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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城市建筑不断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专业、新产品的出现及应用,以及人们对建筑产品的期望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总包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必须实行分包。一项工程,可能会出现几家、几十家、上百家专业分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造价、质量、安全等,管理难度大,且往往因为总包单位自身管理存在缺陷,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如同虚设,分包单位又因所承揽的工程内容较少,不能派驻有经验的现场管理人员,因此有效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 现阶段分包管理常见问题:
2.1 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素质不高,现场负责人无执业资格,无专职安全员、专职资料员、造价人员、缺少个别专业的工程师,部分工人为临时雇佣,技术水平不到位等人员问题。
2.2 分包单位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鱼目混杂,以次充好等;施工质量不符规范、标准、图纸要求;对甲供材料设备不通过任何检验,全部直接使用。
2.3 分包单位因为单位较小,资金周转不灵,现场管理混乱等导致工期拖延,往往拖到总包单位完工之后;
2.4 分包单位对其它各方的成品保护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交叉污染、成品损坏、返修等情况。
2.5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较差,安全隐患较大,事故较多发。
2.6 分包单位现场人员不熟悉,甚至没有看过合同,在现场摸着脑门施工.
2.7 分包单位忽略项目整体性、系统性,在工作面交接、联合调试等方面只顾自己。
2.8 总分包之间存在矛盾,从而产生对立态度,不利于项目整体进展。
2.9 总包单位逃避自身对分包单位管理义务,妄图逃避责任。
2.10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对总分包的管理不到位。
3 有效管理分包单位应采取的措施:
3.1把好业主、监理的管理关
众所周知,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工程变更,都要经过业主工程师的批准,这就要求业主工程师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很高的工作效率,全盘控制的意识等综合素质。监理单位对工程全程监理,在现场时间最长,掌握第一手施工资料。所以,提高业主、监理单位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培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方能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提出指导性建议及意见,提高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水平,同时对甲方直接分包单位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实可谓“小投入,大收益”,因此,一定要把好业主、监理的管理关。
3.2 多管齐下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对分包单位的有效管理可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实施:
3.2.1 组织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求建立完善的总分包体系。首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管理组织要健全,设置合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分包单位要健全管理班子,与项目关系密切的职务必须设置,例如:有相应资格的现场负责人、专职资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等;明确人员职责,细化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分包方以负责人为中心,全员参与,各负其责;在有专职安全员的前提下,积极培养兼职安全员,尽量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做好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必须抓住对总包单位的管理。杜绝总包方包而不管的行为。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管理职责,应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分包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为业主提供好产品,为总包单位做好配合,为自身打造好的品牌。
3.2.2 经济控制:
施工期间,由于自然环境变化、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等原因将会发生各类变更、签证,例如:设计单位发出变更、使用要求改变、施工单位技术核定等。变更、签证类型各不相同,责任划分不同,签证金额有大有小,所以要切实把握好有关法律法规、定额、造价文件等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合理签证。对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支付由监理单位严格审核,并随时与投资预算进行比较,进行分析和预测,存在投资控制风险时及时提出,各方共同商议解决,力求使工程实际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以合同为依据,对于是否应签证、是否应认质认价、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是否合法合规、取费范围是否合理等要持谨慎态度,对合理的索赔予以签认,不合理的抛开人情,按章办事。对于分包方不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进行合理的经济处罚。
3.2.3 安全控制措施: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很多分包方无专职安全员,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隐患重大,因此要强化分包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同时总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到位。无论是由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的,或者是由业主直接分包的,总包都必须对分包单位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
3.3.4 施工质量管理:
首要任务是提高工人技术水平,尽量采用长期从事相应工作的熟练工,杜绝智障、身体不适宜当前工作、未成年人在场施工。技术负责人严把质量关,做好测量、放线、定位等前期工作。施工中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不允许自行改变设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含安全措施。对于隐蔽工程应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履行签字手续,避免以后扯皮。材料设备采购要“货比三家”,避免以次充好,对甲供材料设备仍要全部进行检验。
3.3.5 进度管理:
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应符合上一级的进度计划,分包的计划需要调整时,若影响了上一级进度计划,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分包单位要依计划实施,做好材料设备、人员、施工机械进场时间安排,遇特殊原因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工作应首先完成。把握好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并做好进度分析及进度纠偏。
3.3.6 合同管理:
对主体结构等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对私自转包、违法分包的,依法进行处罚。
合同应按国家或地方的范本签订,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质量控制、环境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控制、造价控制等,按时上报、确认已完工程量,及时支付进度款等。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业主、监理、总分包方负责人均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合理利用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索赔与反索赔。对合同执行进行动态跟踪,实时分析,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的行为。所有工程资料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大多数工程工期较长,各方人员均存在工作调动的可能,所以资料一定要及时完善。分包单位要与总包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切实履行合同,行使各自权利的同时承担各自义务。
4 结语
专业分包工程管理贯穿于项目全过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分包工程的管理工作,应做到:分包单位努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总包单位积极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单位的管理;业主及监理单位做好管理、配合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做好项目的核心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分包工程; 风险; 控制
中图分类号: F4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198-02
许多工程项目因未能正确分析和控制风险,最终导致失败。因此进行项目风险管理和控制尤为重要,尤其是分包工程如何控制、合理消除和转移总承包单位的风险,是项目管理者始终应考虑的问题。笔者现结合本项目风险控制的实际情况浅谈分包工程常见的六大风险控制。
一、材料风险控制
(一)材料普涨的风险
1. 劳务承包工程的材料风险
劳务承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均由项目部提供,因此材料涨价的主要风险均在项目部,因此在确定承包方式时,一般均选风险小、专业性不强且无技术难度的分项工程进行劳务承包,对于风险大、专业性强且安全、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尽量采用下述两种分包方式进行,也便于风险控制。
2. 主要材料由项目供应的分包工程材料风险
目前项目部常采用此种分包方式,主要原因是为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其次集中采购可减少因材料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提高资金的周转率,但主要材料均由项目经理部统购统供的分包工程。辅助材料一般由分包队伍自行采购,因此其涨价的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由分包队伍承担;主要材料的涨价风险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尽量将风险转移给分包队伍,本项目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均明确:“合同执行期间,其分包单价不与调整。”一般的材料涨价风险分包商也能承担,但当材料上涨的风险超出分包队伍所能承担的极限时,一系列的问题随之而来,分包商一般采取偷工减料或谈判、停工等多种方式达到材料补差的目的,此时就需要项目管理者及时调整思想观念,主动出击,深入调查掌握分包商真实的施工成本,在正确分析和预估风险的基础上,首先后稳定其思想,让其看到希望,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基础上掌握时机与其进行谈判,合理分担风险。
3. 全部材料由分包队伍采购的材料风险
对于仅提很低管理费的总分包方式,分包商的利润空间较大,全部材料均由分包队伍自行采购,材料涨价的风险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一般也随之转移给分包商,但此时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成为最主要的风险。因此,工程项目究竟应采取何种分包方式,应在对工程项目的风险做出正确分析和预估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承包方式,尽量将风险消除或转移给分包商,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二)材料降价风险
材料降价对分包商十分有利,也可确保项目的收益,本文不进行讨论。
二、自然条件带来的风险
自然条件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自然风险主要通过转移风险的方式降低损失,即在分包工程合同中转移或通过投保转移。本项目主要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承包人的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材料保险费》来转移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承包人的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材料保险费》根据保费的多少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降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本项目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已明确规定由业主和中标单位联合投保,因此对自然条件带来的风险主要通过保险来转移,对于未进行投保的工程项目应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将自然条件所带来的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三、重大变更引发的风险
1. 根据实际情况,在与业主、监理充分沟通的情况下,通过重新协商单价或变更、索赔的方式消减此种风险最宜;
2. 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将此种风险合理转移;
3. 充分利用分包商的社会关系,将原合同单价将低可能亏损的项目尽量优化变更减少,如本项目2007年因材料上涨的因素,项目经理部向业主、设计和监理加大索赔力度,诸如此类的通过变更减少单价较低,可能存在亏损的项目,一则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期的风险,给业主节省投资。二则减少亏损点,增加了项目的收益,消减重大变更引发的风险。
四、民工工资风险控制
在分包工程的风险控制中民工工资引发的风险也是主要风险之一,项目管理者一般均能按期支付给分包队伍工程款,监督其支付民工工资,但也有一些分包队伍和“包工头”利用国家政策和项目管理者人员不足,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随意开出工资欠条后开溜,甚至有一些虚假的工资和恶意欺诈的行为,但民工通过一系列维权行动,劳动监察大队多裁定由所欠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受业主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最终只能承担其所欠的民工工资,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从而使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在市场中受损,如何消除或降低此种风险,现根据本项目的实践经验和一些思考现总结,根据分包工作量在合同中明确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扣除一定的工程款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项目为合同总价的5%,如发生恶意托欠工资的事件,将全部或加倍扣除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通过经济手段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对于长期与我处合作的外部操作层,在其信用档案中应增加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对于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记录,在新开工工程中将取消其参与施工的资格。
五、工程质量的风险控制
(一)质量过程控制
要想消除工程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消除工程质量事故,因此最重要的是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从源头上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从根本上消除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
(二)质量奖罚
本项目将工程质量奖罚纳入合同管理,若工程质量在业主、监理的历次检查中被罚款的,项目将按其罚款的两倍处罚分包队伍,同时项目制定了《质量奖惩办法》,通过质量奖惩提高工程质量,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减少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
(三)足额扣除工程质量保留金
在业主扣除工程保留金比例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适当提高分包商工程质量保留金的扣除比例,如本项目业主扣除5%的工程质量保留金,项目扣分包商10%的工程质量保留金,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位、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5%以上,如工程合格率达不到100%,则扣除其全部工程保留金;若单位、分项工程的质量优良率达不到95%以上,则扣除其工程保留金的50%。通过经济杠杆来确保工程质量,消除或降低工程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一旦发生质量事故,足额的工程保留金可将事故的风险转移给分包队伍。
六、安全风险控制
(一)安全纳入合同管理
本项目对安全工作可能产生的风险纳入合同管理,即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将安全工作的职、责写入合同,明确安全事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后给项目经理部带来经济损失。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巡查
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在分包合同中已明确安全责任,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总承包单位并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如对于无专业资质和法人单位的小分包队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无论在分包合同中如何约定,从法律角度总承包单位都将无法免除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设立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巡查,做好安全记录,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高空工作的部位要跟踪到底,采取安全奖惩措施,进一步避免安全生故带来的风险。
(三)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本项目通过与分包队伍协商,由项目统一办理了《承包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施工设备、材料保险费》,并在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安全管理到位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分包队伍,项目将全额退还其所分担的保险费用,并进行安全奖励,对于安全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分包队伍除扣除其分担的保险费用外,另进行安全处罚,并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项目协肋其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通过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巡查,设立安全奖励金等办法,强化的全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成功转移了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同时对分包商及项目的安全管理有了很大的促进。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宁 810007)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Co. Ltd.,Xining 810007,China)
摘要: 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而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不能进行再次分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在合法的情景下进行分包,对分包商如何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水利水电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则,从业主单位管理职责、分包商市场准入、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商监督管理和分包培训等方面对水利水电工程分包进行了探讨,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商管理提供指导。
Abstract: The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winning bid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or by the consent of the tenderee, can subcontract the winning project and non-critical work to others to complete. The subcontractors shall have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and cannot subcontract it again. In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ing is a common phenomenon. How to carry out the subcontract in legal situation and manage the subcontractors is crucial to the goal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en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from th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wner, market access of subcontractors,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he subcontractor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subcontracting training, providing guidance for the subcontractor management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关键词 :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业主;合同;监督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subcontract;the owners;the contract;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091-03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允许合法的分包,但是在分包过程中必须从业主、监理、总包商等各个方面做好对分包商的管理。
1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管理基本原则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是国际惯例,但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协调各行业工程分包管理的难度很大[1]。为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在当今的工程建设市场上工程项目分包的方案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其中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更是被广泛运用。目前,水利工程分包管理是现代企业必须具备拥有的,分包管理的执行完成度与效果,都将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形象和利益[2]。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有学者提出,要想处理好工程分包管理,首先要单位重视,其次是要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队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3]。尽管这些措施已被采取,但工程分包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分包量过大,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分包合同条款不完备,分包结算程序不严格等[4]。为此,有些建设管理层面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往往回避“工程分包”,就造成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面临很难克服和解决的矛盾[5]。笔者认为,在工程建筑管理中只要能正确认识工程分包并加强分包管理,在分包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几点原则,达到水利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并不难实现。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下几点原则:
①承包人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分包,严禁转包、层层分包、违规分包和以包代管。②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主、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其专业资质,经济方面具备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③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出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必须严格依照各项审批手续来执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必须由承包商联系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承包人项目部向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复后,报天池公司批准并备案。⑤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作业,并必须遵守、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业主的安全生产监管。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 业主单位管理职责
业主负责审批施工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监管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过往施工能力、业绩与是否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上报分析工程分包的相关信息;定期针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保障与监管;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评估考核。
监理机构根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的说明进行相应的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体制;审查评估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各部分的分包情况;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现场评估;同时采用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方法对分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以此确保分包部分的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技术与配备、施工机具质量与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操作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
施工承包人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人,其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程进行监管,确保分包的安全作业处于受控状态。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所有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管理制度。
3 分包商准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必须选用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与施工资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队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合同签约前进行。审查的重点是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技术保障、施工安全措施与质量保障能力,以及分包商在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将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承包商向监理机构提出关于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申请书,经监理机构审批后,报业主审批备案。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承包商应对拟选用分包商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机构审查,业主批准。合同、安全协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价格,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4 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业主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范围与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根据分包性质与范围,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严禁与不能有效代表分包单位的人员签订分包合同。必须确保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围与方式、分包安全责任、分包费用约定与支付等关键条款的内容与公司规定一致,严禁签订含有专业分包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不得出现分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指导性文件的条款。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商只能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才能进场施工。严禁在没有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天池公司备案。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因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影响分包安全。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严格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
5 监督管理
业主按审查批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施工承包商所报送的关于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天池公司备案。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项目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分包商必须严格落实分包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要求,严禁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开展施工。必须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组织进行分包施工,严禁未签订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围施工。必须在分包作业前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分包作业。
6 分包培训
施工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分包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分包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纳入本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范围,督促分包单位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分包商必须使用合格的分包作业人员,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分包人员、无证的分包特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
项目实施中,施工承包人项目部要为分包人员提供业余学习场所,采取集中学习、授课、播放影视片等形式,开展分包人员安全施工常识、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技术与方法、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培训。
7 结论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转让给他人。中标人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才能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而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在合法的情景下进行分包,对分包商如何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本文首先探讨了水利水电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则,从业主单位管理职责、分包商市场准入、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商监督管理和分包培训等方面对水利水电工程分包进行了探讨,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商管理提供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胡占荣.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风险与控制[J].山西建筑,2010(6):213.
[2]徐军,耿继胜.浅谈水利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J].建筑与工程,2010(33):325.
[3]梁新刚.浅析施工单位如何抓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S1):188-190(增刊).
摘要审计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管理活动,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审计监督体系的三大主体。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条件下,企业主自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对资源、市场、人员等生产要素进行全社会的优化配置,要想在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改进管理,加强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综合作用,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保证企业良性运转,不断发展壮大。
关键词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企业良性运转
一、加强施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意义
当前,国内外内部审计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赋予了新的定义“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也在逐步发展中,随着《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津、法规、规范的实施,为内部审计确立了法律地位,也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以建筑和安装为主体,它决定了企业基层施工地点比较分散、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这就为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方面增加了难度。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异常激烈,低价中标的情形时有发生,合同条件苛刻,施工难度大、工期紧、任务重、人员不足等原因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效益。经营者必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作为内部审计人员,如何有效的发挥审计职能是我们应经常思考的问题
二、施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方法
1、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工程项目效益审计转变。内部审计实务的开发,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在政府的推动、指引下完成的。最初的内部审计模式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审核,以防止会计处理方面的错误、经营中存在的舞弊及资产流失行为等。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不能提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如资金是否合理使用,资源是否充分利用,是否以最经济的成本达到预期的目的等等。工程项目审计是以单项工程为单位,通过该工程收入、成本、资金状况、人员等情况的审核,核实项目最终效益情况,分析亏损原因,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我单位已从前几年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转为近两年的以工程项目审计为主、财务收支审计为辅的审计模式。根据航运处下发的《开封黄河航运管理处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基层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去年1-3季度,我们对基层单位所属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核实了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预测了各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情况,为工程项目承包兑现提供了依据。工程项目审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确认;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垫资施工的现象,应收甲方工程款是否及时,有无潜在的风险。例如基层单位在承揽工程时先期垫资数百万,施工期间又形成亏损,现工程已完工数年仍未收回工程款。
2、从常规的事后审计向事中审计和追踪审计转换。通常情况下,审计工作大都在基层单位的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并与甲方办理最终结算后才进行,也就是常规的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优点是所有的工程与结算工作都已结束,收入已经确认,成本费用也发生完毕,对工程项目的效益预测比较直接,不存在需要预计的因素;它的缺点在于通过审计发现了项目部存在的财务、经营、供应、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已不能弥补,有的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的效益,给企业带来直接的损失,只能留待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借鉴。而事前、事中审计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决策风险,近两年我们也逐步开展了工程项目中期审计,通过对在建工程主合同、分包合同的对比审核,对财务、供应、经营、劳资等职能部门内控制度的审计检查,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与基层单位沟通并提出建议,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又如我们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对某项目工程进行已完工程项目审计,经审计发现三年来基层单位经济效益不很理想,出现较大额度的亏损,并且财务、供应、经营也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审计对此提出了整改建议;2010年我们又对该项目进行了后续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核实了以前年度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项目部对09年审计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认真进行了整改,并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的内控管理,各项管理工作纳入了正规。
3、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分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势必将一部分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利润空间小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给一些小型专业化施工队伍,企业通过加强各方面管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或者转嫁部分经营风险。由于分包工程的存在,分包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尤其是分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分包结算审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核:项目分包合同管理是否规范,分包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已在公司注册,项目分包合同是否在施工前签订,是否存在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合同条款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等等。有些分包工程没有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待工程完工清算时存在争议,极易引起纠纷,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工程量的核对:可采用全面审查法和重点抽查法对工程量的计算精度进行确认。(3)通过符合性审计检查分包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预、结算编制的规定。(4)通过对相关财务资料的审计,检查拨付分包工程款是否符合程序,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结算纪律,拨付额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超付工程款现象。
4、加强内部制度评审,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所谓内部控制系统,就是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所制定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并使之规范化、系统化而形成严密的控制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保证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经营决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和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能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内控制度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一方面需要各单位内部通过自检进行不断完善,主要还需要一个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地位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就具备这种条件和职能。内部审计通过对内控制度评审,分析确定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履行职责,富有成效,进而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协调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进而推进内部监管体系建设,实现科学管理。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形式按审计程序的要求进行;二是将其运用于一般的审计程序之中。近两年我公司审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项目审计和分包工程审计上,对内控制度的评审是在以上的审计项目中进行,通过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某项目工程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套取现金,贪污公款2万余元,我们通过对项目工程货币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检查,发现了该问题,并取得了相关证据,追回了资金,挽回了经济损失。
5、积极开展预算审计工作。全面预算管理是利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活动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企业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特别是新会计制度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对企业预算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工程中标情况编制相应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成本,并且随着合同的变更对预算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才能准确确认工程结算收入与合同毛利,强化目标成本管理,对工程成本实行全过程的控制。作为内部审计部门,也应逐步拓宽审计领域,开展对工程预算的审计工作,对预算的编制程序、预算的合规性及合理性、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审计检查。预算审计是审计领域的一个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经常地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审计方法,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找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审计途径,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熟练地掌握财务、经营相关知识及实践经验,熟悉本单位和经营管理,而且还要具备相关的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良好的职业水平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才能高质量的完成审计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的职能。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装分包工程转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规定存在着扰乱财政税收经济秩序的隐患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凭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和已开具给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分包合同,抵扣分包单位已纳税款后按差额缴纳税款,按总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即称转开建筑安装发票。这个规定可以使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按要求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维护了发票管理的秩序,又保证了税款的正收管理。但现实中,有少数纳税人明明是自己做的工程,收入支出也全部在自己账面上反映,税款也由自己实际承担,却偏偏搞一份假的分包合同,以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名义缴税。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属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预算自行收支平衡,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建安企业利用“甲供材”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供材”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供材”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由于上述单位不是纳税人,也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其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可能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外出经营,往往是跨省经营的情况较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情况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如果纳税人故意偷税,这种管理模式就给偷税提供了方便。
(五)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管理机关分离,易导致税收难以控管
企业使用的发票是按照流转税的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地税分别管理的纳税人,在现在国、地税征管信息没有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纳税人少记、漏记应税收入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是以企业成立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而流转税则以应税项目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的销售发票是通过地税机关进行发售、核销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地税机关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管,到国税管理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其申报的收入要进行有效的控管就不是很容易,必须从地税机关获得有关信息,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有效的控管。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划分不当,造成税务管理机关执行政策的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进行划分,造成国、地税管理机关在所得税管理范围上的混乱,在纳税人中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原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改变经济性质,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者在2002年以前就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破产通过拍卖方式被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购买,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这些情形在不同的地区因对政策的执行不同,就出现有的地方一个纳税人国、地都要管,有的地方都不管的现象,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七)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现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二、对策
(一)尽快修改相关的能够导致市场违规操作的条文和规定。例如:“对企业(单位)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不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这样能够人为鼓励市场违规操作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完善。
(二)改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规定,不再实行按企业成立的时间作为划分国、地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规定,而实行按照流转税管理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税务机关,国税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不实的问题。
(三)合适时机国家应将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通过抄报税和发票认证等工作程序,就可以有效的控管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申报难以控管的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后,可以解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增值税管理后,企业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就要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有效的督促建材行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必须开发票,提高了建材行业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度,减少了这部分纳税人偷逃的税款。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季、半年、年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安装企业不进行结算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