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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关键词:工程监理 面临问题 对策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下文中将会讲到问题及其对策。
2.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市场不规范
2.1.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经济不独立,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员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1.2 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有些地区通过收取高额注册管理费来排斥外来监理企业进入市场;有些行业不允许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参与本行业的项目监理。这种行业管理和地方管理导致人为分割市场,不利于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
2.2 监理工作不到位
2.2.1 人员不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2.2 管理不到位
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2.3 监理权力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和安全管理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2.3 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
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1992]价费字479 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与建设单位订立阴阳合同或一个台面上合同和一个台面下补充协议,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3.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下文从政策法规、监理机构自身和监理机构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相关法律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建筑业相关法律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对《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
3.2 监理企业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在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培训质量。真正使监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学以致用,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4.结束语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而工程监理机构是依法执业的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业操守,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从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项目、现场监理等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各阶段都有监理人员参加,这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都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制状态,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做新贡献,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接轨逐步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摘 要: 项目管理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工作环节,其涉及到工程的工期、投资、质量以及预期效益等多个方面,而甲方在其中发挥着和重要的作用,其职责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满足项目的要求和期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本研究围绕甲方工程项目管理展开讨论,明确管理工作的各项要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甲方;工程项目;管理
前言: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甲方尽好职责,发挥其在工程项目组织、控制、监督等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在甲方工程项目管理,还存在著诸多问题有待处理和解决,转变其管理理念,应用科学、合理、严谨的方法和手段,以全面提高工程项目水平。
1.甲方工程项目管理的要点
1.1设计阶段
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中,均是围绕着设计阶段的内容所展开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本、质量与风险产生着直接影响。因此,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当中,甲方管理人员需要对设计阶段内容予以严格的管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和工程项目的进程。设计单位根据甲方的需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将其工程招投标标书凭证以及预算编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提高施工图设计的质量,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①由高水平的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并需要甲方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代表参与进来,为设计人员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能够充分理解甲方的意图,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②由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时,则需要加强设计人员之间的 沟通和交流,并清晰划分区界,各司其职,但是要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性,进而保障建设项目的整体,避免重复设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③严格进行施工图纸的审查,对于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予以及时纠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另外,严格进行概算审核,提高其准确性,将施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1]。
1.2招标阶段
在招标阶段,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收益是对于招标的基本要求,甲方以该种形式,从施工建设单位中挑选出整体性价比高的施工团队,其施工团队需要具有过硬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招标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投标价格,若价格过高则可能产生“废标”。禁止“陪标”,在控制陈本投入的同时,保障工程质量。在甲方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需要对工期、质量、造价等内容表述清楚,使用专业的术语,同时明确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保证其详细、准确,并对不可抗力予以量化规定。在合同条款的表述当中,一定要避免模棱两可,以充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并以此为标准,履行好各自的义务[2]。
1.3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是在设计和招标等阶段的基础上所展开的。甲方需要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成本、施工安全予以高度重视,严格审查每一道工序,对施工材料、技术以及现场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施工设计图寻找原因。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需要娴熟掌握施工工艺,规范进行操作。保证施工材料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施工机械的性能良好。由于设计问题出现差错,需要和设计人员一道进行纠正和变更,保证工程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下去。另外,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其人身安全。
2.甲方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思考
2.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提高甲方管理人员对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正确认识,转变其观念,认可工程项目管理的价值,并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去,为其做出最大程度的努力。为了在甲方企业中全面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需要依托于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的强制性,以更加严格的进行管理。对于参与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等过程中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其各自的职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能够第一时间明确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严重则要接受处罚。在法律的管理和约束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得到显著提升,对于安全风险能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警惕性,任何细枝末节都不容忽视,其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有着积极的帮助[3]。
2.2丰富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现阶段,甲方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工程管理工作的范围,同时丰富其服务内容,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创新管理模式,应用科学、先进的管理办法,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以科技作为动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甲方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2.3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往往是根据甲方的需求来决定的,并以工程用途、投资金额、现有施工技术和手段等内容作为参考,但是对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存在不足,在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时会出现一定的差错,需要对设计图进行纠正与修改。因此在工程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工作中,需要纳入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内容,结合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指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在标准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当中,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能够顺利的执行,减少施工中出现的差错,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收益[4]。
结论:提高甲方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是为了更好的适当当前的市场形势,满足市场对于工程项目的预期要求。明确甲方工程项目管理的要点,深入到设计、招标以及施工的各个工作环节当中,依托于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工程项目管理内容,提高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基础上,进而创造更高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牛祥长,潘莉莉. 国内城建工程项目管理要点分析[J]. 建材与装饰,2016,35:134-135.
[2]文其永. 建筑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科学管理要点分析[J]. 建材与装饰,2016,31:199-200.
关键词:建设施工单位、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for its own particularity in contract management often has some problems, to the existing these problems make a simple treatise, and analyzed the reas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 uni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包发包合同来实现的,合同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对建设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管理对承包方、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的越来越重要,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业主和承包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使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协作关系,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顺利实施,最终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方面的控制目标。
一、 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在建筑项目管理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任务承包模式(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等等。然而,施工单位普遍因为体制不健全、风险意识不强,内部责任不明确等等原因,在合同管理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历,简单的谈谈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2.1对合同的签订重视程度不够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落实责任人和明确工作范围,并且进行合同跟踪和控制。另一方面,目前施工项目一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分包单价、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程机械的租赁等等,都由项目经理负责考察和谈判,达成一致后就开始施工,很少签订正式的合同。即使签订合同的,很多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仅仅简单的签订合同,一些条目表述不清楚或摸棱两可。这样,在项目完工的时候分包单位、原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与承包商往往因为一些利益而发生冲突。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施工单位因对合同的签订予以足够重视,避免因口头协议、争议合同等原因发生纠纷。
2.2 正确认识合同在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关系中的地位
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通过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取得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业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一般情况下都应当遵守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决定,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工程项目,接受并仅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在实施工程项目中取得利润。
2.3 对合同的履行认识程度不够
合同是一种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单位做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施工合同,并且当落实到施工合同中去。认真履行合同,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合作、信任关系的关键。施工单位有的时候因为希望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有的时候因为赶进度,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不能把履行合同融入平时的工作中来,容易造成有意或无意地违反合同约定。
2.4 平时只注重生产任务,对合同要求的其他条款要求不够
建筑工程业主单位在合同中往往对承包商提出了施工任务之外的一些要求,比如驻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构成、安全、环保等等,这些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表述。施工单位如果进行了投标,也就是对招标文件的所有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响应。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5 对合同变更.索赔等意识不够
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工程索赔是承包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事实上,索赔是施工单位管理水平进步的表现,施工单位没有很高的水平是不能取得索赔成功的。施工单位必须切实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才能对索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2.6 施工合同文件应作为档案文档整理、存档
因为施工单位多是施工技术人员,对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具体做法不是太清楚,不能按照规范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向工地派驻具有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包括承包商与业主单位,分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等在工程施工中签订的一切施工合同以及为施工顺利进行而签订的合同均应作为项目档案管理的一部分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已成为约束建设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熟练掌握现行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遵循经济规律,并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才有利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王卓甫,邱德华编著.工程项目管理.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Project management as a new discipline,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complete and, according to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 China, made a number of countermeasures to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项目管理是指“在项目活动中运用各种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将政府投资项目界定为:主要用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产品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关系全局的关键环节的项目。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质量、效率和降低成本;有利于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加强政府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能够进一步解决项目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
2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已取得一些成绩 ,但由于体制不完善, 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等问题,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社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这说明在工程项目管理上 ,我国项目建设管理尚有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
2.1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
2.2是工程质量、安全还不尽如人意。质量、安全事故偶有出现。其实,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是思想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认识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现象足够重视并加以制止,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2.3是工程进度滞后现象较为普遍。现在赶工期好象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工程进度滞后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姑且不论,主观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前期工作滞后,在任务重、人手短缺的情况下,工作计划欠周详,缺乏前瞻性。二是施工进度滞后,主要原因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对特殊项目管理经验不足,对施工单位的投入不足引起工期滞后的管理办法不多,力度不够。
2.4竣工移交问题仍未解决。工程出现损坏、堵塞等问题时难以分清施工质量或使用维护的责任,不利于工程管理。竣工移交问题迟迟未解决的最根本原因是工程档案资料整理不及时。
2.5是工程建设管理仍很粗放。目前,我们对项目的管理还处于比较粗放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下面两方面:一是前期的设计阶段工作不够细致,例如功能设置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合理、规格类型不确定,节点设计不细,设计漏项较多等问题影响进度。因为施工图设计质量不高,引起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精确度不高,影响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利于投资控制。二是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力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不够深入,缺乏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冒名顶替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3规范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几点对策、 建议
3.1 建立和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2003年2月13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指导意见》文件,这对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但尚有许多工作仍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来组织进行:(1)尽快建立市场准人机制;(2)完善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的确定; (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评审和考核制度。
3.2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人力资源储备
3.3构建以“组织管理一体化、监管机制一体化和信息系统一体化”为出发点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一体化管理的新模式。为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供可操作的制度及机制。这一模式的核心思想是:其一,摆脱项目启动至收尾的“小过程”管理,推广“从项目构思论证到项目成果使用验证”的“大过程”管理。其二,实现组织管理、监控机制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管理,既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项目管理模式,又要区别于市场经济时代项目管理各个环节不衔接的独自运行模式。其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与控制应由市级以上项目协会组织。实施。其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计划、执行、控制、收尾、使用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应该有相关专家参与。
3.4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管理一体化。组织,是一切管理活动取得成功的基本要素。“项目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的功能,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效率,以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我们可以将项目组织分为核心组织、相关组织和组织。核心组织,包括政府、专业项目管理组织和项目业主,政府与专业项目管理组织是直接委托关系。相关组织,包括设计、监理、招标、咨询、施工、设备、材料等各个单位,他们与项目业主形成契约关系。组织,包括非业主的政府职能部门,保险、金融等部门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一切群体,他们对项目整体绩效有着重要影响。上述3种类型组织共存于项目运行大系统之中,这些组织各自运行是否顺畅,相互之间是否协调,是否形成了一体化管理模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
3.5政府投资项目监控机制一体化。项目监控,是指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实施标准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的所有环节和整体运行过程,进行调查、分析、诊断、建议和咨询,将发生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运行操作者,并及时修正偏差,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项目监控,包括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等一系列内容。项目监控,应是“全过程”的监控,也就是说,从项目论证开始,一直到项目成果使用验证,都要施行监控。每个环节都有监控机制与方法,并使各机制相互协调,形成监控机制一体化。
3.6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系统一体化。政府投资项目管 涉及机构多、范围广,并且十分复杂。特别是相对于传统的项目管理,脱代项目管理在知识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朋范围等方面更加系统和复杂。“现代项目管理则包括九大知识领域:项口整体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日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面对这些复杂的管理内容和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各种类型、各种职能的组织机构,没有现代信息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决小可能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4 结论
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工作在我国要得到良好的发展,仍需政府、社会和企业 自身共同的努力。由于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还不够,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认清其发展方向,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才能使得这个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得以在我国成长壮大 。
[参考文献]
[ 1 ] 尹始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 2 ] 王雪清,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000.
[ 3 ] 余建明,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4]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项目管理基础知识。北京,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5] 张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作模式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10.