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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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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第2篇

1.为企业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重组、兼并、投资活动日益增多。这些活动如果涉及到无形资产,就必须由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既是双方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无形资产入账的客观标准。

2.为企业取得贷款提供条件企业有效的融资渠道之一就是取得银行贷款,而银行在放贷时往往要求企业以相关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如果企业选择以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获得贷款支持,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二、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评估的范围过于狭窄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意识淡薄,即使对无形资产作价计股往往也只限于商标、专利等易于评估的无形资产,而对那些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则忽略不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明确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又将商誉划入无形资产范畴,而目前美国的无形资产涉及的项目数量达到23项,无形资产评估的范围过于狭窄,使其在企业产权经营权变动时大量流失,从而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无形资产评估的标准模糊不清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时间短,对其理论和方法研究也开始较晚,致使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择都具有很强的随机性,缺乏统一的依据和标准。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这给了资产评估师较大的操作空间,即使选择同一种方法,也会面临数据收集口径不一致、参数取值不同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评估结果。

3.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仍需提升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涉及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选拔了一大批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员精通各自原先的行业,但缺乏关联学科领域内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时间较短,缺少实践经验,难以将影响企业经营的各种因素有机地综合在一起,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其专业胜任能力仍需要较大的提升。

三、无形资产评估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1.扩大无形资产评估的外延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因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人力资源、客户资料、销售网络、数据资源等。未来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尝试拓宽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将上述对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纳入评估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可能导致同一个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要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使用条件;同时说明如果在同一评估项目中三种方法均适用,应如何选择;如果三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相差很大应如何处理。

3.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信息数据库,统一量化标准由于参数的选择和数据的获取没有统一来源,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精确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信息服务网络,全面收集各种专利、商标、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的信息,向评估机构提供市场平均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各类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预期收益额、收益分成率等信息,尽量降低或避免人为因素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股权变动;资产评估体系

一、资产评估概述

1.资产评估的定义

资产评估的定义在众多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中,对资产评估的定义多种多样:在这里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2.资产评估的性质

资产评估属于中介服务性质,是一种咨询。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3.资产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资产。资产分类:按被评估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可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被评估资产的存在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意义可分为:不动产、动产和合法权利。按被评估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

二、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评估机构风险较大

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资产评估在我国仅有十九年的发展历程,所以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缺陷。目前除了财政部已实施的两项基本准则和一项具体准则之外,其他评估具体准则、评估指南等尚在制定和修订之中。

第二,评估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制度。由于目前很多评估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质量监控制度,对评估中的项目接洽、协议签署、资产清查与鉴定、具体评定估算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写等各方面缺乏质量监控,致使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只注重工作速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评估的质量。

第三,评估人员职业道德低。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资产评估理论还不很成熟,评估人员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相关培训工作不到位,因而造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执业能力有限。

2.评估结果失真

第一,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评估方法的选择对评估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的不确定性等问题。

第二,评估人员利益驱动。客户主要是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权利、信息权利和付费权利通过对评估师和评估过程施加影响来达到影响评估结果的目的。

3.评估缺乏有效竞争

第一,政府行政干预。在我国,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的现象曾较严重,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的利益联结关系过于紧密,行政利益加上行政权力,使得评估工作的行政色彩太浓,严重影响到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地位,评估机构的中介地位也因此受到怀疑。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本地或自身的利益需要,强行指令评估机构或人员高估或

第二,评估市场的条块分割。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产也相对应地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现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资产评估体系的策略

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首先应尽快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将国有资产评估和非国有资产评估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其次,为了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护各类所有者权益的服务作用和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 通过统一立法管理,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制轨道,使资产评估人员有法可依,以保证和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降低评估风险。

第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平民化的建设,使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了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尽快地发挥评估行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对资产评估的行业不断规范,增强其在国际资产评估行业中的竞争实力。

2.加强评估理论的研究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尤其是对各种评估参数的确定,如成本法中的成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折现率的选取,以及市场法中的参照物数据指标、技术参数的调整等等。找出适合我国哦现实国情的参数指标体系,便于评估人员在实际中的应用,减少主观判断的余地。

第二,尽快建立资产评估电算化信息系统。一方面是在评估机构建立内部信息系统;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协会应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中心,为社会及各评估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和专项数据。这些建设将减少评估中评估人员由于缺少相关数据信息而导致的结果失真问题。

3.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问题 规范内容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正在蓬勃发展的现代专业服务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资产评估行业已经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共同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三大专业化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然而,无论是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要求相比,还是与其他两个中介行业立法进程相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立法明显滞后,这种情况延续下去,势必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资产评估行业立法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资产评估立法风险是指受人们认识事物的阶段性的制约,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所带来的风险。而控制立法风险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二、评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而且权威性不够。除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外,现行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而且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的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的形式又不尽相同。这些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就比较差。

2.一些评估法律制度调整范围过窄,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领域不断拓展,从国有企业已经扩展到非国有企业,从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造,扩展到抵押担保、清算和房地产投资、保险理赔,远远地超过了现有评估法规的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当规范的内容,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

3.不同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和沟通,致使对同一类的问题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

评估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行业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影响。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评估行业,都迫切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评估行业的发展。

三、评估立法规范的内容

1.规范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目前评估师资格有六种,而且市场发展还在提出新的评估需求,如果都按专业划分评估师资格,会出现更多的政出多门、市场分割问题。同样,评估机构的设立及其组织形式也要依法规范,减少各种壁垒。因此,要寻求专业分工合理,有利于评估师执业水平提高,有利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2.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一是要处理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关系。基于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实行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应合理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政府对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应侧重宏观政策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侧重于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二是要解决好部门多头管理造成的市场分割问题,建立不同评估专业之间分工合作的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为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3.确立评估准则、职业道德或执业操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或执业操守是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有无执业过错的重要依据,评估立法应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4.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不够完善,如缺乏有关评估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现在即使评估师有违法行为,也很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评估立法应明确界定评估师、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等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注意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和平衡,以促进建立良好的评估执业环境。

四、建立健全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法》,以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的法律规范,使资产评估管理更具权威性。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业管理。要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的管理主体,明确资产评估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及职能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效力范围。二是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是统一评估市场,为评估主体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促进评估机构逐步成为市场的独立实体,保证评估下作在市场机制中正常运行,同时,强化评估机构对评估项目的法律责任,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

资产评估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9-02

1 资产评估人才现状的调查

1.1 资产评估人才数量状况

目前我国评估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对资产评估人才的数量需求也越来越多。截至2013年底,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13万多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3万人。

1.2 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距今不过20多年历史,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在评估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对具体评估方法(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等)和参数选取等问题讨论研究较多。而对评估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出现了评估理论研究与评估实践脱节,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和框架,严重影响了统一评估准则的制定。

1.3 资产评估人才层次不高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我国现在的评估师培养存在很大的问题,老一辈评估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解决许多突发性问题,但是年龄趋于老龄化,由于记忆力衰退等原因,不具有参加资格考试的能力;新一代的青年虽然具有超强的记忆力,但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众多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新一代的青年对待考学欲望不大,面对高层次的学历没有更高的追求,导致我国的评估师学历普遍不高。

1.4 资产评估人才流失严重

面对我国就业压力紧张的局面以及资产评估考试的严格性,很多专业性人才都转行到其他的行业;面对评估行业的紧张压力,就业人员需求量少,迫使专业人员流失到其他行业;其次是行业对资格证书的要求严格,让更多的考生失去对考取专业证书的信心。作为刚刚兴起的评估师行业,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对行业内部改革。

2 资产评估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 对资产评估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起步,与其他的中介行业如会计行业、服务行业、律师行业等相比时间相对较短。社会上许多企业对评估行业并不了解,由于我国出现的评估失败案件,让社会不能更好地认识评估行业。面对这些不利于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很多人对评估行业失去了信心,对资产评估师的认知程度远远不够。

2.2 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缺失

当前,我国高校开设资产评估专业的少之又少,这限制了评估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重点培养,不利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的组建,更不利于资产评估业务的稳定发展。我国高校开始设置资产评估专业起源于2005年,目前全国只有20多所学校开设了资产评估专业,每年大学培养的资产评估专业学生人数只有几千人,这些专业人才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2.3 独立、客观、公正的从业原则尚未真正形成

1989年美国通过立法成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评估师培养体系,英国将自己制定的行业标准推广到世界范围中。许多国家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从业原则,并取得显著的成果。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无序、混乱”的问题出现,阻碍了行业的发展。限制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对评估机构的自由选择权利,形成对该行业的垄断,这一现象造成了评估机构的不公平竞争,部分评估机构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如降低评估收费等,严重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基本原则。

3 我国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

3.1 重视资产评估人才的地位

我国CPA协会和CPV协会都是由自己的协会进行管理,2000后,国家对经济鉴证类机构统一整顿,按照“一个协会、一套机构、两种资格、两个行业统一管理”的原则,将CPV与CPA合并进行统一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间的恶意竞争,拉帮结伙现象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CPV的地位也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薪资和重视程度都不如从前。既然都从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应将CPV与CPA同样对待,放在一样的位置,这是提高其地位的前提条件,才能保证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

3.2 加强高等学校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

3.2.1 强化高校的师资力量

以应用型教学模式代替学术性教学模式,以追求能力、引导学生的开拓性学习思维能力为目标,这样才能较好的提升个人能力。所以积极引进社会各行业精英,加强高校师资力量是关键。通过人才引进的模式,从企事业单位聘请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表达能力强的专家作为评估培训的师资力量。国内高校应该与国外高等院校建立合作的开放办学关系,使得学生融入国际学术大环境,并以国际企业合作为桥梁,积极引进复合型外教,每年选派师生到国外合作学校参加学术交流。以“自我主导,积极引进,吸收丰富,让我所用”为特色,加强学院管理与建设。

3.2.2 完善高校专业化资产评估教学

具备科学的课程体系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础,是学校开展实践与理论结合的依据,也是教育的核心目标。故此,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的探究。在建立适合我国的课程体系中要充分注意到课程设置的影响因素、原则因素以及评估师素质的培养和评估行业务的特点,考虑学生未来从事的行业特点,在课程体系中应该加入基础课程教学、专业课程教学、道德培养教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内容。

3.3 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

①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管理法》,取代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资产评估行业业务开展的法律依据,让资产评估更具有权威性。制定《资产评估管理法》的宗旨应该不仅保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各类非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管理范围是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管理法》应包含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等。

②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法》,依据法律保证资产评估机构为更多的人群服务,对各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法》应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3.4 综合培养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行业涉及很多领域,本身具有的素质可以完成赋予的任务,可以出色的完成资产评估任务。吸引更多与评估行业相关的人才是尤为重要的工作,评估行业涉及经济、会计、财务、法律、机械等领域。培养行业中的佼佼者,构建等级分类制度的同时将这些人才按个人特长进行分类,参与不同的评估工作,可以让评估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熊伟.基于胜任能力的专业学位教育问题研究――以资产评估应用型研究生(MV)为例[J].会计之友,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