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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新准则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成为改革的一大亮点,受到广泛的关注,例如,新准则中指出,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等会计业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而在此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着重于历史成本的计量方法。利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国际上已广泛应用:如国际会计准则中明确鼓励,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法时由专业评估师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美国, FASB曾明确提出“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当建立在评估技术结果的基础上”。在我国,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会计业务多样化,资产评估准则日益完善,资产评估在会计计量中发挥重大作用为势所必然。
二、简述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
1、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资产评估的日常应用有:资产交易、融通资金、资产清算、债务重组等,这些项目大多会涉及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三种,针对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及评估客体自身特点,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评估。目前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和商誉等的评估都已有明确的准则规范,在企业现实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概述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被表述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定义与国际准则类似。公允价值的应用有三个层次:第一,当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规定使得资产评估对会计计量变得重要。公允价值的运用强调资产的现时价值和预期经济利益,这点与资产评估的宗旨不谋而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通过对资产的计量,为公司决策层提供了资产预期经济价值的参考,符合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关系
资产评估是以提供估价意见为目的的专业活动,在长期的实践中,不仅在评估理论方面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而且在实务方面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结果是评估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的,具有客观公正性,能够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提出的要求。而新会计准则虽然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并未对公允价值的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作出确实指导,会计人员在需要对资产作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确认与计量时,资产评估的结论就成为会计计量的依据。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需要大量参考使用会计账务数据、财务指标及财务预测数据等。
四、资产评估在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应用前景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并未完全成熟,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公允价值的应用存在着隐忧。首先,公允价值计量在目前我国市场很可能成为一种盈余管理手段,由于资产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会涉及许多存在争议的参数,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估师的主观判断,这就为企业管理层利用公用价值计量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例如:公司高管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人当期损益,改变了通常的收益观,使企业盈余的弹性增强,企业管理层在需要时,就会利用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权,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创造账面利润;又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多变、不同评估师所获得的信息数量不同、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等因素,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公允价值,某些存在利益相关关系的企业,会利用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认定这一特点进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活动来制造虚假利润;其次,公允价值计量会增加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的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公允价值在评估时受经济环境、供求情况、市场预期、企业信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容易导致企业财务信息随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全面收益,误导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加之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信息失灵,价格波动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无关性都会导致公允价值不公允,这些都会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针对以上所述的缺憾,为有效降低因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企业财务报告风险,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会计领域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资产评估进行改进:首先,要统一资产评估和会计的口径。由于受各自学科的局限,二者对很多要素都有不同的解释,有些概念在新准则中已经取消,但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却还存在,有些会计科目已经更换了名称.但是评估准则中还在使用,这都对资产评估在会计计量中的应用带来滞碍;其次,资产评估行业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评估和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操作规范还未出台,政府公众的信服力有待提高,这些都需要一个完整详细的资产评估准则及准则规范的出台;最后,要提高评估人员知识结构水平,健全资产评估师管理制度。这对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资产评估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评估价值的本体不是“价值”
电视内容资产属于一种可辨识无形资产。有学者认为,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并不是凝结于其中的抽象劳动的货币表现。①从电视产业运作实践来看,电视内容资产之所以能在市场中转让和交易,关键就在于它具有收益特征。通常情况下,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在投资者眼里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一个电视节目、一段素材资料的市场价值,只有通过为拥有或控制主体创造的经济利益来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内容资产获利能力的有无和高低是决定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值的关键,获利能力除了受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和有效经济寿命等自身特质的影响以外,还受市场规模、成长性以及受让方转化能力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复杂影响,所以不能将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直接等同于其内在劳动价值。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电视内容作为创意劳动产品,其“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亦很难确定。电视内容生产的主要劳动耗费是创意劳动,较之常规劳动,这种创意劳动过程的风险性和复杂性难以横向比较,不同的创意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获得的劳动效果不具有可比性,很难用不同主体所消耗的代表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支出来衡量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进而言之,电视内容产品的市场价值与所投入的物化劳动消耗不成正比。有的电视节目,可能耗费的物化劳动不多,却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回报;而有些节目尽管耗费了巨额投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效益不佳。显然,这两种电视节目的评估价值不应是其生产所导致的劳动耗费的量化。
从评估目的来看,现实中的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评估标的物并不是凝结在其中的全部抽象劳动,节目生产过程的物化劳动耗费至多只是决定其价值大小的变量之一。尽管在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实现以交换成功为标志,通过价格来表现其内在价值,商品价格由商品的内在价值决定,并随市场供求关系状况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但由于电视内容资产是一种共同消费产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除了新节目全部版权一次性卖断的情况外,电视内容资产的成本补偿并非通过一次易来完成。实际上,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大量评估对象是经过多轮播放以后的节目,电视内容生产的成本补偿和成本分摊在首播和前几轮播出中,通常情况下,在电视内容资产销售中,被出让的是特定电视内容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同一节目的不同播放轮次、不同区域市场、不同播映渠道的版权产品售卖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又会导致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最终的评估结果往往相差很大,评估结果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阶段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
从市场贸易实际来看,作为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电视内容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除了受凝结于其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制约以外,还受到供求关系、播放轮次、授权范围及时间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即使同一节目在相同的市场供求状况下,因为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环境的不同,其市场价格也会出现巨大差异。例如,价格歧视就是一种通行的电视节目发行策略。所谓价格歧视,指同样的内容产品销售给不同的买家的价格不同,而价格不同的原因却与成本的差别无关。②节目的播映权的价格总是因地因时而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特定市场的观众规模和观众财富的差异。
综上所述,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标的物不是凝结于电视内容中的物化劳动,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的决定因素也不仅是节目的生产成本。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并非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只是为了明确不能将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直接等同于凝结在电视内容资产中的劳动价值。事实上,凝结于电视内容资产中的物化劳动仍然是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深层决定因素之一。
评估价值属于价格范畴
首先,评估价值不能等同于价格,只是一种模拟价格。既然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不是其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评估价值是否是电视内容资产的价格呢?按照经济学中的价格定义,价格只能在流通中产生,通过交易来实现。而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是内容资产真正进入市场流通之前,由评估人员依据电视内容资产的制作元素、市场供求、播出轮次、覆盖范围、历史收视业绩、播出时段、购买方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因素对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可能价格所做的一种专业判断。尽管电视内容资产评估通常属于一种市场性活动,委托方的评估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专业评估人员对电视节目或素材价格的意见,以便为市场交易提供参照。但无论从评估进行的时间顺序,还是空间位置来看,评估行为仍是在电视内容资产真正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的经济活动。评估活动本身并没有取代交易当事人的市场交易行为,评估价值的存在也没有阻止交易当事人的讨价还价。所以从本质上讲,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仅仅是专业人员对拟进行市场开发的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值的一种专业咨询意见,而不是对电视内容资产市场价格的事前确定,因此不能等同于市场价格。
电视内容产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版权产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整个节目被买断或卖断,买卖双方交易的只是节目版权的一部分,同一节目的版权常常被打造成不同的版权产品进行多次售卖,所以买卖的标的物通常并非节目本身,而是版权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内容资产价值评估在本质上是对特定版权市场价格的判断和估算。
从源头上考察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动因,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电视内容资产评估价值的本质内涵。电视内容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运作的需要,具体而言,电视内容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通常有:整体版权转让、以电视内容资产投资参股、播映权售卖、新媒体传播权售卖、音像出版权售卖、衍生产品开发权售卖、上市融资等几种情况。既然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市场运作的需要,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评估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对特定电视内容资产进行判断。即通过模拟特定市场条件,估算电视内容资产的可能价格。可见,评估结果属于价格范畴,但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模拟价格。因为在电视内容资产进入市场之前就想知道它的价格,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模拟市场,即根据影响电视内容资产在评估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估算。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相对合理性,就需要利用合理的假设前提,将评估对象“置于”某种状态下和某种市场环境中。
其次,模拟价格有多种决定因素。如果排除市场规模、成长性以及受让方转化能力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复杂影响,仅从内部价值决定因素来分析,电视内容资产的评估价值主要由其效用、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和有效经济寿命共同决定。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理论认为,在不同时期,信息的价值会随着其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不同阶段而起落,电视内容作为电视媒体的主要产品,具有明显的信息生命周期特征,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获利潜力大多与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就有效剩余经济寿命而言,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剩余经济寿命主要受制于两个决定和致变因素:一是版权寿命,二是经济寿命。我国版权法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有些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摄影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到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电视内容资产的版权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多数电视内容资产的法定版权保护期限为其首次播出后的50年。此外,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还受其剩余经济寿命的影响,当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版权寿命和经济寿命不一致时,其有效经济寿命与其中时间较短者一致。换言之,如果版权寿命小于经济寿命,那么电视内容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就等于版权寿命,反之则等于电视内容资产的经济寿命。
在经济学中,“效用”是指消费者通过消费商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在电视内容资产的价值评估中是一个至为关键的致变和决定因素。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不仅因为它具有劳动价值,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满足购买者的某种需要。从整体上看,电视内容具有两类购买者:作为终端消费者的观众和作为内容集成商的媒介机构。对于作为终端消费者的观众(如付费媒介的观众)而言,特定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是其满足观众信息娱乐、审美、求知等需求的能力,其价值在货币上可量化为观众对这种满足的支付意愿。对于媒介机构而言,电视内容资产的效用价值大致可分为经济效用和宣传效用。经济效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广告回报和版权产品售卖直接创造现金流收益,以及通过为电视台内容再生产提供便捷的资料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多数情况下,作为内容集成商的媒介机构之所以愿意付费购买某一电视内容,看重的是其拉动观众收视的能力。从根本上讲,电视内容资产之于媒介机构的效用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于终端消费者的效用的大小,离开了观众的接受,媒介机构的经济目标和宣传目标都无从实现。
宣传效用主要表现为引导舆论、更新观念和传承文化的社会功能。一些节目从商业性上看可能并不可行,但电视台为了完成宣传任务,仍会投资或购买,而且这类节目在电视台节目总量中占有不小的比例。鉴于这种情况,在进行电视内容资产评估时,有必要将以意识形态宣教和文化传承为主要诉求的节目与纯商业娱乐节目进行类别区分,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的效用指标体系。
[关键词]价值类型 非市场价值 投资价值
一、投资价值的内涵
长期以来,对价值类型的分类存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这里的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充分知情、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凡不符台市场价值定义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属于非市场价值。因此,就目前来讲,非市场价值不是一种有准确定义的价值类型,而是一个集合,包括了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其他价值类型。尽管市场价值具有众多的约束条件,但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相同的资产、相同的评估目的,其资产评估价值应该是一定的,不会因投资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投资价值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同的资产、相同的评估目的,因投资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因此,投资价值不符合市场价值的定义,不满足市场价值条件,属于非市场价值。
二、不同情形下的投资价值
在日常生活中,商人在销售商品时,往往会对购买者进行观察,如购买者的外貌特征、神态动作等。通过观察能大致了解购买者的经济状况、对所选商品的喜爱程度等,以此来判断购买者的购买欲望。然后他们会根据观察到的不同结果,将同样的商品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购买者。同样的商品,商人因购买者的不同而给出不同的售卖价,也就是说,同样的商品,在同样的目的,因购买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同样,在资产评估领域,同一种资产可也会因为投资者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一种典型的投资价值。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企业出售、兼并、联营等产权交易行为经常发生。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售价会困投资者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某企业准备出售,潜在投资者有三位,一是地区性的中型企业,二是全国范围的大型国企,三是跨国公司,它们在实力、规模等方而存在较大差异。而对这三位不同的收购企业,售卖企业可能不会以同一个售卖价出售。可能的情况是:对地区性的中型企业以较低的售卖价出售,对国际性的大公司以较高的售卖价出售。这时,同样的资产、同样的交易目的,因投资者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投资价值。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让理论联系资产评估实务,我国《资产评估》2010年版教材上把价值类型分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或变现价值)清算价格四类。同时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评估界引入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概念,并于2007年对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等价值类型做出具体规定,以便在评估实务中推广运用。
三、评估实务中投资价值作为价值类型的选用问题
(一)投资价值的适用条件,要选择投资价值作为某一资产的评估价值类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评估业务或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服务于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
2 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依据的是与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相适应的市场条件;
3 根据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运用评估对象的综合能力来预测评估对象的预期获利能力或可变现价值。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将该资产的评估价值类型确定为投资价值。
(二)运用投资价值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在评估实务中,投资价值的适用条件很难满足。投资价值是为特定投资者服务的,只有当评估业务的目的非常明确、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明确、基本情况明确,以及与此相匹配的市场条件明确,并且评估人员将这些情况作为评估资产价值的依据时,才能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评估人员并不了解某一评估业务中的潜在投资者有哪些,即使评估人员知道评估业务中的潜在投资者有哪些,也不一定十分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意图、综合实力以及特殊的市场环境等,在这些事项不清的情况下,是无法运用投资价值列资产价值做出评估的。如果评估人员草率做出选择,就会得出错误的评估结论。
2 投资价值的不可验证性。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价值,同样的资产因为投资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某一评估对象对某一特定投资者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无法在其他投资者身上加以检验。因此,投资价值下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很难让资产评估的有关各方真正理解和接受的。
3 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顺序。资产评估是经济领域里的一种中介活动,其评估结论必须具备公正性,只有当公正性得到资产评估有关各方的真正理解和接受时,评估结果才能被资产评估有关各方接受,评估工作才能达到实际效果。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中,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因此其具有很强的公允性,能够得到资产评估有关各方的普遍理解和接受。而投资价值属于非市场价值,很难让资产评估有关各方普遍理解和接受。
因此,在评估实践中,投资价值不能成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首选,只有在市场价值的条件无法得到满足,也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价值类型的时候,才考虑选择投资价值。当然,此时还要同时考虑评估业务和评估对象是否满足选择投资价值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出版社,2010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需求者厦监管者是资产评估活动的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分析他们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不同预期和质量评价标准的差异,提出了从四个方面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具体措施。即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贵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
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公司上市等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由于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上述经济行为中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资产评估质量就成为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如何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利益主体却有不同的标准,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评估结果有着不同的预期,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由此产生了对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质量的置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对策。
一、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质量在ISO9000中被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判断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也必须考虑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期望。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资产的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政府部门、具有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及企业或单位的股东等。
1.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是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顺利进行的预期。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是我国资产评估信息的最主要需求者。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相关事项时,资产评估结果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国资委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被评估资产的市场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的顺利进行,使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在资本市场上,现有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产评估质量有着不同的预期。资本市场中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根据自身利益考虑,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必然是不能漏评、少评企业的资产,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评资产,以抬升公司股价,创造良好的社会声誉;而潜在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企业合谋,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保护自身利益。
3.委托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不同也会对资产评估质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正常的资产交易中,买方总是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而卖方则总是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所有者确定资产交易价格或实现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依据,当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是资产买方时,他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会提供有关信息来影响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价值判断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国有企业改制或产权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企业的现有管理者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他们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认为低估是合理的。而当委托方是资产的卖方时。他就希望评估机构能够高估资产的价值,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较高价值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对外投资、抵押贷款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为了在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占有更大份额或从银行取得更多的贷款,委托方往往会认同高估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委托方对资产评估的判断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来定的,他们希望通过资产评估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他们对资产预期的心理价位往往是评价资产评估质量好坏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和委托方都是站在需求者的角度进行评估质量的评价的,但由于不同的需求者期望通过评估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不同。
二、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是专门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保证进行资产评估的结果及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审核中顺利通过。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评估实行的是审核、备案制,对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如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只有通过这些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因此,资产评估报告能够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资产评估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目前,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质量的依据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规范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按照行业规定的准则和规范进行执业的前提下,必须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需要考虑客户的一些要求。顺利完成评估项目并得到客户的认可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执业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过程就是这两方面权衡、协调的过程,而资产评估报告则是利益协调结果的体现。
从整个市场上资产评估业务的供求关系看。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发展速度较快,而资产评估业务领域扩展速度则相对较慢,出现了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的状况。巨大的竞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资产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委托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强势地位诱使或要挟评估机构按他们所需要的结果进行评估,否则就不付款或转向其它机构,导致有些机构迁就委托方的要求,操纵资产评估值以迎合委托方的期望。
可见,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设法满足委托方要求又能符合相关部门审核要求的夹缝中规避风险,同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而这与评估机构所应具备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作为社会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若要提高公众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度,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被各种利益左右,也不能仅仅为应付审核走过场,必须根据评估准则,按照评估程序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当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执业的时候,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就不会因客户需要而异,而会形成统一合理的评价标准。
三、监管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者主要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资产评估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对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国资委、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作为评估信息监管者,依据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管。其对资产评估信息的要求主要是: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真实的资产评估信息,为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以避免因资产信息的不真实而影响企业问的公平交易,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如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对近三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抽查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向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重点检查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
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会来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各省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信息的监管施行自我约束机制。协会通过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审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等方面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是考察评估过程是否按照执业规范和准则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即资评估相关准则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评价标准。
通过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作为“理性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认识的不一致。由于评价标准不同,三方博奕的结果往往成为牺牲社会公益的负和博奕。因而需要协调三方对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认识,统一评价标准,建立一个正和博奕,以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
(一)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对资产评估的质量评价是建立在质量标准基础上的。作为一项社会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应有其衡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不能有所偏袒,充分体现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目前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形式出来的,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由财政部实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利益的代表,财政部、国资委是政府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监管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作为广大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社会公众则很难参与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这样,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很容易被忽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首要目标是“为公众利益”,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中的第一条也指出了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可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国内外资产评估行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标。只有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真正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充分考虑了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利益,资产评估准则就可以成为资产评估各相关利益者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共同标准。
(二)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责任
协调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的认识,形成统~标准,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各方的责权关系。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质量的形成过程是需求、供给与监督三者反复博奕,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一齐采取措施,才能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目的。
从资产评估信息的供需方面考察,供需双方首先要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评估信息对于其提供者和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资产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自己所作的评估结论承担各种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才能避免评估结论过高或过低而降低资产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委托者及资产占有者的责任是提供有关资产的真实可靠信息,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评估机构威逼利诱,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的工作,因而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历史不长。许多人对资产评估行业还比较陌生,甚至有些人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把资产评估作为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手段,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施加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直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对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都有所了解。这样不仅有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的认识,还可以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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