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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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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产的评估

国内资产的评估范文第1篇

1.1选题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针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考虑了该笔投资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企业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通过股份转让时价值增值的部分而获利。根据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专注于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专注于企业成长中早期的进行投资的成长资本,专注于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投资的并购资本,专注于IPO前成熟企业进行投资的Pre-IPO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股权进行投资的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

1.1.1股权投资行业过去十年间在中国快速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已经由一个以外资机构为主导,十来家市场参与者,规模不过百亿元人民币的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一个近万个活跃市场参与主体,控制了数万亿人民币投资额度的庞大产业。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以针对处于中早期的非上市企业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针对处于成熟期非上市企业投资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为主。

自2006年以来,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异常活跃,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06年,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大致在500家左右。当年39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0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8亿美元;同年,40支Pre-IPO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42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30亿美元。在五年后的2011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由6000多家主体参与,年募资总金额超过670亿美元,年投资总金额超过420亿美元的大市场,国内市场规模在短短的五年内增长了三四倍。

1.1.2行业竞争加剧导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下降

伴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买方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传统的粗放式的经营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举例来说,2012年5月,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早前投资的项目中盛资源(0.2623.HK)赴港上市,据常理而言股权投资机构在项目成功推出后应能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然而,九鼎投资在该项目中最终仅取得取得-0.22倍、亏损近300万美元的账面回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九鼎投资投资前对中盛资源股权价格评估过高;无独有偶,2012年1月10日,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北京华云股权投资中心在2010年底所投资的温州宏丰成功登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1.2研究意义

本文从传统金融学股权估值理论入手,结合一个国内市场上具体的股权价值评估案例,综合讨论了不同的股权估值模型之间的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性。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的金融从业者在现实中操作股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2章相关理论综述

2.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首先,市场价值方面,主要是用来体现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例如:股票的现时市值、兼并收购过程中支付的对等价格等。账面价值主要用来反映历史成本,主要是指即企业资产负债图表上真实反映的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在现实评估实例中,由于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情况下,账面价值是无法真正真实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

2.1.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介及理论

  进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已经趋于成熟。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以企业所属大部分资产可以通过合理评估得出具体价值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因此,基于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实体资产和金通资产。以此假设为评估前提,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价值评估百家争鸣,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各具特色的评估模型。这些评估模型,依照本质差别,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折现现金流量法,也被称做DCF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以企业未来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依据来对一项资产或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第二,相对比较法。这类方法首先应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市场上存在可量化价值的可比较资产。通过比较不同资产之间的现金流量和账面价值以及销售收入等财务等相关指标变量,参考可比较资产的实时市场价值。第三,期权定价法,该方法主要对具有期权特性的资产通过期权定价模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发表出版着作《资本与收人的性质》,系统完整的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费雪在他的另一部专着《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以及决定利息率的相关因素,并且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套完整并且很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应运而生。费雪提出并且丰富发展的净现值法到目前为止仍是为大众所公认的最优秀的资本预算决策方法。在之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费雪的资本预算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推广。但是,在这段时间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估价理论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费雪的资本价值评估思想在现实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初,艾爱尔文费雪提出了资本价值论,源于这一思想,企业价值评估应用而生。继而《资本与收入的性质》等着作的相继发表以后,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费雪提出的相关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由于这种思想与现实实践脱节,没有能够很好的促使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快速发展。1958年,想有盛誉的理财学家莫迪格来尼和米勒发表了相关文章,着重研究了融资决策、投资策略与企业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把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系当中,准确论证了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而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应运而生。随后,两位学者在他们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MM定理,并且全面深刻的探究了这一定理的适用性。他们的相关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折现率的相关理论与应 用在理论界对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其中,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方便快捷的促进了人们对企业资本化率的精确估算,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原本粗糖的现金流贴现法(DCF),促使此方法得

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当今流行的主流评估方法。1974年,梅耶斯教授提出的调整现值法(APV),对比于DCF法是一个进步,拥有更加好的应用,但是该方法比较繁琐和复杂,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1987年,特里乔斯基和马森对DCF方法进行改良,得到了DFC动态方法(DDCF),该方法相比较DCF法更加实用高效,但是该方法的执行需要相当的专业技巧,故而此方法在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个实践中应用较少。1991年,斯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的概念,这种新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研究操作基础,在欧美等国家收到广泛关注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方法本身不具备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被大众认同的操作方法,从而该方法的应用和进一步的推广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至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在美国至少有种官方推荐的评估法。这些受到推荐的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为加合法、比较法和现金流贴现法。以这三种方法为基础可以演变出其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首先,加合法指的是加和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到企业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内,该方法釆用了相对比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是由于该方法缺少前瞻性,不能够准确的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这个方法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方法仅仅适用于清算企业的价值评估。

3西安博深股权投资项目信息介绍......15

3.1企业基本背景......15

3.2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与评估......35

3.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现状与问题........37

4企业股权价值评估过程及结果分析......39

4.1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介绍及设计思路........39

4.2基于DCF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39

4.3基于横向比较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50

5西安博深股权投资价值的调整........53

5.1西安博深股权投资方案设计.......53

5.2投资收益预测.......53

第6章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实施流程与风控

6.1实施流程

我们计划采用的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将以横向比较法为主,并参考DCF估值模型的评估结果,结合对企业经营团队状况和企业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预期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企业经营现状,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对未来行业发展及未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第二步,基于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前获知的行业资料和企业资料,针对企业未来3年(2012-2014)的经营情况做出预测;

第三步,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预测结果,使用DCF估值模型基于未来3年(2012-2014)公司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评估企业目前的股权价值;

第四步,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测结果,基于3年(2012-2014)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使用横向比较法来评估企业届时的股权价值。之后,在以我司风险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0%)进行贴现,得出当前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五步,比较公司股权价值在使用DCF模型评估结果与使用横向比较法评估时得到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并依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经营团队能力,经营团队稳定性等非量化指标的判断,对计算出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修正。

最后,在得到修正后的企业评估值之后,参考融资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计算出该项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合理的占股比例,并据此与融资企业大股东展开合作谈判。

6.2风险控制

业绩保障条款的设计

我方对融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均基于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未来实际的经营业绩对公司估值水平将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实际经营者,大股东和财务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财务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我司投资西安博深项目为例,我方在投资后要求获得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任免权,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另外,我方还要求融资企业大股东对我方做出企业未来业绩承诺,以便我方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业绩承诺条款具体如下:

第7章结论与建议

与国际主流的DCF估值模型相比,横向比较法是一种更加适用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企业估值方法。尤其在风险投资领域,使用DCF估值模型评估初创期企业可能将会低估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横向比较法同样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二级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可选的可比样本企业较少,样本企业的估值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均有可能导致横向比较法估值结果与企业的真实价值出现偏差。我们承认,基于企业未来净现金流贴现价值这一思路的估值模型是由其合理性的,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可以作为横向比较估值法的有效补充。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西安博深这一投资案例验证了这种以横向比较法为基础,使用DCF估值模型作为辅助,并依据企业经营团队能力,企业经营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对公司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中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国内资产的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特殊目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3-0041-02

特殊目的公司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 无论资本易关联,还是非资本易关联,它在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生产经营渠道畅通、提供扩张所需优质资产等方面均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对某些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借关联交易操纵价格、 占用关联资金和转移境内资产的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应时刻保持警惕。

一、特殊目的公司及关联交易简介

1.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以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原则上只有一个,就是返程投资,即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向境内企业增资等。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境内企业,就是普通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该类外商投资企业与实际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通过在境内取得的利润或权益获得回报, 享受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2.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三个概念,即关联方、关联关系、控制和重大影响。(1)关联方。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解释,关联方就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2)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即企业同一管理层中关键的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如同一管理层的兄弟姐妹、夫妻、父子以及朋友或朋友的关联人等。这些关联人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或参与企业的决策, 控制或影响着企业的资产和生产经营。(3) 控制和重大影响。这里的控制, 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 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管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二、特殊目的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分析

关联交易风险即在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关系风险。 这种关联关系可能使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从而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交易本身违法(违规),结局是关联交易关系方(一方或双方)蒙受损失。 特殊目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交易风险及控制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使项目运作不能正常进行。如XX公司总经理以个人名义于2006年7月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其目的是利用股权并购方式将境内资产置入特殊目的公司, 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计划项目运作期为6个月。但是由于国家2006年9月8日开始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增加了此类项目业务的审批手续,并严格了审核程序,使该项目最终没有运作成功(境外上市)。

2. 交易风险。 这里的交易风险是由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收购或其他非收购行为而导致的, 并因此引起的境内外投融资交易行为或资产权益交割形成的风险。因为这种交易是以境外资产为依托,以战略投资者为根本,以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权益为代价,通过不止一次融资行为而进行,它的风险点表现在:(1)人为稀释境内资产,使境内资产缩水;(2)以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权益为代价吸收战略投资者资金,一旦违期、违限,必然危及境内资产;(3)“过桥”资金、私募基金投资成本过高、费用昂贵,从而形成成本风险;(4)无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还是战略投资者,其终极目标就是境外绕道上市,然后以上市融资资金偿还或以上市公司股权冲抵战略投资者融资,如果境外上市失败,不但使特殊目的公司境内目标企业破产, 而且危及整个产业链, 后果十分严重。

3. 控制风险。 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新《公司法》第217条的解释,控股股东是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比较繁杂,复杂的股东结构和人脉关系,必然形成企业决策时的经营风险,而关联交易的存在,使这种风险更加明显。

三、特殊目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建议

1. 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 增强政策变化的风险意识。 国家制定政策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或个人行为,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力,不应以如何控制或者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因此,建议提高制定政策的前瞻性,增加政策的预见性,增加政策实施的公告期限。 对于企业来说, 要规避政策风险,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政策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其次要让前期项目运作充分、全面,同时提高适应政策变化的主观能动性,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 建立境内资产登记制度,严防境内资产缩水。政府应明确财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境内企业(非国有企业)的财产登记工作,目的是防止境内资产流失, 进而控制关联交易过程中带来的境内资产缩水风险,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 选择多种融资模式,优先考虑国内融资。一方面,境外融资关联投资要多方选择战略投资者,应选择那些成本低、信用好的大的投行,融资方式宜采用复合式,多方面、多途径、全方位吸收境外资本。另一方面,吸收、扩大资本规模未必选择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这一方式,从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考虑,应优先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这样既可以为国内资本找到投资途径, 同时也是降低投资交易风险的理性选择。

4. 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持有人应与境内企业实际经营者分离,以避免或降低控制风险。现阶段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进行企业转制经营, 企业的经营权还掌控在企业所有者手里,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因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企业,其根本在于境外上市,虽然表面上是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 但上市公司的本质主体是境内企业, 而从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持有人的学识水平、 人脉关系及对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等方面来看,往往不能与国际接轨,容易导致股东大会失去应有作用、董事会职责严重错位、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公平关联交易屡屡出现等现象发生, 所以应该将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持有人与境内企业实际经营者分离。 随着国家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政策的进一步放宽,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势必逐步增多, 因此特殊目的公司业务要扬长避短,不仅需要企业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对各类风险充分评估,相关监管部门更要多管齐下、有效地控制投资关联交易风险,使国民经济能够继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霞.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财务风险分析与控制[J]. 商场现代化,2010(31).

[2]姜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风险分析与规避[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1).

[3]龚记兵. 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2009(20).

国内资产的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新校区建设 基础设施 内资BOT融资模式 BOT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自1999 年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到 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3.3%,全国在校学生人数已达到2907万人,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设新校区是我国高校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效地解决了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改善了办学条件,保证了教学质量,为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渠道、教育收费渠道、科研渠道、产业渠道)仅能保证高校日常运转的需要,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因此,高校有必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如BOT项目融资渠道、社会捐赠渠道、基金渠道、信托渠道等为新校区建设提供资金,以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内资BOT融资模式

1、BOT融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是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或个人(项目发起人)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模式根据项目投资者及项目股本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外资BOT和内资BOT。

2、内资BOT模式

一般意义上的“内资”,是指国内财政资金和国内民间资本的总称,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投资以及个人的投资。本文所讨论的“内资”,是特指国内民间资本。

国内民间资本包括国有民间资本和私人民间资本两部分。国有民间资本最常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本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私人民间资本包括各种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非国有私营经济资本。

二、高校新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必要性

在国家建设资金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将BOT投资模式引入到高校新校区建设中来,将对传统的高校资源配置与运作产生全面的冲击,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高校目前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高校日常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政府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对教育产业建设方面的投资,但还是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因此,利用内资BOT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校建设资金的不足,弥补资金缺口。

2、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分散项目投资风险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效的引进了民间资本对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的投入,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实现了政府、民营企业、高校三方的最佳融资效果。在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增加了基建项目的资本金数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不仅节省了政府的投资,还将基建项目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民营企业。

3、拓展投资空间,提升竞争力

高校由于投资主体单一、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着建设资金不足、运营效率低下的现状。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融资新格局。

4、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与民营企业是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的全程合作,民营企业从高校基建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可以将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到项目中,这不仅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实现了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

三、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内资BOT模式为高校新校区建设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它实现了投资主体、融资方式、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BOT项目融资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放宽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公平税费政策、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也作出了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担保法》、《招投标法》、《信托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为BOT模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BOT模式在我国的成功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充足的社会资金为BOT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资金,拥有巨大的投资潜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在对待风险的问题上,能客观地分析、理性地决策,很多国内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已经可以和国外水平相匹敌。

3、高校BOT融资模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北京京华育缘(天津大学)国际会馆项目采用BOT的融资模式兴建校内物业,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以BOT模式进行建设和办学,泉州师范学院通过BOT模式对旧校区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等成功的案例,为高校新校区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4、影响高校BOT融资模式的发展障碍逐步消除

基建项目前期费用高、工作时间长是制约BOT实施的主要因素,而BOT融资模式在高校的成功试点,正在逐步消除这两方面的障碍。实施BOT项目融资模式虽然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作为解决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BOT融资模式具有巨大的实施潜力。

四、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问题

1、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范围

BOT融资模式一般适用于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经济收入,并有较长的经济寿命的项目,具体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场馆、招待所、校内超市等以经营为主的非教学设施基建项目。

2、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特点

(1)高校以新校区的学生住宿收入和食堂经营收入等收费作为代价,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由于内资BOT融资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完成了整个项目的筹资、设计、建设和经营,项目的举债不计入高校资产负债表,因此不会增加高校的负债。

(2)高校采用内资BOT融资方式进行新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只能靠项目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偿还,所以出于风险的考虑,项目公司会要求高校对学生宿舍的最低入住率、学生食堂的最低就餐率等相关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3)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经营。

(4)内资BOT模式是契约式,对于高校、承包商、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

五、高校新校区BOT项目的融资结构与运作程序

1、高校BOT项目的融资结构

高校新校区建设BOT项目参与者主要有高校、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商业银行、工程承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法律主体,各方主体相互合作形成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结构(见图1)。

2、高校BOT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

高校BOT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大致分为六个阶段:项目确定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见图2)。

(1)项目确定阶段。高校根据新校区发展的建设规划以及市场的需求对预期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进行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是从项目建设条件的可能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盈利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论证,提出可适用的BOT模式建设项目。确定BOT项目后制定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产品定价或项目设施服务定价等内容的项目建议书,颁布BOT项目的特许权意向。

(2)项目招标阶段。高校确定BOT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后,开始准备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的建议。高校设专门机构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者的方案、建议、价格、期限、服务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中标者。

(3)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高校与中标者就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协商、依照法律文件签订特许权协议,中标者缴纳履约保函,使项目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中标者单独或与其他企业按法定程序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的授权才能进行建设与运营。高校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一旦签订立即生效。特许权协议内容主要有:项目与项目公司的名称,特许权期限,项目公司所做出的有关项目施工标准和竣工日期的承诺,高校在特殊情况下介入项目或终止特许协议的规定,特许期限结束后BOT项目转交给高校的方式以及解决争议条款等。

(4)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高校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无偿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技术和工期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筹集投入,包括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向国内外银行贷款、向国际银行、外国政府申请援助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

(5)项目运营阶段。高校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可以把BOT项目委托给担保委托人,以此保证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为确保放贷的安全,这一阶段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委托咨询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支付。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将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6)项目移交阶段。高校BOT项目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按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保证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的完好,将项目的资产运营期预留的维护基金和运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高校。项目移交阶段的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六、结语

内资BOT融资模式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渠道,是加快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有效途径,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BOT融资模式将在高校新校区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国内资产的评估范文第4篇

(一)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企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证明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二)扩大动产抵押范围。企业融资,可以生产设备或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现有的动产等设抵,或以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设押。上述动产抵押,可凭相应证明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定向信用企业名单。工商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经认定的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信誉资产转化为融资机会创造条件。

(四)开通出质、抵押信息查询。工商部门要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准许暂闲资本向外拆借。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业经营逾半年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允许其将暂时闲置资本拆借给母企业及其他企业(但不得以拆借为名抽逃出资)。企业在年检时凭未开业理由说明函和资金短期拆借合同向工商部门报备。

二、扩展出资方式,推动企业产权重组

(六)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七)许可股权作价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入本市注册的内资公司制企业,并允许股权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率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专司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允许其行业名称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八)指导拟上市企业变更登记。协同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力度,并指定工商登记注册人员“一对一”帮助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登记。

(九)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外地大企业迁至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等中心的,或外地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

(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十一)拓展民企协会的联系内容。指导我市民营企业协会依托全省乃至“长三角”地区民企协会的组织网络,就民营企业产权重组、项目合作等加强彼此间的互动联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寻求发展的机会。

三、支持电子商务,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十二)鼓励设立网上交易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尤其是现有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开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及网上交易管理制度文本,向市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

(十三)畅通经营性网站工商标识办理。企业开设经营性网站的,可凭电子证书在浙江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下载工商部门出具的网上标识,获取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以提升网站在网络商务中的信用度。尚无电子证书的企业,也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市工商局办理网上工商标识。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网信誉。加大与在杭著名电子商务网管理方的互动,加快探索完善食品准入、消费纠纷处理、网店信用评价等的具体做法,待形成较完善模式后逐步向其他电子商务网推广。

四、鼓励自创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激励企业自创品牌积极性。继续实施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获得企业的奖励政策,并扩大奖励政策的实施面,对新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予以注册费用50%的补助。具体奖励、补助操作办法由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会市财政局制定。

(十六)完善服务业著名商标的认定。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中专列服务业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资产规模、营销业绩等按照服务业的行业特点设置,并加大信用度、行业排名度以及“老字号”等要素在认定标准中的权重。

(十七)建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在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街道,由所在地工商分局牵头设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加强对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著名和驰名商标争创、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导服务。

五、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十八)全面推出网上办照系统。依托市工商局红盾网先行扩大企业开业登记的网上办照范围,申办企业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上网登录,按“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外网反馈、窗口领照”方式办理;同时启动企业变更登记网上办照系统的试运作,完善稳定后在全市推行。

(十九)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权限。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办、变更内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但属招商引资引进的内资企业,以及新办、变更登记的内资分公司,可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国内资产的评估范文第5篇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