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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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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研究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第1篇

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第2篇

前言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处理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而生。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断壮大,其在促进资金流通、确保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但好景不长,基于国际经济下行以及国家经济结构的整改,煤炭类型的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企业收益下降其偿还债务风险提高从而引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增大的问题。

例如海鑫钢铁由于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而其担保公司拒绝帮其还债引发的违约案,这一事件给融资担保行业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事后当年年底融资担保公司数量较前年锐减了不少。随后一年即2015年8月,国务院发出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融资问题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促进其平稳发展。文章经过实地调查,深入探求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为融资担保行业会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

第一,我国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执行准则在不断随着形式发展而改变,由一开始的《担保企业会计审核办法》到200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随后2010年会计准则作出补充修改并指明,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中,其获益方式就是担受了被担保公司的风险,并且把未来的担保风险作为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作为成本很容易使经济利益流出金额。第三,被担保公司若是出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风险“拨备”。第四,融资担保公司采纳了2010年委联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根本解决准备金计提问题,存在风险。

二、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问

1.准备金的计提遵从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中的哪一个更为妥当?若遵从监管规定,其优点是方便执行。更适用于处于发展初期会计管理底子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平衡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其不利于区分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之间的业务区别。若遵从会计准则规定,其优点是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对比性,且统一了融资担保公司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解决办法,也让国外上市担保公司避免了国内外会计准则不同的问题。其缺点就是需要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更上一层楼,也给监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会计职业的判断增加压力。依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趋势,可以采用会计准则分类处理的方法,将融资担保企业分成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来处理,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依照使用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准备金更高就采用哪种。而对于小型融资担保企业的话比较建议使用监管规定以降低会计核算的本金、提高会计方面的操作性。但是如果小型融资担保企业有能力的话也可以使用会计准则,依情况而定。

2.准备金的测算方法与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的更为相似?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于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即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时,融?Y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于银行;但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去测算准备金,因此国际上一般使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存在的部分差异可以使用会计准则来弥补。所以,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公司之间存在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己的特点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贷款担保业务就使用类似银行的会计处理,而非融资担保业务就是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

3.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由于“历史经验模型”是基于不一样的层级的贷款历史违约概率来预测风险,所以这种模型比较适用于平稳发展时期;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环境处于不稳定状况,显然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确认,更适合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准备金的预测,在随后的改革和比较中,最终选择了使用“预期损失模型”。

三、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把行业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分离开。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反映经济信息,处理好并确认企业的内外交易事项。改革开放后我国会计更是逐渐为国际所用,会计的管理监督职能被淡化,更加凸显它对信息的处理作用。2006年,财政部了一系列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包括金融保险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都被要求严格执行,2010年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使得会计准则走向了国际化。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第3篇

摘 要 自以来,大量的中小企业成立并快速成长,现已发展成为活力最强的经济群体之一。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发展时间较短,资本积累有限信誉较低,在融资方面存在很大困难,由此,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经过近几年发展,融资性担保企业也在不断壮大,卓有疗效的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高财务杠杆的经营特征就决定了其自身相比其他企业拥有较高的财务风险,同时与金融机构的紧密联系很可能使得融资担保财务风险转化为全国性金融风险。所以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融资担保公司 财务风险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以出口导向战略为主的大部分企业也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举步维艰。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其中包括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在上述背景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级低。2010年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规章,《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只是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到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

2.监管责任不明确。国务院于2009年《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处置和监管。国务院2009年《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根据以上两部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是一种两级双层监管模式,对其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例如岗位分工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没有建立,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尚未对承担担保业务时的重大决策失误以及不执行审批流程的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保后监管制度尚未建立,未及时对担保客户进行风险控制等。

2.缺乏相应的财务风险意识和专业人才。近几年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公司规模也不断壮大,公司内非常优秀的金融专家和法律顾问也不在少数。但是具有的财务风险意识却相当缺乏,懂得财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能够真正的意识到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防控财务风险的公司不多,只利用风险控制部去协助防范诸多财务风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不在少数,其实并未看到在源头上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的重要性。

二、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级,明确监管责任

由于《办法》在法律层面上效力较低,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承保行动约束力并不强,一些担保公司仍在进行违规担保,同时由于监管责任的不明确,对违规担保的惩罚措施不统一,并未形成应有的法威。为此必须提高融资性担保的立法等级,一部专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文件,以此来规范担保公司的承保行为,降低财务风险。

(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般工作人员除要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

(三)做好对受保公司的保前调查及保后风险控制

企业在担保前要充分对被担保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保前客户信用评级,这种方式可以直接避开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既然承担了对受保公司的担保业务,那么也就有可能承担被担保公司无法偿款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对受保公司的保后风险控制就非常重要。

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64-02

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在资本市场完全有效的前提下,考虑到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企业外源融资应首选债权融资,从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看,一般与该理论相吻合。但从目前中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看,却与该理论相悖。尽管金融监管当局近年来试图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其实际效果却未能尽如人意。内源性融资或直接融资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基础性资金来源。中国私营公司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0%~60%以上,而公司债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则不到1%,银行贷款大约在20%左右。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差、融资难问题。本文认为,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是否能够平衡。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下,任何一家银行选择融资对象时,必须也只能以贷款的效益性和风险性为标准。很多中小企业为获得资金往往采用民间自发的相互担保,自发互保的优点是门槛低、操作简单、适应广,但自发互保由于其自发性、无序性,风险很大。政策性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策担保以政府信用为支持,公信力强,但是行政色彩浓、操作过程复杂、进入门槛高,并以促进特定产业为首要目标,主要投入于一些公益性、基础性、导向性项目或回收期长的项目。因此,还需要大力发展商业。

商业担保由于其机制灵活,可以满足不同层面不同需求企业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在看到商业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国内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银行对于看不准的担保,会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越高,担保的效率就越低。在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中,担保公司还处于被动地位:一是风险分担,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与银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二是贷款利率,银行对受保企业没有给予利率优惠,增大了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的业务;三是信息查询,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不对担保公司开放,影响了担保公司对协作银行信用贷款的掌握;四是随意收贷,从而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的发生。目前,商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同时需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因此正规的利润极低。对多数来说,仅依靠1%~3%的保费收入无法承担公司的正常运作经费,更谈不上赢利,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盈利模式不创新,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瓶颈,开拓创新。

一、提升自身素质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应该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成为优秀的专业风险管理和服务机构,首先,应有信息收集上的优势,应有自己独特的低成本信息渠道。这种优势应超过银行,获取产业信息、司法信息,展开商业调查,信息收集上的优势是存在的基本前提;其次,应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具有对信息处理加工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风险、恰当地管理风险,并且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大凡需要担保的企业都是这样或那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需要超常的创新能力;最后,一流的人才,由于担保业务本身的难度,要求具有比银行信贷员更高的一流人才。这些人才能够得心应手地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并设计解决方案。

二、拓展业务领域,创新盈利能力

目前,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利润水平较低,大部分以担保业务为主业,担保业务收入比重达75%以上, 担保业务收益率仅为1.98%左右,而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也是收入的重要补充。多数担保公司要向银行缴存担保保证金,缴存保证金对担保公司的收入有一定影响,一定程度地减少了获得更高投资收益的机会。因此,要提高盈利能力必须创新经营模式,保持适当盈利,才能提取充分的风险准备以充实资本金,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证券市场投资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多机会,其中不乏盈利能力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公司,参与证券市场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二)担保(风险)投资

担保公司将保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换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权的一种或几种投向企业。与风险投资一样,担保公司可通过公开上市、偿付协议、收购和兼并等方式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担保是一种百分位的大数定理,它是靠大面积的收取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但风险投资却正好相反,它是一种小数定理,它是以小面积的投资成功所取得的巨额回报,来弥补大面积的投资失败。正因为有了大数定理和小数定理的有机结合,相对担保公司的整体业务来说,担保投资使风险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对担保公司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盈利模式的难题,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推动了其快速健康的发展;对中小企业来说,担保投资解决了其融资的难题,降低了融资成本,加速了其快速发展壮大;对贷款银行来说,担保投资降低了其放贷成本,化解了放贷风险,保障了其业务收入;对整个社会来说,担保投资加速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了科技资源向经济效益的转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担保投资是目前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希望之路。

三、完善保障和监管体系

(一)完善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

作为银行信贷补充文化的担保其职能是增强信用,也就是对中小企业有更深入的评价手段,通过第三方信用增强使其达到银行的放贷要求。如果不具备一个信息透明及诚信体系完善的经济环境,为增信而发生的管理成本是极其昂贵的。这种成本特别表现在软信息的获取及中小企业因不诚信而产生的成本。因此,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

(二)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在年担保费率上最高的是美国为4%左右(每年0.5%的费用和2%~3.8%的安排费,加拿大为3.25%,最低的是法国0.6%)。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却依然采用了带有浓郁计划经济的政府定价原则。担保是一种市场资源,同样存在着供需矛盾,同样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环节中去。如果费率不进行市场化,供需矛盾将失衡。如果担保费率过低,担保费收入很难弥补担保的正常损失,风险向担保公司过度集中,收益水平下降,丧失对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的吸引力。反过来,如果过高,将会把发展前景好,急需资金的一批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担保费率的高低与运用是否正确与合理,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关系着担保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担保费率的市场化。

(三)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担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应该是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分工协作的关系。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担保公司也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贯彻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发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担保业在中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需要政府拿出更多创新的智慧,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特征的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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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政府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