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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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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范文第1篇

企业资产可以按照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占的比重也在逐渐增加。可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再加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其流失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对无形资产合理进行评估,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正确界定无形资产、了解无形资产的特征,提高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会为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和避免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我国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虽然现阶段发展较快,但是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经济市场的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影响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如企业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改制等,因此笔者展开了如下探讨。

(一)无形资产中价值确认的缺陷

在目前市场经济下,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确认的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很难对无形资产的取得时间进行逐一确认。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大多数的无形资产都是由多种不同的因素综合而成,无形资产的形成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其取得时间很难进行确定。

(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范围无法确定

无形资产的获利风险性较高,使得无形资产的本身特性得不到充分的认识,也无法以一个准确的标准进行估价。无形资产的估价特性主要有:由其自身的非重复性与单一性的特点导致无形资产的估价缺少可比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不同之处是,所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产权的获利能力与产权的合法性两个依据对归属权进行判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无形资产估价的不稳定性,由于对无形资产的自身特征没有充分的认识,造成无形资产在权益变动的工程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如漏评、错评等。

(三)评估市场混乱,管理无法统一

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的评估机构都是依靠政府部门的,在一定程度上对评估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都造成了影响,可是随着相关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改革,评估机构逐渐脱离政府部门,可是评估机构只看重自身利益与高度的垄断现象等问题也接踵而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在获得评估的资格之后,自身的营业范围不会受到地域和行业的限制。

三、加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对策

(一)完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不管是有形资产评估,还是无形资产评估,都包括市场调查法、成本法以及收益查账法三种方法。无形资产创立的成本与其创造的获利能力的对应性较小,所采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当然也不同,例如采用成本法和采用收益查账法其结论是大为不同的。因此,在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同时进行评估,一定要把这三种方法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三种方法的评估结论综合,得到最终的评价结果。

(二)评估计价范围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在无形资产的形成或取得过程中所进行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直接根据自创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外购过程中的买价以及其他费用实际的支出作为评估价值,而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提供的效益,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想在成本计价的基础之上,对无形资产使用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取得的收益额比例作为其评估价值进行充分的考虑,必须考虑无形资产机制与收益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可采用技术寿命的估价方式。假如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无形资产是由多个不同技术寿命的个别因素所组成的混合体,或者由于其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导致其效率,主要是由其技术寿命决定的,那么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应以其技术寿命作为最主要的、决定性的标准来确定其自身价值。

(三)评估管理的法律支持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一项规律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管理。一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系统制定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因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法律性,所以要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相关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可靠性与合法性;二是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定,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有一套统一和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而使得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第三,规范无形资产的公布与认定进行过程,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责任制定一套明确的规定。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公允价值;价值评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6. 002

[中图分类号] F2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6- 0004- 02

1 引 言

企业合并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评估与企业并购中企业价值的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不同。企业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一般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而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所涉及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对象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①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即合并对价分摊②,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并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列式。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式。③

对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应用资产评估的三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评估方法适用性不同,具体的评估对象在公允价值评估过程中的评估思路也各有特征。

2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的评估分析

对于货币资金的公允价值,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确定。

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而对于权益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则各有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权益工具④可分别直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含衍生工具的金融负债,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依附于特定利率、汇率和价格指数、商品价格以及基本金融工具的价格等更基本的标的变量来评估确定。员工持股计划(职工期权激励计划)的评估一般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或Lattice模型这样的期权评估方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而长期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同时,在确定应收款项公允价值时,要考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收款费用。

存货中的原材料公允价值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存货中的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公允价值。存货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固定资产类别,如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而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市场证据的,对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可采用资产评估中专业的机器设备评估的成本法,对于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可采用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等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方法。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无形资产,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无形资产,由于运用成本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时往往无法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很少使用,一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定其公允价值时最常用收益法下的增量收益折现法①、节省许可费折现法②以及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③。

3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目的评估分析

对于短期债务类项目,一般按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债务类项目,应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来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

4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价值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评估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因而在商誉公允价值评估过程中应首先确定合并成本,一般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和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于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然后汇总计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得到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最后计算得出该企业合并商誉应确认的商誉价值。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原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最后,要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公允价值的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因为合并评估中,以被购买方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资本回报率,应该与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基本相等或接近,如果二者差异较大,则需要进一步复核无形资产的识别过程以及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的评估过程是否合理。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侧――应用指南[S]. 2006.

[3]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价值;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因素

在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中,价值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评估活动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其属性和表现形式,是对所评估价值质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最终是确认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这一价值的确认受评估特定目的、企业自身条件以及所处的市场条件的直接影响。价值类型就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被评估企业评估价值的不同属性和内涵,而不同的价值类型所反映的企业价值在量上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有必要明确所要评估的价值的性质,选择正确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的确定有助于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条件,并制约着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中最重要的评估活动。而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主体,不少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价值类型的概念仍然不清晰,不能准确地选择和应用恰当的价值类型,使其不能准确地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制约着企业价值评估的操作。因此,必须要对决定价值类型选择的因素加以分析,以助于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正确选择价值类型。

一、影响企业价值的一般因素

(一)企业外部因素

企业的价值会受到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制约,外部环境中包含了能够间接影响企业价值的企业自身经营所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行业环境等因素。经济环境因素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它对企业的影响通常要比其他方面的环境因素更加有力,包括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利息率、通货膨胀率、汇率等。政府部门会采取各种宏观手段,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因素包括国家制定的法规、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政府管制措施等。社会文化环境是指企业所处的社会结构、社会风俗习惯、信仰、价值观、行为规范、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等。社会文化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企业的经营理念、生产方式选择、员工激励与控制以及产品的设计等方面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科技环境因素包括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管理思想和方法等。科技进步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正日益成为人们保持竞争优势、增长企业价值的源泉。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和竞争状况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企业内部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企业的收益状况,而影响企业价值的最直接因素就是企业整体资产的收益预期。因此,能够影响企业预期收益的企业内部各因素都对企业价值有着一定的影响。1、产品和业务,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为其带来现金流量的直接因素。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增强顾客对企业的信心和忠诚,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未来获得经营现金流量的稳定增长。2、资产数量结构,企业资产的数量制约着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合理的配置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从而使企业达到较高的获得能力。3、企业技术,企业的技术是其生产能力的基础,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技术因素限制着企业获得投资机会的预期价值。4、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素质因素,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经验、管理方式,企业员工的思想觉悟、文化修养和技术水平都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

二、企业价值评估目的

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分为两个层次,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目的要求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评估出来的企业价值都应该是合理和公允的。

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定目的是对评估结果具体用途的特定要求,是由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所决定的。在特定的企业价值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果,是出于评估项目给定条件下的合理的公允价值,即与本评估项目条件相匹配的公允价值。一般来说企业价值的特定评估目的有以下几种:企业买卖出售、企业合并、财务管理等。评估的特定目的影响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界定、资产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可能会有所不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对同一企业,不同的企业价值评估目的所得到的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会不同。

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影响并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市场条件以及所要评估的企业范围,限定了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从而企业的评估价值将受到影响。如,在以股权转让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中,所评估的就是企业的部分股权的价值;在以企业收购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中,企业的投资者往往是特定的,这就限定了企业出售所面对的市场。在这些情况下所得出的企业价值就不同于其他目的评估的企业价值。

应该说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通过制约评估企业价值的其他影响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价值的,所影响的是特定情况下的企业价值。

三、评估的市场条件

评估时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是资产评估的外部环境,是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外部因素。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或交易环境中,即使是相同的资产也会有不同的交换价值和评估价值。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所受市场条件影响的因素更加复杂,从企业价值的决定和实现两方面都深受市场的制约。首先,企业价值受企业外部经济、政治、行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次,企业作为一项商品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尤其作为整体进行转让时(如企业出售、合并),其所面对的市场比较狭小。很多都是在明确了特定的投资主体或对象,面向特定的投资主体或对象进行的企业价值评估。

四、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归类与概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这种价值类型分类正是以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以及资产评估时面对的市场条件为依据的。这样分类首先是符合资产评估中资产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与评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从理论上讲是科学合理的。另外,按照评估对象自身的条件和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划分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也有助于指引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时的条件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以及合理地披露资产评估结果。

(一)市场价值

在我国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正常、公平交易可以实现的价值估计数额。

市场价值是各国评估业务中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价值类型。目前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正在逐步被各国采纳、认同。在《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二)非市场价值

非市场价值又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资产评估中的一个概念,与市场价值相对应。《国际资产准则》并没有直接定义市场价值之外的价值,而是指出凡是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类型都属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非市场价值不是一种具体的资产评估价值存在形式,它是一系列不符合资产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形式的总称或组合,例如,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等等。

五、恰当选择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理论是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是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企业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的价值在于企业的盈利能利,企业的内外部因素通过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而作用于企业价值的决定。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与受特定的评估目的所制约的市场条件以及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起构成了评估的价值基础,决定了企业价值的性质。同时,企业价值的属性又反映着评估的价值基础构成。

通过上面的价值类型关系图示,反映了价值类型与价值基础之间的关系。各要素这间的关系都不是一一对应的,应该注意各种要素的多样性。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要恰当选择企业的价值类型必须要清楚价值类型与其决定因素的关系。包括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企业自身的条件。在选择判断企业价值类型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评估企业价值的影响,不能以点盖面。影响企业价值类型的因素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的,必须合理的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注意其对恰当选择价值类型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中选择价值类型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可从以下几点出发。特定评估目的是评估企业价值所要服务的具体经济行为,主要是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业务;评估的市场条件可从市场的限制条件出发分析市场是否公开、公允,分析所面向市场的大小;企业自身的条件可分析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的经营盈利情况是否正常,是否为正常盈利或最佳盈利等。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后恰当的选择企业价值类型。

参考文献:

[1]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2.2

[2]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J].中国资产评估.2002.2

[3]俞明轩.企业价值评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汪海粟.企业价值评估[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5]于鸿君.资产评估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J].中国资产评估.2002.5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公司上市、企业并购等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企业价值评估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 价值评估 文献综述

卡尔马克思曾经说过:“Values determine prices only basically and in the medium-term sense of the world,in the shorter run,prices fluctuate around values as axes。”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讲,企业资产价值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评估:通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加总;通过各种乘数和有关数据,也可以得出待评估的公司和股权的价值;通过采用或有要求权价值评估方法(或者期权定价模型),也可以得出相应资产的价值。

2005年1月1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主要就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四个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一、评估方法综述

1.收益法

收益法依据的理论基础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费雪(Irving Fisher)在1906年出版的《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中提出未来收入与资本价值的关系。收益法实质上就是通过对未来收益的合理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其公式为:

持续经营前提下,

3.成本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成本法是长期以来我国通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早先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称之为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适用性

在运用收益法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将与收益并存的风险进行合理的量化,反应在未来收益中。运用收益法的关键所在是合理的预测未来收益。因此,按照目标水平管理的公司可用收益法。

市场法思路简单,易于理解,方法依赖于市场信息的充分性。运用市场法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要有可比的企业及交易活动。因此市场法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

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但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成本法无法将各个资产间的有机效应综合考虑,根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范文第5篇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准则部分第三段规定:“在评估部分权益价值时,评估假设应当明确剩余权益的所有者是否有意图卖掉还是继续持有他们的股份。”还规定:“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没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工作范围的概念。《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说明部分C1、C2、C5对企业、企业价值、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等概念做了明确定义,对企业价值评估基础性概念开宗明义有利于评估准则在不同国家达成共识,促进国际评估准则的推广。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对何为企业价值评估给出定义,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对重点概念的阐释不足。《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5规定:“依附于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或特权,不管是股份制形式还是合伙人形式,都需要考虑在评估程序中。所有者权益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协议条款,商业备忘录,成立章程,持股人协议。所有者权益可能是部分股东权益,也可能是全部股东权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辨合法的受益的所有权也很重要。同时需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权利和责任,这种情形可能包含在企业现任股东之间的协议中。C6规定:“在股权转让的文件中可能包含限制性条款或可能影响评估基础的规定,这些股权转让中必须要采用。例如,文件规定股权要按其占全部股东权益的份额估值而不论其是控制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利。在任何时候,依附于各种利益上的权利被评估时都要在开始时就考虑。”C7规定:“非控制权的估值一般低于控制权的估值。多数股权并不必然是控制型股权。依附于所有者权益上的选举权或其他权利由公司成立时的法律框架所决定。通常在企业中有不同种类的股权形式,而且每种对应不同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少数股权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控制性或重要影响的原因。”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非常关注公司章程、法律框架、股东内部协议条款等法律文件,要求注册评估师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隐形条款,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这方面尚无规定。《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3规定:“在《国际评估准则》工作框架中描述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可以应用在企业和企业权益的价值评估中。成本途径通常只应用在企业早期阶段或刚设立的企业,此时企业的利润或现金流不能可靠确定,而且企业的资产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很明显地看出二者在对资产基础法的运用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前者限制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范围,后者鼓励市场法和收益法的使用,但并不排斥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这也是由我国特别的市场状况和评估环境所决定的。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6规定:“在市场法中三个最常使用的数据公共源是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的类似企业的股份,可获得的企业出售或并购的案例,企业之前出售的股权或对股权的报价。”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二者对市场法的运用途径和数据来源有所差异,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相比国际评估准则在市场法运用中规定目标企业以前出售的股权或股权的报价同样可以作为数据源。《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25规定:“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名义币值表示时,即现行价格,名义折现率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实质币值表示时,折现率不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条指明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目的,第三、四、五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依据,第六条要求注册评估师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规定注册评估师的执业原则,第十条规定引用专家和专业报告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报告的运用,第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收益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至五十二条对披露要求的规定等,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未被规定。

二、借鉴与启示

(一)准则与实务的契合从《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可以看出,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推崇市场法和收益法,而限制资产基础法的使用。就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局限性来说,资产基础法确实不如另外两种方法能够完全反映企业或企业权益的价值。因此,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由于评估准则的引导和公开市场的成熟,市场法和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在实务中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绝大多数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我国当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评估实务的契合同国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活动的活跃,已经具备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土壤,应该大力推广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并促进其对实务的指导作用,从而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对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人员是评估准则和评估实务的纽带,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素质的评估队伍能够有效贯彻评估准则的实施,同时应能将评估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反馈到评估准则的完善中,只有这样,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对评估师执行力的要求是“必须”,对重要评估注意事项的警示性语言是“至关重要”,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要求是“应当”,对具体操作上的约束性词语是“合理使用”、“考虑”、“恰当选择”等。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给予评估师评估过程中职业判断的自主性,但是这也恰巧给了“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过分依赖职业判断势必会造成评估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因此,在对评估师的要求上应该借鉴国际评估准则条款中的强制性约束,严格自律,方能获得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

(三)注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在准则部分和说明部分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这些细节包括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可比企业数据的可验证性及可验证程度,预期收益的货币表现形式及是否考虑通货膨胀,对历史现金流的调整项目等。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只是评估报告上的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值区间,但上述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精确度。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是笼统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抽象的描述很难对实务产生有力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这方面国际评估准则给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四)例外情形《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相比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像法律条文那样要求评估师应该怎么做,而国际评估准则则通过例外情形提醒评估师如何面对评估实务中的陷阱,如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少数股权对企业控股的情形等。很明显,这些例外事项会颠覆常规评估业务的评估假设,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准确判断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一定会偏离企业或企业权益的真实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易的愈发频繁,以后会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特殊的评估业务,因此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有必要对实务中的例外情形进行梳理,增加相应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