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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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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会计信息透明度 银行借款契约

有效的资源配置是资本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根本目的,然而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会极大地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使得各项交易在高成本下运行,甚至引发市场崩溃,这就是“柠檬市场”问题。要避免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应对对方法,而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数量即提高信息透明度,就是其中重要而有效的一项措施。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对银行借款契约研究意义

我们认为在中国研究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作用具有额外重要的意义。相比发展二十年的股票市场融资,企业银行借款融资的传统和习惯更为持续,银行借款覆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借款规模和具体条款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更小。有数据显示,各年银行借款融资额始终高于股杈再融资金额,而各项银行借款之和占总资产高达30%左右,这显示了银行借款融资方式对于中国企业的重要性。以目前广泛采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作为企业信息透明度的替代变量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越高,每笔银行借款金额越大,借款期限越长,借款利率越低。在考虑了制度环境的影响的情况下,结果发现市场化水平越高、优惠政策越多、不良资产比例越低的地区,上述关系更为明显。本文可能的研究意义在于:对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研究。不仅关注会计信息透明度对银行借款金额的影响,还应关注了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的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借款契约的三个维度同时产生了显著影响,凸显了会计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地,中国各地区间较为明显的制度环境差异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会计信息透明度作用的机理,这样良好的实验环境是国外研究较难获得的。近期的一系列研究运用精确的单笔借款信息,大大推进了借款契约的研究。尽管如此,来自中国的银行借款契约细节的研究仍然十分匮乏。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越高,企业越能够获得更优惠的银行借款

本文认为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也是如此。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会极大地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问题在借贷市场至少有两方面表现形式:一是资金借贷之前,贷入方会夸大拟投入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二是资金借贷之后,贷入方可能会侵占借出方的资金为自己谋利。如果借贷双方都是理性的,那么借出方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相应的,只有更劣的贷方才会留下,重复博弈之后,就陷入了“柠檬市场”困境。就企业而言,财务会计信息是公司经理层与股东和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作用于包括银行借款契约在内的公司内外一系列契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企业因为对自身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有着更直接和准确的了解,天然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与此同时,企业一方有动机和能力侵害银行的利益:一部分可能来自股东的意愿,比如偏好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和过度分红;一部分可能来自经理人的意愿,比如为营造“个人帝国”而过度投资或者为自己发放过高的薪酬;甚至于在我国制度背景下,股东中的大股东可能会“掏空”企业资产。这些情况下,银行一方由于无法及时和全面地获知企业当前和未来真实的资产情况,承担着更高的风险。出于对企业未来不确定的偿付能力的担忧,银行自然会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比如更不愿意签订长期借款契约,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比如要求更高的借款利率。而如果部分企业提供了透明度较高的信息,则可以有效地缓解银行一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需要承担的风险,从而节约契约的交易成本。首先,从投资方面来说,如果企业较为全面地提供有关投资项目的会计信息,那么相关利益方可以及早介入,中止过度投资项目;意识到需要提供较高的透明度,风险过高的投资项目事前就可能 因为债务契约的限定而不会考虑。其次,从经理人薪酬和变更方面来说,信息 透明度会提高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抑制经理人自身薪酬过高支付的行为;较高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更清晰地鉴别经理人真实的能力水平,总早地更换能力低下的经理人,也可以强化董事会对经理人的监督。最后,从资金占用方面来说,高水平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了解,对大股东的自利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因此从各方面来说,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对债务契约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企业较高的偿付能力,而最终降低银行一方的风险。在有效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也势必会得到一定的利益分享,这一利益是信息透明度提高带来的双方契约交易成本的节省。这些利益的分享可能包括借款契约更高的金额、更长的期限、更低的利率等。

(二)不同的制度环境会影响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作用

不同的制度环境对银行借款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会有重要的影响,比如法律 和市场发展水平等等。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本文从地区市场化水平、优惠政策水平与不良资产水平三个角度具体探讨。对于市场化水平,首先,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产品和要素竞争更充分,银行面对着更多的借款需求者。此时的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会在众多信贷的竞争者中挑选出优质的借款方,会计信息及其透明度的重要性会增强。其次,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法律和信用水平也往往较高,体现为这些地 区法律对契约双方的履约情况可以进行更好的监督,并准确及时地处罚违约者。在这些地区,较高的法律执行力可以降低潜在违约风险,减小银行事前或事后损失,银行因而可以更多地、更放心地依赖企业显性的财务信息。最后,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政府干预更少,此时银行在信贷决策中可以更为主动,更多地参考会计财务信息。因此,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可能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的影响作用可能更大。

对于地区优惠政策水平,一方面,企业所在地拥有优惠政策往往意味着银 行拥有更为充裕的信贷资源,当银行可以主动决策时,信息透明度高的企业可 能更容易获得大额借款,为避免信贷资源的浪费,借款利率可能也较低;另一方面,优惠政策本身可能也意味着信贷政策需要对财务状况一般的企业予以倾斜,加以扶持,此时银行可能需要被动地贷出长期、低息的借款,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在借款契约中的重要性可能会被削弱。

对于不良资产状况,一方面,不良资产率较高的地区,银行主动的信贷决策可能更为谨慎,对企业的风险更为敏感,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会变得更为重要;然而另一方面,不良资产率高的地区,往往也意味着更高的政府干预。类似于优惠政策的影响,此时借款行为也可能更少地依赖于企业的财务信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因此较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会计信息透明度与会计稳健性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会计信息透明度是一个能够较全面和较充分地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的概念,而会计稳健性则只是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某一特征的概念。会计信息透明度通常集多项具体质量特征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特 点。 “透明度”是一总体信息质量,其含义可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解释把透明度同充分披露视为同义词,而广义的透明度视同高质量的全部含义”。会计稳健性则被定义为相对于好消息而言盈余对坏消息会做出更及时的反应,它是财务报告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由此不难看出,会计信息透明度和稳健性既存在共性,又存在一定区别。共性是两者都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区别是会计稳健性只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特征方面,而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反映得更全面、更综合。

三、结论

现代经济运行中,会计信息在各类契约的制定和执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信息各种特征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也因此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大量的研究和辩论集中于此。然而长久以来,会计信息透明度在银行借款契约中发挥着怎样作用的相关研究却一直较为空缺,加之银行借款在我国企业融资形式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在中国展开这一话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金成本:资金结构:证券:股权融资

一、绪论

采用股权筹资方式究竟是否合理,其资金成本如何,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宏观经济状况,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监管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过分倚重股权筹资并非好事,股权筹资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确保其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利影响。

二、基本概述

1、资金成本

1.1、资金成本的作用

资金成本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两部分。资金筹集费用指资金筹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支付的印刷费、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及广告宣传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给发行公司的手续费不作为企业筹集费用。因为此手续费并未通过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企业是按发行价格扣除发行手续费后的净额入帐的。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他人资金应支付的费用,或者说是资金所有者凭借其对资金所有权向资金使用者索取的报酬。如股东的股息、红利、债券及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

资金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表现为:

1.1.1、资金成本是影响企业筹资总额的重要因素:

1.1.2、资金成本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的基本依据:

1.1.3、资金成本是企业选用筹资方式的参考标准:

1.1.4、资金成本是确定最优资金结构的主要参数。

1.2资金成本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表现为:

1.2.1、在利用净现值指标进行投资决策时,常以资金成本作为折现率:

1.2.2、在利用内部收益率指标进行决策时,一般以资金成本作为基准收益率

1.3与资金时间价值区别

一般认为,资金时间价值这个概念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资金参与任何交易活动都是有代价的。因此,资金时间价值着重反映资金随着其运动时间的不断延续而不断增值的性质。具体地说,资金时间价值是资金的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从资金使用者那里获得的报酬。

至于资金成本则是指资金的使用人由于使用他人的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它们都是以利息、股利等来作为其表现形式,是资金运动分别在其所有者及使用者的体现。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资金时间价值表现为资金所有者的利息收入,而资金成本是资金使用人的筹资费用;第二,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般表现为时间的函数,而资金成本则表现为资金占用额的函数;第三,资金成本的基础是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成本既时间价值,又包括资金时间价值,又包括投资风险价值。

1.4、资金成本的重要性

所谓资金成本就是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成本。每一个资本都有其特定的资金成本。例如,利用债券筹资必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支付可以是固定利率的,也可以是变动利率的。股票筹资必须支付相关股利,且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预期会随着股票的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资金成本在现代企业中是关系到企业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的重要问题。资金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表现为:资金成本是影响企业筹资总额的重要因素:资金成本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的主要依据;资金成本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参考标准:资金成本是确定最优资金结构的主要参考。

资金成本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作用表现为:资金成本可作为项目投资的折现率;资金成本是投资项目的基准收益率。与此同时,资金成本是评定企业经营成果的依据,凡是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水平的,则应认为是经营不利,这也是向企业经营者发出了信号,企业必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5债务筹资

1.5.1企业债券筹资资金成本分析

企业债券资金成本率一债券年利息×(1一所得税率)/(债券面值一发行费)×100%

发行企业债券的筹资成本较低。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企业债券利息在所得税前利润中开支的,属于免税费用,这样可使发行债券筹资的实际成本降低,而发行股票筹资向股东支付的利息,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属于非免税费用。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者的双重课税的问题。故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成本较资本筹集方式的资金成本低;二是发行债券筹资也可使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当公司赢利时,可以增加每股税后赢余。这点与发行优先股筹资和借款筹资是一致的;三是债权人的求偿权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使债权人风险相对于股东风险较小,从而导致其资金报酬率较低,即对于筹资者而言,募集资金的资金成本较低。

1.5.2借款筹资资金成本分析

借款资金成本率一利息×(1一所得税率)/(筹资总额一筹资费)×100%

借款筹资资金成本也较低。原因有:借款属于直接筹资,筹资费用较少;借款利息在税前开支,属于免税支出;借款筹资可使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债权人风险较小,使筹资者的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借款;融资租赁;资金成本;计算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25-02

一、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的比较

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两种方式,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一)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方式的相似点

1.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都是企业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渠道,并形成企业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融资租赁是将金融信贷与实物租赁方式相结合、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的租赁期一般接受租赁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因此,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两种融资方式都为企业提供了中长期的资金来源。而在会计核算上,二者也都作为长期负债来处理。

2.两种筹资方式都能产生财务杠杆作用。无论是长期借款的利息,还是融资租赁的租金,其数额和支付日期都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确定,不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盈亏如何,企业只须支付固定数额的利息或租金。如果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该利息率或租金率,采用长期借款或融资租赁这种筹资方式,就能起到提高企业所有者权益资金收益率的作用。相反,当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低于该利息率或租金率时,就会产生降低企业所有者权益资金收益率的风险。

3.两种筹资方式都有节税的作用。借款的利息费用作为税前费用列支,起到减少应税利润,从而减少应交所得税的作用。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与企业的固定资产一齐计提折旧,其计提的折旧也起到减少应交所得税的作用。因此,两种筹资方式都有节税的作用。

4.两种筹资方式下,有关当事人都要签订契约。在长期借款方式下,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方式和一些限制性条款等。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和出租人要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起止日期,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值,租金支付的时间表和每期应付的租金数额,租赁物件的保管、维修和保养,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等条款。

5.无力还款与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以及违反贷款合同与违反租赁合同,使企业陷于困境的结果相同。

(二)长期借款与融资租赁方式的差异

1.与银行借款相比,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手续简便,易获得信用。采用长期借款方式时,企业必须先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收到企业申请后,在贷款前,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企业的信用情况、企业的盈利稳定性以及借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同意后,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借款的具体条件,经过一系列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借贷关系成立,企业才可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取得资金。通常,银行提供长期贷款时还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某种形式的抵押品。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虽然承租人也须向出租人提出办理租赁物件的申请,出租人要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受理承租人提出的申请。经同意后,双方才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但比起银行借款,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审核要简单得多,手续也更为简便。而且,通常信用较差、不能用举债方式融资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所需资产,并且不需要抵押。

2.两种筹资方式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限制方面有较大差异。长期借款的合同中有各种繁杂的条款,而且大部分都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约束限制。如规定借款企业必须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余额及其他流动资产,保持资产的合理流动性及支付能力;限制企业借入其他长期资金;没有付清全部本息以前,不准或限制企业分配现金股利;禁止企业应收账款的转让;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向;明确规定借款的用途,等等。而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中,虽然也包括许多约束条款,但基本上不涉及到对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限制。

3.两种筹资方式涉及的当事人有差别。在银行借款的方式下,涉及的当事人只有借贷双方,双方当事人只须签订一个贷款合同,合同的变更与违反,只影响双方的利益;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有供货商。三方当事人要签订两个合同,即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同时生效。任何一方违约,都必然影响其他两方的利益。

4.筹资成本有差别。融资租赁筹资的资金成本一般比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要高。原因在于:租金中除包括购价(相当于本金)、投资者报酬(相当于利息)外,还包括手续费,资产陈旧化风险损失等,而且租赁方式下投资者要求的报酬通常高于借款利息。此外,租金通常在年初支付,第一次则在取得资产使用权前支付,其现值也大于借款分期偿还时本息的现值。

5.筹集的资金用途有不同。银行借款只是一种金融信贷,企业取得借款以后,可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也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以及其他一些方面。而融资租赁是金融信贷和实物出租相结合,是通过“融物”来“融资”,资金的使用只能局限于租赁资产上。

6.实现信用的过程不同。在租赁信用中,资金的借贷和固定资产的添置两个过程是重合的,可以及时满足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有助于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而企业若以借款购置设备,则必须先融入资金,然后再购买,即资金需求与设备需求是通过两个过程实现的。

7.实际筹集到手的资金数额有差异。采用银行借款这种筹资方式时,由于借款银行规定企业必须保持一个最低限额的存款余额,使得企业实际筹集到手的可用资金数额,只有贷款额扣除规定的最低存款余额后的余额。而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资产筹集到手的可用资金等于租入资产价值的100%。

8.还款的方式有差别。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定期等额归还或分批归还,而且借款本息的偿还通常是年末支付。融资租赁的租金一般采取定期等额方式,在租期前(取得使用权前)支付,通常是在年初支付全年的租金。

9.转嫁所有权风险有区别。企业如果是通过银行借款而取得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必然要相应地承担该项资产可能变得陈旧过时的风险,特别是那些技术发展迅速的资产。因此,先进技术的迅速发展,可能使企业拥有的设备相比之下显得效率低和营运大,而且有可能变得完全不适应该企业竞争的需要。而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下,如果一项资产的技术更新频度增加,使得该项资产陈旧过时的速度比出租人预期得更快,那么,承租企业有粗赁协议的保护,可以免受租赁资产的无形损耗造成的特有风险。

10.融资租赁签订的契约具有不可取消性,即契约一经签订,规定的各项条款是租赁双方必须履行的固定义务,不得随意取消,除非契约期满或双方同意才会中止合同。而银行借款的弹性较大,在用款时,可通过与银行协商变更借款的数量或期限。

二、资金成本的计算

按现行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时融资租赁资金成本的确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内含利率很容易被误解为就是融资租赁承租方的资金成本,但实际上这是两个概念。内含利率是站在出租方角度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投资总额折算成现值时正好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贴现率,在不考虑租赁资产余值的情况下,也可近似认为是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等于公允价值时的贴现率,实际上是出租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在无所得税情况下,内含利率可以认为是承租方的资金成本,但如考虑所得税,由于租赁所涉及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内含利率不等于承租方的资金成本。

再来分析一下现金流量情况:

现金流出:租赁期内各期支付的租金;现金流入: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产生的抵税金额、支付租金时记入费用部分产生的抵税金额。

我们可以用下式来确定资金成本:

A=

A――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一般可以采用设备的现行市价,它和设备的入账价值是两个概念;

n――租赁期;

F――第i个租赁期支付的租金,一般情况下各期租金额是相同的;

D――第i个租赁期设备计提折旧额;

C――第i个租赁期租金支付时记入费用部分;

T――所得税税率。

参考文献: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一、模型设计

(一)样本及数据来源。本文选择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作为总样本,具体来说共包括3,030家上市公司,作为总样本库。全文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样本,系在总样本库基础上,选择符合相应发展阶段设定指标特征的上市公司群。

(二)不同发展阶段指标设计考量。本文主要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相关易量化的指标变动为基础来划分上市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不直接考虑竞争对手、经营风险等不易量化的指标。在设定不同发展阶段指标上下限金额时,具体参照总样本相应指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既考虑到数据的集中趋势,又考虑去除少数极端值的影响。

二、成长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处于较高的水平,平均三年净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6%,三年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4%,一半以上的公司三年净利润留存率均值在80%以上。另外有30 家(占5.7%)的公司连续三年未发放现金股利。在一定限额以上,累积未分配利润并未明显超出期间新增净利润。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公司三年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41%,其中以营运负债为主,营运负债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达到了17%,其次为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为8%,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成长阶段公司权益融资比例较高,三年期间已有366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家数占成长阶段样本群的69%。另有156家公司2017年度或之前已有增发计划,截至2017年8月底正在进行,家数占比为29%。成长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达到了79%。

三、成熟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成熟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同样位于较高水平,平均三年净利润留存率达到了69%,平均三年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达到了74%。其中一半以上的公司三年净利润留存率在70%以上。大部分成熟阶段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高于净利润留存率。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成熟阶段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37%,其中以营运负债为主,营运负债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达到了14%,其次为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为6%,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成熟阶段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进行权益融资,三年期间有361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家数占成熟阶段样本群的32%。另有198 家公司2017 年度或之前已有增发计划,截至2017年8月底正在进行,家数占比为17%。成熟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为45%。

四、衰退阶段公司融资战略分析

(一)内部融资。衰退阶段的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相对股利支付比率非常高,无论净利润留存率指标,还是累积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均有60%以上的公司连续三年未分配现金股利,利润全部留存或者因累积亏损程度较大而无能力发放现金股利。

(二)债务融资。经统计发现,衰退阶段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值超过50%,其中以营运负债和短期借款为主,营运负债和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分别为达到了17%、14%。另外,其他应付款占总资产比率三年均值也超过了5%,其他应付款所涉及的债务融资成为衰退期公司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债务规模相对流动负债而言均不高。

(三)权益融资。经统计发现,衰退阶段通过权益方式进行融资的公司占比较低。三年期间有仅有16家公司成功实施增发股票募集资金、16 家公司在2017 年正在筹划增发股票,家数均仅占衰退阶段样本群的21%。衰退阶段中已成功实施增发股票、配股或正在筹划增发股票的家数占比为37%。

五、三个发展阶段融资方式比较

(一)内部融资方面。三个阶段下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留存率指标的均值、中位数均接近或超过70%,股利支付率基本不超过30%,标明三个阶段的公司均比较注重将企业留存盈余用于公司未来发展。因此,在内部融资方面,三个阶段利润留存率相对于股利支付率,均处于较高水平,成熟阶段公司净利润留存率偏低,衰退阶段内部公司之间差距较大。

(二)债务融资方面。经分析发现,衰退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处于较高水平,平均值和中位数均达到了53%、50%;成熟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相对较低,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37%、33%;成长阶段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适中,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41%、40%。因此,在债务融资方面,三个阶段均以流动负债为主,短期借款是对外融资的重要方式;成熟阶段公司债务水平相对较低,衰退阶段债务水平相对较高。

(三)权益融资方面。对三个阶段权益融资统计数据对比分析发现,2014 年至2016年,三个阶段公司成功实施权益融资或有计划的比例均超过了30%,其中,成长阶段的公司家数占比高达79%;衰退阶段最低,家数占比为37%;成熟阶段居中,家数占比为45%。从增发股票实施情况来看,成长阶段成功比例最高,家数占比达69%;衰退阶段成功比例最低,家数占比为21%。从增发计划来看,截至2017 年初至8 月底,三个阶段均有一定比例公司存在增发意愿,成长阶段增发意愿最高,家数占比为29%,成熟阶段公司增发意愿最低,家数占比为17%,而衰退阶段公司有增发计划意愿的家数占比与成功实施占比均为21%,这表明衰退阶段公司虽然增发股票意愿强烈,但因其相关财务指标不符合增发要求,成功的比例较低。因此,增发股票等权益融资,因其永久性(无需还本)和低成本(尽管一次性融资费用较高,但无需支付固定利息)的优势,成为各种阶段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增发股票尤其是为成长阶段公司提供了重要融资渠道。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理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质押 信贷征信机构

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由于其流动性强、权利关系明确而成为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媒介“宠儿”。应收账款融资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保理,二是应收账款质押。虽然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

保理(factoring)一词是舶来语,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1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定义,保理合约“意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2从概念上可知,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只是目前在中国大陆,为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基本上是银行,而不是像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如台湾的中租迪和),所以,保理更多的是与融资结合在了一起。保理的概念也在中国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在许多金融工作者的眼中,保理就是一种融资方式,一种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条件下的融资产品。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因此,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得以成立。一般银行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银行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法理上,这两种方式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一种证明作用。只是在第一种方式下,银行一般还要求债务人承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回款账号,从而加强了银行的授信保证。当然,采取第一种方式需要债务人的配合,需要债务人接受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转变。

在应收账款的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应收账款单笔转让和全部转让的问题。单笔转让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比较容易理解。但全部转让涉及到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推定未来债权转让是有效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企业对应收账款全部转让认识不足,在办理保理业务后,会计上没有做出相应的变更处理。从法律上讲,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债权全部转让通知书后,债权人已经变更为银行,但由于应收账款转让前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了保理协议,协议会约定在银行扣除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关融资费用后,剩余应收账款仍将转回给债权人,该笔债务的应收对象对原债权人来说已经由原债务人变更为了银行。因此,在会计的处理上,应该将应收账款科目变更为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收对象也应该变更为银行。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几乎所有与银行发生应收账款全部转让(即“应收账款池”转让)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对象仍认定为原债务人。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应收账款池转让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回款即还贷,因此,企业容易将保理融资款理解为一般借款(尤其是在票据回款的情况下,回款账户更是形同虚设);二是保理的回款账户户名对外显示仍是借款企业,虽然在保理协议里约定该账户实质上是银行的内部账户。

另外,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或者“销售”)标准做出一个明确的认定,导致对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难度。一般在我国大陆操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为贷记应收账款,借记货币资金。但实际上,按照一般银行对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仍然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导致应收账款的转让出现瑕疵。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就比较明确,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77中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出售的应收账款作销售处理,否则,只能视为借款业务。这三个条件是:①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从上可知,美国的会计准则更为严格,如果按此标准,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也不能对卖方行使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下的融资,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那么保理业务也就没有开展的空间。

相比于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我国法律联系的更加紧密,因为权利质押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应收账款的“态度”不同。保理的前提是要求应收账款转让,而应收账款质押却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一个担保物权,本身不需要转让,在主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与应收账款转让是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就是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其管理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只要债权人在系统进行了进行了质押登记操作,那么质押关系即成立,同时,该系统向公众开放还起到了公示公信的作用,如果某笔应收账款同时存在多笔登记,质权人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质押合同并不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它只是在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约定了质押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如果某一质押人先后与甲乙两个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却在甲之前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乙较甲优先受偿,甲只能在乙受到清偿后对剩余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值得一提的是,进入到系统的界面,会发现系统提示有两个选择:“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但前文已述,应收账款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生效,并不需要再第三方系统进行公示。这种规定也许是立法者想让保理商在进行债权转让后也进行对外公示,防止再次转让和质押。但转让和质押生效要件的不同也会给实际的业务操作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因为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某企业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先与甲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然后再与乙银行办理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将日期定在质押登记日之前。这样,在形式上,该债权已经先转给乙银行,后质押给甲银行,由于“先转让”的事实成立,所以,“后质押”无效。如果进入到诉讼程序,甲银行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该企业与乙银行合谋,那么,其有可能出现败诉。

另外,由于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出现“应收账款转让”的选择,因此,一些银行也要求在操作保理业务时将债权转让在该系统中进行登记。这样做貌似增强了保障性,但个人认为,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商务合同卖方的利益。因为卖方与银行进行保理融资只是为了改善报表,增强现金流,其与买方的业务往来很有可能是商业机密。如果银行与其叙作保理业务后在系统里登记了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向社会公众公示了卖方的商业机密,如果卖方的竞争对手通过该系统了解到卖方与买方交易的金额以及其他事实,从而调整市场策略,将会给卖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一般保理的格式合同不会对银行在征信系统里登记进行专门规定,而卖方往往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及对征信系统的不了解也不会提出这方面的异议。但如果一旦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卖方银行,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局面。

综上,银行在操作保理业务时,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系统登记前最好先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如果是操作应收账款质押,则需要向卖方明确系统公示是该业务的必要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质押由于是只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能像无追索权保理那样,起到改善报表的作用。并且,质押的应收账款由于流动性受到了限制,会计师进行审计时也需要对此进行披露。

三是除了性质不同、生效要件不同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的区别还体现在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上。如前所述,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的“必须服务”,但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设立条件,而对银行而言,主债权一般均指融资债权。

综上,对银行的业务部门而言,选择应收账款融资品种时,应优先考虑保理业务。毕竟,保理相当于是“事前保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当于是“事后追偿”。并且,对商务合同卖方而言,保理业务更具有改善报表、商业机密扩散性低等功能。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代替保理操作:一是商务合同买方不愿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而买方一般同时也为银行的优质客户,出于维护客户关系考虑,可以考虑用质押融资代替保理;二是商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质押融资进行“曲线”操作,虽然,司法界对在债权限制转让的情况下能否质押目前还存在争论。

参考文献

[1]银行的有些金融产品概念本身也是法律概念,如借款、汇票、融资租赁等,但保理并不是一种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