定项目建设过程检查和结果验收的量化标准,加强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为项目管理提供评价依据。同时,教务处组成经验丰富的专家小组,联合学校督查科和纪委,对各项目建设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括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项目建设方案随时抽查。通过检查了解项目目前建设进度情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和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及时协调、沟通和交流,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2.3项目管理的验收阶段
验收阶段的管理主要是在结题前对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发现暴露的问题,制定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把对项目检查结果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果。同时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做好优质项目建设经验的推广和应用,为提高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做出贡献。教务处要根据项目检查结果,检查通报,落实各项目整改情况,推广和宣传优质项目的建设经验,发挥其示范、辐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后续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树立标杆,提供参考。
2.4重视人人参与
营造和谐氛围项目建设不是项目负责人一个人的工作,需要团队成员的积极参与。成员的个人素养、重视程度,合作能力,精神状态与项目建设质量密切相关。要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挖掘他们的最大潜力,形成“人人为项目、人人建项目、人人爱项目”的和谐氛围,最终把质量问题上升为大家都关心、关注的共性问题,实现人人做好建设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
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成效
3.1学校加强质量管理的配套政策
为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立项建设更多更高级别的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学校分别于2015年6月和2018年6月下发了《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宛医专[2015]95号)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宛医专[2018]66号),从项目类别、建设内容、管理职责、申报立项、经费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做了更加明确而细致的固定,相比较于前期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6月的这次修订在资金配置上有了更大的投入,管理上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类别,资金配置最高的是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为100万元,最低的省级基层教学组织类项目也有5万元建设经费。在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积极的政策支持下,我校近年来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突出。
3.2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成效
2016年学校“护理专业”被评为河南省专业改革综合试点专业,“中医学专业”被国家教育部职成教司评为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医学影像专业教学资源库”被评为河南省专业资源库建设项目,《护理专业人体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教材荣获河南省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2017年《健康评估》课程荣获国家首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同时《健康评估》教材也获得河南省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立项。在2015年—2018年国家创新行动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中,我校在骨干专业、专业建设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生产性实训基地等项目均有突破,共立项建设12项,建设数量位居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第二名。同年,“外科护理教研室”荣获河南省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项目。2018年至今,我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也成绩显著,《全科医学概论》和《诊断学》是河南省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传染病护理》荣获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竞赛类建设项目,《体育与健康》教研室获得省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项目。
3.3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的引领和带动
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不仅使我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数量不断增多,还引导更多的一线教师关注质量工程项目,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和建设,同时也吸引一些兄弟院校前来我校就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进行取经、学习和交流,增加了学校的知名度,扩大了学校的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了人才培养水平,为社会培养了更多高素质、实用性、技能型人才。学校先后获得“河南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河南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院校”等荣誉称号,践行了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我们在确保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专人、专帐、专户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把资金拨付关口,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建设资金。对未启动项目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创造项目运行条件,督促其尽快付诸实施;对已启动工程项目预拨20—30%的工程启动资金,并按工程进展情况适时追拨资金;对实行财政审核报帐制的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至50%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完整的阶段性报帐资料,实施财政审核报帐后再行拨付;对竣工验收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拨付,即保证了专款专用,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逐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财政审核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取得相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和投资额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和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二是积极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对土建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工程招投标。三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制、承包责任制等“六制”管理办法,保证了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二、经建专项资金管理环节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思想站位有偏差,如自己随意变更项目地点、增加投资规模等现象。
(2)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不充分
出现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的“三边工程”,导致拖延工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如我县的抗旱应急工程项目在实施中,绝大多数乡镇都如期建设完成,但个别乡镇却拖延实施2年,究其原因就是工程地址随意确定,地质资料不掌握。
(3)普遍存在着预算约束弱化、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
项目单位高估冒算,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浪费的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其重要原因就是过去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没有自己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在进行预算、决算审核时缺乏技术依据。
三、加强经建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
(1)要做好正确的投资估算
本着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资金的原则编报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各申报项目单位在发改部门及财政各职能业务股室审核批复后,要填制专项资金项目登记卡。对于项目可行性和可信度差的项目,财政一概不予受理。只有工程前期准备充分,才能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好项目。
(2)各项目工程
单位要及时搜集整理资料,包括批复文件、立项文件、年度计划,随时整理,随时归档,准备一个完备的项目工程档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1)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切实强化财政监督与管理工作职能,严格执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资金源头管理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对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对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单位,缓拨或停拨财政资金,并限期筹措。
(3)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法规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提高基础设施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等。防止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三)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审核制度
(1)加强监督,跟踪检查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我们把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全程监控,一是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标、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掌握工程建设实底;二是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部门每拨付一笔资金都要有明确的支出项目、用途,并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支用;三是定期组织监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
(2)全面推行财政审核报帐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