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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失真;解决措施
在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传化股份、万家乐、美尔雅、粤宏远、白云山、三九医药、夏新电子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商标评出上亿的天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其他一些大股东则把无故增值的资产、甚至垃圾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这些案例震动巨大,引起媒体、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诸多质疑。众多资产评估失真案例表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全国有资产、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平交易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如行业多头管理、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制建设滞后、执业质量不高等。
一、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多头管理,多种资格并存
目前,仅[2003]101号文认可的评估资格就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从评估项目管理、评估人员资格考试与认定、评估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执业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各评估资格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系统,形成行业垄断。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不仅增加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也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评估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从资产评估的产生背景来看,资产评估是为保证交易主体——国家的利益而生,其法律定位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天生就带有利益倾向,不具有中立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而且早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往往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作为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或企业。挂靠单位依靠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为评估机构指定客户,干预评估机构执业。虽然现在评估机构已完成了形式上的脱钩改制,但与原挂靠单位仍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另外,1998年评估机构清理整顿后,只有2,500多家评估机构,但各地行业协会纷纷批设兼营所,评估机构数量激增,截至2009年底,已达4,348家而评估市场总量增加远不如机构数量增加得快。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评估机构一方面压低评估收费,压价竞争严重,另一方面就可能以违背职业道德为代价换取评估业务,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出具并不中立的评估报告。
3.评估法制建设滞后,法律责任不明确
与蓬勃发展的资产评估事业相比,评估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迄今尚无一部专门规范评估行业的法律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都体现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法律级次偏低。现有的法规,有的互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有的已经过时或废止,缺乏系统性。对资产评估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评估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普遍较低与动辄上亿的评估标的而言极不对称,一旦发生评估风险,损失难以弥补。而有限的评估责任,也使评估机构更有可能与委托方等相关利益方合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4.评估执业质量不高
虽然我国资产评估已有了十多年的发展,但评估执业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滞后、具体准则的缺失、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等,都制约着评估执业的质量。我国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引用了很多西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但我国的经济环境与西方相差很大。而且我国现在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都滞后于评估实践,基本价值理论尚存争议,评估准则体系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评估操作指南。作为资产评估的实际执行者,执业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评估执业的质量。但目前我国评估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以本科和大专为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比例不高。
二、解决资产评估出现问题的相关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外国资产评估业的比较以及上面分析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
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哪些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取决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出资资产的类别以及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1.依据出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即不论资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资产占有方)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只要发起人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则相关出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2.依据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经济行为当事人是国有性质,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收购非国有资产;(10)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发生上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原则要求
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形成企业改制进程中至公司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请文件中的全套资产评估资料,企业对这些资料须从三个方面负责并进行总体把握。1.公司须注意并负责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司须保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须遵从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这里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主要是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如果资产评估资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方面不符合原则要求,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将不被认可,从而将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资产评估工作如同审计工作一样,需要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果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没有今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计划,那么聘请任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应该都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则改制企业将不能随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该证券从业资格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企业应在聘请时要求其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股份公司需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可见,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对改制企业未来的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一劳永逸,企业改制时不管今后是否有公开上市的计划,最好都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业改制资产涉及矿业权,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如资产涉及土地,那么聘请的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B级和备案级不能用于上市资格的土地评估。
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分开的问题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时财务建账的基础,因此,为便于衔接,方便沟通,一般要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有良好的合作,特别在财务资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业为配合实现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机构的营业范围同时包括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情况下,便干脆聘请同一家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这种看似方便简单的做法,却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发行埋下了障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该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因此,企业改制时要分别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最为常用的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理论上讲,评估机构可以选用不受资产状况限制的任何一种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适用情形及假设基础不同,因而各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从而避免交易定价的分歧,企业应和评估机构协商尽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企业要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有的情况下,评估假设前提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作出未来5-10年的盈利预测来支持,这无论对企业还是会计师都是相当困难的。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企业则要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用以比较。可见,收益现值法的采用要特别慎重,企业和评估机构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在财务上进行账务调整以及如何调账,要根据设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而不是评估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这可以从其他准则和制度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目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经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意味着资产占有方可以随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交易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此,除非有特别原因和充足理由,当事人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否则有可能被推定为资产评估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前面提到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除须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以外的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改制企业要根据不同分级到相应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2.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国家政策性贷款转为股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条件到期转为股权;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合同之债转为股权。《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属于第三种类型,即合同之债转股权,包括:(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债权这种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因此,无论是何种类型债权转为股权,拟转股的债权价值必须进行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问题之一:评估对象如何确定?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评估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
3.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项等。
4.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的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评估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不应作为债转股的评估对象。
问题之二:债转股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债转股评估范围究竟是拟债转股单位全部资产及相关的负债,还有针对债权的单项资产评估,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困惑的一个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的债务与公司的财产之间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公司债转股的评估范围应该是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的负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应错误地理解为该项债权形成时所对应的单项资产评估。
问题之三:如何选择债转股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基础和价值类型相适应。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是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债权转股权评估实务操作过程中,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和委托方、评估报告的使用都习惯于接受成本法,成本法成为债权转股权评估的首选方法和主要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累加起来,评估出全部资产的价值。
笔者认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债权转股权的评估,资产基础法(成本法)通常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能力和偿债能力等相关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地选择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协调,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得出委评债权价值的评估结论。
长期以来,一些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受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业务影响,参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评估方法——假设清算法,对债转股的债权进行评估。假设清算法评估思路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在企业被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假设条件下,测算债权的受偿金额。很显然,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是一种非持续经营的假设,债权人所能获得债权的受偿金额是一种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一种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而债权转股权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运用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定估算委评全部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债转股的债权公允价值,为债转股提供价值依据。所以,笔者认为:假设清算法不适用债转股债权价值的评估。问题之四:如何确定评估结果?
【关键词】资产评估 项目化管理 体系构建
一、引言
项目化管理是从项目管理的逐步深入中发展起来的,项目化管理是将公司各项活动当作项目对待进而对其实行项目管理,也就是把公司进行项目化,运用项目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一直存在着性质与项目类似的工作,但大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对这部分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管理的重要性。传统的作法是将其置于职能部门中进行管理,而这一类工作往往需要协调调动其他部门的资源和人力,因此其结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计划和目标。企业中大量的工作是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反复性工作,如资产评估工作有固定的流程和标准,项目团队完成特殊使命后,就随即解散,回到原来的部门中。这类工作若采取按照项目管理的模式则更有效率。如某个项目要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的日常过程则是资产评估公司的作业。通常资产评估企业的流程业务依然按照传统方式进行,但对任何变革的处理都作为一个项目来实施。因此资产评估企业一方面要按照传统方式运作重复性业务,另一方面还要支持和管理大量新项目,原有的单一的职能型结构所不能应付的大规模变化带来的压力,因而可以通过项目组织的方式进行快速而系统的反应。本研究即对资产评估的项目化管理思想和实施策略做一个初步探讨。
二、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区别
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管理区别在于:一般的企业管理着重从整体和战略角度为公司的产品、市场等进行定位,而项目化管理则从具体任务出发,把资产评估公司的工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一项一项的任务。项目化管理不仅将资产评估企业中典型的工作分解成不同的环节和任务,如初步调研,进行评估与管理等环节,更重要的是将资产评估企业传统作业中的日常活动当作项目对待进而对其实行项目管理,如初步调研、资产报告等。项目化管理是所有管理中繁复、精微的管理。项目化管理之所以如此具有挑战性,原因就在于它是一种复合管理,要求管理者具有多种综合管理能力。项目化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如何在确保时间、技术、经费和性能指标的条件下,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完成预定目标,让所有与资产评估企业相关方满意。正是因为通过复合管理将资产评估企业经营行为最优化,作为项目化管理的领导者,“项目经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Manager,因为他所辖的团队不再那么层次分明,以“指挥与控制”为基调的传统管理不再具有效率,要增强团队的战斗力,需要更多地“激发与引导”,所以采取项目化管理能够大大提升资产评估企业管理的执行力。
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的指导意义
(一)资产评估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或超越项目有关各方对项目的需求与期望
资产评估项目工作内容烦琐,要求较多,任务较重,而且很多工作任务都是交叠进行,互相关联的,因此,分散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各项工作显得执行起来会非常被动,不利于项目有关各方对于项目达成成果的要求,如初步调查和资料查询研究,几乎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一项工作,如果把这两个环节截然分开,而项目各方对于成果要求的时间几乎又一致,截然分开不仅不利于工作开展,也不利于各方需求和期望的满足,因此,对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行项目化管理,不仅是满足资产评估项目的迫切需求,也是最大限度满足或超越项目有关各方对项目的需求与期望。而且资产评估具有项目的典型特征,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项目化管理具有必要性,完全可以用项目化管理的思想来促进各方需求期望的达成。
(二)运用项目化管理的各种知识、技能、方法和工具推动资产评估各项工作开展
众所周知,良好的项目管理不仅可以给资产评估减少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带来便利,而且运用项目管理的知识、技能、方法和工具还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从而合理地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开展。
资产评估项目主要涉及成本管理、范围管理、进度管理以及必要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这些内容完全可以运用项目化管理的思维来促进各项管理内容和目标的实现,从而推动资产评估项目的各项工作开展。而进度管理可以采用网络计划图,针对各环节,各成果要求进行进度控制,成本管理可以运用目标成本管理,尽量降低资产评估的成本。
四、资产评估企业实施项目化管理的思想
项目化管理即指把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当作项目来进行管理,要把常规性的工作当做项目进行管理,首要的就是要把常规性工作界定成一个项目,常规性工作要作为一个项目来进行管理,就需要常规性工作具备几个条件,而资产评估企业具备这些条件:第一,资产评估企业常规性工作具有特殊性,整个工作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前后环节具有一定的逻辑联系;第二,资产评估企业常规性工作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工作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具体的阶段进行实施,有起点也有终点;第三,资产评估企业常规性工作要能够驾驭项目管理的思想,而不是一些零碎的事情。其次,将常规性事情界定为项目之后,就需要确定资产评估“项目”的关键领域,也就是“项目”要完成的任务,并对“项目”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 “项目”的起点和重点,划分“项目”的时间进度,做好“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以及风险管理工作,甚至必要的“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和采购管理、成本管理、范围管理等;在此基础上,应用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对界定后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具体的管理,并出台相应的措施,推动项目化管理的深入,推进“项目”相应成果的产生、弥补零碎管理和常规性工作传统管理出现的不足,使得资产评估企业常规性工作有序和高效推进。
五、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体系构建
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体系既与项目本身涉及的范围有关,也与项目管理所需的知识、方法、技能有关,从现代项目管理体系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领域构成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体系:
(一)项目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管理简单地说就是界定清楚项目划分为哪几个阶段,起点是什么、终点是什么,在这之间,各个阶段需要做什么工作,完成什么任务,哪些工作是必须的,而哪些工作可以不用做。开展资产评估企业项目范围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范围管理,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具体任务领域以及要求,并明确提出资产评估具体的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确保资产评估项目按部就班地执行,取得成功。因此,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范围管理主要涉及项目起始的确定和控制、范围规划、界定、核实等。
(二)项目时间(进度)管理
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项目时间管理,也即进度管理,是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项目按既定时间完成,制定每个阶段需要做的事情及其时间安排,根据开展项目时间需求,做好计划和项目时间的控制等,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管理一般用甘特图或者网络计划图等分析工具来制定进度计划,并通过时间估算、项目时间计划与编制,提出具体的时间安排及控制。
(三)项目成本管理
资产评估企业项目成本管理是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的一个整体控制,确保资产评估项目在不超出预算费用的情况下顺利完成项目评估的计划工作。开展资产评估项目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将项目成本控制在既定范围之类,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资产评估项目成本。资产评估项目成本管理涉及项目成本的估算、项目成本控制的措施。目前较常用的方法是目标成本管理法。
(四)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资产评估企业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对人的支撑,对人的管理是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资产评估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为确保更有效地利用既定人力资源而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资产评估企业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组织的规划、人员配备、团队建设。
六、资产评估企业实施项目化管理的策略
首先要有充分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化资源,这是做好资产评估企业项目化管理的前提保障。尤其是在实施项目化管理的过程中,必将打破现有的职能界限,出现更加扁平和高效的“矩阵型结构”。
其次就是引进一套先进的管理方法,资产评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此方法进行裁剪或者完善,变成适合自己公司的资产评估方案。
最后就是按照资产评估企业的规范去实施。从评估的流程、评估方案的选取、评估结论的科学合理性等,都应该有严格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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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专业评估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可靠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报告。通过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称为评估价值。
我国会计核算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即一旦入账,一般情况下不调整资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专门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在会计账面上的价值。通常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金额即为账面价值。账面价值的特点主要有:(1)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核算的实际成本原则为基础形成的,即取得资产是按照所付出的代价入账,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或市价、或收回金额)孰低确认其期末账面价值;负债按到期应付金额确认期末账面价值;所有者权益按照资产减负确认期末账面价值。(2)账面价值是依据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等核算的结果。按照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确认的账面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等优越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通货膨胀、资产价值贬值等等因素的影响。使历史成本有时不能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因此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国务院统一规定清产核资,或发生抵押、担保等非产权变动,需要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时,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
国有资产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合并、分离、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法定效力大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作为出资的重要依据,在以出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中,包括以单项资产作为出资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新老产权利益主体确定出资额的“公允价格”。二是作为资产交易的参考依据,在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抵押以及其他资产产权变动过程中,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作为资产交易双方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发生产权变动或经营主体变动企业的资产存量,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资产评估的资产与会计的资产存在着如下差别:第一,资产评估的资产是企业现实意义上的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有实际资产投入的资产以及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第二,资产评估的资产可以是单项资产,也可以是企业的整体资产,而会计资产强调的是单项资产及单项资产构成的资产总额。第三,资产评估的资产注重按其现实价值或公允价值反映,为此可以采用收效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等方法,而会计资产强调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反映的是资产的原始价值及可能发生的减值。由于资产原始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资产评估价值与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不一致,可能评估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也可能评估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不论评估价值是大于账面价值,还是小于账面价值,会计核算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即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包括在账面上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也包括不在账面上调整,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的处理。
虽然评估资产与会计资产有差别,但资产评估与会计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它对于准确、地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都有意义。可以说资产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以后,会计上根据评估目的及其评估结果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依据资产评估目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的会计核算和报表揭示。
二、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方法
凡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以备评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评估结果向资产所有权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一是产权的真实变动,即以评估价值作为企业改制时资产占有方出资或折股的重要依据时,按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新设立公司进行建账的重要依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的持续经营也未发生变化,故此种情形的评估结果仅为有关利益各方参考,不得作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由于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实现评估的效期内,对于产权真实变动的进行建账时,应注意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在评估有效期内,并应注意评估基准日蛭评估目的实现之间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二是产权的虚拟变动,即当发生资产抵押、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形时,评估结果仅作为资产交易或资产变现的依据,而进行会计处理时则需按照资产交易时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其会计处理按照正常交易进行。
由此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账项调整法和附注说明法。通常情况下,产权发生真实变动时采用账项调整法,产权发生虚拟变动时采用附注说明法。
(一)账项调整
账项调整是指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账簿记录和报表信息的方法。当企业时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所有者的时,要求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项调整。以便根据调整后的会计信息作为界定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作为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资产估价值大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从本质上分析属于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确认为任何一种形式的已实现的损益,应作为资本公积;而且资产评估的增值也不可能产生现实的损益,因此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资产评估价值小于原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虽然也属于未实现的损失,依据谨慎原则,应将评估减值作为损益处理。
评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还是作为损益处理,一般是将当期确认的总差额一并进行调整。此后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折旧摊销时,涉及到按评估价值提折旧或摊销,还是按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按评估前的原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解决评估前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果企业按照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按照评估增值后的帐面价值摊销费用,应解决增加费用而养活纳税所得后缴纳的所得税问题。对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企业改制股份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相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二是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增加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由于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会计核算采用谨慎性原则,当某项资产发生贬值时,应当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一般披露某项资产的帐面价值。
(二)附注说明
附注说明是指将资产评估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的方法。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企业所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便根据资产价值确定拍卖基数,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抵押借款金额时,资产评估价值只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其他有关资料中进行说明,不需要调整评估资产的账簿记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评估资产的项目、评估目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等内容。
企业进行评估的目的仅在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的有用信息,而且该项资产没有完成实质性的交易,其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当期实现的损益,不需要调整账簿记录,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附注说明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目的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