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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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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管理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14号令),统筹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衔接,收入管理与非税管理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体系。

1、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2、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审批制度,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必需进行评估,公开处置;

4、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大力提倡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型社会。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在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当报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2、规范转让行为。经批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严禁私下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发[20*]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68号《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费用需经体改会同财政(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制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落实及产权转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政[20*]12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及《*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国资产权[20*]147号)等文件精神,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发生按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行为,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交易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时,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改革

近年来,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黑龙江省安达市、陕西省安康市、广西南宁市以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等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始对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安达市是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县级市,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25家,资产原值总额为6.01亿元,其中土地面积126.3万平方米,房产面积25.3万平方米。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用于单位发奖金和实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安达市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 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授权财政局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安达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资产收拢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详细上报所有房屋、土地位置等情况,严格清查附属房产;由财政局国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名录,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权限,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安达市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是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安达市将12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进行收拢,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为:一是改善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对城市整体布局及功能提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安达市通过资产置换盘活资产2500万元,新建办公楼23栋,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入驻28个单位。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安康市国资局撤销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被削弱,国有资产管理的弊端日益显现: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认识模糊,自行转让、随意出租、帐实不符、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2003年,安康市在认真总结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入分析全市国有资产结构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处置,统一收益”,即市政府对所辖国有资产和资源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分别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经局)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产局),实行分类管理;国产局挂靠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处置、统一受益。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安康市国产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形成了国经局和国产局分别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体制。

二是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国产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建立了以财政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国产局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国产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

四是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在组织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产局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和公开处置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达到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五是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统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对闲置和低效使用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处置。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安康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资产配置趋于合理。安康市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规划,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国有资产配置趋于合理。二是办公条件得以改善。通过盘活资产、集中国有资产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改善了办公条件,对推进集中办公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是资产处置趋于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资产利用得到优化。安康市国产局成立后,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加大国有资产处置力度,有效遏制了资产随意处置现象,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近几年来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政府及财政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产占有使用的真实情况,各单位资产占用上“苦乐不均”,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为此,2002年,南海区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采取统一管理的体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运用阳光化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的高效运用。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体制。南海区委、区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下大决心把分散在各个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回来(把产权证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集中管理,其他权能依制分流的体制,打破传统的“单位所有制”。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公建物业的不同特点,分四种类型进行管理:未列入行政办公之用的公建物业实行社会管理;对公益性物业实行部门管理;对纯粹行政办公用的物业,授权各行政部门使用;对空置物业,通过拍卖、委托、租赁、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营运,实行资本化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改革效果,是这次改革中的另一突出之处。开发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开发了一套公建物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务网联通政府和单位,实现实时、动态、在线管理。

四是实行“阳光化” 管理。产权集中后,对于收回的资产,南海区有个说法,叫实行不越位的“阳光化”管理,就是政府按照其性质分类,采用比较市场化或比较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源再配置:对零星的出租或闲置物业,通过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盘活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不能拍卖的资产如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物业,则登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资产的维护服务;对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运动场,既不能拍卖又不能代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五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政府资产,如暂时未用的土地,则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政府经营城市战略服务、为城市建设融资。

佛山市南海区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管理体制趋于合理。打掉了单位之间各自为阵的“篱笆”,增强了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约束,有效地遏制了各单位争夺财政预算的冲动,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二是基础管理趋于规范。信息系统的运用,使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存量不清,账账不符、帐实不符,帐外资产量大,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进;也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有效地克服了违规现象,也从源头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区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区教育局应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生局、区农林局要明确一名人员,其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账员兼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多个环节。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区财政根据区财力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数额(属于更新的资产,应按先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购置程序办理),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状况及财力状况,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经费下达之前,应当将涉及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区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区长批准。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外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或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剂;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出、调入以区财政局的批文或审批表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保养、清查、统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帐、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价入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区级各行政事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办理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评估的,还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区级各行政单位和各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区财政局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出租、出借等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报告;

(6)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事项的审核报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三)区财政局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类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料购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办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3万元以上(含3万)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长审定,3万元以下资产处置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审定。

(三)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原占有单位应将资产取得的相关资料,若是可动资产,同资产一并移交区财政局。

(四)处理。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一)撤销、合并、分立、转制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撤销、合并、分立、转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准文件;

2、资产清查清单和审计报告;

3、处置资产基本情况(下同):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资金来源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出售、出让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项规定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及采取的处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资产损失、报废核销的申请(包括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

2、报废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3、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申请报废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其它资产处置事项提交的相关资料,比照以上条款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占用、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局进行备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报废净收益,缴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再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将净收益定期缴入区级国库。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设立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变更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三)变更资产情况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对资产变更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注销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申办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方案说明。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区财政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区财政局、区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轻重缓减、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职尽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及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区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区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区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按性质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多数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大大增加,其管理也日益成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整体管理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也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在具体实施上,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主要体现有三种模式:一是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即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二是以国资部门为主导,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三是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主导,即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长期以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它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财政收入,而其又普遍存在重“收支指标”,轻“资产管理”的现象,使得依靠财政资金积累下来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散在各个部门,由于管理和监管乏力,使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虚置、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配置失衡,浪费惊人,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下,此外,体制不顺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综合起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重购建、轻管理”现象普存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在进行非营利性经济活动中,单位没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机制,存在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习惯性思维,容易造成资产配置不合理和长期闲置,和资产管理的不规范,致使其使用效率低下。不少财政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即如此,一旦完工交付使用,项目负责人就如释重担,而使用人又缺乏管理意识,加之配套资金欠缺,致使其后续管理相对薄弱,从而造成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诸如一些农村的环保工程项目等。更有甚者,上级部门通过各种手段,诸如伴随上级补助资金的下拨,指定部分设备的采购,使得下级单位购置其不适用的国有设备,从而造成国资的严重浪费和闲置,显然也是体制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二)国有资产缺乏强有力的约束管理制度

一些单位缺乏严密的资产管理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较差,存在资产长期未进行清查登记,核算失真。一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出售、转让、出租资产时,报批和评估缺乏严格审批,交易过程不透明,资产处置收入不规范,造成损失。而相应的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缺乏,调出、调入、处置制度,账、卡、物核算制度,采购、验收使用制度等均不健全或流于形式。致使国有资产管理陷入混乱的局面:一是国有资产损失只报告、不处理,对事不对人,谈不上追究责任和赔偿;二是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私自出租或变卖的情况屡见不鲜;三是单位内接受捐赠的资产不入账,长期被个人占用。

(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资产应归国家所有,国家具有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权,其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非法使用。在实际使用中,一些单位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国有资产用于兴办第三产业,同时不缴纳任何的资产租赁费和占用费,化公有为私有,甚至一些个人利用职权便利收敛使用者的“好处费”;一些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就随意作价处置国有资产并变成单位“小金库”;还有的单位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职工发放福利”为由,变相私分国有资产。

(四)相关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对资产的形成与配备加以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政策建设落后于资产质量、数量、结构的变化。国有资产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仅对资产存量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对其资产的形成和配备等涉及内容较少,很难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因此制度建设也势在必行。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资产管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树立以管减支、以支促收、收支管并重的观念,将国家的相关财经法规落实到位。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开支,将其与财政收入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财政的各项支出,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以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有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树立依法治国的资产管理意识,扭转重购轻管、重钱轻物的错误思想,处理好物与钱的利害关系,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均采用综合预算,严禁两本账、账外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来看,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现有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因地制宜的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二是主管机构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授权各占用单位分级负责;三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的资产占用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按制度进行。四是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对各项固定资产从购置、领用到报废进行全程管理,同时健全和完善实物登记账,严格记录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的流动和转移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受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予以加强,提高其业务素质。会计管理部门要转变现代教育意识,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组织社会力量对会计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如阐释和培训新准则、各项法规制度的要点、难点以及对新经济业务的讨论等,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很多人难以承受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因此采取合适的监督措施是有效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有力武器。首先,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专人监管制,监管人员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不受所在单位领导指挥。监管制度的独立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伪造虚假账簿,从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等能够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其次,利用外部审计、、纪检等强化监督,并与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再次,落实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制,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人员,一经查实应按规定予以处罚,严惩不怠,以提高国家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总而言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率的提高,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高效管理,不仅可以创造政府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还可以形成取之于民,服务于民,人民受益的良性经济循环。

参考文献:

[1]王长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结构优化研究[J].时代金融,2008,(10)

[2]张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J],发展;2009年11期

[3]陈海蓉.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流失对策[J].华章,2009,(13)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已设立的股份公司要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5〕42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分红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42号文件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资企发〔1995〕4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最近一个时期,某些股份公司在决定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做法,损害了国有股权益。为保障国有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推动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决定股份公司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正确、有效地行使股权,不得赞同和批准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