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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研背景
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
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的任务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也是关系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应对老年化浪潮、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
面向未来的发展政策。迄今为止,我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
,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存在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
362457万元,省财政35857.08万元)。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发放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基
础养老金,省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补助。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该项目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
算”的方式拨付到各地。我县获取财政补助资金4361.57元。
(二) 调研目标
我们的调研目标主要是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的基本落实情况,发现、反映在“新农保”实施
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希望能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实际资料,为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政策提出我们的建议与意见。
(三) 调研时间
二零一二年二月份
(四) 调研地点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
(五) 调研对象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100名农户,其中男性占 44.55%,女性占 55.45%;年龄在 60周岁以下的占 60.89%; 60周岁以上的
占 39.11%
(六) 调研实施的办法
我们的调研是以问卷的形式展开的。我们通过走访各农户进行我们问卷的调查与相关数据的收集。
调研结果
(一)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新农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位于乐至西北部,东与中江县元兴乡相连,南与县属大佛镇交界,西与金堂县土桥 镇、简阳市五合
乡毗邻,北与金顺镇接壤。全镇幅员面积88.6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9042.76亩,森林覆盖率38.3%;辖39个村﹙社区﹚、
323个村(居)民小组,总人口51369人。农业、渔业资源丰富,盛产大宗粮油,经济作物。农业、渔业资源丰富,盛产大宗粮油
,经济作物。
乐至县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
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政府补贴包括缴费补贴和发放基础养老金两部分。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
地经济条件和参保农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缴费补贴金额,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良安镇作为乐至县一重镇,积极响应上级政策,在2012年7月1日开始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良安镇政府仍在积极宣传,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各种宣传使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新农保,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
覆盖率。为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奋斗。
(二)我镇农村居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1. 农村居民的参保率
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了近 68%,说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符合广大农村居民
利益。但仍有 30%的被调查者没有参保。
2. 农村居民对政策的满意度
满意度
十分满意
不满意
无所谓
百分比
52.85%
38.31%
8.96%
如上表 所示, 52.85%的被调查者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意,表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确实是继农村取消农业税、建
立农业直补、新农合之后又一个重大的惠农举措。但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仍有 38.31%的被调查者态度
是不满意, 8.96%的被调查者的态度是无所谓,所以政府还应该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索,使这项政策被老百姓充分
接受、认同,符合更多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
3.农民个人缴费能力有限,参保能力不足
调查显示,40.00%的农民每人每年能够承受的养老保险费为l00元,32.00%的为200元,500元以上仅为6.1%。说明农民的
个人缴费能力较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诉求但是个人的参保能力不足。
4.养老观念陈旧,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调查显示,选择子女赡养作为60岁以上老人生活来源的人数占60,00%;选择自我储蓄养老的占15.00%:然而选择农村养老保
险作为老人生活来源的仅占17.00%。说明广大农民仍不同程度的束缚于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中,对农村养老保险还有一定程度的
不信任和顾虑。
5. 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够了解,对保障能力缺乏信心
调查结果显示,当被问及是否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时,8.00%的农民表示没有听说过,72.00%的农民不
正形成。不少农民在收入水平提高后,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未来的养老消费当中。由此可见,信息是否对称已影响到:捉民参加
新型农保的信心进而间接影响到农民是否参保的行为。
调研报告总结
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以及对所获取的数据的分析我们还得出了以下的结论与建议。
首先,农民在养老问题上主要依赖的仍然是通过老年人自身劳动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参加养老保险只是在这两种方
式面临威胁时的一种补充和替代选择。应在倡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采取措施恢复甚至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传统家
庭保障作用。
其次,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引导与宣传
这种宣传不仅需要介绍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帮助农民认识到自身的老年风险,让农民转变完全信赖家庭和土地养老的
观念,培养他们自我保障意识和投入保险的消费习惯。
最后,我们应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
未来的养老保障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为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考虑第一位的是子女
教育、生活必需品、房屋修建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使他们愿意参加,但有可能没有参与能力而无
法参加。我们从调查中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为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将有助于提高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户调查问卷
尊敬的农民朋友:
您好!
我们是xx理工大学的学生,现在正在做一项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社会调查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用
于完善政府的新农保政策,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绝对的保密,衷心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谢谢!
1、 您的性别是?
( )A男.
( )B.女
2、 您的年龄是?
( )B.30~44岁
( )C.45~59岁
( )D.60岁以上
3、 您的子女目前是否到外地务工?
( )A.是,所有子女都到外地务工
( )B是,有部分子女到外地务工..
( )C.否,子女都没有到工作的年龄
( )D.否,所有子女都在本地务工
4、 您倾向的养老方式是?
( )A. 子女赡养
( )B.自我储蓄养老
( )C.购买商业保险
( )D.新农保
( )E.其他方式
5、 您对新农保政策了解吗?
( )A.非常了解
( )B.比较了解
( )C.了解较少
( )D.不了解
( )E.不知道这些政策
6、 您是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新农保政策的?
( )A.媒体(如电视广告、新闻联播等)
( )B.当地政府村干部宣传
( )C.通过邻居家人宣传
( )D.其他方式
7、 您是否愿意购买新农保吗?
( )A.愿意
( )B.不愿意
( )C.持观望态度
8、 您愿意选取哪个档次来参加新农保?
( )A.100元
( )B.500元
( )C.1000元
( )D.其他
9、 您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是?(多选)
( )A.年老之后生活会有保障
( )B. 亲戚朋友的建议
( )C.中央政府和村集体有财政补贴
( )D.为了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
10、 您认为在新农保实施中最大的障碍是?(多选)
( )A.政策以及资金落实不到位
( )B.宣传不到位
( )C.政府人员或村委等基层人员工作不积极
( )D.农民参保意愿低
(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从地方性实践走向了刑事规制前沿,成为一项法定的未成年权益维护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权益保护最大化。社会调查制度的建构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为刑罚的个别化和教育矫正刑的具体实现提供了实践平台。但这一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带来了诸多困惑。特别是对调查活动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结论的具体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颇大,实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研究。本文基于研究侧重和篇幅限制的考虑,仅探讨“调查主体”这一争议热点,也即调查活动应该“何时开展”,“由谁开展”。随着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活动的法律化进程的推进,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日趋增多,而混乱的社会调查实践严重影响着调查结论的可靠性和调查目的的实现。实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和分析,厘清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梳理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形成的深层缘由,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调查主体之争的设想,进而规范模式不一的社会调查实践。
一、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的现状梳理
虽然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被再一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社会调查制度迈入了法制化进程,但如何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对调查主体为谁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要破解调查主体之争,需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探索回应进行基本的梳理。
(一)理论争议
理论界就哪一主体更为合适开展社会调查,争议纷纷,未有定论或强势学说形成,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1)应该以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和开展主体或由从事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地方部门来开展调查工作,这两个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具有开展社会工作的时间和人力资源优势;(2)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开展具体的社会调查工作,因为这一主体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以及能够长期坚持下去等优势,所以相比于其他社会主体更具可行性;(3)应该建立起由专业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司法社会调查员队伍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群体,无论在专业修养,还是调查方法,调查认知方面均有其优势,均比其他群体更适合担任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人员;(4)应该借鉴国外对未成年犯罪所施行的“外聘”模式与“内聘”模式,建立起以人民法院的非合议庭法官与社会专职人员相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而后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还有一些论者提出由人民检察院或成立其他专业机构统一来行使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权。可以说理论界对哪一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更为合适,立足于不同的价值认知基础,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圆其说,有其立论的合理性。
(二)司法实务分歧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协调三机关之间的调查,如何评估案件调查的必要性等问题,尚无相关的后续配套规制出台,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做法。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人民检察院主导下的特定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这一模式以地方共青团的干部为调查主体,主导调查活动,以特定社会人士为特邀社会调查员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最终拟定调查报告。又如,有的地方则由地方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人民陪审员、教育工作者、甚至法官自己担任社会调查活动的具体开展主体。而另一些地方则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社会调查或委托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社会工作事务所开展。另外一些地方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律师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辖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行的调查模式。可见司法实践中,各地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对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有益探索,参与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主要有未成年保护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等主体。从以上的实践探索可知,启动调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而具体开展调查活动的则是其他社会主体。
二、主体之争的成因探析
(一)现实成因:指导司法实践的配套规范缺失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实践运作模式下,司法实践部门习惯了司法解释指导办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对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的过度依赖,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若某一新的法律规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执法办案人员就会陷入不敢执法和胡乱执法的实践困境。而就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问题,或多或少也存在这一实践困境。
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导致实践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充满了不确定性,社会调查活动面临着法律规制原则化引发的司法实践考验。总体而言,这种考验局面的形成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1.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阶段性,在哪一诉讼阶段启动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直接影响着主导这一调查活动的主体的选取。2.到底应该在哪一阶段启动,应该由哪一有权主体首先启动,均未有明确的刑事立法规范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规范规制不明确。3.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的成效能够为其他司法机关审理办理案件所认可。因为从既有的法律规制来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对未成年犯罪个案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给予了三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也可以明确解读为: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开展,也“可以”不开展。这就意味着三机关对开展社会调查有自由裁量权和组合配合选择权,可以由两个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由某一机关单独开展,或者三机关联合开展,也可以均不开展或者均开展。然而这种“可以式”的立法易导致两种“极端”局面的产生:(1)一旦三机关均不愿意开展社会调查,而整个案件又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对于有权机关“不愿意行动”,又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那么立法所期望实现的制度预设功效便难以实现;(2)若三机关都认为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那么应该在哪一诉讼阶段开展,各自是否根据办案的需要开展自己所期望的调查,也是一个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这种试图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灵活开展社会调查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旦进人司法实践领域,如果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就调查活动的开展进行协调,就极易出现协调不畅的问题,必然遭遇中国式的实践难产。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协调规制未能及时出台,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基于不同的实践需要、自身的司法资源和价值权衡,采取了不同的调查模式,这不仅加剧了理论研究的对垒,还助长了实践探索的分歧。虽然两高曾经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犯罪的审查办理工作,下发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并且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有所规制。但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开展个案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主体予以明确规制,这些规范都相对比较笼统,未对有权启动主体如何协调社会调查问题进行规制,而只是一些省市或州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为了开展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本区域的未成年犯罪现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制定了一些相对具体的引导性的区域性细化文件,以这些细化文件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但各省市乃至各区县之间的细化文件缺乏统一性,各有各的优先考虑基点,各有各的行事风格,这就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可谓一个地方一个模式,一套思路,一些直辖市甚至一个区县一个模式,这就形成了司法实践探索的多样化,多样化的实践探索反过来又给理论研究立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支撑素材,进而在不同实践探索基础上提出的理论主张也就不断呈现,加剧了各地对自己所探索的模式具有的理论和实践优势的纷争。
从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践探索来看,理论主张和实践探索的预期追求有所重合。都考虑到如何平衡社会调查的现实性与有效性,也即既要保证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的个案社会调查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调查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性,确保最终的调查结果能够对司法实践有参考适用的价值。各种主张都有支持其立论的价值基础,无论是出于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性,还是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都有其理论预设与实践主张的合理性。
(二)理论成因:理论研究前提的含混
在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之所以既有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越发明显,并且各种主张均颇显其合理性,症结在于就社会调查主体之争这一问题上,现有的理论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混乱和研究不足。第一,既有的理论争议混淆了开展社会调查的具体主体和有权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之间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体讨论,这就导致争议的问题复杂化,越发难以梳理清晰;第二,理论研究脱离既有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过多地考虑调查活动及调查结论的公正性维护,赋予了社会调查制度过高的实践价值。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实践需要,施行区域化的社会调查模式,这些模式或多或少地回应了理论争议侧重,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分歧或潜在不公又给理论研究提供了论证依据和争议价值。第三,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主张,对实践问题的争议仅仅立足于具体的操作层面,未对形成调查主体之争的根源进行剖析。事实上,调查主体之争的背后是司法权的配置之争,仅从难以证实的公正维护和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去分析和设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回到对如何配置司法权进行思考,方可有助于理论止争和实践突围。
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而言,在现有的司法环境和法律规制现状下,要解决调查主体之争,必须从形成研究混乱的症结着手,只有弄清楚症结所在,才能真正地实现理论研究的突围和实践操作的规范化。其一,须着力厘清社会调查活动的启动主体和开展主体的区别,只有厘清这一区别,才能为进一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主体探究提供研究前提;其二,必须抓住引起实践和理论争议的核心问题――如何配置社会调查这一司法职权,以司法职权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为基础,来解决因权力的共享和制约机制不明引起的权力行使纷争;其三,必须紧紧围绕调查活动的目的探讨问题,一切的理论假设与实践规划,必须考虑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和制度的预期价值,必须以中国的具体司法环境为基础,合理地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否则一切听起来为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公平和公正的完美理论,一切描绘起来合理可行的实践调查构想,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徒增混乱而已,于问题的解决无益。
三、化解主体之争的设想
事实上,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主体之争就是“为何开展”以及“何时开展”、“由谁开展”更为合适的问题之争,解决“主体之争”必须从解决“问题之争”人手。然而一切问题之争的背后均是价值分歧之争,因为“价值总是依赖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每一主体的特殊性、个体性”。可以说,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客观社会事实的价值预期与评价必定不同,评价主体立足于不同的价值预期与评价标准,必定难以得出一致的认知结论。因而,要实现“主体之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突围,必须先从对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与司法实践价值梳理着手,只有明晰这一点才能绕开既有的争议所预设的各种价值堡垒,为个案的社会调查必要性评估提供标准,真正地为争议解决找到突围路径。
(一)基本的价值认知: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预期解读
第一,针对未成年犯罪开展社会调查,是世界法治文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有的制度之一,其蕴含着国家亲权理论和失足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司法实践价值,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更为宽缓的刑事政策,有着深层的社会缘由。一方面,未成年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易走向犯罪,需要法律实施过程中给予这一群体必要的矜悯。未成年群体相比于成年人存在着社会阅历、心智发展、辨别是非等诸多的不足,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更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群体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虽然未成年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未成年的自我控制不足和父母的监管教育不善,但是与国家的某些社会管理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国家从宏观的刑事政策领域对未成年犯罪群体给予必要的人道关怀,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之间有所偏重,着力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正是基于如上方面的考虑,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都采取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刑化政策”倾向。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未成年刑事司法政策的走向上,从“过度的福利型”走向了以恢复性司法为主导的“司法控制型”,但依然对未成年犯罪的防控坚持了“教育矫正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政策走向。我国结合当前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也采取了这一政策走向。因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个案社会调查是贯彻教育矫正政策的需要,只有开展好特定的社会调查,我们才能根据社会调查反映的情况,准确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和可矫正性,实施有针对性的轻刑政策。
第一,赋予公安机关依照既有的调查必要性评估机制,提出是否开展调查活动的建议权和个别情形下的自行启动调查权。具体而言,公安预审承办人员按照会签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审查标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进行初步审查,若认为需要开展,则提出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单独或附同提请逮捕文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检察部门。另外赋予公安最终的调查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不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二,赋予人民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建议的权力,或视案件审查起诉需要,自行决定启动社会调查。一是对公安预审部门审查移送提请社会调查建议进行审查,综合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以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对公安预审部门未提出开展社会调查建议的案件,也可自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
第三,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建议权和自行调查权。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或合议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要性开展最终的评估,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未决定开展社会调查的案件或社会调查结论不可靠的案件,先建议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开展或重新开展社会调查,若未检部门回应不予开展社会调查,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审判阶段的调查活动。
(四)实践革新:构建全国性的社会调查指导机制的设想
除了要处理好有权调查主体之间的启动权之争,还需要处理好调查启动主体与具体调查主体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开展未成年犯罪的个案社会调查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需要和既有的资源,形成了不同的探索风格,有效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难说哪一种探索模式是最好的,只能说哪一种更适合各地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从具体的实践探索效果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调查主体的对象有限,调查活动的主体资源短缺,调查活动缺乏办案经费支持,调查时间仓促,调查报告的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调查活动开展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活动,保障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真正落实,及时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在充分考虑各地的既有司法资源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规范各地的具体实践。但由于各地司法资源和能够有效辅助办案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社会主体存在巨大的差异,建构指导性规范,只能从宏观着眼,而不宜过于具体化,构建宏观指导规范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统一性与区域性需要兼顾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指导规范必须考虑各地目前的具体司法资源,结合各地既有的社会资源进行规制,不能一刀切,既要保障调查活动开展的实效性,也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推动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比如,有的地方从事社会调查活动的社会工作事务所较多,也比较专业和规范,能够承担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那么就可以考虑委托社会工作事务所进行具体的社会调查。如果某些地区暂时不具备这种条件,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社区矫正机构或地方未成年保护部门相对专业,就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于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总之,在统一规划下,不能采取不顾实情一刀切的做法,可以授权各地以省或直辖市为单位制定省级司法行政区内的细化性规范。
第二,坚持有效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则。司法实践之中,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委托其他社会主体开展调查活动,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构建指导性规范的过程中,委托其他主体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时,必须保障具体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和具体调查人员的专业性,确保具体的社会调查充满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必须为具体调查活动的开展和具体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严格的规范,防止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和调查资料的无用性。同时还需为调查活动的开展确定一个特定的期限,以保障调查活动能够得到及时的开展,不被无故拖延,也不因开展调查活动在期限方面受到影响。加强区域的协调,逐步推动跨行政区域的社会调查协作机制构建,以推动异地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调查活动开展的公平性。
第三,坚持保障调查活动的主动性与有效性的原则。委托调查主体要充分发挥其对调查活动的指导性,保障调查活动的有效性。一方面,委托调查主体对具体调查主体的调查活动要提供明确的调查需要,并结合具体的案情提供指导性意见,逐步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活动的义务活动机制或特定经费支付体制,以保障特定情况下,调查活动不因经费的不足而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实行调查活动与调查报告分析与撰写分开的做法。具体的调查主体只提供具体的调查材料和意向性调查分析报告,委托调查主体根据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意向性分析报告撰写正式的调查报告。
关键词:幼儿卫生与保健 学前教育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045
鉴于国内多将《幼儿卫生与保健》课程定位于理论课程,课程教学团队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教学进行了优化改革,突出了该课程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旨在使学生获得从事学前教育活动应具备的专业素养,提高学生的保育实践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模块化的课程体系
为了克服学生“重教轻保”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保育观,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基本的保育技能,以便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能切实维护和增进儿童的健康。课程教学团队积极与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管理者共同研究,构建重在能力培养的模块化课程体系。
基础理论模块: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全面掌握学前儿童解剖生理特点以及身体生长发育的规律,了解学前儿童常见疾病的有关知识,熟悉教育环境创设及教育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能够对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科学的评价。这一模块采用校内课堂教学与校内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综合训练模块: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几种患儿的基本护理技能和急救术,以备日常教学和生活中的不时之需。这个模块教师讲得少、指导得多,主要采用校外实践和校内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模拟教学模块:主要目的是在学生全面掌握幼儿卫生与保健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一模块采用校外实践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2 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课程教学团队成员积极探讨本课程的教学方法,除综合运用讲授法、演示法、观察法、讨论法、练习法等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恰当运用了体现本课程特色的教学方法,如:小组合作学习、情景模拟操作、现场教学、案例教学等。
2.1 小组合作学习
“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活动卫生”一章内容中,可以采取小组合作学习的方法,小组通过到幼儿园现场考查其生活制度和教育活动卫生、合作制作课件、小组代表讲解、小组成员答疑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和搜集整理信息、语言表达、团队合作等多方面的能力。
2.2 情景模拟操作
学到“常用护理技术及急救术”内容时,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手段,设计一定的情景,准备一些工具或材料,让学生分别扮演受伤者和救护者,进行现场的急救和包扎;学到“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内容时,除了用多媒体演示操作步骤外,还可以设计几种不同的意外事故的情景,让学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并要求学生两人合作轮换完成操作练习。
2.3 现场教学法
“幼儿健康检查和评价”一节的内容,在讲解了基本知识和检查操作要领后,组织学生到幼儿园协助保健教师进行晨间检查;讲到“托幼机构的环境卫生”内容时,可以组织学生到幼儿园参观、考察,认识到托幼机构建筑、设备和用具卫生的重要性和应该注意的问题,要求学生对所见所闻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4 案例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用录像机录下幼儿园一日保育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入园、盥洗、入厕、进餐、午睡、各类教育活动、离园等环节),也可组织学生通过网络和教育实习搜集整理幼儿园中典型的保育案例。将这些案例穿插到相关章节的课程教学中,启发学生思考分析问题,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全过程”的教育实践
为了让学生充分接触和学习保育工作,增强对幼儿保健的感性认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设计了多次保育见实习。课程学习前,安排学生到幼儿园保育见习1周,初步接触和了解保育内容;课程学习中,安排课程实习或利用其他课程实习机会,有针对性地设计观察量表,让学生有目的进行观察、记录和分析,将分析整理的问题及遇到的疑难之处反馈到课堂教学中来;课程学习后,安排1周保育见习,让学生带着问题与幼教工作者探索研究,撰写研究报告或者调查分析报告;最后在毕业前夕集中教育实习1个学期,学生以保教人员的身份组织幼儿园的各项教育活动和生活活动,在实际工作环境中提升各项保教技能。
4 “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改变传统的通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进行学生学业评价的做法,在学生的课程学习过程中,课堂出勤,听课情况,回答问题情况,小组及全班讨论时是否积极参与、发言次数,发言内容,对其他同学提问的回应,见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和实习幼儿园的评价意见,各阶段的见实习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分析报告等都纳入课程成绩,实行课程学习“全方位”的考核。这样对学生考核的不仅是能力,也是态度,关注的不仅是结果,也是过程。它更能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以上仅是对《幼儿卫生与保健》教学改革的初步尝试,搞好本课程教学改革有利于培养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促进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健康发展及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中政治;探究;体验;情境
体验总是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的。为了让我们的学生在课堂学习中,思维与情感能自由伸展和体验,创设出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并以身体之、以心验之的探究情境是关键所在。高中政治教师在教学中巧妙设计探究情境,搭建体验平台,可以让学生用全部心智去真情感受、关注、欣赏、评价。
一、设计合作探究情境,让学生体味真情
新课程鼓励合作学习,要求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先将本节课的一些主要问题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独立思考,并给足他们思考的时间,让他们独立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然后将学生实在不能解决或者一知半解的问题综合在一起,让他们以小组为单位,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的任务分工。各小组学生可以自由交流,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相互沟通,共同解决问题;也可以对个人完成的任务进行小组的集体加工,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再由小组代表发表意见。最后由教师点评,公布最终结论。例如在学习尊重客观规律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关系原理时,笔者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这个原理的应用范围并举例说明。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立马分工协作,有的查资料,有的找例子,有的开始了热烈的讨论,课堂气氛融洽活跃。15分钟后,在小组合作的前提下,他们运用此原理重点分析了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关的许多问题,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医疗保险、二胎政策以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这些都说明:人类各项成功的活动,都是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典范。学生在分工与合作、探讨和争辩中思维插上了飞翔的翅膀,碰撞出情感的火花,形成了正确的观点,锻炼了交流合作能力,体验了生命的精彩与愉悦,品味了友谊的甜美。
二、设计问题探究情境,让学生体悟真知
布鲁纳认为:“学习者在一定的问题情境中,经历对学习材料的亲身体验和发展过程,那才是学习者最有价值的东西。”
一切学习都是在一定的问题情境下进行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问题情境”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教学环境。
问题是进行探究的动力源泉,一个好的问题能给学生的思维以方向和动力。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关注焦点,去设计一些在他们知识层面和思考方法上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诱导学生积极思维,自觉、自愿、自主地进入问题的探究情境中,最终探究出问题的答案。例如在学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时,针对消费观的一些误区,笔者精心设计了三个问题:有人认为贷款买房或买车违背了适度消费原则,你如何评析这一观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持家与鼓励贷款消费矛盾吗?你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践行绿色消费原则的?这三个问题,环环相扣,逻辑严谨,将知识性、启发性融为一体,让抽象的知识真正灵动起来,让学生真正体悟生活的真知。
三、设计实践探究情境,让学生体察真感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一定的材料,闭门造车,难于撰写出有价值的文章。搜集与占有资料、整理资料,是研究工作的起点,同时也贯穿于撰写财务财务论文的始终。
(一)资料搜集的范围。搜集资料时,首先要明确哪些资料是有用的,不可或缺的;哪些资料是必需首先了解的、急需的等。只有这样,才能有目的地进行资料搜集。写作论文一般应收集以下几类材料:
1.论题的核心资料。它是指所研究对象本身的资料。例如:《知识经济对财务财务的冲击与挑战》这一选题,其核心资料是围绕知识经济和财务财务学的相关知识,如《21世纪社会的新趋势:知识经济》、《财务理论》、《财务计量理论研究》、《财务财务基本理论研究》、《国际财务准则》、《论财务财务概念》等书籍。核心资料,往往是“参考文献”所列的书目、篇目。
2.背景资料。它是对核心材料起参照、比较、深化作用的资料,包括已有研究成果资料和与论题相关的参照材料。学术发展是一个长期渐进积累的过程,后人通常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因此,要重视已有成果资料的收集。可以编制已有成果目录,从标题上掌握论题研究的线索,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各派观点的资料,以便寻找新的角度,提出新的见解;有些资料还能用于行文中的理论探讨,以增强文章的理论性。
3.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论资料。专业论文不能停留在就事议事的层面,而要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学科理论来分析和阐述问题。因此,必须注意这方面的理论资料收集。
此外,还要熟悉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
(二)搜集资料的途径。面对如山似海的资料,怎样才能迅捷地获得我们所需的资料呢?这需要了解搜集资料的途径。
1.社会调查。这是获取第一手资料(包括亲身体验)的主要方式。大量实用的富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存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有的尚未被人们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去获得。业务部门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经验总结、分析报告、凭证账簿及报表内容格式等等,都是重要的实际业务资料。虽然这些资料比较零散,但它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手资料,能给人们深刻的感性认识。写作论文时可重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1)普遍调查。它是对论题所涉及的一定范围内的有关情况,作出全面性的调查。例如,探讨我国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等问题,就要对各地区、各单位作全面的了解,对其人员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的状况,作系统的调查分析,了解其全面情况,掌握各种有关数据和事例,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的管理方案。这样普遍的调查,难度会大一点,需要花费较多的物力和人力。
(2)专题调查。它是针对某个问题作专门的调查。例如,对证券市场上纺织类股票进行比较研究,就要对沪深两市的所有纺织类的股票的股本结构、财务指标、市场价格、政策倾向等资料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对各股票市场价格高或低的原因作重点的剖析,预测各股票的未来走势,并进行技术分析。
(3)典型调查。这是根据调查目的,在对被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探索其内在规律性,然后以调查结果推论全面情况。“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典型可以看到共性,即一般面上的情况。因此,典型一定要注意有代表性,可以选取上下两头,也可以选取上中下三类。例如,要研究如何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可以选取非常成功的邯郸钢铁制造厂的“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的典型调查,分析其降低成本的方法、原因、经验,然后总结出降低成本的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设想。典型调查单位数目少则一两个,多则三五个,属小型调查,能节约时间、人力、物力。
(4)抽样调查。它是按照科学的原理和计算方法从所要研究的现象的全部个体单位中,按随机原则抽取部分个体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取得资料,然后推算出全体数量特征的一种方法。它一般是在总体数量庞大时运用。例如,对证券市场上纺织类股票进行比较研究,由于纺织类股票家数较多,要想对所有股票的情况一一进行调查,实际上工作量很大,有时也并不需要这样做,这时就可以运用抽样调查法,将其进行分类,每一类选择一两家有代表性的股票进行分析比较。
(5)重点调查。它是在被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以求对总体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所研究的内容方面数量比较大,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不一定要求有典型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