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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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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的定义范文第1篇

首先,从投资者制定投资目标的角度看,一般会将3年以下的投资目标定义为短期目标;将3到10年的投资目标定义为中期目标;而将10年以上的投资目标定义为长期目标。

其次,从行业内通用的方式看,一些专业机构在评价基金的历史业绩时,会将3年以下定义为短期表现;将3到10年定义为中期表现;将10年以上定义为长期表现。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将10年以上的投资定义为长期投资是较为适合的。

那么,长期投资会为投资者带来什么呢?从上证指数1991年至2009年的历史数据看,如果在历史上的任意一点向前推算10年,都会发现10年后的大盘点位要高于10年前。这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长期投资的意义:如果投资的时间足够长,那么投资几乎不会亏损。

此外,从美国股市历年的数据统计中可以发现,只要投资时间超过10年,那么无论投资者选择在哪个年份进场,也无论是经历了熊市还是牛市,其投资收益都会为正,如图1所示。

在图1中,一方面能够看到当投资时间超过10年后,其最低收益与最高收益均为正值。也就是说,只要投资时间超过10年,那么无论投资者在熊市或牛市入市,也无论投资期间经历了怎样的市场变化,他的投资几乎都不会亏损。在图2中,则表现为对应投资时间为10年 [1.24%,19.35%]、15年[4.31%,17.52%]、20年[5.53%,16.65%]、25年[7.90%,13.10%]几个区间。

而另一方面,能够看到最高收益与最低收益之差的绝对值在逐渐缩小,如图2所示。

短期投资的定义范文第2篇

一、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1、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类的差异性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贷款本金或利息在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作非应计贷款核算,其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予以冲销。但由于该制度未对计息期间做强制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同样的贷款由于计息期间的不同,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差异,从而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甲、乙两银行同时在1月1日向丙企业发放贷款,甲银行采用月度计息,乙银行采用季度计息,倘若丙企业在1月31日不能支付利息,那么,在4月末该笔贷款在甲银行业已归入非应计贷款核算,但该笔贷款在乙银行仍然处于正常的应计贷款科目核算,虽然该笔贷款在两行状况并无差异:均不能支付利息且呈连续状态。从而导致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性,不能正常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

2、措辞不严谨导致会计处理的无所适从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见短期债券投资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同时该制度又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这样,减值准备的计提确认的权责发生制与短期债券投资利息确认的现金收付实现制形成了制度反差,在同一制度中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确认标准导致了会计处理的无所适从。例如银行在3月投资A债券30万元,4月A企业宣布支付利息3万元,并于5月收到,此时A债券的账面价值为27万元,倘若6月末A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为28万元,那么此时银行对A债券价值的核算则陷入两难局面:会计报表列示27万元则不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若列示28万元则不合谨慎性原则。其实我们只要将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改为“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账面价值和市价孰低计量”则可以很好的解决短期债券的期末计价问题。

3、债券收入的归类问题

按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债券投资同发放贷款一样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同时从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情况来看,不外是发放贷款和投资两种,因此,银行业债券投资收益采用同一般企业的列示方法(投资收益归属于营业外收入)则有不妥:一则商业银行运用资金一般为信贷投放和债券投资,债券投资的收益占收入多为20%以上,将其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容易让人误解为我国银行业主业不突出;二则银行业的利息支出为最重要的营业成本,其间有相当部分为债券资金的占用成本,如果将债券收益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则容易导致收入与成本不配比,不利于进行损益分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修改会计报表的格式来解决债券收入的问题:在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上移至利息收入后面,同时将营业利润的公式修改为:营业利润=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其它业务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其它业务支出。

4、资产减值导致的利润调节问题

由于现行金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按照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按其差额冲回资产减值准备。同时,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退市处理,由此导致了不少上市银行利用资产减值作为利润的调节杠杆,通过“计提”和“转回”的账面游戏,误导投资者的选择。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明确规定“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来避免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但这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嫌,规定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则不符合资产自身的定义,其实我们通过严格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条件则可以使利用减值准备来调整利润的情况得以改观。

5、短期债券投资收益的入账时间问题

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由于短期投资一般金额较小,流动性较强,投资收益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无可厚非。但对于银行业来说,为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其拥有的短期债券投资较多,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投资收益则不太符合实际:一来银行业持有的短期债券多为国债或金融债券,违约风险较小,且利率多为固定,适宜按期计提收益;二来短期债券投资所承担的存款利息支出多为按期计提,债券投资收益采用收付实现制则明显收入成本不配比;三来短期债券投资收益采用收付实现制容易造成银行业利润的期间波动起伏太大,不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原则。因此,我们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原则和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原则,可以对短期债券投资收益采用按期计提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6、短、长期投资的划转条件不明确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制度的理解:短期投资的划转的条件在于“改变投资目的”,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现实标准,在实务操作中难以把握。而在现实中,由于短期投资在期末必须按照成本和市价孰低提取减值准备,相对来说长期投资计提准备的要件严格得多,因此,银行的财务部门会在短期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时完成短、长期投资的划转来规避短期跌价准备的计提,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7、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关注程度不够

金融衍生工具作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产物,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会计处理难度较大,同时具有收益不确定性、高杠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已经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和风险规避工具。但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只是简单在第一百四十条提及“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并未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计价和披露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国内银行一般将其作为会计报表的附注作一般性披露,难以客观的确认银行业的风险。

8、与税收制度的衔接问题

2001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会计的稳健性原则规范了银行业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但现行的税收制度仍然按照“期末贷款的1%差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中扣除,对实际计提超过1%的部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导致不少金融企业出于利润考核的考虑对金融会计制度执行不严。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国家税务部门对税前的“呆账准备金”抵扣额进行调整。但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在金融会计制度中明确:对由于会计政策与税务规定不一致产生的所得税差异允许单列科目“递延所得税”处理,同时将该科目归属于利润分配项下做增项理,以此来激励银行采用金融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对策分析

2001年度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基本适应了当时银行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银行业在加入WTO时关于银行业开放承诺的逐步兑现,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之处便显示了出来:外资银行的加入带来的国际会计准则接轨问题;衍生工具的计量问题等等。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在理论和制度上予以完善,做到与时俱进适合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1、减少金融企业的选择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其实,早在二十世纪末,在美国的会计理论界就展开过“会计艺术论”和“会计制度论”的争论,前者认为应当给予会计人员更多的会计判断权和选择权以促进会计学理论的发展;后者认为应当减少会计人员的判断权和选择权以维护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2001年的“安然会计造假”事件让这次争论划上了句号: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现行的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价值判断来强化了当局的监管。而我国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的不断调整和不断出现的会计差错也从侧面映射出会计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权过多会削弱会计信息的质量。美国会计学界的价值形态的变化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2、注重银行体系的特殊性,如实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

与一般工商企业比较,金融企业的行业有着自身的特性,如果单纯地按照一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套用在银行上,则容易令人误解银行体系的财务状况,尤其在涉及到主营业务上。例如对投资收益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属于非主营业务,归属于营业外收入是正常的;但投资收益原本就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之一,倘若套用一般企业的归属方式则会影响外界对银行的公允评价。同样,在对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上也有必要考虑银行的特殊情况。

3、完善会计制度、准则建设,适应银行业发展状况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并不为过,尤其是在外资银行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关注程度后更加带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和披露的关注程度不够,而金融衍生工具大多只是一种合约,它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的交易事项可能尚未发生,从而与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不符,因此在资产负债表内不能够具体量化,企业多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提及,进而掩饰了银行业的潜在风险,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因此,银行业的发展对会计制度的同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根据新出现的情况进行新准则的制定来予以补充。

4、明确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职业判断水平

短期投资的定义范文第3篇

一、债务重组关键术语定义

(一)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差异:①新定义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②新定义债务重组没有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即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完成日简称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具体描述为:非货币性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有关资产转让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股权转让手续的日期。 (三)债务重组方式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⑤混合重组方式(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改变了过去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的规定,现在的规定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一般原则:①债权人做出的让步应计入当期损益。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③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1.甲企业(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218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8

贷:短期投资 206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8

2.乙企业(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 2075

坏账准备 105

短期投资的定义范文第4篇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简要对比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既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又充分体现我国国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内容有一些变化,比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其中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二为一,权责发生制列入了总则中,历史成本列入了第九章会计计量,成为计量属性之一,其余的计量属性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降低了历史成本的地位,而且从新准则中对于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上看,强调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性。

二、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概念

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而不考虑随后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历史成本是在交易时确定的,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比性,经得起检验;历史成本的资料容易取得,但是历史成本也存在固有的缺点。因为当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资产发生减值了,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计提减值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行情相符;如果升值了,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上不能调整资产的账面数,因此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即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定义中暗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大大地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易、非自愿清算或亏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公允价值属性反映的是现值。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更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是说,按公允价值计量得出的信息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所以在新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核算更多地体现出交易行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三、举例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很多经济业务都强调以公允价值记账。下面笔者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为例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旧会计准则里,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当该项短期投资的市价下跌的时候,要求对该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为了不混淆短期投资的历史成本,专门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来反映该项短期投资的跌价。但是为了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确认短期投资升值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所以当短期投资升值时,“短期投资”账户的余额反映的还是该项投资的历史成本而不是现在的市价。

在新会计准则中,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反映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在该账户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账户反映该项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和价值变动情况,取得时,按照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成本)”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它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不管是公允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某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账户来反映。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反映的是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

例:2005年10月,某企业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甲公司股票,价款为50000元。

1. 假设年末该股票的市价为4 000元,旧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1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5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49000元,与公允价值相符。

在新旧会计准则下,都能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

2. 假设该项投资期末市价为51000元,旧的会计制度下不做会计分录,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50000元,与公允价值有差异,新会计制度下,企业需要做以下分录进行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成本)”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甲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0元=51000元,与公允价值一致。

(二)债务重组问题

旧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重组事项中,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时,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一般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005年1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05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B公司为转让的材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A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旧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900

债权人:

借:原材料90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坏账准备500

贷:应收账款 105000

新会计准则下: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债权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坏账准备 500

原材料 8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900

贷:应收账款 105 000

短期投资的定义范文第5篇

一、资产减值的一般规定和职业判断问题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实的必然要求,也是这次会计制度改革中比较重大的改进措施之一。新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是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制度中还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了具体的规定,强调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各种迹象,合理地判断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是否低于其账面价值或成本,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则该项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此时就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会计职业判断提出的具体要求。因为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了在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如折旧政策、投资核算方法等)的选择以外,在资产减值的提取上也给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检查情况和各项减值条件进行具体的判断,尤其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现,使得会计处理方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风险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得会计职业判断与企业经营成败直接关联。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就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可能由此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所以,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加强对会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会计相关的经济、财政、管理、贸易、金融、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学习,不断积累、不断锻炼、不断提高,成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职业修养的高素质管理人员。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问题

新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还规定了多种计量标准,所以,必须掌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基础。如,第52条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在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和单项投资的方法计提,如果某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对委托贷款则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第53条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主要应根据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第54条一55条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特殊情况下可按存货类别计量。第56条一61条规定,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均按单项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新制度中涉及的计量标准较多,如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等,为加强其操作性,必须明确各种计量标准的确切涵义。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这里的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言,可收回金额就是销售净价;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即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货所需的成本。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计量标准未选择市价,是因为市价的选择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三、资产减值的比较基础和提取方法

由于各类资产的具体特性不同,所以,新制度在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标准时,选择了不同的计量标准,因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基础和提取的方法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基础和提取方法。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以市价与其成本相比较;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可变现价值与其成本相比较;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均应按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委托贷款应以可收回金额与贷款本金相比较,根据比较后的差额进行提取或冲减;应收账款应以可收回程度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提取或冲减。

四、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最多只能即将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降至为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不同资产项目的减值准备,在提取时所记入的费用类科目各不相同。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记入“管理费用”的借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同时,为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人为地操纵和调节期间利润水平,制度第62条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困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此外,新制度还规定,企业在处置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