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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提出,资产评估的发展也越来越受重视,由财政部印发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给资产评估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使得资产评估执业范围从传统的资产类业务扩展到文化、林权、海岛、玉石等相关特殊产业,并延伸到财政资金绩效的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基评估等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扩大,会给资产评估执业带来相应的风险,这就必然要求对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对资产评估风险进行分析,从而控制防范评估风险。
一、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在接受委托方委托之后,对评估标的进行估价过程中,因自身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委托方或者第三方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委托方或资产的占有方、评估的主管部门、评估行业协会以及评估报告使用人等都可能成为资产评估法律的主体。但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对评估各方应该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方式却没有明确。因此应该全面考虑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使得资产评估的效果能够更有效。
2、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形式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依照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体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给他人利益带来损害应该负担的一种财产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给他人利益带来损害应该负担的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禁入评估行业、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主要是评估人员违反有关法律程序达到犯罪的程度,承受一定期限的徒刑。
二、鉴定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确定评估法律责任时,首先应该确定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评估之前,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所造成,其法律责任应有委托方承当,属于会计责任,而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性造成的法律责任,应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承担,属于评估责任。只有分清这两个责任,才能在评估中做到最大可能的公正。
2、对评估的过错进行层次分析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资产评估法律,但是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进行界定,其中可以通过重要性水平来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如以总资产的0.5%-1%,权益的1%,收入的0.5%-1%等为标准。另外,指标的大小也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的规模大小进行调整。而且评估人员的动机使得重大过失与欺骗难以区分。因此可以引入“推定欺诈”概念,欺诈和推定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确定评估人员法律责任时,不但要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还应当借鉴西方法律中“共同过失”和“比较过失”的概念。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过失不仅与自身有关,而且也与被告有关。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这些概念对于合理确定法律责任都是有益的。
3、评估报告的使用对象
资产评估报告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对评估报告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因此不适用于特定主体之外的社会公众。所以特定主体之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如果是因为使用了评估报告而产生了经济损失,则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应该承担以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4、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的免除。
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免除其责任。第一,由利益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过错,例如委托人自身未指示清楚或不遵循评估报告使用注意事项,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二,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时,被评估单位不予配合评估工作,而评估机构又不能拒绝该资产评估业务,最终致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能按期按质完成评估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受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非正当的行政干预,而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又没有办法消除此项干预,从而导致发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
三、资产评估风险分析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得评估标的价值偏离客观值,给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被相关利益方进行法律诉讼的风险。
1、资产评估风险产生原因
从不同的角度去看,资产评估风险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不健全
资产评估行业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仍然算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因此其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完善,至今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的行为,而其评估涉及的范围又比较广泛,所以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执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从而造成评估市场的混乱。
(2)资产评估专业化要求高
资产评估对专业的要求比较高,但是我国高校资产评估专业发展较晚,硕士招生起始于2011年,因此,目前从业人员大多是其他相关专业毕业,专业化水平层次不一,所以在比较重大的项目或者对专业要求比较高时,评估人员有限的技术水平会对评估带来极大的风险。
(3)资产评估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
随着市场的激烈的竞争,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为了抢占业务,使得一些评估人员为了提高效益,违反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不顾评估质量、粗放评估、低价取费、迎合委托方等行为。
(4)评估机构自身缺陷
评估机构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评估质量及进度等缺乏有效的控制也会造成风险。
2、资产评估风险表现形式
资产评估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因此它的风险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具体有不同的分类。
(1)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依据法律责任主体可以将资产评估风险分为外部与内部风险。如果其造成的风险是评估机构本身不能控制的,可能是由评估法律体制、委托方、评估行政管理体制等造成的风险,是外部风险。相反地,由于机构内部管理不善、评估人员的素质水平和自身专业水平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归为内部风险。
(2)立法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和使用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当前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及其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相符,这样造成了立法风险;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时带来的风险为管理风险;由其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限制导致的风险为执业风险;资产评估委托方因为不正当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结果带来的风险为使用风险。
四、风险控制对策
1、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法律体系
目前资产评估还没有专业的法律,判断法律责任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出现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因此,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工作,首先积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保障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将此作为资产评估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使得资产评估的管理更具权威性。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
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注重企业长远的发展,从企业长期利益的角度出发,防范资产评估风险。企业首先从员工入手,着手培养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招收已经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上岗;同时加强项目团队建设,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力量;定期开展专业业务培训,加强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并对评估人员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从而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修养。同时可以聘请资产评估业界专家作为机构顾问。设立资产评估顾问,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防范评估风险。通过对评估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宣传来加以控制。
3、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应该统一职业规范,以出台的资产评估准作为职业规范,对项目进行组织与管理、对资产评估人员执业进行规范。在实践中, 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进行执业,建立从开始受理评估业务、评估前期准备、具体业务评估过程、最后的评估报告以及后期的评估档案管理阶段在内的整个评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每个阶段都应该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出进行评估时的必要工作,从而加强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从而防范评估人员执业风险。
4、建立评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信息,因此为防止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评估机构则应该建立评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已有信息资源归类整理,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评估人员所用,从而保障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保险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仅可以防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风险,而且也可以保障评估委托方的利益。
6、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重诚实信用
企业的发展应该是树立质量竞争意识,克服短期利益驱动,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而诚信对于为社会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行业尤其重要。因此应该加强信用的意识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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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源整合; 资产评估; 风险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它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集约生产、高效生产的治本之策。怎样使资源整合工作健康进行,资产评估是关键环节。
一、资产评估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对象经济资源参差不齐,有的还曾经过多次转包,使得煤矿的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既不损害被整合方的利益又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能够为企业摸清
“家底”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抵押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如实地暴露了被整合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整合方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为产权交易健康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
资源整合涉及到被整合企业产权交易和流动,它必须以一定的价值估计为基础。资产评估价值就是通过对被整合企业资产的适当估算,得出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现实市场中、在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实现的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资产评估可以为资源整合参与者规避风险
资源整合大多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重组小型煤矿、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企业管理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减轻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提供“防火墙”。
二、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且整合的对象多是地方小煤矿,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小煤矿的财务工作相当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这都给评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中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会计工作对被整合的私营企业来讲,是最薄弱的环节。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册不健全,多数资产没有能证实其价值真实性和权属的可靠依据。债权、债务也缺少真实、可信的信息,有的甚至没有建立核算体系,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存在无法核实的井下资产
煤炭生产是个特殊行业,通常井下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60%以上。有的煤矿因停产时间较长,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密闭和巷道垮塌,不具备下井进行实地清查的条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存在法律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本次整合的多为地方小煤矿,其资产缺少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表现为:多数煤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多数煤矿的房屋建筑物没有提权证明,以确认其对资产的独占性;很多矿井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主供电线路到各矿分接点的线路,称为“双回路”。这部分资产尽管是企业出资但涉及企业外部的供电单位,有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有的矿井出资修建了连接矿区和乡村及公路主干线的公路、桥梁,但其占用的土地多为租用性质,这部分资产同样也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对于此类资产就要通过评估程序将其产权清晰化,以免给整合后的新公司带来风险。
(四)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坑口转让费等所谓资产
在被整合煤矿所申报的资产中,有的含有大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还有的含有因多次转包的“坑口转让费”,此类所谓的资产并未形成实物,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整合是一对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工作风险较大、难度也较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收购方式与评估范围相结合,从中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法
资产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后,要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中的或有负债难以预料,债权问题也很难把握,这就给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带来很多隐性的风险。而资产收购只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承接债权债务,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实物资产评估,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所列示的相符,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此次整合的多是地方小煤矿,财务核算很不正规,难以核实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所以应选择实物资产收购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实物资产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
(二)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不列入评估范围,但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整合后的新公司承担。对于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本次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双回路”由供电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公路、桥梁应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坑口转让费等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这些没有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部分,不列入评估范围。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实物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资金成本,依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建设中允许贷款的比例、合理的工期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坑口转让费,可在按省政府规定计算矿业补偿款时统筹考虑。这样既考虑了整合双方的利益,又可以避免评估风险。
(五)加强评估的过程管理
由于被整合煤矿部分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发生时未取得正规票据,有些在建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不规范,无发票,若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取证,评估工作将无法进行。为此,审计评估的基础可以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整合方、被整合方人员四方签字的实地清查盘点表作为依据。由此,实物资产的清查审计,成了评估工作的基础。为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控制:
1.整合主体应成立由机电、基建、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现场组,全程参与、协助、监控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对于所有实物资产,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清查,对于每项资产都要有四方共同在场清点确认,有一方未签字认可的资产不得列入评估范围。
2.在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评估报告后,现场人员还应对报告评估范围、资产数量、新旧程度进行复核,如发现与清查时不相符,可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3.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项目进行核查。如煤矿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经填挖后,地貌已改变,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对此不能简单地以矿方的申报量为依据,而应聘请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可信。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并购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购并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购并款等。通过建立制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特别是生产矿井
本次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依据《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此对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重点,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八)对债权债务剥离从法律上进行约定
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各被整合企业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其债权、债务,避免整合主体和成立后的新公司今后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从而使权益受到侵害。
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工作史无前例,无疑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机制产生巨大冲击,但也是做好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资源整合具有行政性,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是不行的,一定要用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用规范的方法,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取得规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晋政办发[2008]83号文.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引起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评估风险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客观性。从广义上讲,只要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必然会出现由此而引起的遭受损失的事件。
2.不确定性。从个案来讲,资产评估风险何时何地发生,发生何种类型的风险,发生的程度如何等具有不确定性。但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3.潜在性。导致资产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已经客观形成,而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和遭受的损失暂时还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如果这种状况一旦被相关利益人发现,并且他们不能再容忍这种状况已经给他们造成的损失,那么,这种潜在的风险将会成为事实风险。
4.阶段性。资产评估风险在一段时期内可能只是潜在性风险,而在另一段时期内则可能成为事实风险(指资产评估工作已付诸实施,并且已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已被受害方发现,并且已诉诸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害)。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分类,可以将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分为立法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和结果使用风险四类。
1.资产评估立法风险。资产评估立法风险是指受人们认识事物的阶段性的制约,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以至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所带来的风险。
2.资产评估管理风险。资产评估管理风险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资产评估管理职能时所带来的风险。对这个定义,要说明两点:
①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除了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
②资产评估管理职能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
一是规划职能,如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等;
二是控制职能,如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执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国际协调等。在我国,资产评估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在目前资产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的情况下,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相互矛盾而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3.资产评估执业风险。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是指评估人员在执业中,由于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的风险。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必然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合理,从而使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此参与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4.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是指资产评估当事人由于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使用不当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使用了过期失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未按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所注明的评估目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时,未充分考虑评估期后事项的发生而导致的资产评估价值的变化等。
三、资产评估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根据资产评估风险及其四个特点,对其加以控制。
1.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最主要的是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颁布相关法律,这显然跟不上资产评估行业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把前述的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并加以解决。同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2.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属于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它应当有适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结束资产评估工作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明确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统一管理,为评估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②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现有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行业组织(如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等)状况,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由政府协调,组建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资产类型(如建筑物、土地等)和地区设立分会,从而做到既有利于不同类型资产评估的完善发展,又有利于不同地区资产评估之间的技术交流。同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管理风险。
3.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分类是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所熟悉的专业进行划分,分为建筑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器设备评估师等。分类管理的好处是可以发挥每个评估师的专业特长。分级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执业年限和经验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初级评估师、中级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
同时,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4.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太广,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因此,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十分必要。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可由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金融、法律以及特殊资产(如自然资源、珠宝文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基本任务包括:对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法律法规等进行研究;研讨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搜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档案;接受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关于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咨询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研究;与国内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交流与合作;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等等。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5.建立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评估争议是指评估机构与客户或评估机构之间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等方面产生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争议。如果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都是一件很麻烦或不情愿的事情。因此,调解就成为解决这类矛盾的一种较好方式。调解的优点是:方式比较灵活,节省费用、时间和精力,可以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等。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愈发凸显其重要地位,它为维护产权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健康、顺利进行,以及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致力于研究我国煤炭企业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并结合“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为“唐煤公司”)”进行实例分析,旨在为进行并购的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提高评估质量,降低评估风险,促进我国煤炭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产评估相关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进而给兼并企业带来潜在风险。资产评估的效果取决于三方面,即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评估方法的有效性、以及并购环境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煤炭企业资产评估的独特性在于煤炭资源的存在。煤炭资源占煤炭企业资产的相当大部分,对其价值评估存在的风险包括:储量方面的风险,矿产品价格风险,经营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等)。其中经营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来自于并购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属于企业管理水平与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此处不做深入研究。本文着重从信息准确性和评估方法有效性两方面出发,对我国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做出研究。
(一)信息不对称状况的改进 在并购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可能存在故意隐瞒损失信息的情况,或者夸大自身的价值和收益信息,使得相关重要的定价信息得不到充分、准确的披露;同时就我国的资产评估环境而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较多虚假成分,以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进行兼并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赢利能力无法准确判断。并购估价过高,势必造成并购企业经营收益降低,使企业增长缺乏权益基础,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可持续增长的能力。
为了改善煤炭企业并购中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失真状况,企业应聘请信誉优良的中介机构及权威专家,一方面合理使用财务报表信息,它是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是资产评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注重表外资源,表外资源对于目标企业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表外融资和某些重要信息没有在财务报表内反映而引发的风险。
对我国煤炭行业而言,在资产评估实务中,企业还应要求原矿方代表、参与兼并重组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中介审计机构四方签字,明确责任;对无法下井核实的资产,如果原矿方可以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评估机构作出可以评估的决定后,方可评估,否则应推迟这部分资产的评估。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资产评估风险。
(二)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很多,本文着重分析以下两类: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
(1)资产基础法。以资产为基础的评估模式又称账面价值调整法,是评估企业价值最简便的方法。该方法认为:企业价值是企业所有的投资人对于企业资产要求权价值的总和。资产基础法的基本评估思路如下:一是流动资产。对货币资金及流通性强的资产,按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应收、预付类债权资产,以核对无误账面值为基础,根据实际收回的可能性确定评估值。二是非流动资产。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如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房屋、井巷等固定资产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其中重置全价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资金成本三者之和。三是负债。清查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四是企业权益价值=总资产评估价值-总负债评估价值。从资产基础法的思路来看,其合理应用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资产的重置成本和变卖价值容易估算;资产的获利能力与重置成本密切相关;企业的绝大部分价值由其所掌握的自然资源组成(智力资本比重较小)。所以,现阶段,资产价值基础法是我国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
(2)收益现值法。收益法即按照收益途径、采用DCF估算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该方法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测,然后选择合理的贴现率(IRR),将未来的现金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企业需要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只要在这些条件下,估值结果才能具有较好的客观性。鉴于我国煤炭行业目前的客观环境,为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降低财务风险,在选择评估方法时除了根据并购目的和目标企业的实际状况以外,还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来提高评估准确程度,得出不同的结果,然后进行综合分析,降低评估风险。
三、唐煤公司资产评估实例分析
本文以2009年6月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例进行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分析。
(一)兼并企业背景分析 在进行评估前,兼并企业首先研究了唐煤公司的历史沿革、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架构以及企业优势和风险分析,并统计出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2)优势及风险分析。一是优势。在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下,山西淘汰小煤窑势在必行。而根据唐煤公司目前已实现机械化采掘和陈家沟矿采煤方法改革即将实现综采的情况,企业已不在关停之列,再加上重组其它煤矿后,公司储量将会大大增加。这些因素必将使唐煤公司有较大的发展前途。二是风险。包括安全事故风险和成本价格风险,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当前面临的经营环境风险较大,在危机导致的煤炭产量下滑及价格走势不佳的背景下,成本上升令人担忧。
(二)评估前提、限制条件及评估方法 评估范围是唐煤公司截至2009年5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对象为唐煤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是2009年5月31日。
(1)评估限制条件有:本次评估所采用的储量数据,是依据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储量核实文件,其准确程度评估人员无法确认;由于企业的长短期借款合同和入账凭证提供不齐全,账面余额中只有部分得到银行和信用社函证回复。
(2)本次评估遵照相关法令原则,依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且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在企业价值整体评估的收益法中,收入、成本费用等指标,是直接以近三年的实际经营财务指标为基础,对未来一定经营期限内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作出预测,这样其评估结果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较大。因此,就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而言,资产基础法的结果相对更具可信性。
四、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及实例研究,本文发现:对于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状况,企业应聘请信誉优良的中介机构及权威专家,合理使用财务报表信息并注重表外资源,明确参与资产评估各方的责任,提高评估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对于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企业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得出不同结论,然后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观察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这三年的运营状况,不得不承认,经过细致入微地资产评估,企业大大降低了财务风险,此次收购可谓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功的案例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唐煤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7,264.91万元,且资产基础法下,唐煤公司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39,076.12万元。2012年3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煤能源”)收购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唐煤公司80%股权,这一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中煤能源做强做优煤炭主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公司优质煤炭储量,提升公司煤炭产量,这也进一步验证了2009年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科学严谨性。
并购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并购过程中向被兼并企业支付与实际不符的高昂费用,就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的每一个财务项目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以及科学专业的评价。本文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现实意义,相信通过本文的结论和实例参考,我国煤炭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风险,实现并购的良好开端。
参考文献:
[1]崔展伟:《浅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财务管理问题》,《财会通讯》2012年第29期。
[2]李宁:《资产评估问题浅析》,《企业技术开发》2011年第16期。
[3]刘新峰:《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4]周莹莹、刘传哲:《煤炭资源资产评估中对采矿权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经济管理》2011年第5期。
财务会计是指在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下,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为企业管理层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定期提供企业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产权”也称为权益,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交易,是一种资本运营行为,是指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在产权交易中则是借助于会计特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具体方法,把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资产权益和产权关系进行合理划分和清晰界定,是企业资金运作的综合反映。它们之间的关联点主要包括:
1.会计主体的确认。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是会计服务的对象,产权主体是会计主体的前提,明确会计主体,就是界定了企业法人资产的权益范围以及其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是理顺企业法人资产产权关系的一个重要步骤。
2.会计计量的定价。会计计量是将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并确定其金额的过程,是确定会计要素金额的基础。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计量属性反映的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不论会计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或会计调整,还是审计与评估都必须正确计量,因此,合理科学的会计计量是产权定价的关键。
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其某一特定日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性文件。在产权交易中财务报告不仅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实质上也是反映和披露交易事项对财务状况影响的过程。
二、财务会计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应用及风险防范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需要加以识别和防范。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权转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全面系统的规范了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以巩固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防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财务会计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应用及风险防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转让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维护和保障产权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是财务会计的目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然涉及到企业资产规模和权益分配,如产权交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企业效益与风险预测以及制定产权转让方案等,这些都必须依靠财务数据和会计资料。财务会计通过反映职能,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会计信息,通过专业的财务分析,可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为企业管理层及投资者等相关利益人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2.开展资产评估界定和核实资产价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还需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企业财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以客观、公正地界定和核实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财务会计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分析确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结各市场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合理判断资产估值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对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作用。
3.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国务院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组织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专业机构,在办理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机构专业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和关注会计信息,对受理转让、信息、登记受让、交易签约、资金结算等交易行为进行交易风险识别和分析,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有效预防交易风险。具体如下:
(1)受理转让。国务院3号令第六条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不仅要对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还要了解掌握标的企业的财务情况,分析其资产结构、负债及或有事项、所有者权益等财务要素,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有效防范因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不符合转让要求存在产权纠纷的交易风险。
(2)信息。国务院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产权转让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还对外公开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这就需要交易机构的专业人员熟悉掌握会计知识,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社会投资者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3)登记受让。国务院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这就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交易机构业务人员对受让方主体资格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会计资料进行专业分析,从财务角度识别意向受让方的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以及资信证明的可靠性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有利于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
(4)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包括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产权交割等合同条款。
(5)资金结算。国有产权交易进场制度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机构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资金直接关系到国有资金的安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交易机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付款审批制度,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交易资金结算业务进行核算监督,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交易资金走向,应当对每笔交易资金的划入转出建立明细分类账、日记账,详细记录收付资金项目名称、金额、时间等内容,确保产权交易资金的专账专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